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形态探讨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二)客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第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认定与立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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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颁布 的 《 不正 当竞争 法》第 l 反 0条规 定 , 所谓商业秘密 “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
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 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一
业秘 密并非就是侵权或犯罪 。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 人 ,可 以通过开发研究等多种形式取得商业秘密 ,因 而正确界定 侵犯商业 秘密犯罪 的主体 就有一定 的难 度。一是从 主体属性上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 以 是法人 ;二是从时间上 ,可 以是先后分别掌握同一商 业秘 密的主体 ,也可以是同时掌握 同一商业秘 密的主 体 ;三是从 与权利人 的关系看 ,可以是权利人本部 门 的 职工 ,也 可 以是 与权 利人 有 合 同关 系 的相 对 方 。还 可以是与权 利人无关系的第三人。 3 关 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法律适用 .
犯 罪中是 完全不适宜的。这种 立法模 式在违法与犯 罪的划分上不科 学 ,导致在 实践操作 中商业秘 密犯 罪的认 定极 为困难 。应借鉴 商业秘 密法律 制度较发达 国家的经验 ,通过制 定商业秘 密专 门法规 ,以附属 刑 法形式明
确 罪与非罪的界 限则更具有现 实性与有效性 。 [ 关键词】 商业秘密 ;商业秘 密犯 罪;认定 [ 中图分类号】D9 93 [ 文献标识码 】B
商业秘 密犯罪的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在理论界是有争 议的。一种观点认为 :无论是犯罪的既遂还是未遂都
是在行 为人具备犯罪构成主、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的
[ 收稿 日期]20 — 4 2 06 0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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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特殊构成或修正的构成 ,它以刑法分则相应的 般构成为基础 ,由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为补充。依 据这种观点刑法 29 1 条规定 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 既遂形态 ,对于着手实施 侵犯行为却 因意志以外的原 因未得逞 的,可 以依 据刑 法总则 的有关规 定和分则 29 的规定 以犯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笔 1条 者倾 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依照第一种观点 ,犯罪未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侵犯商业秘密罪摘要: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特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非公开信息,具有经济价值。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盗窃、披露、买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详细分析,包括该罪行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旨在为相关法律实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罪,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第一章:引言商业秘密在现代社会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不法分子的不断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给企业和创新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在法学领域,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侵犯行为,二是所侵犯的对象。
侵犯行为包括盗窃、披露、买卖以及其他非法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而所侵犯的对象,即商业秘密,必须符合保密性、经济价值以及合法获取的要求。
第三章: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罪面临着一些问题,如对商业秘密的认定、证明和保护等方面。
首先,商业秘密的认定需要明确技术标准和方法,以避免错误的认定和误判。
其次,在证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过程中,需要充分保护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最后,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第四章: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责任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最高刑期可达七年,并可以处以罚金。
同时,根据情节的不同,分为未遂罪和犯罪两种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适用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加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打击与防范为了更好地打击和防范侵犯商业秘密罪,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是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
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作为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企业的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员工具有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此机会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研究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首先,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违背了员工与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商业利益,因此可以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制。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盗窃、购买、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等。
对于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多种救济措施,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这些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能够追究侵权者的责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然而,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缺乏有效的证明机制。
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往往难以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员工的侵权行为,使得侵权行为难以追究。
其次,赔偿金额难以确定。
商业秘密的价值往往难以估计,因此在判决赔偿金额时往往存在争议。
此外,员工跳槽至竞争对手企业后继续使用商业秘密的情况较为普遍,但法律在此方面的规定并不充分。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对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完善。
首先,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商业道德素养,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证明机制,使企业能够更容易地证明员工的侵权行为。
同时,应加强对赔偿金额的确定,使赔偿能够更加公正合理。
最后,应完善法律对员工跳槽后继续使用商业秘密的规定,加大对侵权者的打击力度。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范解读和司法适用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范解读和司法适用基于罪责刑均衡原则的适用,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主张该罪亦可由过失构成的观点,实是对立法的误读。
虽然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只有同时具备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保密性等4个法律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能以商业秘密认定并给以法律上的.保护,实践中对于客户名单法律属性的认定,自应遵循同样的标准。
而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的法益侵害本质所决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中的“重大损失”,应以侵犯人的侵权所得或者侵权商业规模为主,同时兼顾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作为统—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适用罪过形式商业秘密重大损失虽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⑴但商业秘密法的真正发展和完善却是进入20世纪之后的事情。
因而有关商业秘密的内涵及其外延,尤其是权利人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遭受的重大损失的认定,不仅各国立法规定有异,而且实务操作不一,学界主张更是歧见纷呈。
有鉴于此,笔者立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结合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司法实务考察,就商业秘密的本质以及上述问题的规范解读和司法适用,提出一管之见,就教于方家。
一、罪过形式解读:均衡性原则的运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仅限于故意,还是亦包括过失在内?对此,人们看法不一,争议主要集中于现行刑法典第219条第2款规定的罪过形式的理解。
该款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其中,所谓“应知”,一般是指应当知道由于疏忽大意而不知道的情形,这无疑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心理。
因而多数学者认为,在我国,即使是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样应当作为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由于世界主要的工业化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和德国等国的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制裁主要限于工业间谍和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至于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没有作为犯罪予以规定,持此观点的学者进而建议,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量,立法修订时应当严格限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于故意范围之内,将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排除在刑事立法打击的范围之外,仅以民事制裁、经济制裁或者行政制裁的方式进行规制即可。
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发展日益迅速,企业的发展促使行业间的竞争十分激烈,在新时期,针对新形势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所表现出的新特点和新变化,加强理论研究,并在弄清其变化和特点的前提下提出与之对应的行之有效的打防对策,为公安机关的侦查实战服务,为保护商业秘密、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概述(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概念《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客体。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商业秘密权利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2)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是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3)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体。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本罪。
一般是因工作或业务联系而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单位及个人。
(4)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观方面。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在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犯罪,但是,对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出于过失也可构成本罪。
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特点(一)犯罪主体的相对确定性及多元性和复杂性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犯罪主体的相对确定性是指犯罪主体一般是因工作或业务联系而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
多元性指犯罪组织形式多元、主体身份多元、职业多元和关系多元,有自然人犯罪,也有单位犯罪。
作案主体身份可分为两类:一类主要有商业秘密权利人单位工作人员,也有为权利人提供某种服务的外部人员,还有他的业务伙伴,付出使用费后取得使用权的受让方,以及以商业秘密作为投资或以此入股的权利河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王琨人的合资、合作伙伴等。
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分析与应对
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分析与应对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侵害商业秘密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案件分析1. 案件类型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多种多样,可以包括员工泄露、竞争对手窃取、供应商披露等。
根据案件类型的不同,应对策略也会有所区别。
2. 影响分析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对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
首先,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导致企业失去市场竞争优势,进而带来经济损失。
而且,商业秘密的泄露也会损害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品牌形象和信誉。
因此,不可忽视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二、应对策略1. 加强内部保密管理为了防止员工泄露商业秘密,企业需要加强内部保密管理。
首先,企业应制定详细的保密政策,明确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并进行严格的培训。
此外,企业还应采取技术手段,如信息加密、访问权限控制等,来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
2. 建立合同保护机制与供应商、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并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
合同保护机制可以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企业可以依法维权。
3. 加强网络安全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防止竞争对手通过网络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企业需要加强网络安全建设。
这包括加强系统安全性、防火墙的设置、数据备份等措施,以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存储和传输。
4. 寻求法律保护如果商业秘密被侵权,企业可以寻求法律保护。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起诉、仲裁、和解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企业需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情况,以下是一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某知名科技公司的前员工,通过电子邮件泄露了公司的研发计划。
这些计划包括未来一年的产品规划和关键技术细节。
公司发现这一行为后,立即采取了以下措施进行应对:1. 紧急处理首先,公司立即与员工解除合同,并对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泄露商业秘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侵犯商业秘密罪解释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解释有哪些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以欺骗或者是其他手段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加以利用,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型犯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解释有哪些?现在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介绍。
侵犯商业秘密罪解释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4年12月22日法释[2004] 19号)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 23号)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学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2022刑法毕业论文选题
法学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2022刑法毕业论文选题法学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一)1.盗窃罪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论"使用盗窃"犯罪的立法设置方案3.盗窃网络中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4.数字化时代盗窃犯罪对象的演变及对策5.“多次盗窃”若干问题研究6.论盗窃罪中的“秘密性”7.论盗窃罪中的窃取行为8.盗窃罪中的数额研究9.盗窃科研葡萄、豆角案定性探究10.盗窃亲属财物问题初探——兼论刑法的伦理性11.盗窃骨灰能够以盗窃尸体罪追究刑事责任12.论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行为对象13.盗窃罪基本犯未遂的定罪研究14.盗窃罪既遂与未遂15.盗窃罪连续犯与多次犯的数额计算16.盗窃罪司法解释与刑法规定之冲突17.对盗窃注重数额认定的质疑18.对贪污罪与盗窃罪中立案量刑差异性思考19.网络游戏财产盗窃之法律分析20.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问题若干思考21.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形态辨析法学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二)1.“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性分析2.浅析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3.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辨析4.抢劫罪和抢夺罪的界限5.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6.偷盗婴儿行为之定性研究7.浅论抢夺罪存在之必要性8.论抢夺罪中的暴力9.论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10.析传统盗窃罪的价值认识错误11.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的几个问题1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条竟合问题探讨13.侵占遗忘物和盗窃遗忘物的区别新议14.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15.侵占罪犯罪对象要素之解析16.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17.强奸罪中共同犯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18.论轮奸犯罪中的停止形态19.婚内强奸是否应犯罪化20.婚内强奸的变异形态及其刑法评价法学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三)1.“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何在2.关于抢劫罪中八种情形的既遂与未遂3.论抢劫罪中的“持枪抢劫”4.真正的军警抢劫是否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5.关于“抢劫致人死亡”的认定6.试论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中的“明知”7.论强制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之区别8.论男性贞操权的刑法保护9.器官移植涉及的刑法问题10.医疗责任事故罪的量刑研究11.试论非法行医罪的立法完善12.非法行医罪疑难问题探析13.试论寻畔滋事罪的主观要件14.寻衅滋事罪废止论15.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走私犯罪及预防与控制对策16.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罪名、罪数及犯罪形态研究17.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18.单位合同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19.论诈骗罪的欺诈行为20.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21.浅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22.论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23.诈骗罪与招摇诈骗罪的界限。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能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市场地位。
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法律上有相关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商业秘密的界定模糊当前,我国商业秘密的界定模糊,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具体定义不够明确。
这导致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困难,难以确保企业的权益。
对策一: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应当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并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的边界。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争议,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效果。
问题二:商业秘密的主体保护不够目前,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集中在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但对于商企之间的非竞争关系、由此产生的商业秘密保护不够充分。
这使得某些第三方可以利用缺乏保护的商业秘密,对企业造成损失。
对策二:加强商企之间商业秘密的保护应通过完善合同法律制度来规范商企之间商业秘密的保护,并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受保护主体范围。
同时,建立严格的违约责任制度,对商业秘密泄露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从而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问题三:保护手段不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手段相对不完善,且补救措施不够有效。
目前,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赖于保密协议和诉讼救济等手段,但存在着手续繁琐、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对策三: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应当进一步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的手段。
一方面,推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手段,比如数字水印、加密等技术的应用,加强对商业秘密安全的保护。
另一方面,完善法律制度,提高维权机制效率,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问题四:惩罚力度不够当前,商业秘密侵权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不够。
这导致一些侵权行为屡禁不绝,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造成一定的威胁。
对策四:加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打击应当增加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法律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遏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同时,加强相关执法力量的建设,提升执法效率,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一、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不正当竞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并加以利用并向他人泄漏,使其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不公平的优势。
2.盗窃行为:擅自进入他人的企业或实施其他行为,恶意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3.职务乘机行为:员工或其他特定身份的人利用其职务或其他特定身份来获取或披露商业秘密。
4.盗用行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他人的商业秘密获取、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5.不正当获取:利用欺骗、威胁、利诱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1.存在商业秘密:犯罪嫌疑人获取的信息能够构成商业秘密,即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对其持有者具有保密意义。
2.非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窃取、抄袭、搜集、购买、贿赂等方式。
3.私自使用或泄漏:犯罪嫌疑人在未经商业秘密的合法授权下,私自使用或泄漏该商业秘密,对商业秘密的持有者造成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4.情节严重:犯罪嫌疑人故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一定的主观和客观评判标准。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要综合考虑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保密性、获取
方式、使用方式、泄漏情况等因素,以及涉及的利害关系,才能确定是否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四章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四章讲义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征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性商业秘密和经营性商业秘密,前者如不公开配方、工艺及其他技术诀窍,后者如客户名单、商业策划方案等。
商业秘密有如下三个特征或要件:1.秘密性秘密性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正常情况下,不易获得或探明。
这一特征也使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相区别。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2.商业性具有实用价值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3.保密性保密性是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5)签订保密协议;(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7)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侵犯商业秘密,是指经营者不正当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1.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措施2023-10-27contents •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践•商业秘密保护的未来趋势•结论目录01商业秘密保护现状缺乏对商业秘密的认知许多企业和员工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范围和重要性缺乏清晰的认识,导致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够重视。
缺乏保密意识教育许多企业在员工入职时没有进行详细的保密意识教育,使得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薄弱。
保护意识的缺乏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且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使得商业秘密的保护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
法律制裁力度不够对于商业秘密泄露的违法行为,法律制裁的力度相对较弱,往往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法律制度的缺陷在商业秘密泄露案件中,由于证据难以收集和认定,导致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
取证困难由于商业秘密的价值难以确定,且维权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使得许多企业不愿意选择维权。
维权成本高执行难的问题02商业秘密保护措施03设立保密机构或专职保密人员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保密机构或指定专职保密人员,负责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
建立保密制度01制定保密规章制度企业应制定一套完整的保密规章制度,明确保密范围、保密责任和保密措施。
02加强员工保密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加强技术防范加密重要文件和数据对重要文件和数据进行加密处理,确保商业秘密不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限制访问权限对商业秘密的访问权限进行严格限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
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通过互联网泄露。
与员工、合作伙伴等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
签订保密协议申请专利保护寻求法律救济对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商业秘密申请专利保护,防止他人侵权。
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及时寻求法律救济,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03合理利用法律手段02010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践企业应首先明确商业秘密保护的目标,包括信息分类、风险评估、预防措施等。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在“ 既遂 标 志说 ” 成立 标 志说 ” 与“ 的争论 上 , 张 明楷 教授 从刑 法 分则 条 文 规定 模 式 的理 论 可 能 性 、 刑 法分 则 条文 规定模 式 以及 刑法分 则条 文规 定 既遂 模 式 的可 行性 进行 了深 人论 述 , 充分 说 明 了我 国刑 法 分则 条文 以既遂为 成立模 式这 种传 统理 论观 点 的
秘密罪 , 而行 为人 已经 着 手 实 施 侵犯 商业 秘 密 的犯 罪, 由于意 志 以外 的原 因 未 得 逞 的 , 构 成 犯 罪 未 则
一
、
商 业 秘 密 的 定 义
所 谓 商 业秘 密 罪 是 指不 为公 众所 知 悉 , 为权 能
遂 。还 有一 种 观点认 为 , 犯 商业 秘 密 罪 只 有 在 可 侵 能 “ 成 特 别 严 重 后 果 ” 情 况 下 , 存 在 犯 罪 未 造 的 才 遂 。这 种观 点 同时认 为 , 刑法 分则 中 , 个罪 如果 在 一
本 就不 应再 有减 轻 的规 定 , 是 从 轻 处罚 也存 在 问 就 题。“ ” 既遂 标 识 说 ” 我 国刑 法 学 界 的通 说 。 由此 是 推之 , 刑法 第 29条 规 定 的 “ 1 给权 利 人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便是 区分犯 罪 既未 遂 的界 限 。当行 为人 已经 给 权 利人造 成重 大损失 的 , 成犯 罪既 遂 ; 为人 已经 构 行
可 能性 。
所 知悉 呢 ?根 据 《 于禁 止 侵 犯商 业 秘 密行 为 的 若 关
干规定》 2 之规定 , 指该信 息是不 能从公开 第 条 是 渠道 直接 获取 。所 以一 旦 商 业秘 密 进 入 公共 领 域 , 就会 丧失 价值 , 也就 不 能称 为商业 秘密 了 。第二 , 价 值 性 。商业 秘密 是能 为权 利人 带来 经济利 益 的一 种 智力成果。正是因为商业秘密能创造价值 , 才会成 为各商 家竞 相追 逐 的对 象 , 实践 中才 会 出现 那 么 多 的商业秘 密 侵 权案 件 。第 三 , 密措 施 。商 业 秘密 保
日本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日本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日本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有着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在日本,商业秘密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且获得相应保密措施的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客户信息等。
以下将从立法背景、法律规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立法背景日本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基于《不正竞争防止法》和《刑法》。
不正竞争防止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
而刑法则规定了商业秘密的窃取、洩露等行为的刑事责任。
二、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不正竞争防止法》中被称为“未承认行为”。
根据该法,未承认行为包括以下几类:1. 窃取商业秘密行为:指由非法进入、非法接触、非法记录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 洩露商业秘密行为:指将商业秘密非法告诉、提供给他人,或者公开商业秘密的行为。
3. 使用商业秘密行为:指以非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后,将其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
4. 收购或使用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行为:指获得他人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后,将其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
三、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以下行为可能构成犯罪:1. 窃取商业秘密罪:指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最高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500万日元以下。
2. 洩露商业秘密罪:指告诉、提供商业秘密给不应知道的人,或者公开商业秘密的行为,最高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500万日元以下。
3. 窃取、洩露商业秘密罪:指一人同时犯多次以上窃取或洩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最高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1000万日元以下。
四、民事责任《不正竞争防止法》还规定了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法,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权利:1. 禁止性权利:权利人可以要求禁止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如禁止窃取、洩露、使用商业秘密等。
2. 删除、销毁权利:权利人可以要求对未承认行为所展示的资料进行删除、销毁等处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有哪几种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有哪几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有哪几种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有哪几种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
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分析
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分析案例名称:A公司商业秘密遭侵害案案例背景及时间:2010年3月至2012年10月事件概述:2010年3月,A公司是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该公司拥有独特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这些商业秘密使得A公司在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
然而,在2010年5月,A公司的一名前高级工程师B离职并加入了竞争对手C公司。
B离职之后,C公司开始迅速推出与A公司产品相似的新产品,并且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销售成绩。
在此期间,A公司多次发现C公司的新产品与其商业秘密存在明显的相似之处。
经过调查,A公司发现B在C公司担任的职位与其在A公司的职责和许多商业秘密高度重合。
2011年1月,A公司决定采取法律行动,以保护其商业秘密。
法律过程:1.庭前准备阶段:2011年3月,A公司聘请了知名律师D,向C公司发出了侵权通知并提出和解请求。
C公司拒绝了这一请求,并表示其产品与A公司的产品没有任何相似之处。
2.开庭阶段:2011年8月,A公司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C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
同时,A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了C公司的产品与其商业秘密的相似之处,并且B在两家公司之间的过渡期间可能泄露了机密信息。
3.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在庭审过程中,A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电子邮件往来:A公司提交了多封B与C公司之间的电子邮件往来,内容明确地提到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且C公司的产品上出现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
-证人证言:A公司聘请了多名曾与B共事的前员工作为证人,他们证实了B在A公司期间的重要职责和接触到的商业秘密。
4.鉴定过程:2012年4月,法院决定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A公司和C公司的产品进行对比分析,并对B进行背景调查。
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表明,C公司的产品与A公司的商业秘密存在显著相似之处,而B在两家公司之间的过渡期间有可能泄露A公司的商业秘密。
5.审判及判决:2012年10月,法庭宣布了最终判决。
商业间谍行为的识别与对策
保密审查制度
建立严格的保密审查制度,对涉及 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信息等实 行严格的审查和管理。
保密奖惩制度
制定保密奖惩制度,对在保密工作 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
提高技术防范能力
网络安全防护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采用先进的网络防护技术,防止黑客攻击和 网络窃密。
信息。
商业贿赂
通过向竞争对手的员工提供贿 赂,诱使其泄露机密信息。
窃听和偷拍
使用窃听器、针孔摄像头等设 备,秘密监听和拍摄竞争对手 的商业活动。
垃圾搜寻
在公开场合或通过互联网等渠 道,收集竞争对手丢弃的废纸 、废旧电脑等垃圾,以获取有
用信息。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国际知名化妆品公司被曝涉嫌 经济间谍行为,其员工通过贿赂 手段获取了竞争对手的新产品配 方,并在短时间内推出了类似产
外部调查
借助专业调查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等外部资源,对涉嫌商业间 谍的行为进行深入调查,收集证据。
分析法
数据分析
运用数据分析工具,对公司的业务数据、客户信息等敏感信息进行深入挖掘和分 析,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
行为分析
结合心理学、行为学等相关理论,对员工的行为模式、社交活动等进行深入分析 ,识别潜在的商业间谍行为。
保密意识教育
定期开展保密意识教育, 使员工充分认识到保密工 作的重要性,增强防范商 业间谍的自觉性。
保密知识培训
组织专业保密知识培训, 提高员工对保密规和保 密技能的理解和掌握。
保密案例分析
通过剖析典型商业间谍案 例,使员工了解商业间谍 的危害和手段,提高警惕 性。
完善保密制度建设
保密责任制度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答辩状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谨代表被告,就本案侵犯商业秘密一事,提出如下答辩状。
一、案情回顾被告作为原告公司的前雇员,被控对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了侵犯。
原告公司声称被告在离职之后,将公司机密信息泄露给了竞争对手,对原告公司的商业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二、证据不充分鉴于原告公司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不足,被告坚信其对商业秘密并未进行侵犯。
首先,原告公司没有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被告将商业机密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
其次,原告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的调查报告,无法证明被告与竞争对手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
三、合理竞争被告认为,合理的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而非侵犯商业秘密。
作为前员工,被告获得了公司的信息,并在离职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了与原告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经营。
然而,这并不能被视为对商业秘密的侵犯,而是对他人合法获得的信息进行合理利用的行为。
四、商业秘密保护不足原告公司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责任。
在被告离职后,原告公司并未采取足够的措施来保护其商业秘密,如加强对员工信息的限制访问和监管等。
因此,原告公司在商业秘密泄露一事上应负有一定的责任,而不能完全将其归咎于被告。
五、证人证言不具可信性原告公司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并不具备充分的可信性。
这些证人与原告公司或竞争对手存在利益关系,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确实存在商业秘密侵犯行为。
因此,这些证人证言不应被作为本案的重要证据。
六、证据的合法性被告对原告公司所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产生了质疑。
原告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的来源和取得方式,因此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存在一定的争议。
被告认为,如无法确认证据的合法性,该证据不应当被法庭采纳。
七、请求法庭公正裁决基于上述理由,被告要求法庭做出公正客观的裁决。
被告坚信自己并未侵犯商业秘密,反而是在合理竞争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同时,被告也呼吁法庭对原告公司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适当的考虑。
结语作为被告,我代表自己坚称自己并未侵犯商业秘密,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准确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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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形态探讨
作者:郭兴园丁春华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6期
摘要:学界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存在未遂观点不一,司法实践认定有一定难度,本文结合实务分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未遂形态问题。
关键词:商业秘密犯罪未遂重大损失
作者简介:郭兴园,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丁春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01-02
一、学界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存在未遂的主要观点及理由
(一)肯定说
该说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存在未遂,主要理由在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条件,侵犯商业秘密罪也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构成犯罪未遂。
①无论从立法原意上还是从司法操作上考量,都应当把犯罪既遂作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基本模式来看待。
基于此,主张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存在未遂形态的“犯罪成立说”的理论基础存在缺陷;在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没有足够的理论依据来否认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形态存在的合理性。
②
(二)折中说
该说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只有在第二个量刑档次可以构成未遂。
主要理由是:个罪如果规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档次的量刑标准,那么最低档次数额同样是罪与非罪的标准,这个数额没有达到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但是如果从事某种经济犯罪活动,在符合第一档次的前提下针对数额巨大的对象从事经济犯罪活动没有得逞,也可以作为第二个档次犯罪的未遂犯来处理。
③
(三)否定说
该说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没有未遂。
主要理由如下:行为人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只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重大损失,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其他构成要件,也不能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这也就意味着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存在未遂。
④
综上,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条件,理由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故意犯罪模式为既遂模式;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条件,如果侵权人的行为没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实际的重大损失的,即使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符合,也不构成犯罪;持折中说的学者认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罪与非罪的条件,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区分加重构成形态的既遂与未遂的条件。
二、《刑法》第219条规定的“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条件,还是既遂与未遂的条件
从争议的理论基础看,《刑法》第219条规定的“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究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条件,还是既遂与未遂的条件,关键是如何看待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模式问题。
如果认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以既遂为模式,则“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一危害结果的出现则意味着犯罪的既遂;如果认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以犯罪成立为模式,则“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一危害结果的出现只意味着犯罪的成立,如果没有出现这种法定的危害结果则不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从理论上看,犯罪成立模式存在诸多弊端,不宜为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时所采纳。
其理由是:
第一,犯罪成立模式将导致犯罪构成要件不明确。
对具体犯罪而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难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如果刑法分则规定的是犯罪的成立模式,包括了犯罪既遂、未遂、预备、中止的所有形态,那么将导致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明确,普通群众甚至司法工作人员也难以确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理论对犯罪构成的分析会因此而缺乏妥当的理论基点,从而陷入混乱状态。
第二,犯罪成立模式说也与刑法总则关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相矛盾,会导致对犯罪嫌疑人处罚过重。
犯罪成立模式意味着犯罪的所有停止形态的刑罚全部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从而导致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无法比照既遂犯裁量刑罚,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
另外,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定罪免刑这一方式,对于相当一部分犯罪而言,如果仅仅符合犯罪成立的最低的标准,其可能不被判处刑罚。
而如果刑法分则规定是犯罪的成立模式,对这类犯罪恐怕很难找到定罪免刑的根据。
第三,犯罪成立模式说会导致犯罪既遂的标准混乱。
如果刑法分则对于具体犯罪仅规定成立标准,将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形态都予以包括,则意味着对犯罪的既遂标准没有明确规定,那么犯罪既遂的标准就只是一种行为进程意义上的完成,就不再具有“法定性”。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犯罪成立模式存在较大的问题,不适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实际。
而混合模式说认为我国刑法分则有时采用的是犯罪的既遂模式,有时采用的是犯罪的成立模式,抹杀了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统一性,也是不可取的。
只有犯罪既遂模式说对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设置模式的解释是科学可行的。
在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是犯罪的既遂模式的情况下,《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就应该是区分侵犯商业秘密罪既遂与
未遂的标准。
这也意味着,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本来可能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但是没有造成的情况下,就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未遂。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未遂形态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可罚性
在肯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未遂形态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未遂形态是否需要用刑法处罚,还是通过民事行政手段处罚即可,应如何划分它们之间的界限,这又是一大难题。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很难判断是否应该处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未遂,从刑法的谦抑性的角度,一般情况下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为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行为不应处罚。
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侵犯商业秘罪的未遂形态并非一概不可罚:第一,我国刑法对犯罪未遂形态是以处罚为原则,因此从刑法意义上来讲,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未遂形态是可以处罚的,处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未遂形态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
第二,有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未遂形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些行为由于实际上没有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根据民法和行政法不足以制裁和预防该种行为,不能有效保护权力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未遂形态一概不予处罚,容易放纵犯罪,不利于保护商业秘密权人的权利。
另外,根据行为性质对客观上可能给权力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的处罚,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精神。
第三,现行立法以实际造成损失50万元的数额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结果,不够妥当,不利于对盗窃、利诱等明显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的打击,因此从打击与预防并重的原则出发,不少学者提出或者减低数额标准,或者将实际损失修改为“有可能造成损失”的建议,这些学者实际上也认为本罪的未遂形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予以处罚。
四、侵犯商业秘密未达第二量刑档次行为的处罚问题
第一部分的折中说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两个量刑档次中,第一档次数额应该是罪与非罪的标准,达到第一档次数额,在针对第二档次数额未遂的情况下,才存在未遂。
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混淆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构成犯罪与构成犯罪情节轻微不处罚的区别。
在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可能造成严重损失,但没有造成的情况下,此时,行为人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构成了犯罪,但因情节轻微不应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当行为人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本来应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但因某种特殊原因,只给权利人造成了严重损失,此时到底是认定为第一档次的既遂,还是第二档次的未遂。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个问题,如几名嫌疑人经过调查了解到某公司财务室每天存在数百万现金,经过精心策划,去到该公司财务室盗窃,但该财务室正好之前一天将现金存入了银行,几名行为人一共只盗得3000元。
对于该案件如果只认定为盗窃3000元的既遂明显过轻,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只能认定为盗窃数百万的未遂。
前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情况也应作类似处理,如果第二档次的未遂比第一档次的既遂重,则应认定为第二量刑档次的未遂,如果第二档次的未遂比第一档次的既遂轻,则应认定为第一档次的既遂。
另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本应该给商业秘密权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而因某种特殊原因,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人,同样应该构成第二档次的未遂,应该予以处罚。
五、结语
综上所述,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存在未遂形态,但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形态的处罚范围不能过于扩大,只有在行为故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本应造成权利人特别严重损失,但没有造成的情况下才处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未遂,对于故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可能“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但没有造成的情况下,一般不应处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未遂。
注释:
①姜伟.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2页.
②杨志国.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形态辨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3).
③徐建波,邹云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疑难八题.人民检察.2005(1).
④刘方,单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参考文献:
[1]李洁.犯罪既遂形态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胡梦梦.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若干问题探讨.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3]周铭川.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