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案的实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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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案的实务分析
著作权人:林茂盛律师
前言
本案为本人经办的已结案件,追加的过程存在着阻力、繁琐、周期长等问题,但最终还是成功追加上股东为被执行人,结果令人满意和振奋,律师对此富有成就感。
基本案情
申请人白**申请执行郑州*****有限公司(现名:郑州*****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91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豫0191执***号。
申请人白**调查被执行人郑州*****有限公司(现名:郑州*****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档案等证据,没有被申请人程*实缴出资的证明,没有验资报告等证明把实际出资转入公司账户的信息。
2017年11月17日在被申请人程*并没有缴足出资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程*将其股权已转让给被申请人王**。
裁定结果(已生效且执行完毕)
一、追加被申请人程*为(2018)豫0191执***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驳回异议人的其他异议请求。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本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后续内容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