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4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4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0.20•【字号】桂农厅发〔2023〕86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4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目标任务,提前做好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在前期摸底调研和征求市县需求基础上,经综合考虑近两年市县工作力度和成效表现,现预下达我区2024年农田建设任务,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重点补齐灌溉排水、地力提升等短板,全力提升耕地质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真正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
2024年,我区计划新建高标准农田100万亩、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100万亩、统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5.15万亩。
二、明确投入标准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投入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新建亩均投入2200元〔其中400元为2023—2024年累计提标部分,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投入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农〔2022〕91号)要求,由自治区本级、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改造提升亩均投入1300元,统筹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建设的自治区财政投入亩均增加300元。
各地要加强财政投入保障,注重用好多元化融资手段,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大政策性金融资本投入,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建设,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投劳,提高投入标准和水平。
农业工程项目部管理制度
农业工程项目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工程项目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业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是指专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农业工程项目施工的部门。
第三条项目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保障项目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四条项目部负责制定项目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项目,保障项目进展顺利。
第五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项目部应当保障员工的权益,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八条项目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形成良好的工作合作模式。
第九条项目部负责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项目部负责对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确保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保持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项目部设立项目部长一职,负责项目部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部设立副部长若干名,分工明确,协助项目部长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项目部设立办公室,负责项目部的文书工作和行政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部设立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员招聘、考核、培训等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部设立财务部,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项目部设立工程部,负责项目的监管和施工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部设立安全监管部,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
第十九条项目部设立质量监督部,负责项目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部设立后勤保障部,负责项目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设立监察部,对项目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设立工作小组和项目组,对具体项目进行具体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设立危机处理组,负责项目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危机处置。
第三章职责任务第二十四条项目部长负责项目部的全面工作,统一领导、协调管理,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和决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06.06•【字号】桂林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林规〔2023〕1号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广西森工集团、广西国控公司、广西八桂种苗集团、广西华沃特集团:《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林业局2023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6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加快林业草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保障林业草原科技推广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1号)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下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区林草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实际和新时代林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自治区林业局组织推荐立项,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实施的林草科技推广示范项目。
第三条自治区林业局科技推广主管机构负责全区项目的组织、规划、指导、监督和验收工作;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林业局直属单位负责本市、本单位项目的申报、推荐和协调工作,是项目的保证单位;各项目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跟踪、调度工作,配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资产处置等工作。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 2032-2013)《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2〕50号)《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2015〕130号)《关于印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826号)《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 11-201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6号)《土地整治工程第1部分:建设规范》(DB 45/T 1055-2014)《土地整治工程第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 45/T 1056-2014)《土地整治工程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DB 45/T 1057-201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7号)《关于印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19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桂环规范〔201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52号)《广西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桂林营发〔2007〕42号)《尾砂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78号令,2015年7月1日施行)《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T 12719-1991)《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HJ/T 129-200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环函〔2009〕195号)《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 14529-9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封山(沙)育林技术规定》(GB/T 15163-2018)《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Y/T 3343-20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2008)《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6453-2008)《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 18337.2-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规程》(GB/T 18337.4-200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20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2018)《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节水灌溉工程验收规范》(GB/T 50769-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201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 51297-201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T 6000-1999)《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15-201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 394-2007)《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 701-2010)《危岩防治工程技术规范》(DB45/T 1696-201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 651-2013)《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 0220-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 0221-200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 0223-2011)《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 023-2004)《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16)《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13)《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 892-2012)《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2008)《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生产建设项目土壤流失量测算导则》(SL773-2018)《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1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岩土工程监测规范》(YS5229-96)《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 1607-2003)《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NY/T 1342-2007)《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2005)《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试行)》(T/CAGHP 006-2018)《崩塌防治工程勘查规范》(试行)(T/CAGHP 011-2018)《崩塌防治工程设计规范》(试行)(T/CAGHP 032-2018)《房屋裂缝检测与处理技术规程》(CECS 293-2011)《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办湿字〔2010〕191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度广西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桂财农[2014]120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发布日期】2014.06.30【实施日期】2014.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度广西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桂财农〔2014〕120号)各市、县财政局、农业局,自治区农垦局,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糖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3〕36号)、《广西甘蔗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桂政办函〔2013〕70号)及相关规划的精神,为了支持我区甘蔗良繁基地建设,推动甘蔗新品种选育和推广应用,经研究,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厅制定了《2014和2015年度广西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及时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自主选择申报年度。
本指南一并明确2014年度和2015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各申报主体可根据实际选择申报2014年度项目或2015年度项目,并相应编制2014年或2015年项目申报文本。
二、按时提交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文本材料请按以下时间要求由项目申报所在县(市)财政局和农业局联合报送财政厅(农业处)、农业厅(糖料处)各2份(城区的项目申报文本材料由所辖市财政局和农业局联合报送),同时将电子文档发电子邮箱:gxcztnyc@和gxnyttlc@。
联系人:财政厅(农业处)欧阳昌永,联系电话:0771-*******;农业厅(糖料处)钟寰,联系电话:0771- 2182616。
(一)申报2014年度实施建设的,请于2014年7月31日前报送申报材料;(二)申报2015年实施建设的,请于2014年9月3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正在办理甘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可先行申报,生产经营许可证证明材料可于2015年3月30日前另行报送)。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农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等精神,切实做好我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18年12月26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项目立项、项目验收、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建后管护与利用。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所有耕地提质改造为水田项目的立项与验收。
提质改造后耕地的地类未发生变化仅提升耕地质量等别或改造为水浇地的可参照执行。
“十二五”以来已经实施过土地整治的耕地不再纳入耕地提质改造范围。
2017年1月1日前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和除耕地开垦费以外的各类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补充的耕地,当前国家政策规定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今后如国家政策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规范。
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30600-2014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T 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NY/T 1121 土壤检测TD/T1033-201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DB 45/T 892-2012 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951-2013 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建设规范DB 45/T 1055-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1部分:建设规范DB 45/T 1056-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 45/T 1057-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桂政办发[2010]159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农业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农业部下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三)强化对全区农业和农村工作综合管理职能。
(四)加强农产品生产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强对生态农业、休闲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农业和农村对外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
(二)具体负责全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
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工作调研,提出农业和农村发展重大举措,推动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
水利水电工程委托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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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
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农业区划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7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农业区划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农业区划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7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鉴于自治区农业区划委员会大部分成员的工作已变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自治区农业区划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主任:陈章良自治区副主席副主任:曾东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高旭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吴云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韦祖汉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蒋和生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副厅长委员:田凤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周卫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张霍德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钟兵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廖培来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粟永华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杨伟林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李青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总工程师何红广西农业科学院副院长陈仲怀自治区测绘局副局长谈爱和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局长陈锦祥自治区农垦局副局长覃武自治区气象局副局长莫明荣自治区农业区划办公室主任今后,自治区农业区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主任委员以下成员发生变动的,由委员会自行发文调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3•【字号】桂政办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05]52号)精神,建立我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对《广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及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为市级和县级。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各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本市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7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7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重大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以下简称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重大项目,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自治区相关规划和规定,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的统一领导,协调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重大办),具体负责重大项目推进、管理,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自治区重大办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各自治区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内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建立相关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的建设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重大办负责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广西特色作物试验站中期考评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广西特色作物试验站中期考评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3.21•【字号】桂农厅发〔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广西特色作物试验站中期考评结果的通知各市、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广西特色作物试验站: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科院关于开展第一批广西特色作物试验站中期考评工作的通知》(编号:GNT20230068)要求,2023年11月中旬至2024年1月上旬,我厅和自治区农科院联合组织专家通过现场核查和汇报评议的方式对第一批33个试验站进行了中期考评。
现将考评结果予以公布。
希望考评优秀的试验站继续发扬优良传统,以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为我区乡村振兴和农业强区建设贡献科技力量。
希望考评合格的试验站积极向优秀试验站学习,争取以更好的成绩服务“三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试验站工作的统筹协调,完善相关政策,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经费保障、科研条件改善等方面给予强有力的支持,推动广西市县农科院所改革工作再上新高度。
附件:第一批广西特色作物试验站中期考评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2024年3月21日附件第一批广西特色作物试验站中期考评结果一、优秀等次(10个)广西灵山荔枝试验站、广西特色作物试验总站、广西资源高海拔特色试验站、广西田东芒果试验站、广西合浦木薯试验站、广西八步马蹄试验站、广西灌阳梨李试验站、广西恭城柿试验站、广西茶叶试验站、广西荔浦芋试验站。
二、合格等次(23个)广西隆安香蕉试验站、广西上思香稻试验站、广西博白水稻试验站、广西容县沙田柚试验站、广西桂平特色作物试验站、广西藤县粉葛试验站、广西靖西高海拔特色作物试验站、广西罗城毛葡萄试验站、广西天峨珍珠李试验站、广西凤山核桃试验站、广西东兰墨米试验站、广西乐业猕猴桃试验站、广西昭平茶叶试验站、广西忻城金银花试验站、广西融安金桔试验站、广西兴宾甘蔗试验站、广西永福罗汉果试验站、广西兴安葡萄试验站、广西灵川桃试验站、广西平乐慈姑试验站、广西临桂晚熟柑橘试验站、广西全州食用菌试验站、广西阳朔金桔生态栽培试验站。
农业项目管理制度及流程
农业项目管理制度及流程一、农业项目管理制度1. 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农业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应根据项目规模和所处环境等因素进行合理设计,一般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团队、专家顾问、项目执行团队等部门或岗位。
具体组织架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项目管理目标农业项目管理的目标是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并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项目管理的目标还包括保障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等方面。
3. 项目管理职责项目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核、规划、执行和总结等工作;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和预算监督;负责项目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管理等。
4. 项目管理流程项目管理流程包括项目的前期调研、立项申报、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等一系列环节。
项目管理流程需要严格执行,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5. 项目管理制度的修订与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以适应项目管理的需要。
6. 农业项目管理的技术保障和支持农业项目管理需要各种技术保障和支持,如信息技术、农业技术、管理技术等。
这些技术保障和支持将为项目管理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农业项目管理流程1. 项目前期调研项目前期调研是农业项目管理的第一步,包括对项目的市场调研、技术可行性研究、资源环境调研等。
通过调研,明确项目的目标和方向,为项目的后续工作提供依据。
2. 项目立项申报项目立项申报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批准,包括项目的立项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决议等。
只有经过立项批准的项目,才能进行后续的工作。
3. 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规划包括项目的总体规划、项目进度计划、项目预算、项目组织结构、项目人员配置等。
项目规划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规划方案。
4.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是农业项目管理的核心环节,包括项目资源的调配、项目进度的控制、项目质量的监督、项目成本的控制等。
项目实施需要严格执行项目规划,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5. 项目监督管理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农业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农业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农业工程项目管理,推动农业工程事业的发展,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和政策。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农业工程项目的管理与实施,包括工程项目的立项、计划、设计、施工、验收、资金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
第三条项目主管单位农业工程项目的主管单位为农业部门或相关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评估考核和审批项目。
第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农业工程项目的实施单位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专业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项目监理单位农业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专业机构或个人,负责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项目设计单位农业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负责进行项目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纸绘制。
第七条项目验收单位农业工程项目的验收单位由项目主管单位或专家评审机构指定,负责对项目施工成果进行验收。
第八条项目资金管理单位农业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单位由项目主管单位或财政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九条项目质量保障单位农业工程项目的质量保障单位由项目主管单位或相关机构设立,负责对项目进行质量保障和质量控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流程第十条项目立项1.项目主管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研,确定项目需求和可行性。
2.编制项目立项申请书,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3.经批准后,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项目规划1.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编制项目规划书,包括项目目标、任务分工、工作计划等。
2.项目实施单位会同项目监理单位进行论证和修改,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批。
3.审批通过后,编制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和预算。
第十二条项目设计1.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并邀请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图纸绘制。
2.设计单位根据项目需求、地形地貌等因素,绘制施工图纸。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项目管理,明确职责,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项目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申报和管理以及牵头申报管理的利用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资金、自治区计委项目资金及其它相关资金,用以发展农业事业且投资额度较大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农业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农业厅办公会议是项目管理的最高机构,负责投资指南的终审、项目实施单位评选结果的核定及审定项目违规处罚意见;农业厅计财处归口管理农业项目,负责编制项目指南、项目综合平衡和审核下达、执行情况抽查、财务监督和审计,对需要验收的项目组织验收;农业厅业务处室提供有关项目投资方向建议,负责本处室职能管理范围内项目实施单位的初审,指导和管理相关项目的全程实施,负责相关项目的检查与监督;市(地级市,下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项目申报书,对其所申报项目的科学性、项目材料的真实性、项目的可行性负责,协助自治区农业厅管理辖区内的项目。
第二章项目提出第四条农业项目建议提出。
自治区农业厅干部及社会各届人士均可向农业厅计财处提出项目建议。
所提项目建议供起草投资指南时参考,不作为正式申报项目的依据。
第五条农业项目投资申报指南形成。
由农业厅计财处牵头,在参考项目建议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的项目名称意向草案,报厅办公会议审批,形成下一年度的自治区农业厅农业项目投资申报指南。
第六条农业项目投资申报指南公布。
自治区农业厅农业项目投资申报指南通过广西农业信息网发布,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项目申请第七条申请实施项目单位资格。
符合自治区农业厅农业项目投资申报指南规定的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单位可以申请实施农业项目。
第八条项目申报途径。
自治区农业厅直属单位直接向农业厅申报,其他单位实行属地申报资格管理,经由所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向农业厅申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征求广西国家储备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征求广西国家储备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公布日期】2022.01.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征求广西国家储备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林业集团,社会公众: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推进国家储备林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33号)精神,规范我区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及管理,确保建设质量,防范金融风险,我局初拟了《广西国家储备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拟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共同印发。
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研提修改意见建议,并于2022年2月9日前将正式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局速丰站邮箱
********************。
联系人:何彦然,************,186****3290。
附件:广西国家储备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2年1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纠正农业部门收取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农药经营上岗证工本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纠正农业部门收取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农药经营上岗证工本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0.05.10
•【字号】桂价费字[2000]156号
•【施行日期】2000.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纠正农业部门收取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农药经营上岗证工本费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56号二000年五月十日)
自治区农业厅,各地、市、县物价局:
针对最近我区部分地、市、县供销社反映当地农业部门要求供销社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农药经营上岗证(以下简称“两证”),并收取办证和上岗培训费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由我局责成农业部门予以纠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处理笺2000年51-49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第三条“……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的规定,农业部门发放的“两证”涉及企业,其工本费的审批权限在财政部、国家计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在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未批准收取“两证”工本费之前,我区农业部门不得向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两证”工本费,对“两证”
进行年审时也不得收取年审费。
请各地自行纠正。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桂政办发〔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兴办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种畜禽,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饲养同一畜禽,养殖户5户以上,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场所。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养殖设施农业用地面积、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第五条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一)生猪养殖场:年出栏500头以上或存栏300头以上;(二)肉禽养殖场:年出栏10000只以上或存栏5000只以上;(三)蛋禽养殖场:存栏2000只以上;(四)奶牛养殖场:存栏100头以上;(五)肉牛养殖场:年出栏50头以上或存栏100头以上;(六)肉羊养殖场:年出栏100只以上或存栏100只以上;(七)其他畜禽养殖场可按粪便排放当量折算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习和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习和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桂农业办发[2010]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0.01.04
【实施日期】2010.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习和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农业办发〔2010〕2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经)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我区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重大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关农
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
这部法律从农村实际和方便群众出发,将调解和仲裁紧密结合,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了调解和仲裁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为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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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农业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项目管理,明确职责,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项目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申报和管理以及牵头申报管理的利用自治区财政预
算内资金、自治区计委项目资金及其它相关资金,用以发展农业事业且投资额度较大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农业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农业厅办公会议是项目管理的最高机构,负责投资指南的终审、项目实施单位评选结果的核定及审定项目违规处罚意见;农业厅计财处归口管理农业项目,负责编制项目指南、项目综合平衡和审核下达、执行情况抽查、财务监督和审计,对需要验收的项目组织验收;农业厅业务处室提供有关项目投资方向建议,负责本处室职能管理范围内项目实施单位的初审,指导和管理相关项目的全程实施,负责相关项目的检查与监督;市(地级市,下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项目申报书,对其所申报
项目的科学性、项目材料的真实性、项目的可行性负责,协助自治区农业厅管理辖区内的项目。
第二章项目提出
第四条农业项目建议提出。
自治区农业厅干部及社会各届人士均可向农业厅计财处提出项目建议。
所提项目建议供起草投资指南时参考,不作为正式申报项目的依据。
第五条农业项目投资申报指南形成。
由农业厅计财处牵头,在参考项目建议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的项目名称意向草案,报厅办公会议审批,形成下一年度的自治区农业厅农业项目投资申报指南。
第六条农业项目投资申报指南公布。
自治区农业厅农业项目投资申报指南通过广西农业信息网发布,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项目申请
第七条申请实施项目单位资格。
符合自治区农业厅农业项目投资申报指南规定的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单位可以申请实施农业项目。
第八条项目申报途径。
自治区农业厅直属单位直接向农业厅申报,其他单位实行属地申报资格管理,经由所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向农业厅申报。
第九条项目申报的方式与时限。
各申报单位每年一次性以正式上报文件报送自治区农业厅计财处(并报电子文档),抄送农业厅有关业务处、室。
具体报送格式和时间按申报指南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第十条评选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依据。
重点考虑项目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实施单位的业绩、项目实施绩效综合预测。
适当兼顾区域平衡。
第十一条评审项目实施单位的办法。
农业厅业务处进行初评,计财处组织厅机关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及专家组共同评选。
评选结果呈厅办公会审定后形成最终决定。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实行责任人制度。
实施项目单位法人代表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涉及到两个以上不同地点或几个单位的,由牵头单位向自治区农业厅负总责。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全程业务管理与资金监控。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及合同。
如确需变更项目计划,须经农业厅批复同意。
项目管理单位有权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实施中的偏差,责令整改直至中止项目,追回投资,有权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政府采购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项目验收与总结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牵头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及项目完全结束后三周内向自治区农业厅计财处及相关业务处提交项目业务工作总结和项目财务报告。
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项目文件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及自治区农业厅指定需要验收的项目应在项目竣工后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验收。
验收办法参照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于实施农业项目绩效显著的单位,自治区农业厅给予通报表扬,并在未来的项目评议中优先考虑。
对实施农业项目绩效差的单位,在未来的项目中不再重点安排。
对于严重违规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在自治区农业信息网上公开通报批评,一至三年内不给该单位安排新项目。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农业厅计财处负责解释。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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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侵权,本人定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