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最高法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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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的维度和空间

邮寄送达的维度和空间

论邮寄送达的维度和空间【摘要】本文阐述了邮递送达与法院专递送达的区别及适用条件,对邮寄送达法律关系进行了解读,探讨了构建邮寄送达的识别标准。

认为识别标准的构建,要坚持效率原则和诉权保护原则。

邮寄送达要以法院交付邮政机关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对邮寄送达行为要区别对待,一般只宜进行形式审查。

【关键词】邮寄送达;维度;空间;识别标准;构建作为一种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在民事诉讼的送达体系中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共同搭建起审判机关与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联系的桥梁。

按照诉讼法设定的送达规则和送达理论,邮寄送达并不是审判机关送达诉讼文书的首选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邮递送达却呈现出充当送达方式中领军方式的趋势,一些高级法院还制定地方性的指导文件,明确把邮寄送达与直接送达设定为审判机关的首选送达方式。

[1]最高审判机关也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开展的邮寄送达凭借其专业、准确、迅速、中立等四大优势,必将成为今后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一种主要形式”。

[2]但是,邮寄送达毕竟不是审判机关通过自身行为向当事人的直接送达,需要借助第三方的行为完成一个具体的诉讼关系中审判机关的诉讼义务。

邮寄送达不属于强制性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的这一特点为其他的送达方式所不具备,邮政机关完成的送达行为是否符合送达的生效条件,其效力如何,直接影响到诉讼程序的进行和受送达人诉讼权利的法律保护。

因此,构建一个既节约司法资源,能够提高审判效率,又可以最大限度地救济当事人诉权的邮政送达标准系统急迫而必须。

一、法院专递的适用条件1、邮递送达的适用条件《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诉讼文书由审判机关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有困难是适用邮寄送达的法定条件。

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对直接送达的“困难”没有做出明确解释,各地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邮寄送达方式时,基本考量的是邮寄送达的便捷,却很少涉及邮寄送达条件的规范。

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律依据

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律依据

Opportunity has a special affinity for prepared mind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四条规定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载明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在公文文书中,有一种文书叫送达地址确认书,那么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当事人在一案中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否适用于同一时期的该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的送达。

为你解答。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依据。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邮寄送达若干规定》),确立了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方式具有与人民法院送达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专门设计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文书样式,作为邮寄送达方式的实施形式。

由此可以认为《邮寄送达若干规定》将原来只适用于简易程序的送达地址确认以及推定送达的重要规定扩展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中,这是完善邮寄送达制度的重要举措。

二、当事人在一案中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否适用于同一时期的该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的送达。

当事人在一案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可否适用于同一时期的其他案件,《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和《邮寄送达若干规定》均未对此做出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对此有不同意见。

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是,当事人在同一时期的甲案是原告,在乙案是被告,但在乙案中却避而不见;另外还有的当事人在同一时期,在不同级别或相同级别的法院参与了多起诉讼,在对其有利的案件审理中积极提供了送达地址确认书,而在同一时期审理的对其不利的其它案件中却不予应诉或者拒绝提供有效的送达地址,以规避法律或者拒绝履行相应义务,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最新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最新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黄璞琳近年来,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和效力提出质疑。

为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就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问题,建议注意如下事项: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目前主要限于以下方式:一是邮政普通挂号邮寄,二是邮政双挂号邮寄,三是邮政特快专递(即EMS)。

重大案件建议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

二、建议在行政执法中要求当事人提供或确认自己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提供或确认方式,可以是由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可以是在对当事人本人或单位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中确认。

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内容,应包括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当事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委托他人代收法律文书的,应当明确代收人的姓名或名称、代收地址、邮政编码和代收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建议查明当事人的住所地、现经常居住地和经营场所。

如果自然人的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现住所地(经营场所)与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确认或调取相关证据印证,并尽量要求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四、要准确确定并填写送达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一)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就法律文书的送达,明确向行政机关提供或确认了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的,按该地址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二)当事人未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1、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现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建议先以当事人现经常居住地为邮寄送达地址,如果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包括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无人签收等情形,下同)的,再向当事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有照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以及该当事人其他居住地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法律文书送达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一种向当事人传递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方式。

合理、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程序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送达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详细阐述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的相关规定。

第一,送达方式的选择依据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送达:1. 邮寄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邮政渠道将法律文书寄达对方。

邮寄送达的时间以邮戳日期为准。

如果当事人无法接收邮件,应及时通知法院更改送达方式。

2. 手交方式:法律文书可以由法院直接交给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

双方当事人可协商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交接。

3. 公告方式: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难以通知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发布公告进行送达。

4. 电子邮件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法律文书,但必须确保对方能够及时接收和查阅。

第二,送达程序的要求依法进行法律文书送达,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法律文书应当使用正式的格式和文字,确保内容明确、准确。

2. 文书送达前,应当核对接收人的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

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法院或对方当事人。

3. 法院在送达前,应当制作送达回证并留存备案,作为送达的有效证明。

4. 若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无法送达时,法院应通过充分调查和尽职尽责的方式,争取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第三,送达期限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送达存在一定的时间限制:1. 法律文书的送达期限一般为15日,自送达通知书签收或者拒签之日起计算。

2. 对于特殊情况,如当事人无固定住所或下落不明等,送达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3. 在特殊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送达期限,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送达效力与证明法律文书送达的有效性以及送达事实需要有相关证明:1. 当事人或代理人接收法律文书时,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和公章(如有)。

法院专递投递作业规范

法院专递投递作业规范

法院专递投递作业规范⼀、服务⽔平1.投递时限:执⾏国内标准快递的时限标准。

2.投递深度:确保“门到门、桌到桌”的服务⽔平,投递⾄详情单上最具体的地址。

3.投递频次:按照最⾼⼈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书的若⼲规定》执⾏,即:“法院专递”邮件到达投递⽣产机构5个⼯作⽇内,按照详情单上的送达地址投送3次(未能1次或2次成功送达的)。

对投送3次未能送达,且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式⽆法通知到受送达⼈的,⽅可将邮件退回⼈民法院,并注明退回理由。

城郊及农村地区的“法院专递”邮件,在普邮投递班期基础上优先处理、投递。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根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

⼆、签收规定1.投递时,投递员应请受送达⼈(收件⼈)使⽤碳素笔或钢笔在邮件详情单的“回执联”指定位置清晰、⼯整地签名、捺印或盖章(单位公章、邮件收发专⽤章)。

个⼈要填写⾝份证号,并填明收到邮件的⽇期、时间(收件⼈未填写时间,投递⼈员应补填)。

(1)收件⼈为法⼈、单位或其他组织的。

由法⼈的法定代表⼈,单位、组织的主要负责⼈或者法⼈、单位、组织中负责收发的⼯作⼈员(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前台、门卫⼯作⼈员等)写全姓名签收(签名、盖章或捺印,下同),签收时应注明⾝份,记录其⾝份证号。

(2)收件⼈为公民个⼈且寄到其住所的。

——本⼈写全姓名签收,签收时应记录其⾝份证号;——可由与收件⼈同住的成年家属写本⼈全名签收(禁⽌由其朋友、租户等代为签收),注明“代收”并标明其⾝份,记录其⾝份证号。

——对婚姻调解案件的法院专递。

法院在交寄时,应在封套上⽤红⾊标注“〇”,此类邮件不能交给案件另⼀⽅当事⼈签收。

(3)收件⼈为公民个⼈(特别是所在单位法定代表⼈或⾼层管理⼈员)且寄到其所在单位的,应由其本⼈写全姓名签收并记录其⾝份证号,不得交由单位收发⼯作⼈员代为签收或使⽤单位收发章签收。

2.“法院专递”邮件到达投递局的5个⼯作⽇内,应按照详情单上的送达地址投送3次。

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

论邮寄送达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户籍管理和工商登记制度尚有漏洞,以致因当事人送达地址不准确出现送达不能的现象大量存在;由于部分诉讼当事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以致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现象普遍存在。

这种因社会诚信体系还不够健全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的状况,已经在邮寄送达中明显暴露出来。

2005年1月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邮寄送达规定》),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框架内,通过某些方面的完善,规范了现行邮寄送达制度①,但仍有许多缺陷和漏洞,“送达难”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切实解决。

作为司法中立和司法透明的重要举措,邮寄送达制度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对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从民事送达立法分析邮寄送达的缺陷邮寄送达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双挂号信回执或者法院专递方式向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递送诉讼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

其目的是赋予受送达人及时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和意思,以此保障当事人防御和辩论的权利。

作为邮局,收件人不签名是不能交付给据邮件的,仅能按照邮政业务操作规范作退件处理,否则邮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法院,虽说送达回证和邮件回执是记载送达情况的凭证,是决定诉讼程序进程的依据,但如果过分关注和依赖这一凭证,在邮差按照“门到门、桌到桌”投递要求,将信件对门对户送到信封上载明的地址,只因当事人避而不见、见而不收、收而不签、签而不退等,便对送达效力产生疑问,进而决定送达不生效力,这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理,也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81条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司法改革,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解决“送达难”问题,确保法院系统法律文书迅速、准确传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处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以下简称“法院专递” )业务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用特快专递业务,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并由邮政部门将“回执联”反馈给人民法院的一项邮政业务。

第四条全国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均可根据需要使用法院专递业务。

收寄范围为民事诉讼的各类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或反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答辩状副本、民事调解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等。

第二章收寄处理第五条法院专递邮件一律采取上门揽收形式收取邮件,各开办局由速递部门负责组织作业,通过专人专车定点上门服务、派驻制等方式为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提供法律文书专递服务。

第六条寄递“法院专递”邮件,各级法院应使用邮政部门统一制备、印有“法院专递”字样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清单和特快专用封套。

详清单应用碳素笔或钢笔(或打字机)清晰填写收、寄件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地址应注明街道名称及门牌号码,收件人住在机关单位内的要注明具体住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手机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将有关文书及材料装在邮政部门向法院提供的特快专递封套内,由当地邮政速递部门按照商定的时间上门收寄。

第七条收寄“法院专递”邮件时,收寄人员要严格检查封装是否完好,详细填写登记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见附表1略),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以备邮件查询、签收回执和责任划分。

第三章投递处理第八条投递部门应严格按照特快专递邮件的投递时限、频次组织专人专车进行投递,确保投递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9.17•【文号】法释[2004]13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3号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文书会出现哪些问题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文书会出现哪些问题

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书会出现哪些问题如果就“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书会出现哪些问题”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书会出现哪些问题邮寄送达,是⼈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书的重要送达⽅式之⼀,对此《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书⼜是⼈民法院邮寄送达民事诉讼⽂书的⼀种更有送达保障的特殊邮寄送达⽅式,对此最⾼⼈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书的若⼲规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多年来,以专递⽅式邮寄送达在⼈民法院民事审判中起到了很⼤作⽤,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书作出了很⼤贡献。

但实际⼯作中,存在⼀些问题,应引起法院和邮政部门的重视。

⼀、法院系统1、收件⼈填写不准或者收件⼈的姓名填写不清,不准,或者收件⼈的电话号码漏填、不准,或者收件⼈的单位(住址)填写不准,这些给邮政部门投递带来了难度,使送达难以实现。

2、送达的⽂书填写不详有些是案号填写不完整,有些是具体⽂书的选项不准,另外对选项中没有的太笼统地选“其它”,这些在送达中易产⽣其它问题,导致送达不能。

3、交件⼈签名漏签,⼀但有了问题不便查补。

以上问题,除2中的“其它”要尽量具体填写,做到防⽌意外的发⽣外,其它问题,只要细⼼,都能避免和克服。

这需要办案⼈员增强⼯作责任⼼。

⼆、邮政部门(⼀)存在的问题1、收寄⽇期漏填,其易产⽣不能及时送达问题(民诉法第⼋⼗⼆条第三款: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2、经办⼈姓名漏签,有了问题不便查补。

3、邮件收到⽇期漏签,这是普遍存在的⼀个问题,严重影响了法院结案⽇期的正确填写,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结。

4、回执联不能及时寄回,这是普遍存在的、经常出现的问题,给法院及时结案以及案件的及时报结带来难以弥补的、甚⾄不能弥补损失。

5、有些退回件,邮政⼯作⼈员,没有按照最⾼⼈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书的若⼲规定》第六条第⼆款“五⽇内投送三次以上”等的规定去做。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9.29•【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2004年9月29日)一、《规定》的目的是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问:为什么要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答: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送达,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也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民事裁判的质量和效率。

当前,由于社会诚信体系还不够健全,部分诉讼当事人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拒绝签收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

根据我们对某市法院系统的调查统计,在某市超审限的3000多件案件中,有27.3%的案件是因为送达问题而超审限的,占整个超审限案件数量的四分之一多。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的后果,不仅影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结,打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更重要的是妨碍了另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及时行使和对实体权利的维护。

为了促使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我们在继续坚持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的基础上,以“法院专递”的方式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现行的邮寄送达制度。

我们认为,采用“法院专递”的邮寄送达方式,可以克服直接送达的某些不足,减轻某些当事人的对抗心理。

同时,“法院专递”还可以发挥邮政机构的行业特点,使诉讼文书的送达更快捷、更专业、更便民,符合“司法为民”的要求,也有利于“送达难”问题的解决。

为了规范和完善邮寄送达,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自2003年1月起开始着手调研和起草《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先后在陕西、江苏、山东、北京召开了由法官和邮递人员参加的6次座谈会,书面征求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并听取了国家邮政局速递局的意见。

关于完善送达地址确认书适用问题的思考

关于完善送达地址确认书适用问题的思考

关于完善送达地址确认书适用问题的思考“送达难”一直是困扰审判工作的难题,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送达的规定不完善,有的当事人为了规避诉讼风险,采取不提供自己确切地址等方式阻挠法律文书的送达,造成直接送达难、邮寄送达慢、委托送达效率低、转交送达不及时、留置送达不规范等问题,致使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当事人,不仅造审判资源的浪费,还严重妨碍审判效率的提高,也影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制作送达地址确认书这一举措的出台,对解决“送达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作用发挥不充分的问题,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完善。

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送达地址申报和确认制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被告负有提供或确认自己送达地址的义务,但该法又同时规定被告负有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而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是遵守诉讼秩序的基本要求。

我国民诉法规定要遵守“两便”原则(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当事人遵守诉讼秩序,这也是现代社会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因此当事人提供或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符合《民事诉讼法》基本精神。

司法实践中由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可以确保送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而缺少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提供和确认,会造成盲目送达或无法送达,是造成人民法院“送达难”重要原因之一。

所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当事人双方的住所,是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为了解决“送达难”问题,200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首次确立了当事人对自己的送达地址申报和确认制度,确定了推定送达制度,但操作性较差。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专门设计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文书样式,作为邮寄送达方式的实施形式,并在该规定第三条明确要求: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邮寄送达的效力认定|法官札记130

邮寄送达的效力认定|法官札记130

邮寄送达的效力认定|法官札记130谈专业实务话题说执业感悟共识让法官更懂律师让律师更懂法官施荣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事送达对于诉讼程序合法进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不待言。

目前法院审判任务繁重,送达难比较问题突出,办案人员较多地采用了邮寄送达方式。

认定法院自身的邮寄送达行为有效,法院诉讼程序才能合法进行。

关于送达效力,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采用的并非交邮主义。

邮寄送达不属强制性送达方式,需要借助第三方即邮政机关完成具体诉讼关系中审判机关的诉讼义务。

邮政机关的送达行为是否符合送达的生效条件,效力如何,直接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和受送达人诉讼权利的法律保护。

[1]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居于中心地位,对邮寄送达行为效力进行认定是固有职权和应尽义务。

邮寄送达的适用条件《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何谓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邮寄送达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显然,条文之中“ 有困难的” 表述和民事诉讼法一样,并没有细化。

在2015年1月公布的最高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之中,期间和送达篇甚至没有提及邮寄送达。

可以说,立法方面存在着缺陷,是导致审判实践中邮寄送达滥用和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法院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办理流程是:从寄信开始,到寄信结束。

那么,邮寄送达与直接送达在适用上是否有先后顺序?从法条字面本身来看,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是递进关系,邮寄送达的适用条件必须是直接送达有困难的。

针对直接送达没有困难的,理论上讲是不能适用邮寄方式送达的。

例如,送达对象是本法院辖区内离法院并不遥远的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然后,由于审判任务繁重,办案人员力量严重不足,承办案件法官依然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向该律师送达诉讼文书。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司法改革,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解决“送达难”问题,确保法院系统法律文书迅速、准确传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处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以下简称“法院专递”)业务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用特快专递业务,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并由邮政部门将“回执联”反馈给人民法院的一项邮政业务。

第四条全国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均可根据需要使用法院专递业务。

收寄范围为民事诉讼的各类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或反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答辩状副本、民事调解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等。

第二章收寄处理第五条法院专递邮件一律采取上门揽收形式收取邮件,各开办局由速递部门负责组织作业,通过专人专车定点上门服务、派驻制等方式为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提供法律文书专递服务。

第六条寄递“法院专递”邮件,各级法院应使用邮政部门统一制备、印有“法院专递”字样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清单和特快专用封套。

详清单应用碳素笔或钢笔(或打字机)清晰填写收、寄件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地址应注明街道名称及门牌号码,收件人住在机关单位内的要注明具体住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手机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将有关文书及材料装在邮政部门向法院提供的特快专递封套内,由当地邮政速递部门按照商定的时间上门收寄。

第七条收寄“法院专递”邮件时,收寄人员要严格检查封装是否完好,详细填写登记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见附表1略),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以备邮件查询、签收回执和责任划分。

第三章投递处理第八条投递部门应严格按照特快专递邮件的投递时限、频次组织专人专车进行投递,确保投递质量。

判决书可以邮寄送达吗

判决书可以邮寄送达吗

判决书可以邮寄送达吗双⽅当事⼈发⽣民事纠纷的,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作出判决的,是需要向双⽅当事⼈送达判决书的。

那么,判决书可以邮寄送达吗?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判决书可以邮寄送达吗判决书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诉讼⽂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的送达⽅式。

它是⼈民法院通过邮政机构送达诉讼⽂书的⼀种送达⽅式,它凭借专业、快捷、经济、中⽴等优点已被当前多数基层⼈民法院所普遍采⽤。

邮寄送达以当事⼈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为前提,以邮政机构专业、中⽴的送达⽅式做保证。

邮寄送达中存在的问题⼈民法院的许多法律⽂书均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式邮寄送达,法律⽂书送达时间过长,送达⽅式不规范,送达回执不能及时返回法院,在邮件⽆法妥投的情况下邮件退回不及时。

“送达难”是近年来困扰⼈民法院⼯作的⼀⼤难题。

2005年《最⾼⼈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书的若⼲规定》⼈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法律⽂书。

此后,⼈民法院的许多法律⽂书均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式邮寄送达,这⼀⽅式⽅便快捷,节省了审判资源,深受⼈民法院欢迎。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些问题。

法律⽂书送达时间过长,影响了办案期限。

法院办案有审限规定,法院邮寄的法律⽂书如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均填写了准确的时间。

如果送达时间过长,势必影响法院的审判活动。

送达⽅式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受送达⼈本⼈外,受送达⼈的同住成年家属、法⼈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可以代收相关法律⽂书。

但在具体送达过程中,有的代收⼈与受送达⼈没有⼀点关系,投递员仍将邮件交其代收。

在受送达⼈与签收⼈不⼀致的情况下,送达⼈也没有注明签收⼈与受送达⼈之间的关系。

有的收件⼈签名不规范,字迹潦草,投递⼈也没有在旁边注明签收⼈姓名。

邮寄送达通知相关的法律规定

邮寄送达通知相关的法律规定

邮寄送达通知相关的法律规定第七条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为你推荐】行政强制法诉讼费诉讼时效抗辩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起诉书怎么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欠条的诉讼时效邮寄送达是文书送达的其中一种方式,一般情况下,法院首先会选择直接送达的方式,但如果直接送达时发生当事人下落不明、拒绝签收等情况,法院会选择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文书的送交。

那么,▲邮寄送达通知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小编将在以下内容中为您进行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3号)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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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4]13号
颁布日期:20040917 实施日期:200501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七条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 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 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
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 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 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十条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

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三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我院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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