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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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纳税问题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桂国税函﹝2002﹞79号
【发文日期】2002-04-01
【实施时间】2002-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石化集团于2000年2月将主业优质资产组建上市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广西分公司)为全资分公司,全区设9个地级分公司和85个县级分公司。

地级分公司分别为南宁分公司、柳州分公司、桂林分公司、梧州分公司、北海分公司、玉林分公司、贵港分公司、百色分公司、河池分公司,各自负责相应地区的成品油销售和财务核算工作。

其中广西分公司负责广西分公司本部及钦州油气库的业务南宁分公司负责南宁市、南宁地区和平果县、上思县的业务;柳州分公司负责柳州市、柳州地区的业务;桂林分公司负责桂林市、三江县、钟山县、蒙山县的业务;梧州分公司负责梧州市、贺州地区的业务;北海分公司负责北海市、钦州市和防城港市的业务;玉林分公司负责玉林市的业务;贵港分公司负责贵港市、横县、灵山和浦北的业务;百色分公司负责百色地区。

巴马县的业务;河池分公司负责河池地区的业务(各地级分公司所属县级分公司详见附表3)。

中国石化广西分公司实行这种管理模式后,由于县以下不再设置核算机构,因此已难以在各县按规定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为了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同时考虑县级分公司所在地政府的税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其增值税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石化广西分公司设立在各地、市、县的分公司由所属地、市级分公司统一汇总核算、统一向地、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应交税款分别按各县级分公司(包括地、市级分公司本部,下同)的销售额占地、市级分公司销售总额的比例计算分配划拨,由所属各县级分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

(一)各县级分公司必须在次月4日前将上月税控加油机销售及其他销售成品油数量、
销售额按品种、标号填列《中国石化县级石油分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表》(附件1)上报其地。

市级分公司,同时抄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二)地、市级分公司在次月7日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中国石化县级石油分公司应交增值税分配划拨表》(附件2)报送地、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于次月8日前将《中国石化县级石油分公司应交增值税分配划拨表》(除留一份存档外)退回地、市级分公司,由地、市级分公司报送所属县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主要用于税务监管和税务会计核算),同时,地、市级分公司应电话通知所属县级分公司于次月10日前将本分公司上月应交增值税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

二、各有关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中石化广西各级分公司的税收征收管理。

中石化广西各级分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

地、市级分公司实行统一核算后,其所辖各县级分公司可按规定向当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同时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手续,并接受当地国税机关管理。

三、中石化广西分公司和地、市级分公司每月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及所在地、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科)报送财务报表(跨地区管理分公司应同时向有关地、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科报送财务报表)。

四、每年第1季度,由地、市级分公司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牵头组成有关县(市)稽查分局参加的检查组,对地、市级分公司及所辖县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应补的增值税税款,由地、市级分公司按检查后地、市级分公司所辖县级分公司上一年实现的销售额占地、市级;分公司销售总额的比例计算分配划拨;应退的税款,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五、中石化广西分公司和各级分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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