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外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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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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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

【标 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发﹝2003﹞19号
【发文日期】2003-01-07
【实施时间】2003-01-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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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5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4.08•【文号】国税函[2005]290号•【施行日期】2005.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5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国税函[2005]290号)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重庆、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2〕38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精神,现将2005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见附表)下达给你局。

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在严格审批基础上,依附表所列企业名单及免税数量指标,办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税手续。

附件:2005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四月八日附件2005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单位:万吨┏━━┯━━━━━━━━━━━━━━━━━━━┯━━━━━━━━━━┓┃序号│企业名称│第一批下达免税数┃┠──┼───────────────────┼──────────┨┃│合计│400.0┃┠──┼───────────────────┼──────────┨┃1│上海宝钢集团公司│50.0┃┃├───────────────────┼──────────┨┃│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40.0┃┃├───────────────────┤┃┃│宝钢集团上海第一钢铁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上海二钢有限公司│┃┠──┼───────────────────┤┃┃│上海三钢有限责任公司│┃┠──┼───────────────────┤┃┃│宝钢集团上海五钢有限公司│┃┠──┼───────────────────┼──────────┨┃│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9.5┃┠──┼───────────────────┼──────────┨┃│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0.5┃┠──┼───────────────────┼──────────┨┃2│武汉钢铁(集团)公司│32.0┃┃├───────────────────┼──────────┨┃│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31.7┃┠──┼───────────────────┼──────────┨┃│武钢集团汉口轧钢厂│0.3┃┠──┼───────────────────┼──────────┨┃3│鞍山钢铁集团公司│84.0┃┃├───────────────────┼──────────┨┃│鞍钢集团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60.0┃┠──┼───────────────────┼──────────┨┃│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24.0┃┠──┼───────────────────┼──────────┨┃4│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10.0┃┃├───────────────────┼──────────┨┃│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6.0┃┠──┼───────────────────┼──────────┨┃│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4.0┃┠──┼───────────────────┼──────────┨┃5│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3.5┃┃├───────────────────┼──────────┨┃│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0.4┃┠──┼───────────────────┼──────────┨┃│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0.6┃┠──┼───────────────────┼──────────┨┃│山西太钢不锈钢科技有限公司│2.5┃┠──┼───────────────────┼──────────┨┃6│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0.0┃┃├───────────────────┼──────────┨┃│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6.0┃┠──┼───────────────────┼──────────┨┃│马钢(广州)钢材加工有限公司│3.0┃┠──┼───────────────────┼──────────┨┃│马钢(芜湖)加工配售有限公司│0.5┃┠──┼───────────────────┼──────────┨┃│马钢(慈湖)钢材加工配售有限公司│0.5┃┠──┼───────────────────┼──────────┨┃7│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4.0┃┃├───────────────────┼──────────┨┃│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0┃┠──┼───────────────────┼──────────┨┃│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8.0┃┠──┼───────────────────┼──────────┨┃8│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9│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0┃┃├───────────────────┼──────────┨┃│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3.0┃┠──┼───────────────────┼──────────┨┃│邯钢集团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4.0┃┠──┼───────────────────┼──────────┨┃│邯钢集团衡水薄板有限责任公司│1.0┃┠──┼───────────────────┼──────────┨┃10│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0┃┃├───────────────────┼──────────┨┃│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4.7┃┠──┼───────────────────┼──────────┨┃│重庆四钢钢业有限公司│0.3┃┠──┼───────────────────┼──────────┨┃11│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0.0┃┃├───────────────────┼──────────┨┃│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8.0┃┠──┼───────────────────┼──────────┨┃│南京钢铁有限公司│1.0┃┠──┼───────────────────┼──────────┨┃│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1.0┃┠──┼───────────────────┼──────────┨┃13│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0┃┠──┼───────────────────┼──────────┨┃14│杭州钢铁集团公司│5.0┃┃├───────────────────┼──────────┨┃│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5.0┃┠──┼───────────────────┼──────────┨┃15│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5┃┃├───────────────────┼──────────┨┃│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5┃┠──┼───────────────────┼──────────┨┃16│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3.0┃┠──┼───────────────────┼──────────┨┃17│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5.5┃┠──┼───────────────────┼──────────┨┃│湖南华菱涟钢薄板有限公司│4.5┃┠──┼───────────────────┼──────────┨┃18│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88.0┃┃├───────────────────┼──────────┨┃│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广州珠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85.0┃┠──┼───────────────────┼──────────┨┃│广州钢管厂有限公司│0.5┃┠──┼───────────────────┼──────────┨┃│广州金莱冷轧带钢有限公司│0.5┃┠──┼───────────────────┼──────────┨┃19│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1.0┃┠──┼───────────────────┼──────────┨┃20│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1.2┃┃├───────────────────┼──────────┨┃│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0.3┃┠──┼───────────────────┼──────────┨┃│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0.6┃┠──┼───────────────────┼──────────┨┃│齐齐哈尔北方锻钢制造有限责任公司│0.3┃┠──┼───────────────────┼──────────┨┃21│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1.0┃┃├───────────────────┼──────────┨┃│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1.0┃┠──┼───────────────────┼──────────┨┃22│天津钢管有限责任公司│1.0┃┠──┼───────────────────┼──────────┨┃23│东北特钢集团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1.2┃┠──┼───────────────────┼──────────┨┃24│东北特钢集团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1.0┃┠──┼───────────────────┼──────────┨┃25│江苏泰富兴澄特殊钢有限公司│8.0┃┃├───────────────────┼──────────┨┃│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8.0┃┠──┼───────────────────┼──────────┨┃26│江苏锡钢集团有限公司│1.2┃┃├───────────────────┼──────────┨┃│无锡华润制钢有限公司│1.2┃┠──┼───────────────────┼──────────┨┃27│石家庄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0┃┠──┼───────────────────┼──────────┨┃28│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6.6┃┃├───────────────────┼──────────┨┃│苏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6.6┃┠──┼───────────────────┼──────────┨┃29│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6.0┃┠──┼───────────────────┼──────────┨┃30│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8┃┃├───────────────────┼──────────┨┃│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0.8┃┠──┼───────────────────┼──────────┨┃│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0┃┠──┼───────────────────┼──────────┨┃31│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32│鄂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0┃┃├───────────────────┼──────────┨┃│鄂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0.6┃┠──┼───────────────────┼──────────┨┃│湖北鄂钢股份有限公司│3.4┃┠──┼───────────────────┼──────────┨┃33│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青岛钰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34│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5┃┃├───────────────────┼──────────┨┃│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0.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2┃┠──┼───────────────────┼──────────┨┃35│江阴市华西高速线材厂│3.0┃┠──┼───────────────────┼──────────┨┃36│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1.5┃┠──┼───────────────────┼──────────┨┃37│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1.25•【字号】桂地税发[2005]268号•【施行日期】200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68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减免税管理的重要意义减免税是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制度构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减免税是国家为了照顾国民经济中某些特殊情况,运用税收调节职能,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种鼓励或照顾措施。

减免税管理是全部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哪些纳税人的什么项目,在什么范围内给予减税、免税,减免多少,减免多长时间,直接关系到税款征收的多少。

因此,减免税对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把握税收减免税政策的实质,用足用活用好税收减免税政策,支持我区经济的发展;依法办事,不断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强化税收征管,确保减免税政策落到实处。

二、成立减免税领导小组减免税具有很强的国家法律法规性,无规定的减免税决定无效。

减免税权高度集中,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因此,减免税是一项严密、科学、权威、规范、复杂的政策性工作,需要各级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税政部门负责日常操作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废)【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643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5.06.21【实施日期】2005.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6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做好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24号),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法合并研究提供详细的数据分析依据,今年我们将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系统的适用税率和实际征收率进行了细化处理,增加了税率及优惠情况的选择。

修订后的申报系统,将统计分析我国涉外税收定率定期减免税的总量规模、主要减免项目以及减免税在地区、企业注册类型和行业上的分布特征等基本情况。

为此,今年各地上报总局的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应对减免税情况进行详细的统计分析,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二、根据前一阶段各地反映的识别码、手工录入、数据更新、数据上报与接收等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各地因机构变动、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纳税人识别号发生变化的,如果企业仍使用原注册码申报,在税务机关往汇算清缴系统读入该企业申报数据时,系统提示“注册码与本企业自身重复”,无法读入申报数据,按以下方法处理:一是重新申请新的注册码;二是使用旧的注册码,主。

106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06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10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执行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现将修改后的75号文操作规程(见附表1至附表7)印发给你们,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5]124号)中的附表6和附表7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1: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并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附表2:境内居民自然人注入境外权益并返程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附表3:境内居民法人境外投资企业转作返程投资特殊目的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附表4: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附表5:特殊目的公司因重大资本变更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及备案附表6:境内居民自然人为其已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附表7:境内居民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资金调回及开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附表1: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并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要素┃注意事项┃┣━━━━━━━╋━━━━━━━━╋━━━━━━━━━━━━━━━╋━━━━━━━━━━━━━━━━━━━━━━━━━━━━━━━━━━━━━━━━━━┫┃1、《中华人┃ 一、境内居民法┃1、境内居民所设立或控制的特殊┃1、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备案事项应当由所在地外汇┃┃民共和国外┃人┃目的公司均须依照75号文件规定┃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文号】国税函[2011]34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现就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以下简称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境外居民个人取得H股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045号文件废止后,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其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境外居民个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时应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但鉴于上述税收协定及税收安排规定的相关股息税率一般为10%,且股票持有者众多,为简化税收征管,在香港发行股票的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派发股息红利时,一般可按1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

四、对股息税率不属于10%的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为低于1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可按“通知”规定,代为办理享受有关协定待遇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多扣缴税款予以退还;(二)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为高于10%低于2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协定实际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三)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为与我国没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及其他情况,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4【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苏国税函﹝2005﹞77号【发文日期】2005-03-07【实施时间】2005-01-15【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今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工作中要认真总结去年经验,加强对税务部门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针对企业类型、行业、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认定等易发生填报错误的项目进行重点辅导,提高原始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汇算清缴数据未进行入市局服务器的地区从今年起在2004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需统一进入市局服务器。

三、认真做好涉外企业所得税审核评税工作。

近年来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监控力度,各地都结合汇算清缴开展了对涉外企业所得税审核评税,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根据总局的有关要求和实践中反映的问题,现将审核评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审核评税时间:涉外企业所得税审核评税按年进行,一般应在年度申报结束后至12月31日的期间内完成。

5月底之前主要工作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的要求完成对企业资料的审核,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外商投 资企业 以其分公 司 ( 分厂 ) 的名 义采 购 的 自用 国产 设备 , 由该 分公 司 ( 厂 )向所 在地 主管退 分 税机 关 申请 办理 退税 。 对外合 作 开采海 洋石 油资源 的 中外合作 油气 田项 目 ,由合 作油 气 田的 作业 者 、作业 机构 或作 业分 公 司 申请 办理退 税 。 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 商投资企业在 投资总额 内采 购的 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 退税政策 第 四条 享 受退 税 的项 目范 围
第 三章 项 目确认 书和设 备 清单 的办 理
第六 条
发 展 和改 革 委员会 按 照 规 定权 限 出具 项 目确认 书 。投资 总额 3 0 0 0万 美元 及 以上 的 鼓 励类 外
商投 资项 目,由 国家发 展 改革 委 出具项 目确认 书 ;投 资 总额 3 0 美元 以下 的鼓 励 类 外商 投 资 项 目 ,由 0 0万 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 和计 划单 列 市 及新 疆 生产 建设 兵 团 发展 改革 委 ( 以下 简称 “ 省级 发 展 改革 委 ” 出具 ) 项 目确认 书 。具体 范 围包 括 : ( )中外 合 资项 目 、中外合 作 项 目、外 商独 资项 目; ( )中外合 资 企 业 、中外合 作 企 业 和 外商 独 一 二 资 企业 通 过增 加 外 方注 册 资 本 扩大 项 目投资 总 额 的增 资 项 目 ; ( )中 外合 作 开 采 的 海 洋 石 油勘 探 开 发 三
企 业 可 与承 建 企业 签 订 委 托 购买 国产设 备 协 议 ,其 委 托 由承 建企 业采 购 的 国产 设 备 并 取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交 由外 商投 资企 业 按规 定 申请 办理 退税 。 第 五 条 本 办法 所称 国产设 备 是指 鼓励 类 外 商投 资 项 目采 购 的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 生产 、作 为 固定 资产管 理 的设 备 ,包括 按 照购货 合 同随设 备购 进 的配套 件 、备 件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28日国税发〔1995〕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当年获利、第二年又发生亏损,应如何确定获利年度及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的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无论其开业当年的实际经营期长短,均属于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开始获利的年度,除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所述情况外,均应当从该年度起连续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外商投资企业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所述情况,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企业选择就当年获得的利润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可推延于下一年度(而不是从下一获利年度)起计算。

因此,如企业获利次年发生亏损,不得重新确定开始获利的年度及再推延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7.19•【字号】桂地税发[2005]168号•【施行日期】2005.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168号)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分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广西地税征管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纳税评估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资料、涉税信息,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以及纳税信用和规范程度进行综合评定,并提出日常监控和征管措施建议。

实施纳税评估对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强化税收征管,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办法》,要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并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自治区地税局成立纳税评估领导小组,组长由蒙启华副局长担任,成员由莫树荣、王庆华、周丽琼、刘贵平、黄冠平、黄德成、裴朝伟等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刘贵平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征管处,具体负责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的开展。

各级地税部门也要相应成立纳税评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部门,负责开展具体的纳税评估工作。

二、精心组织,分工负责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严密、科学、复杂的系统工程,直接涉及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和涉税信息的掌握程度,也涉及上级税务局的征管、税政、计统、稽查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同时涉及相关部门的经济指标的信息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1.10•【文号】国税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已经2004年12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一月十日附件: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2005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税收工作意义重大。

全国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稳步实施税收改革,全面强化科学管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实现以下目标:一是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而稳定增长。

各税种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协调增长,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有所提高。

二是通过深化税收改革,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使税收制度、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三是加强税务系统执政能力建设,使税务干部队伍素质得到提高,税务部门形象有新的改善。

全国税务系统要坚持把握指针、明确方向,服务大局、发挥作用,围绕主题、抓住重点,抓好两基、打牢基础,改进作风、狠抓落实的原则,围绕税收工作主题,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反映, 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其股权发 生转让后 , 将
属 于股权 转 让 前 年度 实现 的利 润 分 配给 受让 股 权 的外 国
投资者 现将外国投资者以受让股权前企业实现的利润 再投资有关退还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通知如下:


以受让 方式取得外商投 资企业股权的外国投 资
( ) 二 按照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 资企 业从事投 资业务若干税收 问题 的通知 ( 财税字 [9 4 19 ) 第 O 3 ) 定, 8号 规 可以视 同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优 惠的专门从 事投资业务 的外商投资企业。
析报 告、 行业协 会资料 、 行业 专家顾 问的咨询报 告 、 贸 易金融报道 、 企业 公开财 务报告 、 竞争 对手广 告 、
产 品技术 分析、 同的供应商和顾客 、 共 竞争 对手 的前
雇 员等。
信息搜集 工作可 由本企业财会人 员完 成,也可 雇佣 外部专 门的管理咨询机构去完成 ,例如会计 师
维普资讯
() 2 销售合 同、 银行信用证及支付票据 ; () 3 企业 国内定价政策 。 4 企业被调查产 品的生产和销售成本 。 . () 1 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过程和 成本 资料 ; () 2 企业过 去两年 被调 查产 品的利润 、 净利 润
二、外 国投资者从与其有直接 拥有或 间接拥有 或被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外经 贸财 会》 对 杂志 2 0 0 6年第 1 期
地 方税 务 局 :
同一人拥有 10股权 关系的下列关联方受让股权 ,且按 0%
该 关联转让方股权成本价成 交的 ,谊 外国投资者在 受让 股权后 ,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在 其受让股权前 实现 的利润, 中国境 内再投资 的, 在 不爱第一条规定 限制 , 按

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文件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局,各直属海关,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于2006年1月1日实施。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主题词:外资登记意见通知抄送:外交部、司法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2006年4月27日印发附件: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就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提出以下执行意见。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要求,强化反避税工作,提升工作质量,现将2005年反避税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继续强化反避税基础工作(一)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的标准判定关联企业,并认真做好关联申报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如实、完整地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对不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地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受理纳税申报的税务人员进行辅导和培训,共同做好关联申报管理工作。

(二)要积极利用总局购买的国家统计局和BVD公司信息资料库,充分发挥其在反避税调查、调整中的作用,加强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查询权限和信息使用的范围,确保妥善使用和保管数据资料。

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主动与其他税收管理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充分利用相关信息资料,特别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等资料,加大分析对比力度,堵塞避税漏洞。

加强与海关、银行、工商、外贸、统计、证券等部门的联系,努力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本地区反避税信息库。

二、努力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一)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筛选长期亏损、长期微利或跳跃性赢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作为反避税审计的对象。

在今年取消选案指标考核的情况下,不断加强反避税调查的深度和广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全区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和异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全区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和异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全区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和异常申报核查分析情况的通报【标 签】增值税,增值税纳税评估,存在问题【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桂国税函﹝2006﹞392号【发文日期】2006-06-28【实施时间】2006-06-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区局关于“质量、效率、落实”的工作要求和2005年全区增值税纳税评估座谈会的工作部署,区局于2006年4月10日至18日组织11个检查组对全区2005年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及2005年7月征期至2006年3月征期开展增值税异常申报核查分析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区2005年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及2005年7月征期至2006年3月征期开展增值税异常申报核查分析取得的成效 (一)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取得较大的进展 1.增值税纳税评估和异常申报核查分析取得初步成果 2005年全区共评估6459户次,评估补税或调减留抵税额1118户次,补税额5196万元,加收滞纳金125万元,调减留抵税额425.7万元;移送稽查153户次,稽查补税19户,补税527.9万元,加收滞纳金58.5万元,罚款7.6万元。

2005年7月征期至2006年3月征期,全区共开展异常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查分析28656户次,通过核查分析转纳税评估2894户次,通过核查分析和评估补税或调减留抵税额455户次,补税额1535.49万元,加收滞纳金60.9万元,调减留抵税额288.9万元,移送稽查107户次。

2.组织机构和人员基本上得到落实 全区14个地级市及其所辖区县国税局基本上都成立了增值税纳税评估领导小组或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工作。

各市国税局流转税科都配备有专人负责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

各县(区)国税局综合业务股都设置了专门的纳税评估岗位,负责下达纳税评估计划、对本单位的评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对评估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评估选案、调查分析和评定处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1]142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1.12.20
【实施日期】2001.12.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
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20日国税发〔2001〕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所
得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的,应以其当期销售收入,扣除当期相应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期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已售房产已预征的所得税+当期预征所得税二、企业预售房地产的,其取得的预收款,应按《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6•【字号】桂政发[2005]49号•【施行日期】2005.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5]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2004年,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不仅进一步减轻了农民负担,而且有力地促进了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2005年是改革攻坚的关键一年,要继续调整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进一步推进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根据《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任务和要求,切实做好2005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和完善农村分配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制度,加快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

试点工作总的要求是:按照不断深化、综合配套、巩固完善、探索创新、有所突破的思路,全面落实免征农业税政策,努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进一步探索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确保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自治区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制定计划、明确分工、抓好落实。

二、加强分类指导,全面免征农业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从2005年起,全区全面免征农业税。

农业税正税免征后其附加要随正税同步免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施行日期】201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民间投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全区各级地税机关务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中央重视和鼓励民间投资的精神,充分认识发展民间投资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决策部署。

各级地税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抓好有关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宣传,优化服务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采取一系列服务措施,不断提高促进民间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的执行力。

一是要简化和优化审批程序。

依法下放减免税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税效率和质量,将审批工作程序向纳税人公示,确保促进民间投资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得到顺利贯彻实施。

二是要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对各类减免税业务实行“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站式管理,确保纳税人能够在各级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享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及时、有效地办理。

推广应用网上申报、电话申报、邮寄申报等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99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西地税的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减免税清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税政部门牵头,征管、计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清理工作小组,结合2004年减免税普查开展一次减免税情况全面清理,并在2005年7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上报区局。

二、2005年8月,区地税局将根据各地清理检查情况,对部分市地税局的减免税清理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略)
二○○五年五月十日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废)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2002]56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2.06.01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一个时期以来,许多地区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在原合同以外大规模追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对这些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否比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102号]的规定,单独计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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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国税函﹝2006﹞44号
【发文日期】2006-02-13
【实施时间】2006-02-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地要充分学习领会《通知》的内容,提高对汇算清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规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周密的实施方案,强化内部培训,加强纳税辅导,规范工作程序,确保2005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圆满完成。

二、各地要全面推行电子申报,熟练掌握运用汇算数据“审核工具”,对企业申报数据进行预审,发现错误信息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及时进行修改和查证,尽可能把发现的问题解决在基层主管税务机关,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提高汇总数据的上报质量。

三、认真做好纳税评估,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和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办法的规定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实施纳税评估初评和案头审计,提高企业报送年度汇算清缴资料的规范性、数字逻辑性以及自行调整的自觉性,促使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上一个新台阶。

四、继续做好下放和取消审批事项后续管理与汇算清缴的衔接工作。

下放和取消审批项目方便了纳税人,但同时也造成了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也影响了后续管理的质量。

各地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合理安排好时间和进度,要保证汇算清缴工作按时保质保
量完成。

另外还要注意审核出口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中相关证明的出具时限问题,防止出现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

五、今年的汇算清缴软件中,总局完善了零申报企业和亏损企业的填报内容,新增了对上述企业的分析功能。

各地要充分利用汇算清缴软件提供的分析功能展开分析、调查和研究工作,并形成专题报告,与汇算清缴工作报告一并上报区局。

六、请各市国家税务局务必在6月25日前向区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含汇总数据)及相关报表,同时附报下发所辖县(市、区)有关汇算清缴的文件。

七、为确保今年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区局对此项工作将组织进行检查和评比,表彰先进,对工作质量差和问题多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追究领导责任。

八、各地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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