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工作方案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工作方案1.1 土地权属现状1.1.1 农用地权属情况项目区内农用地土地权属全部为集体所有。
项目区内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由各农户经营,各农户和村集体签订了承包责任书。
各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位置、四周边界、面积、期限、以及相关权利与义务在承包协议中均有记载。
目前项目区各农户之间的土地权属关系清晰、界限分明,无权属纠纷问题,项目区已进行的土地登记工作和农户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为土地综合整治后农用地土地权属调整的依据。
部分耕地已经承包给村集体,已经签订了责任承包合同。
1.1.2 宅基地权属情况项目区宅基地权属全部为集体所有,项目区内宅基地已经分配到户,各农户与村集体签订了责任书。
各农户宅基地的土地位置、四周边界、面积、期限、以及相关权利与义务在承包协议中均有记载。
部分进行宅基地转换的及时补充了协议以及责任书。
由宅基地复垦出来的耕地依旧归还原宅基地使用者耕种,保持不变。
1.2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a)土地整理后土地所有权归原村集体所有,原则上不做调整,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土地位置与整理前保持一致。
b)新增耕地以村界为依据归各村集体所有,可招标承包给种粮大户实行规模经营,但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优先安排本集体农民使用,并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决定。
c)在尊重原土地承包人意愿的基础上,可实行“留包转耕”的形式,明晰土地权属,并且保持承包权不变,耕作权统一转包给种粮大户。
d)调整初步方案,包括调整原则、方式、交换或补偿形式。
并将初步方案提交村委会讨论,确定初步方案并公布方案,根据群众意见进行修改等。
e)依据所制定方案,组织人员到实地指界、确权、测量,并进行登记。
在产权调整方案的制定及其实施过程中,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确保方案得到落实。
耕地分配完毕后,乡(镇)政府组织项目区域内村、组集体对土地的权属重新清理,并依法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修订)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03•【字号】•【施行日期】1987.09.0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利用必须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实行土地权属证书年检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
土地权属证书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64号)、《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项目选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湖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条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项目应避免选择在地质灾害频发区和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质裂缝等地质灾害隐患区域。
第六条所选择的项目没有土地权属争议。
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不得纳入土地整治项目区范围。
企业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已租赁经营的土地,不得申报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七条项目选址的原则(一)按流域治理的原则。
项目选址应尊重自然规律,以流域和水系为基础,按灌区进行治理。
在一个流域或水系中,项目选址原则上应按照从上游到下游的顺序进行。
(二)集中连片的原则。
项目选址坚持相对集中,连片推进,做到建成一片、收益一片、发展一片。
(三)维护权益的原则。
尊重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保持项目区土地权属的完整性,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工作。
(四)综合效益原则。
项目选址应充分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力争使综合效益最大化。
第八条项目选址的基本条件(一)自然条件。
主要考虑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土壤等因素。
项目区应满足:坡度在25度以下,地质条件稳定,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
(二)资源条件。
主要考虑农业气候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等因素。
项目区应满足:水资源有保障,农业气候资源丰富,适宜农作物生长。
(三)生态环境条件。
湖北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健全质量保证机制。建立项目承担单位、监理机构、施工队伍、村民代表四位一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大工程质量监理力度,严把材料质量关、施工工序关、质量报验关。鼓励项目区群众积极参与施工质量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建设涉及的8个市,12个县(市、区),建设区包括: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鄂东城乡统筹示范区、鄂北特色农业示范区。
第五条 示范建设通过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对示范区内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将其建设成为道路通畅、田块规整、灌排自如、林网秀美、环境优良、人居和谐的现代农业和农村示范区。
第十条 项目规划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实施方案安排的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提交踏勘报告;踏勘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范围,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项目合法、合规性,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土地权属状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 示范建设项目的规划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采取摇号或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规划、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应符合《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以土地整治工程为依托,以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为核心,聚合相关涉农资金,结合示范建设区内不同区域产业发展特征与资源优势,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扩大特色产业基地和设施农业建设规模,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保障农村经济健康、平稳、快速发展。
(二)通过田块归并、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建设等措施,使示范建设区内农田网格化,田间道路网络化,改变农田破碎、农民出行不便的局面,满足农业规模化经营、机械化作业的要求。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第1次修订;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第2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派出所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利用必须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实行土地权属证书年检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
土地权属证书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鄂政发[2001]8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鄂政发[2001]80号2001年12月17日)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非法出让、转让土地,大量土地收益流失和被挤占挪用,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且透明度低等现象,严重影响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和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影响对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国务院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意义,全面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在全面总结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经验基础上,针对当前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与拍卖、加强地价管理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完善土地交易市场、规范土地审批行政行为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与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在广泛宣传15号文件精神基础上,狠抓落实,全面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实现国有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产利用效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理办法
附件12.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理,规范土地权属调整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7号)、《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操作手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土地权属调整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理(以下简称“权属调整管理”),是指土地整治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调整以及在其上设定的他项权利的调整、确认以及变更登记的行为。
土地所有权调整包括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所有权调整、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所有权调整。
土地使用权调整包括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使用权的调整。
土地他项权利调整包括土地整治过程中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调整而产生的他项权利的调整。
第四条权属调整管理的主要内容(一)土地权属现状调查;(二)土地权属现状调整意愿调查;(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四)地籍测量;(五)土地质量评价;(六)权属调整方案编制;(七)方案公告和异议处理;(八)分配土地;(九)地籍档案整理。
第五条权属调整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二)参与土地整治各方原有位置基本不变的原则;(三)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权属调整管理的基本要求(一)土地权属现状确认应该与土地登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整治土地面积、地类、地力等级、耕作状况、耕地质量及整治潜力等相结合;(二)土地权属调整应该注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土地权属调整工作的管理,确保权属调整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三)土地权属调整实施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告、检查和指导到位,确保土地权属调整工作的顺利开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土地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保护土地资源,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
鼓励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每寸土地。
同时,必须保证国家建设项目,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的用地。
城乡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
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可以利用原有的空闲地、宅基地和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个人建房,提倡盖楼房。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地形图,以及城市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正式核定用地面积,并组织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三)用地申请按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地的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发土地使用证,并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
因抢险急需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先使用。
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25号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沙洋监狱农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了依法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规划实施管理,规范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省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厅规划处。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二日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法律赋予政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调控土地利用的重要手段。
为了依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加强规划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是指在规划期内、不改变规划确定的主要控制指标前提下进行的修改。
单个乡镇规划的修改,不得突破上级规划下达的本乡镇规划控制指标。
涉及跨乡镇的规划修改,必须在县(市、区)规划主要指标的控制下进行;涉及跨县(市、区)的规划指标调整,必须在市(州)规划主要指标的控制下进行。
市(州)规划由于难以预料的国家和省的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大量土地,造成规划指标严重不足的,可以通过申请使用省级规划预留指标,编制市(州)规划修改方案,并将规划指标落实到涉及到的县、乡两级规划。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委托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委托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探索项目实施管理的新办法,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积极性,提高土地整治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委托代建制的行为和程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土地整治项目。
本办法所指土地整治项目,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部分等安排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建制,是指项目的承担单位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商,把委托代建项目的招投标、施工管理、中间验收和竣工自验等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委托代建单位”)组织实施的活动。
第四条采用项目委托代建制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委托代建项目”),必须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廉洁的原则,坚持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委托代建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委托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代建单位应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委托代建合同应载明委托代建的工作内容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委托代建合同应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审定后备案。
第七条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为土地整治项目的承担单位,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对投资方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为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履行项目法人委托的职责,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第八条委托代建期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委托代建单位的履行委托代建工作内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省厅对委托代建项目立项申报、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审批和管理的程序不变.二、立项申报与规划设计第十条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县(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和《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暂行办法》等规定。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更新时间:2010-08-04 04:51:49第一条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变更与预算调整(以下简称“变更”)行为,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开发的部分以及其它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发生的,可以提出变更。
(一)项目规划设计确实不符合项目区实际,无法施工的。
(二)项目规划设计不能满足项目实际要求,需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优化和改进的。
(三)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保护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要求,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
(四)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
(五)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区进行了部分工程建设,为避免重复建设的。
第四条变更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控制变更,严格变更审批,严禁先变更后报批。
(二)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三)优化、完善原规划设计,节约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符合规划设计规程、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
(五)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
第五条变更按下列标准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三种类型。
(一)一般变更1、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地块面积不超过公顷(200亩)。
2、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减少不超过原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的5%。
3、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内部调整工程量和预算,预算调整不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3%。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下列简称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编制工作,保证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的质量,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范》等有关政策规定、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与省级投资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与耕地开垦费项目。
地方投资的耕地开垦费项目与其他投资类型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与预算。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规划设计与预算的审查与组织专家评审。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与沙洋监狱管理局项目的规划设计与预算由各地组织专家自行评审。
规划设计与预算通过专家评审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将市局审查意见、专家评审结论与规划设计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
第四条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务必是经省厅备案的有关单位。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承担的项目,由所属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与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承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农垦系统项目,由省农垦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第二章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编制第五条项目规划设计,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与立项批复的基础上,根据《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工程设计标准、工程建设内容。
规划设计的项目区范围、建设规模、地貌类型、新增耕地率应与立项批复一致,不得随意调整。
规划设计编制要求见附件6.1。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7号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7号2011年2月1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整治在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土地资源保障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建设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打造粮食核心产区为重点,以有利于水土保持和环境改善为前提,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创新机制,联动推进,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节约用地水平,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三化同步”,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并与农业、水利、林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保、工业建设、园区开发等规划相衔接,按区域和流域,整村整乡推进农村土地整治。
2、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在平原地区重点实施高产农田建设、村庄集并和迁村腾地土地整治,建设粮食生产基地;在丘陵地区重点改造低丘岗地,完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在山区重点实施坡改梯土地整治,提高耕地水土保持能力。
3、统筹安排,分工协作。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的领导作用,为农村土地整治提供组织保障。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依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316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放土地整治项目三项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土资发〔2014〕15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级投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项目,以及由省厅验收的地方耕地开垦费项目。
第三条项目竣工验收依据经批准的立项文件、规划设计及预算、设计变更文件、工程中间验收成果,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
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等有关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四条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项目以及竣工验收审批权限未下放市(州)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审批权限下放的市(州),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协1 / 14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对验收项目进行监督和抽查.第五条竣工验收管理程序及权限国家投资及竣工验收审批权限未下放市(州)的项目竣工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组织自验,自验合格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提出工程复核申请。
市(州)国土资源局选择工程复核单位对项目进行工程复核后,组织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有关专家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财政决算评审和竣工验收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商请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财政决算评审,项目财政决算评审后5个工作日内,省国土资源厅从省土地整治竣工验收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18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9-09-27【生效日期】1999-09-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四条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利用必须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第六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实行土地权属证书年检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
土地权属证书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七条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第1次修订;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第2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派出所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利用必须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实行土地权属证书年检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
土地权属证书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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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
理办法
整。
土地使用权调整包括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使用权的调整。
土地她项权利调整包括土地整治过程中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调整而产生的她项权利的调整。
第四条权属调整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权属现状调查;
(二)土地权属现状调整意愿调查;
(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四)地籍测量;
(五)土地质量评价;
(六)权属调整方案编制;
(七)方案公告和异议处理;
(八)分配土地;
(九)地籍档案整理。
第五条权属调整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
(二)参与土地整治各方原有位置基本不变的原则;
(三)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权属调整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土地权属现状确认应该与土地登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整治土地面积、地
类、地力等级、耕作状况、耕地质量及整治潜力等相结合;
(二)土地权属调整应该注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土地权属调整工作的管理,确保权属调整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三)土地权属调整实施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告、检查和指导到位,确保土地权属调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土地权属调整方式
第七条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土地所有权调整方式
(一)为使整治后的田块连片规则,应在原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边界不规则处,按等量或等价、并使调整范围尽可能小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后进行土地所有权调整。
(二)土地整治过程中,新建主干道路、主干沟渠建设用地应经过土地征收的方式将集体土地调整为国有土地。
第八条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土地所有权调整方式
(一)村界两侧,可按等量或等价原则进行调
整;若土地质量相同,也可按等量原则调整村与村之间的土地所有权。
(二)相邻村之间的插花地可按等量原则进行调整。
(三)不相邻村之间的插花地按等量原则经过各自相邻的村依次调整。
(四)土地整治过程中,整治区内部分建筑物,包括农民住宅,按村镇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要求进行迁并,地上建筑物要进行补偿,补偿费计入土地整治费用,土地整治过程中的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也计入土地整治总费用。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方式(一)在经济欠发达、土地流转集中很难实现的地区,土地整治应在稳定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按等质等量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在经济较发达、土地流转较普遍的地区,土地整治后可按土地整治前评估地价或土地质量评估结果折股,按股份制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在经济发达、大部分农业劳动力已稳定地转入二、三产业,并获得可靠的经济收入的地区,可按租赁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
租赁费用于养老保险或分配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让者。
(四)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意愿,可按前述三种模式的不同组合方式调整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条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使用权调整方式
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的所有权归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由村集体统一经营使用;或由村集体租给种田大户,租金归村集体所有,用于村民养老保险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的分配,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一条土地她项权利调整方式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调整,应予以变更登记;因权力灭失的,应予以注销登记。
第三章土地权属调整管理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十二条土地权属调整管理工作应贯穿土地整治全过程。
第十三条项目选址阶段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查清项目区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
(二)将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标绘到土地利
用现状图上;
(三)编制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成立土地权属调整管理协调小组,成员应包括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项目所涉乡(镇)、村负责人以及有关工作人员;
(二)确定土地权属调整范围;
(三)初步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四)广泛征求意见。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征得项目所在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五)公告。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地乡(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
(六)异议处理。
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于公告期内书面提出,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处。
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争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调处;
(七)签订相关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