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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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3.11.06【实施日期】1993.11.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贾志杰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六日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的管理,鼓励建筑企业开展正当竞争,培育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经国家和地方批准建设计划的预算内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技措项目以及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另行规定),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一致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

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明标暗投。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招标项目的登记,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三)核备定标结果,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不公正的招标投标;(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基建、技措项目立项现行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地、市、州、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省重点建设和大中型项目的定标结果,应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文字号】鄂土资规[2015]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土资规[2015]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现将《湖北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29日湖北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土地交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和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等情形。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
管理办法
鄂土资发[2010]186号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资格审查(以下简称资格审查)。

第三条资格审查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原则上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时,须报市(州)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资格审查必须按分级管理原则进入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操作。

第六条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试行)》(鄂招投标管委会〔2010〕2号)规定的方式从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库中选取。

第七条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如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八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须先报送项目建设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送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上述文件通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在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核查备案、对外发布。

第十条投标人资格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可选条件。

基本条件中涉及投标人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要求,按照国家对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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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日期:1993-11-6执行日期:1993-11-6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标底第四章投标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的管理,鼓励建筑企业开展正当竞争,培育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经国家和地方批准建设计划的预算内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技措项目以及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另行规定),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均要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一致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

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明标暗投。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招标项目的登记,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三)核备定标结果,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不公正的招标投标;(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基建、技措项目立项现行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地、市、州、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省重点建设和大中型项目的定标结果,应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保证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6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8〕6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辖区内从事的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施工招投标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田间道路、灌溉与排水、其他工程等。

可以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完成的简单、零星工程不在招投标范围之列。

招标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平等的条件下,各投标人之间就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合理造价和企业信誉等开展竞争。

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对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第六条项目施工招投标按分级管理原则进入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操作。

预算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要进入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开标和评标。

第七条招标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及其他要求。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招标人”)。

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招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投标方案,并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批。

项目预算批复下达后,招标人应在市(州)国土资源局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批准的招投标方案组织项目招投标,并将招投标结果报省国土整治局备案。

招投标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期、投资规模、建设规模、招标方式、公告日期、划分标段的方式和数量、标段金额、开标日期、组织形式、计划开工日期、项目工程筹建情况等。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湖北省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并保障公平竞争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本文将从招标文件的制定、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程序、评标办法以及合同的签订等方面,介绍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制定根据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后,应当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范围、技术要求、报价要求、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内容。

招标人应当明确招标文件的有效期限,招标文件的发布应通过公开途径进行,并提供充足的时间供潜在投标人进行准备。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人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必须齐全。

投标人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财务实力,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研究,并逐项确认自身具备所要求的条件。

三、招标程序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一套完整的招标程序。

首先,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投标人。

接着,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

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

最后,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四、评标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了评标办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步骤。

评标办法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并包括行业专家、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

评标办法的结果及时向各投标人公示,并在合同签订前进行申诉处理。

五、合同的签订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

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工程或货物的交付时间、价格、质量要求、支付方式等相关内容。

中标人应当保证履行合同所需的技术、质量、安全措施等,招标人则应当按时支付合同金额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综上所述,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办法更新时间:2011-04-1210:36:5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编制工作,保证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的质量,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范》等相关政策规定、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和耕地开垦费项目。

地方投资的耕地开垦费项目以及其他投资类型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与预算。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规划设计与预算的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沙洋监狱管理局项目的规划设计与预算由各地组织专家自行评审。

规划设计与预算通过专家评审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将市局审查意见、专家评审结论和规划设计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

第四条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必须是经省厅备案的相关单位。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承担的项目,由所属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和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承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农垦系统项目,由省农垦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第二章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编制第五条项目规划设计,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批复的基础上,根据《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工程设计标准、工程建设内容。

规划设计的项目区范围、建设规模、地貌类型、新增耕地率应与立项批复一致,不得随意调整。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完美版)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完美版)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06号令)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06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三)体育、旅游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包括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领域。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和竞争性。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四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项目名称、投标范围、技术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关键信息,并提供详细的招标文件说明。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制定详细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公开。

第六条招标人应通过合法渠道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并在特定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以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与要求第七条投标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相关业绩和经验,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确保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第九条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招标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并提供金融证明,以证明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四章招标评标过程第十条对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第十一条评标过程应记录有关评标活动的所有信息,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结果等。

第十二条评标结果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告,并及时通知投标人。

第五章合同签订和履约第十三条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的履约时间、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四条合同的履约过程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并及时记录相关履约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保持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附件:1.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表1:招标文件模板2.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表2:投标文件清单3.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表3:评标办法示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人:指发起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鄂土资规[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土资规[2009]2号)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维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市场正常秩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财务处。

附件: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附件: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结算,维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内的国家、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条款中的合同价款与支付及结算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以项目为结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活动。

第四条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登记备案。

湖北省国土整治办具体负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湖北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诚信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而制定的。

二、招标人的权益1. 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方式和招标方式。

2. 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标文件。

3. 招标人有权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审查。

4. 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

三、投标人的权益1. 投标人有权公平参与招标活动。

2. 投标人有权获得招标文件,并进行合理的投标准备。

3. 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公平、公正、公开地评标。

4. 投标人有权在中标后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

四、招投标的程序1.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布招标公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出正式的邀请书。

2.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按时交付给招标人。

3. 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和审查。

4. 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公布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五、招投标的原则1.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招标活动公开透明,公正竞争。

2. 诚实信用原则,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行为不端的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惩戒。

3. 自主、自愿原则,确保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自主权和自愿性。

4. 事中事后监管原则,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六、违约和处罚1. 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招投标文件或合同的规定,导致投标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行为不端的,应当取消投标资格,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

3. 对于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列入信用不良行为记录。

七、监督和投诉处理1.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2. 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并保留相关证据。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及施工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依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6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68号)、《关于2003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件的函》(国土资耕函〔2005〕010号)、《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的函》(国土资耕函〔2005〕044号)、《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 1001-1013—200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2000〕第79号令)、《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家测绘局〔2004〕5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第87号令)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第27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单位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项目测绘单位、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项目施工招标代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和项目施工监理单位。

第二章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管理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条登记备案的条件(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团体;(二)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或相类似的业务;(三)具有稳定的能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的土地管理、农田水利工程、工程预算、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8人,其中有相应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有能够满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需要的硬件设施;(五)具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方面的业绩和良好信誉。

湖北土地整治招标投标现状与政策选择

湖北土地整治招标投标现状与政策选择

中标 人 将 项 目违 法 转 包 或 分 包 给 若 干个 小施 工 队伍 .低 价承 包 的施 工 队只 有通 过 偷 工 减料 . 变 更 工程 量. 虚报 工程量等 “ 堤 内 损 失 堤 外 补” 的做 法 . 给 工 程 建 设 留 下 严 重 的质量 安全 隐 患
和社会 稳定 重要 的保 障 条件 近 年
施 工 质 量验 收 规 范 》 、 《 土 地 整 治通
用工 程施工质量检 验标准》 和《 土
地 整 治 专 项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检 验 标
准》 等地 方 行 业 标 准 ; 湖北省《 土 地 整 治项 目工 程监 理 规 范 》 . 已通 过
的 费 用 最 终 都 会 转 嫁 到 招 标 人 身
围标 、 串标 行 为 是 工 程 领 域 商
业贿 赂 的重 要 表 现形 式 . 在 土地 整
治招 标 投 标 过 程 中 . 一 些 经 营者 为
了 在 竞 争 中 获 胜 .不 惜 以 重 金 腐
蚀、 收 买 参 与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相 关
单位 和 人员
3 . 2 利 益 驱 动 造 成 第 三 方 机 构 行 为丧 失 客观性 、 独 立性 和公 正性
由 于招 标 、 投标 、 评 标 和 定 标
基金项 目: 湖 北 省 国 土 整 治 局 资 助 项 目“ 2 0 1 2年 国 土 整 治 项 目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研 究 ” ( 项 目编 号 : E Z C 一 2 0 1 2 一 Z X 4 2 8 )
十家 。招 标 人 与投 标 人 串通 , 泄 漏
1 湖 北 省 土 地 整 治 制 度 现 状
1 0多 年来 . 湖 北省 土 地整 治 事 业 从无到有 . 持续 平稳发展 . 共 实 施各类土地整理项 目 1 6 7 2个 . 总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6.15【实施日期】201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2011年6月1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工作必须进入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封闭进行,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实施的监督,严禁场外交易。

第五条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中标人必须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但不得低于所投项目成本。

采用综合评估法时,须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评标工作的组织和准备第六条评标工作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组建评标委员会;(二)评标准备;(三)初步评审;(四)详细评审;(五)澄清、说明和补正;(六)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编写并提交评标报告。

第七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从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依法建立和管理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或5人以上的单数。

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1人。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全体成员推荐产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中,至少须有一名具备工程造价师资格。

评标委员会设立多个评标小组时,招标人可在每个评标小组派1名代表。

湖北土地整治招投标管理制度分析

湖北土地整治招投标管理制度分析

湖北土地整治招投标管理制度分析吴建华【期刊名称】《《科技创业月刊》》【年(卷),期】2012(000)012【总页数】3页(P54-55,62)【关键词】招投标法规; 制度分析; 国土整治; 规范管理【作者】吴建华【作者单位】湖北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2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1.1招标投标是国际惯例,是运用经济、技术等方法,并发充分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进行的一种有组织、有计划的一次性商业择优交易活动。

招投标过程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基本原则,该制度规范、成熟地运行不仅节省国家或企业大量资金,确保工程或采购质量,使得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显现,而且利于引导市场竞争,扼制各种违规行为。

1 国内招投标源起和法律法规体系现状1.1 国内招投投标源起改革开放初期,为提高国有资金采购、建设的经济效益和透明度,借鉴国际经济发达国家的成熟的招标投标经验和有益做法,构建国内招投标制度,维护市场竞争,势在必行。

在建设工程领域,适应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于20世纪80年代率先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引入竞争。

为了增加工作的规范性,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国家先后颁布《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先后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紧接着制定了配套的文件,涵盖了报建、招标代理、招标申报、招标文件及标底管理审查,开标、评标、定标、评标等方面的管理,推动了招标投标工作的良性开展。

机电设备采购方面,随着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的成立和招标工作的相关制度办法的制订,招投标制度一举进入流通领域。

《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指南》的制定,《机电设备招标管理办法》和《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的出台,使得该领域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9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29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二)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三)施工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四)材料、设备招标,应当完成设计工作,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经确定,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007-9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7-9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7-9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篇:2007-9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06号令发布时间:2008-05-13发布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三)体育、旅游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7.29【实施日期】201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4号)《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2011年7月29日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土地整治工作,实现保护耕地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废弃工矿区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利用,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省的土地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具有区域特点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分别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加强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的管理,建立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与有关部门及时交换信息,共享信息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土地整治的技术保障,加强土地整治各类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与技术培训,提高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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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保证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6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8〕6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辖区内从事的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施工招投标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田间道路、灌溉与排水、其他工程等。

可以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完成的简单、零星工程不在招投标范围之列。

招标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平等的条件下,各投标人之间就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合理造价和企业信誉等开展竞争。

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对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第六条项目施工招投标按分级管理原则进入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操作。

预算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要进入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开标和评标。

第七条招标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及其他要求。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招标人”)。

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招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投标方案,并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批。

项目预算批复下达后,招标人应在市(州)国土资源局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批准的招投标方案组织项目招投标,并将招投标结果报省国土整治局备案。

招投标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期、投资规模、建设规模、招标方式、公告日期、划分标段的方式和数量、标段金额、开标日期、组织形式、计划开工日期、项目工程筹建情况等。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项目才能进行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项目投资计划与支出预算已经下达;(三)土地整治权属调整方案无争议,已经得到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招投标方案已通过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核;(四)具有招标所需且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条项目施工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一)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二)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潜在投标人数量达不到公开招标规定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运作。

(一)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能力;(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能力;(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

第十二条不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按照《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试行)》(鄂招投标管委会〔2010〕2号)规定的方式,从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库中选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施工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已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

第十四条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在合同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对提供的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工程标底等方面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并不得向外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

招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代理费,委托代理费的支付方式及金额由双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项目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建招标工作机构;(二)办理委托招标手续(采用委托招标的);(三)编制招标文件;(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采取资格预审的);(六)向具备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七)勘察现场;(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九)编制标底(设有标底的);(十)接收投标文件;(十一)开标;(十二)评标;(十三)公告;(十四)中标;(十五)发放中标通知书;(十六)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资格审查办法;(四)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五)投标文件格式及附录;(六)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七)技术条款;(八)施工设计图纸;(九)评标标准和方法;(十)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十一)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辅助材料等。

无论是自行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都应符合土地整治的相关规定、规范和规程。

第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家、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项目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内容、规模、工期、资金来源等;(三)获取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四)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和专业技术方面的要求。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须先报送项目建设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后,不予退还。

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售价应按成本价收取,每份资格预审文件售价不得高于200元(含200元),每份招标文件售价不得高于500元(含500元)。

如有图纸及配套资料可另收成本费;不得强制参加部分标段的投标人购买全套招标文件;任何单位、机构不得另行收取报名费、入网费、咨询信息费等国家、省关于招投标收费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不得私下订立协议收费分成。

任何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时,须报市(州)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采用资格预审时,资格预审合格的方可参加投标。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投标人资格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可选条件。

基本条件中涉及投标人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要求,按照国家对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可选条件可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确定。

第二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投标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拟派的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二)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基本账户证明;拟派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劳动用工合同等有效证明文件;需查验原件的,投标人必须如实提供原件。

第二十三条审查投标人资格时,应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质、信誉、业绩等证明文件的原件与其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查(以下简称原件审查)。

第二十四条资格审查时,投标人投标资格和违纪违规记录,应在“湖北省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查询。

第二十五条资格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接收投标人递交的资格、信誉、业绩、能力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二)进行原件审查,并填写《投标人资格及信誉、业绩、能力证明文件原件审查表》(以下简称《原件审查表》);(三)对照资格审查标准逐项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四)确定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投标人;(五)提交《资格审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按以下要求进行:(一)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后审工作,其成员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发〔2008〕64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组成。

(二)资格后审为合格制审查,凡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将被视为资格后审不合格。

(三)资格后审应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结合使用,可只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起,由低到高的7名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足7人时,则按本条所述次序增至7人或对全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资格后审与其他评标办法(非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结合使用时,评标委员会应在详细评审前先进行资格审查。

(五)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审查情况只在评标报告中说明,不另写资格审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按以下要求进行:(一)资格审查工作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二)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各级政府依法建立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1人。

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在随机抽取的专家中推荐;(三)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办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四)采用合格制时,审查标准为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凡符合审查标准的投标人均视为合格;(五)采用有限数量制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量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可用综合评估法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确定合格投标人。

综合评估法是对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再按已确定的评审打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按投标人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在对投标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时,要重点考察投标申请人承担过的同类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和合同履约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经营管理水平、质量保证体系等。

第二十九条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入围投标人。

每个标段入围投标人原则上按照7~11家的数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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