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米易县通乡农村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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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内府办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江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2号),我市制发了《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府发〔2013〕8号),切实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了征地秩序,促进了征地工作推进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与当下社会、经济发展及物价水平不相适应。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函〔2008〕73号)中关于“在执行中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作调整补充,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与《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府发〔2013〕8号)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内江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5日附件内江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征地秩序,促进征地工作推进和社会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江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2号),结合内江实际,对内江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做调整补充。

一、青苗补偿费标准青苗,是指地面种植尚未成熟、未收获的粮食、蔬菜等农作物。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规范征地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行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116号)要求,现将开展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标准修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内容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等因素,对《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中的青苗、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零星林木等补偿标准进行调整修订,具体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四川省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标准修订技术方案》执行。

同时请各地一并对达州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二、工作安排(一)工作职责。

此次修订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在发改、住建、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移民、统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下具体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修订补偿标准,同时收集汇总各县(市、区)补偿标准,制定全市统一补偿标准。

(二)修订审查。

各地修订后的补偿标准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后,于2011年8月15日前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补偿标准汇总并形成全市统一的补偿标准,于2011年9月1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初审。

初审成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复审后,市政府于2011年10月30日前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复审意见完成对成果的修改完善。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凉山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凉山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凉山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4•【字号】凉府发〔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凉山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凉山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批准,现将各县(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凉山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

其中,各县(市)构成比例:西昌市、德昌县、会东县、甘洛县为30%:70%,木里县为50%:50%,其余各县(市)均为40%:60%。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布所辖范围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内容应包括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比例、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实施时间、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措施等。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及时建立完善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取得征地批文,且县(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补偿标准按照《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凉山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凉府发〔2020〕13号)确定的标准执行;尚未取得批文的,按本标准执行。

五、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征地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充分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调查、补偿公告、听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收补偿费用的问题发生,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马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征赔标准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马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征赔标准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马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征赔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5•【字号】阿府办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马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征赔标准的通知(阿府办发〔2008〕11号)马尔康、理县、汶川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为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确保汶川至马尔康公路改建工程(以下简称汶马路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汶马路工程沿线实际情况,州汶马路改建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制定了《汶(川)马(尔康)公路改建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汶(川)马(尔康)公路改建工程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一)、(表二)》,已经州政府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汶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涉及的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征赔费用类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

二、汶马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要坚持标准统一的原则。

要严格执行此次印发的汶马路工程征地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统一标准执行。

三、汶马路工程建设用地要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的原则。

确需占用耕地的,要确保做到“占补平衡”,并按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

四、汶马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征收土地数量,要以实物调查为基础,严格按照统一的补偿标准据实补偿。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汶(川)马(尔康)公路改建工程征地补偿标准┌────────────────┬───┬─────────┬──────────┐│项目│单位│单价(万元)│备注│├─────┬──────────┼───┼─────────┼──────────┤│ 集体耕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亩│ 3.1│三县补偿标准统一,│││费│││经济林木按1.2万元/亩││├──────────┼───┼─────────┤实行包干补偿。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94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94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94号1998年5月12日)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委):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李鹏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治理乱收费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7]24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现状制定和规范我省公路路产补偿收费项目和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所称“公路路产”指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统称。

二、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公路路产补偿费:1、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又未能修复的;2、铁轮车、履带车等机具、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未修复的;3、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缴纳为保证超限车辆通行而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公路路产补偿费。

4、以上应当缴纳公路路产补偿费的单位或个人,能够并且已经对其造成的损坏按原技术标准修复的,不再缴纳公路路产补偿费。

三、本《通知》制定的公路路产补偿费均指单次,发生两次以上的应分别计费。

四、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公路路产补偿费,属预算外资金,由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米易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北街片区安置住房分配方案第四组

米易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北街片区安置住房分配方案第四组

米易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北街片区安置住房分配方案(第四组)按照《米易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约定,本着公开、公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选择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情况根据《米易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住房调换安置)》的规定,换安置的私有产权住房被征收人选择UOIn2—120ι112(三室两厅两卫户型)的共有104户,人员名单见下表:110m 2-120Hf 户型选房人员明细表国有土地上房 公正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 现选择住房调二、安置房源情况110∙120m2房源共有104套可选择,其中17套由于开发商将3间卧室改为了2间卧室,故重新在商品房中拿出17套三室两厅两卫户型(面积为U3∙34m2)用作安置房源。

但因这17套房源属开发商自售区建设的房屋,具体交房时间由开发商确定,故在安置区交房后,选择该17套房源的若没有同时交房,只按照15元/m2标准计算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不再增加倍数。

同时,该17套房源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2.5元∕ι112∙月,置换区域的安置房物业管理服务费为1.2元∕m2∙月。

各第四组被征收人先进行17套房源选房,若抽取到该17套房源可选择放弃,放弃后重新参与安置区内房源选房。

若选择了该17套房源,即视为同意上述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开具选房确认书后,不得以各种理由要求征收部门退房、申请调换或降低物业管理服务费。

2以上房屋面积为预测绘面积,最终以实测绘面积为准,实测绘面积作为最终结算和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依据。

三、安置住房分配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模拟征收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的回购区域建设楼盘和初选户型面积进行分类,根据分类情况采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被征收人根据选房顺序号在协议约定的区域和规定楼盘及选择的户型中进行自主选房。

四、安置住房分配方案按照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第三条第三款第八项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模拟征收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户型面积进行分类,根据分类情况采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被征收人根据选房顺序号在新建安置住房意愿选择的面积相近户型中进行自主选房。

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需引进项 目
2 年内引进并开工建设。
刘先伟
孙成宁
经商局
5
王继伦
需引进项
刘先伟
12
还原铁项目
30000 年产 15 万吨还原铁

2 年内引进并开工建设。
何洪沛
欧世平
发改局
5
郑世平
13
烟叶复烤厂建设项目
20000
年处理烟叶 60 万担
需引进项 目
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做好复烤厂 项目申报,争取把项目争取到米 易。
228 585.36 1290.2(含国储粮油补 贴专户) 153.2(含再就业专户 和社保局经费)
10550
7318.5 29567 1000 516 600 1358.8 1010 9441.5 677 524
8352.4
1125.99 500 18100 228
585.36 1290.2
153.2
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米府办发〔2006〕12 号
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下达 2006 年招商引资项目及目标任务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6 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为全面完成既定
的目标任务,推进米易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县委、县政府决 定将今年确定为招商引资暨项目突破年。新的一年,我们必须负 重自强,自加压力,用新的思路、新的机制、新的办法去推进工 作;必须以项目为支撑,以制度创新为动力,把招商引资作为经 济工作的第一要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招商引资和重大 项目实现新的突破。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将 2006 年招商引资 项目责任和目标任务分解下达。
循环经济 年内建成投产,完成投资 100 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6•【字号】鄂政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省经济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所在县(市、区)最高标准执行。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标准执行。

三、各市(州)人民政府应于本标准公布后三个月内,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转换工作。

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氛围,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本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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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造价标准和造价软件的管理 (一)为促进我省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与公路建设新理 念、技术进步相适应,省交通运输厅按规定组织开展我省补 充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并对实施效果建立评价机 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 理、施工、咨询等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根据公路工 程造价依据和我省补充规定,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符合 我省公路工程造价标准化、信息化管理要求,提供造价数据 在不同编制软件间的兼容接口。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公路工程 造价标准化、信息化管理要求,可适时公布在用编制软件的 使用情况。
人工工日单价仍按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养护工 程预算人工单价的通知》(粤交基〔2010〕1733号)的标准 取定,暂不作调整。
(二)施工机械使用费。 公路工程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应按《公路工程机械台 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计算。其中:不变费用 按定额规定费用计算,可变费用的台班人工费工日单价同生 产工人人工工日单价计算,动力燃料费用按材料费的计算规 定计算,车船使用税按附件1:表3计算。 (三)沿海地区施工增加费。 1.我省沿海地区施工增加费费率标准执行《新办法》规 定。 2.适用沿海地区施工增加费的范围(地区)为:潮州、 汕头、揭阳的惠来、汕尾(不含陆河)、惠州(不含龙门、 博罗)、深圳、珠海、江门的台山、阳江、茂名(不含化州、 高州、信宜)、湛江地区施工受海风、海浪和潮汐影响的构 造物Ⅱ、构造物Ⅲ、技术复杂大桥以及钢材及钢结构工程, 计取沿海地区施工增加费。 (四)规费。 我省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修、专项养护项目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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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同时废止。
二、关于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沿海地区工程施工
增加费、规费、税金、安全生产费

旧路翻新改造工程施工方案

旧路翻新改造工程施工方案

旧路翻新改造工程施工方案目录一、前言 (3)1.1 编制依据 (3)1.2 工程概况 (4)1.3 施工目标 (5)二、工程前准备 (5)2.1 前期调研 (6)2.2 材料准备 (7)2.3 人员组织 (8)2.4 施工设备选择 (10)三、施工流程 (11)3.1 道路现状调查与评估 (12)3.2 设计方案制定 (13)3.3 施工图纸绘制 (14)3.4 施工材料采购与运输 (15)3.5 施工过程监控 (16)3.6 工程验收与移交 (17)四、施工要点 (18)4.1 道路拆除 (19)4.2 路基处理 (19)4.3 沥青路面翻新 (21)4.4 水泥混凝土路面翻新 (22)4.5 绿化及交通标志更新 (22)4.6 其他设施改造 (23)五、安全与环保措施 (24)5.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5)5.2 环保措施 (27)5.3 应急预案 (28)六、施工进度计划 (29)6.1 总体施工进度安排 (30)6.2 各阶段施工时间节点 (31)6.3 进度调整与优化 (33)七、质量控制与验收标准 (33)7.1 质量控制流程 (34)7.2 工程质量检查项目 (35)7.3 工程验收程序 (36)八、维护与保养方案 (38)8.1 日常养护内容 (39)8.2 定期检查与维修 (40)8.3 长期保养策略 (41)一、前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品质的日益提升,老旧小区的改造与更新已成为改善民生、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举措。

本次旧路翻新改造工程项目,旨在针对现有破损严重、使用寿命到期或不符合现行规范的道路进行全面提升,通过改善道路通行条件、提高行车舒适度、增强排水系统效能等手段,打造安全、美观、宜居的城市道路环境。

在施工过程中,我们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尊重社区居民的意愿和需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我们也期待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共同推动城市更新事业的健康发展。

引线弄动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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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线弄动迁方案容易线拆迁方案-引线弄动迁方案:。

2021年,雄曲1区拆迁村。

易线环绕西北绿化带南漳、小北桥、小叶桥、西野桥、叶桥营、东野桥、西四、城子村、王贝、马航台等。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1、容易线环西北绿化带南张、小北桥、小野桥、西野桥、野桥营、东野桥、西四、城子村、北王、晾马台等,义乌市拆迁补偿怎么计算征收其中小野桥、西野桥、野桥营、西四涉及占地,不会涉及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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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大线拆迁安置方案易线工地。

高萌摄2月12日,易线公路一期工程开工易线(新区)公路,全长约18.5km,双向6车道,设计时速80km。

2月12日。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告的必要组成部分随征地分册一并提交。

线上招标系统方案容易线二期什么时候开工空心大哥 -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围。

容易线沿线涉及村11个:大南头、大八于、南八于(贴公告) 沙河村、北城、北剧、南剧、张、西里家营、王家营、东家营勤移植地,河北省保定市拆迁补偿法律咨询钢构室大棚拆迁多少钱一曲槛小栏边。

埂? 工布线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工目布线,普遍存在以下几大难点: 一、hdmi等接口的一体化有源光纤线其接头的度较,厂房拆迁补偿金多久可以拿到北京市拆迁经营场所补偿标准碰到小管径,拐弯多,等多穿管问题,的确不容易布线工。

最新拆迁工方案安大线共占地3788.1亩;拆迁各类房屋(砖混框架结构房、其他楼房砖混房、简易房、简易棚、大棚)20037平米;砍伐各类树木86922棵。

(一)容易线、安大线永久占地围内的地上附着物上应按省道s606雄区至易县公路(容易线)与省道s605雄区至满城公路(安大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

容易线建设需要动迁的村南,修公路集体工地厂房拆迁补偿西野桥,住宅和商业拆迁补偿区别在哪小野桥,沙河营,北城,州拆迁补偿标准2019补偿大南头,青镇北四位村拆迁补偿标准大张堡,分宜县城市改造拆迁补偿规则南剧,晾马台,,新房,西王槐,东王槐,西三村,浒州,东王村,铡? 。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昭通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昭通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昭通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5•【字号】昭政办发〔2016〕156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昭通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昭政办发〔2016〕1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订的《昭通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5日昭通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指导意见目录第一章征地拆迁组织领导第二章征地拆迁程序第三章征地拆迁补偿费及补偿标准第四章征地拆迁工作要求第五章严肃征地拆迁纪律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好“交通先行”战略,全力打好交通基础建设五年大会战,到2020年实现县县通高速公路,把昭通初步建成滇川黔区域综合交通枢纽,提供强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对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确保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顺利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征地拆迁组织领导第一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时不我待。

征地拆迁工作任务艰巨,时间紧迫,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安置的主体责任,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政策到位、宣传到位、工作到位、落实到位,依法征迁、和谐征迁、高效征迁,确保各项工程快速有序推进。

第二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是具体责任人,层层签订《昭通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格奖惩。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通村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通村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通村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4•【字号】峨边府办发〔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通村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峨边府办发〔2016〕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峨边彝族自治县通村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4日峨边彝族自治县通村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提高通村公路建设管理水平,规范项目实施,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通村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0号),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交通需求为出发点,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方针,切实改善通村公路基础设施条件,提升通村公路服务水平,形成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社会支持的通村公路发展机制,逐步构筑内通外联、标准适度、结构合理、设施完善、养管到位的农村公路网络,促进农村公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县同步实现全面小康提供交通保障。

(二)基本原则通村公路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确保质量”的建设管理原则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上级扶持、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组织实施原则。

(三)通村公路范围通村公路是指纳入县十二五、十三五交通规划和脱贫攻坚“四通四有”标准要求的建制村通村公路新建、改建、完善提升以及村与村联网路建设项目。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通村公路建设实行县政府、县交通局、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分级管理负责制。

全州至黄沙河高速公路改扩工程成立拆迁公告

全州至黄沙河高速公路改扩工程成立拆迁公告

全州至黄沙河高速公路改扩工程成立拆迁公告
根据全州至黄沙河高速公路改扩工程的需要,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需要进行相关拆迁工作。

现公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
本次拆迁范围为全州至黄沙河高速公路改扩工程的工程区域内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拆迁补偿方式: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对拆迁户进行合理、公正的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保障。

三、拆迁安置安排:
为了确保拆迁户能够顺利安置,政府将提供合适的安置房屋或购房补贴,并协助处理相关手续和事宜。

四、相关保障措施:
政府将对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进行严格保护,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同时,将加强对拆迁区域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

五、联系方式: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拆迁工作的相关事宜,请联系以下电话或地址:
电话:XXXXXXXXXX
地址:XXXXXX街道XXXX号
特此公告,希望拆迁户密切关注相关通知和政府安排,积极配合工程进展,共同推进全州至黄沙河高速公路改扩工程的顺利进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米易县马鞍山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米易县马鞍山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米易县马鞍山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府函[2011]19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31
【实施日期】2011.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米易县马鞍山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
通知
(川府函[2011]194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为确保马鞍山水库前期工作顺利进行,避免重复建设,现就马鞍山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8月31日起,马鞍山水库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一)枢纽工程坝址以上水库淹没涉及的攀枝花市米易县丙谷镇芭蕉箐村1、5、6组海拔高程1306米以下地区及相应的回水淹没区范围以内。

(二)枢纽工程建设区涉及的攀枝花市米易县丙谷镇芭蕉箐村1、2、5、6组及沿橄榄河河岸地区核定标明的施工红线范围以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7〕6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7〕6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7〕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加强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科学规划、多措并举,在确保实现“乡乡通油(水泥)路,村村通硬化路”目标的基础上,引导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交通网络,切实增强农村道路通行保障和服务发展能力,提升交通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交通支撑。

(二)主要目标。

以构建和完善外通内联、通村畅乡的农村交通网络为目标,以服务农村重要聚居点出行及农业产业、乡村旅游发展需要为重点,着力推进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建设。

到2025年,农村主要居民聚居点、重要农业产业园区、乡村旅游景点实现道路基本覆盖,具备条件的建制村联网路基本打通、村内通组路不断延伸,农村交通网络进一步完善,服务“三农”能力明显增强,基本适应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需要。

二、主要措施(三)科学编制道路规划。

合理布局建制村联网路和村内通组路网络,紧密衔接精准扶贫及农业产业布局、乡村旅游发展、幸福美丽新村建设等规划,促进道路与农业产业和人居环境融合发展。

【基础】米易贤家新区安置房及基础设施PPP项目

【基础】米易贤家新区安置房及基础设施PPP项目

【关键字】基础米易县贤家新区安置房及基础设施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第三次)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受米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拟对米易县贤家新区安置房及根底设施PPP项目组织公开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等文件规定,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社会资本参与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通过后的社会资本方可参加正式投标。

一、采购编号:MCCG(2017)013号二、项目名称:米易县贤家新区安置房及根底设施PPP项目三、项目授权主体:米易县人民政府四、项目实施机构:米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五、建设内容和规模:1、建设内容(1)安置房建设内容:新建安置房两处,包括地上住宅、配套设施建筑(社区用房、物管用房、活动用房等)、地下建筑(地下机动、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配套设施工程(小区道路、绿化、全民健身场所等)。

(2)根底设施建设内容:道路包括道路工程、路基工程、桥梁工程、涵洞工程、市政综合管网工程、道路绿化及沿线设施等;站前广场包括铺装、绿化、水体景观、停车场、建筑及功能附属工程。

2、建设规模(1)征地拆迁:征收集体土地约258亩,涉及拆迁安置农民132户(431人)。

(征地拆迁工作由政府方负责组织实施)(2)安置房建设规模:柳溪河安置房规划用地面积约26953㎡(40.43亩),规划总建筑面积约57887㎡,其中地上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约46341㎡,不计入容积率的部分建筑面积约85㎡,地下建筑面积约11461㎡;贤家安置房(一期)工程规划用地面积约11892㎡(17.84亩),规划总建筑面积约28437㎡,其中地上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约23696㎡,地下建筑面积约4741㎡。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40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40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现将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53号)批复同意的《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重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泸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31日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53号)批准,为规范操作,促进征地工作推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一条青苗补偿费标准(一)征收(用)农村集体耕地,按市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给予1年的补偿,补偿面积依据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耕地面积(水平投影面积)。

(二)青苗费归种植者所有。

第二条林木、果树、花卉、苗木等附着物补偿标准(一)林木、果树、花卉、苗木补偿以征收(用)土地的投影面积扣除耕地、其他农用地中的畜禽饲养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晒谷场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之差为依据,按附件1规定标准补偿给被征地合作社,由被征地合作社据实补偿给附着物所有者。

(二)在耕地内种植的作物,已作附着物补偿的不给予青苗补偿,已进行青苗补偿的不给予附着物补偿。

(三)征地时已枯死的果木、花卉等不予补偿。

(四)果木类栽种密度超过合理种植规范,按合理种植规范计补;对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果木,按合理种植量标准折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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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 元 / 个 2600 元 / 个 以个数计算(含内部设施) 3000 元 / 个
简易棚
无墙或不完整
牲畜、家禽棚、灰棚、柴禾
10
堆放、楼顶花园等简易棚半
封闭
说明:
1. 房屋面积以外墙体为准,层高以横墙为准。 2. 砖房的层高需在 2.8 米以上。 3. 土墙房的层高需在 2.5 米以上。 4. 加层部分 : 木楼板、竹楼板、水泥预制板其楼层层高在 2 米至 2.5 米按该类房屋标准的三分之二计
为切实搞好我县通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 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4〕39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 于对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 〔2002〕372 号)、《攀枝花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攀枝花市人 民政府第 54 号令)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
旱地
8000
土质肥沃,而平坦的水浇地;日照充 足 , 旱涝保收 ,土地平坦,每年种植两季旱 地作物的稳产高产地。
说明:25 度以上的坡耕地按林地补偿。
5
附表 2:
征用土地房屋补偿标准
房屋 名称
房屋 结构
房屋 等级
补偿 标准
单位:元 / 平方米 备注
砖房
框架
全框架、全现浇,由承重梁
550
及构造柱完全承重
3
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调和土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青苗、地面 附着物的核实等工作。
五、本办法适用于我县通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补 偿安置。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表 1: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附表 2:征用土地房屋补偿标准 附表 3:征用鱼塘、水库补偿标准 附表 4:征用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附表 5:征用土地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附表 6:成片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附表 7:征用土地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十一)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使用乡、村、社道路的,沿线 各乡(镇)、村、社和个人均不得收费,违者没收非法所得,并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施工单位应对道路进行必要的维修和养 护。
二、人员安置 县公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给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村、社 调整土地或新开垦土地,实行就地就近后靠分插安置。 三、严格征用土地补偿经费管理 (一)各有关乡(镇)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专 户专储、专款专用、统筹兼顾、讲求效益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 用,不准挪用和截留。 (二)坚持分户管理和“三公开”( 测量公开、登记公开、 补偿公开 ) 的原则。 四、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通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征
1000 1500 850 500 440 800 720
400
油菜拱竹牛皮菜白菜花生萝卜青菜等 不分糖果蔗
田 地
高粱、苦荞、土豆 红薯、饲料作物等
说明:青苗补偿以调查时土地现状为准。
7
附表 5:
征用土地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设施 名称
院坝
围墙
设施 结构
水泥 三合土

砖 土
单位 单价 (元) (元)
20
(八)实行占道还道和占沟还沟的道路、沟渠不予补偿;能 够实现土地置换的土地不予补偿。
(九)违法占地修建的建 ( 构 ) 筑物(经已查处的除外)和
2
原宅基地应还耕而未还耕的,不予补偿。未经依法批准的砖瓦 窑、石灰窑池、采石场、采沙场和天然野生的灌木杂丛,不予补 偿。
(十)从工程建设颁布的有关事宜的通告之日起,除依法婚 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或无计划生育的人员不予安置。凡抢 栽、抢种各种经济林木和农作物,新开垦土地,新开挖鱼塘、坑 塘,修建新坟、旧坟改造,抢建的建 ( 构 ) 筑物和对现有建 ( 构 ) 筑物、设施进行改、扩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补偿标准 1000 2500 3500 4000 1500
2500
单位:元 / 亩
备注
香芭蕉 枣 树
挂果
2500
果 芒 果 广 柑
园 葡 萄
挂果
4000
青、花椒 核桃 板栗 樱桃 梨树 桃树 李子 脐橙 苹果 石榴 木瓜
桂 圆 荔 枝 青 枣 枇 杷
挂果
4500
说明 : 1. 果园、桑园、苗圃应有常规密度且面积在 0.2 亩以上。 2. 果园、桑园、苗圃内有附着物的 , 其附着物参照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主题词:国土 公路 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县政协办,县纪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 年 4 月 27 日印发
(共印 50 份)
4
附表 1:
项目
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标准
单位:元 / 亩 备注
水田
24000
有充足的水源保证,交通便利,土质肥 沃,每年种植早市蔬菜和水稻的高产稳产 田。
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米府办发〔2007〕25 号
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米易县通乡农村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米易县通乡农村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
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米易县通乡农村公路建设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
说明:浆、石砌鱼塘的塘埂,扣除 1.5 米深的高度,超出部分按堡坎计算。
附表 4:
类别
蔬菜
甘蔗 水稻 小麦 烤烟 玉米 其他
征用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 / 亩
标准 3250 3000
2500


大棚早市蔬菜
苦瓜 丝瓜
西红柿 茄子 海椒 冬瓜 西瓜 藕 山药 食用芦荟 珍珠瓜 三月瓜
2000
芹菜香菜豇豆 黄瓜 四季豆 豌豆 早玉 米 蒜苔 香芋 香椿 地膜土豆
算;其楼层高在 1.5 米至 2 米按该类房屋标准的二分之一计算;其楼层层高在 1 米至 1.5 米按该楼
层标准的三分之一计算;其楼 层层高不足 1 米的不予补偿。
6
附表 3:
征用鱼塘、水库补偿标准
类别
浆砌 塘库(鱼塘)
标准 5000
单位:元 / 亩 备注
按蓄水面积
土塘库(鱼塘)
3000
按蓄水面积
9
附表 7:
征用土地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类别
单位
荔枝 桂园 青枣 枇杷

芒果 苹果 梨子
石榴 葡萄 樱桃 广柑 桔橙 桃子

李子 枣子
红心果

香芭蕉

木瓜

竹子

斑竹

桉树

攀枝花树 红椿树

桑树

生长(结果)情况
盛果(50 斤以上) 初挂果
苗(30CM 以上)
盛果(50 斤以上) 初挂果
苗(30CM 以上)
墓碑的坟墓 600
1500
废弃、垮塌不能使用的 不予补偿
300
废弃、垮塌不能使用的
75
不予补偿, 每户限只补偿其中之一
400
8
附表 6:
成片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分类 类别
现状或生长情况
实生苗(0.5m 以下)

0.5 - 1m 的苗
苗 果树 嫁接苗和 1m 以上未挂

果苗
苗圃

树苗


嫁接苗、林、苗圃
补偿标准 (元)
150 80 10
100 50 5
30 15 不补偿
40 15
40 20 5
80 50 20
15 2
50 20 10
300 200 80 20
2 1 0.5
备注 佛手柑 花椒 黄桷兰 桂花 酸角树 柿子 板栗 斑鸠菜 野生不补偿 白扣 罗汉果 草果 大叶枇杷
高度 2m 以下不补偿 杂树
平方米
8
5
平方米
10
5


含空心砖
灶头
节能灶 砖 土

800 经县能源办鉴定并出具证明
300
每户只限一个
150
粪(水)池 水泥、石条
水塔


400 150
水缸
水泥

100每户只限一个来自粮仓口400
堡坎 坟墓
水泥沙浆 片石
土 石砌 浆砌 碑坟
立方米 座
沼气池

浆砌

水井


机 压井

80 60
碑坟指砖、石、水泥、修砌 300 加有花岗石、其它材料刻成
1
补助费由公路建设业主单位拨付给有关乡 ( 镇 ) 人民政府 , 再由 乡 ( 镇 ) 人民政府支付给被征地或安置的村、社,主要用于安置 被征地人员 , 乡 ( 镇 ) 和村、社不能截留该项费用。
(四)施工过程中需要临时用地的,由公路建设业主单位向 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 地协议,经依法批准后方可用地。建设单位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 建永久性建 ( 构 ) 筑物。临时占用土地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 , 第一年按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从第二年起以实际占用时间按 每年水田 1810 元 / 亩、旱地 905 元 / 亩的标准进行补偿,施工 结束后由用地单位按原用途予以恢复或支付 1000 元 / 亩的复垦 费,并按每年每亩 300 元的标准支付 3 年土地熟化费。土地复垦 按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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