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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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长、副市长接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活动日安排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长、副市长接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活动日安排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长、副市长接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活动日安排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09•【字号】郑政办文[2003]51号•【施行日期】200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长、副市长接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活动日安排意见(郑政办文[2003]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政府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密切联系,提供代表、委员了解政府决策贯彻执行情况的沟通渠道,充分发挥代表、委员的监督职能,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各级代表、委员的建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市长、副市长接待代表和委员活动日安排提出如下意见:1.接待时间和地点。

每月下旬第一个星期二上午9:00-12:00,在市政府办公大楼第一会议室挂牌接待。

今年的市长、副市长接待代表、委员活动日从5月份开始安排。

2.接待方式、方法和人数。

接待代表、委员采取预约方式。

可以由接待人和陪同接待人选题预约,也可以由代表、委员主动预约来访。

代表、委员预约来访时间,应在接待日7天前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说明来访内容和要求,以便预约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接待人和陪同接待人选题预约时,应有周密的计划。

接待代表、委员一般不超过3-5人。

3.选好议题、按时接待。

市长、副市长接待代表和委员活动,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与代表、委员联系,督促解决重要建议、提案的有效途径。

代表、委员要通过视察、调查、广泛接触人民群众,了解和发现需要解决的问题,积极主动预约接待,使所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早日解决。

陪同接待部门要主动协助接待人选准接待题目,可从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中选择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提前预约代表、委员,做到早准备、早调查、早安排。

陪同接待部门与代表、委员预约后,应及时向接待人汇报,认真调查研究,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制定切实有效的接待方案,力争每个接待日都能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0•【字号】云政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6]4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和政协云南省九届四次会议以来,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政协参加单位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省的中心工作、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严肃、认真、负责地提出了1473件建议、提案。

其中,交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办理的有1401件(人大代表建议675件,政协提案726件),占建议、提案总数的95.1%。

为认真做好今年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增强办理实效,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政协参加单位提出建议和提案,是依法对政府工作实施监督的重要形式。

认真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对政府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体现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坚持与完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关系到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

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和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55周后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发[2005]5号、[2005]9号、[2006]5号和云发 [2005]15号、[2005]17号文件,以及省委、人大、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改进作风,加强领导,认真负责地办理好、解决好、落实好建议和提案,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1.04•【文号】法[2011]311号•【施行日期】2011.11.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2011年11月4日法[2011]311号)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是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1.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既要保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作用的发挥,又要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旁听案件庭审工作应坚持依法规范与突出实效相结合、旁听庭审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原则。

2.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与同级人大、政协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增进人大和政协对旁听案件庭审活动的重视与支持,共同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工作。

3.各级人民法院应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作为人民法院接受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并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明确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的范围、内容和基本形式4.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应包括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包括人大或政协机关组织、人民法院邀请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求旁听等形式。

6.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联络部门负责。

具体包括与人大、政协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与法院内部相关部门的协调,制定工作方案,收集、反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督促落实等项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22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22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厦府〔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厦府〔2022〕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1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新一届厦门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对厦门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委各项要求,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守正创新,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勇于担当,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徐政发〔2015〕70号•【施行日期】201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徐政发〔2015〕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百姓办事“零障碍”工程,不断提升全市政务服务“均等化、规范化、智慧化、高效化、现代化”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以“便民、规范、高效、廉洁”为宗旨,健全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推进覆盖全市、上下联动、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管理规范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综合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形成“一办(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多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2345政府服务热线呼叫中心等)”的政务服务一体化管理运行格局,使各级政务服务体系成为“政务资源优势集聚、信息交互集成共享、业务协调贯通高效、民智民意汇集畅通、行政效能监督有力”的为民便民服务第一窗口,全面提升行政服务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统一规范全市政务服务机构名称和标识,县级以上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为“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为“便民服务室”,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政务服务网络体系。

1.市本级。

成立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办”),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人员编制使用行政编制。

市政务办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市级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及其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均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采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事业发展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采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事业发展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采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事业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04.30•【字号】•【施行日期】200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采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事业发展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在今年2月召开的山东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和省政协八届四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建设事业的发展非常关注,提出了38件有关建设工作的建议和提案,对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省建设厅对今年我省“两会”期间受理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十分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做出了书面答复。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逐步完善城市功能省政协张企华、王鲁一、叶武杰、王孔杰委员在关于《加速城市化进程的建议》中,提出了对大城市进行结构扩XXX完善功能;正确定位各类城市,走适度集中和协调发展的城市化道路;大力发展科技园、高新技术开发区,尽快形成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新动力;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城市化意识等五条建议。

陈文卿委员提出了《关于在城市化建设中发挥社区多功能作用的建议》,认为在现代化城市建设中,人们的精神需求与物质需求同样重要。

现有社区应因地制宜地修建(或改建)小型影剧院、篮球场、乒乓球室、健身房、阅览室、广场宣传栏、舞蹈小广场等适于老、中、青、少,多数人能参与的(包括观众)活动场地。

有的场所也可适当收费,以利于场地器材的维修与保养。

在城市新居民区建设中,把发挥多功能作用的问题考虑在内。

周峰委员则提出了《我省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应切实注重人防工程建设》的提案,强调在和平时期,尤其是在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过程中,更应重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及人防工程的建设。

我省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不够强、不够大的问题,与经济强省的发展目标不相适应。

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内部潜力,突出特色,把济南、青岛及其他15个地级市做大、做强、做优、做美,带动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一个重要形式。

多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对首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出许多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认真办理好建议和提案,对于密切政府与广大市民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改进政府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市各级政府历来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大都能够按照规定要求,认真负责地承办建议和提案,并在办理工作中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使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但是,仍有少数承办单位及其个别领导同志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办理建议和提案不够认真,答复不够及时、明确,甚至敷衍塞责。

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市政府要求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切实加以改进。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参加人大和政协会议。

人大、政协会议召开期间,一般不安排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参加或列席会议的负责人出差、出访。

人大或政协专门会议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必须按时到会,认真报告有关事项或听取建议、提案,并回答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日常联系和活动机制

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日常联系和活动机制

共青团XX区委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日常
联系和活动机制
一、倾听意愿诉求
(一)通过定期举办共青团倾听活动了解青少年诉求
(二)通过建立社会化工作队伍经常性收集反映青少年诉求(三)加强同街道、社区人大代表工作站的联系,倾听了解青少年诉求
(四)通过网络等渠道了解青少年思想和意愿
二、确定活动主题
(一)学习领会有关领导对共青团工作的批示、指示
(二)收集有关新闻报道中涉及青少年的重大问题
(三)汇总政协提案、建议和大会发言中涉及青少年问题
三、开展调查研究
(一)联络人大、政协机构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调研(二)将专题调研与青联活动日相结合
(三)联合社会机构开展研究
(四)吸收借鉴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
四、凝聚扩大共识
(一)争取人大、政协有关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活动
(二)团区委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活动并介绍情况
(三)提供扎实的调研报告和详实论据支持
五、发出集中呼吁
(四)加强与各类新闻媒体的合作,开展媒体宣传
(五)代表共青团、青联进行大会发言
(六)以团体、界别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议案
六、落实提案建议
(七)推动团组织提出的建议成为重点提案、议案
(八)加强与提案、建议办理单位的联系,组织提案办理答复会。

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

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

2018年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认真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为认真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办理水平和实效,现根据市建议、提案交办会议精神,就我局今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对人民群众负责,让代表、委员满意”的要求,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办理每一件建议、提案,确保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着落,不断提高建议、提案办理的办复率、满意率、兑现率,推动建设局对外形象的改善,促进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时间步骤和工作内容根据市政府建议、提案交办会议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局实际,今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一)3月23日~4月10日,为交办阶段。

全市建议、提案交办会议后,由局办公室认真分解梳理建议和提案,并报送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定。

同时,认真制订办理工作计划,组织召开交办工作会议,分解落实办理任务。

各承办科室、单位在接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审阅,并根据局统一要求,分别制订计划,分解任务,确保目标到人、责任到岗。

(二)4月11日~5月10日,为拟草答复意见阶段。

具体承办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情况,充分了解代表、委员所提建议、提案的初衷,并本着求真务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拟草答复意见。

意见在经本科室、本单位负责同志把关签字后,报局分管负责同志审核签字。

办理件由局办公室将签字把关后的答复意见集中报市政府和市人大、市政协过堂。

会办件由各科室、单位在5月上旬送交主办单位。

(三)5月11日~6月30日,为正式办理阶段。

各承办单位和科室持拟草的答复意见和市人大、政协统一印制的征询意见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多渠道、多形式征求代表、委员意见。

代表、委员对答复意见满意或基本满意的,可当场让代表、委员在征询意见表上签署意见。

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当场签后,一份交由代表、委员寄至人大、政协,一份由办理人员留存。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张政办函〔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张政办函〔2024〕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截至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系统共收到2024年度省、市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274件,其中省建议2件、市建议147件、市提案125件。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分别明确了10件重点建议和13件重点提案。

为认真做好2024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办理责任(一)统一认识。

办理建议提案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是政府接受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是政府依宪施政、依法行政、以科学民主决策回应社会关切和服务人民的重要体现。

各承办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觉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二)强化责任。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41号)、《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张政办发〔2017〕24号)要求,市人民政府领导按照分工联系分管部门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相关部门建议提案办理的协调督办工作;各承办单位要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办公室领导统筹抓、分管承办科室领导具体抓、办公室综合监管、具体经办人员办理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全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政协主任如何加强与人大的沟通协调

政协主任如何加强与人大的沟通协调

政协主任如何加强与人大的沟通协调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人民政协和人民代表大会是两个重要的政治组织,它们在推动国家治理、促进民主决策、反映民意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作为政协主任,加强与人大的沟通协调,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的有机结合、共同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政协与人大的性质和职能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依法决定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务。

明确政协和人大的性质与职能,是政协主任做好与人大沟通协调工作的前提。

只有深刻理解两者的差异与共同点,才能找准沟通协调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二、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为了加强与人大的沟通协调,政协主任应当积极推动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

这包括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探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

联席会议可以每季度或半年举行一次,由政协和人大轮流主办。

在会议上,双方可以交流工作进展、通报重要情况,对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和合作事项进行协商安排。

此外,还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政协和人大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信息平台,及时分享调研成果、提案建议、监督报告等重要信息,避免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工作规划的协同配合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政协主任应主动与人大进行沟通,确保政协的工作规划与人大的工作重点相互衔接、相互补充。

例如,在围绕地方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等方面,可以共同确定一些重点调研课题,分别从不同角度开展深入调研,形成综合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更全面、更科学的依据。

同时,对于一些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重大事项,可以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监督合力,推动工作落实。

四、共同开展调研视察活动调研视察是政协和人大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驻政办〔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驻政办〔2015〕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马店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23日驻马店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为了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推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明确职责,强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工作范围(一)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闭会期间书面提出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市人大选工委审核通过后,交市政府及所属部门研究办理的建议;(二)市政协委员和在驻的全国、省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界别组(以下简称提案人)在市政协全体会议及闭会期间书面提出的,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及所属部门研究办理的提案;(三)上级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二、办理工作程序(一)交办1.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转来后,由市政府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审签,按要求交有关县(区)和市直单位办理。

2.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转来后,按照工作职责,分别交有关县(区)和市直单位办理,并提出办复时限和工作要求。

3.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承办部门意见,在接到承办件5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部门,不得自行转办、积压。

(二)承办1.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分析研究建议、提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办理方案,明确办理计划、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并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一览表上登记每件建议、提案的承办科室、责任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政府督查室。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沟通联系建议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汇报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沟通联系建议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汇报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沟通联系建议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汇报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会议表决通过了上述报告,并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县政府督查室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进一步加强与代表沟通联系的建议县人大常委会议以后,县政府根据审议意见,于11月19日召开专题推进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各承办单位都能够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建议办理工作,做到了“三个到位”。

一是与代表沟通联系到位。

各承办单位针对今年承办的代表建议,再次与建议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真正了解代表意图,切实让代表满意。

二是对建议答复情况要自查到位。

各承办单位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本单位建议答复情况进行了自查。

对于答复不规范、过于简单的建议,重新进行答复,明确了办理措施、取得效果和目前进展。

三是对无法办理的建议要解释到位。

今年因政策和客观条件限制暂不能解决的共4件建议,12月16日、17日,县政府督查室联合县人大选工委、承办单位逐一与代表见面,说明情况,取得代表的谅解。

对此,代表比较满意。

12月9日至12月18日,县政府督查室通过与部分代表见面、电话询问等形式,征求代表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是否满意,代表均表示满意。

二、关于注重代表建议办理落实的建议县政府始终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要求承办单位做到件件有答复,答复有实际内容,有明确意见、有针对性,不说大话、空话,不能出现“重答复、轻落实”现- 2 -。

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要求(最新)

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要求(最新)

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要求(最新)在县第X届人大三次会议和县政协X届三次会议期间,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严肃、认真、负责地提出了建议、提案共计135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57件,政协委员提案78件。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充分发挥建议和提案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政府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承办单位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列入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

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落实责任,确保每一件建议和提案都得到有效落实。

二、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开展办理工作,切实规范办理行为,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回复。

(一)承办单位分工主办单位牵头负责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并协调协办单位做好具体事项的分解落实;协办单位要根据建议、提案的要求,按照本单位职责落实好相关事项的办理。

(二)办理时限1.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领。

承办单位若认为交办意见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需增减会办单位的,应于接到建议、提案10日内与县政府督查室联系,经审核同意后再行调整,不得延误或自行处理。

主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及时与代表、委员沟通,将承办的建议、提案内容认真熟悉、研究整理,以便了解代表、委员所提问题的真正意图,更好地做好办理工作。

2.各协办单位要在7月4日前将协办意见送至主办单位,各主办单位要牵头做好答复工作,在综合各协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统一的行文格式形成答复件,并将协办单位协办意见作为附件,在今年8月4日前送达各位代表、委员,并分别报送县人大人事代表委、县政协提案委及县政府督查室备案;多位代表、委员共提的建议、提案答复件送达领衔代表或委员;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个别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主办单位应及时向县人大人事代表委、县政协提案委及县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按照规定延长时间办结。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8•【字号】乌政办发[2006]148号•【施行日期】2006.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通知(乌政办发〔2006〕148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近年来,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高度重视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把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作为政府部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转变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以对人大代表和全市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了法定职责,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是,从目前来看,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不够重视,代表提交的建议没有很好地解决;个别承办单位没有按照有关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地给予办理,也没有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一些单位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逐件具体办理和落实工作做的不够,等等。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重要性的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我们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人民民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最好形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的,并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有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部门要切实履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

政府部门要从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8•【字号】云政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8]4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2008年是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工作的开局之年。

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省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好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奋精神,更新观念,积极探索新理念、新办法,认真总结经验,发扬成绩,改进不足,进一步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不断开创办理工作新局面。

为认真做好全省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努力把工作质量和水平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从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与基本政治制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纳入工作全局部署安排,.不断加大领导重视和支持力度,做到认识到位、部署到位,调研到位、措施到位,协商到位、协调到位。

检查到位、落实到位。

坚持办理工作“五定”方针,落实四级责任制,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归口办理,巩固和发展层层落实责任、逐级严把质量的工作局面,做到办前有部署、办中有督促、办后有检查、办完抓落实。

二、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建章立制、严格程序,理顺关系、落实人员,协调运转、规范办理。

结合办理工作发展实际,认真查找不足,分析原因,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形成运转高效、讲求质量、注重实效的办理和协调处理机制,大力推进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4•【字号】长府发[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府发[2004]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提出建议,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扬民主、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形式。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

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有效方式,是人民政协发挥职能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健全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体现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改进政府工作,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1•【字号】哈政综[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哈政综〔2008〕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切实做好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哈尔滨市委员会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保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促进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认真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不断改进和加强政府工作,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哈政发〔2006〕3号)等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的一种重要形式。

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一项重要政务工作和义不容辞的职责。

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加快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二、坚持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原则(一)依法办理原则。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省、市人大、政府和政协的有关规定。

(二)实事求是原则。

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理计划,提高办理实效和质量。

(三)归口办理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单位负责办理属于各自工作范围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3.01•【字号】•【施行日期】198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第一条为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全国、省人大代表在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提出的交省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含未列为议案处理的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指全国、省政协委员在全国、省政治协商会议开会期间提出的交省人民政府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书面通知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办理。

书面通知应载明交办件数、主办(会办)、办理期限和要求、答复格式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承办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第五条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提出的问题,承办单位应逐项研究,凡应该而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于解决或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

第六条承办单位必须从实际出发,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抓落实,讲究实际效果。

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拉;不允许只答复不落实。

第七条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程序:(一)接办。

收到交办件后应及时清点登记。

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在收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意见(加盖本单位印章),连同交办件退回交办机关,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二)办理。

分管领导提出批办意见送有关处(室)办理。

主办单位应主动征求会办单位意见,会办单位应按时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

主办、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协调不通的,由主办单位综合报告交办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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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强
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监督、参政议政作用,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公开性、科学性,推动“诚信建设年”活动卓有成效开展,现就密切与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与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

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召开的有关会议,应视情邀请驻区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并提前告知有关内容。

二、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制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广泛关注事项决策前,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区、街党政班子领导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上门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活动,主动密切联系,沟通情况。

四、积极参加人大、政协相关会议。

对人大、政协召开的相关会议,各街道、各局室要按照要求参加或列席;需区管委会领导参加或列席的,由区党政府办公室进行协调落实。

五、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行职责。

对人大、政协组织开展的代表、委员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各街道、各局室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相关接待服务工作。

对人大代
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要搞好调查研究,切实摸清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六、对涉及市里重点调度的大项目建设、旧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重点工作,要分别于半年和年底向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进展情况,并每年至少两次邀请他们前来视察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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