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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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安全管理方案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安全管理方案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安全管理方案
一、总则
(一)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工作,保障项目质量和验收人员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管理方案。

(二)本方案适用于本项目的全部验收工作。

验收单位和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方案进行操作。

二、安全管理机构及责任
(一)成立项目验收安全管理小组。

小组组长由项目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项目管理人员、监理单位负责人等组成。

小组负责项目验收安全管理工作。

(二)明确项目部门及参建各方在验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三)加强对验收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

三、安全教育和培训
(一)对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熟悉本安全管理方案。

(二)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四、现场安全管理
(一)对有关机械、电气、高处等特种作业实行许可制度。

(二)对验收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三)配置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

(四)制定应急预案,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

五、其他安全事项
(一)验收人员必须遵守项目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加强对验收工作的计划和组织,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三)验收结束,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消除所有隐患。

六、附则
(一)本方案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规范》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规范》

ICS91.010.01P 00备案号:33855-2012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T 824—2012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规范Code for project supervision of land consolidation2012-03-29发布2012-06-01实施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2/T 824—2012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3)4.1 监理组织 (3)4.2 监理人员 (4)4.3 监理人员的其他规定 (5)4.4 监理设施与设备 (5)5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6)5.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6)5.2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6)5.3 第一次工地会议 (7)5.4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7)5.5 项目开工 (7)6 工程质量控制 (8)6.1 工程质量控制基本要求 (8)6.2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要求 (8)6.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9)6.4 工程质量验收 (9)7 工程进度控制 (10)7.1 工程进度控制基本要求 (10)7.2 工程进度控制的基本程序 (10)7.3 进度控制的内容和方法 (11)8 工程造价控制 (12)8.1 依据 (12)8.2 基本要求 (13)8.3 工程计量 (13)8.4 工程款支付 (13)8.5 竣工结算 (14)9 合同管理 (14)9.1 工程变更的管理 (14)9.2 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 (15)9.3 工程延期的管理 (15)9.4 工程分包的管理 (16)10 工地例会 (16)11 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监理 (16)IDB42/T 824—201212 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17)13 监理记录和资料管理 (17)13.1 会议纪要 (17)13.2 监理日志 (17)13.3 监理月报 (17)13.4 监理工作总结 (17)13.5 质量评估报告 (18)13.6 监理资料 (18)13.7 监理资料的归档管理 (19)附录A (资料性附录)监-A类表:承包单位用表 (20)附录B (资料性附录)监-B类表:监理单位用表 (36)附录C (资料性附录)监-C类表:各方通用表 (42)附录D (资料性附录)监-D类表:其它用表 (44)IIDB42/T 824—20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土地整理质量验收评价标准

土地整理质量验收评价标准

第一部分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质量检验评价标准襄樊市华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二00八年三月前言为保障农业发展和耕地保护,解决“发展”和“吃饭”的矛盾,我们必须大力开展土地复垦开发整理。

所谓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以下简称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土地利用现状,采用行政、经济、工程、技术、法律等手段,通过对土地利用结构进行调整,对土地资源进行重新分配,以达到协调人、地关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过程。

2000年至今,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入土地整理的资金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2008年“两会”召开时,把解决“民生”和“三农”问题放在首位。

所以搞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即有资金的保证又有政策的支持,它是解决“民生”和“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前提。

纵观发达国家的土地整理形势,回顾我国土地整理工作的历史和现状,我们相信土地开发整理必将在我国蓬勃地发展。

可是由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在我国开展的时间不是太长,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相配套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标准,致使项目的管理者、实施者从开始施工,带有盲目性。

为了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我们在总结近几年实践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编写了《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和《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验收规范》。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具有显著特点,它涉及面广、专业多、施工季节性强、建设地点往往偏僻。

同时,我省地势差异较大,有岗地、丘陵、又有平原,各地施工特点不尽相同,因此我们在编制本书中,力争结合本省的实际。

可由于土地开发整理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加之它是多学科相互交叉的一项新兴行业,可参考的资料不是太多,同时因时间仓促和编者水平所限,本书编制时难免存在错误和不足之处,我们恳请广大的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项目业主有关专家多提宝贵意见,以便于我们修订和完善。

湖北省地标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湖北省地标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II
DB42/T 564—2009
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质量验收划分、验收规定、验 收组织、验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土地开发、土地复垦以及土地整理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2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I
DB42/T 564—2009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整治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整治办公室。 本标准协作单位: 襄樊市华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湖北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詹发友、宁宇、刘强、王建国、李明洋、王志刚、周越颖、董明旺、袁福军、 万会杰、徐术坤。
按专业工种、建筑的部位划分分部工程。 5.5 单元工程
单元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当同一单元工程中材料、工艺、 设备发生变化时,应分别抽样评定其质量。
6 验收规定
6.1 单元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隐蔽工程应全部合格; b) 基本规定应全部合格; c) 检验要求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率应达到 80%; d)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质量验收记录和抽样检测资料。
7 验收组织
7.1 单元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实施单位驻现场代表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检员、项目经理等进行 质量评定。 7.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专业质检员及项目 技术负责人、实施单位驻现场代表等参加验收。规模较大的农桥、泵站、渡槽、机井、小型水库等结构 安全要求较高的分部工程,设计单位代表应参加质量评定。 7.3 单位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实施单位驻现场代表主持。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项目技术负责 人及项目经理、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代表等参加验收。 7.4 单项工程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应参加验收。 7.5 项目(子项目)施工质量验收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实施单位负责人、设计单位技术 负责人、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应参 加验收。 7.6 项目(子项目)工程有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时,专业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要求的程 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规程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规程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规程(征求意见稿)湖北省国土整治局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前言本规程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编制。

本标准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整治局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国土整治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北省国土整治局。

本标准协作单位:湖北华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目录前言 (1)1 总则 (3)2 术语 (3)3 工程复核条件、依据及作用 (4)4 工程复核程序及内容 (6)5 工程复核工作方法 (8)6 工程复核资料 (12)附录 (14)1 总则1.1.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工程管理、完善验收组织和程序、强化竣工验收,使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复核工作标准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土地整治、土地开发及土地复垦项目工程复核。

国土整治灾毁项目、小型占补项目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3.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是对完成的各项工程数量、质量及实施中的管理程序进行全面复核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1.4.工程复核工作是项目竣工验收的前提和基础;对经工程复核的项目,复核报告中应明确工程变更量、完成量、复核量与下达规划设计的各单项工程的差异。

对工程质量的复核,应参照规划设计文件、变更文件、规范标准文件等对项目各单体质量进行检验与试验,以判定其质量是否合格。

2术语2.1.土地整治 land consolidation在一定的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或城市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2.2.工程复核 engineering review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是对完成的各项工程数量、质量及实施中的管理程序进行全面复核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2.3.工程项目 project本标准中所涉及项目是指在同一个总体设计或规划设计范围内,同期建设,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工程。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鄂土资规[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土资规[2009]2号)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维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市场正常秩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财务处。

附件: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附件: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结算,维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内的国家、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条款中的合同价款与支付及结算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以项目为结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活动。

第四条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登记备案。

湖北省国土整治办具体负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期管护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期管护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期管护办法更新时间:2011-04-12 11:30:06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期管护工作(以下简称“后期管护”),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的正常运转和长效使用,依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

第三条后期管护的基本原则(一)确保项目区基础设施的长效使用,维护项目区群众的利益;(二)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工程管护者的积极性;(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明确工程管护各方的利益与责任;(四)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探索后期管护新机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各地实际,扎实有效地做好工程后期管护工作。

第四条后期管护的内容(一)对农田水利工程建筑物进行管护,确保排灌站、井房、沟渠、桥、涵、闸、配电设施的完好,能够正常使用。

(二)对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进行管护,确保道路系统的完整,保障通行的畅通和农田林网、水土保持等系统的完好,满足项目区的生产生活需要。

第五条后期管护的方式(一)谁主管、谁负责的方式。

受益范围为一个行政村的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工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管护;受益范围跨乡镇的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护。

(二)鼓励利用市场方式。

在受益农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市场方式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三)成立农民用水协会等自行管护的组织。

项目所在地的群众可以成立农民用水协会等组织,对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进行维护。

(四)成立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后期管护组织。

可由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或地方行政部门成立专门的对工程设施进行后期管护的机构或团体,并明确管理机构的资金来源。

第六条后期管护资金的来源渠道(一)土地承包经营者自筹资金解决其受益工程的管护;(二)项目所在地政府从有关经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后期管护经费;(三)向当地受益群众农户筹集一定的管理资金,用于后期管护的开支;(四)通过土地整治项目区内工程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取得的收入,优先用于后期管护。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及施工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依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6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68号)、《关于2003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件的函》(国土资耕函〔2005〕010号)、《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的函》(国土资耕函〔2005〕044号)、《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 1001-1013—200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2000〕第79号令)、《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家测绘局〔2004〕5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第87号令)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第27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单位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项目测绘单位、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项目施工招标代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和项目施工监理单位。

第二章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管理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条登记备案的条件(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团体;(二)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或相类似的业务;(三)具有稳定的能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的土地管理、农田水利工程、工程预算、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8人,其中有相应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有能够满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需要的硬件设施;(五)具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方面的业绩和良好信誉。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

TD 省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省国土资源厅前言为确保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质量,统一和规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工作程序,明确各级部门及相关参建单位的验收职责,完善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省国土资源厅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修订稿)和《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结合省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附录A~J为规性表样。

本规程由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规划整理中心提出。

本规程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本规程由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规划整理中归口并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目次前言 (1)1 总则 (5)2 术语 (6)3 验收条件 (6)3.1 单元(工序)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6)3.2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6)3.3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7)3.4 单项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7)3.5 项目建设自检自查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7)3.6 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7)3.7 竣工终验应具备的条件 (7)4 工程中间验收 (7)4.1 验收依据 (7)4.2 验收组织 (8)4.3 验收工作容 (8)4.4 验收工作程序 (9)4.5 验收成果 (10)5 项目竣工验收 (10)5.1 竣工验收依据 (10)5.2 初步验收 (11)5.3 竣工终验 (11)6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项目综合评价 (12)6.1 工程质量评分及等级评定 (12)6.2 对参建单位进行评价 (12)6.3验收组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13)附录A:土地整治工程质量验收评定项目划分表 (14)附录B: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 (16)附录C: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18)附录D:单项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20)附录E:土地整治项目自检自查报告 (22)附录F:土地整治项目初步验收意见格式 (37)附录G: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格式 (41)附录H: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45)附录I:项目竣工验收必报资料目录 (59)附录J:项目竣工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60)附录K:土地整治项目归档资料分类表 (61)附录L: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定表 (62)条文说明 (64)1 总则 (64)2 术语 (64)3 验收条件 (65)4 工程中间验收 (65)5 项目竣工验收 (67)6、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项目综合评价 (69)1 总则1.1 目的1.1.1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统一和规验收程序和方法,明确项目验收容和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现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湖北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湖北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依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 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316 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放土地整治项目三项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土资发〔2014〕15 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4〕2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级投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项目,以及由省厅验收的地方耕地开垦费项目。

第三条项目竣工验收依据经批准的立项文件、规划设计及预算、设计变更文件、工程中间验收成果,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

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 )等有关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四条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项目以及竣工验收审批权限未下放市(州)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审批权限下放的市(州),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对验收项目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五条竣工验收管理程序及权限国家投资及竣工验收审批权限未下放市(州)的项目竣工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组织自验,自验合格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提出工程复核申请。

市(州)国土资源局选择工程复核单位对项目进行工程复核后,组织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有关专家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财政决算评审和竣工验收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商请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财政决算评审,项目财政决算评审后5 个工作日内,省国土资源厅从省土地整治竣工验收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1.总则
1.1为了规范我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促进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细则规定了地质灾害治理与验收对象、验收的组织与实施要求、质量评定及竣工验收要求。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执行本细则。
(6)监理单位按照本细则附录A-3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应重点对工程实施过程各项控制、保证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见证采样检测、设计变更、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监理档案等进行说明。监理总结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7)设计单位按照本细则附录A-4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设计总结报告。设计总结报告应重点总结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批复的初步设计、变更设计的必要性以及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执行设计情况及效果等。设计总结报告必须经设计负责人签字,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录A-5: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总结报告…………118
附录A-6: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测总结报告…………120
附录B: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122
附录C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申请………………………129
附录D:竣工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130
附录E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13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土地整治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土地整治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土地整治规定1. 引言建设项目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建设项目往往伴随着土地破坏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必须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验收和土地整治工作。

本文就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土地整治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目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目的是评估已完成的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对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评估。

通过验收,可以确保建设项目在竣工后没有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和污染,并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建设项目的空气污染控制:对建设项目污染源进行监测,保证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建设项目的水环境保护:对建设项目的废水排放进行监测,确保废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土壤污染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控制: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确保噪声控制符合国家标准;•建设项目的生态保护:对建设项目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4.1 验收前的准备工作•收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资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制定验收方案和实施细则,明确验收的目标、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开展实地勘察,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状况进行检查。

4.2 验收过程•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状况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评估分析,判断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相关方面的听证和论证,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综合评估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整改方案。

4.3 验收结果的处理和整改验收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合格: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没有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和污染;•不合格:建设项目存在环境保护问题,需要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整改。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依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国家及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变更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管理办法以及工程中间验收成果进行。

第四条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等有关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六条整个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分为初步验收与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基本步骤如下:(一)项目竣工后,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步验收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财政、农业、水利等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完成初步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三)竣工验收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市(州)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并在其他各级地方部门协助下进行。

第七条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工作采取验收组负责的方式,验收结论必须经验收组2/3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验收组成员由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负责对验收工作做出全面评价,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督促落实完成。

发现有擅自调整、变更规划设计,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不同意予以验收的,验收组应报请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初步验收是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为项目竣工验收所做的技术性准备工作。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方案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方案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工作大纲二○一○年七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工作大纲》项目负责人:核定:审查:校核:编写:目录1 前言 (5)1.1 项目工作背景 (5)1.2 编制依据 (5)2、主要工作内容 (6)2.1资料收集与整理 (6)2.2竣工决算与审计 (6)3、工作重难点 (7)4、工作技术路线 (8)5、工作技术方案 (9)5.1工作协调会 (9)5.1.1会议组织 (9)5.1.2会议主题 (9)5.1.3会议成果 (9)5.2 资料审查 (10)5.2.1待审资料 (10)5.2.2审查要求 (10)5.2.3审查结论与意见 (11)5.3承担单位验收资料编制 (11)5.3.1资料清单 (11)5.3.2编制要求 (12)5.4决算编制 (12)5.4.1施工单位决算审查 (12)5.4.2业主单位财务决算编制 (14)5.4.3决算报告 (16)5.5决算审计 (17)5.5.1财务决算审计 (17)5.5.2竣工决算审计 (18)5.5.3决算审计报告 (18)6、质量控制措施 (19)6.1自查 (19)6.1互查 (19)6.1审核 (19)7、进度安排 (19)8、资源配置 (20)8.1 人员配置 (20)8.2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职责 (20)8.4 设备配置 (20)9、提交成果内容 (21)附录一:资料收集内容 (22)附录1.1: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22)附录1.2: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24)附录1.3: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 (25)附录1.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归档资料分类表 (27)附录二: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28)2.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项目承担单位) (28)2.2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35)2.3施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36)2.4设计工作总结报告(规划设计编制单位) (38)2.5工程管护准备工作报告(管护单位) (39)2.6竣工决算报告 (40)2.7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报告 (41)2.8权属管理工作报告(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2)1前言1.1 项目工作背景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有关规定,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的具体操作程序,是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00)的有效补充。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资料审查要点一、实施管理处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资料报件齐全性审查:1、申请竣工验收请示;2、项目立项批复、变更批复、资金拨付批复;3、竣工验收呈报表;4、项目竣工报告;5、规划设计工作报告;6、工程监理工作报告;7、施工管理工作报告;8、质量检测报告;9、后期管护报告或方案;10、项目决算报告;11、项目审计报告;12、权属调整报告;13、工程复核报告(2012年1月1日以前批准立项,按2005年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的土地整治项目不提供);14、初步验收报告(附初验人员签字);15、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16、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新增耕地测算报告;17、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规划科须出具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以及项目区是否被建设用地占用的证明材料。

18、项目规划设计图、规划设计变更图、竣工验收图、新增耕地来源图(仅耕地开垦费项目须出具新增耕地来源图)。

二、规划计划处1、审查报件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是否与立项批复一致,若不一致,是否附具有批准权限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

2、审查项目是否存在变更,若存在变更,是否附具有批准权限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同时审查变更批复文件中是否存在不符合《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DB42/T681-2011)要求的建设内容。

3、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以及项目区是否被建设用地占用。

三、信息与评价处1、核实项目区重叠问题。

依据省监测监管系统,对申报验收的项目进行“一张图”比对,审查项目区位置是否重叠。

2、审查项目在省监测监管系统报备状态。

凡申报验收项目在系统中必须报备至“已完工”阶段。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暂行办法2006125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暂行办法2006125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暂行办法(一)前言第一条为适应土地开发整理事业发展需要,提高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规范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令[1992]第16号)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其他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国家、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以下简称“土地项目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和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中的“项目承担单位”是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项目计划、预算批复中确定的单位。

本办法中的“项目实施单位”是指具体实施项目建设的法人或组织机构。

第四条土地项目监理工作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集中组织的原则。

土地项目监理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实行统一组织。

(二)公开的原则。

土地项目监理单位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准入登记备案。

(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第五条土地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进行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并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关系。

(二)土地项目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全省土地项目监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2)负责全省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信息发布和登记备案的管理工作;(3)指导、监督、协调全省项目工程监理工作;(4)负责全省项目工程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湖北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湖北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工程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健全质量保证机制。建立项目承担单位、监理机构、施工队伍、村民代表四位一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大工程质量监理力度,严把材料质量关、施工工序关、质量报验关。鼓励项目区群众积极参与施工质量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建设涉及的8个市,12个县(市、区),建设区包括: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鄂东城乡统筹示范区、鄂北特色农业示范区。
第五条 示范建设通过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对示范区内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将其建设成为道路通畅、田块规整、灌排自如、林网秀美、环境优良、人居和谐的现代农业和农村示范区。
第十条 项目规划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实施方案安排的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提交踏勘报告;踏勘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范围,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项目合法、合规性,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土地权属状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 示范建设项目的规划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采取摇号或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规划、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应符合《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以土地整治工程为依托,以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为核心,聚合相关涉农资金,结合示范建设区内不同区域产业发展特征与资源优势,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扩大特色产业基地和设施农业建设规模,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保障农村经济健康、平稳、快速发展。
(二)通过田块归并、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建设等措施,使示范建设区内农田网格化,田间道路网络化,改变农田破碎、农民出行不便的局面,满足农业规模化经营、机械化作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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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更新时间:2011-04-12 11:26:34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依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31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或省级投资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项目,以及由省厅验收的地方耕地开垦费项目。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变更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有关管理办法以及工程中间验收成果进行。

第四条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等有关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竣工验收。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建立竣工验收专家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人员应严格自律,做到客观、公正的进行验收工作。

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对在验收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项目竣工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在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组织财政、农业、水利等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申请验收纸质资料一式二份提交省厅,同时在省厅远程申报系统申报。

第八条申请竣工验收应符合的条件(一)已经初验合格;(二)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三)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四)归档资料符合本办法要求及有关规定;(五)已完成土地权属调整和地籍变更登记;(六)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审计;(七)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资金筹集渠道已落实并已签订管护协议;第九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实行网上申报制度。

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远程报件系统,按照规定内容完整填报项目竣工验收信息。

同时将竣工验收申报纸质资料一份送省厅政务大厅。

第十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供的材料(一)申请竣工验收请示;(二)竣工验收呈报表;(三)项目竣工报告;(四)设计工作总结;(五)监理工作总结;(六)施工管理工作总结;(七)质量检测报告;(八)后期管护报告或方案;(九)竣工决算报告;(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十一)权属调整报告;(十二)初步验收报告(附验收人员签字);(十三)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十四)新增耕地前后地类对比表;(十五)市(州)国土资源局新增耕地测算报告;(十六)项目规划设计图、规划设计变更图、竣工验收图。

第十一条验收组进行验收时,有关单位应提供的备查资料(一)设计资料规划设计报告、项目预算书及批文、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资料。

(二)项目实施管理资料招投标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合同及协议书(设计、监理、施工、审计等)及资质材料、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会议纪要、声像资料、竣工决算资料、历次验收成果。

(三)施工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记及月报、质量事故记录、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单体工程竣工图纸、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四)监理资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监理日记及月报、监理规划及细则、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资料。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内容(一)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工程管护准备工作报告;(二)检查项目是否全面按照批准的设计完成了建设任务;(三)核定项目已建成工程的数量及质量;(四)核查土地开发整理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是否达到计划指标,包括开发整理前后各类土地面积及变化情况、新增耕地质量情况;(五)检查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和地籍变更登记情况;(六)审查项目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七)检查项目组织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八)检查项目管护措施及资金筹集渠道落实情况;(九)分析预期土地开发整理效益的合理性;(十)复核初步验收所提问题的处理情况,对仍未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确定落实和检查、验收的责任单位;(十一)总结项目实施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十二)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一般工作程序(一)成立竣工验收组,验收组成员民主推选验收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二)听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工程管护准备工作报告;(三)查看项目声像、文字资料;(四)实地检查工程、走访农户;(五)召开验收组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报告,报告原件的份数应满足设计、监理、施工、管护、审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的备案需要;(六)与承担单位就竣工验收报告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方法(一)现场查看项目区面貌;(二)抽查主要建筑物完成数量和质量;(三)抽查工程运行情况;(四)检查新增耕地情况;(五)与农户座谈;(六)查阅历次验收资料和相关档案。

第十五条对于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验收组应责成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及时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验收组竣工验收报告和落实整改情况,对符合验收标准的,下达验收批复;不能通过验收的,责令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整改,整改完成后组织验收组重新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应及时做好地类变更工作。

第十七条由市(州)验收的地方耕地占补平衡等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1.1.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呈报表11.2. 土地整治项目初步验收报告(参考提纲)11.3.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参考提纲)附件11.1.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呈报表附件12.2.土地整治项目初步验收报告(参考提纲)一、初步验收工作概况1.参加验收有关单位验收主持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其他有关单位。

2.验收组成员3.验收依据、时间、方法二、制度执行情况对公告制、项目法人制、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及其他项目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逐项进行评价。

三、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列表说明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其经济技术指标,与设计对比分析。

四、工程质量对照历次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质量的认定情况,对项目工程质量予以认定。

五、土地权属管理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编制、批准、落实情况。

六、工程管护工程管护责任主体拟定情况。

七、投资预期效益预期效益及其合理性、农户对项目的评价。

八、技术档案是否满足竣工验收要求,列明已具备的技术档案资料目录。

九、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历次工程中间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仍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间。

十、初步验收结论明确说明项目具备或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提出竣工验收日期建议;若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明确再次初步验收时间,若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初步验收主持单位应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十一、初步验收组成员签字表附件13.3.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参考提纲)一、竣工验收工作概况1.参加验收有关单位验收主持单位、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其他有关单位。

2.验收组成员3.验收依据、时间、方法二、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范围项目区四至及涉及的村、镇。

2.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土地整理面积及批复总投资。

3.项目计划工期4.项目设计建设任务完成的主要工程数量,土地开发整理建设规模、新增土地面积及新增耕地率。

三、项目组织管理领导机构,各类必要专业人员配备,相关的项目管理制度。

四、制度执行情况1.公告制:项目公告宣传、项目区公示牌设置、招标公告等。

2.项目法人制: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履行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情况。

3.监理制:是否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是否具备监理资格,监理合同执行情况。

4.招投标制:招标方式、招投标程序、评标原则和方法是否合法、合理。

5.合同制:设计、监理、施工、建设补偿及迁占、管护、审计等各类合同(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6.其他制度五、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区面貌,实际完成工程量,与设计对比增减的工程量。

六、工程质量历次单项工程验收时间及对单项工程质量的认定情况,抽验的工程数量及占实际完成数量的百分比,抽验工程质量认定。

七、资金使用与管理预算分解和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及拨付审批、支出情况,竣工决算及审计等情况。

八、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开、完工日期及各单项工程开、完工日期。

与计划进度对比及原因分析。

九、土地权属管理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编制、批准、落实情况。

十、工程管护工程和设备移交情况,管护组织、制度和人员落实情况,是否落实了管护资金渠道。

提出工程使用管理的建议。

十一、投资预期效益预期效益合理性及农户对项目的评价。

十二、档案管理归档资料是否全面,是否专人、专库、分类管理,查阅是否方便,是否制定了管理制度。

十三、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项目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及监督处理单位。

十四、竣工验收结论1.对项目建设任务、工期、质量、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执行、权属调整、预期效益分析、工程管护以及工程技术档案的结论(对项目建设任务使用全部完成、基本完成、部分完成,对工期使用按期、延期,对质量使用合格、不合格要求,对资金使用管理使用合理、基本合理、不合理,对制度执行使用执行、基本执行、部分执行,对权属调整使用落实、基本落实、部分落实,对预期效益分析使用合理、基本合理、不合理,对工程管护措施和资金筹集渠道使用落实、基本落实、未落实等用语)。

2.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设计、监理、施工、管护、审计等单位做出评价(对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履行、基本履行、部分履行管理职责,对设计单位使用规划设计符合、基本符合、部分符合实际生产需要,对监理单位使用履行、基本履行、部分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使用按照合同要求、基本按照合同要求、部分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施工任务,对工程管护单位使用准备工作满足、基本满足、不满足工程管护需要,对审计单位的审计结论使用明确、不明确等用语)。

3.提出项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明确意见。

十五、保留意见载明验收组成员对验收结论的保留意见及本人签名。

十六、竣工验收组成员签字表竣工验收组成员签字表十七、被验单位代表签字表被验单位代表签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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