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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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公共设施的分级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图标准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图标准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及成果归档数据标准(NJGBBC 03-2005)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2005年9月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及成果归档数据标准目录第一章: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 (1)一、设计标准二、支撑系统三、制图精度四、坐标系…………………………………………………………………………………………………………………………………………………………………………………………………………………………………………………………………………………………………………………………………………………………………………………………………………………………………………………………………………………………………………………………………………………………………………………………………………………………………………………………………………………………………………1111五、地形图1六、图层管理2七、配套设施标注符号管理八、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格式九、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格式十、文字标注39333335353737383840十一、图形规则十二、图纸版式十三、出图设置第二章:规划成果数据归档标准一、文件存储标准二、图纸数据归档标准第一章: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一、设计标准计算机辅助城市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标准与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9月3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6月8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05年)《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2005年)二、支撑系统硬件要求:Pentium450及其以上等价处理器;内存64MB以上。

软件平台:Windows2000及其以上;AutoCAD R14及其以上;Microsoft Office 2000及其以上。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宁政办发[2009]141号•【施行日期】200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等部门拟定的《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2009年11月)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民政部、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省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服务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7〕84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委发〔2007〕22号)和《南京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用房,包括社区居委会、公共服务站、老年之家、居民学校、社区警务室等。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产权属于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使用权属于社区居委会。

三、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应当根据服务需要进行合理布局,并按照功能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配套。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小区内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一楼应设有出入口,保证进出宽敞,方便居民办事。

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征询意见稿)1. 总则1.0.1 (目的)为在城市新建地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新建地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0.2 (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自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指引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考虑公共设施的优化完善配套,保证设施配套的标准和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1.0.4 (应用原则)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指引时,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心的功能及配套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1.0.5 (开发强度控制)本指引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1.0.6 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类和分级 2.1 公共设施的分级12.1.1 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2.1.2 市级公共设施是指以全市及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

2.1.3 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20―30万人左右的功能型片区;2.1.4 居住社区是以社区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400―5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万人左右;2.1.5 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服务半径200―25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万人,3―6个基层社区构成居住社区。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公共设施的分级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南京规划方案

南京规划方案
四、实施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明健全规划实施的长效机制。
3.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
4.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划审批,确保规划实施效果。
5.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市民对规划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本规划方案旨在为南京市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提供指导和参考,具体实施过程中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规划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建设美丽南京、幸福南京而努力奋斗。
2.政策支持: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为规划实施提供法制保障。
3.投融资机制: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
4.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监督机制,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
5.宣传推广:加强规划宣传和解读,提高市民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五、结语
本规划方案立足于南京市的实际情况,结合城市发展的长远目标,旨在为南京市的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科学指导。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确保规划符合市民的根本利益,为建设美丽南京、幸福南京而努力奋斗。同时,本规划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发展需求。
(2)文化挖掘: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城市文化自信。
5.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
(1)产业发展:发展新兴产业,培育壮大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等,优化产业结构。
(2)产业布局: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加强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协同发展。
四、实施策略
1.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2)规划范围: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约6582平方公里。
(3)规划期限:2021-2035年。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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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住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新思路——《南京城市新建地区配套公共设施规划指引》介绍

探索住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新思路——《南京城市新建地区配套公共设施规划指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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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 个 问题 , 即住 区 的公 共 设 施 配 套规 划 办 法 如
施 、商业金融服务设施 邮电设施 .每一类都事
关 老 百 姓 每 天 的 生 活 。正 因为 如 此 早在 19 年 4 9
建 设 部 就 出台 了 《 市 居住 区规 划 设 计 规 范 》 其 城 , 中对 住 区配 套 公 共 设 施提 出 了 明确 的设 置 标 准 和 要 求 。但 当时 配 套 要 求 ( 如 “ 站 ” 副 食 品 比 粮 店 、 浴 室 等 的 设 置 )明显 反 映 出计 划 经 济 的 特 征 ,2 0 根 据 变化 的形 势 .建 设 部 又适 时 启 0 0年 动 了对 19 版 《 范 》 局部 修 订 工作 . 于 20 4 规 9 的 并 02 年 正 式 发 布 。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设 计 规 范 》 颁 布 《 的 出台 和 及 时 更 新 有 效 指 导 了全 国住 区的 规 划 建 设 对 其 中公 共 设 施配 套 的规 划 同样 也 起 到 了十 分 积 极 的 指 导作 用 。 根 据 现行 的 《 市 居 住 区 规 划设 计 规 范 》 住 城 .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6日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1.1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南京 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

南京 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

南京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南京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一、背景南京作为我国四大古都之一,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南京的交通问题也日益凸显。

公交作为城市重要的交通工具,其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篇文章将以南京公交场站为主题,探讨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的深度和广度。

二、前期调研1. 公交站点的定位南京公交站点的定位应充分考虑市民的出行需求及乘车密度,选择在繁华地段、住宅区、商业圈、教育区、医疗机构周边进行站点规划,以方便市民出行。

2. 站点规划站点规划应坚持“便民、快捷、绿色”的原则,站点的设置应合理布局,站点面积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同时要保证有足够的候车庇护设施,以应对天气变化。

3. 环境配套南京公交站点的环境配套应该符合城市绿色出行的要求,加强站点周边的景观绿化,提高市民出行的舒适度。

站点周边的交通安全设施等也是不可或缺的。

三、建设标准1. 候车庇护设施公交站点的候车庇护设施应该有保温、遮风挡雨的功能,建议施工材料选择坚固耐用、易于清洁的建材,保证市民在候车期间的舒适度。

2. 环境景观建议在公交站点的周边增加绿化植被,打造宜人的环境,提高市民的出行体验。

3. 信息提示设施在公交站点增加实时公交到站信息提示设施,提高市民对公交出行的便捷性。

四、展望南京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的不断提高,将进一步提升市民的出行体验。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我们可以期待更加智能化、便捷化的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的实现。

南京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的完善势在必行,而这也正是南京城市建设的必然要求。

希望未来南京的公交场站能够更加贴近市民的出行需求,为城市的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

个人观点:作为南京的一名市民,我对南京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的不断提高感到鼓舞和期待。

我相信随着城市规划的不断完善和技术的不断创新,南京的公交场站一定会为市民的出行带来更多便利和舒适。

希望南京的公交场站能够成为城市交通发展的亮丽名片。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一、引言公共设施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居民提供基本的生活和公共服务。

为了满足居民的需求,提高城市品质,南京市制定了本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本标准涵盖了城市道路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公共绿地设施、文化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商业服务设施、体育设施、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设施、防灾减灾设施以及应急救援设施等方面。

二、城市道路设施城市道路设施是城市交通的主要载体,包括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

本标准要求城市道路设施应满足城市交通需求,确保道路平整、宽敞,交通标志清晰、规范,照明设施完好。

同时,应加强道路养护,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三、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设施是居民出行的主要方式,包括公交车站、地铁站、共享单车停放点等。

本标准要求公共交通设施应布局合理,方便居民出行。

公交车站应设置明显的站牌和候车亭,地铁站应提供安全、便捷的乘车环境。

共享单车停放点应规划合理,方便市民取用。

四、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是维护城市生态的重要手段,包括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空气质量监测站等。

本标准要求环境保护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城市环境质量。

垃圾处理厂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处理工艺,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污水处理厂应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减少水体污染。

空气质量监测站应实时监测空气质量,为居民提供健康的生活环境。

五、公共绿地设施公共绿地设施是城市居民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包括公园、广场等。

本标准要求公共绿地设施应布局合理,环境优美,为居民提供良好的休闲空间。

公园应提供多样化的休闲活动设施,如健身器材、儿童游乐设施等。

广场应提供宽敞的空地和舒适的座椅,方便市民聚集和交流。

六、文化教育设施文化教育设施是提高居民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包括图书馆、博物馆、学校等。

本标准要求文化教育设施应满足居民学习需求,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图书馆应收藏丰富的图书资源,提供舒适的阅读环境。

博物馆应展示当地的历史文化和特色,增强市民的文化认同感。

南京 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

南京 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

南京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南京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公交场站作为城市公共交通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城市交通效率、改善出行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南京作为中国重要的城市之一,拥有发达的公共交通网络,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南京公交场站建设及配套标准进行探讨。

一、场站建设标准1. 场站选址公交场站应根据城市出行需求和客流分布进行选择,尽量考虑到覆盖范围内的居民和工作人群。

选址时应充分考虑周边道路、交通枢纽以及市民集聚地等因素,确保场站的便利性和可达性。

2. 建设规模场站建设规模应根据所服务线路的运力需求和客流量进行合理确定。

同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的发展需求,避免建设过小或者过大。

3. 设施设备公交场站应配备舒适、便利的候车设施,包括座椅、遮阳棚、灯光等。

此外,还要有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和残障人士使用。

另外,为了保障安全,场站还应配备监控设备。

4. 接驳设施公交场站还应对接其他交通方式,提供便捷的接驳服务,如与地铁站、停车场等进行联通,便于市民从一种交通方式转换为另一种交通方式。

二、场站配套标准1. 周边道路公交场站周边道路应保持畅通,确保公交车辆顺利进出场站,并且保证候车乘客的安全。

周边道路应该有足够的宽度,避免交通拥堵。

2. 停车场公交场站应配备足够的停车位,方便市民将私家车停放在场站附近,并选择公交出行。

停车场设计应合理布局,充分考虑车流和人流的分流,确保交通秩序。

3. 自行车停靠点公交场站还应配备自行车停靠点,方便市民将自行车停放在场站附近。

自行车停靠点应具备防盗设施,保障市民的财产安全。

4. 信息发布设施公交场站应配备信息发布设施,包括电子显示屏、候车时间提示器等,方便乘客了解公交车到站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

5. 环境景观公交场站的环境景观应该美观,绿化率要高。

场站周边应有绿化带和景观小品,提供良好的等候环境。

三、南京场站建设现状与改进目前,南京的公交场站建设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NJGBBB 01-2005)南京市规划局2005年9月1.总则,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结合南京城市发展和规划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在南京市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全面整合已有各项规划成果,对一定时期内局部地区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规划实施管理的全覆盖的基本图则,实现“规划落地”和“一张图管理”。

,合理解决规划弹性与刚性,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分强制性执行规定、执行细则及附件三部分。

强制性执行规定是重要的、需要特别予以强制性控制的内容;执行细则是具体技术图则;附件包括现状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及交通影响评价等技术资料。

依据本规定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批准后的规划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应严格遵循。

规划调整采用分级审批的办法,调整强制性执行规定的,需报市政府审批;调整执行细则的,其中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以及其他重要地区由市政府审批,一般地区由市规划局审批。

,根据南京城市空间布局结构,划定规划编制单元(以下简称“规划单元”),作为研究和开展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空间单位。

规划单元边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涉及相邻规划单元的,相邻规划单元边界应同时作调整并备案。

规划单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划分为“规划次单元”,次单元应是规划单元的子单元。

规划单元的划分详见《南京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则》。

以规划单元为对象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要做好与相邻单元之间的衔接。

,规划编制过程中除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审查之外,还应更广泛更深入地引入地区政府、市民及其他社会团体等的参与。

,并应符合《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南京新建地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指引》、《南京市轨道交通站点相邻用地规划标准与准则》等地方标准的要求。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宁委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11〕49号2011年9月19日)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

“十二五”及今后更长一段时期,我市城乡发展建设将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需要以更宽的视野、更新的思路、更高的标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为此特制定本意见。

一、转变发展方式,科学确定城乡发展的目标和途径(一)总体目标围绕“国家中心城市”目标和建设“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国家重要创新基地、区域现代服务中心、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滨江生态宜居城市”等六项城市主要定位,建设“经济发展更具活力、文化特色更加鲜明、人居环境更为优美、社会更加和谐安定的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

以“国际视野、国际标准、国际水平”树立“规划争第一”的新标杆,加强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的引导作用,提升城乡规划工作的理念创新水平、战略谋划水平、综合统筹水平和实施监督水平。

在“一疏散、三集中”方针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集中集约发展,突出“一主三副”重点建设格局,通过5至10年努力,逐步形成“多心开敞、轴向组团、拥江发展”的现代化都市区空间格局。

到2015年前后,确保在全省第一批迈进基本现代化行列,实现南京在全省“两个率先”中带好头、在转型升级中作示范的总体要求。

(二)转型路径1、从注重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和投资驱动并重转变。

在继续保持要素投入强度的同时,以南京特有的人才、教育、科技资源为基础,把创新作为城市发展的第一驱动力,强化科技创新、理念创新、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和管理创新,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中国人才与科技创新名城。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1.1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1.7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南京市乡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2.12

南京市乡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2.12

南京市乡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送审稿)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二 一一年二月目录1、总则 (2)2、术语 (3)3、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3)4、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准则 (4)5、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准则 (8)本指引用词说明 (10)本指引编写说明 (11)1、总则1.1(目的)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乡村地区建立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乡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

1.2(依据)本指引以《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国家、江苏省、南京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乡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结合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制定。

1.3(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规模。

在进行已建成的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配套标准和服务水平。

1.4(应用原则)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规划,按照社会公平、运行高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乡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重于对乡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1.5 新市镇、新社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 本指引在试行中将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术语2.1 乡村地区是指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副城和新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地区。

2.2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一系列设施的总称,包括教育、卫生、文体、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及市政设施等。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2日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配套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内各类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下列设施:(一)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及社会福利保障等设施。

(二)公用基础设施是指道路、停车、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景观绿地,垃圾收集处理、公厕等环卫设施,消防、人防、公安技防设施,以及水电气、热力供应、邮政信报(智能包裹柜)、广电、通信、照明、物业管理、雨水和污水排放、空气和噪声污染防治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住房项目是指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监督管理的领导,决策、协调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及交付使用等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南京市配建标准

南京市配建标准

南京市配建标准包括新建小区应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可采取政府回购、租赁等形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到位,剩余指标应在街坊层级补足。

此外,新建小区的养老服务用房应独立占地,宽度不宜小于30米,绿地率不得低于65%,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得低于60%,兼容文化、体育活动、小型商业功能,宜临近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站。

居住街坊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150—250米内的1000—3000人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本街坊的居民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需要配置物业综合服务站等相应的便民服务设施和街坊内集中绿地,其配置需保障服务半径,实现居民在步行3分钟内可达。

具体信息建议访问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获取,或者咨询社区工作者以了解最新的标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呢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呢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呢?1、用地性质2、用地地块划分3、适建性、兼容性确定4、各级道路红线位置、控制点、标高5、市政设施配套情况,定位6、与图则配套的地方规定。

7、每个地块内的建筑控制,包含一般经济指标、出入口位置、建筑限高(城市天际线)、建筑色彩规定等。

估计还有更多,随着逐步深入学习,将持续更新。

总之,我们应该明确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内容、分区规划的内容、以及各个专项规划的编制情况,针对各自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来分析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包含的内容,确保编制的控规能适用于规划局日常的规划管理工作。

另外,我们必须研究的就是控规的编制单元确定,如何能在能在管理中进行弹性调整。

因为我国没有类似美国的开发权转让制度,而国土管理部门片面强调土地节约原则及鼓励向空中要地的做法加剧了对控规的侵害,因此如何科学地公平公正的做好弹性管理变得尤为重要,如何才能对编制单元内的建筑容量、环境容量、人口容量、公建设施配套等做好平衡,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以规划的综合性研究为基础,以数据控制和图纸控制为手段,以规划设计与管理相结合的法规为形式,对城市用地建设和设施建设实施控制性的管理,把规划研究、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结合在一起的规划方法。

控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

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将控规纳入法定规划,城市和镇都必须编制控规,经依法批准的控规具有法定效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均应该符合控规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法批准的控规既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也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

控规既能控制市场开发行为,避免市场失效,也能控制行政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但是,控规理论自身还不够完善,编制水平各地差距较大,编制方式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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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2006年12月01日编辑: 杨静来源:南京市规划局2006年4月1. 总则1.0.1(目的)为在城市新建地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新建地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0.2(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指引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考虑公共设施的优化完善配套,保证设施配套的标准和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1.0.4(应用原则)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指引时,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心的功能及配套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1.0.5(开发强度控制)本指引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1.0.6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2.1公共设施的分级2.1.1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2.1.2市级公共设施是指以全市及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

2.1.3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20~30万人左右的功能型片区;2.1.4居住社区是以社区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400-5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万人左右;2.1.5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规划半径200-25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万人,3-6个基层社区构成居住社区。

2.1.6同一级别公共设施应通过规划预留中心用地的方式进行布局,形成各级集中的中心。

鼓励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如商业金融服务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社会福利设施等)集中组合设置。

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公共设施(如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派出所等)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2.2公共设施的分类及控制要求2.2.1 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种:(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金融服务设施;(8)邮政电信设施。

2.2.2 公共设施按照用地控制的难易分为二类。

一类公共设施为易受市场力侵蚀的公共设施;二类公共设施为易受市场力推动的公共设施。

一类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行政管理、社区服务、邮政电信等设施;二类公共设施包括各类商业服务业设施、金融设施等。

2.2.3 居住社区、基层社区中心用地在规定的一类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完成前,用地不得占用。

3. 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3.1 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地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 市级公共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职能为目标提供服务功能的设施。

市级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而确定。

3.3 地区级公共设施以本地区20—3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门类齐全又有选择的生活服务项目。

地区级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3.3的规定设置。

根据市级公共设施设置情况、地区及周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3.4 宜控制用地形成集中的地区中心。

结合轨道交通和公交枢纽站点在交通便捷的区域中心地带设置,形成地区级公共设施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30分钟、自行车10分钟、机动车5分钟以内可达,用地规模控制在21~25公顷,与地区公共绿地广场共同形成综合的地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地区中心必备的功能构成包括上述医疗、文化、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商业金融、邮电及绿地广场等设施。

4. 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4.1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400-500米内的3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在居住社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除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外),与居住社区公共绿地共同形成边界明晰的居住社区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7-8分钟、自行车3-4分钟以内可达。

4.2居住社区中心应集中布局,形成中心用地。

用地规模控制在3-5公顷,其中公共设施用地2-4公顷、绿地1-2公顷。

4.2.1 居住社区中心中的公共设施以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包括文化娱乐、体育、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社会福利、医疗卫生、商业金融服务、邮电等设施,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4.2.1的规定设置。

根据居住社区及周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注:1、设置项目后带“☆”号的设施(一类公共设施项目和菜市场),其内容和标准为刚性规定。

其余项目内容和标准具有一定弹性,在保证基本服务的前提下可适当扩充调整。

2、具体可根据人口规模和居住社区定位取较高或较低指标。

其中,在保证用地面积的前提下,开发建设强度(建筑面积)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4.2.2 居住社区级公共绿地用地1-2公顷,应与体育活动中心相邻布置。

4.3宜独立设置的公共设施包括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中学等教育设施,老年公寓等社区服务设施。

根据具体情况和用地条件,独立设置的公共设施可根据自身功能或特殊布局要求在居住社区中心周边或在整个居住社区范围内选址布局,也可与居住社区中心邻近设置。

其中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的规模参见《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4.3.1 九年一贯制学校结合教育设施的建设发展趋势,新建地区中小学宜设置九年一贯制学校。

九年一贯制学校按小学70生/千人,初中36生/千人,小学45人/班,中学50人/班配建。

九年一贯制学校服务半径1000米。

九年一贯制学校设置规模宜为4轨36班或5轨45班,服务半径宜控制在500-1000米。

36班时建筑面积约为13872平方米,用地面积为31752平方米(以一级标准计);45班时建筑面积约为16697平方米,用地面积为37716平方米。

按九年一贯制配置学校时,居住社区应设置高中,按34生/千人配建,宜为10轨30班或12轨36班,可采用两个相邻居住社区一所的方式设置。

4.3.2 小学小学按70生/千人, 45人/班配建。

服务半径500米。

设置规模宜为24班、36班,其次4.3.3 中学中学按70生/千人,50人/班配建。

服务半径1000米。

设置规模宜为24班和36班中学。

4.3.4 老年公寓居住社区内应考虑设置老年公寓注。

老年公寓宜安排50张床位以上,其建筑面积应达到1000~2000平方米以上。

室外活动场所不小于150平方米,绿化面积应达到60%。

老年公寓宜独立设置,并与绿地邻近,应设于阳光充足地段。

注:结合南京具体情况,非福利性的老年公寓设施可不由政府投资经营,作为居住用地鼓励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开发建设。

4.4公交站点设施规划4.4.1 根据地区交通组织条件,居住社区宜结合社区中心设置公交首末站,一般可安排2条公交线路,用地约为2500平方米,并在邻近地区安排相应的1000~1500平方米自行车停车场。

4.4.2 居住社区宜结合社区中心设置相对集中的机动车场地(建议车位为200~300个),以满足社区中心配建停车和社会公共停车要求。

机动车停车场宜结合社区中心绿地设置在地下,以节省用地,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根据需要,居住社区中心还应考虑装卸、递送、救护等特殊车辆停车要求(建议车位为3~4个)。

4.4.3周边有轨道交通线通过的居住社区,其中心应考虑结合轨道交通站点设置,并专题分析以安排相应的换乘停车场地。

5. 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5.1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200~250米内的0.5~1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集中设置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除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外),与基层社区公共绿地共同形成基层社区中心,实现居民在步行3-4分钟内可达。

5.2基层社区中心应集中布局,形成中心用地。

用地规模控制在6000~7000平方米。

其中公共设施用地约2000~3000平方米,公共绿地用地约4000平方米。

5.2.1 基层社区中心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5.2的规定设置。

注:1、设置项目后带“☆”号的为一类公共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为刚性规定。

其余项目为二类公共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具有一定弹性,在保证基本服务的前提下可适当扩充调整。

2、具体可根据人口规模和居住社区定位取较高或较低指标。

其中,在保证用地面积的前提下,开发建设强度(建筑面积)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5.2.2 基层社区绿地用地约4000平方米,应形成小公园,并与体育活动站相邻布置。

5.3独立设置的公共设施包括托儿所、幼儿园。

按36名/千人,30人/班配建,设置规模为6班、9班、12班,用地规模指标为6班≥2700平方米、9班≥3800平方米、12班≥4700平方米。

托儿所、幼儿园应按服务范围均匀分布,独立设置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应有独立院落、独立的出入口。

5.4以下设施可在基层社区中心以外布置,但应在规划要点中予以明确。

5.4.1 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一般建筑面积300~500平方米,主要内容为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环卫管理。

物业管理用房应独立设置。

5.4.2 环卫作息场0.8~1.2万人设置一座环卫作息场,一般规模建筑面积20~30平方米,供环卫工人休息、更衣、沐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

环卫作息场视具体情况宜与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设置在一起。

5.5宜结合基层社区中心用地功能集中设置机动停车场地,预留10~20个停车位,以满足中心配建停车及社会公共停车需求,同时还预留装卸、递送、救护等特殊车辆停车位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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