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政发〔200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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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府修改类规范性文件清理一览表-

宣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府修改类规范性文件清理一览表-

宣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府修改类规范性文件清理一览表正文:---------------------------------------------------------------------------------------------------------------------------------------------------- 市政府修改类规范性文件清理一览表(截止2014年3月)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施行日期起草机关备注1宣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2006)2006.7.20市科技局需要修改2宣城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宣政〔2007〕94号2007.12.26市科技局需要修改3宣城市关于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暂行办法宣禁毒委〔2010〕7号2010.8.17市公安局上位法变动需要修改。

4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宣政〔2008〕41号2008.7.15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修改5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宣政办〔2010〕15号2010.3.22市规划局需要修改6宣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宣政办〔2010〕113号2010.12.25市规划局7宣城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宣政办〔2010〕109号2011.1.1市住建委国家规范更新8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宣政〔2011〕77号2011.10.10市住建委根据市重点工程建设实际需要修改9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漪湖开发管理的意见宣政〔2007〕76号2007.9.21市农委部分条款需要修改10宣城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2007)2007.7.1市审计局11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的意见宣政〔2005〕6号2005.1.20市审计局部分条款需要修改12关于加强审计整改落实审计决定的意见宣政〔2007〕55号2007.7.11市审计局需要修改13宣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宣政办秘〔2006〕36号2006.3.31市民政局14宣城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宣政办秘〔2009〕68号2009.4.21市民政局15宣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宣政办〔2008〕41号2008.7.1市城管局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修改16宣城市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宣政〔2011〕39号2011.5.11市城管局需要修改17宣城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宣政办[2010]106号2010.12.10市水务局部分条款需修改18宣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2004)2004.4.21市环保局需要修改——结束——。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18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下列9件文件继续有效1、关于转发区人事局、区成人教育委员会《闸北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闸府[1994]43号);2、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区集体资产管理指导办公室《关于闸北区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的若干意见的请示》的通知(闸府发[1997]14号);3、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资办《闸北区国有企业核销不实资产试行办法》的通知(闸府[2001]18号);4、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闸北区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闸府发[2001]55号);5、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房地局《闸北区贯彻〈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意见》的通知(闸府办发[2003]23号);6、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闸北区关于进一步贯彻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的通知(闸府发[2003]24号);7、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控制的通知》的通知(闸府发[2003]28号);8、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审计局《闸北区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闸府发[2003]43号);9、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商委《闸北区农贸(菜)市场规范化管理意见》的通知(闸府发[2003]66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贺政发[2009]75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贺政发[2009]75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正文:----------------------------------------------------------------------------------------------------------------------------------------------------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贺政发〔2009〕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报告》已经于2009年9月27日贺州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贺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贺政办发〔2003〕15号、2003年1月23日印发)2.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3〕28号、2003年2月28日印发)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贺江干流、都江河、里溪河、东球冲、湖罗冲、五斗冲流域水资源管理的通知》(贺政办发〔2003〕32号、2003年3月10日印发)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给予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公益性岗位援助的补充通知》(贺政办发〔2003〕168号、2003年10月13日印发)5.《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向非法采选矿企业提供生产和销售条件的通知》(贺政办发〔2003〕193号、2003年12月16日印发)6.《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贺政办发〔2003〕198号、2003年12月30日印发)7.《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采购评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57号、2004年5月19日印发)8.《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鼓励企业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94号、2004年7月15日印发)9.《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务中心审批办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98号、2004年7月26日印发)10.《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务中心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99号、2004年7月26日印发)11.《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100号、2004年7月26日印发)12.《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168号、2004年12月20日印发)1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八步城区及周边乡镇家畜定点屠宰管理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180号、2004年11月17日印发)1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意见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192号、2004年12月15日印发)15.《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水功能区划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195号、2004年12月21日印发)16.《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贺州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200号、2004年12月31日印发)17.《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市直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5〕15号、2005年2月4日印发)18.《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贺政办发〔2005〕36号、2005年4月11日印发)19.《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改办关于贺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05〕76号、2005年8月2日印发)20.《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贺政办发〔2005〕115号、2005年10月26日印发)21.《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5〕153号、2005年12月26日印发)22.《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和贺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6〕36号、2006年5月10日印发)2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贺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06〕60号、2006年7月12日印发)2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12号、2007年2月2日印发)25.《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贺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78号、2007年5月4日印发)26.《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贺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103号、2007年6月20日印发)27.《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材行业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137号、2007年8月2日印发)28.《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138号、2007年8月1日印发)29.《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农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子女助学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147号、2007年8月22日印发)30.《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百里工业长廊”战略规划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161号、2007年9月13日印发)31.《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贺政办发〔2007〕171号、2007年9月26日印发)32.《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贺州市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贺政办发〔2008〕1号、2008年1月7日印发)3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08〕50号、2008年6月3日印发)3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贺政办发〔2008〕122号、2008年10月7日印发)35.《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贺政办发〔2008〕143号、2008年11月9日印发)36.《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08〕161号、2008年12月29日印发)(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梧高速公路连接市区段一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2〕6号、2002年12月17日印发)2.《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资源及其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贺政发〔2003〕12号、2003年3月6日印发)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步区范围内建筑营业税等地方税收代征管理工作的通知》(贺政发〔2003〕22号、2003年4月10日印发)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公益性岗位援助的通知》(贺政发〔2003〕36号、2003年6月2日印发)5.《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贺政发〔2003〕39号、2003年6月18日印发)6.《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区及附近乡镇喀斯特山体(溶洞)列入人民防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3〕43号、2003年6月25日印发)7.《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3〕65号、2003年9月30日印发)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五保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3〕85号、2003年12月9日印发)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贺政发〔2003〕88号、2003年12月15日印发)1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旺高工业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3〕93号、2003年12月25日印发)1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4〕21号、2004年7月21日印发)12.《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贺政发〔2004〕22号、2004年8月9日印发)1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贺政发〔2004〕35号、2004年12月8日印发)1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资源做大做强林产工业的若干意见》(贺政发〔2004〕36号、2004年12月8日印发)15.《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贺政发〔2004〕41号、2004年12月22日印发)16.《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短途客运专线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4〕43号、2004年12月31日印发)17.《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4〕44号、2004年12月31日印发)1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区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1号、2005年1月7日印发)1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洛湛铁路八步区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5〕2号、2005年2月18日印发)2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10号、2005年4月27日印发)2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务中心行政审批过错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19号、2005年6月30日印发)22.《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投资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20号、2005年6月30日印发)2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洛湛铁路八步区段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5〕26号、2005年7月26日印发)2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29号、2005年8月2日印发)25.《贺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房地产业若干规定的通知》(贺政发〔2005〕30号、2005年8月2日印发)26.《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贺政发〔2005〕39号、2005年8月16日印发)27.《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贺政发〔2005〕42号、2005年9月13日印发)2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贺政发〔2005〕45号、2005年10月26日印发)2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48号、2005年11月1日印发)3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49号、2005年11月29日印发)3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50号、2005年11月30日印发)32.《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饮食摊点卫生管理的通告》(贺政通〔2006〕18号、 2006年7月11日印发)3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6〕24号、2006年7月14日印发)3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贺政发〔2006〕30号、2006年9月4日印发)35.《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龟石至西湾三级公路八步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6〕35号、2006年10月19日印发)36.《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6〕36号、2006年10月18日印发)37.《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6〕37号、2006年10月18日印发、内容包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贺州市2006年本)、《贺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贺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贺州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3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6〕40号、2006年11月24日印发)3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贺政发〔2006〕41号、2006年11月24日印发)4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贺州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贺政发〔2006〕46号、2006年11月27日印发)4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教育“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贺政发〔2006〕48号、2006年12月31日印发)42.《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7〕3号、2007年1月29日印发)4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贺高速公路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补充通知》(贺政发〔2007〕16号、2007年5月9日印发)4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项目征询和限时并联审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7〕20号、2007年6月15日印发)45.《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扶持工业强优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贺政发〔2007〕31号、2007年8月15日印发)46.《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猪生产的意见》(贺政发〔2007〕32号、2007年8月17日印发)47.《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八步至黄姚二级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7〕33号、2007年8月22日印发)4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石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贺政发〔2007〕34号、2007年8月28日印发)4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贺政发〔2007〕37号、2007年9月13日印发)5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工业化“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贺政发〔2007〕41号、2007年9月6日印发)5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贺政发〔2007〕42号、2007年9月26日印发)52.《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农业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7〕47号、2007年11月14日印发)5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通告》(贺政发〔2008〕8号、2008年1月30日印发)5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调整我市灾毁民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8〕15号、2008年3月5日印发)55.《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8〕27号、2008年6月3日印发)56.《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8〕28号、2008年5月9日印发)57.《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的补充通知》(贺政发〔2008〕31号、2008年6月12日印发)5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8〕44号、2008年8月28日印发)5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发〔2008〕62号、2008年11月4日印发)6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贺政发〔2008〕72号、2008年11月28日印发)6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姑婆山、贺州火车站至西湾平桂工业基地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08〕77号、2008年12月15日印发)二、市政府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予以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1.《贺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直属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贺署办〔2000〕37号、2000年4月19日印发)2.《贺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地区企业技术进步奖评审与奖励办法的通知》(贺署办〔2000〕51号、2000年6月1日印发)3.《贺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贺署办〔2001〕4号、2001年1月17日印发、配套文件为:(1)(贺州地区地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2)《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4)《贺州地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管理暂行办法》、(5)《贺州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6)《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住院、转诊管理暂行办法》、(7)《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暂行办法》、(8)《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9)《贺州地区驻外办事机构、外出和异地居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10)《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休管理暂行办法》、(11)《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12)《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须知》)4.《贺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署办〔2001〕103号、2001年10月18日印发)5.《贺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地区外商投诉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贺署办〔2002〕81号、2002年6月13日印发)6.《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贺州市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招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贺政办发〔2004〕167号、2004年10月26日印发)7.《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贺州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贺政办发〔2006〕11号、2006年2月16日印发)(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予以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1.《梧州地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梧署〔1995〕32号、1995年4月18日印发)2.《贺州地区行署关于印发贺州地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署〔2000〕9号、2000年4月7日印发)3.《贺州地区行署关于印发贺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贺署〔2000〕56号、2000年11月29日印发)4.《贺州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贺州地区对公民举报、揭发、指证犯罪、见义勇为予以表彰奖励的试行办法的通知》(贺署〔2001〕28号、2001年6月25日印发)5.《贺州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贺州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贺署〔2002〕21号、2002年3月26日印发)6.《贺州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贺州地区地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贺署〔2002〕31号、2002年4月24日印发)7.《贺州地区行署关于推进我地区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全面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贺署〔2002〕49号、2002年8月13日印发)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推进社会保险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发〔2002〕50号、2002年8月21日印发)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地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贺政发〔2003〕25号、2003年4月21日印发)1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3〕58号、2003年9月1日印发)11.《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贺政发〔2004〕9号、2004年2月24日印发)12.《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28号、2005年8月2日印发)1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鼓励投资兴办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37号、2005年8月16日印发)1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5〕38号、2005年8月16日印发)15.《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力市场管理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贺政发〔2006〕23号、2006年7月7日印发)16.《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贺政发〔2006〕26号、2006年7月8日印发)17.《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鼓励电子家具稀土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6〕43号、2006年12月3日印发)18.《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6〕45号、2006年12月26日印发)19.《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7〕9号、2007年3月12日印发)20.《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8〕30号、2008年5月26日印发)三、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经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对报废汽车、拼装车及事故车处理实行规范管理的通知》(贺经贸贸易〔2003〕7号、2003年1月20日印发)2.《关于印发贺州市优势企业“以商招商”工作任务方案的通知》(贺经〔2007〕19号、2007年5月22日印发)3.《关于印发贺州市经委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贺经〔2007〕48号、2007年12月13日印发)4.《关于印发贺州市“十一五”时期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贺经〔2008〕10号、2008年2月3日印发)5.《关于印发贺州工业贯彻落实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贺经〔2008〕35号、2008年4月15日印发)6.《关于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通知》(贺经〔2008〕61号、2008年8月15日印发)(二)市教育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贺州市汛期学校防灾安全工作预案的通知》(贺教字〔2005〕80号、2005年6月29日印发)2.《关于印发贺州市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贺教字〔2006〕89号、2006年5月30日印发)3.《关于印发贺州市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教字〔2006〕109号、2006年5月13日印发)4.《关于印发贺州市“留守儿童关爱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教字〔2006〕166号、2006年10月9日印发)5.《关于印发贺州市教育系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贺教字〔2007〕32号、2007年3月2日印发)6.《关于印发贺州市“卫生学校”考核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贺教字〔2007〕34号、2007年3月9日印发)7.《关于印发贺州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贺教字〔2007〕84号、2007年4月26日印发)8.《关于印发贺州市中小学校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运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教字〔2008〕36号、2008年3月7日印发)(三)市科技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鼓励推进科技项目实施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贺科办〔2004〕21号、2004年8月30日印发)2.《关于印发贺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贺科字〔2007〕6号、2007年4月3日印发)(四)市财政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财库〔2004〕17号、2004年12月31日印发)2.《关于工会经费财政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贺财预〔2004〕30号、2004年5月14日印发)3.《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专户核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财农〔2004〕1008号、2004年7月12日印发)4.《关于切实做好落实应配城市低保资金的通知》(贺财社〔2004〕26号、2004年11月29日印发)5.《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采购采购人和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贺财办〔2005〕16号、2005年7月12日印发)6.《关于对全市救灾物资实行由市统一采购的通知》(贺财社〔2006〕39号、2006年7月10日印发)7.《关于重申在全市范围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必须缴纳契税的通知》(贺农税〔2006〕2号、2006年7月31日印发)8.《关于重申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先交契税后受理土地权属转移登记的通知》(贺农税〔2006〕3号、2006年7月31日印发)9.《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贺财社〔2007〕40号、2007年7月6日印发)10.《关于印发规范预算单位零余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贺财库〔2007〕14号、2007年12月18日印发)11.《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贺财行〔2008〕2号、2008年2月27日印发)12.《关于确定市县(区)财政对参加新农合农民补助比例的通知》(贺财社〔2008〕31号、2008年4月10日印发)13.《贺州市财政局水电局审计局关于印发贺州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贺财建〔2008〕31号、2008年5月26日印发)(五)市劳动保障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贺州市职工劳动工资档案委托代管暂行规定的通知》(贺劳社发〔2003〕17号、2003年5月9日印发)2.《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贺劳社医疗险〔2003〕3号、2003年6月19日印发)3.《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贺劳社发〔2003〕36号、2003年8月15日印发)4.《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公益性岗位“4050”人员有关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贺劳社发(2007)21号、2007年4月4日印发)5.《关于调整我市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贺劳社发(2007)67号、2007年12月10日印发)6.《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贺劳社发〔2008〕20号、2008年4月 10日印发)7.《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水利电力局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贺劳社发〔2008〕29号、2008年5月12日印发)8.《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关于建立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贺劳社发〔2008〕34号、2008年5月19日印发)9.《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贺劳社发(2008)74号、2008年12月2日印发)。

关于开展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皖发…2007‟18号),经商省财政厅研究决定,在我省皖北地区先行开展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范围和目标(一)试点范围2008年起,在皖北地区的阜阳市、亳州市和宿州市各选择一个县(市、区)开展试点。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自行试点。

(二)试点目标1、鼓励、引导群众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减少政策外人口出生,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稳定低生育水平。

2、加大财政投入,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3、引导试点地区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政策措施和对象确认(一)政策措施自试点开始年度起,对试点地区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在规定时间内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节育奖励金。

(二)资格条件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夫妇双方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现有两个女孩,并自觉落实绝育措施。

2008年度节育奖励对象为今年元月1日以来生育第二个女孩,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妇。

此前生育二女在本年度落实绝育措施的不属于本制度奖励范围,各地可采取相应政策措施自行奖励。

(三)确认程序节育奖励对象采取随时申报、随时确认的方式进行。

具体确认程序:1、村级申报。

符合条件的夫妇由村(居)委会统一填写《安徽省长效节育措施奖励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经审核评议后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2、乡级审核。

乡(镇、街道)对申报对象进行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经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委。

3、县级确认。

县级人口计生委对上报对象进行认真审核,并到施术单位调查核实。

行政职权目录登记表

行政职权目录登记表
39
市直政府机关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核
非行政许可的审批
《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冀人[1995]49号)、《河北省国家公务员职位管理办法》(冀人[2000]15号)
文件
依申请公开
长期公开
不收费
考核任免奖惩科
行政职权目录登记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文件
内部
随时
不收费
工资福利科
17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因病提前退休退职
非行政许可的审批
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
公开栏
申请人所在单位
定期
不收费
工资福利科
行政职权目录登记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及标准
承办
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冀人发[2005]23号)
文件
社会公开
随时公开
不收费
人才流动开发科
行政职权目录登记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及标准
承办
单位
协办
单位
备注
6
大中专毕业生
就业报到
其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人发[2005]3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8]78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8]78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8〕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波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十七日宁波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在政府规章实施后,对其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每年对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等规章实施机关应当参与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并按政府法制机构的要求提供规章实施情况报告。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邀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社会团体参与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科学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得出评估结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情况,参与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

第七条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全面调查了解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对政府规章的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衡政[2003]50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衡政[2003]50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衡政〔2003〕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适应衡水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明确衡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与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复议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合法、规范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是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下设行政复议科,具体承办《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衡水市人民政府市长是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复议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出决定。

市长可授权委托主管副市长、主管秘书长对复议案件的有关事宜进行处理。

第四条下列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报请市长作出决定:(一)被申请的政府工作部门是由市长或者副市长兼任领导职务的;(二)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市政府的决定作出的;(三)其他必须提请市长决定的重要复议案件。

上列复议案件,市长可视情况委托主管副市长、主管秘书长或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处理。

第五条除本规则第四条所列事项外,其他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依照《行政复议法》处理。

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各

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各

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镇海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并报市政府审核批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宁波市镇海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宁波市镇海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如下: 一、关于住宅用房拆迁补偿 (一)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以下简称被拆迁当事人)可选择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住宅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1.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市场价评估金额=[评估比准价格×(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钢混二等住房重置价格+被拆迁住房(直接安置住房)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附属物评估金额+装修评估金额,其中朝向差价率、成新率的评估按现行《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及重置价格标准见附表一;住宅用房楼层差价率见附表二;装修补偿评估标准见附表三;附属物补偿价格标准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确定。

2.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下述二个价格从高确定:(1)核发拆迁许可证之月与被拆迁房屋同类地段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2)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三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的价格。

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以区价格、国土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公布的价格为准,因市场等原因无法测定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以区政府公布的市场指导价作为商品住宅平均价格。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本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本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本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闸府办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本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闸府办发〔2010〕12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本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做好本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本区规范性文件更加科学,与法律、法规、规章更加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本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的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本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一、关于规章清理根据23号文附件《市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清理分工》,本区负责《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清理。

(一)清理分工本区《暂行规定》的清理工作由上海站管委办牵头负责。

上海站管委办会同区公安分局、城管执法局、建交委、绿化市容局、规划土地局、工商分局、人保局等《暂行规定》的实施部门,按23号文的清理重点和要求认真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

区政府法制办对《暂行规定》的清理予以指导和协调。

(二)清理时间本区《暂行规定》的清理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

1、8月5日前,上海站管委办完成《暂行规定》的清理,并将清理工作小结及填写的规章清理建议表(见附件2),报送区政府法制办会审。

[2003]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

[2003]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住房补贴计发和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纪律规定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界定••••(一)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本通知所称规定标准是指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按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免疫球蛋白课件

免疫球蛋白课件

局部免疫功能低下, SIgA含量降低,与口疮的发 病有密切关系
• 口疮是指口舌粘膜上出现淡黄色或灰白色小溃疡,局部灼 热疼痛的一种疾病。本病可单独发生,或因其它疾患致机 体抵抗力降低时伴发.无明显季节性。免疫学研究 李兴 春等应用抗T淋巴细胞单克隆抗体OK7系列间接免疫荧光 法及,H—TdK掺法,检测了口疮虚、实两证型患者外周 血T淋巴细胞亚群的变化及淋巴细胞转化功能。结果提示 本病与细胞免疫功能有密切关系,实证型细胞免疫功能失 调现象明显。李修武的研究表明,复发性口疮患者的唾液 中IgA含量明显降低,局部免疫功能低下,加上自身细胞 免疫功能降低,抗体含量降低,机体免疫功能减弱,为本 病主要病因。也有研究表明,小儿疱疹性口炎唾液内 SIgA含量也明显降低,提示免疫功能低下,与口疮的发 病有密切关系作 者杨强 (天津医科大学第三医院300203) ; 张静
病患者中,在治疗前有130例(67.01%),患者Ig水平35g/L,经规则治疗后,复查Ig逐渐降低,
二者之间差异有显著性(P0.01或P0.05);对治疗后Ig水平与痰菌情况分析可见,Ig水平持 续升高者较Ig水平低者的痰菌阳性率大,两者差异有显著性(P0.05)。结论:Ig与结核病病 情密切相关,在病情好转时降低,反之亦然,故初治肺结核患者抗痨治疗中常规监测Ig对疾
相关文献
• 免疫球蛋白水平决定糖尿病的并发症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 • 郑童 • 【摘要】:正 最近,瑞典的研究者们报道了一项研究结果: 对伴有糖尿病肾病(DN)——即1型糖尿病患者引起的肾损 害,其免疫球蛋白M(IgM)分泌增加可以预测是否伴有严重 的心血管疾病。这项研究随访了2001-2007年间的139名 患者。这些患者在研究开始阶段尿中IgM分泌增加,往后发 生心血管疾病相关的死亡或进展 • 【关键词】: 免疫球蛋白 心血管疾病 糖尿病肾病 糖尿病 患者 预测 肾损害 终末期肾脏疾病 分泌 研究者 开始阶段 【分类号】:R587.2

幼儿教育学期中试卷

幼儿教育学期中试卷

《幼儿教育学》期中考试试卷座位号:□□总分:说明:考试共计72题,分为四种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情景题,其中单选题共30小题,多项选择题共20小题,判断题共20小题,情景题共2小题。

考试的时间为1个小时。

一.单选题(请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填在答题卡上。

单选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1.()开创了我国儿童心理的科研工作,是我国以观察实验法研究儿童心理发展的最早学者之一。

他于1923年创办了我国最早的幼儿教育实验中心()A.张雪门北平香山慈幼院B.陶行知乡村儿童团C.陈鹤琴南京鼓楼幼儿园D.陶行知南京燕子矶幼儿园2.1989年8月,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原国家教委颁布了(),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第一个幼儿教育法规。

A.《幼儿园暂行规程》B.《幼儿园教育纲要》C.《幼儿园管理条例》D.《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3.被世人誉为“幼儿教育之父”()A.欧文B.洛克C.福禄培尔D.蒙台梭利4.我国自己创办的第一所幼儿教育机构是1903年清政府创办的()。

A.湖北幼稚园B.湖南蒙养院C.香山慈幼院D.集美幼稚园5.我国第一所乡村幼稚园是()A.湖北武昌幼稚园B.北平香山慈幼院C.南京鼓楼幼稚园D.南京燕子矶幼稚园6.()创立了“活教育”理论,一生致力于探索中国化.平民化.科学化的幼儿教育道路。

A.张宗麟B.陈鹤琴C.陶行知D.张雪门7.提出“感觉教育”以及“手脑”并用的动作训练理论的是()A.欧文B.柏拉图C.福禄培尔D.蒙台梭利8.教、学、做合一的教育方法是由()提出的。

A.陶行知B.陈鹤琴C.张之洞D.张雪门9.以“生活教育”为理念,创办中国化平民化幼儿教育,建立生活教育课程理论体系的是()A.陶行知B.陈鹤琴C.张雪门D.张宗麟10.《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是我国教育部于()颁发的A.1995年B.2001年C.2002年D.2003年11.关于幼儿园教育目标,不正确的说法是()A.即教育目的B.是教育目的在幼儿园阶段的具体化C.是幼儿园培养人才的具体规格和要求D.社会要求和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是制定幼儿园教育目标的依据12.我国幼儿园的教育目标是在1996年颁布的()中提出的。

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修订)

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修订)

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28•【字号】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0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根据2003年2月17日《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03年2月28日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法办。

本办法所称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工作应遵循先补偿安置后拆迁的原则进行。

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须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人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代办单位。

第五条安顺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其所属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西秀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城管、工商、公安、规划、司法、文化、建设、环保、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各司共责,做好拆迁的协管工作。

关于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皖管[2007]27号为妥善解决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住房问题,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部、中组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厅字〔2003〕13号),结合省直房改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组织决定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以下简称调动干部)。

二、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调动干部一般只能按照房改政策承租或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

因调动造成夫妻两地分居的,可以分别承租两地的公有住房,或购买其中一地的现居住公有住房。

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调动干部新任职务标准。

三、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一)无房干部的住房补贴。

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未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以及按照规定退出原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入单位可按其新任职务,根据《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皖直房组〔2002〕1号)有关规定,向其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在原工作地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按照省直房改政策执行。

(二)地区差额补贴。

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如原工作地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低于省直单位标准的,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地区差额补贴,补贴额按照两地住房货币化补贴水平的差额计算。

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在合肥市购买商品房时,也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购房补贴,但只限于夫妻一方,补贴额按照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和两地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差额计算。

(三)面积差额补贴。

调动干部按照新工作地相应职务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原公有住房面积没有达标且未在原工作地领取面积差额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面积差额补贴。

原住房已经达标的,调人单位不再发放面积差额补贴。

四、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一)周转住房的筹集。

为适应干部交流的工作需要,调入单位应为调动干部提供临时周转住房。

周转住房的标准应当以满足调动干部的基本工作和生活需要为原则,房源主要从腾退的现有公房中筹集;确需新建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并严格控制标准。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合政[2010]1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合政[2010]1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合政〔2010〕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经2010年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绿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1997〕41号)等18件规范性文件,对《关于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实施意见》(合政〔2002〕149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绿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1997〕41号)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合政〔1997〕61号)3、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1997〕95号)4、转发合肥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63号)5、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合肥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8〕33号)6、关于印发《合肥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1999〕46号)7、关于实行新征建设用地预报预审的通知(合政〔2000〕18号)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土地管理问题的意见(合政〔2000〕31号)9、关于控制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81号)10、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106号)11、关于印发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3〕20号)12、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市社区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合政办〔2004〕55号)13、关于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合政〔2004〕65号)14、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合肥市城乡集贸市场经营服务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5〕91号)15、关于印发合肥市金融担保和租赁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22号)16、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闲置土地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56号)17、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特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28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合政办〔2008〕66号)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实施意见(合政〔2002〕149号)2、关于进一步加快养殖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04〕69号)3、转发市经贸委市计委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118号)4、关于印发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05〕145号)5、转发市体改办关于推动全民创业推荐中小企业申请银团贷款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33号)6、关于调整完善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2号)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结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2007]28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日期】2007.06.26【实施日期】2007.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近,在山西省部分地区发生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非法用工和黑恶势力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使用童工、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制订了《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集中力量于2007年7月至8月,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认真搞好专项行动,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

现将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6月26日附件: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集中力量于2007年7月至8月在全国范围内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12.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我市涉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废止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好衔接工作。

附件:决定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卫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日附件
决定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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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政发〔2003〕28号
签发人:杨金泉
关于调整姚桥乡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成员的
通知
各村、乡直各部门、乡辖各单位:
为加快我乡健康教育步伐,提高广大群众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根据我乡实际,经乡政府研究,决定对乡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赵伟峰乡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江海洪乡政府副乡长
赵建凌乡党委统战员
杨俊杰乡党委宣传员
李新安乡政府办主任
师保林乡中心校校长
王丽娜乡卫生院院长
李富妞乡创建办主任
成员:徐伟建乡社保办副主任
李金库乡学区办公室主任
李金安乡安全生产办主任
李军有任庄村委会主任
孙书文刘江村委会主任
孙油锤刘江村小学校长
平爱伟姚桥村委会主任
张桂娥姚桥村小学校长
夏志强夏庄村委会主任
朱香兰夏庄村小学校长
薛增亮薛岗村委会主任
王小中薛岗村小学校长
陈福生陈三桥村委会主任
吴海兰陈三桥村小学校长
宋桂枝马楼村委会主任
时国和时埂村委会主任
周可旺磨李村委会主任
陈来兴磨李村小学校长
徐天福柳园口村委会主任
王留栓柳园口村小学校长
冯柏松马渡村委会主任
尹书钟马渡村小学校长
郑运修来童寨村委会主任
郑国建来童寨村小学校长
李金岭黄岗庙村支部书记
冯海林黄庄村委会主任
藏长顺黄庄村小学校长
宋文义小金庄村委会主任
马福囤小金庄村小学校长
刘建国贾陈村委会主任
徐栓成徐庄村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乡创建办,办公室主任由李富妞兼任。

金水区姚桥乡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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