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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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统一印制普通发票换版的通知

关于省统一印制普通发票换版的通知

急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件粤国税发〔2009〕140号关于省统一印制普通发票换版的通知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根据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13号)精神,为全面推进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结合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省国税局决定启用集中印制的新版统一普通发票(简称“省统新版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统新版发票特征(一)纸质特征1.发票封面采用60克本色牛皮纸印制。

2.发票内页采用白色无碳复写纸印制。

其中发票存根联采用专用无碳复写纸,发票联、抵扣联和税务机关存根联采用新式复合防伪水印专用无碳复写纸(正面透光有明显菱形水印“SW”字— 1 —样,纸张背面有桃红浅色线条)。

(二)版面特征1.发票封面、封二、封三和封四的文字印色均为黑色。

2.发票内页印刷颜色:(1)发票联的文字印色为棕色,抵扣联和税务机关存根联的文字印色为绿色,其发票监制章的印色均为红色;其它联次的文字印色为黑色,其发票监制章的印色均为蓝色。

(2)手写版的发票联、抵扣联和税务机关存根联的发票号码印色均为红色;其他联次的发票号码印色为蓝色。

(3)电脑版发票号码印色第一联为红色,第二联为紫蓝色(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为蓝色),其它联次为蓝色。

3.发票字体:手写版发票的发票名称用楷体字4号20级,电脑版发票的发票名称用楷体字3号24级,发票票头第二行“发票联”用黑体字4号20级,发票内容用楷体字5号14级印刷。

4.电脑版发票采用折叠式连续印刷。

5.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外,其它版式的发票在以下地方印有色块:①大、小写金额栏;②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后面的数字;③限额电脑版发票“合计金额超过X元无效”。

(三)成品规格1.手写版发票成品规格为17×10.2cm,裁剪版发票成品规格为18.9*13cm。

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税总发〔2017〕31号 2017-03-21

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税总发〔2017〕31号  2017-03-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03-21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自2015年12月1日起税务总局推行了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电子发票推行工作推行通过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各地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电子发票推行工作,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满足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的合理需求。

二、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行业重点推行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总结前期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情况,做好分析评估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重点在电商、电信、金融、快递、公用事业等有特殊需求的纳税人中推行使用电子发票。

三、规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纳税人自建为主,也可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税务总局负责统一制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建设对服务平台进行监督管理的税务监管平台。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必须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国税机关备案。

四、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各地国税机关要利用多种渠道,切实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购买方向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打印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现行增值税发票系统进行了整合升级,并在部分地区试运行取得成功。

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正常使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试行)》(附件1),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及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二、为保障系统推行进度及纳税人正常使用,各省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推行进度情况,按季度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报本省推行计划。

税务总局向税控装置供应商通报各省推行计划,供应商在保障供应前提下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安排生产计划,向税务总局(电子税务中心)提出税控装置初始化需求,税控装置供应商将初始化后的数量报各省信息技术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开展的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等管理工作,适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

三、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升级版推行工作,将推行工作做好做实,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推行方案,实现服务单位的有序竞争。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1.06•【字号】桂国税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税发〔2015〕2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税收信息化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是税收科技领域又一重大创新,是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根本性变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将进一步堵塞征管漏洞,减轻纳税人负担,实现增值税一体化管理。

为做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自治区国税局成立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王柳德任组长,副局长欧发明、杨辉、总经济师李传玉任副组长,办公室、货物劳务税处、征管科技处(大企业税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欧发明兼任主任,凌蔚、朱焰宇、黄国准、陈泓任副主任,成员有张仕龙、赵明、张海、徐世南、吴彬、陈伟琰、韦红波、蔡磐。

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推行领导小组,确保全区国税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

二、做好宣传培训(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将实现“两个覆盖”,即覆盖所有的增值税纳税人,覆盖所有的增值税发票。

系统的推行工作涉及广大纳税人,各单位要加强纳税服务和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如广播电视、新闻报纸等媒体广泛向社会和纳税人宣传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工作的意义和基本操作内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工作开展。

【会计实操经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改版-不同联次用途有变化

【会计实操经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改版-不同联次用途有变化

【会计实操经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改版,不同联次用途有
变化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改版后,不同联次的用途是否有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规定,调整专用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

专用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帐联:销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用途“购货方扣税凭证”改为“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

调整普通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

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

结语:会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路攀升,是正常的途径,从简单的账务处理到报表制作、税务处理、到财务分析、到更高层级的管理会计,应该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大家定
要积累大量的知识并且尽量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现在只需沉淀,相信将来会有更大更好的发展,最后感谢大家的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桂财综〔2014〕5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的通知桂财综〔2014〕56号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局(卫计委),区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和《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40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在我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启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的规格、式样我区新版医疗收费票据采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规格、式样,分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两种票据,每种票据设“平推机打票”、“滚筒机打票”和“手工票”三种式样。

票据具体式样及说明见附件1—7。

二、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的启用时间新版医疗收费票据从2014年11月1日起启用。

各医疗机构现使用的旧版医疗收费票据可使用至2015年5月31日。

自2015年6月1日起,旧版医疗收费票据一律停止使用。

三、相关要求各级财政、卫生(卫计)部门要做好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的协调衔接工作,确保新旧版医疗收费票据平稳过渡。

各医疗机构应做好旧版医疗收费票据的清理和核销工作。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平推机打)式样及说明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滚筒机打)式样及说明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式样及说明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平推机打)式样及说明5.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滚筒机打)式样及说明6.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式样及说明7.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票面有关项目内容说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附件7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票面有关项目内容说明一、业务流水号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系统自动生成的流水号码。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1.14•【字号】桂国税发[2002]9号•【施行日期】200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02〕9号)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通知》第一点全区统一规定为:凡使用十万元版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必须按月进行纳税评估。

对其他使用万元版的商贸企业是否进行纳税评估,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通知》第三点尚未抵扣税款的申报、核实工作结束后,各地、市国税局要按本文所附《2001年底前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尚未抵扣情况表》内容,在2002年3月25日前上报至区国税局服务器“(97.16.16.9)home/local /流转税处(下载)/未抵扣发票情况。

”三、《通知》第八点移送检查的商贸企业,需要停供专用发票和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的,在检查期间由发票管理部门根据稽查部门提供的检查信息,确定发售专用发票限额和用量或停供。

四、《通知》所附《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第一点第(五)款“本地区平均税负率”,全区统一为按地、市一级确定平均税负率。

五、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地、市、县国税局流转税科(股)和稽查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人员太少的要增加人员,基层征收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设置“纳税评估资料受理岗位”、“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岗位”、“纳税评估岗位”,并根据自身的业务量配备相应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桂国税发[2010]112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112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广西税务干部学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税发〔2005〕170号)要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本局(含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994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桂税发〔1994〕39号)。

(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1995〕13号)。

(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1995〕124号)。

(四)《关于非金属矿粉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桂国税函发〔1995〕567号)。

(五)《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桂国税发〔1996〕134号)。

(六)《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改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库存货物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桂国税函发〔1996〕201号)。

(七)《关于柳州药材站以货易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税问题的批复》(桂国税函发〔1996〕2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软件备案及数据报送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软件备案及数据报送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软件备案及数据报送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24•【字号】桂国税函〔2014〕92号•【施行日期】2014.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软件备案及数据报送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14〕92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加强税源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587令)(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对纳税人使用的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软件进行备案,同时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现对此项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软件备案问题(一)备案范围1.纳税人自行开发或购买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软件,包括纳税人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配发统一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软件。

2.除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的防伪税控系统、自治区国税局推行的《广西国税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外,由各市国税局向纳税人推行的机打发票系统。

(二)备案纳税人领用机打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自治区国税局推行的《广西国税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票的纳税人。

(三)备案时间及操作流程1.备案时间(1)纳税人正在使用的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软件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备案工作。

电力生产、电力销售行业的纳税人备案工作要求于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

(2)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软件的,在领取通用机打普通发票前完成备案登记。

2.操作流程(1)现有纳税人的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软件备案工作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
2014年第4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50号)精神,按照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部署,决定取消《收入明细表》等8个涉税文书报表,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取消涉税文书报表清单
2.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30日
附件: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附件(包含附件1、2)——结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11.29•【字号】京地税征[1996]534号•【施行日期】1996.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京地税征[1996]534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统一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1996]16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使用普通安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自1997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套印黄色底纹的原普通发票,截止1996年12月底停止使用。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控制自印发票的审批,凡不符合自印发票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自印发票。

批准自印发票的防伪措施,按照“京地税征(1995)262号”文件规定执行。

印制无碳压感纸的普通发票,目前暂时使用无水印普通无碳压感纸印制发票联,同时使用有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号码。

三、为了做好此次发票换版工作,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将这次发票换版和清理缴销黄底纹旧版发票的主要内容和时间及时通知用票单位,并加强宣传辅导工作,确保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四季度重点工作,对所管辖地区的用票单位,就普通发票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整顿,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力度。

对检查出来的违纪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清理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桂财税〔2018〕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清理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桂财税〔2018〕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清理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清理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桂财税〔2018〕24号自治区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南铁残办,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确保税务机关改革后执法的合法性,决定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8〕9号,以下简称原文件) 中涉及的税收主管机构进行变更:将原文件中的“自治区地税局”变更为“自治区税务局”;将原文件中的“各市、县财政局、地税局”变更为“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

原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不做变更,相关政策继续执行,变更后的文件全文详见附件。

请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通知后,按照此文件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8〕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8年7月25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8〕9号)自治区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南铁残办,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就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13•【字号】桂地税发[2005]219号•【施行日期】200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证券,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1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必须对所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依法征税,并认真核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同时要将征税以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数据形成的清单完整、准确传递给国税部门。

二、对今年以来比对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各有关单位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审核检查,确保查深查细,查出结果。

三、由于2005年1-6月总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缺联票数据存在问题,总局将重新下发这部分缺联票数据,自治区地税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已及时将有关数据下载至本地服务器,请各地及时下载获取新的缺联发票数据。

各地下载数据后,要与前期总局下发的缺联票数据进行核对,对未进行审核检查的缺联票要抓紧组织审核检查。

四、各市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征管处上报审核检查结果。

对未按时上报数据、影响我区在全国稽核比对结果的单位,自治区地税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略)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2.21•【字号】桂国税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8〕42号2008年2月21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或因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变化等原因,需增减发票种类、数量时,需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申请核定表》(见附件2),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即可办理普通发票领购事宜。

附件1(略)附件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申请核定表┏━━━━━━━━━┳━━━━━━━━━━━━━┳━━━━━━━┳━━━━━━━━━━━━━┓┃纳税人识别号┃┃法人代表┃┃┣━━━━━━━━━╋━━━━━━━━━━━━━╋━━━━━━━╋━━━━━━━━━━━━━┫┃纳税人名称┃┃申购类型┃初次[]变更[]┃┣━━━━━━━━━┻━━━┳━━━━━━━┳━┻━━━━━━━┻━━━━━━━━━━━━━┫┃发票经办人(购票员)┃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票名称┃联次┃版面金额┃申请月购票量┃┃┣━━━━━━━━━━━╋━━━━━━━━━━━━╋━━━━━━━━┫┃┃┃┃┃┣━━━━━━━━━━━╋━━━━━━━━━━━╋━━━━━━━━━━━━╋━━━━━━━━┫┃┃┃┃┃┣━━━━━━━━━━━╋━━━━━━━━━━━╋━━━━━━━━━━━━╋━━━━━━━━┫┃┃┃┃┃┣━━━━━━━━━━━╋━━━━━━━━━━━╋━━━━━━━━━━━━╋━━━━━━━━┫┃┃┃┃┃┣━━━━━━━━━━━┻━━━━━━━━━━━╋━━━━━━━┳━━━━┻━━━━━━━━┫┃申请理由:┃申请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申请人(签章)┃用章印模┃┃┃年月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种类┃┃申购┃版面┃纳税人┃每月最┃每次购┃┃┃发票名称┃┃联次┃┃┃持票最┃高购票┃票最高┃购票┃┃┃代码┃┃类型┃金额┃┃┃┃方式┃┃┃┃┃┃┃高数量┃数量┃数量┃┃┣━━━━━━╋━━━━╋━━━╋━━━╋━━━━━╋━━━━━╋━━━━╋━━━━╋━━━┫┃┃┃┃┃┃┃┃┃┃┣━━━━━━╋━━━━╋━━━╋━━━╋━━━━━╋━━━━━╋━━━━╋━━━━╋━━━┫┃┃┃┃┃┃┃┃┃┃┣━━━━━━╋━━━━╋━━━╋━━━╋━━━━━╋━━━━━╋━━━━╋━━━━╋━━━┫┃┃┃┃┃┃┃┃┃┃┣━━━━━━╋━━━━╋━━━╋━━━╋━━━━━╋━━━━━╋━━━━╋━━━━╋━━━┫┃┃┃┃┃┃┃┃┃┃┣━━━━━━┻━━━━┻━━━┻━━━┻━━━━━┻━━━━━┻━━━━┻━━━━┻━━━┫┃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经办人:审批人:(公章或专用章)年月日┃┣━━━━━━━━━┳━━━━━━━━━━━━━┳━━━━━━━┳━━━━━━━━━━━━━┫┃上机操作人┃┃上机操作时间┃年月日┃┣━━━━━━━━━╋━━━━━━━━━━━━━┻━━━━━━━┻━━━━━━━━━━━━━┫┃备注┃┃┗━━━━━━━━━┻━━━━━━━━━━━━━━━━━━━━━━━━━━━━━━━━━━━┛注:1.本表系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或因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变化等原因,需增减发票种类、数量时填写;2.购票方式:验旧供新、交旧供新、批量供应,一般实行“验旧供新”。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定额发票落款时间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定额发票落款时间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定额发票落款时间问
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03.31
•【字号】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定额发票落款时间问题的公

(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九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确定的全国普通发票票样,现就定额发票“年月日”落款时间问题公告如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一、2014年4月1日起印制的广西地税定额发票不再印刷“年月日”落款时间。

二、纳税人已领取印有“年月日”落款时间的(2012版)定额发票仍可继续使用,在开具时可不用填写此项落款时间。

特此公告
附件:新、旧通用定额发票票样(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基础平台资源和部分软件系统升级调整暂停相关业务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基础平台资源和部分软件系统升级调整暂停相关业务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基础平台资源和部分软件系统升级调整暂停相关业务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7.12•【字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基础平台资源和部分软件系统升级调整暂停相关业务的通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安排和要求,广西国税系统将于2013年7月17日19:00至7月22日6:00,对“营改增”试点基础平台资源和部分软件系统进行升级调整,并暂停相关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升级调整期间暂停服务的软件系统升级调整需要暂停服务的系统包括国税机关使用的应用系统和纳税人使用的应用系统。

(一)国税机关使用的应用系统包括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货运发票系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发票代开软件等主要业务系统。

(二)纳税人使用的应用系统包括网上认证系统、“营改增”网上登记等网上办税业务系统,以及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国税端)、发票查询系统、重点税源管理系统、自助办税终端等。

二、升级调整期间涉税业务的办理(一)升级调整期间,相关系统涉及的税收业务,必须依靠计算机,无法启动手工模式办理的将暂停办理,其中包括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网上报送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发票抵扣凭证认证、电子缴税、发票查询、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等期间内纳税人经常办理的业务。

(二)为减少升级调整工作对纳税人办税造成的不便,各地办税服务厅将启用手工应急模式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税务登记受理、涉税审批受理等事项。

因采用手工模式办理,办税耗时将明显延长,请纳税人合理安排办税时间,避免造成排长队的现象。

(三)纳税人如有即将到期的涉税事项,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认证期限即将到期,请提前办理相关手续,以避免逾期办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05]21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10.13
【实施日期】2005.10.13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XP10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四条”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18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
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21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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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国税局关于网上财务报表功能升级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国税局关于网上财务报表功能升级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国税局关于网上财务报表功能升级的通知
正文:
---------------------------------------------------------------------------------------------------------------------------------------------------- 广西自治区国税局关于网上财务报表功能升级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新执行的各类财务会计准则,我局原网上申报系统的财务报表功能模块已不合符报送要求,现暂停使用。

我局已经开始按照新财务报表要求研发新的功能模块,因涉及新财务报表的种类及数量较多,软件的研发需要一定的时间,由此给你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在此期间,请各纳税人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164号)要求,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财务报表,待网上财务报表功能升级后,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报送财务报表的电子数据。

另,2012年度财务报表(年度)仍使用原旧表报送,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报送。

咨询电话:12366
广西自治区国税局
2013年2月22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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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对普通发票实行换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发票的适用范围和种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监制的新版普通发票适用于所有国税系统管辖业务。

目前,新版普通发票按照填开方式启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两大类。

普通发票名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另外,还根据特殊需要,保留个别种类的发票,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启用及新旧普通发票的衔接
新版普通发票自2010年10月1日起启用。

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即新旧版普通发票可以同时使用;截至2010年12月31日,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2011年1月1日开始,新版普通发票全面推广使用。

三、新版普通发票防伪特征
新版普通发票将实施应用综合多层次防伪措施,主要防伪特征如下:
(一)防伪纸张
1.采用个性区域防伪专用水印纸,在发票联的纸张上可看到“税徽”图案和手写体的“”字样的白水印。

2.在防伪专用水印纸涂布环节背涂无色荧光线,将发票联背面放置荧光光源下,可以看见数条平行的荧光线;
(二)防伪油墨
发票联正面发票监制章右侧的“税徽”图案为防伪温变区。

当温度在31摄氏度以上时,温变区内的“税徽”为红色,当温度在31摄氏度以下时,温变区内的“税徽”为紫色。

(三)防伪图案。

印制统一设计的团花图案,在使用10倍放大镜下,可以清晰看见发票联的图案中“GXGSFP”微缩字样。

四、有关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用票单位)必须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正确使用新版普通发票,严禁使用不合法的普通发票。

(二)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广西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税务部门检举揭发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其它事项
纳税人要严格按照广西国税机关的要求,做好新版普通发票领、用、存和未使用的旧版普通发票的清缴、核销工作。

特此公告
2010年10月26日
发票查询/col/col106/index.html#/jcms/fpc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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