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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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无效婚姻,骗婚,我们如何自救?

2023年无效婚姻,骗婚,我们如何自救?

2023年无效婚姻,骗婚,我们如何自救?婚姻效力的情形有哪些?何为“骗婚”?骗,不难理解为“隐瞒真相捏造事实”,骗婚,我们也叫婚姻诈骗,以婚姻为幌子和诱饵来骗取财产,然后一走了之。

现在很多人都是以真实的身份,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程序进行婚姻诈骗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没有针对“合法”的婚姻诈骗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这种形式很难认定很难打击。

骗婚的形式有哪些?1.男性骗婚和富裕的女性假结婚,离婚后获得巨额经济补偿。

和前妻“假离婚”,一旦和第三人骗婚成功,离婚后获得经济财富便再婚。

和高龄富裕女性结婚,女方死亡后,获得巨额财产的合法继承权。

2.女性骗婚(1)为骗取财产假离婚后和其他男子再结婚;(2)为骗取准生证和其他男子再结婚的;(3)利用男方病态缠身、神志模糊,结婚后,骗取对方转移财产、侵占对方财产的;(4)利用儿女的不孝使老年人再婚,骗取财产的。

被骗婚后怎么办?如果被骗,被骗人要求返还财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怎么进行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一、规定的情形不同(一)属于无效婚姻的有四种: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

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

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同居,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二是事实上的重婚。

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

重婚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法律上规定为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婚姻家庭法律畅聊案例分析(3篇)

婚姻家庭法律畅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法律案例,探讨了婚姻家庭法律中的关键问题,包括婚姻无效、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读者提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促进家庭和谐。

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先生发现李女士有外遇,心生怨恨。

2015年,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女士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儿子。

二、案件焦点1. 婚姻无效问题2. 离婚诉讼的受理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 子女抚养权问题三、案例分析1. 婚姻无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均符合法定婚龄,不存在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因此,他们的婚姻关系有效。

2. 离婚诉讼的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起诉,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婚姻关系有效,不存在离婚诉讼的障碍。

因此,法院应受理张先生的离婚诉讼。

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论无效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制度二、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

从有利于稳固当事人生活的角度出发。

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仍然确实存在。

三、宣告无效婚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宣告婚姻无效实行一审终审,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上诉或者申诉。

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

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四、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它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一项空白,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有了法律根据。

保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五、完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一)增补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二)完善无效婚姻的程序性规定(三)明确无效婚姻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关键词: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法律后果论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进展过程。

解放后的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未规定无效婚姻。

1986年3月15日的《婚姻登记办法》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涉及无效婚姻的规定。

1994年2月1日的《条例》在此基础上初步显示了我国无效婚姻的雏形,但由于其中的规定很不完善,且位于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之中,因此,《婚姻法》修订之前,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一致认为我国婚姻法应当增设无效婚姻制度。

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事由、请求权人、有权作出宣告的机关、法律后果等,建立了较体系化的婚姻无效、可撤销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健全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自愿为基础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的两性结合形式。

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者存在。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婚姻绝对无效,即某些已经缔结的婚姻由于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有无效婚姻制度。

所谓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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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探视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
行使探望权 ,也可能会有 1 至 2 天的探望时间。如果另 一方行使探望权会明显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或 10 周岁以 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望,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由 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 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 抚养权的变更
离婚后,哺乳期内(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以随 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 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 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院在判决孩子归属问题时考虑的几个因素: ❖ (1)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思
想品质、身体条件等; ❖ (2)双方父母的基本条件; ❖ (3)孩子的生活环境; ❖ (4)有表达能力的子女的意见; ❖ (5)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 42 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 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 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 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主要包括:
❖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
**市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主讲人:***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二、【结婚登记被撤销后的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问题。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部分:父母子女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及完善构想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及完善构想

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坚持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 保障婚姻的合 社会生活来看, 在婚姻法中确立无效婚姻制度都是必然的。 法成立, 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 , 0 年 4月 2 公布实施的 2 1 0 8日 无 效婚 姻 及 其 类 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对违反这些规定的结婚在第十条 “ 婚姻是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社会 作了具体规定, 即无效婚姻的规定 。 至此我国婚姻法正式确立 关系, 即通常所说的夫妻关系” 。 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合法 l “ q 生效要件的婚姻或违反婚姻成立条件的婚姻”。 无效婚姻f l“ 2 I 6 l 了无效婚姻制度。在立法上“ 设立无效婚姻制度。 将之作为婚 姻制度的—个有机组成部分,与婚姻成立条件的各项实质条 度, 是规定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 认定、 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 调整无效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是一个国 件相辅相成, 对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 , 保证婚姻的合法性 ,
s s m r a e sse We h u d i p o e h iv l m r a ec ni ut. yt i mar g y tm. s o l m rv te n ai e n i d a r g o t i i n y
Ke r s tei ai marae ; d fc ; d c h d a y wo d :h nvld rig ee t pB . lteie s e


消除违法婚姻带来的消极影响, 以及制裁、 减少、 预防违法婚 家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网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家庭 姻,规范公民 结婚行为。保护当事人家庭及其子女的合法权 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因此很多国家的法律都确认婚姻
益。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l I 作为一种保障合法婚姻行之有效 制度作为本国的重要法律制度,通过多种各样的法律手段来 l a 手段的无效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中必不可少的重 干预婚姻问题。明确结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 要部分, 也是我国婚姻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以前 因为 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对于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来说必须具备法定的结婚要 我国婚姻法未设立无效婚姻制度。造成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要件可以分为两大类 : 一类是结婚 在处理违法婚姻时缺少法律根据,一般是把应该宣布为无效 件 . 一类是结婚的形式要件。 婚姻当事人双方符合结 的婚姻按照离婚来进行处理,结果是违法婚姻被解除的后果 的实质要件 ; 是两者结合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前提。 符 同合法婚姻被解除的后果完全一样,这种情况对于婚姻法所 婚的实质要件 , 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 规定的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的严格执行显然不利。 此外。 在无效 合结婚的形式要件, 男女双方的结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履行法律规 婚姻制度没有建立的情况下。社会上很多人对结婚的法律效 结合, 才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婚姻来说 , 合法性是其成立 力缺乏正确的认识, 造成了现实中大量违法婚姻现象的存在, 定的程序 ,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有效的,如果双方或一方不具有结婚登记的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这样的婚姻一般来讲是无效的。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无效可分为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

当然无效是指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自行主张无效。

宣告无效,是说婚姻需要经过宣告确认程序才产生自始至终的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种: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一、婚姻无效的情形之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重婚的这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以及遗传学理论,凡是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均属无效婚姻。

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应当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虽然拟制血亲没有血缘关系,但由于伦理观念和风俗习惯,以及从保护养子女、继子女的原则出发,具有拟制血亲的男女双方禁止结▲三、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当事人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和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认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法规定这是禁止结婚的,如果当事人已经进行结婚登记,则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四、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该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的,其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

论婚姻法中的离婚、撤销、无效及其适用

论婚姻法中的离婚、撤销、无效及其适用

论婚姻法中的离婚、撤销、无效及其适用摘要:婚姻法是保障婚姻关系稳定、促进家庭美满幸福、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基本法律。

离婚、撤销和无效是婚姻法中较为常见的现象。

本文就离婚、撤销和无效在婚姻法中的适用情况进行探讨。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撤销、无效、适用。

正文:一、离婚离婚是指婚姻关系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的离异条件,但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分开的行为。

离婚主要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形式。

(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书面协议达成离婚协议,并按照协议办理离婚手续的方式。

协议离婚有以下几点特点:1. 自主性:夫妻自愿协商、自行达成协议。

2. 快捷性:协议离婚无需审理,手续简便,时间短。

3. 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协议书经过公证后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方式。

诉讼离婚有以下几点特点:1. 法定性:夫妻未达到法定的离异条件,需要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2. 长期性:相较于协议离婚,需要经过一定的审理程序,时间相对较长。

3. 法律效力:离婚判决经过法院判决后,具有法律效力。

二、撤销婚姻撤销婚姻是指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不是有效的,但是未离婚,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的行为。

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1. 因成婚时某一方被误认为已死。

2. 因成婚时被强迫婚姻的行为。

3. 因成婚时患有精神病等情况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

4. 因成婚时存在婚姻状况的隐瞒。

三、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对婚姻关系的成立要件发生了缺陷,未达到法定的婚姻关系成立标准,依法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 因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而违反规定的行为。

2. 因违反禁止结婚、限制结婚的法律规定所导致的行为。

3. 因有婚姻最难缺损之一所导致的婚姻。

4. 其他法定情形。

案例:甲、乙两人在成婚时患有精神病,未能认识自己的行为,因而未达到婚姻的成立标准。

论无效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无效婚姻制度婚姻是一个家庭的形成的基础条件和必备条件,有了婚姻才会有一个美好家庭的建立,相应地才能建立起两个家庭以及多个家庭的微妙联系,从而使一个社会建立起来。

由此可见,婚姻不仅是家庭的基础,更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形成的基础。

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婚姻制度的建立关系到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的稳定发展,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和谐幸福。

而一次婚姻的缔结只有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世界各国普遍采取无效婚姻制度来加以规范。

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婚姻法中普遍承认和规定的制度。

我国的《婚姻法》中增设无效婚姻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建立和健全结婚制度,加强我国婚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存在不足之处。

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无效婚姻制度也是如此。

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婚姻法中普遍承认和规定的制度。

它作为婚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婚姻的各项要件相辅相成,是结婚制度的重要内容。

结婚条件从正面规定了结婚的要件,而无效婚姻制度从反面赋予违法婚姻应有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制度起着规范公民结婚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利益的功效。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要弄清无效婚姻的概念就应该知道婚姻制度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婚姻之所以区别于友谊或其他结合的形式,就在于婚姻的结合是全面的,包括了生命、资源的分享和心灵与意志的联合以及身体方面的联合。

婚姻从一开始就被冠上了繁衍后代、养育后代以及延续家庭的责任。

1也有人认为婚姻是由两个人一起生活而组成的合法契约。

也有学者认为,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合意以结为夫妻关系、并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2关于婚姻的概念在历史上曾流行过“契约说”、“制度说”、“身份说”等多种学说,我们就不一一探讨了。

就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来说,只要婚姻的缔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那么一个婚姻就是成立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06年7月1日起试行,2010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年5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0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办案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裁判指引:一、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不属于《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

二、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情形的,应撤销原判,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仅限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就事实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按离婚程序处理。

四、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不适用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发现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关系则转为有效,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准许。

五、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浅析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浅析

( 即指重婚者的第二 个婚姻) 是无效婚姻。 ( ) 二 有禁止结婚亲属关 系的 禁止 近亲结婚 . 是人类 长期生 活经 验的结 晶 , 是人 类婚
些 必备或禁止条件。可撤销婚姻 当事人所欠缺 的仅 是“ 结婚 必 须男 女双方完全 自愿” 一必 备条件。某些要件的欠缺导 这 致 婚姻 当然 无效 ,另 一些要件 的欠缺并 不导致婚 姻当然无

无效婚 姻存在 的 形式
《 婚姻 法》 1 第 0条规定 , 下列 情形之 一的 , 姻无效 : 有 婚 ( ) 一 重婚 的 ;二 ) ( 有禁止结 婚亲属关 系的 ; 三 ) ( 婚前 患有 医 学上认 为不应 当结婚 的疾 病 , 婚后 尚未治 愈的 ; 四 ) ( 未达法
定婚 龄 的 。
婚 姻 无 效 制 度 , 法 律 设 立 的 一 种 对结 婚形 式 一 已 经 成 是 t - .
是传 染或遗传 给下一代 , 护下一代 的健康 , 保 以利 于家庭 的
和睦 、 福 如 果 结 婚 的男 女 双 方 在 结 婚 时患 有 法 律 禁 止 结 幸
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针对该 婚姻关 系是 否有效成立提 异议的一种救济制度。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 姻 成 立 要 件 的违 法 婚 姻 , 由于 欠 缺 婚 姻 成 立 的有 效 要 件 , 因 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违法结合是无效婚姻 , 即无效婚 姻的原因 , 与同婚姻成立 的条件 相对应 的。只有行为人在 是 成立婚娴关 系时 , 不具备法 律规定 的相关 条件 , 婚姻 才被 认
定无效。பைடு நூலகம்

婚的疾病 , 么, 那 该婚姻则 可以确认 为无效婚姻。
( ) 达 法 定婚 龄 的 四 未

无效婚姻相关案例

无效婚姻相关案例

无效婚姻相关案例婚姻是人生中重要的法律事件之一,而婚姻的有效性也是法律关注的焦点。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婚姻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本文将介绍一些与无效婚姻相关的案例,并探讨其原因和影响。

案例一:未满法定年龄结婚的无效婚姻小明和小红是两个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少年,两人因为年少的冲动而私自结婚。

然而,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男方必须满22周岁,女方必须满20周岁方可结婚。

因此,他们的婚姻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婚姻。

未满法定年龄结婚的婚姻无效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这样的无效婚姻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夫妻双方不享有婚姻所带来的权益和义务,也没有离婚的必要,因为婚姻本身就是作废的。

案例二:已婚情侣结婚的无效婚姻小华和小玲是一对已婚情侣,两人在某地秘密登记结婚,而小华和他原本的妻子并没有离婚。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姻应当自愿,任何一方在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都将被视为无效婚姻。

已婚情侣结婚的无效婚姻是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和信任度。

这样的无效婚姻被认为是一种婚姻违法行为,相关法律将禁止夫妻双方享有婚姻权益,也会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

案例三:患有精神疾病的婚姻无效小明和小红相识多年,他们的感情十分深厚。

但不幸的是,小明在结婚后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一方,如果不能够实施婚姻义务或者对方不能忍受,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在结婚时隐瞒精神疾病,婚姻将被认定为无效。

患有精神疾病的婚姻无效是为了保护婚姻双方的权益和生活安宁。

这样的无效婚姻在精神疾病发现后,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并且在此期间享有法律保护。

案例四:重婚婚姻的无效性小明是已婚者,但他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又与小红结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任何一方在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都将被视为无效婚姻。

重婚婚姻的无效是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法定婚姻的合法性。

对于重婚的情况,法律规定夫妻双方都没有婚姻权益和义务,且会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

民法论文题目

民法论文题目

一、民法总论1、论我国民事权利救济制度2、我国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3、论胎儿利益的私法保护4、论民事法律行为5、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6、论意思表示7、民事权利的类型化和体系构建8、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9、论法人的民事责任10、论我国宣告失踪制度11、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12、论财团法人制度13、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4、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15、论诚实信用原则16、论公序良俗原则17、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18、论隐名合伙19、论有限合伙20、我国时效制度的构建21、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22、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23、论无权代理24、论表见代理25、论复代理26、论损害赔偿范围与因果关系27、论合伙的法律地位28、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29、论取得时效30、论除斥期间31、论法人人格否认32、论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33、论过错责任原则34、论无过错责任原则35、论意思表示瑕疵与补救36、论合伙债务37、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38、论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9、论法人财产的有限责任40、论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41、论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42、论法人名称权43、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44、论学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45、论民法上的请求权竞合46、论民事代理权的滥用二、物权法2、论相邻关系3、论物权的效力4、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5、论物权法定原则6、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7、论物权公示公信制度8、论善意取得制度9、论取得时效制度10、论物权行为11、论悬赏广告12、论典权13、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4、论占有制度15、论最高额保证16、论所有权保留制度18、论无权处分19、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三、合同法1.论合同的解除2.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3.论合同的附随义务4.论第三人利益合同5.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6.论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7.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8.论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9.论合同的解除权10.论预期违约法11.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适用12.论合同的生效13.论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14.论情事变更原则15.论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预见规则16.论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17.论效力待定的合同18.债权人的代位权19.论合同法定解除权20.论赠与合同的信赖利益保护21.论合同的严格责任制度22.论合同法上的代位权制度23.论合同法中的撤销权24.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25.论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26.论合同债权的转让制度27.论合同的解释28.合同显失公平制度研究29.论违反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30.论合同中的欺诈行为31.论医疗合同的法律适用32.论旅游合同的法律适用33.论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34.论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35.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36.论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及范围37.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38.论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39.论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40.论合同的解除中的损害赔偿41.论合同解除42.论雇佣合同的法律适用43.论合同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44.论合同中的法定义务45.论可撤销合同46.论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异同47.论根本违约制度48.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49.论要约的法律拘束力50.论债权人的撤销权51.论缔约过失责任52.论合同的解释规则53.论合同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54.论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55.论合同的履行原则56.论债的转移法律制度57.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比较研究58.论连带责任之债59.论合同的抵销60.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61、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62、论合同履行的实际履行原则63、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64、论格式合同的效力65、论我国效力待定合同制度66、论我国立法中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67、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四、人身权法1、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2、论死者人格权的合理保护3、论一般人格权4、论法人人格权5、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思考6、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7、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对隐私权的保护8、安乐死法律问题探析9、论我国个人信用权制度的构建10、网络肖像侵权的法律思考11、论法人名誉权的保护五、侵权法1、论共同侵权2、论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4、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5、惩罚性损害赔偿研究6、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7、论加害给付8、论共同危险行为9、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10、不作为侵权责任研究11、环境共同侵权研究12、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13、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14、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研究15、医疗侵权责任研究16、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研究17、论过错推定归责原则18、论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19、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责任分析20、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2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研究22、连带责任研究23、论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24、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25、论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26、论精神损害赔偿27、论侵害人身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28、论侵害人身权的归责原则29、论网络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30、论新闻侵权31、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六、婚姻家庭继承法1、论婚姻的本质属性2、论无效婚姻3、论可撤销婚姻4、论事实婚姻5、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6、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分析7、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8、论我国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9、论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10、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完善11、配偶权理论初探12、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13、论离婚法定理由14、论离婚救济制度15、论探望权16、论生育权17、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18、论亲权与监护19、论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20、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21、论共同遗嘱22、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七、商法1、论资产证券化2、论保荐人制度4、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5、论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6、论破产条件7、论自然人破产8、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9、论破产重整10、论破产财产11、论破产债权12、论破产和解制度13、论票据关系14、论票据权利15、论票据行为16、论票据代理17、论票据抗辩18、空白票据制度研究19、论票据无效20、论票据保证21、论票据追索权22、论票据时效23、论利益偿还请求权24、论票据质押25、论第三者责任险26、论保险利益原则27、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28、论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29、论保险代位权30、论责任保险31、论保证保险32、论海商法中的优先权。

论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论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政法论坛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论婚姻 无效 的法 定事 由
武静
( 河 北大 学研 究生 学院 ,河北 保 定 0 7 1 0 0 0 ) 中图分 类号 :D 9 2 3 . 9 文献 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 :1 0 0 3 — 2 7 3 8( 2 0 1 3 )0 3 — 0 2 3 4 一 叭 摘 要 :近年 来随 着离婚 案件 的逐 渐增 多 ,人们 越来越 关 注法 院对离 婚案 件 的裁判 ,离婚 案件 处理 不 当,很 可能 引起社 会舆 论哗 然 。导致 离婚 的理 由很 多,本 文仅 就法 院可 以宣布 婚姻 无效 的法 定事 由做简单 阐述 ,为 法院在 具体 案件 审理 时提供 一些 参考和 建议 。 关键 字 :无效 婚姻 制度 ;法 定事 由:指导 案例
重婚 。
定,根据我 国 《 母婴保 健法 》的相关规定 ,可 以将 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 结婚的疾病分为 以下 几种类型:一是指定传染病 ,包 括性病 、麻风病 及 医 学 上 认 为 影 响 结 婚 和 生 育 的 其 他 传 染 病 。 二 是 严 重 的 遗 传 性 疾 病 , 指 由于 遗 传 因素 先 天 形 成 , 医 学 上 认 为 不 宜 生育 的 遗 传 性 疾 病 。 三是严重 的精神病 ,是指精神分裂症 、躁狂抑郁 型精 神病及其他重型 精神病 。虽然婚姻涉及 社会 公共利益 ,但是婚姻 往往 是 以自愿 为基础 的 ,所 以一 方 如 果 患 有 医 学 上 认 为 不 应 当 结婚 的 疾 病 的 ,而 且 这 种 疾 病 不会侵害到社会 公共利益 的,对 方当事人并不愿意 为此而结束婚姻 关 系的,法院应尊重 当事人 的意愿 。比如患有遗传性 的传染病 ,如果 双 方决定婚后不要孩子 ,而 采用收养的方式传宗接代 ,这既不会损 害 双方的利益 ,也不会 影响到下~代的健康成长 ,我想 法律不应该也没 有 必 要 予 以全 部 的否 定 。 在 这 个 问题 里 ,我 们 还 需注 意 与 前 两 点不 同 的地方 ,就是无效婚姻 的阻却事 由,即婚前 患有 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结 婚 的疾病 的,婚后治 愈后,则法院不能宣布此婚姻无 效。治愈 的时 间 我认为应该可 以截止 到法庭 判决之前 ,即只要在 判决作 出之前疾病 治 愈的,法 院就不能再直接以此理由宣 告婚姻无效。 第 四 , 未 到 法 定 婚 龄 的 。 即 男 女 一 方 或 者 双 方 未 达 到 婚 姻 法 要 求 的结婚最低 的年龄 ,即男未满2 2 周岁 ,女未满 2 O 周岁 。很 多国家都 将未达到法定婚龄而 不准予结婚作为婚姻无效 的法定事 由。目的都 是 为 了避免早婚 的出现 ,早婚中男女双方往往 身体发育还未完全 ,并且 心智发展还不成 熟,并不能真正理解结婚对 自身发展和社会发展 的意 义 。与早婚相 伴而来的就是早育 ,从而缩 短人 口的再生产周期 ,人 口 的增长速度加快 ,并且由于父母二人经济基础 尚不扎实 ,又缺乏教 育 子女的经验 ,孩子 因得 不到很好的教育造成社会 人才 缺失,既不利于 我国计划生育 国策 的实施,也不利于为我 国社会 主义事业的发展提供 人才 。因此禁止 早婚 是必须做好而且能够做好 的事情 。但是 ,对于最 低 的法定结婚年龄 的规定应该根据现代人们 身体和心智发展成 熟的速 度有规律的进行调整 ,适应不断变化 发展 的经济社会 。 以上对婚姻无效 的法定事 由的几点剖析 ,仅 是个 人的观点 。针对 现在的离婚案件 的逐年增多 ,我们可 以看 到一 些同案不 同判 的尴尬情 形 ,为 了 能更 好 地 指 导 基 层 法 院 审 理 关 于 宣 告 无 效 婚 姻 的案 件 ,提 高 基层法 院审理 案件的准确率和统一性 ,提 高人民群众对法 院审判 结果 的信服度 ,最 高人 民法院可 以通过 多颁布 指导案例的形式 ,以典型的 案例为模板 ,将 审理的过程 、审理 的依据 和论证引用依据 的方法做详 细 的列 明,供 下级法院审判案件 时作参考 ,同时也接受社会大 众的监 督 ,吸纳 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从 而使 案件的审理更合法理 、更得 民 心 。我们 的家 庭是组成社会 的最小细胞 ,只有婚姻 问题得到妥 善地解 决 ,人 民生活才 能安定 ,社会才能和谐。

论民法典中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构建——以台湾地区相关立法为借鉴

论民法典中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构建——以台湾地区相关立法为借鉴

论民法典中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构建——以台湾地区相关立法为借鉴作者:吴国平来源:《海峡法学》 2017年第1期摘要:海峡两岸婚姻法(亲属法)设立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内容上各有亮点且日臻完善。

但相形之下,台湾地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较为完善,大陆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内容相对比较粗略。

我们应当以民法典的编纂为契机,通过立法程序,科学设计立法模式,重新界定并准确划分这两种违法婚姻的法定情形和适用范围,优化可撤销婚姻的确认程序,增设无效婚姻司法宣告制度和例外情况,并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不同法律后果加以确认,使我国的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具有时代性和先进性,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基础。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无效;立法;构建中图分类号:D923.9;D927.583.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4-8557(2017)01-0003-10一、海峡两岸民法中的婚姻无效制度比较中国大陆法律规定,婚姻无效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种表现形式,其共同点在于这两种表现形态同属于违法婚姻。

当该婚姻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效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时,均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无效。

不同点在于前者是欠缺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不能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后者是当事人成立婚姻时因欠缺双方合意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男女两性结合,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使该婚姻关系丧失原有的法律效力。

从立法状况来看,目前两岸婚姻法(亲属法)都将其作为民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在具体内容上有明显不同。

(一)立法现状概览1.大陆的立法概况首先,大陆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规定,最早出现在单行法规层面上,即1986年3月15日,由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并在1994年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和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得到确认和延续。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落实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精神,迅速于当年4月4日发出了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对我国无效婚姻范围思考

对我国无效婚姻范围思考

对我国无效婚姻范围的思考摘要:新婚姻法的颁布,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的各项制度,但同时也应看到修订后的婚姻法在制度构建方面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新《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这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其规定还不是很全面,虽然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颁布,逐渐完善了无效婚姻制度,仍然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关键词:无效婚姻婚姻法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广义上的无效婚姻一般又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其中,无效婚姻即狭义上的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婚姻实质要件中的公益要件,或者不符合结婚形式要件,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

无效婚姻当中应该只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两种。

重婚、近亲婚,一个公然挑战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个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应属自始无效。

一、重婚的当然归于无效重婚严重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然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因为其影响范围大,情节比较恶劣,刑法上也规定了重婚罪,用于惩罚情节恶劣的当事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从社会道德上讲,是不被大众所接受的,是严重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应归入无效婚姻当中。

在此不作详细论述。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当然归于无效笔者认为应该加入公媳、岳婿这两种姻亲关系。

(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当中体现了公媳、岳婿姻亲关系的特殊性。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中亲属关系是指《婚姻法》第七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其中第四项和《婚姻法》第七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婚姻无效申请书范文

婚姻无效申请书范文

婚姻无效申请书范文示例1:标题:婚姻无效申请书范文尊敬的法院:我,(你的姓名),于(结婚日期)与(配偶姓名)登记结婚,并经过(登记机关名称)正式领取结婚证书(结婚证书号码),但深感遗憾的是,我认为该婚姻存在某些严重的缺陷与问题,因此,我通过此信向贵庭申请宣布该婚姻无效的裁决。

首先,根据我对该婚姻的反思与分析,我发现我们在婚前并未全面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

在结婚后,我逐渐认识到我们存在着严重的价值观、人生观和兴趣爱好的不协调。

这使我们在相处中经常发生争执和矛盾,无法和谐共同生活。

我们之间的分歧日益加深,已经无法修补和缓解。

其次,该婚姻存在着不可克服的沟通障碍。

在我们的婚姻中,我发现我们无法正常、健康地进行沟通和交流。

我们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和良好的沟通技巧,无法理解对方的需求和愿望,也无法解决婚姻中的问题。

这导致我们的婚姻关系越来越疏远,无法继续维持下去。

再次,该婚姻存在严重的不忠问题。

在结婚后的某些时刻,我发现我与我的配偶之间存在着重大的不忠行为。

这种背叛破坏了我们之间的信任和基础,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婚姻关系。

尽管我已试图采取各种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但很遗憾,我们无法重建失去的信任和重新建立幸福的婚姻生活。

鉴于以上原因,我郑重向贵庭提交婚姻无效申请,希望法庭能够审理该案,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结果。

同时,我请求法庭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确保无论判决结果如何,我都能享有应有的权益和保障。

谢谢您对此事的关注与支持!此致(你的姓名)日期:示例2:致:婚姻登记机关主题:婚姻无效申请书尊敬的婚姻登记机关:我,____________(姓名),持id号码____________,通过此信准备书面申请宣告我的婚姻关系为无效。

我与被告____________(姓名)于____________(婚姻登记日期)在贵机关注册结婚,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我们发现我们之间存在以下事实,使得我们的婚姻合法性受到质疑:1. ____________(列举无效婚姻的相关事实,例如未满法定结婚年龄、被逼婚等)。

无效婚姻法律案例(3篇)

无效婚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谐。

2013年5月,原告张某某以被告李某某有重大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李某某提出抗辩,认为双方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婚姻无效,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二、案件事实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谐。

2. 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5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李某某的婚姻关系。

3. 被告李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抗辩,认为双方婚姻无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4.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婚姻无效,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婚姻是否有效。

被告李某某主张双方婚姻无效,理由如下:1. 双方在结婚登记时,被告李某某并未达到法定婚龄。

2.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在结婚登记时,存在欺诈行为。

四、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符合《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

3. 关于被告李某某提出的欺诈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在结婚登记时并未提供虚假证明,不存在欺诈行为。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婚姻无效,判决解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婚姻关系。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双方婚姻无效,主要基于以下两点:1. 被告李某某在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符合《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

2. 原告张某某在结婚登记时并未提供虚假证明,不存在欺诈行为。

本案提醒我们,婚姻登记时,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婚姻关系的合法性。

同时,对于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严格审查,防止婚姻无效案件的发生。

婚姻法论文题目

婚姻法论文题目

婚姻法论文题目统婚姻制度区域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3.论婚姻的成立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20.离婚标准之探讨21.亲权制度研究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26.╳╳地方婚姻调查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40.准婚姻制度研究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20.婚姻自主权探讨婚姻法学前沿区域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3.婚前体检存废论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5.试论准婚姻关系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7.浅析婚内索赔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10.婚约的法律性质11.“闪婚”的法律分析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23.“换亲”的法律分析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25.网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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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婚姻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无效婚姻的认定、处理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加以浅析,提出自己对该制度的一些粗浅的见解。

新《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这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其规定还不是很全面,也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婚姻法中设置无效婚姻和得撤销的婚姻,无疑是正确的,也是我国婚姻法在立法理论上的具大进步。

可以预见我国婚姻法由于正确地设置了无效婚姻和得撤销的婚姻,必将使众多的不规范的结婚行为得到制约,而有利于婚姻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

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要件。

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是婚姻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

2001年4月28日修改的《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1、违反一夫一妻制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

另外,《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二、确立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很重要的法律意义,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从此有法可依。

过去,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对违法婚姻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一般是将本应宣布无效的婚姻按离婚处理,这样导致违法婚姻解除的后果与合法婚姻解除的后果完全相同。

一些群众认为“婚姻法是软法,遵守不遵守后果都一样”,这显然不利于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贯彻执行。

①另外,在没有婚姻无效制度的情形下,一些人对结婚的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更为普遍。

如果在婚姻法中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违法婚姻的时候便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该宣布无效的婚姻宣布无效,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这便有利于制裁违法婚姻,维护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无效婚姻的认定无效婚姻在本质上不为法律所承认,是一种违法的民事行为,为便于依法认定和妥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别对待,以下是无效婚姻的几种类型:(一)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无效婚姻1、违反结婚的自由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

如果欠缺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结婚,其婚姻无效,如因欺骗而结婚,因强迫而结婚的、父母包办婚姻、买卖婚姻。

还有在形式上虽有结婚合意,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婚姻,以及附条件或附期限婚姻的,都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协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协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可撤销的婚姻,自取得结婚证之日起,法律认定其是有效的,受胁迫(非自愿)的一方在一年内或知道自己享有请求权的一年内提出,法院认定后,该婚姻才开始无效。

法院对于胁迫的一方采取的是一种相对消极的态度,只有当事人行使请求权时,法院才予干涉。

2、应依法宣告无效的无效婚姻——严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对结婚的实质要件作了强制性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④未达到法定年龄的。

上述婚姻本身是一种既有社会事实、当事人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且社会上一般也承认其为夫妻,该事实已形成的各种婚姻家庭关系对双方子女、家庭及社会都产生一系列的重要影响。

而且,这种既成事实也绝不可能因法律的否认或被宣告无效而消失。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立法本意,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关系的角度出发,承认此领域内阻却事由的存在,更加尊重了婚姻的特殊性和现实性,请求宣告无效婚姻的案件,必须是起诉时该婚姻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否则,由于阻却事由的出现,将导致不能出现无效婚姻的结论。

根据《解释(一)》第8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情形已消失,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在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婚姻无效的情况已发生了变化,则这种无效婚姻演变成为有效婚姻,比如重婚的,合法配偶死亡,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但婚后已经治愈,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年龄,但一方申请时,已达到法定年龄,无效婚姻并非自始,绝对无效,而是被依法宣告无效后才确定的自始无效。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达到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二)不符合形式要件或程序要件的无效婚姻——未合法登记结婚1、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

男女双方进行婚姻登记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和婚姻登记机关管理人员,提供虚假年龄、虚假医学证明,骗取结婚证的,应作为无效婚姻情形之一,或并非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结婚证的,双方又完全自愿结婚且符合结婚的其它实质要件,此种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婚姻。

2、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无效婚姻。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婚姻,《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未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合《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从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不补办登记的,若男女双方当事人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按事实婚姻处理,公布实施以后,至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止,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正在受理前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四、无效婚姻的处理程序首先,婚姻无效不可调解。

宣告无效婚姻是一种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不可商量的,不让双方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审即生效,是不可上诉的,实行一审终审,体现的是一种司法权力。

其次,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婚姻无效可通过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无效。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效力持异议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经查证确认该婚姻无效的,撤销其结婚的登记,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由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持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的诉讼,人民法院一旦受理就应依法作出该婚姻有无法律效力的判决。

最后,如果无效婚姻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可以进行调解,这是私人权利的具体体现。

如果经调解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判决的形式出现。

按照《解释》(一)》第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文书。

在审结此类案件时要求有两份法律文书,一份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另一份为双方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的调解书,结案方式仍为判决。

五、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1、婚姻关系。

凡被确认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当然就没有互相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没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2、财产分割问题。

同居前属于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同居前一方自愿赠给对方的财物,可按赠与关系处理,同居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双方应协议处理,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的,另一方提出异议的,该处分无效。

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双方都有过错的,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双方共同清偿,但应照顾无过错方。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重婚的,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同居期间死亡的,可按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割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4、其他法律后果。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有配偶的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检举,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离婚的存在是以合法婚姻为前提的,婚姻都不成立,哪来的婚可离呢?因此,不能将无效婚姻作为离婚处理,如果这样既有悖法理,又不能有效地制止和查处违法婚姻,无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也有损于婚姻法的严肃性。

因而,不论从借鉴世界各国立法经验来看还是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不论是从理论上考虑还是从社会生活的稳定考虑,确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是历史的必然。

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不但维护了婚姻法的权威性,健全了法制,而且为执法部门处理违法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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