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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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国际先进经验介绍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允许任何公 民或组织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提起 诉讼,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有 力途径。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
欧盟通过环境责任指令,明确了环境 损害的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为成员 国建立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 了指导。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启示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 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制度的衔接 和配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法 律体系。
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预 防性诉讼,强调在环境损害发生前就 提起诉讼,以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的 发生。
03
完善建议探讨
立法层面完善建议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01
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
原告资格,降低诉讼门槛。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02
将更多环境损害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如生态破坏、资源浪
费等。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03
制定详细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环
02
存在问题分析
立法层面不足
法律规定不明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 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 操作细则。
诉讼主体范围狭窄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主要限 于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个人和其他组织被排除在外,限制了 诉讼主体的范围。
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对于环境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空白和不足之处 ,导致一些损害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 。
国外发展现状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环保组织、公民等发起的,以保护环境、生态及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诉讼行为。

在我国,自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证明难度大环境公益诉讼需要举证,而环境问题的证据往往较为复杂,很难从环保组织或公民自身能力范围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如电子监控数据、处理过程数据等大量数据,常常需要资深的环保律师等专业人员的帮助。

此外,环境监测设备的不全面、失灵、维修不及时等因素可能导致环境数据的不准确,因此在做出决策前的核实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二、责任难以追究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追究环境污染事件中的责任方,但往往因责任链条复杂,难以明确责任。

如涉及地方政府部门,行政干预、公职人员利益输送、监管责任缺失等问题都可能导致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同时也会严重影响到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

三、制度存在不足虽然环保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比如说,一些法律规定不够明晰,如公益诉讼提起要求(事实等)举证,如果没有清晰的证据支撑,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会被认定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

同时,法律程序比较繁琐,审查周期较长,如果是涉及到的责任方较多、行政资源配置不足等因素也会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增加。

四、公民参与意识不够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公民积极参与,但往往因为环保意识的普及不够,公民的环保法律知识还较为薄弱,甚至存在很多人并不知道环境公益诉讼。

因此,需要政府和环保组织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优化环保法律知识普及渠道和方式,让更多人了解和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

五、政府参与不够积极政府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有时候由于政府扶植产业、地方政府间利益博弈、部门间工作推诿等各种原因,环境公益诉讼得不到行政部门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试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

试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

试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型侵权诉讼,它侵犯的不仅仅是个人的切身利益,更重要的是侵犯了社会的公众利益,而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又不能对这些侵犯社会公众利益的侵权行为给予相应的制裁,这就使得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引发一系列环境事件,已威胁到民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

各种自然灾害(地震、海啸、暴雪、暴雨、飓风、水灾)、人为灾害(核泄漏、污染物排放、地下水资源污染)接踵而来。

也为人类对环境的保护立法敲响了警钟。

面对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公益诉讼是一种允许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出于公益目的向法院起诉的新型诉讼制度。

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成效如何直接影响到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蓝图的实现。

诉讼推进环境保护形成也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

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是我国环境意识提高和司法进步的表现。

因此本文将尝试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进行浅析,以期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环境问题、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罗马时期,现代意义的公益诉讼是以诉讼标的为基准命名的一种诉讼形式。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根据法律,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而环境公益诉讼则是公益诉讼所包含的众多方面诉讼中的一种,它是和环境私益诉讼相比较而言的一个概念,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目前国内学者们的表述各有不同,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一种是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所有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当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受到直接与间接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对行为人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的制度。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与解决对策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与解决对策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与解决对策一、本文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现象屡见不鲜。

为了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我国逐步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然而,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原告资格认定模糊、诉讼程序复杂、举证责任不明确等,这些问题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实施。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将首先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实践情况,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随后,通过对国内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借鉴先进经验,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改进提供思路。

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对策建议,包括明确原告资格、简化诉讼程序、优化举证责任等方面,以期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机制,其理论基础深深植根于环境法、公益诉讼以及社会公正等多个领域。

从环境法的角度来看,环境公益诉讼是对传统诉讼制度的一种重要补充。

传统的诉讼制度主要关注个体权益的保护,而环境公益诉讼则更加注重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

这种转变反映了人们对环境问题认识的深化,即从单纯的个体利益保护转向对整个生态环境系统的保护。

公益诉讼理论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其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一种,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防止和纠正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

社会公正理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

环境问题是社会性问题,其影响范围广泛,涉及众多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

浅谈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研究及完善对策

浅谈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研究及完善对策

浅谈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研究及完善对策论文摘要我国2012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正式通过立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然而在实践过程中,面对近年来频发的环境污染侵权事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无疑显得过于笼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非常模糊粗糙。

因此,探索相关对策完善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刻不容缓。

论文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我国2012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上正式通过的一项公益诉讼制度,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针对破坏环境的主体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当今社会,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利益和公民环境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这项制度在我国当前的立法当中一定程度上尚不成熟,需要更多的学者和公民加以努力改进。

一、目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情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境保护立法起步较晚,尚且不够完善。

虽然截至2014年,全国已在多个省份设立了百余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

但事实上,环境公益诉讼在过去几年开展的情况并不乐观,相对全国法院受理的所有类型的案件,环境资源类案件仅占的比例微乎其微。

当然,这个数据并不是单纯说明我国的环境资源纠纷少,而是指能够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较少,事实上,绝大多数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都遭受了法院的不被受理或驳回起诉决定。

故公益诉讼加速破冰,畅通环境公益诉权渠道是我国目前环境立法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我国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依靠的是相对扎实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以及国际上可借鉴的成功经验等。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即使是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际应用中,仍然面临着大大小小的问题,这些问题最终都指向同一个问题——如何尽快完善当前尚有缺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形势严峻(一)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过于模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虽然已通过新《民事诉讼法》被纳入了民事诉讼体系,但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与诉讼中原告的主体标准规定仍然很不明确。

浅谈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

浅谈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

浅谈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2014.3.16 21:00我国1979年制定了《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1989年经过修订之后,至今为止25年却未对环保法进行过修改。

当初的环境法是在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的基础上修订的,是当时实际现实所决定。

但经过了长达25年的发展,中国的经济社会与25改革开放初的中国已不可同日而语,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跃升到了世界经济总量排名第二的高度,甚至很长一段时间的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9%左右。

在这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我们可以看到的是深入高空的烟囱和土地、河流的管道带来的贡献,它们在创造我国GDP高增长的同时,也在不断向大自然炫耀这它们的辉煌。

近几年来,环境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大家也是有目共睹,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物种减少、疾病增多等等,这些问题逐渐地与我们的生活一步步贴合,我们甚至已经都无法置身事外、独善其身了。

现如今的环保法已经无法适应当前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了,在高速增长的经济下,忽略环境资源保护的代价已是我们所无法承受的。

因此,环保法的修改或者如同一些常委所持的修订论意见,已是迫在眉睫。

笔者认为,在修改中建立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刻不容缓。

所谓公益诉讼(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益诉讼泛指一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也包括公民、法人和一切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

而狭义的公益诉讼则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

从它的定义上我们可以总结出公益诉讼的特征:1、公益诉讼受案广,包括一切为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这之中既包括民事诉讼,同时也包括了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2、公益诉讼的提出主体广,既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公民、法人和一切非法人组织。

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法中的应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环境保护力度的缺失造成的环境资源损害。

工作心得: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的思考

工作心得: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的思考

工作心得: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的思考环境公益诉讼是20世纪70年代源于美国的一种诉讼形态,旨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近年来,对于如何加强环境权益保护,我国学界和政府也逐渐把注意力转移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从我国当前国情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必要的,但是在制度设计上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完善。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分析任何制度的生存都有其正当性基础,这种正当性基础的探讨不仅满足了人类心理所固有的逻辑偏好,也承担着说服公众接受规则治理的功能。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也是基于其正当性基础。

(一)法学角度环境公益诉讼的施行,与探讨日趋激烈的环境权紧密相关。

从逻辑上说,环境权理论应该是环境公益诉讼理论的起点,因为权利是救济的前提。

环境权是指人们“支配环境,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由于人类的正常生活与周围环境息息相关,环境污染或环境资源破坏都会影响到人类的生活状态,所以环境权不应专属于某一个人,而应涵盖个人、单位、国家乃至全人类所共同享有的有关环境的权利。

环境权包含宁静权、日照权、净水权、眺望权、环境诉讼权、求偿权、环境管理参与权等多种权能,并且是属于全体国民共有的实体权利,任何人不能任意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

基于此,当环境权这种实体权利遭受侵害时,依照诉权理论,环境权的享有者当然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然而传统的诉讼法并未就此种权利纠纷产生的诉讼做出程序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建立正是为了弥补传统程序法的缺陷,为环境权提供一条司法救济途径。

(二)经济学角度环境公益诉讼的施行是否正当,从经济学角度考虑就是环境公益诉讼提起后是否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排污方与受污染方之间博弈的交易成本,并在新的法律环境下进行合作。

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所针对的必然是众多个体,因此理论上而言,排污方与受污染者间会存在较高的博弈交易成本。

在先前缺乏环境公益诉讼渠道的情况下,在同样高交易成本条件下,排污方可以获得巨额利益,而受污染方很难获得赔偿,也就是双方之间很难形成合作型博弈。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逐渐增强,环境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我国逐渐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然而,随着实践中的诸多困难,该制度仍有待完善。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手段不够丰富。

尽管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但该范围仍较为狭窄,且缺乏针对性。

此外,仅有的几种诉讼手段难以满足复杂的环境争端处理需求。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参与主体和权利保障存在问题。

当前,仅有环保部门、人民团体和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且权利保障较薄弱,不能完全保障公众权益。

第三,环境公益诉讼程序不够规范。

当前程序规范性不足,诉讼标准不够明确,程序透明度和公正性亟待提高。

同时,诉讼周期长,费用高等问题也影响着公众的环境维权积极性。

第四,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尚待检验。

从实践中来看,环境公益诉讼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有着一定的效果,但在促进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等方面,其效果尚待进一步检验与提高。

综上所述,我认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必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性的改革。

同时,对于公众环境维权需要更多的教育与关注,提高公众环境维权的积极性,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持续发展。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糊 的表达 , 使人难 以界定起诉 主体 的真 范 围。而且这 里也排 除
了公 民 以个 人 名 义 起 诉 的 口 J 能, 因 为公 民 个 人 既不 是机 关 , 也 不 是
在起 诉 主体界 定模 糊 、 范围狭 窄 , 诉 讼 费用较 高, 配 套 法律 制度 不 完善
等 问题 。我 国环境 公益诉 讼应 当明确 诉讼 主 体 的 范 围并放 宽限 制 , 健
的应该是公 民个人 , 他们 承受着 环境 污染 带来 的痛 苦 , 却不能 直接 进行起诉 , 这无 疑是对公 民权益 的再 次侵 害。
2 . 2诉 讼 费 用 较 高
护环境是我们共 同的责任 。在这一 背景 下 , 我 国新 民诉 法增加 了
公益诉讼 的规定 , 这是我国环境公 益诉 讼制度的新起点 , 该 制度 的 出现对保 护环境有 重要 的积极 意义 , 但 我 国的环境 公益诉讼 制度 还存在一些 问题 , 需 要进 一步完善。
关 的配套法规 , 这不利 于人们 进行环 境公益 诉讼 。直到 2 0 1 5年 1
月,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才 发 布 了 一 个 关 l f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的 司
为进行起诉 的制度 。
我 国新 民诉 法 第 5 5条 对 公 益 诉 讼 做 出 了规 定 , 结 合 学 者 们 的
法解释 , 而对 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仍没有其他法律 可以参考 。 在各地方来看 , 目前没有专 门制定针对此类案件 的实施 细则 、 地 方
性 法 规 等 。 因此 , 目前 我 国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仍 然 比 较缺乏 ,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还 有 一 些 空 白地 带 需 要 法律 予 以 完善 。 3 . 完 善 我 国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的 对 策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摘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相应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

虽然我国在学理上对环境公益诉讼缺乏深入的研究,但实践已经证明了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文章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进行分析并积极探索完善对策。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现状;完善建议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一)公益诉讼的概念研究发现学术界对公益诉讼的定义较为模糊,学者们持各种不同的观点。

其中大部分学者将其界定为依据相关法律,特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社会和多数人利益的现象进行起诉的行为。

公益诉讼的实施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公诉,二是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1](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其分类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种,具体针对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违法行为或潜在违法行为的诉讼。

国家机关、个人和社会团体等均可根据国家法律,对上述行为向法院起诉。

诉讼的对象可以是政府机构、企业、公司和个人等。

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两部分:前者是对造成环境污染和潜在环境污染主体的诉讼,后者是对政府环境管理和监督部p此外,联合国大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每一缔约国均应承担:[3](1)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2)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3)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再者,环境工作做得好的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公民的消费绿色化的意识不断提高,我国商品欲保持竞p(三)有关部门管理环境的机制存在局限性1.政府失灵。

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较为广泛和复杂,有关部门的力量不足以涉及全面的环境公益问题。

因此,仅依靠有关部门进行环境公益保护存在局限性。

2.受地方利益限制。

浅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问题

浅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问题

浅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问题作者:周丹来源:《人间》2016年第09期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涌现,情况越来越严峻。

当前,我国的环境问题严重,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来保护环境已经不够,因此运用司法途径解决环境问题日渐成为一种趋势。

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提出之日也在不断完善,本文将对环境公益诉讼管辖问题作进一步探索。

关键词: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管辖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61-01在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大了严重的损害。

社会大众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度也日渐上升。

如何更好的处理这一问题,向政府提出了一个严峻的考验。

因此,环境诉讼公益制度随之产生。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背景和产生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益诉讼指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所提起的公益诉讼。

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其内容为对一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相关组织和一些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主要列举了环境污染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两种行为。

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三章对公益诉讼做出了新的解释。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然而环境问题却越来越严峻。

人们在满足了自己的生活需求的同时也开始关注自己的生命健康,这样,人民对环境问题的重视促成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而这一解释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也表明我国法院在环境公益诉讼的道路上要求越来越高,规定越来越完善,这对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起到巨大的作用。

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有着很大的进步性,为我国司法威严奠定了更坚实的基础。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制度以及政策来解决这一问题,但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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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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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高玉华
近 几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环境侵权现象时常发生, 如何做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
2 只有 受益人而 没有 特 定受害人 的 具体行政 行为 。 . 3 抽象行 政行 为 。 . 从我 国的法 制现状 及法 规、 规章 在执法 过
松花 江 、 阳 岛) 为共 同原告 的环境 民事 公益诉 讼 , 太 作 但是 , 黑龙 程 中所 起 的作用看 , 将所有 的抽象 行政 行为 纳入环境 公益诉讼 范 江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最终 以 “ 本案 与你们 无关 、 目前本 案不属 于人 围并 不现实 。
20 05年 l 月 l 1 3日, 吉林 石化 事件 , 造成整 个松 花江流 域严 重生 态环 境 破坏 。为 此北京 大学 法学 院三位 教 授及 三位研 究 生 向黑 龙江 省 高级人 民法 院提起 了 国 内第一 起 以 自然物 ( 鳇鱼 、 鲟
1行 政机关不主 动履行法 定职责, 害环 境公共利益 的行 为。 . 损
费用 。
各 国的环境 公益诉 讼制度 不尽 相 同, 我 国也 没有形成 一个 在
都可 以根据 法律 法 规 的授 权 , 对侵 害 国家环境 权益 、 会公共 环 社
公认 的概念 。 笔者 认为 , 环境 公益诉 讼应 当是指任 何组织 和个 人 鼓励 诉讼 机制 。
境 权益 的行 为 , 权 向法 院起诉 , 有 由法院追 究违法 者法律 责任 的
( ) 二 建立环 境公益 诉讼鼓 励机 制 为 了提高 公 民环境 保护 意识 , 励公 民环境 诉讼 , 以建 立 鼓 可

浅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浅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浅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摘要:随着12月9日康菲漏油案的开庭,环境污染案件的诉讼再次得到关注,在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环境诉讼尤其是新民事诉讼法中的环境公益诉讼始终是学界关注的焦点和讨论热点。

本文将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落脚点,简单阐述其存在的制约因素和主体资格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2014年12月9日,天津海事法院公开审理21名养殖户诉讼“康菲石油”“中海油”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并择期宣判。

时隔三年,曾经酿成严重海上污染的康菲漏油案终于迎来开庭之日,不仅让这件案子重新进入大众的视线,也让环境污染产生的诉讼再次成为关注焦点。

康菲漏油案三年之后的开庭,虽然显得有些姗姗来迟,却已经是本案一个巨大进展,但是不得不值得思考的是,在一个案件成功开庭的背后,尤其是环境诉讼制度上还存在着各种问题却亟待解决。

纵观整个康菲漏油事件,渤海渔民和渔产养殖户是最直接的受害者,但是受害者在取证与诉讼时却都遇上了各种麻烦。

一些公益组织和律师打算以组织或个人的名义起诉造成康菲漏油事件的康菲公司,但却发现按照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公益组织需要经过批准后才能成为原告。

之前,大多数公益组织起诉政府、污染企业的诉讼,多处于无法可依、胜算低的尴尬处境,有的甚至在起诉阶段就被法院认为主体不适格、无权起诉而被驳回。

虽然本次案件终于开庭,却也是以养殖户个人名义进行的环境侵权案件。

而在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当下,环境公益诉讼必然是未来发展的大势,尤其是新《民事诉讼法》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相关法条的出台,似乎给公益环境诉讼指明了方向,但是过于简单的条文,还是为环境公益诉讼设定了一系列的障碍。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文化和制度制约性首先,作为一个新兴的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本身就与传统的诉讼制度存在着巨大的制度和文化上的差异。

通常的诉讼制度都是平等主体之间或与国家机关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展开诉讼,这些当事人都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或国家机关的职权所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分析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分析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步加强和环境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这一中国特色的司法机制得到了广泛应用和重视。

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解决环境污染等相关问题,可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健康的重要措施。

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一、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二、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挑战;三、未来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和建议。

一、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诉讼门槛过高: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门槛问题。

很多环境组织及个人想要进行环境公益诉讼,却因缺乏足够的信息和专业技能、缺乏团队合作等因素而难以顺利起诉。

因此,需要建立环保志愿者培训、法律援助等机制,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2.司法判决缺乏强制执行力:环境公益诉讼的执行难度比较大,主要原因在于环境保护机构和司法机关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判决缺少强制力。

此外,判决书多数只具有地方性效力,难以有效推动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3.缺乏统一、规范的诉讼标准: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涉及范围较广、细节较多,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标准体系,规范环境公益诉讼的各个环节。

同时,还需要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标准,防范不同法官、法院审判标准不一的情况,以保证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二、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挑战1.法律适用难: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实践中,很多案件对法律的适用存在困难。

一方面,环境领域的相关法规和规章较为分散,具体执行标准难以确定;另一方面,诉讼双方在法律层面的基础知识和水平层次不同,也会影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判断。

2.证据收集难度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重点在于环境污染的证明。

然而,证据收集难度大,可能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难以充分履行。

因此,应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力度,建立专业的证据收集网络,保证证据有效性和可靠性。

关于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

摘要:近年来我国连续爆发了多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致使人们的关注焦点再次转移到环境保护的问题上。

而在司法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则变成了重点讨论对象。

我国在2005年才明确提出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但是“公益诉讼”的具体含义在我国法学界仍然存在各种争论。

且由于立法的瑕疵和执法的缺陷,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处于一个“无法可依,实践先行”的尴尬境地。

而国外有些国家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就逐步构建起比较完善科学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对于在此领域暂时没有明确立法的我国而言,具有参考借鉴的作用。

最后笔者根据我国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现状,参考国外的法律具体制度,对我国构建环境公诉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国内现状、国外立法、建议Abstract:Newly years, since series of big environment affairs had been abrupt in our country, people put their attention to environment again. And the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action of public, also become the hottest topic in judicial circles. In our country, the concept of environmental action of public hadn’t been raise until 2005, but there still have lots of contentions about the correct meaning of “the action of public”in jurisprudential circle. In case of the defects in legislative design and the shortcoming in execution, the environmental action of public in China is “execute without specific provision”. But some other countries had been set up fitness system ever since 20cenrty 60year, it’s a example to us, as our country has no specific rules. At last, the writer according to the present conditions of legislative design and execution, use the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 for reference, to make some suggestions about the structure of environmental action of public.Key words: Environmental Action of Public, Action of Public, the Present Conditions, the Legislative Design Abroad, Suggestions.2009年对于国家环保部门而言绝对是充满挑战和考验的一年,自“2.20”盐城市特大水污染事件起,各类突发性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接踵而至,沂南涑河砷化物水污染事件,东海倾倒有毒物质恶性水污染事件,“7.23”赤峰市18天恶性水污染事件,浏阳镉污染事件,凤阳“血铅”事件等,经过这么多次重大环境污染的考验,司法部门似乎逐渐意识到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的重要性,单靠国家政府在发生重大事件后才来进行刑法惩罚以及行政补救是远远不够的。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与完善路径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与完善路径

1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了公民、法人社团或其他类型社会组织,这些主体在面对生态环境破坏或自然资源不合理利用的情形下,出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凭借自身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达到对危害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实现自身环境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开创于美国,以公民诉讼制度进行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及公共环境利益,任何人都可以对违反法律规定污染防治义务的提起诉讼。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在本世纪初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在我国环保法与相关诉讼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进入到快进阶段,环境保护社会组织、检察院针对污染企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数量与日俱增。

与普通的侵权类诉讼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往往具有特殊目的性,即保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环境利益,与此相对应,一般情况下提起普通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则是为了维护被侵权人自身权益。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诉讼发起人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但这些主体不一定是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利益,任何主体都能够向相关侵害人提起诉讼。

2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的问题第一,诉讼主体受限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之所以进展缓慢是与法律规定原告主体资格息息相关。

从2017年开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逐渐下降。

首先,我国对于环保组织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制较多,根据2014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第58条),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相关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条件包括必须依法在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并且须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满五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记录。

据了解,2015年全国只有700多家环保组织,其中大部分都是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

但在社会中真正提起公益诉讼的大部分都是“草根”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全国NGO组织只有30多家。

浅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若干问题

浅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若干问题

浅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若干问题作者:林玲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7期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环境保护问题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

新《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第58条在原有基础上,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放宽了环境公益诉讼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但要在实践中真正实施这一规定,仍存在诸多问题。

因此,应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具体制度,对提起诉讼的主体作出界定并适当扩大,提升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能力,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庭,实行“三位一体”的集中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生态资源环境司法保护联动机制,为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各类案件提供有力保障,助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美丽中国”。

关键词:新《环境保护法》;环境公益诉讼;难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922.68;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28-02作者简介:林玲(1992-),女,广西玉林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一、新环保法助力环境公益诉讼原环保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缺乏一套完备的机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常陷入“有法可依”但“有法难依”的窘境,对于许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法院最终均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立案。

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依法治污”、“重典治污”成为新的环保诉讼理念。

新环保法的最大亮点是完善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适格主体;对立法理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对原有规定作出了重大的革新和显著的突破,被称为中国史上最严格的环保法,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可誉为我国环境立法史上又一里程碑。

(一)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始终是《环境保护法》修订进程中的重点,新环保法将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明确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这一规定同时从“质”和“量”方面充实了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组织”的法律内涵。

论环保公益诉讼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之道

论环保公益诉讼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之道

论环保公益诉讼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之道新《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借鉴了国际通行的方式,突破性的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但在实践中,由于设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门槛过高,范围限定较窄,一定程度的影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

标签:环境保护法;坏境公益诉讼;相关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一、新《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及根源我国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该法借鉴了国际通行的方式,突破性的建立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由于起步早、起点高,再加上注重法治的文化滋养,现代许多西方国家的環境公益诉讼制度已相当地完善和成熟。

1.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美国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先驱者。

在最早的时候,美国公益诉讼是为了取消种族隔离。

在20世纪30年代,由美国“有色人种协会”的律师和法律辩护基金开始,后来公益诉讼逐渐发展到环境保护领域。

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通过的涉及环境保护的联邦法律都通过“公民诉讼”条款明文规定公民的诉讼资格。

根据“公民诉讼”制度,原则上利害关系人乃至任何人均可对违反法定或主管机关核定的污染防治义务的,包括私人企业、美国政府或其他各级政府机关在内的污染源提起民事诉讼;以环保行政机关对非属其自由裁量范围的行为或义务的不作为为由,对疏于行使其法定职权,执行其法定义务的环保局长提起行政诉讼。

刍议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刍议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刍议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

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目前在立法和实施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存在差异和不足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公益诉讼法》。

这两部法律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所规定,但还存在一些差异和不足。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规定较为模糊,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公益诉讼法》也只是在一般性的原则性上对民事公益诉讼作了规定,并未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专门的规定。

2. 司法保护不足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往往面临着司法保护不足的问题。

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利益广泛、影响深远,受到被告方的强烈反对,诉讼风险较大,因此律师和社会组织往往不愿意介入此类案件,司法机关也难以给予足够的支持和保护,导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3. 赔偿标准不清晰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赔偿标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我国法律并未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标准作出具体规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一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赔偿问题上出现争议,不利于案件的适时和公正解决。

针对上述问题,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 完善立法,明确规定首先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提起诉讼的主体条件、诉讼程序和赔偿标准等。

这既可以通过修改现有的法律,也可以制定专门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

其次是加强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保护。

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力度,提高对环境维权人士的司法保护,加大对环境维权案件的宣传力度,向社会传递出对环境维权行为的支持和保护的信息。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问题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问题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问题邓蕊【摘要】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was established in many environmental friendly countries and achieved good effects. It is important for China to learn from it. However,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s facing a lot of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because of the lack of law, the technological difficulties in getting the proofs, the lack of the professional judgers and the diffi cult enforcement in executing a case. Actually, China should eliminate some difficulties to promote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forward and do a great contribution to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环境公益诉讼在不少生态环境优良的发达国家得到确立,而且取得了较好效果,这对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然而,由于配套法律制度缺失、取证中面临技术瓶颈、专业审判人员匮乏、案件执行难度大等一系列原因,使得这一制度在地方司法实践中的推行遭遇重重困难。

中国应该在符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排除制度、技术、人员等障碍,让环境公益诉讼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我国的环保事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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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问题
作者:赵利萍
来源:《商情》2013年第49期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在很多生态环境优良的国家得到确立,而且取得较好效果,这对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然而,由于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举证难、专业审判人员匮乏等原因,使得这一制度在地方司法实践中的推行遭遇重重困难。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制度完善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其特点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环境权也就是环境公益权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是因为法律保护的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公益诉讼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而是因为诉讼目的,被诉对象侵害了公共利益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而引起的诉讼。

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形式,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与传统诉讼形式不同的特点:首先,环境诉讼目的的公益性。

环境公益诉讼所追求的目标是整个社会的公正与公平,而不是原告实现个人的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而不仅仅是实现个体的权益。

其次,环境诉讼主体的广泛性。

与传统环境诉讼不一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与环境侵害后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组织或国家机关。

再次,环境诉讼功能的预防性。

由于环境资源的脆弱与稀缺性,环境公益诉讼提起既可能是环境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既成现实的损害,也可能是尚未造成现实损害。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配套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已经有几年的发展,《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可以看出,公民环境诉讼在我国还不完善,对规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也不明确,近几年来,我国社会各界对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声很高,一些民间的环保人士以实际行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就现实情况来说,还有更多问题是面临环境损害却无人提起诉讼,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就是在于我国未建立起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二)举证难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环境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该原则应当更加明确。

我国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方面仍需完善,《民法通则》《环境保
护法》和《侵权责任法》都只规定了环境污染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环境诉讼中仍要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生态破坏可以说是比环境污染更加重要的侵权,因为很多生态破坏侵权行为的危害后果短期内并不明显。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出现同样的侵权行为有不同的审判结果,很难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三)起诉人的诉讼费用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往时间长,案情复杂。

诉讼费用承担及所获得利益分配直接影响诉讼的效率,高额的诉讼费用是公益诉讼原告要放弃的现实原因。

所以,一定程度上,环境公益诉讼就会因诉讼费问题而无法启动。

(四)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在研究中,污染企业为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被告,成为检察机关、环保行政机关环保公益组织甚至公民个人等众多公权力主体和私权主体单独或联合起诉的对象,污染企业要履行不能提起反诉,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等不利的诉讼义务,在诉讼中污染企业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在由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上,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地位严重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污染企业成了众矢之的。

然而,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中,污染企業或个人是应负有责任,但若由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则隐藏了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

(五)诉讼时效的问题
根据我国诉讼法中对于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侵权纠纷出现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但侵害环境的行为发生后,实际污染后果体现出来,通常需要较长时间,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环境污染侵权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仅三年,等到被侵权人发现自己利益受损时,很可能早错过诉讼时效。

而且,就公益诉讼本身而言,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而这种实际需要与目前的法律规定是存在矛盾的。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一)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范围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不仅仅是私人利益,所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应该突破传统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规定,也就是说起诉人可以是任何组织或个人并且不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很难证明环境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举证责任。

对于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应该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

然而,对于普通公民和社会团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由于其举证能力低,应当作出适当修改。

将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结合起来,采取混合责任制,即由原告搜集“初始证据”即可立案,不把“实际损害”作为原告行使起诉权的前提,而是强调只要存在“事实损害”,就可认定其具有原告资格,然后把举证责任转给被告。

(三)大力培养专业的审判人员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能否发挥直接取决于案件审理的质量,而案件审理的质量主要由审判人员把关。

鉴于我国目前严重缺乏环境案件的专业审判人员,设有环保法庭的法院可以组织法官定期到环境科学研究机构进修,或者请专家对法官进行培训,以补充审判过程中需要的专业知识,暂时缓解审判人员严重匮乏的压力。

(四)减免起诉人的诉讼费用
为了鼓励更多人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社会公益,法律应当改变现行的诉讼收费方式。

例如,通过减免诉讼费用,把一部分诉讼成本转移给法院,并最终以税收方式转移给社会公众,相当于让社会公众在享受公益诉讼成果的同时,共同负担诉讼成本,这种做法符合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也可以考虑案件审理的不同结果,采取不同的诉讼费用负担方式。

如果原告胜诉,则判决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如果原告败诉,则减少部分诉讼费用。

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遏止了原告滥诉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林丽.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思考[J].河北法学,2007,(8):152-155.
[2]唐忠辉.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则要点与制度衔接[J].太平洋学报,20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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