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规范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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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规范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作者:李娜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0期

摘要:新《环境保护法》的施行,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一定的规范和法律依据。但在具体的实施中,仍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和困境。因此,必须运用多种手段和措施,构建起健全可行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新《环境保护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060-02

作者简介:李娜(1983-),女,黑龙江黑河人,硕士研究生,黑河学院文化旅游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2015年1月1日起修订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是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推进,其中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从制度和立法上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保障。虽然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却并不理想。因此,对于这种被动的局面要探寻解决的对策,在新《环境保护法》的规范下继续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一、新《环境保护法》规范下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发展

(一)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新《环境保护法》中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有两方面的: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在发生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对人民享受美好环境的权利造成侵害的时候,这些主体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不能无故拒绝受理。

(二)拓宽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更多的关注于对环境的污染方面,学术界也更多的研究于对环境污染方面的立法和治理,而对于同样具有长期侵害性的生态破坏行为,人们就有所忽视。新《环境保护法》从立法上突破了这种思维模式,拓宽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将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也纳入到惩治的范围之中,这对于从整体上进行环境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新《环境保护法》规范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新《环境保护法》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上迈了一大步,但仍存在着很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意愿不高

虽然法律赋予了社会组织起诉的资格,但在实践中,这些民间组织对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热情并不高。因为这些组织的主要任务并不是为了公益而提起诉讼,而提起诉讼是一项耗费很多时间和精力的事情,有时会花费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去进行。另外,是否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以及最终的结果对于这些社会组织并不重要,也不能作为评判这些组织工作业绩的依据。所以,这些社会组织很难有积极性去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因为这并不能为他们带来更多的社会效益。

(二)环境公益诉讼缺乏有效的资金保障

提起诉讼就要有资金的支持,而法律给予了这些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但并没有为他们提供足够的资金来源。现实中,社会组织的资金并不充足,同时,还要承担着如果败诉就要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对于社会组织来说,即使他们有心想提起公益诉讼,但由于现实中的种种束缚使得他们不敢提起诉讼。所以,资金的短缺,缺乏政府和各方的资金支持,这成了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很大的绊脚石。

(三)缺乏环境公益诉讼具体规则

法律上虽然对诉讼主体和适用范围方面做出了规定,但并没有具体的规则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立案时及在诉讼中会经常遇到无从遵循的问题,比如诉讼管辖的范围、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当事人之间是否可以和解、最终赔偿金归属何方等等。缺少这些规则的具体制定,在审理案件中会造成很大的困扰,法院也会以此为借口拒绝受理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

三、新《环境保护法》规范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路径

(一)建立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和评价制度

针对环保组织提起诉讼热情不高的情况,可以考虑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来提高他们的积极性。比如建立原告激励制度,对于那些主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方,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对胜诉的原告一方组织给予额外的奖励,从而实现激励的功能。借此制度改变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意识淡薄的被动局面。除了建立激励机制之外,还可以对环保组织建立起相应的评价机制,给予社会组织一定的压力,促进环保组织积极投身到环境保护和公益监督的工作中来。

(二)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资金保障机制

环保组织想要进行诉讼活动以及相应的采证、调研等活动就需要专项基金的支持,而这项基金应该由政府负责

提供。现今,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具有处罚权,那些企事业单位因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而缴纳的罚款应该用于环境的治理和修复。将这些罚款中的一部分做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基金是个可取的做法。

(三)制定和健全环境公益诉讼规则

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所以要根据其特点制定并健全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则,比如发生环境侵权问题时,可以由发生环境损害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直接管辖;比如在环境污染事件上,可以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因果关系推定采用;再比如赔偿金的使用问题,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补偿给受害人,何种情形下,可以纳入到环境保护基金中等等。

新《环境保护法》的施行,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促进了公益诉讼制度发展前进的脚步。但我们也应看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困境,我们要不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其成为一项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制度,为实现环保型中国提供坚实保障。

[ 参考文献 ]

[1]肖建国,黄忠顺.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4(04):14.

[2]刘武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望迎来春天[N].证券时报,2015-01-12(A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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