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十三章 各类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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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考研复旦大学法学院魏振瀛《民法》考研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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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考研复旦大学法学院魏振瀛《民法》考研真题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1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11民法学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间的区别。

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间的区别。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与效力。

4.无过错责任的特征和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应用。

5.无因管理的效力。

6.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及其效力。

二、法条分析(共20分)《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1.该条是关于什么制度的规定?该制度的内容是什么?2.该制度的运用原理是什么?三、论述(共30分)论述民法典对依法治国的意义。

四、案例分析(共40分)甲医院的主治医生王某,为了救治李某,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将一死亡的张某的眼角膜移植给了李某。

张某的儿子得知此事后大闹甲医院,并在乙网站散布谣言。

甲医院得知后要求乙网站删除该内容,乙网站以核实为由延迟一周后才删除。

请根据此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尸体在民法上是如何定位的?为什么?2.王某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为什么?3.张某的儿子是否有权维护其权益?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4.甲医院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5.张某的儿子和乙网站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11民法学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间的区别。

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的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对权利的存续或者行使时间的限制,因此除斥期间的作用与诉讼时效的作用基本相同。

真正的魏振瀛民法学完整笔记(红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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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一、民事权利的客体概述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其范围包括:(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有价证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

二、物(一)物的概念与特征1、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其特征如下:(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4)物以有体物为限。

(二)物的分类1、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分为动产和不动产(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它主要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区分二者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登记与交付);(2)物权类型不同(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与动产质权、留置权)。

(3)诉讼管辖不同。

(4)法律适用不同。

(5)取得时效期间不同。

(6)成立抵押权不同(生效,对抗)2、以物的流通性,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又称融通物和限制融通物(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3、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1)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区分的意义:(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的物,而有些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圣才出品】

是分离的。
c.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即合伙的债务首先用合伙的财产清偿,合伙财产不足
清偿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关于合伙的基本法律规定
①合伙企业
2006 年 8 月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总则一章,对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问题作了明确
的规定,从民事主体方面看,其主要内容有:
a.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看,合伙有两种:一是普通合伙,二是有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又有
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实践中还有隐名合伙。
②合伙的法律地位。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这主要表现为:
a.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即合伙拥有自己的字号,独立于各个合伙人。对外,由合
伙的代表人从事民事活动。
b.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即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有,合伙财产与合伙人个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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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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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合伙财产的构成:a.合伙人的出资;b.合伙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财产;c.依法从
其他渠道取得的财产。
②合伙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的财来自属于合伙人按份共有。③合伙财产的保全。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不属于合伙人单独所有,需要对合伙人
的财产权适当限制,保全合伙财产,以维护合伙事业。
a.分割合伙财产的限制。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不
包括退伙的情况在内),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
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其民事主体性地位在民法学界得到了普遍认同。

魏振瀛《民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侵权责任概述【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侵权责任概述【圣才出品】

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37.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2.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①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侵害的民事权益必须是合法的民事权益。

③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既包括权利也包括利益。

(2)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法定义务首先是指绝对权赋予相对人不得侵害的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以及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3)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以及法律明确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没有过错的行为。

(4)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所称的损害不但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还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5)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事实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1.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但是,因侵权行为产生民事责任的同时,也可能产生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2.侵权责任的特征(1)侵权责任是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有侵权行为一般就会有侵权责任,除非出现免责事由。

另一方面,有侵权责任,一定有侵权行为。

(3)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

与违约责任的约定性不同,侵权责任的方式以及具体内容,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4)侵权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

①我国民法通则除规定了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还规定了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形式。

②《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圣才出品】

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一、概念题1.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山东大学2007年研)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包括: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⑧赔礼道歉。

2.损益相抵规则(南京大学2007年研)答:损益相抵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当将该利益从赔偿数额中抵销,加害人仅对抵销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损益相抵的理论依据在于:侵权赔偿的前提是受害人的损失,而受害人基于同一原因获得的利益本身就会冲抵其损失。

因此,损益相抵的目的是要计算出受害人真正的损失,使受害人的真正损失得到赔偿。

3.民事责任的竞合(南京大学2011年研;北师2007年研)答: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请求。

民事责任竞合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当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内容,因此债权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主张其一,以防其获得不当得利,这种现象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二、简答题1.惩罚性赔偿及其在我国现行法上的体现。

(清华大学2004年研)答: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

(1)惩罚性赔偿的含义①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②它是由法院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③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④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2)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法》中体现《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彭万林《民法学》(第七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遗嘱继承和遗嘱【圣才出品】

彭万林《民法学》(第七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遗嘱继承和遗嘱【圣才出品】

第四十三章遗嘱继承和遗嘱43.1复习笔记一、遗嘱继承概述1.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及其适用(1)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在遗嘱继承中,订立遗嘱的人为遗嘱人,遗嘱指定的继承遗产的人为遗嘱继承人。

(2)遗嘱继承的特征①遗嘱继承的产生必须有两个法律事实,即被继承人(遗嘱人)的死亡和被继承人立有合法的遗嘱。

②遗嘱继承中有关遗嘱继承的范围、顺序、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等都是由遗嘱人依自己的意志立下的遗嘱来确定的。

(3)遗嘱继承的适用我国《继承法》第27条规定,属于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遗产不能按遗嘱继承,其遗产中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这些情况是: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遗嘱自由原则及其限制(1)遗嘱自由原则的概念遗嘱自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财产所有权的自由。

遗嘱人通过订立遗嘱可以变更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应继承份额,甚至还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者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用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

(2)遗嘱自由原则的限制①遗嘱必须要受法律的约束,不得违反《宪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

②遗嘱继承不得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和社会主义的善良风尚。

③遗嘱不得剥夺法定继承人中需要赡养的老人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者的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继承制度的历史发展(1)遗嘱继承的历史发展①它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十二铜表法》已有关于遗嘱的规定。

到公元6世纪,罗马法中遗嘱继承制大体完备,其特点是注重形式,只有通过固定的仪式,所订立的遗嘱才具有效力。

②遗嘱继承制度盛行于资本主义社会,特别在欧洲和美洲一些国家广泛使用,在社会和人们的生活中影响很大。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数人的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数人的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第四十三章 数人的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连带责任(见表43-1) ★★★★★表43-1 连带责任概述 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概念、类型和份额确定 概念全部责任+补充责任 完全补偿责任 补充责任的类型 概述 相应补偿责任适当补偿 补偿义务的数额补偿的数额与补偿人的追偿权补偿人的追偿权 数人的侵权责任考点二:按份责任(见表43-2)★★★★表43-2 按份责任考点三:全部责任+补充责任(见表43-3)★★★表43-3 全部责任+补充责任考点四:适当补偿(见表43-4)★★表43-4 适当补偿43.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共同侵权行为。

答: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如下:(1)共同侵权行为的含义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侵权人共同实施的侵害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符合某一特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作为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形态,还必须具备以下特殊要件:①主体的复数性,是指侵权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

②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

③结果的统一性。

(3)共同侵权行为的特例①教唆与帮助的概念:教唆即教导和唆使,为加害行为之造意者。

帮助是指为他人实施加害行为提供条件、便利或实施辅助性的行为,使得加害行为得以完成。

教唆、帮助是故意行为,而且在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通常存在意思上的联络。

②教唆与帮助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简述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承担规则。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自然人【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自然人【圣才出品】

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死者既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我国
司法实践中对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利益的保护,是对死者近亲属利益的保
护。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 (1)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①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 能力为基础。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通过意思表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
概念:住所与居所、住所与户籍
自然人的住所 法律意义

确定住所的标准


种类:意定住所、法定住所、拟制住所
概念与目的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条件与程序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宣告失踪
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宣告失踪的效力 失踪人的财产管理
失踪人的义务履行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失踪宣告的撤销:撤销情形、程序、效力
概念与目的
条件与程序
②保护胎儿的赠与利益。
③对胎儿健康利益的保护问题,学理上存有争议,但实务中一般予以支持。
④对胎儿身份利益的保护问题,学理上存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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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胎儿的生存利益和人格利益问题,实务中多持否定观点。 (2)“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的法律意义: ①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可要求胎儿的生母 返还胎儿的应继份。 ②接受赠与的财产,如已占有或控制的,应予返还,赠与人也可依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未转移的,不享有赠与财产的请求权。 ③对胎儿人身受害所获人身伤害赔偿金及抚慰金,视情况处理,存有争议。对胎儿是否 受害无法查明,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应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④胎儿因父亲受害死亡所获抚养费和抚慰金,支付人可依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3)受胎期间的确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 1062 条规定,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 181 日起至 302 日止为受胎期间。能证明受胎回溯在前项 302 日以前者,以其期间为受胎 期间。此规定可供参考。 5.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民法总则》第 13 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1)生理死亡 ①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真实死亡或者绝对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②对于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有不同的学说。我国以往临床经验判断死亡的标准是心脏 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随着医学的发展,已有较多的国家承认以脑活动停止 (脑死亡)为标准。 《民法总则》第 15 条规定,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 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 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魏振瀛 民法 第7版 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魏振瀛 民法  第7版 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43.1 复习 笔记
43.2 考研 真题详解
读书笔记
谢谢观看
15.2 考研 真题详解
16.1 复习 笔记
16.2 考研 真题详解
第三编 债 权
第一分编 债 权总论
第二分编 债 权分论
第十七章 债 1
的概述
2
第十八章 债 的类型
3
第十九章 债 的履行
4 第二十章 债
的保全与担保
5 第二十一章
债的转移与消 灭
第二十二章 合同 概述
第二十三章 合同 的订立
期限
第二编 物 权
01
第十一章 物权总论
02
第十二章 所有权
03
第十三章 共有
04
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Fra bibliotek06第十六章 占有
05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
11.1 复习 笔记
11.2 考研 真题详解
12.1 复习 笔记
12.2 考研 真题详解
14.1 复习 笔记
14.2 考研 真题详解
15.1 复习 笔记
30.1 复习 笔记
30.2 考研 真题详解
31.1 复习 笔记
31.2 考研 真题详解
32.1 复习 笔记
32.2 考研 真题详解
33.1 复习 笔记
33.2 考研 真题详解
第五编 人身权
第三十五章 人 格权
第三十四章 人 身权概述
第三十六章 身 份权
34.1 复习 笔记
34.2 考研 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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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三章【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三章【圣才出品】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4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侵权责任法概述(见表41-1)★★
表41-1侵权责任法概述
考点二: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见表41-2)★★★
表41-2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
考点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概述(见表41-3)
表41-3归责原则概述
2.过错责任原则(见表41-4)
表41-4过错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见表41-5)
表41-5无过错责任原则
4.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见表41-6)
表41-6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5.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异同
(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相同点如下:
①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②就其性质来说,均具有明确的补偿性;③均为救济损害的主要方法;④均具有制裁性
(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见表41-7)
表41-7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41.2课后习题详解
1.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

答: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不仅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还包括一些合法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具体而言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2条第2款则对其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作出了带有开放性的列举性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侵权责任方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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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章 侵权责任方式4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侵权责任方式概述(见表44-1) ★★★表44-1 侵权责任方式概述概述:概念、我国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体系概述人身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损益相抵影响赔偿数额的若干规则过失相抵 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概念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适用范围适用规则 侵权责任方式考点二:损害赔偿★★★★1.损害赔偿概述(见表44-2)表44-2 损害赔偿概述2.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见表44-3)表44-3 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考点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见表44-4)★★★★表44-4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考点四: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见表44-5)★★★★表44-5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考点五: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见表44-6)★★★表44-6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44.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

答:(1)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的概念损害赔偿也称为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一方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对被侵权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责任方式。

(2)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范围①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之赔偿。

②对人身损害案件中各种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

③对死亡与残疾损害后果的赔偿。

④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精神损害赔偿。

⑤对被侵权人(包括死者)近亲属生活费的赔偿。

对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不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3)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的原则①对被侵权人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采用完全赔偿原则。

侵权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②对被侵权人遭受的间接财产损失,采用合理赔偿原则。

有两个限制:a.对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应以合理为限,即间接损失必须是合理的,而不是无限扩大的间接损失;b.对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以法律法规有规定者为限,如果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被侵权人不能请求间接损失的赔偿。

《民法学》课程考试考前辅导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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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课程考试考前辅导资料第一部分考试复习所用教材《民法学》课程考试复习选用教材:魏振瀛著《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五版。

第二部分考试相关概念、知识点归纳同学们,请大家合理利用自己上课所做笔记和考前辅导资料,认真复习。

重视教材中每章的设例问题,重点可以复习课程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第八章的设例问题。

对于考前辅导资料中归纳总结的重点概念和重要知识点要仔细复习,做到了然于胸,考试时胸有成竹,希望大家取得好成绩。

1.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定义:宣告失踪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 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社团法人:指以一定数量的社员为基础成立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3. 无权代理与无效代理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包括三种表现:(1) 未经授权的代理。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无效代理:是指拥有代理权的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

(1) 代理人有代理权。

(2) 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代理权。

(3) 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4.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

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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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见表42-1) ★★★★★表42-1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概念和意义 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概述 损害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四要件说 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加害行为:概念和特征、种类概述损害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概念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 一因一果因果关系 一因多果 因果关系的形态 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因果关系的证明与推定过错的概念与属性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错 过失:概念、分类(疏忽的过失、轻信的过失)过错的判断标准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考点二:加害行为(见表42-2)★★★★★表42-2 加害行为考点三:损害★★★★★1.损害概述(见表42-3)表42-3 损害概述2.财产损失(见表42-4)表42-4 财产损失3.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见表42-5)表42-5 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考点四:因果关系(见表42-6)★★★★★表42-6 因果关系考点五:过错(见表42-7)★★★★★表42-7 过错42.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我国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大陆法系民法上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①侵害行为。

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②损害事实。

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损害成其为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三个条件:a.损害的可补救性;b.损害的确定性;c.损害对象的合法性。

③因果关系。

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

此种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因果关系具有时间性和客观性。

④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3)我国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特点①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都只是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就每一个具体的侵权责任而言,其构成要件是在一般性和普遍性讨论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之上的展开和深化,因此分析具体的侵权责任还需要把握法律的特别规定和案件的特殊情况。

考研《民法》第7版考研历年考研真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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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民法》第7版考研历年考研真题库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宣告失踪[复旦大学2020年研;首都经贸2002年研]答: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

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

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③必须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死亡[湘潭大学2016年研;东财2011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8年研]答: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三个要件包括:①须具有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②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③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4法人[中财2017年研;东财2015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答: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

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真正的魏振瀛民法学完整笔记(红宝书)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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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魏振瀛民法学笔记121页完整版

最新魏振瀛民法学笔记121页完整版

最新魏振瀛民法学笔记121页完整版第一编民法总论【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主要的调整对象。

⒈民法上的“平等”民法上的“平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

表现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领域相互保持其独立的意志和自由,是具有独立利益和独立意志的主体。

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对社会财富的支配和利用形成的社会关系。

对财产的三种理解:①财产仅仅指“物”。

②财产包括:有形的物质实体和无形财产。

③财产包括:物、财产权利和当事人承担的各种财产性质的义务。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是金钱、财物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第②种理解)。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①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利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

②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财产都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当事人有权自由地交换、使用和处分财产。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范围:①财产支配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是人们就对于财产的占有和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法律必须明确界定当事人所能够支配的财产的具体界限,明确其支配的财产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②财产流转关系,是人们就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在交换活动中,人们必须遵守民法所确定的一定的规则。

③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

法律必须确定智力成果支配权的归属,确定智力成果拥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④遗产继承关系(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

民法应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方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⒊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特定的人身密切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

人格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是民事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2012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含真题)

2012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含真题)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含法学真题版)[民法学考点归纳及历年试题分析]民法一、民法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本章重点知识(知识等级分类)、重要性考察(历年出题频率)知识等级分类与重要性考察1)“民法的概念”还没出过题,谁若出了,题弱智人也弱智,大而化之的概念性问题是法学家一辈子搞不明白的事情或是早已盖棺定论,绝无可能出题。

大家了解一下即可。

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曾在91年和93年出过题,且分值极高,考虑到当时民法如初生婴儿,讨论如此大问题有其必要性,但现在正是具体部门如物权法、债权法红得发紫之时,故出题可能性不大。

权且作为简答题准备。

{列为一星知识点}3)“民法的特点”道尽民法基本特征,虽出此种题可能不大(十多年来也没出过题),但在答大论述时,是良好的语言素材准备,可以略显你的理论功底,具一定价值。

{列为一星知识点}4)“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中最重要的当属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即民商和意义或民商分立的问题,人大固守民商合一阵营,不同于清华等院校,大家需注意,要异口同声赞成民商合一,尽管有些违心。

{列为二星知识点}5)“民法的体系”没出过题,但窃以为尚属重要知识点,因为在体系构建上,人大确实有自己新颖的东西,尽管所受非议甚多,有时自己亦不自信,但是关于人格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问题大家一定要紧紧抓住人大的思想脉搏,不要死磕,否则会“死得很惨”。

{列为一星知识点}6)“民法的渊源”大家看看标题就行了,切莫全文通读,浪费生命。

{绝对平民}7)“民法的适用范围”没什么内容,简单浏览,切莫细读。

{绝对平民}8)“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让那些搞法制史的先生们搞好了,大家考上研究生之后再看也不迟。

{绝对平民}〖二〗本章所现历年试题及详细答题方法讲解1,民法的概念◎p4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p71)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1991年/20分)答:首先,是答题脉络的问题。

要确定分几步来答,哪步答什么,谁先谁后。

魏振瀛民法学笔记汇总

魏振瀛民法学笔记汇总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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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章各类侵权责任
4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概述: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概念、认定、责任 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及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概念
认定:产品有缺陷、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因果关系 责任主体: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产品责任 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
免责事由:未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或不能发现 形式: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警示、召回,惩罚性赔偿 诉讼时效:2年、10年
责任竞合
高度危险责任:概念、认定、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概念、认定
环境污染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
诉讼时效:3年
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概念、认定、归责原则
概念
物件损害责任 认定:不同物件致人损害采不同归责原则
物件致人损害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类型 饲养动物损害侵权行为的概念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侵权行为的认定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类型
监护人责任
医疗侵权行为的概念
医疗侵权行为的认定:行为、损失、过错、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义务
医疗产品侵权行为
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概念、类型、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的认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类型
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与性质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内容:主体、过错责任原则、责任承担 校园伤害侵权行为的概念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所承担义务的性质 校园伤害责任 校园伤害侵权责任
监护人的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侵权责任:概念、责任承担
网络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认定、网络侵权责任的类型 各类侵权责任
【重点难点归纳】
一、各类侵权责任概述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

本章所述14类侵权责任,除特殊侵权责任外,还有一些构成要件上没有特殊性、新出现的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故称各类侵权责任。

二、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概念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
(1)职务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职务侵权行为发生在执行职务之中。

(3)职务侵权行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执行职务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
(1)就国家机关为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后果的内部关系而言,应当采无过错责任,即不问国家机关有无过错。

(2)就国家机关与被侵权人第三人的外观关系而言,仍然要按照侵权法的一般归责原理来配置归责原则。

即如果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否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4.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及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5.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产品责任
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概念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认定
(1)产品有缺陷
①《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述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该法规定。

②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
(3)须有因果关系
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亦即产品缺陷是损害的原因,损害是产品缺陷的后果。

3.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1)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2)受害人如果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选择产品生产者、也可以选择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承担责任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在彼此之间进行追偿。

(3)如果是产品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该第三人追偿。

4.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5.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6.产品责任的形式
包括:(1)赔偿损失;(2)排除妨碍、消除危险;(3)警示、召回;(4)惩罚性赔偿。

7.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8.责任竞合
在受害人为产品的购买者时,可以产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
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侵权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四、高度危险责任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概念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等对周围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

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就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认定
(1)行为人从事了高度危险的作业。

(2)行为人从事的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

3.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
(1)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责任
①民事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2)民用航空器责任
①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责任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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