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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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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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一、综合规定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二、行业规定(一)建筑业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二)房地产业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三)金融业9.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10.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11.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2.财税〔2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四)生活服务业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15.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16.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17.财税〔2016〕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8.财税〔2016〕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三、征收管理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四、纳税申报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五、发票管理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4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目的公告六、委托代征七、其他规定44.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45.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46.财税〔2016〕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47.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48.财税〔2016〕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49.财税〔2016〕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50.财税〔2016〕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51.财税〔2016〕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5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5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55.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5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5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58.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59.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60.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局、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家税务局、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家税务局、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2.23•【文号】[89]国税所字第220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局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若干规定(1989年12月23日(89)国税所字第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科委,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科委: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推动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增强科研单位的经济实力和发展能力,加速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的发展,鉴于科技活动的特点,现对科研单位的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中间试验是指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取得成功的科技成果到生产定型(生产鉴定)以前的科技活动。

应包括:1.科研单位独立进行的中间试验:2.科研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和租凭承包中小企业或与企业形成科研生产联合体后进行的中间试验。

二、中试产品的范围是指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的科技成果,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即产品标准和产品工艺规程)或解决工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应包括:1.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的样机(或样品),为了稳定、完善、提高性能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2.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科技成果为了用于工业化生产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3.为了消化、吸收、推广国外先进技术(系指能填补国内空白的)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4.对原系统的性能有较大改进的系统性项目,经初步技术鉴定后所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5.农、林、牧、渔、水利、医药卫生、社会福利、能源、环保等科技成果,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后在试验场、基地、室、车间(农业包括小面积试验成功后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医药包括临床试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6.对已有产品在产品结构、性能、工艺上有重大改进,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后所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方案

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方案

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河南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服务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号)、《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40号、《河南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规定政策解读的精神,推进我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政策背景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科技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教育发展规律,进一步改革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推动高校所属企业清理规范、提质增效,推动高校聚焦教学科研主业,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遵循科技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尊重教育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改革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高校所属企业清理规范、提质增效,促进学校聚集教学科研主业和内涵发展,提升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强化责任、明确目标。

二是分步实施、重点突破。

三是统筹规划、分类施策。

四是保障权益、平稳过渡。

五是依法监管、严防流失。

(三)主要目标。

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把附着在高校身上的社会职能、沉重负担剥离,让高校可以清清爽爽的搞教育现代化,推进四个“回归”,建设教育强省。

通过清理关闭一批、脱钩剥离一批、保留管理一批、集中监管一批等方式,稳步推进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更好地服务高等教育。

二、改革范围与方式(一)改革范围。

公办普通高校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均纳入改革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财税字〔199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学成果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关此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已经2019年3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附件: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3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和减证便民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决定再取消12项(附件所列1—12项)税务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所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有关规定,另有3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所列13—15项)已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认真落实2018年底公布取消20项和本次公布取消15项税务证明事项的有关要求,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并积极回应企业和人民群众关切,进一步减少涉税资料报送,确保纳税人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结束——。

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2016)

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2016)
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2016)来自发布时间:2017-03-09
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函〔2017〕1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
27.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国税函〔2016〕11号)
28.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开始受理规程》的通知(沪国税函〔2016〕96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6〕74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1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4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政策归纳与整理

2014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政策归纳与整理

2014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政策归纳与整理在2014年上半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3年签发2014年发布的文件)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有31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一、减免税政策20个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明确:(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但在预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①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附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享受优惠时间
后续管理要求
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5.当年财务报表;
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7.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8.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9.各类免税收入的凭证。
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7.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8.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9.各类免税收入的凭证。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鼓励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优惠政策指引

鼓励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优惠政策指引

鼓励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优惠政策指引为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我局把国家制定的涉及地方税费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现行有效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涉税业务工作流程进行归集,作为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便税务工作人员和广大纳税人执行;1.优惠对象按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企业具有技术创新性质、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项目;2.优惠税费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3.政策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0号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038号3.6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3.8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3号3.9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453号3.10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3.11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3.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3.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3.14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3.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4. 优惠政策内容4.1所得税4.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4.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第九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4.1.3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相关办法略4.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4.2个人所得税4.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4.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4.2.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3号经有关部门认定和省地税局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以后年份继续以股份分红形式奖励或分配给予员工,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4.2.4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4.3营业税4.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0号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与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的行为;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4.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4.3.3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4.3.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二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三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三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六企业租用科技园内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4.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三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六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4.4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4.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具体条件与营业税相同4.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具体条件与营业税相同4.4.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453号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或者新购置房产的,从房屋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对按规定免征期满但纳税仍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县税务机关审批,可继续定期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4.4.5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属于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国家政策加以完善;4.5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4.5.1随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减免而减免,但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不予减免;4.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038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国务院将要下发的通知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5.简化自主创新企业涉税业务工作流程5.1新办自主创新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享受税务机关的“一站式”服务,当场办理完毕;5.2自主创新企业申请核准或审批的涉税事项,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并严格按照办税服务承诺时限办结;5.3简化政策性优惠的审批程序,除国家规定的必须由省、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业务事项外,其他各项审批事项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品等政策性优惠的审批权限均下放各基层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和审批;。

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汇总(鼓励高新技术篇)

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汇总(鼓励高新技术篇)

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30
企业所得 税
鼓励高新 技术
科技发展
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 第三条 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31
企业所得 税
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27
企业所得 税
鼓励高新 技术
科技发展
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 第四条 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28
企业所得 税
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21
企业所得 税
鼓励高新 技术
科技发展
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 第一条 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22
企业所得 税
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8〕44号
43
企业所得 税
鼓励高新 技术
高新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 第三十条第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一款
44
企业所得 税
鼓励高新 技术
高新技术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 通知》 国发〔2007〕40号

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正确答案

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正确答案

单选题1.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一定的税额幅度内减征部分地方税费,该幅度为(D)。

A.30%B.40%C.45%D.50%2.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和“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分别调整为(A)。

A.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B.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4000万元C.从业人数不超过25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D.从业人数不超过25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4000万元3.2011年7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起,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C)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A.5%B.10%C.15%D.20%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B)的纳税人。

如果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符合条件,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进项税额的政策。

A.25%B.50%C.75%D.90%5.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C)。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高新技术产业1、企业所得税(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

报送资料包括: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

报送资料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浅析国家大学科技园在享受国家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国家大学科技园在享受国家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专论Specia l F or um中国科技产业2008年7月7日,国家科技部、教育部下发了《关于清华大学科技园等47家国家大学科技园通过有关税收政策审核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8]356号),宣告2008年度的大学科技园税收审查工作全面结束。

我们知道,全国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共有62家,也就是说还有15家没有通过税收审查。

没有通过税收审查的15家大学科技园究竟存在哪些问题?今后的要注意哪些方面?本文将根据2008年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审查的实际情况,按《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7]120号文件)要求,分析存在的问题,仅供今后做好大学科技园税收审查工作参考。

一、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出台背景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精神。

国家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经反复协商出台了“财税[2007]120号”文件。

文中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这是国家级大学科技园有史以来第一次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创了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先河。

二、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依据我们知道,建设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指导思想是:树立科学发展观,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营造创新创业环境,着力增强浅析国家大学科技园在享受国家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科技部火炬中心孵化器处隋志强2008年度的大学科技园税收审查工作已经全面结束。

本文将根据2008年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审查的实际情况,从国家财税政策、大学科技园发展等方面给予分析,供今后做好大学科技园税收审查工作参考。

创业孵化园优惠政策有哪些

创业孵化园优惠政策有哪些

创业孵化园优惠政策有哪些大学生创业孵化园是关于大学生创业而建立运营的孵化平台,创业孵化园为创业者提供什么?有什么创业孵化园优惠的政策?今天店铺整理了创业孵化园政策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创业孵化园优惠政策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科级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孵化器)能够享受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

孵化器“容量”进一步放宽某区一家孵化器企业财务人员获悉新政后,立即前往税务机关咨询是否能享受优惠,该孵化器内原先只有16家孵化企业,占全部企业数量的80%,尚未达到原先政策规定的条件,所以一直未能享受优惠政策。

税务人员详细介绍,相对于2007年的老政策,2013年底出台的新政策对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孵化器条件放宽了,主要体现在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比例要求下降。

原财税(2007)12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而最新的财税〔2013〕117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孵化企业数量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含75%)以上”即可。

按新政策的规定,该企业就达到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孵化器内“孵化企业”门槛降低某开发区一家大型孵化器企业的老总看到新政策后非常高兴。

他说:新出台的政策更加合理,特别是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孵化企业,新政策取消了注册资金限制,增加了划型标准;并将老政策中的“收入占比”改为“研发费用占比”,这一修改非常具有可操作性。

根据新政策的规定,孵化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应低于4%。

税务人员也表示,新政策降低了孵化企业的门槛,除上述变化外,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时间。

财税(2007)121号规定“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而财税〔2013〕117号规定“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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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标 签】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企业税收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7﹞120号
【发文日期】2007-08-20
【实施时间】2007-08-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经研究,现就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

自2008年1月1日
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
(二)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
单独核算;
(三)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三)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六)企业租用科技园内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园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科技园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

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技园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并按照税收征管法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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