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违法行使职权 18种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有哪些

合集下载

行政职权的十种类型

行政职权的十种类型

行政职权的十种类型行政职权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组织依法行使的一种特殊权力,用于管理和调控社会事务,并对个人、组织和其他行政主体施加一定的强制力。

行政职权的类型主要涉及到以下十种:一、立法职权:行政机关具有立法职权,可以制定具有一般性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这种职权主要用于规范和引导社会行为,实现政府的管理目标。

二、行政执法职权: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过程中,通过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进行执法,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制止或强制执行的职权。

行政执法职权主要体现在各类行政处罚、调查取证等行为。

三、行政许可职权:行政机关在管理和规范市场经济中,对个人、企事业单位行使一定的权力,允许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或取得某种特定权利的职权。

行政许可职权主要体现在各类行政许可、审批等行为。

四、行政监察职权: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行政人员和公务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以确保其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廉洁性的职权。

行政监察职权主要涉及到对行政机关工作的监督、对不法行为的查处等。

五、行政裁决职权: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进行解决,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的职权。

行政裁决职权主要体现在对行政案件的受理、调解、裁决等行为。

六、行政协调职权: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时,对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进行调和、协调的职权。

行政协调职权主要体现在处理矛盾纠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

七、行政指导职权:行政机关对社会事务进行引导、规范和指导的职权。

行政指导职权主要体现在出台各类政策文件、发布通知告示、组织培训等行为。

八、行政管理职权:行政机关对所辖范围内的人员、财务和物资进行管理和调控的职权。

行政管理职权主要体现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等方面。

九、行政裁定职权:行政机关对个人、组织和其他行政主体的请求、申请或者报告事项做出决定的职权。

行政裁定职权主要用于对特定事务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十、行政服务职权:行政机关为满足社会公众需求,提供或协助提供各类服务的职权。

常见违法行为的五十种情况

常见违法行为的五十种情况

常见违法行为的五十种情况常见违法行为的五十种情况导语:违法行为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不仅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也对个人的安全和权益构成威胁。

为了让大家对违法行为有更全面的了解,本文将介绍五十种常见的违法行为情况,并对其影响进行评估和总结。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大家能够深入了解并避免这些违法行为。

一、交通违法行为:1. 醉酒驾驶:饮酒过量后驾驶机动车辆。

2. 闯红灯:在红灯亮起时强行通过路口。

3. 超速行驶:驾驶车辆超过规定速度限制。

4. 非法变道:未经允许擅自变更车道。

5. 违规停车:停车时不按道路交通规则要求进行停放。

6. 未佩戴安全带:驾驶员和乘客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

7. 使用手机驾驶: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进行语音通话或文字聊天等活动。

8. 逆行:行驶方向与交通规则规定不符。

9. 非法载客:非法营运车辆、黑车等载客行为。

10. 驾驶无证驾驶车辆: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车辆。

二、盗窃和诈骗行为:11. 入室盗窃:擅自侵入他人住宅或场所并盗取财物。

12. 抢劫: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非法抢夺他人财物。

13. 电信诈骗:通过通信方式或网络等方式进行欺诈行为。

14. 越轨借贷:以高额利率非法借贷,侵占他人财产。

15. 偷盗商店商品:在商店擅自拿取商品而不付款。

16. 拦路抢劫:在路上或偏僻地带非法抢夺行人的财物。

17. 核心技术盗窃:窃取他人研发的核心技术或商业机密。

三、违法环境行为:18. 违规排放污染物:未按环保规定排放废气、废水等。

19. 非法倾倒垃圾:将垃圾、有毒物质随意倾倒到公共场所。

20. 滥伐森林:未经许可随意砍伐、盗伐森林资源。

21. 恶意破坏环境设施:故意破坏公共环境设施,如公园、花坛等。

22. 非法捕捞:未获得许可非法捕捞海洋生物资源。

四、金融诈骗行为:23. 假冒信用卡盗刷:通过伪造信用卡信息进行非法刷卡消费。

24. 非法集资诈骗:以虚假项目集资并非法卷款跑路。

25. 伪造票据:制作或使用伪造的票据进行欺诈活动。

2019法考必备考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1.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行为方式:滥用职权:以行使职权的外观,实施实质的、具体的违法不当行为。

表现:超越职权;玩弄职权;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任意放弃职责;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

滥用职权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

包括擅离职守,马虎草率,粗心大意不准确履行。

3.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重大损失”要求是一样的。

一般要求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重大损失”与滥用职权行为、玩忽职守行为之是具有因果关系。

是因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而引起,与其职务行为相关。

“重大损失”在二罪中的体系地位不一样。

在滥用职权罪相当于“情节严重”的情节要素(无需故意认识),而在玩忽职守罪中属真正的结果要素。

4.责任形式:滥用职权是故意犯罪,直接、间接故意均可,要求认识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内容。

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应当预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玩忽职守行为及其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二)法定刑升格条件:徇私舞弊的1.徇私:徇个人之私或徇单位、集体之私。

2.舞弊分为两种情形:(1)分则条文规定了渎职行为的具体内容,舞弊仅仅对具体渎职行为的一种归纳与概括(绝大多数条文中的“舞弊”属于这种情形)。

行政职权的十种类型

行政职权的十种类型

行政职权的十种类型行政职权是指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公安、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依法享有的对特定对象采取强制、制裁、处置等措施的权力。

行政职权的种类繁多,可以归纳为以下十种类型:第一,行政审批权。

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的审批标准,对特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核、决定和管理的过程。

行政审批是行政职权的重要一环,它可以分为常规行政审批和特殊行政审批两类。

常规行政审批是对一般的行政机关决策事项进行审批,特殊行政审批是针对特定的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批,如建设项目审批、营业执照审批等。

第二,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对个人、组织、事项进行批准、认可、注册等决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主要包括经营许可、证书颁发、注册登记等。

第三,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或单位进行处罚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对象可以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等处罚方式。

第四,行政强制权。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依法采取直接强制手段对特定行为主体或单位进行制止、拆除或者清除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权是行政机关保障行政法律规定实施的一种手段。

第五,行政征收权。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个人、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林木等财产,依法采取措施取得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权通常涉及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等问题。

第六,行政调查权。

行政调查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事件、行为或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行政行为。

行政调查可以采取询问、调查取证、勘验现场等方式。

第七,行政登记权。

行政登记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事项进行登记记录的一种行政权力。

行政登记通常包括户口登记、土地登记、工商登记等。

第八,行政执法权。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和惩罚的行为。

行政执法权包括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调查、拘留、扣押等。

行政违法行为举例

行政违法行为举例

行政违法行为举例
1、把管理职权滥用或者滥用行政职权,片面高估自己的管理职权或者行政职权,或者制定、执行不符合法定的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过分干预他人权利和财产权益。

2、超越职权设定行政评定标准,限制公民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妨碍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煽动、教唆或者参与他人犯罪行为,干扰行政行为的正当进行。

3、实施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影响行政决策,滥用行政职权以谋取私利,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行为,妨害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

2、任意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许可,或者无正当理由延期发放许可,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违反规定无理拒绝给予行政许可。

3、隐瞒、失职、作假、渎职,窃取、篡改、出卖、销毁或者损坏行政手续文件等。

监督学填空、名词解释、简答题

监督学填空、名词解释、简答题

二、简答题:1、简述腐败的主要特征?答:(1)腐败的主题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2)腐败的方式是滥用公共权力(3)腐败的结果是公权力最终成为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以权谋私,以至严重的损害国家和人民党利益2、简述清末党政监督思想?答:清末是我国立宪政治的活跃期,也是政党政治的孕育期。

其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政党易于监督政府。

因政党起着社会平衡和稳定的作用。

2.政党能够监督政府,国民是监督政府的真正力量来源,而政党则是国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组织者,政党可以通过有效的力量有效监督政府。

3.政党善于监督政府,政党具有家督政府的天然本能,政府及夫妻工作人员的行为不许是公正廉明的,负责,政党又能力也有力量予以制裁。

3、简述孙中山的监督思想?答:孙中山的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1.检察权独立的思想,检察权独立是孙中山监督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他长期一贯坚持的思想。

2.党政分察思想。

是指设置两个相互独立且有联系的监察机,对党政两个系统分别行使检察权。

3.弹惩合一思想,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

3、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答:(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

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

(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

(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

这些法规从字面上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

(4)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蒋介石个人控制。

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正依法进行监察。

3.简述事前监督。

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理解与适用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理解与适用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理解与适用5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上级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条文释义本条是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以下四种行为属于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有法可依,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

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方能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那种无法乱罚的行为,必须予以杜绝,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处罚,如有违反,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循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是对个人、组织的实体权利加以限制的行为,它必须是要式行为,缺少任何生效要件都是无效的、可以撤销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生效要件之一。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关于本法第十八条有关委托处罚的规定,已在第三章中作了详细阐述,此处不赘述。

本法对于行政委托的条件作了限制,以避免实施处罚主体范围过大,减少乱罚、滥罚的现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上述四种行为损害行政机关的公正形象,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首先对该种行为进行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所谓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据行管理法规、规章、章程、纪律等,对其所属人员或者职工所作的处罚。

对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认定和处理

对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认定和处理

对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认定和处理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背法定职权范围及程序,以个人或特定群体利益为目的,造成不公正、违法甚至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是一种行政过错,需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和处理。

一、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标准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标准是:违反法定职权范围和程序,以个人或特定群体利益为目的,造成不公正、违法甚至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超越权力范围: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超出其职权范围而进行的行为,就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

2.程序违法: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如未经法定程序听证或征求意见、未事先通知当事人、未依据法定程序取得必要的证据,或者突破法定限制,恶意陷害他人,都可视为程序违法。

3.徇私舞弊: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利用职权谋求私利,为亲朋好友谋求利益或者导致不公平待遇的情况,都是徇私舞弊。

4.滥用权利: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顾法律法规,任意调整或者变更原定的标准、条件、程序和结果,或者以发言权、不予表决等形式制造舆论压力、绕过法定程序达成目的等情形,都是滥用权利。

5.错误判断: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判断失误或错误,导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的情况,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

二、处理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程序处理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程序,主要分为查证、立案、调查、听证、处置和公告等环节。

1.查证: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情况进行查证,依法必要时可以采取证物保全、专题调查、现场勘查等手段进行查证。

2.立案:行政机关应对查证获得的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情况,按照法定程序逐案立案,并录入行政处罚集中警示系统,加强整治领域动态管理。

3.调查:行政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任务的性质、情况,依法出具调查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取证材料和询问证人等,直到查明有关事实和确立证据。

公安人员违法办案的行为有哪些

公安人员违法办案的行为有哪些

公安人员违法办案的行为有哪些1、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的;2、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的;3、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4、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6、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热门城市:乐昌市律师荔湾区律师宁晋县律师海珠区律师武昌区律师玉山县律师固安县律师青白江区律师公安人员应该秉公办案,严格执法,要将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

但是,日常生活中一些公安人员或是出于不可告人的秘密,或是封建思想较为浓厚,也或是有所图谋等各种缘由而违法办案,严重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们应当了解▲公安人员违法办案的行为有哪些?那么,为您解答。

▲公安人员违法办案的行为有哪些: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司法办案活动,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及时纠正办案中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问题,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

按照《规定》明确18种情形为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主要包括:1、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的;2、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的;3、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4、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6、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7、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8、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鉴定意见,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9、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10、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未11、依法依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阻碍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12、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办案的;13、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的;14、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15、利用检察权或借办案之机谋取个人利益的;16、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或占用房产及交通、通讯工具的;17、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18、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

公安基础知识第七章题

公安基础知识第七章题

判断题1 公安执法监督,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

( )2 公安执法监督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勤务行为的监督。

( )3 公安执法监督的内容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

( )4 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监督形式对公安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 )5 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

( )6 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监督形式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 )7 外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等。

( )8 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有着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主要有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

( )9 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执法行为之前依法进行的监督,如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方案事前的审核、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等。

( )10 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进行的监督,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察机构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等。

( )11 事后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终结之后进行的监督,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督察监督等。

事后监督是对执法行为的后果进行的监督。

( )12 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能直接产生作用的监督,如检察机关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公安机关必须执行。

( )13 间接监督,是指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社会组织、公民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都属于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标准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标准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标准
一般来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构成犯罪的行为。

具体来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枉法裁判、破坏金融秩序、非法收取费用、违反会计纪律、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反金融法规、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构成犯罪的行为,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擅自改变或者规避国家有关财税政策,非法经营,非法收购或者非法拆卸国有资产、公共财物,偷税漏税,违反贸易管理规定,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枉法裁判,破坏金融秩序,非法收取费用,违反会计纪律,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反金融法规,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拒不履行行政处罚,虚报证券交易信息,虚假宣传,非法占用公共资源,破坏公共设施,破坏社会秩序,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行为。

如何控告公安机关违法办案

如何控告公安机关违法办案

如何控告公安机关违法办案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在案件的办理,经常和当事人打交道的是公安人员。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必须要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如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碰到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当事人应该怎么办呢?怎么解决▲控告公安机关违法办案这个问题呢?下面的相关条文大家可以一起了解一下。

▲一、如何控告公安机关违法办案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二、关于违法办案的认定与追责相关规定▲(一)公安人员违法办案追责公安部近日印发实施《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划定“红线”。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应按照规定予以记录,违法干预办案的,将一律通报;违法干预办案造成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规定》明确了禁止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具体情形。

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遇到有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的情况时,应当一律记录在案,并向相应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报告并审核认定为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后,应按程序报告、移交有权管辖的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有权管辖的,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最终认定为违法干预办案的,将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大专科行政管理《监督学》期末考试总汇

电大专科行政管理《监督学》期末考试总汇

《监督学》综合练习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监督:监督是指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活动所进行的监察、督察活动以及对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的纠正活动。

2、公共权力:公共权力是社会中至高无上的、公认的和法定的权力,它以权力机关为载体,并以其特有的普遍权威性对全社会实施管理或者控制。

3、腐败:腐败是一个政治性概念,专指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或者活动。

无论腐败行为表现为何种形式,其实质都是滥用公共权力谋求私人利益,简言之就是以权谋私。

4、监督学:是以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社会科学学科。

监督学研究国家公权力监督的基本理论和重要制度,揭示监督工作的一般规律,提供监督的基本方法;其目的是指导监督实践,并在全社会建立起对公权力的监督屏障。

5、政治原罪思想:政治原罪是指在原罪的权力和原罪的人结合之后,人在夺取权力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会生出种种罪行。

政治具有原罪性,因而握有权力的人在行使权力时出现滥用权力和贪赃就不可避免。

由于政治原罪的存在,政治领域必须建立一定的制约机制对政治权力的行使给予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6、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法治主义监督思想认为,法律至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而不能享有特权;通过制定宪法、法律为权力行使划定明确边界,并保护和扩大个人的自由权利;防止腐败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形式。

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是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是西方各国监督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7、自由主义监督思想:自由主义监督思想从限制公共权力行使范围的角度,探讨对公共权力的约束机制,强调公共权力的行使界限。

该思想认为,由于权力滥用具有不可避免性,因此不仅应该强调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行使结果进行监督与约束,还应该从公共权力的源头防止权力的滥用,即将公共权力的行使限定在最小的范畴之内,同时还需要其他权力对其进行监督和约束。

滥用职权罪法律条文包括什么?

滥用职权罪法律条文包括什么?

滥用职权罪法律条文包括什么?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

滥用职权是当下越来越普遍的一种恶劣的社会现象,为了抵制此类行为,自己不犯这样的错误,或者当遭遇被滥用职权时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我们应当了解滥用职权罪法律条文包括什么?从而更好的抵制此类行为和保护自己。

下面小编讲解一下滥用职权罪法律条文包括哪些。

一、滥用职权罪法律条文1、【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工作人员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一)根据本条规定,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

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路线就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关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基本准则和总的方针政策。

从范围上分,有党的总路线和党的具体工作路线;从内容上分,有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等。

党的具体工作路线是根据党的总路线制定的,是受总路线制约并为总路线服务的。

党的路线正确与否,对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成败,具有决定性作用。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概括起来就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一个中心”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两个基本点”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党的政治路线就是党的基本路线或党的总路线。

它集中体现了党的政治主张,是党的行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党的纲领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

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路线就是该时期的政治任务。

党的政治路线是制定各项具体工作路线和政策的根本依据,各项具体工作路线和政策则受它制约并为之服务。

党的思想路线是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理论原则的体现。

党的思想路线的核心内容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党的思想路线是制定正确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的基础,也是贯彻执行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的保证。

党的组织路线是党在一定历史时期根据政治路线的需要而制定的关于组织工作的原则和方针。

党的组织路线主要体现在干部政策、干部制度、组织原则、组织制度以及党员标准、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等方面,其中核心内容是以干部“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培养和造就一大批跨世纪的人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

由此可见,党的组织路线是由政治路线决定的。

组织路线为政治路线服务,是实现党的政治路线的主要保证。

党的群众路线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则的体现,也是我党对待群众的根本态度和领导方法,党的群众路线的核心内容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党的基本方针是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重要的指导原则。

行政违法行为的例子(二)

行政违法行为的例子(二)

行政违法行为的例子(二)行政违法行为的例子1. 无证经营无证经营是指未经相关行政机关批准或备案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这是一种常见的行政违法行为,一般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2.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排污超标、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破坏生态环境等。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3. 贪污受贿贪污受贿是指行政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不仅需要进行行政处罚,还可能构成犯罪行为。

4. 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行政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超出权限、不按规定程序行事,违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常见于行政审批、执法等环节。

5.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品销售、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故意夸大或伪称商品性能、质量、效果等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行政违法行为。

6. 拖欠工资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需要进行行政处罚。

7. 违反财经法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偷漏税款、虚开发票、财务造假等。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国家财政秩序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8.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过期原料等。

这些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需要进行行政处罚。

9. 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超速行驶、酒驾、闯红灯等。

这些行为严重危及行车安全,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并可能影响驾驶人的行驶证、车辆的驾驶证扣分。

10. 违反建筑规范违反建筑规范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非法建设、违法扩建等。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城市规划,影响城市景观和市民生活环境,需要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行政违法行为的例子,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对于这些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会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罚,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法律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为了确保依法严厉打击滥用职权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对立案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这包括相关的文件、记录、证言、鉴定、勘验、检查等证据。

这些证据应当能够清晰地表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其次,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这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的解释和适用,确保对滥用职权行为的定性是准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

再次,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是有罪的。

这需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确保对其滥用职权行为的定性是准确的、公正的。

最后,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是严重的。

这需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确保对其滥用职权行为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评估是准确的、客观的。

在确定了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之后,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严格执行,对于滥用职权行为进行严肃的打击和制裁,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总之,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的,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是有罪的,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是严重的。

只有严格依法执行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才能有效地打击和制裁滥用职权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题库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题库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名解】1、国家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执法主体对管辖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卫生法律的情况予以监督检查的活动,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监督、医政监督、药政监督和其他有关的卫生监督等。

2、卫生法的渊源:是指已被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卫生法律法规的各种具体外在表现形式,是卫生法适用和解释中可援引意义上的规范。

3、卫生立法:卫生法制定又称卫生立法,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卫生法律和其他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4、卫生司法:即卫生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卫生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5、卫生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即某一法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6、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反卫生法或因卫生法规定的事由,尚未构成犯罪时,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7、羁束卫生监督行为:指凡是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手段等作出了较详细、具体和明确规定,卫生监督机关严格依法而实施的卫生监督行为。

8、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有一定自由度的卫生监督行为.9、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依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无需相对人申请而由主动作出的行为。

10、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被动情况下作出的行为,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才能依法采取的卫生监督行为.11、确定力: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依法有效成立后,即产生不可变更力,非依法定事实和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12、拘束力: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依法有效成立,行为的内容对有关组织和人员具有约束和限制的效力,必须遵守、服从。

13、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的例子(一)

行政违法行为的例子(一)

行政违法行为的例子(一)行政违法行为的例子1. 贪污行为贪污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

其中一些典型的例子包括:•行政人员滥用职权,将公共财物用于个人目的,如挪用公款购买奢侈品。

•行政人员与企业勾结,通过虚假报账等手段骗取款项。

•行政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对相关事项做出不公平的决策。

2. 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伪造、篡改相关文件或者信息的行为。

一些典型的例子包括:•行政机关人员伪造证件,以获得非法利益,如伪造身份证进行非法交易。

•行政机关人员篡改相关文件,以掩盖错误或者不当的行为,如篡改行政审批结果。

•行政机关人员篡改数据,以追求个人或单位的利益,如篡改经济统计数据。

3. 滥用职权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超过或者滥用其职权范围,以追求个人或团体的利益而做出不当的决策或行为。

一些典型的例子包括:•行政机关人员滥用行政处罚权,对无辜人员进行不当处罚,如超出法定权限对个体户罚款。

•行政机关人员滥用行政监管权,对某些企业进行特殊待遇,不公平对待其他企业。

•行政机关人员滥用行政调查权,对个人进行非法调查,侵犯个人权益。

4. 不作为或不当履职的行为不作为或不当履职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或者履职不当,导致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

一些典型的例子包括:•行政机关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等问题,导致相关问题严重扩大化。

•行政机关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职责,导致影响公正行政决策。

•行政机关未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导致严重社会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结语这只是一些行政违法行为的例子,违法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以上仅为部分典型案例。

行政机关应加强内部监督,增强公正执法意识,严肃追究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明确违法行使职权18种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有哪些?
明确违法行使职权,18种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有哪些?据新华社电: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及时纠正办案中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问题,最高检日前出台新规,强调“谁违法审批谁担责、谁违法办案谁担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首先明确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共计18种。

《规定》共17条,分别从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范围、对象、情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其他职能部门、检察长和分管副检察长的责任;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线索的受理、登记、移送、纠正、记录、通报制度及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规定》明确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的;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的;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鉴定意见,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未依法依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阻碍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办案的;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的;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利用检察权或借办案之机谋取个人利益的;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
或占用房产及交通、通讯工具的;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

《规定》强调了检察机关有关部门和人员发现、处理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责任,要求检察院办案部门负责人发现本部门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予以纠正并记录;检察人员发现本部门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发现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责成办案部门依照规定予以纠正并记录。

同时,要求控告检察部门对办理案件中涉及违法行使职权问题的控告、申诉、举报,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审查并报检察长决定予以纠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要求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刑事申诉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及负责人发现其他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分别情形予以纠正并记录。

《规定》对明确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受理、登记、纠正、记录、通报以及责任追究等提出明确意见,要求检察院发现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包庇;检察院对投诉、举报反映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建立登记和及时分析制度;检察院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发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存入司法档案,有关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内部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规定》明确了对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责任追究,将根据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及纪律和法律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暂停职务、责令辞职、调离检察机关、辞退、纪律处分等程度不同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加大问责力度,明确规定,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使职权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把执行规定情况纳入检察人员业绩评价体系,作为评价其是否遵守法律规定和检察纪律,以及评先选优、晋职晋级、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说,明确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是在近年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内部监督一系列相关制度规范基础上,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出台的,是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制度化成果,是司法责任制的细化和落实。

这一制度彰显了“谁违法审批谁担责、谁违法办案谁担责”这一刚性铁律,不仅压实了办案部门及时纠正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主体责任,同时也强调了控告、案管、侦监、公诉等部门应该发挥的监督作用,明确提出监督管理不到位、放任不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从严治检、司法为民,把检察权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公正司法具有重大意义。

[page]
附:明确违法行使职权18种违法行使职权行为
一、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的
三、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四、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
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
七、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
八、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鉴定意见,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九、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
十、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
十一、未依法依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阻碍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二、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办案的
十三、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的
十四、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十五、利用检察权或借办案之机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六、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或占用房产及交通、通讯工具的
十七、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八、其他明确违法行使职权的
原标题:明确违法行使职权究竟有哪几种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