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与运行——以中部某基层法院法官办案专

合集下载

浅析司法权的优化配置

浅析司法权的优化配置

浅析司法权的优化配臵论文提要:司法是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因我国司法权在配臵和行使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使得司法效果往往与司法真正的内涵和精神背道而驰。

时至今日,我国司法权配臵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而种种迹象也表明,立足于实践的解决之道不能根治这一“顽疾”。

因此,本文将从司法权配臵理论入手,具体分析司法权配臵中存在的两个问题,并旨在用宪政理论指导司法权配臵,从而给我国司法权配臵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点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 司法权;司法权配臵;司法独立;宪政一、司法权配臵理论概述(一)司法权配臵的内涵“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1[1]扩张是权力的本性,任何权力都趋向于通过扩张而膨胀成为不受制约的专断权力。

人性自身的缺陷与弱点的存在决定了种种主观上的“谨慎”与“防范”不能靠人本身,而必须借助客观化了的人性,即合乎人性的法律与制度。

经验也告诉我们,政府的权力是必要的,而政府权力本身又是危险的,因此我们必须设计出各种制度防范以减少这种危险。

现代国家大多将权力分立与制衡作为一个宪法原则并在实践中1、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加以制度化,但各国因政治传统、历史惯例、具体国情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实践,体现在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项国家权力在各国彼此处于不平衡状态。

司法权,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过程中所享有的国家权力。

一般意义上的司法权配臵是指合理配臵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各种社会权力,妥善地处理社会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是司法改革的重心和焦点,但更深层意义上的司法权配臵还包括司法权内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科学配臵,使其三者在司法过程中相互约束与制衡,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二)司法权配臵的两个问题1、规范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关系“立法、行政和司法权臵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2[2],都是对自由宪法基本原则的破坏,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西方各国逐渐建立起一种以分权制衡为基础的宪政制度,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由此发生了根本性变革,权力分立取代了权力集中,司法权从行政权中独立出来成为国家权力的一级。

优化司法行政职权配置

优化司法行政职权配置

法治是现代公 共财政的 内在属 性 ,是推进 财税改革的 必由路 径。 自觉 坚持将推 进财税改革 、建设 法治财政 ,
作 为 实践依 法 治 国战略 的 重 点领 域 和 关键 环 节去 推 动 。
将法院承担的死刑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公安机关承担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与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监禁刑执行和社区矫正等统一起来使刑罚执行权与侦查权审判权分开构建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相互衔接相互贯通统一协调的刑罚执行体系提高刑罚执行整体效能
T H E O R E T I C A L H O R I Z O N 民主 与 法 治
员 ,单靠考试是不够 的 ,考试前 的法学教育 ,考试后 的职业 培训都应 当统筹起来, 不能脱节 。 目前 ,法学教
司审判 ,既是实现 司法专业化 、防止司法行政化的必 然要求 ,也是 维护审判独立 、防止上级法院干预下级
法 院审判 活动的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届 四中全会 明确 要 求 ,探 索实行 司法 行政 事务 管理 权 与审判 权相 分
离 。要根据我 国国情 和政 治体制 ,针对 不同事 项 ,逐
育 与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之 间衔接 不够 ,不能很好满足 法 律职业需 求 ;不 同法律 职业 队伍 由不 同系统 培训 ,
缺乏 统一协调 。因此 ,应 当由司法 考试 机关对法学教
步实行 “ 内部分离” 、“ 外部分离” ,保障人 民法院依法
等 多个机关 都不 同程度地 承担一定 的司法行 政事务 ,
司法行政 职权 配置分散 、交叉 ,国家专 门司法行 政机 关职能不统一 、不完备 。我 国宪法规定 ,国务 院领导
由行使 刑事侦查 权的公 安机关管理看守所 ,不利于禁
绝刑讯逼供 、超期羁 压 、阻 碍律师会见 等违法现 象 。 实行 侦压分离 ,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看守所 ,能够发 挥羁压权对 侦查 权的监 督制约作用 ,有效保 障犯罪嫌 疑人 、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健全法律 职业人员培 养体制 。全 面推进依 法 治 国 ,需要形成具有共 同的政治素养 、业务 能力 、职 业伦理和从业资格 ,并 能够相互 流动 的法律 职业共 同

对司法职权配置的规定

对司法职权配置的规定

对司法职权配置的规定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我理解,司法职权配置既包括司法职权在不同机关之间的配置,也包括司法职权在同一机关内部的不同层级( 审级) 、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的配置。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目标,是形成结构合理、权责明晰、运行高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体系,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权威。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否则,就谈不上“优化”。

我想,是不是主要有这几项原则:( 一) 把不同性质的职权分开的原则不同性质的职权有不同的运行规律,如把不同性质的职权搅在一起,就会违反权力运行规律,还会造成不同权力间的相互干扰。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下“一府两院”的政治体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并直接执掌立法权,“一府两院”分别执掌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

据此,凡性质不同的职权,就要让它们分开,使行政的归行政、审判的归审判、检察的归检察。

例如,《决定》要求“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之所以要“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就是因为刑罚执行权是行政权中同一性质的权力,应当由行政机关中同一个机关来行使,而目前刑罚由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法院等多机关执行的做法违反了这一原则,并造成不同性质的职能交叉。

又如,《决定》还提出“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也是因为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是不同性质的权力。

当然,这两者的分离,世界上有不同的模式,有的在司法机关外部分离,有的在司法机关内部分离,我国究竟怎么分离需要研究,但总要有一定的分离,否则,就难免会发生利用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干涉司法权的情况。

( 二) 按职权性质配置的原则某项职权配置给哪个机关,主要看该职权的性质是否与配给的机关的性质相符。

略论司法职权内部的优化配置——以司法民主化为视角

略论司法职权内部的优化配置——以司法民主化为视角
WWW. z zsc r mI z . n g o
法学 论 坛
略论 司法职权 内部 的优化 配置
一 一
以 司 法 民 主 化 为 视 角
◎ 王 经 艺
( 华侨 大学2 0 级 在 职 法律 硕士 ,福建 泉 州 3 2 0 07 6 8 1)
中 图 分 类 号 : D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 7 — 9 2( 01 96 3 09 2 6 0)O 一O 8 0 1 5—2
1 我 国 既 有 司 法职 权 运 行机 制 存 在 的弊 端
法 律欲 实 现其 调 整社 会 的功 能 ,必 须 通过 司 法方 能 实 。
1 2审判 管 理 的行 政 化 ,导 致 司 法干 扰 因素 增 强 。 “ 国 . 我
现 行 的司 法权 运 行 机 制带 有 较 强的 行政 色 彩 ,表 现 在法 院 内部 由于 长 期 受 行 政 管 理 方 式 的 影 法 官又 是 “ 律 经 由精 神王 国 进入 现 实王 国控 制社 会 生活 关 系 管 理 机 制 的 行 政 化 领 导 。 ”5 法 的 大 门 。法 律 借 助 法 官而 降 临 尘 世 。 ” 1 为 司 法 主体 的 法 官 响 ,我 国司 法 机 关基 本 上 是 以 行 政 管 理 的 方 式 来 管 理 司法 工 作 欲切 实发 挥 法律 调整 社 会 的功 能 ,必 须 拥 有一 定 的职 权 才 能实 作 ,特别 是 审 判机 关往 往 习惯 于 以此 方式 来 管理 法 院 的 审判 工 现 。 但 是 法 官 所 具 有 的 职 权 系 由 国 家 所 授 予 并 代 表 国家 而 行
使 ,为 了保 障法 官所 享 有 的职 权 的行 使 能 够得 到 充分 的 保 障 ,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现状分析司法职权配置是指国家对司法行为的组织和分工,包括司法权力的划分、司法机构的设置和职权的归属等。

司法职权配置的优化是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的前提条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当前司法职权配置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优化的方向。

司法职权配置的现状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司法职权配置存在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

我国司法职权配置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为核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职权相对较弱。

这种高度集中的司法职权配置容易导致权力滥用或者不能充分行使职权的问题。

此外,一些地方性或行业性纠纷增多,但由于职权配置不合理,造成一些法官忙于处理案件,导致不公正、不及时的审判现象。

其次,司法职权配置存在审判资源不均衡的问题。

我国的司法职权配置相对来说还比较偏重于刑事审判,行政、民事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司法职权相对较弱。

这导致在一些重要的民事、行政和知识产权案件中,审理周期长、效率低,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和损失。

再次,司法职权配置存在法院内部权责不明确的问题。

一些地方性的纠纷因为受理法院的管辖范围模糊,导致审判效率低下,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此外,一些法院内部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模糊,导致审理程序繁琐,审判效率低下。

最后,司法职权配置存在与其他行政机构的协调不足的问题。

司法职权与行政机构的职权经常会发生交叉和重叠,协调不足容易导致司法行政冲突,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首先,优化司法职权的分工。

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特点和审判需求,科学合理地划分和配置司法机构的职权。

加大对民事、行政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司法职权支持力度,提高对重要纠纷的审理效率和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司法职权内外部的协调。

要建立健全司法职权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机制,明确各自的权责边界,避免职权交叉和冲突。

此外,要加强不同法院内部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提高审判效率。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臵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人民法院曹凤学二○○九年十月十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臵论文提要:党的十七大报告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新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臵,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司法体制改革最为关键的是重新配臵司法机关与其他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

现代的司法职业普遍要求法官具备民主、公正、高效、规范、敬业、权威等素质要求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要求我们进一步更新观念,抓好法官职业化建设,坚持走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主道路,改革完善现行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重点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为了从理论上进一步探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的问题。

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暴露出许多弊端,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法官职业化和正规化建设进程。

审委会制度改革能否成功主要靠是否能实现垂直管理、政审分离、精英审判来全力支撑。

关键词:审委会制度改革职业化正规化需要刻不容缓一、人民法院审委会改革的重要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臵,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司法体制改革中最为关键的是重新配臵司法机关与其他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两个《人民法院改革纲要》这一综合性改革文件的发布,标志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我们要深刻认识在新形势下,法院各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改革发展全局,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要求的现代司法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二十一世纪的永恒主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本质牲和根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全部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与科学发展观提倡的以人为本原则是一脉相承的。

浅析司法权的优化配置

浅析司法权的优化配置

合 中国 国情 , 在 我 国现 行 宪 法规 定 的框 架 下进 行 司 体 系 。 而 四是 裁判 权 说 。该 说 认 为 , 司法 权 是 裁 判 权 , 其 法 权改 革 , 是一 种 可行 而务 实 的选择 。 核心 在 于 由司 法 机 关 代 表 国家 对 各 类 纠 纷所 进 行 的
第3 3卷
第 5期
浅 析 司 法 权 的 优 化 配 置
李 国际 ,胡 继 坤
( .三峡大学 法 学院 , 1 湖北 宜 昌

4 3 0 ; .湖 北 省 当 阳 市 检 察 院 , 北 当 阳 402 2 湖
4 40 ) 4 10
要 : 法 体 制 改 革 中 的一 项 重 要 内容 是 优 化 司法 权 配 置 。 在 司法 权 的 外 部 关 系 上 应 重 新 法 权 的 涵 义及 其 特 性
居 中裁 判 , 此种 裁判 对争 议 的双方 具有 拘束 力 。
五是 二元 权 力 说 。该 说 认 为 , 我 国 , 照现 行 在 按 司法 权在 不 同 的政治 制 度 、 同 的法 律 体 系 甚 至 的法律体制和司法体制 , 不 司法权一般包括审判权和检 不 同的 国家 中有着 不 同的制 度 安 排 , 涵 义 也 有不 同 察权 , 判权 由人 民 法 院 行 使 , 察 权 由人 民 检察 院 其 审 检 的学理 解 释 。主要 有 以下不 同的观 点 :
在 国家权力结构 中的定位 , 并从制度上确保 司法权 独立 。在 司法 权的 内部关 系上 , 明确界定 检法两 部 门的职 应 权, 克服检法两部 门的权力冲突 ; 法院 内部 , 导和监 督机 制也应 有些 调整 , 范 司法行 为 , 断完 善司法 独 在 领 规 不 立, 以实现并保 障社会 的公正和正义 。 关键词 :司法权 ; 司法独立 ; 优化配置

论基层法院审判资源优化管理及其实现路径

论基层法院审判资源优化管理及其实现路径

论基层法院审判资源优化管理及其实现路径摘要本文运用经济学及管理学的稀缺资源原理、比较优势原理等理论工具,采取了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结合江东法院等基层法院自2009年以来在人员结构、办结案情况和机构设置、协调运行等基本情况,以审判资源优化为角度,较为深入分析了基层法院在人力资源配置方面存在案件剧增与人员缓增、内部资源分配不够科学合理、结案量大增与案件质量难以控制以及工资薪酬相对较低等普遍现实困境,从审判管理理念出现偏差、内外部矛盾交织等主客观方面分析了阻碍基层法院审判资源优化的原因,并从管理理念重塑、系统构架和方法进路等方面设计对基层法院的审判资源优化配置作了浅薄探讨。

关键词审判资源优化配置管理模式对策建议作者简介:吴爱智、赖伟,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12-02一、现实困境:基层法院人力资源配置的现状(一)案件剧增与人员缓增的矛盾突出以江东法院为例,2009年江东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403件(不包括旧存1080件),与2008年同期相比上升17.6%;审结5787件,同比上升31.8%,结案率为107.1%。

2010年共受理各类案件5790件,同比上升8.57%,办结5578件,一线办案法官人均结案164件,结案率为96.34%;2011年共受理各类案件6222件,同比增长7.52﹪,审结各类案件6295件,同比增长12.91﹪;2012年共受理各类案件7.73件,同比增长13.68﹪,审结各类案件7420件,同比增长17.87﹪。

与案件的快速增长不相协调的是该法院的法官人数并没有那么快的增长速度。

据统计,该院2009年法官人数为49人,同比增长4.08%;2010年的法官人数为50人,同比增长2%;2011年的法官人数为49人,同比呈负增长;2012年的法官人数为56人,同比增长12.5%。

这明显与不断增长的受理案件数不相协调,人均受案数不断上升,法官的工作压力日渐加大。

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权配置改革

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权配置改革

内容提要:基层人民法院内部行政管理人员较多、非审判事务占用审判资源和隐性行使审判权等原因,导致审判权配置杂乱无序和审判权运行未能实现最佳效果。

本文通过分析西部A县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权配置的现状,揭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权配置存在的弊端及其原因,主张在“两种权力并行,权责明确,互不交叉”的原则下,建立“由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行使审判权,由院、庭长及非法官行使法院行政管理权”的并行运行模式,提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权配置改革的具体途径和内容。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xx—2013)》明确提出要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这一命题揭示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当前人民法院职权的配置存在问题,不够科学、合理,有优化的必要;二是当前人民法院的职权配置有优化的可能。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职权配置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权配置”,即法院通过一定制度和方法在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之间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组织、协调、规范,保证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能够顺畅运转,促进审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开展,充分发挥审判权在法律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

简而言之,即人民法院内部由什么部门和什么人行使审判权,方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法院的职能。

人民法院审判权配置改革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笔者拟对该项改革略作论述,但由于受调研资源和范围的局限,且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占全国法院的法官、书记员、法警及司法行政人员的80%以上,基层法院审判案件的数量也占全国审判案件数量的80% 以上,笔者仅以西部A县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权配置的现状为调研基础,提出在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该项改革的途径和内容。

一、A县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权配置的现状和特点(一)行使审判权的人员与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人员比例严重失衡截至20xx年6月,A县人民法院有各类在编在职工作人员65名,审判岗位工作人员(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庭和人民法庭)21名,执行岗位4人,即审执岗位的工作人员仅占全院工作人员总数的38.46%。

法院职权的优化配置

法院职权的优化配置

法院职权的优化配置(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法院职权配置系指法院的权限、级别、业务机构按照宪法与法律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律规定行使、运作的统称。

法院职权配置包括外部职权如何设定及内部职权如何运作两方面的内容。

优化法院职权配置就是如何按照宪法与法律的规定,科学、合理、规范、有效地配置法院权限、级别,设立符合审判规律与特点的业务庭和专业化合议庭,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用法官,以达到提高法官专业水平,促进司法公正及司法权威提高之目的。

当前,司法权威不足,司法公信力低下,法院及法官的形象不佳已成为当今社会一种不争的事实。

就如何改革法院职权配置问题提出一些设想和建议。

标签:法院;法院职权;优化配置为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历经多年改革的法院,却总是摆脱不了那种自身权威不足、公信力不高、法官形象不佳的问题。

对于上述法院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在现有的司法体制框架下,也可以进行有助于地方法院提高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性和法制统一性并能有效改善法院与法官形象的改革。

下面就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提出以下几点设想和建议。

1 法院在外部职权优化配置方面,其职权级别应与同级行政机关职权级别相当或相等法院现有的职权级别,从最高法院、省高院、中级法院到基层法院的四级法院,在实践中其级别只相当于行政机关的省部级、厅局级、处级、科级职级;例外的是每一级的法院院长实行高一级别的配置。

虽然法院院长高配了,但法院在这种职权配置中,其权限及权威自然是无法与同级行政机关相比拟的,因为其职级和职权要比同级行政机关低,造成了地方法院从属于地方行政机关的局面。

法院的职权之所以必须要与同级行政机关相当或相等,主要是由于法院不仅肩负着规范、调整私权法律关系的职能,同时又负有规范、监督公权的法定职责,如果法院的职权低下,就难于起到对公权的规范、监督等裁判之作用。

同时,因为法院职权及级别低下,尤其是基层法院的职权、级别较低,造成许多法官不愿意留在基层法院工作,偏远的基层法院无法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等事例非常明显。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构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体制成为了社会的重要需求。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我国已经在司法体制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但在深化司法体制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既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需要,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首先,深化司法体制需要建立一个权力划分清晰、职责明确的司法体制。

当前我国的司法结构相对分散,各级法院的职权划分不够明确,存在冗杂重复的问题。

因此,需要对司法职权进行重新优化和配置。

一方面,应当加强对各级法院的权力管理和监督,确保司法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另一方面,应当合理划分各级法院的职权范围,明确各级法院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司法效能和司法公正。

其次,深化司法体制需要加强司法权力与其他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司法权力作为一项特殊的国家权力,需要与行政、立法权力形成制衡关系,相互约束,以确保司法独立和公正行使。

当前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地方政府干预司法、部门之间的权力纠缠等,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权力的保护和制约。

通过建立健全独立的司法监察机构,依法严惩司法腐败,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评估,从而提高司法公正水平,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再次,深化司法体制需要加强司法资源的统一配置和优化。

司法资源是司法工作的基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是提高司法效能的关键。

当前我国司法资源分布不均、利用不当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地区的司法资源相对匮乏,导致司法公正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因此,应当通过建立统一的司法资源配置机制,加强对司法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分配,提供充足的司法资源保障,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平等享受司法服务。

最后,深化司法体制需要加强司法人员的队伍建设和培养。

司法人员是司法体制的核心力量,他们的思想水平、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直接关系到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当前我国司法人员队伍存在一些问题,如素质不高、作风不正等,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合理配置基层法院法官资源探讨

合理配置基层法院法官资源探讨

合理配置基层法院法官资源探讨作者:李凌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1期摘要近年来,部分基层地区出现了法官资源短缺的现象,法官资源配置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整个司法界的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

所以,出现法官资源断层的问题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必须要重新对法官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尽快解决我国基层法院法官资源短缺、法官素质不高的现象,为创建和谐的法制社会提供司法保证。

关键词基层法院法官资源合理配置作者简介:李凌锋,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61-02如果从社会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司法活动也是属于经济学中的一项社会活动,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与提高司法效率,实现社会经济效益增强,应当对法院人力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配置。

而基层法院处于审判工作的第一线,其工作压力最大,任务也最繁重。

但是,由于现实的种种因素,在一些基层法院,特别是一些偏远山区的基层法院,法官资源十分的短缺,严重影响了当地的司法公正。

所以为此司法部门一定要重新优化配置基层法院的法官资源。

一、基层法官资源短缺的原因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分析得知,我国基层法官资源短缺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片面追求法官的“精英化”在法官队伍的建设中,片面的追求法官“精英化”,法官职业化的实质就是做到法官的“精英化”,法官的数量要少,而质量却一定要精,这是造成法官资源短缺的重要原因。

“量少质精”是法官队伍建设形象的代名词,由此忽略了要根据中国特有的司法体制、司法环境与司法任务,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根本目的。

近年来,有一些地区当地的法院管理还是按照传统的党政机关干部管理模式,年龄作为分界线来决定法官的去留,造成一些四五十岁,执行经验丰富的法官不得不提前离岗退休。

这也严重造成了法官资源的短缺。

(二)地方由于节省财政开支而减少法官人员在一些比较偏远与贫困的区县,为了要节省财政支出,尽量的不去扩充司法队伍,对于法院引进新人员都会进行相关的控制与压缩,这也是导致基层法院法官资源短缺的原因。

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我国司法权的优化配置

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我国司法权的优化配置

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我国司法权的优化配置我国司法权的优化配置是指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通过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实现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运行,以保障司法公正与公平。

本文将从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角度出发,探讨我国司法权的优化配置。

首先,我国司法权的优化配置需要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

民事诉讼法具有法律效力,通过修改和完善该法,可以强化对司法权力的规范和限制。

例如,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更加注重法律意识和程序公正,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约束,确保司法权力不被滥用或偏离法治轨道,从而实现司法权的有效配置。

其次,我国司法权的优化配置需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

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是优化司法权配置的重要方面。

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可以加强对司法资源的统筹调配,提升司法效率。

例如,优化审理流程、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涉外案件审理力量的培养等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案件积压率,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使司法资源在不同地区和不同领域得以合理配置。

另外,我国司法权的优化配置还需注重司法公正与便利。

司法公正是司法权优化配置的核心价值追求,便利则是优化司法配置的基本要求。

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可以进一步完善审判程序、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提高司法公正的可信度和透明度。

同时,在推动诉讼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着力优化司法服务,提高诉讼环境的友善程度,使当事人能够便捷地获得司法救济。

最后,我国司法权的优化配置还应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司法权的优化配置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互协调。

例如,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相配套的应有相关法律体系,如证据法、执行法等,以确保司法权的配置能够在不同司法环节中得以协调和落实。

综上所述,通过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我国司法权的优化配置可以实现在法治基础上的合理分配、资源的合理分配、司法公正与便利的追求以及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这些改革举措的落实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司法体制的效能和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中级法院院长述职报告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中级法院院长述职报告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中级法院院长述职报告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尊敬的领导:首先,感谢您给予我这次机会向您述职,我是XX法院的中级法院院长,今天我将向您汇报关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工作情况,并提出进一步改善的策略和建议。

一、工作概况自任职以来,我始终以提高司法效率、公正审判为目标,注重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

通过对法院现有资源的评估和调研,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其他法院交流合作,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意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不仅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

只有使司法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才能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确保公民权益的实现。

三、现有资源利用情况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方面,我们首先对现有资源的利用情况进行了评估。

通过对案件审理周期、庭审质量、法官工作量等指标的分析,我们发现一些问题:一是案件排队时间较长,导致当事人等待时间过长;二是一些重要案件的审理时间过长,影响司法公正;三是法官工作量不均衡,一些法官负荷过重,而一些法庭却闲置。

四、优化方案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了一系列的优化方案:1. 加强受理和排期管理,合理安排案件的审理周期;2. 强化案件管理,提高庭审效率,确保审理质量;3. 平衡法官工作负荷,通过轮岗和加强培训来实现;4. 加强与其他法院的合作与交流,共享资源,互相支援。

五、改善措施为了有效地实施优化方案,我们采取以下改善措施:1. 对案件受理和排期进行精细化管理,确保案件能够按时得到审理,合理安排法官工作量;2. 制定相关评估指标,监督绩效,并设置相应的奖惩机制;3. 强化法官培训,提升审判水平和工作效率;4. 推行技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如电子书记员和电子文档管理系统的使用等;5. 加强协作与合作,与其他法院形成合力,实现资源共享。

六、展望未来通过对司法资源配置的优化,我们将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和审判质量,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完善管理制度,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推动司法体制机制的改革,为法治国家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提升司法改革效力 优化法官助理资源配置——以基层法院为视角

提升司法改革效力 优化法官助理资源配置——以基层法院为视角

人力资源管理184提升司法改革效力 优化法官助理资源配置近年,我国法院的审判压力急剧飞升。

以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为例,2015年,该院年均收案数1119件,上级配给的中央政法编制数为43名,实有人数达到42人。

随着案件量井喷式增长,2019年收案量2590件,为2015年的2.3倍,中央政法编制数缩减为41名,实有人数41人,少于2015年实有人数。

其中员额法官数15人,除去5名院领导,真正在审判执行一线专心办案的法官只有10人,人均办案量达到280余件,个别法官收案已达450余件。

繁重的工作任务占用了法官们全部八小时之内的时间和大量的业余时间,高强度、超负荷的工作,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

因现有编制占有率已饱和,无法通过招录、选调等途径引进人才、充实力量,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

针对以上发生的问题,司法体制改革尤显重要。

据“员额制”改革要求,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配比应为“1∶1∶1”,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设置可有效缓解法官压力,分担繁琐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

但是,从岗位设置本身来说还是存在问题。

以下着重围绕法官助理的设置,做以下讨论。

设置法官助理的问题和困境关于法官助理的设置,我国有关部门已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

从上世纪末期开始就尝试构建完善法官助理制度。

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指出,要“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

但是,因为缺乏相关理论准备,对法官助理的功能定位和职权范围等重要的理论问题,法学理论和实务届没有形成成熟的一致意见,导致改革在实践中遭受到了阻力。

从现实层面看,部分法官助理对职业发展缺乏稳定的预期法官助理看不见长远期发展规划。

以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为例,法官助理要入额成为法官,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在该院需出现员额法官的空缺;二是通过了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入额考试;三是达到了本级法院要求的最低的工作年限;四是笔试、面试分数要高于院内参与竞争的其他法官助理。

略论司法职权内部的优化配置.doc

略论司法职权内部的优化配置.doc

略论司法职权内部的优化配置略论司法职权内部的优化配置以司法民主化为视角1我国既有司法职权运行机制存在的弊端法律欲实现其调整社会的功能,必须通过司法方能实现。

法官又是“法律经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

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

”1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欲切实发挥法律调整社会的功能,必须拥有一定的职权才能实现。

但是法官所具有的职权系由国家所授予并代表国家而行使,为了保障法官所享有的职权的行使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以确保司法公正,也为了对法官所享有的职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抑制司法不公,国家必须对法官所享有的职权作出制度上的设计和规定。

因此,法官所享有的职权能否得以顺利行使并实现行使职权以保障司法公正的目标,取决于该制度设计是否合理。

同时该制度设计下的职权运行机制是否合理、能否切实实现其预定功能和目标,只有通过实践检验才能加以证明。

而任何制度的设计必然根植于该制度所处的具体国情,并反映具体国情。

应该说,我国既有的司法职权运行机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设计的,并且也曾起到了其应有的作用,例如合议制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当时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情况下,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以减少错案的发生。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而基本上依据建国初期的政治设计和司法理念,建立于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现行司法体制,远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经济情况。

”2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部分的既有的司法职权配置及其运行机制也存在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之处。

特别是“司法改革断断续续进行了10个年头,今天似乎走到了人们基本不满意的地步。

在法治国家,虽然官员腐败也偶有所闻,司法腐败还是十分鲜见的。

但是在转型中国的改革过程中,不仅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吃了原告吃被告”早已成了市井百姓耳熟能详的词语,而且腐败方式花样翻新、层出不穷。

”3进一步增加了人们对于判决可能存在暗箱操作或幕后交易情形的怀疑。

本应作为社会矛盾解压阀的司法,一定意义上却成了社会矛盾的激发器。

优化基层法院内设机构设置建议

优化基层法院内设机构设置建议

优化基层法院内设机构设置建议
优化基层法院内设机构设置建议包括:
1. 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在基层法院内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这样可以加强对判决的执行力度,提高司法效果。

2. 强化研究机构的功能: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负责研究法律问题、审判经验和案例分析等。

通过加强研究工作,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质量。

3. 建立法律援助机构: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基层法院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这样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

4. 加强技术支持机构建设:设立专门的技术支持机构,负责信息化建设和技术支持工作。

这样可以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5. 设置司法警察机构:设立司法警察机构,负责法院内部的安全和秩序维护工作。

这样可以保障法院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稳定。

6. 设立司法管理机构:设立司法管理机构,负责对基层法院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这样可以提高法院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

7. 建立审判委员会:设立审判委员会,由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

这样可以提高审判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8. 设置调解机构:设立调解机构,负责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这样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9. 加强教育培训机构建设:设立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对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

这样可以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10. 设立国际交流机构:设立国际交流机构,加强与国外法院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这样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提高我国基层法院的国际影响力。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司法行政制度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司法行政制度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司法行政制度
郝赤勇
【期刊名称】《中国法律:中英文版》
【年(卷),期】2014(0)6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明确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目标和任务,抓住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关键,突出了保障公正司法的重点。

【总页数】7页(P2-4,60-63)
【作者】郝赤勇
【作者单位】司法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相关文献】
1.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新举措 [J], 姜小川
2.优化司法行政职权配置 [J], 陈俊生
3.司法法治视野下优化法院内部职权配置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的几点思考 [J], 刘季幸;
4.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 [J], 张设华;唐敏
5.司法法治视野下优化法院内部职权配置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的几点思考 [J], 刘季幸[1]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必要 时 ,再决 定提 交 院审判 委 员会 讨论 决 定 。
民事审判的优化配置提供一些新视角、新路径 , 以达抛砖引玉之功 , 求教于方家。
( 二 )民事 审判 专业化 分 工模 式 的基本 成 效 对样 本 分 析 检 讨 的 工具 和方 法 上 ,笔 者 主 要 运 用 了司 法 统 计 数 据 和 问 卷 调 查 两 种 分 析 工
该 院 民一庭 共有 正式 编 制 的工作 人员 1 0 名 ,其 中 审 判 人 员 8名 ,书 记 员 2名 ,另 从 社
图表 1 该院 民一庭 办案格局分工表①
案由
机动车 交通事故 责任 纠纷
离婚纠纷
2人
劳动争议 纠纷
1 人 ( 硕 士 研究生 )
民间借贷 纠纷

①数据 来源于该 院 2 0 1 2年 司法统计报表 。 ②2 0 1 1 年年初 ,该庭 开始设 立庭务会 ,每周五下午 2时在庭长办公室 召开 ,定期讨论重 大疑难案件及 庭 内事务。
7 6
法 探 索 , l u r i s p n l d e n t i a 1 E x p l ( 1 r a t i 。 n
具 ,通 过 广 泛 查 阅 该 院 相 关 司法 统 计 数 据 、向
二 、 民事 审判专 业化分 工模式 的样本
分 析
( 一 )模 式 的概 况及操 作 方式
诉 讼 代 理 人 发 放 书面 问卷 调 查 ,进 行 定 量 和定 性 分 析 。 通 过 翔 实 分 析 ,推 行 民事 审 判 专 业 化 分 工模式 的成效 表现 为 以下方 面 :
民法 院 所 效 仿 。在 社 会 转 型期 ,利 益 多元 、风 险 高 发 、政 策频 调 等 多 重 因 素 引 发 的 深 层 次 纠
纷 主 要 汇 集 在 基 层 社 会 ,司 法 的 重 心 和 根 基 也 转 向基层 法 院 。 近几 年来 ,基 层法 院都 承 担着 法院系统 8 0 % 以上 案 件 的 审判 压 力 ,但 其 拥 有
涌 现 的 专 业 化 合 议 庭 ,典 型 的 如 西 安 市 中院 组
会 上聘 用 了 2名 书记 员 。审 判 人 员 中 ,庭 长 主 要 负责 案 件 的 协 调 管 理 和 审 批 工 作 ,不 参 与 承 办 具体 案件 ,具 体 承办 案件 的法 官人 数 为 7 名。 以2 0 1 2年 为例 ,该 院年 度 民一庭 收 案 1 2 1 0件 , 结案 1 1 7 5件 ,每人 平 均 结 案 1 6 8件 ,审 判 任 务 异 常繁 重 。2 0 0 9年 下 半 年 ,面 对 民一 庭 一 直 徘 徊 不 前 的结 案 率 ,该 院开 始 在 该 庭 实施 民 事 审 判 专 业 化 分 工 试 点 工 作 ,经 过 两 年 多 操 作 ,现
已 完全 运 行 了 这 一模 式 。 民事 审判 专 业 化 分 1 二 的操 作 情 况 如 下 :庭 长根 据 案 件 类 型 、审 判 人

建了 5 2个 专业 化 合 议庭 ,在 审判 分 _ [ 专业 化 方
面 走在 了前列 。【 】 该 模 式此 后被 全 国许 多 中级人
员 年 龄 、性 格 、专 业 素 养 、审 判 经 验 等 因 素 , 将 一类 或几 类 案 件 专 门分 给 固定 的法 官 承 办 , 形 成 案件 审 理 上 的 分 工 专 业 化 。 目前 该 院 民一
庭 办 案格 局分工 如 下 ( 见 图表 1 、2)。 在 这 种 分 工 局 面下 ,该 院 民一 庭 绝 大 部 分
法 探 索 J u p m t t i a 1 E x p l r a t i 。 n
来 才 提 出 的新 命 题 。虽 为 新 命 题 ,但 各 级 法 院 在 实 践 中 的操 作 却 早 已存 在 ,并 且 在 实 践 运 行 中不 断 得 到 完 善 ,有 效 地 发 挥 着 作 用 。如 各 地
优 势经 验和暴 露 的 问题 及不 足 ,试 图为基层 法 院
案件 基本 都 由承 办 法 官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或 者 向 院 监 察 室 申请 2名 人 民 陪 审 员 组 成 合 议 庭 审 理 。承 办 法 官 对 案 件 审 理 中 的 程 序 和 实 体 问题 负 责 第 一 道 关 口 的把 关 ,然 后 报 领 导 审 批 。 即 使 是 重 大 疑难 案 件 也 由一 名 法 官 承 办 ,再 由承 办人 将 案件 情 况 提交 庭 务会 ② 商 议 ,庭 务 会认 为
1 人
医疗事故技术 纠纷 、合伙纠纷
1 人 ( 副庭长 )
其他类 型
均 衡 分 给 以上 7人
主 要 承 办 2 人 ( 一名男副庭长 、 人 数 一名女法官 )
分案考 量 因素
技 能 、熟练 程度 、细 擅长 调解 专业功底强 、 年龄偏 专 业功底强 、擅长调 心 ( 大量 赔偿项 目的 沟通 能力 强 效率高 大, 耐心 、 解 ,2 0 1 0年度被评 计算 ) 细心 为全国法院办案能手
的人 力 资源配 置 与 中级 法 院却不 可相 提并 论 ,缺 乏 专 业 化 合 议 庭 运 行 的 资源 和制 度基 础 。面 对 空前 的 司法重 压 ,寻找 突围和解 决 问题 的路径 ,
无 疑是摆 在基 层法 院 面前 的重大 课题 。显然 ,光
靠一 味增 加基 层法 院法 官数 量既 不可 行 ,也 不是 治 本 之 举 。而 在 民事 审 判 压 力 较 大 的基 层 法 院 推 行 案件 承 办专 业 化 分工 不 失 为一 种 新 的探 索 。 笔 者为 中部某 省会 城市 主城 区基 层法 院 ( 以下简 称该 院 )民一 庭 的普通 法官 ,通过 对该 院 近几年 来 推行 民事 审判 专业化 分工 模式 ,分析 其运 行 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