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 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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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发〔2008〕15号
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切实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必要性
财政管理体制是调节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杠杆。
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从 2001年实施 7年来,较好地调动了各级政府加快发展、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全省财政收入保持较快增长,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发展。
但目前体制的一些政策与科学发展要求已不完全相适应,主要表现为:分配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注重“快”多、突出“好”少,对科学发展的引导作用不够明显;省级财力下倾不够,不利于地方更好地推进统筹发展;一些经济相对薄弱县乡公共服务支
出刚性增长超过财力增长,出现新的收支矛盾;少数转移支付县财力水平超过非转移支付县,转移支付政策有待完善。
因此,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要求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二、调整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调整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和四次全会精神,改革分配体制,加大激励力度,建立有利于推动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型财政管理体制,积极引导地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积极促进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进程。
调整的原则:
(一)突出科学发展导向。
把地方发展积极性引导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来,让经济发展方式转得快、转得好的地方多得益。
(二)体现财力向下倾斜。
在省与市、县收入划分级次和既定利益不变的基础上,有利于在推进科学发展中使新增财力更多地向下倾斜,增强地方统筹发展能力。
(三)公平与效率相统一。
坚持财政管理体制全省统一,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同时,兼顾地区发展差异,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营业税和增值税分配政策。
为有力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营业税、增值税集中政策作较大调整。
地方营业税以 2007 年为基期年,对增量部分省不再集中,全额留给地方;对地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机构(即
指 2007 年底前省内所没有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含已有机构在省内再新开设的营业机构)缴纳的营业税,由省给予50%的返还奖励。
地方增值税(即地方 25%部分)以 2007年为基期年,对增量部分省统一集中50%,同时相应调整出口退税超基数负担比例。
其中,对利用新能源发电企业缴纳的地方增值税增量部分,全额留给地方;对新办火力发电厂增值税25%地方部分,全部上交省级,按区域发展要求实行不同的返还政策。
(二)加大对资源类主要税收的调控。
为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减少盲目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除耕地占用税省仍按总额集中50%外,以2007年为基期年,对地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契税等四税增量省统一集中30%。
(三)调整对其他财政收入集中政策。
为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强地方统筹发展能力,以2007年为基期年,除对企业所得税和罚没收入增量仍由省集中20%之外,对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等地方其他税收收入增量和预算内非税收入增量,省均不再集中,全额留给地方。
(四)提高县乡基本公共支出最低保障水平。
为增强经济相对薄弱县特别是乡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按照“发展快不少补、发展慢不多补,增人不多补、减人不少补”原则和县乡同一支出标准要求,核定 2007 年各县(市)应有(标准)财力,再依据民生、公检法司等现行最低支出标准,核定各县(市)基本公共支出标准需求(包括基本运转和基本公共服务)。
对标准财力低于标准需求的标准缺口由省补助80%,并列入基数,不足部分由县(市)用新增财力弥补。
省补资金首先用于弥补乡镇财政收支缺口。
(五)实行苏北苏中开发区以奖代扶。
对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当年实际到帐外资或出口额、业务总收入、入库税收收入等指标达到全省平均增幅的苏北、苏中地区省级以上开发区(每个市县限一个),每年给予1000万元/市、500 万元/县(市)平台提升专项奖励。
在享受南北挂钩共建区中园基础设施建设贴息奖励政策期间的市不再同时享受上述奖励。
(六)完善省集中收入全返奖励政策。
以 2007 年为基期年,对省脱贫攻坚重点县新增收入省集中部分,实行全额返还奖励;对 2007 年前享受全额返还政策的其他市县新增收入省集中部分,若当年增值税增幅达到全省市县平均增幅的,实行全额返还奖励,反之,则仅就当年新增收入省集中部分按80%返还奖励。
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经济,帮助农民脱贫致富。
(七)实行全面小康推进奖励。
根据省统计局每年小康建设进程监测结果,当年小康进程综合测算指标值(百分制)比上一个奖励年份(其中2008年与2007年相比)每提高1分,对省脱贫攻坚重点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其他县(市)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达到小康指标时,再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奖励资金用于小康社会建设。
(八)建立生态建设转移支付制度。
根据主体功能区建设规划的要求,加大对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转移支付。
适时建立健全农业稳定发展转移支付制度,保护基本农田和粮食安全,保障产粮大县基本公共服务需要。
逐步建立湿地保护、节约资源、限制污染等生态保护转移支付制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九)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
涉及民生等公共性转移支付,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依据上一年标准财力水平,采取点面结合、统筹兼顾,结合公共服务需求等相关因素实施,并向省脱贫攻坚
重点县适当倾斜。
对发展性转移支付,按照特定目标和支持方向,及经济相对薄弱地区优先的原则,以项目为依托、以激励为导向、以效果为标准,实行以奖代补。
(十)实行财政收入增收奖励。
对当年税收收入增幅超过全省市县平均增幅和新增上交省收入较多的市县,给予表彰和奖励。
以上政策措施,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一定 5年,如遇国家调整财政体制则进行相应调整。
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激励政策不再执行。
其他未尽事项仍按原财政管理体制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的配套措施
(一)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目前一些乡镇财政状况不适应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要科学合理划分县乡事权和各自财政收支范围,不得把乡镇收入收归县级,不得把市县支出责任(如义务教育)转嫁给乡镇。
从 2008 年起,县域开发区中乡镇引进企业税收收入增量主要留归乡镇;按照县乡相同支出标准和乡镇支出责任,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支出基数,对乡镇财力缺口用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弥补后仍有缺口的,由县级财政补足;市县委托乡镇承办事务应足额下拨经费。
积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整合事业站所,精减富余人员,节减财政支出。
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规范乡镇收支行为。
(二)整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调节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和优质资源。
按照“整合存量、优化增量、有进有退、突出重点”的要求,合理整合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优化支出结构,有效解决目前资金项目过多、用途交叉、使用分散和重分配、轻绩效等问题,集中力量举办影响全局发展、为发展打基础的大事、难事。
建立健全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机
制,实行使用效果向政府报告制,并逐步予以公开,扩大监督范围。
今后,新设省级专项资金,必须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三)规范财政体制外分配秩序。
全面清理省对市县、市对县预算外收入分配事项,坚决取消不符合财权与事权匹配要求的集中收入项目,规范保留项目收入集中行为。
今后省、市两级不得擅自出台集中下级收入的政策,确需出台的,必须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四)加强税收收入征收管理。
依法征收税收收入,营造公正纳税环境,做到应收尽收,制止收过头税和越权减免税,防止“吸税”、“引税”。
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积极帮助企业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加快发展。
(五)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非税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
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确保各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同级金库或财政专户,严禁单位截留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深化部门预算制度改革,按照综合预算、零基预算和部门均等化要求,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和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部门预算安排相挂钩,做到应保尽保,不得留有缺口。
积极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合理分配国有资本收益,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
这次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市县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贯彻落实调整后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深化财政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努力增收节支,提高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水平,确保调整后财政管理体制顺利运行。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2008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