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侵占和“以股抵债”——从法学视角分析中国股市治理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也是公司治理领域的一个热点话题。
在股东结构中,大股东通常拥有公司控制权,而小股东则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这种不对等地位容易导致大股东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侵占小股东的利益,从而引发公司内部矛盾,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
本文将从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表现形式、原因和解决对策等方面展开探讨,希望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一问题。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控制权滥用:大股东通过操纵公司决策、侵吞公司资源等方式滥用自己的控制权,使得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 股东利益转移:大股东在公司内部进行资金流转,将公司的利润通过虚假交易、收购等手段转移到自己的企业或个人账户,从而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3. 财务舞弊:大股东通过财务造假、虚增收入、虚假披露等手段抢占公司利润,使得小股东的投资价值受到损害。
4. 资产侵占:大股东通过违规占用公司资产、挪用公司资金等手段侵占公司的资产,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5. 自股交易:大股东通过自股交易等方式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例如在低价位回购股份,导致小股东的股份价值受损。
以上几种表现形式只是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一部分,实际上在日常经营中还存在许多其他表现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共同构成了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全貌。
二、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原因1. 控制权优势:大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控制权,控制着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从而容易利用自己的地位对小股东进行利益侵占。
2. 利益冲突:大股东和小股东在利益上存在冲突,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而对小股东进行利益侵占。
3. 监管不足:监管制度不够健全、监管措施不够到位使得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占得以实施。
4. 信息不对称:大股东通常拥有更多的信息资源,可以通过操纵信息、掩盖事实等手段隐瞒真相,导致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缺乏透明度,容易受到利益侵害。
5. 管理层代理问题:公司的管理层可能存在代理问题,使得大股东能够通过操纵管理层来进行利益侵占。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近年来,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大股东作为公司的最大股东,拥有较大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随意利用自己的地位侵占公司资产,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可能的解决办法。
首先,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对中小股东的利益构成直接威胁。
一方面,大股东侵占资产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的恶化,进而可能导致股价下跌,中小股东遭受损失。
另一方面,大股东通过侵占资产获取利益,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这种不公平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司治理的原则,也损害了市场的公平和透明性。
其次,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不仅损害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对整个经济秩序产生了负面影响。
在一个健康的市场经济中,公司的资产应该用于生产经营和创造价值,而不是成为个人获取利益的工具。
大股东的侵占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影响了投资者和公众对公司治理的信心。
那么,如何防止和解决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问题呢?首先,要加强公司治理的监管力度。
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同时,要提高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度,增加其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以实现公司治理的多元化。
其次,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
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财务信息和重要事项,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同时,投资者和公众也应提高对公司信息的关注度,通过监督和舆论压力来促使公司遵守规范。
此外,要加强投资者保护。
鼓励中小股东组织起来,增强集体诉讼的能力,以便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要加强对大股东和关联方交易的监管,防止他们利用其地位牟取私利。
最后,要加强对大股东和公司高管的监管。
大股东和高管作为公司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他们的行为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要加强对其的监管,确保他们依法依规行事,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深究细节 发现大股东资产侵占——审计案例分析
深究细节发现大股东资产侵占——审计案例分析作者:高莉雷德新来源:《经营者》 2019年第13期高莉雷德新摘要我国资本化市场一直存在大股东占用公司资产的问题,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文将通过分析关于大股东资产侵占的审计案例,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通过内部控制建设结合往来款审查,确定审计关注事项,锁定审计重点与大家做以下探讨与交流。
关键词大股东侵占资产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与审计范围为促进下属单位提质增效、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某审计组于2017年4月对L公司2014—2016年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了管理审计。
审计组通过现场查证、访谈、问题核实等方式,对L公司本部及所属投资公司的战略执行、投资管控、内控与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点审计。
二、审计过程分析(一)综合分析公司现状,确定审计重点经审计了解L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金近2亿元,截至2016年末处于研发投入期,经营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生产能力,主要行使对子公司的管理职能。
其中一家子公司——D从事汽车销售、服务等业务,其下属十多家全资公司均为汽车4S店。
通过综合分析审计组认为从事汽车销售的子公司D经营规模扩张迅速,但整体利润率偏低,资金面趋紧,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应将其作为此次审计的重点。
(二)梳理公司权属关系,寻找管理薄弱点经审计核实,2014年3月L公司与当地民营企业A公司共同组建了D公司,其中A公司的注册资金迟迟没有全部到位。
十多家汽车4S店由于南北地域跨度较大,L公司仅派出一名行政副总及一名财务总监参与D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日常管理,4S店的总经理及管理团队均为老股东A公司的原班人马。
A公司在当地影响力较大,下属公司又是其原有管理团队,在如此复杂的经营环境下D公司如何实现对下属公司的有效管控成为经营管理的难点,经过讨论审计组决定在审计中对关联交易予以特别关注。
(三)审查细微之处,发现审计线索考虑D公司下属十多家公司主要收入来源,包括整车销售、售后服务、精品收入、质损车等业务类型。
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的文
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的文大股东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将上市公司的资金不当地用于个人目的,违背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大股东资金占用的现象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往往给公司和小股东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需要从法律、监管和公司治理三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法律法规首先,加强大股东资金占用的法律法规制定,明确规定大股东资金占用行为的违法性和处罚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大股东必须合理使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禁止将资金用于个人投资或违法经营活动。
同时,对于大股东资金占用行为要进行追责和惩处,确保该行为得到有效的惩罚和打击。
其次,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监管部门要定期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查处大股东资金占用的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督,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质量,防止大股东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公司治理加强公司治理是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的关键。
首先,要建立独立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保证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董事会和监事会要对大股东资金占用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他们应该审核和审议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要完善股东行为准则,规范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股东行为准则要明确规定大股东不得进行资金占用行为,以及对于资金占用行为的处罚措施。
此外,股东行为准则还应该设立投资者救济机制,给予小股东维权的渠道和权益保护。
三、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培训最后,为了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的问题,还需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培训。
投资者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研究和了解,掌握公司治理和财务风险的知识。
同时,要提高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主动参与公司事务,通过股东大会等渠道行使自己的权益。
总之,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的问题是一个系统性和复杂的过程。
需要从法律、监管和公司治理等多个层面入手,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强化证券市场监管,加强公司治理,同时加强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
以股抵债:法律正义的妥协
以股抵债:法律正义的妥协现代公司制度的精髓是独立的法人人格,并在此基础之上构建公司相互之间独立的财产制度和责任制度。
尤其在上市公司方面,基于上市公司的公众持股性质,更要求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尊重上市公司的的财产权,不得以各种渠道占用资金,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进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这是公司法精神,更为证券市场法规所确认。
但由于客观上改制上市的历史原因和主观上大股东公司伦理的丧失,大股东占款问题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挥之不去的痼疾,不断的困扰着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市场各方参与主体,而监管部门则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形制定了不同的政策来对付这种占款行为。
最新的政策是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推出的大股东“以股抵债”试点。
该试点政策出台后,有人认为,这是金融创新,是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的良好途径,是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方式之一等等。
但我认为,这是法律正义的妥协。
监管部门以行政手段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的这种良苦用心,其实际效果将导致法律正义的缺损。
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利用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
大股东占款现象我们所说的大股东占款行为,是指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
但“侵占”二字不足以揭示大股东占款行为的样态,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的规定,大股东占款是指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有偿或无偿地拆借上市公司资金;通过银行提供委托贷款;上市公司委托大股东进行投资活动;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上市公司代大股东偿还债务;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上市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等。
大股东占款已经成为影响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痼疾,引起了监管部门和市场各方的高度重视。
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侵占行为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导致一些上市公司陷入经营困境。
据统计,在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控股股东侵占资金行为;在已退市的15家中,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
全流通下大股东侵占行为的分析
全流通下大股东侵占行为的分析【摘要】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我国资本市场上内生性、基础性缺陷,使各类股东的利益标准趋于一致,但是也为大股东攫取中小股东利益创造了新的条件和手段。
全流通时代,大股东将作为新的投资者群体进入二级市场,利益将更多地与股价拴在一起。
大股东可以利用掌握的信息和资源优势,通过发布虚假信息、盈余管理、经营上短期行为等方法,进行业绩操纵,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侵蚀中小股东的权益。
制约大股东侵占行为的关键在于公司治理和监管体制的完善与创新。
股权分置是我国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对资本市场做出的特殊安排。
这一特殊的制度设计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对维持体制改革的稳定性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但是这一制度造就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标准不一致,导致了非流通股股东的行为扭曲,股权分置成为阻碍资本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
从2005年5月起,我国开始对上市公司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使非流通股转变为流通股,实现股权全流通,股东只有大小之分,不再有流通和非流通之分,如今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已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
全流通之后,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利益标准的矛盾解决了,共同关注公司的股票价格,但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仍然存在,如何遏制大股东的侵占行为,将是关系到我国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
一、全流通下大股东侵占行为的原因有人认为,解决了股权分置问题,市场上一切问题如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等问题就都会解决,其实不然。
就是在最发达的美国证券市场,也曾发生过许多大股东利用自己的优势欺骗和侵蚀中小股东的案件。
例如安然事件就是在全流通的条件下发生的财务舞弊案。
而在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使得全流通情况下,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性更大。
(一)逐利是资本的天然本性。
大股东作为经济人的主体,为了追求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利用其掌握的资金和信息优势,在缺乏外部有效约束和监督的条件下,必然会对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侵占和掠夺,这是其侵占的根本动因。
《2024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研究》范文
《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上市公司已成为经济的重要支柱。
然而,近年来,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频发,且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在此过程中,不乏一些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等方式实施利益侵占行为,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并从多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监管部门、投资者等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大股东股权质押概述大股东股权质押是指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这种融资方式具有快速、灵活的特点,成为了一些大股东的融资首选。
然而,当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获得资金后,可能存在将资金挪作他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
三、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分析(一)利益侵占的动机与手段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主要是指大股东利用其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通过股权质押等手段侵占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其动机主要包括个人利益最大化、转移公司风险等。
手段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挪用、内幕交易、信息披露不实等。
(二)案例分析以某上市公司为例,大股东通过高比例股权质押获得资金后,将部分资金挪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高风险项目。
同时,大股东利用其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利益侵占行为的危害与影响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对上市公司及市场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首先,侵害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
其次,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业绩表现,甚至可能导致公司破产。
此外,还可能导致投资者信心下降,影响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五、防范与应对措施(一)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的监管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法规和政策,规范大股东的行为。
同时,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的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的成因后果及治理对策
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的成因后果及治理对策论文关键词:大股东占用资金成因后果治理时策论文摘要:作为转轨经济国家,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是我国上市公司的重要特征。
集中的股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管理层与外部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但伴随而来的是大股东利用控制权“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刊起了一场“清欠”风暴。
在清欠过程中,边清边欠,年中占用,年末偿还等现象说明,一场清欠风暴并没从根本上制止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仍是我国公司治理中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
编辑。
一、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的成因(一)制度背景,证监会正式宣布实施股票发审核准制度,在此之前,先后实施过“总量控制、划分额度”、“规模控制、限制家数”等发审制度。
为了能够取得上市资格,同时为了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尽可能多的权益资金,通常公司在上市之前都存在资产重组问题,包括资产剥离和捆绑。
上市公司通常获得的是原有企业中优质的资产,而将非经营资产和一些劣质资产剥离。
从某种意义上,是上市公司先掏空了大股东。
这就使得存续企业陷人经营困境,失去竞争能力,而大股东又无法从上市公司获取满意的回报。
在这种情况下,假设大股东是理性的经济人,为了自身利益,很多大股东认为上市公司理应支持大股东,从而将上市公司作为“提款机”或“造血机”,不断从上市公司获取各种资源。
(二)代理成本在传统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同质性的股东作为整体被视为一个委托人,管理层被视为一个代理人。
股东有着共同的收益函数和监督方式。
一方面,他们通过分红和股价获取利益;另一方面,他们都没有动力去监督管理层的经营决策,采用“用脚股票”的方式对公司进行治理。
在股权集中情况下,股东之间不再具备同质性,大股东和小股东在治理决策和目标函数上有着很大的异质性。
大股东持有的股份难以在资本市场上自由卖出,资本利得收益有着重大的不确定性,“用脚股票”的监督机制已经失去了效用,管理层的投机主义行为使得大股东面临着重大的持有风险,为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大股东有动力也有能力通过干预董事任命、经营者报酬等公司重要决策,来谋求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权,从而更好地监督管理层的行为,改善公司治理。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近年来,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大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较高的股东,通常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和话语权。
然而,一些大股东可能会滥用其权力,将上市公司的资产据为己有,给小股东和公司利益带来不利影响。
本文将探讨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原因及对策。
首先,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原因主要包括股权结构不完善和缺乏有效监管。
在一些公司中,大股东往往通过持有绝对控股股份或通过控制股东间的股权关系,掌握了公司的决策权和经营权。
这使得他们有机会利用自身的地位,侵占上市公司的资产。
此外,一些上市公司也存在治理缺陷,监管不到位,对大股东的侵占行为无法有效监督和制止。
其次,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对股东利益和公司形象都会造成严重影响。
大股东的侵占行为通常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资产负债表不平衡,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股东们的投资价值也会受到很大损害,小股东往往在大股东的掌控下无法享有应有的权益。
此外,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也会影响公司的声誉和形象,降低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针对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问题,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
其次,加强内部治理,确保公司的决策权和执行权得到平衡,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力。
同时,要加强公司股权结构的监管,鼓励散户投资,提高小股东的话语权和参与度。
另外,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让股东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财务情况,从而有效防止大股东侵占资产。
此外,加强司法保护也是解决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问题的重要途径。
应建立起完善的司法体系,为受侵权的股东提供便利的维权途径,加大对大股东侵占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只有通过持续的监管和有效的司法保护,才能有效防止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问题。
总之,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对公司和股东利益都会造成巨大损失。
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研究
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研究目录一、内容综述 (2)(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3)(二)文献综述 (4)(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5)(四)论文结构安排 (6)二、理论基础 (7)(一)委托代理理论 (8)(二)产权理论 (8)(三)公司治理理论 (10)(四)利益相关者理论 (11)三、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概述 (11)(一)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定义 (12)(二)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特点 (13)(三)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类型 (14)四、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动因分析 (15)(一)信息不对称 (17)(二)公司治理结构失衡 (18)(三)法律法规不完善 (19)(四)监管机制不足 (20)五、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实证研究 (22)(一)研究设计 (23)(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24)(三)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统计分析 (25)(四)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 (26)六、防范与治理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对策建议 (28)(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29)(二)加强信息披露 (30)(三)强化法律法规建设 (31)(四)健全监管机制 (32)(五)提高投资者素质 (33)七、结论与展望 (35)(一)研究结论 (36)(二)研究不足与局限 (37)(三)未来展望 (38)一、内容综述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是当前公司治理领域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旨在全面综述相关文献和研究,阐述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内涵、表现及其对公司治理的负面影响。
本部分将概括性地介绍该领域的主要研究成果和现状。
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内涵主要表现为利用其控股股东地位,通过各种手段获取额外利益,从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这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转移、关联交易、过度薪酬、操纵财务信息等方式。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稳健发展,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公平性。
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表现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在股权结构高度集中的公司中,大股东往往通过决策权滥用、干预公司运营等手段实现利益侵占。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及解决方式探索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及解决方式探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及解决方式探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独有现象, 也是一个沉重而又敏感的话题。
近年, 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情况相当惊人, 大股东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侵占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严重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资产质量, 直接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大股东占款与对外担保和委托理财被喻为上市公司三大隐患, 皆因它们随时有可能会突然爆发而危及到上市公司的健康肌体, 乃至于生存状况。
本文想通过对大股东占款现象的根源分析来寻求从根本上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的方式。
一、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状况严重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由来已久,金额巨大。
2002 年底, 中国证监会曾普查1175 家上市公司,发现676 家存在大股东占款现象, 占款总额为966169 亿元。
为此, 管理层在2003 年8 月正式颁布实施了《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从整治效果看, 有一定改观, 到了2003 年底, 关联方占款余额为577 亿元, 下降幅度为40 %。
但到了2004 年6 月份止, 统计显示关联方占款余额仍有535112 亿元, 下降速度则明显趋缓, 基本上没有明显改观, 甚至在某些方面还有变本加厉的迹象。
目前, 大股东占款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 一) 大股东新增占款现象仍在发生大股东占款有非经营性占款与经营性占款两种方式。
其中, “经营性占款”主要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与“预付账款”项下,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交易所占比重较大, 在销售和采购过程中, 可能形成金额巨大的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 这为某些控股股东借助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
“非经营性占款”主要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收款”项下, 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应收款、暂付款项, 主要包括与主业经营不直接相关的预付的备用金、应收的各项赔款、罚款、应收的租金、存出的保证金等, 正常的情况下, 上市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不应过高。
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资金浅析
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资金浅析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利益诱惑的增加,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资金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旨在对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资金的现象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原因及对策。
一、现象描述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资金是指公司大股东将上市公司的资金非法转移至个人账户或他用。
这种行为通常会给公司带来严重的损失,甚至导致财务危机。
侵占资金的方式多样,如通过虚构交易、滥发股票、偷逃税款等手段进行。
二、原因分析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资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权力滥用:大股东通常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可以任意支配公司资源,滥用职权侵占资金。
2.监管不力: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行为监管不够严格,对于资金侵占行为缺乏有效制止,导致大股东有机可乘。
3.利益驱使:上市公司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借机非法侵占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投资或其他目的。
4.公司治理不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责不落实,为大股东侵占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影响评估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资金对公司的影响非常巨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财务风险:大股东侵占资金会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增加公司财务风险。
2.投资者信心动摇: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资金会使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受到打击,降低公司的市场声誉,可能导致股价大幅下跌。
3.公司价值损失:资金侵占使得公司无法充分利用资金进行有益的投资,导致公司价值下降,影响股东权益。
四、对策建议为了遏制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资金的现象,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可以被采取:1.加强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运作的监管力度,对侵占资金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2.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大股东行为的监督,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3.强化信息披露:公司应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时披露与大股东有关的资金流动情况,让投资者和监管部门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问题分析
进行非法利益输送的 目的, 将大量 的有 形和 无形资 产从上 市公 司转移 到控股股东 自己名下 , 同时却将 大量 的风 险和隐 患 留给 上市公 司。控 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 的关 联交 易形式 多种 多样 . 其中具有 代表 性 的 是 以下几种形 式 :1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 司进行资产 买卖。 由于 控股股 () 东在购并行 为中的支配 因素 , 这些 交易 在价格 确定 、 交易公 允性 、 息 信 披露充分性等方面存 在着诸多问题 。例如 . 厦华 电子 董事 会公告 , 受 将
供担保 。我 国《 司法 》《 保法 》 相关 司法 解释 均规 定 , 司的董 公 、担 及 公 事、 经理不得 以公司资产 为本公 司的股东或者 其他个 人债 务提供 担保 . 中国证监 会也 明确规 定上 市公 司不 得 以公司 资产为 本公 司的股 东、 股 东的控股 子公 司 、 东 的附属企业 或者 个人 债务提 供担保 。然而 在行 股 政干预或控股股 东的支配 F, 许多 上市公 司违 背 自己的真实 意愿 为其
维普资讯
●证 券市场
《 经济 ̄}07 20 年第 3 期
我 国上 市公 司大股 东侵 占问题 分 析
● 林宏 伟
摘 要: 文章首先对 大股 东侵 占的表现 形式、 占危 害厦原 因进 行 侵 详细分析 , 然后指 出股权集 中并不是导致 大股 东侵 占的根 源 , 资者保 投 护机制 的缺 失和不 完善是导致 大股 东侵 占的关键 因素。最后建议 管理 层应从 宏观协调和制度创新的 角度 , 积极推进 并 完善投 资者保护机制 。 关键词 : 大股 东侵 占 关联 交 易 投资者保护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的研究样本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的研究样本在我国的公司治理中,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一直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大股东的权力和资源优势,往往使得他们可以轻易地侵占公司的资产,给小股东和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因此,对于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一、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概述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是指大股东违背法律、违反公司章程,将上市公司的资产用于私人目的,或者以各种手段非法获取公司财产。
这种行为往往包括财务舞弊、虚构交易、违规担保、非法占有等。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小股东的权益。
由于大股东通常在公司中拥有绝对控制权,小股东难以有效监督和制约大股东的行为,导致侵占行为常常得逞。
因此,对于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进行刑事追究,是维护公司治理和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
二、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构成要件为了认定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
一般来说,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主要指大股东有意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主观故意。
大股东通常具有丰富的财务和经营知识,可以通过编造虚假账目、掩盖交易等手段进行侵占。
因此,对于大股东的主观故意,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认定。
客观要件主要指实际发生的资产侵占行为。
这一要件相对容易确认,只要能够确凿地证明大股东确有侵占行为即可。
三、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对于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需要依据我国相关的刑法和公司法。
我国刑法对于侵占行为的刑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侵占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可以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对于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四、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刑法修正建议尽管我国已经有一定的法律规定来处罚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点评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点评大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较大股权的股东,通常是公司的创始人、管理者或其他实际控制人。
作为大股东,他们对公司的发展方向和战略决策有较大影响力。
然而,部分大股东却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小股东权益,也对公司的长期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指大股东通过各种方式将上市公司的资金用于自己的个人目的,包括以各种名义向公司借款、占用公司资产等。
这种行为通常是通过滥用权力、利用职务之便来实现的。
在许多情况下,这些资金并未被用于支持公司的运营和发展,而是被个人挪作他用,以满足个人的财务需求或奢侈消费。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这种行为损害了小股东的权益。
上市公司的资金应该被用于支持公司的运营和发展,以创造更大的价值。
但是,当大股东将资金占为己有时,小股东的权益就会受到削弱。
他们无法分享公司发展的红利,也无法获得应有的回报,这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其次,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会导致公司缺乏资金支持,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当资金被用于满足大股东个人需求时,公司的扩张计划、研发投入等重要项目就可能得到削减或推迟。
长期来看,这将限制公司的创新力和竞争力,使得公司很难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还会对公司的信誉产生负面影响。
在金融市场中,信誉是公司最重要的资产之一。
当大股东滥用权力占用公司资金时,会给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留下负面的印象。
投资者可能会失去对公司的信心,市场对公司的评价也会受到负面影响,造成公司的股价下跌和市值缩水。
为了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需要加强公司治理和监督机制。
首先,应该加强对大股东行为的监管力度。
相关监管机构应该严格执行监管规定,对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追责。
其次,要加强公司内部治理,增加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也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慑。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点评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点评近年来,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愈发引起公众关注。
在这个问题上,争议声不断,有些人认为大股东占用资金正当合理,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文将就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进行点评,旨在探讨这一行为的利弊和应对之策。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大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较大股份的股东,他们在公司的决策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而大股东占用资金,则是指大股东将上市公司的资金用于自身的私人事务。
这种占用行为可能通过向上市公司借款、获取高额薪资、获取巨额分红等方式进行。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利益在于,他们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公司的资金。
在需要进行扩张、投资等业务活动时,大股东可以更加灵活地运用公司的资金,使公司获取更多的利益。
而且,大股东通常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他们可能能够提供更好的投资机会,促进上市公司的发展。
此外,大股东对公司运营情况了解更多,他们的投资决策可能更加准确和及时,有利于稳定公司经营。
然而,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这种占用行为可能导致公司的资金流失,使公司面临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的风险。
当大股东将上市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目的时,可能会忽视公司的实际运营需求,投资决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损失。
其次,大股东占用资金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的失序。
大股东通过占用资金,可能忽视了股东的利益,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而引发股东之间的纷争和不满。
最后,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可能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相较于大股东,中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话语权相对较小,往往难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针对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有以下几种解决思路。
首先,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应加大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加强对大股东行为的审查和监管。
其次,加强公司治理建设,完善权益保护机制。
要推行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大股东股权质押下的侵占行为
风险控制
为降低股权质押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设定质押物比例:大股东应合理设 定股权质押比例,避免因质押物价格波动导 致控制权转移风险;2)审慎选择质权人: 大股东应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金融机 构作为质权人,以降低违约风险;3)加强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加强关于大股东股权 质押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降低市场误 解。
侵占行为描述
大股东在获得银行贷款后,并未按照约定将资金用于公司经营,而是私自挪用资金进行其他投资。当投资失败后,大股东无法按时归还贷款,导致公司面临破 产风险。
案例分析
该案例中,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获取银行贷款后,并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导致公司面临破产风险。这种行为可能是由于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较强, 能够影响公司的决策,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动因与影响
动因分析
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动因主要包括以 下几点:1)融资需求:大股东可能因为 公司经营资金短缺或个人财务压力而选 择股权质押进行融资;2)风险转移:通 过股权质押,大股东可以将部分风险转 移给债权人;3)流动性需求:大股东可 能因为流动性需求而选择股权质押。
VS
影响分析
当大股东将股权质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为了防止控制权转移,他们可能会过度投资,以增加公司价值, 从而降低对质权人的违约风险。这种过度投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资源的浪费,甚至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大股东对公司的掏空行为
当大股东将股权质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为了自身利益,他们可能会利用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等方式转移 公司资产,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这种掏空行为可能会导致公司价值的损失,甚至引发公司的破产风险。
大股东在股权质押后,有可能利用其控制权优势进行利益输送,损害中小股东的利 益。
大股东侵占理论的概念
大股东侵占理论的概念
大股东侵占理论是指在公司治理中,大股东通过滥用其控制权力和资源,以个人利益为目的对公司进行侵占或掠夺的行为。
大股东通常是持有公司相当比例股份的股东,由于其在公司决策和管理中的优势地位,往往能够对公司的运营和资源进行控制和操纵。
大股东侵占理论涉及到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盈利转移:大股东将公司的利益转移到与其相关的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下,通过虚增与公司相关的交易额度或价格,从而使公司蒙受损失,自己获得不当利益。
2. 资产占有:大股东将公司的资产转移到自己名下的公司、个人或家族企业中,通过高价购买、低价销售或挪用资金等方式,使公司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非法收益。
3. 控制权滥用:大股东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力,通过改变公司章程、提拔任用亲信、操纵股东会议等手段,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进行公司决策和资源分配。
4. 财务不透明:大股东在财务报表中进行造假,隐瞒公司真实财务状况,以掩盖其非法侵占行为和获利,误导其他股东和投资人。
大股东侵占理论的提出和研究旨在揭示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侵占行为和其对公司运营和股东权益的负面影响,为改善公司治理提供理论基础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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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侵占和“以股抵债”——从法学视角分析中国股市治理「内容提要」股权分臵是我国股市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一个契约安排从法理上来看这个契约安排是一个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之上的不可谈判型契约或称附合型契约是契约双方由于地位不平等而致的产物内部人控制而为上市公司的高管滋生道德风险提供了制度温床要解决中国股市上出现的这些制度性弊病和系统性风险必须先打破股权分臵的旧局对中国股市的契约安排进行变革、重塑把旧的不可谈判型契约(附合型契约)变为新的可谈判型契约(合意型契约)而以股抵债则是多种方案选择中具有必要性、可行性、现实性、操作性的一种「关键词」中国股市治理契约安排法经济学股权分臵以股抵债监管一、旧局中国股市治理的契约安排之分析“股权分臵”是我国股市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一个“契约安排”从法理上来看这个契约安排是一个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之上的“不可谈判型契约”或称“附合型契约”是契约双方由于地位不平等而致的产物在这个契约中非流通股股东被安排在“强势地位”上而流通股股东被安排在“弱势地位”上在这个契约缔结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流通股股东只能被动地接受只能对处于强势地位的非流通股股东已经单方决定的“不可谈判型契约”进行“附合”要么接受要么走开(Takeitorleaveit)而没有进行谈判、改变契约的可能性也就是这种契约具有明显的“不可谈判性”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不象发达国家那样同股同价、同股同权、同股同法而是人为地区分为两种类型的股权一种是非流通股权一种是流通股权这两种不同股权的价格不同、权利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一般而言社会公众所持的是流通股在整个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只占较小的比例无法在股东大会上取得多数表决权往往只能“用脚投票”;而国有机构以及很少一部分民有机构所持的是非流通股在整个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占据较大的比例能够控制股东大会上的多数表决权能“用手投票”从而成为控股股东在股权分臵的契约安排下上市公司通过高溢价发行股份(包括首发、配股、增发等)使控股股东获得巨大的收益控股股东利用手中的非流通股以极低的价格(常常是流通股股价的十几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就能轻易地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不仅如此控股股东以如此低的成本取得控股权之后还在利益分配上享受着特权;更严重的是控股股东还利用自己对股东大会的控制使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全套机构都变成自己的“内部人控制”从而为这些上市公司的高管滋生“道德风险”提供了“制度温床”在股权分臵的制度背景下中国的上市公司普通出现了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现象上市公司成了控股股东的“提款机”这些被侵占的资金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控股股东所欠上市公司的债务下面是一组惊人的统计数字近半数的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或关联方侵占现象资金被占用总额高达约1000亿元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不堪重负被掏空到ST、甚至PT的困境在ST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控股股东侵占行为;在已经被PT的15家中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股东的侵占行为二、变局中国股市治理的路径选择之比较要解决中国股市上出现的这些制度性弊病和系统性风险必须先打破股权分臵的旧局而要打破这个旧局从法理上来看就是要对中国股市的契约安排进行变革、重塑要把旧的“不可谈判型契约(附合型契约)”变为新的“可谈判型契约(合意型契约)”而以股抵债则是多种方案选择中具有必要性、可行性、现实性、操作性的一种我国股市的治理问题错综复杂在以股抵债之前曾有过多种路径选择比如现金还债、以资抵债、国有股减持等但这些措施最终都以失败而告终为什么因为它们都只能解决中国股市症结的某“一个”具体层面的问题而没有解决“四个”层面的问题从法学的视角我们可以看到我国股市治理中四个法学层面的问题之所在在微观层面上是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在中观层面上是控股股东侵犯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财产权;在宏观层面上是股权分臵的宿疾根源;在极观层面上是中国股市契约安排的不可谈判性、缔约双方的不平等性变局路径选择之一现金还债与这四个层面相对应现金还债解决的只是微观层面上的表象问题连中观层面的问题都无法解决更不能解决宏观层面、极观层面上的终极问题因为当这次所欠的债务还完之后虽然在财务上上市公司的应收债款的确是收回来了但是在法律上由于股权与债权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权利那么由于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一点都没减少仍然牢牢地掌握着对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所以就不可能从制度上、从根本上、从源头上禁绝以后不再发生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侵犯上市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权之行为变局路径选择之二以资抵债实际上现实中的大多数控股股东一没能力、二没压力、三没动力去进行现金还债这种情况下“以资抵债”作为又一种解决工具就被提了出来所谓以资抵债就是在控股股东无法以现金还债的情况下用其资产作为对价来抵偿所欠上市公司的债务这种方式曾在中国股市上兴盛一时但后来也衰落了原因有二一是它虽然在表面上解决了欠款问题而实质上却存在极大的隐患大股东用以抵偿债务的资产不仅会缺斤短两还可能是毫无盈利能力的劣质资产如此一来以资抵债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目标反而使上市公司背上了更重的包袱二是以资抵债与现金还债一样解决的只是暂时的债务清偿问题而没有解决最根本的中国股市契约安排的不可谈判性、缔约双方的不平等性、意思表示的单方附合性等深层问题这一次的债务用不良资产抵消之后控股股东所拥有的股份仍然没有受到丝毫削弱和限制仍然能够凭借自己对上市公司的多数发言权继续操纵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继续实施对上市公司新一轮的侵占行为只要股权分臵的问题没解决控股股东就有能力源源不断地侵犯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财产权如此就会出现“侵占优质资产→以劣质资产抵债→再侵占优质资产→再以劣质资产抵债”恶性循环的怪圈变局路径选择之三国有股减持股市本身就包含着风险这是各国股市都不可避免的现象但问题就在于发达国家的股市风险是“市场性风险、技术性风险”是一种市场规律;而中国的股市风险除此之外还主要源于“系统性风险、体制性风险”是一种非市场化的力量所致中国股市的绝大多数体制性风险皆源自股权分臵而股权分臵又主要源自国有股一股独大因此国有股减持倍受各界关注国务院2001年6月12日发布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国有股减持的直接法律依据但是这种“理论上的美好预期”却遭遇了“施行中的残酷现实”——仅仅过了3个月这项国有股减持方案就不得不紧急喊停因为在这3个月里中国股市狂跌不止人们“谈减色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按法学原理解决不可谈判型契约(附合型契约)的方法是首先法律要赋予契约当事人(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进行谈判的权利然后方法有四种(1)通过当事人协商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契约分别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未履行的部分契约则不再履行并解除原契约;(2)通过当事人协商达成新的合意并据此签订新的契约;(3)协商不成且又暂时未得到相关部门依“实质公平”原则进行干预的暂时维持原契约;(4)单方强行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等法律后果按上述的四种方法国有股减持方案属于第四种是单方强行违约行为没有尊重市场规律因为在实施国有股减持之前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中明确承诺“国有股和法人股为非流通股”从法理的视角来分析这实际上就是中国“股市契约”中最重要的一个基础条款它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投资于中国股市的一个基本前提社会公众对于流通股的投资收益的一切预期都是建立在这一契约基础条款之上的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刘大洪指出这一条款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个“双向附合型契约”也就是说它既包含了限制流通股股东利益的规定(即流通股要付出远高于非流通股的溢价常常高达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同时也包含了限制非流通股股东利益的规定(即非流通股不得流通)要修改这一“双向附合型契约”应当同时征得契约当事人(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合意由二者通过谈判解决但是国有股减持却仅仅从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出发单方改变这一中国股市原来的契约基础条款却没有同时建立起新的合理的契约基础条款是非流通股股东的单方强行违约行为变局路径选择之四以股抵债解决中国股市的股权分臵之宿疾其关键在于如何同时既照顾中国股市契约安排的历史实然性、又能过渡到新的契约安排的改革必然性实现新旧两种契约安排的兼容对接那么以股抵债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呢首先以股抵债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现行股权契约安排中的一股独大问题从而有利于在上市公司的股权行为中打破垄断、引进竞争机制现实中在欠债量与控股量的关系上存在着三种模式第一种是欠债量大于控股量第二种是欠债量等于控股量第三种是欠债量小于控股量在实施以股抵债之后上述的第一种模式(大于模式)和第二种模式(等于模式)就意味着原来的控股股东不仅不再拥有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而且连一般的股东身份都会被取消因为它拥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已经被全部用来抵债了在这两种模式之下当然也就不再存在股权分臵的问题而在第三种模式(小于模式)中结果可能有两个一是抵债之后原控股股东所掌握的股份已经不再占据支配地位成了非控股股东从而也不再存在股权分臵的问题;二是抵债之后原控股股东虽然仍占据支配地位但是它的控股地位也会明显减弱从而也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削弱股权分臵的弊病其次以股抵债可以为建立股权权益公平分配的新契约安排格局提供一个必要条件实施以股抵债之后原控股股东所拥有的相当于债务量的非流通股被定向回购并注销导致非流通股量大大减少从而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流动性就会随之提高结果就会使尽可能多的股东权益能够按照统一的规则来分配这样以股抵债就可以为建立股权权益的公平分配新契约格局创造条件第三以股抵债可以减少控股股东占款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降低因为应收账款过大造成的上市公司金融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东长期侵占其资金而又不能以现金或其他优良资产偿还这就导致上市公司对其控股股东所享有的债权实际上是呆债、坏债、甚至死债根本难以收回以股抵债之后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值和每股收益都会有所提高从而使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得到改善有助于摆脱经营困境、增强盈利能力第四以股抵债之后原控股股东的控股地位被取消或大大弱化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就可以得到改善原控股股东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操纵就会消失或受到很大限制有利于防止出现新一轮的控股股东侵犯上市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权之弊病总之以股抵债作为中国股市治理的创新性工具不仅能在相当的程度上解决债务清偿的“表象问题”而且能解决中国股市契约安排旧局的“本象问题”三、新局中国股市治理的法律规制之完善虽然从理论上说以股抵债是改善中国股市股权分臵宿疾的一剂良方但是社会公众股股东(流通股股东)的大多数却表示出了不信任他们的担心实际上并不是多余的因为他们害怕这次的以股抵债会重蹈2001年国有股减持失败的覆辙在中国试图改善股市治理的过程中曾有过多次失败教训国有股减持就是其中之一虽然已经事隔三年但是当年的国有股减持之失败仍对我们今天的以股抵债具有理论及实践上的警示意义让我们先回顾、审视一下当年国有股减持失败的法律原因“表层具象”的原因可能形形色色、不胜枚举但是“深层抽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国有股减持的过程中政府监管部门所扮演的角色严重错位处处表现出“超越市场”甚至“取代市场”的“非市场化强制监管”之浓厚色彩严重背离了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弥补市场”之监管范围这种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非市场化强制监管”之政府积习在目前的以股抵债中仍然沿袭了下来明显的表现就是用于抵债的国有股价格并不是根据市场谈判达成的合意型契约而确定的而是依然从“最大程度的保值增值”的单边意志出发为抵债国有股的价格“划出红线”强制规定国有股在以股抵债中“净资产的红线不能破”即最低不能低于每股净资产值那么目前以股抵债的这种试图超越市场、取代市场而达到单边利益最大化的做法能否凑效呢我们只须以国有股减持作为历史镜像就能清晰地“明得失”——当年监管部门也同样在“最大程度的保值增值”之旗号下弃市场化谈判于不顾坚持“同股同权同价”的非市场化强制立法出台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果一边是监管部门不断地宣称这是特大的利好政策一边却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纷纷在二级市场用脚投票逃离股市结果这种非市场化行为不但没有达到“增值”目的连“保值”也成了奢望因为它所引发的股市地震如此之惨、损失如此之重股指从此飞流直下三千尺从减持前的2200多点一直跌到1300点附近一直到今天近万亿的市值已经灰飞烟灭为数不少的股票更是跌破了净资产仅仅3年之前的教训我们不能如此快就健忘了它应当把它作为今天我们进行以股抵债的历史镜像这里并不是要否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政府原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孟奇指出以股抵债本身就是一个为了解决中国股市的历史遗留问题而在博弈各方互相让步、互相妥协的基础上而达成的一个“本不应如此、但又不得不如此”的“次优解”国有股股东作为博弈的一方参与者不能凭籍自己集市场主体与监管主体于一身的强势地位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立法、执法、司法“实然权力”来超越、取代、破坏其它市场主体所享有的“应然权利”不能为了自己的单边利益最大化而剥夺、侵占其它市场主体的利益目前以股抵债的“净资产的红线不能破”之规定是典型的超越市场、取代市场的积弊之流传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由于国外没有以股抵债之做法只有股份回购之做法(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把以股抵债称为中国股市治理的“创新”工具)我们只能从国外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定及实际操作来类推国外对于企业的价值评估主要在于企业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其中很重要的指标是企业现金流而每股净资产只是一个次要指标而且这些指标本身还不能直接做为价格依据最终还要通过市场化谈判的合意契约来决定这样达成的价格才有可能是公平合理的弥补市场而不是超越市场、甚至取代市场这是经济法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监管行为的前提性要求政府监管必须限定在严格、严谨的范围之内应当“到位”但绝不应“越位”当然也不能“缺位”以股抵债本质上应是一种市场化的交易行为在民商法上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要件由于经济法是以民商法作为前臵的是对民商法缺陷的弥补(而不是否定)因此它仍以尊重市场规律为前提只有当市场出现失灵时才由经济法进行弥补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