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十三章 各类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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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章各类侵权责任

4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概述: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概念、认定、责任 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及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概念

认定:产品有缺陷、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因果关系 责任主体: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产品责任 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

免责事由:未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或不能发现 形式: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警示、召回,惩罚性赔偿 诉讼时效:2年、10年

责任竞合

高度危险责任:概念、认定、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概念、认定

环境污染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

诉讼时效:3年

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概念、认定、归责原则

概念

物件损害责任 认定:不同物件致人损害采不同归责原则

物件致人损害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类型 饲养动物损害侵权行为的概念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侵权行为的认定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类型

监护人责任

医疗侵权行为的概念

医疗侵权行为的认定:行为、损失、过错、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义务

医疗产品侵权行为

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概念、类型、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的认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类型

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与性质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内容:主体、过错责任原则、责任承担 校园伤害侵权行为的概念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所承担义务的性质 校园伤害责任 校园伤害侵权责任

监护人的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侵权责任:概念、责任承担

网络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认定、网络侵权责任的类型 各类侵权责任

【重点难点归纳】

一、各类侵权责任概述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

本章所述14类侵权责任,除特殊侵权责任外,还有一些构成要件上没有特殊性、新出现的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故称各类侵权责任。

二、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概念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

(1)职务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职务侵权行为发生在执行职务之中。

(3)职务侵权行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执行职务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

(1)就国家机关为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后果的内部关系而言,应当采无过错责任,即不问国家机关有无过错。

(2)就国家机关与被侵权人第三人的外观关系而言,仍然要按照侵权法的一般归责原理来配置归责原则。即如果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否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4.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及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5.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产品责任

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概念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认定

(1)产品有缺陷

①《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述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该法规定。

②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

(3)须有因果关系

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亦即产品缺陷是损害的原因,损害是产品缺陷的后果。

3.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1)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2)受害人如果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选择产品生产者、也可以选择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承担责任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在彼此之间进行追偿。

(3)如果是产品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该第三人追偿。

4.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5.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6.产品责任的形式

包括:(1)赔偿损失;(2)排除妨碍、消除危险;(3)警示、召回;(4)惩罚性赔偿。

7.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8.责任竞合

在受害人为产品的购买者时,可以产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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