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人机动车辆征收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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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协议

委托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协议
三、结清上年票证
各代征单位在结清上一年度的各种完税证和税款的情况下,方可领用下一年度的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完税证。
四、票证的领用。
(二)乙方不按协议书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解缴,并从逾期未缴之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向甲方支付未按期解缴税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三)乙方违规多征税款,造成纳税人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责任。
(四)乙方违反发票管理、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代征系统
(一)代征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工作要求,负责开发、维护本单位车船使用(牌照)税代征系统程序。该系统程序须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代征单位不得采用其它方式代征税款。
(二)代征单位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行联网征收。代征单位负责申请和安装联网征收所需的网络通讯线路及相关网络联接设备。
一、代征单位在代征税款时应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或税务机关指定的有关票证,不得使用其它票证或私自更改和印制票证。
二、牵头金融机构应在使用税收票证前十天向所辖区内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税收票证领用计划单》,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到《税收票证领用计划单》后十天内,应及时通知牵头金融机构办理领用手续。
(二)对实行远程方式征收税款的,各代征单位按纳税人金融卡中记录的身份证号码划分区县收入,其中:身份证号码是外省、市或不能按区域划分的其他证件,税款划归西站;外籍个人的,税款划归崇文。
对无牵头金融机构的区域,税款划分在该代征单位市行所在的区县局。
(三)各牵头金融机构应对柜台代征和远程代征的税款分别汇总,并将其下属的各营业网点当日结清的税款按预算科目进行汇总,并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于次日将税款解缴入库,不得挪用或滞留。为准确分清代征人的自纳税款和代征税款,代征人入库税款时必须在税票上注明"四代解缴"字样。

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精)

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精)

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三条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要严格按照车船税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

第四条保险机构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宣传工作,在营业场所张贴或摆放有关车船税的宣传材料,公布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办理流程,认真回答纳税人有关车船税的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政策培训和辅导工作,应免费为保险机构提供车船税宣传资料。

第二章税务管理第六条保险机构在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可直接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在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还要到该分局再办理一个税务登记证副本,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其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后,方可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七条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要将“交强险”保费和车船税税金分别核算和管理,设立代收代缴税款专用科目。

要根据代收代缴税款统计表(见附件)的内容设置代收代缴税款帐簿,逐笔记录代收税款。

不得用“交强险”保费代替车船税,也不得将代收的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

第八条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和管理,要求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机动车车船税,录入相关信息,保存相关涉税凭证的复印件。

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京地税地[2006]53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京地税地[2006]53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正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京地税地[2006]530号)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482号令),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同时作废。

我市2007年度的车船税征收工作待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后实施。

对于补缴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应到地方税务机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窗口办理纳税手续。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结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针对各局反映的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中,关于对于律师行业的从业律师工资在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预征,年度终了后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的计税方法与现行税法规定不符,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收秩序的要现明确此项规定废止。

从2003年1月日起对从业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应按月计算纳税。

二、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

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可按《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视同个体工商户,适用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政策。

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五、对个人取得的无偿献血补助视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税。

六、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于教职员工取得岗位津贴(包括特岗津贴、岗位业绩酬金等)属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二)拖拉机;(三)捕捞、养殖渔船;(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五)警用车船;(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第五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第八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十条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2022年北京车船税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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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车船税新标准:税收是国家最主要的⼀种财政收⼊形式,⽽车船税就是其中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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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是⼩编整理的-北京车船税新标准,车船税征收范围。

欢迎阅读,如有变动,请以官⽅发布为准。

据了解,北京现⾏的车船税标准共分为7档,排量越⼩税额越少,基准税额从300元到5280元不等。

同时根据现⾏办法,对限⾏期间本市乘⽤车辆按年减征两个⽉应纳税款。

不同排⽓量乘⽤车享受两个⽉减征税款额度有所不同,如排⽓量1.0升(含)以下的乘⽤车年应纳税款减征50元。

北京车船税⽬税额表:那么北京市现⾏的车船税标准到底为多少呢?具体如下:1.0升(含)以下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300元(减征后为250元);1.0升⾄1.6升(含)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420元(减征后为350元);1.6升⾄2.0升(含)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480元(减征后为400元);2.0升⾄2.5升(含)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900元(减征后为750元);2.5升⾄3.0升(含)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1920元(减征后为1600元);3.0升⾄4.0升(含)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3480元(减征后为2900元);4.0升以上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5280元(减征后为4400元)。

征税范围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

车辆、船舶,是指:(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

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

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车船使用税是指对机动车和船舶的使用行为所征收的税费,是一种特定的税收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税目、纳税人、计税依据和税率等内容。

下面将分别对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车船使用税的税目包括机动车和船舶。

机动车主要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类机动车辆;船舶主要包括各类船舶和船用设备。

纳税人主要包括机动车和船舶的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以及承租、承包、租用机动车和船舶的单位和个人。

计税依据主要是指机动车和船舶的种类、排气量或吨位等。

税率主要是指根据机动车和船舶的不同种类、排气量或吨位等因素确定的税率标准。

其次,对于机动车的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根据车辆种类和排气量不同,税率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排气量越大的车辆,税率也相对较高。

对于船舶的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主要是根据船舶的吨位和类型进行税收。

吨位越大的船舶,税率也相对较高。

最后,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和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残疾人购买的机动车辆,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对于环保车辆和新能源车辆,也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和特殊情况,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收调整和优惠。

综上所述,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税目、纳税人、计税依据和税率等内容。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和优惠政策。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标题北京市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

标题北京市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

标题: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号:京税五[1994]292号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发[1994]089号发布单位:北京市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其他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1994-05-09结束日期:实施日期:1994-01-01时效性:部分废止主题词: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五[1994]292号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1、纳税人一次取得的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按所属各月分解后,加当月份工资、薪金收入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分别适用税率。

①2、《通知》第三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从派出单位和雇佣单位两方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暂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待市局进行调查研究后另行通知。

②3、对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月份达到纳税标准的,均按规定预征个人所得税。

待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按年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已预缴税款对按12个月平均计算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800元(含800)的免予征税并退还全部预缴税款。

③二、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1、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5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3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部分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部分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部分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01
【摘要】<正>京政发[2013]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部分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本市排气量1000毫升以下(含本数)的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免征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总页数】2页(P11-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和“五河十路”绿色通道生态林用地及管护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在校集体就餐管理的通知 [J],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机动车辆征收2008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J],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机动车辆船舶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J],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单位车辆船舶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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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自2012年1月1日起,新车船税法开始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2年度车船税的公告2011年第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京政发〔2011〕77号)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京财税〔2011〕2987号)的规定,现将2012年度征收车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一)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二)依法不需要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三)非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本市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机动车辆。

三、减、免税车船(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五)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公交客运、公路客运的公共交通车辆;(六)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七)经国务院批准免征或减征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八)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九)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十)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免税的车船。

对于本市实施交通管理限行措施期间,本市乘用车辆按年减征二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四、申报纳税期限本市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申报纳税期限为2012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凡办理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国税函[2006]245号

国税函[2006]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2006-03-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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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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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三月六日。

车船税新标准是怎样的

车船税新标准是怎样的

车船税新标准是怎样的车船税新标准是怎样的北京对于北京市排气量在2.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来说,的车船税将下降50元到130元不等。

12月31日,北京市正式颁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乘用车税额按排气量细化计征,同时考虑到北京市实施车辆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特殊因素,乘用车辆按年减征两个月应纳税款。

征乘用车税按排气量计据了解,车船税法在完善征税范围、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调整税负结构、规范税收优惠和强化征收管理五个方面作了重大调整。

乘用车税额按排气量计征,并依照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税额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体现了节能减排和对汽车消费的政策导向。

以乘用车来说,在以前,对于9座以下的小型、微型客车只分为两档,即1.0升(含)以下排气量的微型客车,年基准税额300元;1.0升以上小型客车,年基准税额480元。

而在新《办法》中,按排气量划分出七档,其中,1.0升(含)以下排气量的,年基准税额维持300元不变;1.0升至1.6升(含)排气量的,年基准税额下调到420元;1.6升至2.0升(含)排气量的,年基准税额维持480元不变;2.0升至2.5升(含)排气量的,年基准税额提高到900元,增加了420元。

此后排气量越高,年基准税额也越高。

4.0升以上排气量的为最高的一档,年基准税额高达5280元,增加了4800元。

由于车船税额调整和减征的双重因素,2.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税额比有50元到130元不等的下降,而这部分的乘用车占北京市机动车总量的70%;排气量为2.0至2.5升(含)的乘用车税额提高了270元;占总量6%的2.5升以上排气量的乘用车税额至少提高了1120元。

商用客车的税额适度提高。

为支持北京市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发展,对货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税额维持不变。

因限行按年减征两个月税款《办法》除国家法定减免车船税外,北京市在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授权的减免税范围内,为缓解北京市交通压力,倡导公交出行、绿色出行,对公交客运和公路客运车辆给予了免税优惠;为减轻农民负担,还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予以全额免税。

北京市车船使用税细则

北京市车船使用税细则

北京市车船使用税细则从纳税能力方面看,提高车船使用税税率有潜能性;从税负转嫁性看 ,该税种不具转嫁性 ,因而提高税率增加的税负直接作用于纳税人 ,有利于发挥税制财富分配作用。

下文是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欢迎阅读!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本市缴纳车船使用税。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车船拥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时,由拥有人负责缴纳税款。

第三条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其独立核算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居住地纳税。

第四条本市车辆适用税额,依照附表所列“车辆税额表”计算。

第五条除《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2、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辆,包括:畜力车、人力三轮车、排子车、手推车等;3、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七条载货汽车的净吨位,不满半吨(含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不满一吨的,按一吨计算。

载货汽车改装成乘人汽车或载货、乘人兼用车辆的,均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车辆种类计算征收。

各种工程车、起重车等特种车辆,按其原来规定载重量计算征收,无载重量的,可比照同类型载货汽车计算征收。

第八条本市车辆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纳税单位的各种机动车,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于一、七月办理;非机动车,全年税额一次缴纳,于一月办理。

2、个人应纳税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全年税额一次缴纳,于一月办理。

纳税期限,一律为上述各月的前十五日内。

第九条纳税人各种机动车停驶、报废,须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停驶证件,非机动车凭单位或有关部门证明,一个月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地方税收收入入库级次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地方税收收入入库级次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地方税收收入入库级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4.12.07•【字号】京地税计[1994]第157号•【施行日期】199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地方税收收入入库级次的通知(京地税计[1994]第157号1994年12月7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为保证地方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各级国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地税系统征收的各项税收的入库级次进一步明确规定,望各区、县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要与当地银行(金库)密切联系,其同遵照本规定执行,任何人均不得自行变更。

二、根据规定的入库级次,各区、县、各税务所要严格按照市财政、人行、国税、地税联合下发的京财预[1994]第1684号文《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的规定》正确使用各级级次的税票专用图章。

三、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十月一日以后入库的税收收入凡与本规定不符的,要在12月底前纠正。

北京市地方税收入库级次的规定一、市级收入1、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或市属、区县属单位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部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金库。

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中央和市属、区县属各单位及私营和个体缴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全部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金库。

3、资源税除海洋石油资源以外的各种资源税款,全部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金库。

二、市级与区县级共享收入4、营业税除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以外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市级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市级各单位所属的其它企、事业劳服公司等应缴纳的营业税,均作为市级收入,就地上缴市金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08.15
施行日期2006.08.15
文号国税函[2006]772号
主题类别消费税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2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的专用汽车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98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

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结束——。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公法字〔2018〕255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公法字〔2018〕255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公法字〔2018〕255号为推进依法行政,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互相抵触、依据缺失、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等问题,市局近年来多次组织对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为便于查阅,现将2009年至2015年清理工作中废止或宣布失效的6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件编号1 北京市消火栓维护管理规定京公消秘字〔1981〕17号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统一施工断路标志的通告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保证天安门广场地下行人通道畅通、整洁、安全的通告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残疾人使用的机动小三轮车加强管理的通告5 关于电动轻骑车生产销售管理的通告6 北京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7 北京市夜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京公消字〔1988〕688号8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制止非法生产、销售、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的通告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确保加油站和机动车加油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的通告10 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招手停车地点的通告11 关于对道路范围内设置指路牌、广告牌加强管理的通告1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火星消除器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公消字〔1991〕423号13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销售特种车警灯、警报器加强管理的通告1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东西长安街大型客车交通管理的通告15 关于对外籍机动车、驾驶员加强交通管理的通告 1992年第1号1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 1993年第2号1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出租汽车捡拾物品的通知京公治字〔1993〕276号1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火灾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公消字〔1993〕429号19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审批管理若干规定 1994年第2号20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保障环卫工人道路清扫作业安全的通告 1994年第8号21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海关关于对外商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免税或征税进京的自用车辆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通告 1994年第9号2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部分道路设置出租汽车上下乘客停车站的通告 1995年第18号23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革旧二轮摩托车交易管理的通告京公通字〔1995〕24号2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公共电汽车通行有关规定的通告 1996年第1号2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警灯、警报器安装使用管理的通告 1996年第13号2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告 1996年第16号2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王府井大街恢复部分车辆通行的通告 1996年第17号2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增设公交专用车道标志标线的通告 1997年第8号2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问题的通知 1998年第1号30 北京市公安局、商务委、人民银行北京分行经营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治安保卫管理规定京公经保字〔1998〕410号3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市区主要道路机动车行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 1998年第14号32 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京公经保字〔1998〕901号3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实行牡丹交通卡管理的通告 1999年第4号3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占路停车实行计时收费器管理的通告 1999年第5号35 北京市公安局公开调解治安案件工作规范京公法字〔1999〕598号36 北京市消防安全专项培训实施办法京公消字〔2001〕993号3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货运机动车超载进一步加强专项整治的通告 2001年第3号3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市区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1年第12号3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启用换发2002式自行车牌证的通告 2002年第6号40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天安门地区对人力小三轮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2年第14号4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2002年第16号4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铁路安全管理的通告 2002年第20号4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 2002年第24号4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告 2002年第27号4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四环路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2年第28号4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 2003年第3号47 关于维护足球赛场秩序的通告 2003年第5号4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2003年第10号49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19座以下高排放载客汽车采取限行措施的通告 2003年第15号50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流程和开展机动车售前检验工作的通告 2003年第16号5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八达岭高速公路进京方向部分路段对载货汽车限行的通告 2003年第23号5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地铁八通线安全管理的通告 2003年第28号53 北京市公安局对五环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3年第29号5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故宫筒子河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4年第7号5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 2004年第8号5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场所标准的通告 2004年第23号57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安全性能化工作原则规定的通知京公消字〔2004〕365号5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程序和行政处罚权限规定》的通知京公消字〔2004〕896号5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责令吸食注射毒品人员限期进行登记的通告 2005年第2号60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通告 2005年第16号6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行政许可的通知京公治字〔2006〕 448号6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内保字〔2007〕784号6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公治字〔2008〕8号64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京公消字〔2009〕546号6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外埠进京载货汽车行驶道路范围的通告 2009年第17号6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五环路外部分道路禁止外埠载货汽车驶入的通告 2010年第6号6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10年18号北京市公安局2018年3月16日——结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2.20•【字号】•【施行日期】199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1995年2月20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北京市施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涉外单位)和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均应按本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三、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额分别为:(一)自行车:年税额每辆4元。

(二)人力三轮车:年税额每辆12元。

(三)排子车:年税额每辆18元。

(四)人力小三轮车:年税额每辆6元。

(五)两轮手推车:年税额每辆4元。

四、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全年税额一次缴纳,征收期限为3月1日至3月31日。

五、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的单位的公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予以免税。

六、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涉外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款的代扣代缴工作。

八、居民委员会(家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对本地区范围内离退休人员、待业人员、农民和其他人员自行车、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款实行代收代缴。

九、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非机动车登记站、车辆管理所外事科为新购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应纳税款的代收代缴单位,对新购、过户、迁入的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在核发牌证时代征代缴税款。

涉外单位和个人新购、过户、迁入的自行车、其他非机动车由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外事科和海淀区非机动车登记站代征代缴税款。

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范文模版)

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范文模版)

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范文模版)第一篇: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范文模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学校外聘教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6]17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5]813号【发布日期】2005-08-16 【生效日期】2005-08-16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明确欠税追缴期限的请示》(鄂国税发〔2005〕82号)收悉。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涉外企业及外籍个人机动车辆征收车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涉外企业及外籍个人机动车辆征收车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涉外企业及外籍个人机动车辆
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法规类别】车船使用牌照税(废)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12.01
【实施日期】1999.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涉外企业及
外籍个人机动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根据《北京市车辆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的规定,现将2000年度征收涉外企业及外籍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依照规定均是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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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人机动车辆征收2006年度车船使
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标 签】车船使用税,个人机动车辆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地﹝2005﹞536号
【发文日期】2005-12-07
【实施时间】2005-12-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2006年度征收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使用机动车的个人(不含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使用机动车的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义务人。

二、申报纳税期限
2006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3月10日。

全年税款一次缴纳。

三、申报纳税方式及手续
纳税人可通过上门或远程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一)上门申报纳税
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纳税人应持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凭证到地方
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点或金融机构代征点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金融机构代征点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北京邮政储汇局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

金融机构代征点代征时限为20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申报纳税地点详见附件《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地址及电话》
纳税人新购、过户机动车时,应在领取机动车行驶证1个月内,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及过户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二)远程申报纳税
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纳税人可通过以下远程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1.使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的银行卡在其网上银行缴纳税款。

2.使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卡在其电话银行缴纳税款。

3.使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卡在其自助机具上缴纳税款。

4.使用银联卡在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电话银行和自助机具上缴纳税款。

四、应纳税额
(一)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
类别 项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10座以下 每辆200元
11座至30座 每辆250元
乘人汽车 31座以上 每辆300元
二轮(含轻便摩托车) 每辆60元
摩托车 三轮 每辆80元
机动三轮汽车 每辆 80元
机动车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60元
(注:
1.载货汽车按吨位计算税额,一吨以下,半吨以上的按一吨计算;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

2.挂车根据载货汽车税额的70%计算。

3.拖拉机按载货汽车税额的50%计算。

4.新购及复驶车辆,由纳税人提出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相符者,可分月计税,在一个月内使用不满十五日的不征税,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
(二)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目税额表
类别 项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10座以下 每辆120元
11座至30座 每辆140元
乘人汽车 31座以上 每辆160元
小型二轮 每辆20元
二轮 每辆32元
摩托车 三轮 每辆48元
机动车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48元
(注:
1.载货汽车按吨位计算税额,一吨以下,半吨以上的按一吨计算;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

2. 新购及复驶车辆,由纳税人提出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相符者,可分月计税,在一个月内使用不满十日的免税,满十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
五、完税凭证
(一)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各征收点或金融机构代征点申报纳税后,办理人员应为纳税人开具《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

(二)纳税人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自助机具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的,可到银行指定的地点开具《代收业务专用发票》或《签购单》。

纳税人凭《代收业务专用发票》或《签购单》到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点开具《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情况证明》。

(三)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不再使用机动车辆的纳(免 )税标志。

六、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附件: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地址及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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