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股东资格认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研究一、引言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最为常见的一种公司类型,它具有股东责任有限的特点。
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成为公司法律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股东资格的法律依据、股东资格确认的程序和标准以及股东资格确认的争议等角度进行探讨。
二、法律依据股东资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司股东的资格主要由公司章程和合同约定来确认。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编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己享有民事权利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三、股东资格确认的程序和标准1.程序股东资格的确认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时,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完成股东登记手续,并获得注册资本的股权;其次,股东在公司中享有表决权和分红权,这些权利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等形式行使;最后,在公司解散或清算时,股东权益的分配也需要进行确认和处理。
2.标准股东资格确认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必须是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款项,否则会影响其股东资格的确认;最后,股东应当履行其在公司运营中所应承担的义务,如参加股东会议、参与决策等。
四、股东资格确认的争议1.股东是否有效持股的争议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是否有效持股是股东资格确认中的重要问题。
对于一些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股份的股东而言,是否具备有效持股资格成为争议焦点。
例如,某公司的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或投资入股形式获取股权,但其融资方并未真正实际出资,此时股东的持股是否有效成为争议。
2.股东权益的保障问题在股东资格确认中,股东权益的保障是一项重要任务。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享有的权益包括表决权、股利分配权等,若公司未能合理保障股东权益,会引发股东资格确认的争议。
浅论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浅论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股东资格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因此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就非常重要。
谁具有股东资格,谁没有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有哪些取得方式,在哪些情况下丧失股东资格?下面就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股东资格的认定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有两种学说,一种为实质说,即以是否实际出资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另一种为形式说,即以是否存在形式上的证明来认定股东资格。
首先来分析实质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关系。
“在世界范围内,自有公司制度以来,以出资或认购股权作为获取股东资格的方式,从来就是最主要、最为核心的法律方式”。
1实质说强调实质正义价值,主张谁出资谁收益,实际出资人当然应成为公司股东。
其次分析形式说的观点。
这种学说是指以股东是否被记载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标准。
该说认为股东应该符合法律规范意义上的形式特征。
如果采取这种学说的话,在实践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一旦出现纠纷,那么就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东为公司股东,其他的实际出资人不予认可。
这样做的好处是维持了交易的稳定性,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坏处是有可能会损害到实质正义。
因此这两种学说各有千秋,下面分析下两种具体情况。
第一、欠缺实质要件的情况(以出资瑕疵为例)1虞政平:“股东资格的法律确认”,载于《法律适用》2003年第8期。
若某股东出资不实或者不符合出资合同的约定,此时可否因出资瑕疵而否认其股东资格呢?笔者认为,如果该股东的出资瑕疵严重到影响公司的设立,导致公司无法顺利成立,此时自然不应当将该出资人视为公司的股东,而是让其承担公司设立失败的后果,并且应当对履行了出资义务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资瑕疵尚未影响到公司的成立,而只是使公司在成立时资本不充足,此时应当承认该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否则将会导致公司股东缺位,不利于公司稳定运营、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研究
2、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记载公司股东信息的名册,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之一。 《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将股东信息予以记载。但在实践中, 有些公司的股东名册信息不完整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这给股东资格确认带来了一 定的困难。
3、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在股东资格确认中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 将股东信息进行公示。但在实践中,有些公司并未按照规定公示股东信息,导致 其他方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的股权结构,也无法确认股东资格。
此外,法律法规还对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做出了规定。一般来说,股东资格 的取得需要经过公司设立登记、取得出资证明书、在公司章程或合同中签字盖章 等程序。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 的判例分析
在实践中,股东资格的确认往往涉及到具体的案例和情境。下面以一个实际 案例来说明股东资格确认的实践情况。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公司成立初期,甲乙 丙三人共同出资,其中甲出资3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40万元。公司章程 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表决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法律规定、判例分析
一、引言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重要的商事组织形式,具有独特的优势和特点。股东作 为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资格的确认对于公司的治理和运作具有关键作用。那 么,什么是股东资格?如何确认?本次演示将从法律规定和判例分析两个角度展 开讨论。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 的背景
这个案例表明了股东资格确认在实践中的复杂性。在具体情况下,股东资格 的确认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首先是出资情况,包括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充足性;其次是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的签署和履行情况;再者还要考虑其他实 际出资人之间的关系和背景等。这些因素的综合考量有助于准确确认股东资格。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之探析
2.形式要件:主要指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中。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 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等事项。形式要件的满足是 认定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
三、案例分析
本部分将结合具体案例对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进行深入分析。以甲、乙、丙三 人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三人约定共同出资,甲出资40%,乙出资30%,丙 出资30%。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甲的出资存在瑕疵,但其他股东对此并未提出异 议。
和丙各占45%的股份,并提供了内部协议等证据。但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司法 解释规定,甲乙丙三人应当按照实际出资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 在无法确定各自实际出资比例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中的记载为 准,
即甲为法定代表人兼10%股份的股东,乙和丙各持45%股份。在A公司负债累 累的情况下,甲乙丙三人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如果甲 仍然坚持自己只占10%股份并拒绝承担相应责任的话可能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中也包括股东信息。股东名册则是公司内部文件,用于记录股东的基本信 息和持股情况。
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问题探析
1、股东资格的确认标准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并在工 商登记中予以公示。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股东资格的确认存在诸多争议。 一般来说,在法律上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主要包括:
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应综合考虑以上各方面因素。当出资证 明书、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与实际出资情况不一致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哪个 因素应起决定性作用。
2、实际出资与名义出资的区别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不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 下,应明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法律关系,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一般 来说,实际出资人虽未在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股东,但如能证明其实际 出资且享有股东
《2024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研究》范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其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股东资格确认涉及法律、公司章程、合同等多方面因素,实际操作中常会出现各种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的相关问题,为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难题提供理论支持。
二、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公司股份,享有公司权利并承担公司义务的人。
股东资格的确认主要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件。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资格的确认应遵循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资格确认的实践问题(一)出资问题出资是股东资格确认的基础。
在实践中,由于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比例等问题,常会导致股东资格确认的纠纷。
例如,股东未按照约定时间足额出资,或者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等,都可能影响股东资格的确认。
(二)股权转让问题股权转让是股东资格变更的重要途径。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由于合同约定不明确、手续不完备等原因,可能导致股权转让无效或难以确认新股东的资格。
此外,股权继承、公司合并等情形也可能涉及股东资格的变更和确认。
(三)公司章程与实际运作不符问题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本文件,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股东权利义务等内容。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章程与实际运作可能存在不符之处,导致股东资格的确认出现困难。
四、股东资格确认的解决方法(一)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股东资格确认的标准和程序,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加强对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监管,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强化证据意识在股东资格确认过程中,应强化证据意识,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材料。
如出资证明、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试析股东资格认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周友苏
论文法学2006年第12期试析股东资格认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p周友苏*=内容摘要>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当前公司法实务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依据是否具备一定的形式外观,可以将股东资格的构成条件划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类,其中,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等形式条件对于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决定性意义。
而出资瑕疵、瑕疵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记载及股东登记不完备、隐名出资人等情形下的股东资格认定,应区别对待。
=关键词>股东资格外观主义瑕疵出资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也即股权确认,是公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问题。
当前发生与公司股权相关的民事案件中,许多都涉及到股东资格的确认。
由于5公司法6对此没有直接的规定,在处理相关实务时往往缺乏确定的标准。
因此,讨论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认定股东资格首先需要明确股东资格的标准和条件。
股东资格是股东身份的象征,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
从5公司法6有关规定看,取得股东资格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个方面。
实质条件是股东出资。
公司作为资本型企业,股东出资是其成立的基础,因此,股东之于公司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基础条件。
形式条件是指股东资格为他人所认知和识别的形式,包括公司章程的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或股票等;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情况下,股份受让人还须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主张以其条件规范功能的不同,作为划分股东资格实质条件与形式条件的标准。
具体来说,/形式条件的功能是对外的,是为使相对人易于判断和辨识,它在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争议中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比实质条件更有意义,其中工商部门的登记公示性最强,故优先于其他形式条件;实质条件的功能主要是对内的,用于确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在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时其意义优于形式特征,其中,股东签署章程行为反映行为人作公司股东的真X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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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形式之一,其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股东资格的确认不仅关系到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效率性,还涉及到股东权益的保障和公司外部关系的和谐。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的研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基本概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是指投资者按照公司法规定,成为公司股东并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的资格。
股东资格的确认主要依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件。
股东享有公司利润分配、参与公司决策等权利,同时承担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的现实问题1. 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依据不足目前,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虽有一定的规定,但仍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如对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股权关系、股权转让等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2. 股东资格确认的实践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股权转让程序不规范等原因,导致股东资格的确认存在诸多困难。
如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权代持等问题,使得股东资格的确认变得复杂。
四、股东资格确认的依据和标准1.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股东资格的确认主要依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件。
此外,还需考虑公司设立时的相关文件、公司治理结构等因素。
2. 实质性标准股东资格的确认应遵循实质性标准,即投资者实际出资并享有公司利润分配、参与公司决策等权利。
同时,还需考虑投资者的出资意愿、股权转让的合法性等因素。
五、股东资格确认的途径和方法1. 查阅公司章程和工商档案通过查阅公司章程和工商档案,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股东的出资情况,为股东资格的确认提供依据。
2. 审查出资证明和股权转让协议对投资者的出资证明和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审查,核实投资者的出资情况和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标准的几点新思考 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结语
结语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标准是公司法中的重要问题。本次演示通过分析 《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几点新思考和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股 东资格确认标准,需要充分考虑出资、公司章程、控股股东等多个因素,并重视 其在公司运营和发展中的作用。需要继续深入探讨和研究这一议题,以适应公司 法律环境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和发展。
内容摘要
在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方面,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量。首先,从形式要件上 看,一个自然人或法人需要满足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中的相关规定,例如出资、 签署股东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其次,从实质要件上看,需要审查投资者 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内容摘要
对于股东资格确认标准的优点,我们认为其可以明确股东身份,保障公司治 理的稳定性。同时,确认标准还可以防止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从而维护了交易的安全性和市场的公平性。
现行标准
此外,《公司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股东资格继承的情形。根据该解释,当 公司章程没有特殊约定时,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这一规定并未明确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和程序,需要结合公司章程 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
几点新思考
几点新思考
首先,出资并非认定股东资格的唯一要件。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将出资 作为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之一,但仅凭出资认定股东资格过于片面。出资是公司 设立和运营的基础,但单纯出资并不能体现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和地位。因此, 在确认股东资格时,应综合考量股东在公司中的实际地位、作用以及与公司的关 系等方面。
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探析
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探析股东资格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
我国《公司法》规定,取得股权应当签署公司章程、认缴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并进行工商登记。
那么,是否仅在上述条件齐备的情况下才能创设股东资格?对于这样的本源性问题,现行法律却没有给出规定。
这一现状不能够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
本文拟对股东资格认定的要件作一分类,并讨论各要件对于股东资格认定的效力,以期对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特征(一)章程记载与股东资格认定公司章程代表着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
《公司法》第25条第4项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列为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
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的股东必然记载于公司章程,也不代表为公司章程记载者确定为股东,因为这种观点并没有法律依据,也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较弱的公示性不相适应。
需要肯定的是,由于公司章程代表了公司股东的共同意志,具有对抗其他内部协议或者决议的效力,并且有着较为严格的修改程序,因而章程的记载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是司法机关在股权确认纠纷裁判时的重要依据。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都将章程记载作为股东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
笔者不能赞同的是“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出资情况对于股东资格和股权确认具有决定性的效力”。
因为在隐名投资的情况下,存在未被公司章程记载的投资者成为股东的可能。
(二)股东名册记载与股东资格认定首先,股东名册具有股权推定的效力。
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股权;股东名册上被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另行举证,包括无须出示出资证明书,仅凭记载就可以主张股权。
其次,股东名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公司可以仅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作为给予股东待遇的凭证。
股东转让股权而股东名册未对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受让的第三人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股权。
根据现行《公司法》,股东名册的变更虽然是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法律并未赋予股东名册设权效力。
股东名册的设置、申请与修改在实践中存在着不规范性,其仍然只是一种书面的证权文件,可以被相反证据推翻。
《2024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研究》范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公司治理、权益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股东资格的确认往往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的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参考。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概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是指投资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成为公司的一员并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资格。
股东资格的确认主要依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工商登记等法律文件。
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保障股东权益、维护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三、股东资格确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 股东资格确认存在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存在以下问题:(1)出资纠纷导致的股东资格争议;(2)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股东资格问题;(3)公司章程与实际运作不符导致的股东资格问题;(4)其他法律文件不健全或失真导致的股东资格确认困难。
2. 问题产生的原因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法律适用困难;(2)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导致内部管理混乱;(3)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股东权益保障不足;(4)投资者缺乏法律意识,导致法律纠纷频发。
四、股东资格确认的依据与流程1. 股东资格确认的依据股东资格的确认主要依据包括:(1)公司章程;(2)出资证明;(3)工商登记;(4)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这些依据为股东资格的确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2. 股东资格确认的流程股东资格的确认流程一般包括:(1)投资者提出申请;(2)公司内部审查;(3)提交相关法律文件;(4)法律机构或法院裁决。
在确认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五、解决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的对策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2024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研究》范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资本的有限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和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等特征,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参与。
然而,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却成为了实践中常见且复杂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的相关法律问题、实践情况以及解决路径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二、股东资格确认的相关法律问题(一)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基础股东资格的确认主要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以及工商登记等法律文件。
其中,公司法为股东资格确认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公司章程则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则,具有法律效力。
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以及工商登记等文件则为股东资格的确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二)股东资格确认的要素股东资格的确认主要考虑以下要素:一是出资事实,即股东是否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二是股权归属,即股权是否归属于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三是工商登记,即是否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相应的登记。
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要素,才能认定股东资格。
(三)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适用冲突在司法实践中,因法律规定的不同解释和不同地方法院的判例不同,常常出现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
这需要我们从法律体系、立法目的、司法实践等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以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股东资格确认的实践情况(一)实际出资与股东资格的确认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际出资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然而,实际出资并不等同于股东资格的确认,因为可能存在虚假出资、代持股份等复杂情况。
(二)股权转让与股东资格的确认股权转让是股东资格变动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何确认新老股东的资格,防止出现股东资格纠纷,是实践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四、解决路径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需要从立法、司法、行政等多个层面进行完善和规范,以确保股东资格的确认更加公正、透明和高效。
股东资格确认法律问题
股东资格确认法律问题一、股东资格确认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实践中出现的隐名出资、冒名出资、瑕疵出资或未出资及股权转让后尚未变更登记等情形,都可能会涉及到股东资格确认。
这些情形下的股东资格确认,皆有其特殊规则所在,皆难以归纳为一种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模式。
(一)隐名出资与冒名出资1、隐名出资,是指隐名出资者与他人达成协议或征得他人同意,由隐名出资者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而由他人作为公司的名义出资者。
隐名出资是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相互分离的情况。
在一般状态下,投资者既是实质股东,又是名义股东。
但是,投资者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回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等等原因,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的身份分离现象也时有发生。
如在企业公司改制过程中,须成立全员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但因为新《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所以,很多公司的职工持股计划采用股权信托方式。
隐名出资情形的存有可能带来诸多法律问题,包括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隐名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与公司以及第三人(in公司的债权人)的法律关系等。
2、冒名出资,是指冒名者以被冒名者的名义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一种情况是被冒名者客观上根本不存有;另外一种情况是缺少被冒名者和冒名者的合意。
冒名出资产生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为冒名者和被冒名者与公司以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二)瑕疵出资或未出资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出资制度为分期缴纳制,股东应在公司注册时认缴出资并于公司成立后两年内(投资公司为五年)缴足全部认缴出资。
但是在现实中,瑕疵出资或根本未出资的情形广泛存有。
那么,对公司成立后所发现的瑕疵出资行为,或者是逾期完全未缴纳出资的行为,是否必然要否定股东资格,这个问题还直接关系到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瑕疵出资或逾期未出资股东,即空股股东,是指虽经认购股权,但在理应缴付股权之时却仍未缴付出资的股东,亦可将此称为出资瑕疵之股东。
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 庄斌
作者机构: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成都610072
出版物刊名: 学理论
页码: 190-191页
主题词: 股东资格 认定 瑕疵出资 法律
摘要: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
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当前公司实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依据认定股东资格的一般原则,可以将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划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类。
而出资瑕疵、隐名等情形下股东资格认定,应区别对待。
股东资格的法律纠纷
股东资格的法律纠纷股东资格是指个人或机构拥有并持有某公司的股份。
在股东关系中,由于各种不可预测的因素,例如合同纠纷,资产负债问题,产权归属,有时候会引发法律纠纷。
本文将探讨股东资格的法律纠纷,并就其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关案例以及解决方案提供一些建议。
法律纠纷背景股东资格的法律纠纷通常是由以下情况引起的:1. 股份转让: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可能涉及合同的签署、履行等问题。
例如,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一方可能未按约定支付购买股份的款项,或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确认和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2. 股利分配:股东有权分享公司利润,但有时会引发分配不公平等问题。
例如,一方可能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支付股息,或者公司没有按照股东协议进行正确的分配。
3. 资产减值和损失分担:当公司资产减值或遭受损失时,股东之间可能会发生争议,包括如何计算减值金额,受损资产的评估和分配等问题。
法律问题在股东资格的法律纠纷中,可能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合同法:股东资格的法律纠纷通常与合同有关。
合同法适用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包括股权转让合同、股东协议等。
如何解释合同条款、如何履行合同义务等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2. 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权益分配和公司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规则。
在股东资格的法律纠纷中,公司法的适用和解释是至关重要的。
3. 证券法:如果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法可能适用于股东纠纷的解决。
证券法涉及股东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相关案例以下是一些股东资格的法律纠纷案例:1. A与B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A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买股份的款项。
B将A告上法庭,要求追偿欠款并解除合同。
2. 公司X未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股息,导致股东Y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股息。
3. 公司M的几位股东在资产分配过程中发生争议,涉及资产减值计算和分配方案的争议。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进而通过诉讼解决。
解决方案在处理股东资格的法律纠纷时,以下方案可能是可行的:1. 谈判和调解:当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尝试通过谈判和调解达成协议。
《2024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研究》范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资格的确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涉及到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以及公司运营的合法性。
然而,由于公司运营的复杂性和法律规定的多样性,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旨在为解决该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操作指导。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基本概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是指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并享有公司股东权益的法律地位。
股东资格的确认主要依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工商登记等法律文件。
股东享有公司经营决策、收益分配、剩余财产分配等权利,同时承担公司运营风险和债务责任。
三、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依据股东资格的确认主要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资格的确认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中应明确规定股东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等内容。
2. 出资证明:股东应提供出资证明,证明其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
3. 工商登记:工商登记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程序,登记内容应与公司章程、出资证明等法律文件相一致。
四、股东资格确认的实践问题在实践操作中,股东资格的确认常常面临以下问题:1. 股权代持问题: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委托他人代为持有股权,导致股东资格的确认存在争议。
2. 隐名股东问题: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但未在工商登记中显名的股东,其股东资格的确认存在困难。
3. 股权转让问题: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可能导致股东资格的确认出现问题。
五、股东资格确认的操作指导针对上述实践问题,提出以下操作指导:1. 对于股权代持问题,应通过协议明确委托关系,确保代持人合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利益。
2. 对于隐名股东问题,应完善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制度,为隐名股东提供合法的显名途径。
3. 对于股权转让问题,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股东身份认定若干问题分析
股东身份认定若干问题分析Revised by BETTY on December 25,2020股东身份认定若干问题分析众所周知,公司股东身份(资格)的认定关系到投资人在以公司为联结点的法律关系体系运作过程中的权利配置与责任负担。
除了股东身份确认之诉外,各类股东权(如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派生诉讼权等)的行使、股东会各类决议效力之异议等多类纠纷案件中,股东身份的认定标准都是一个重要的先决问题。
新《公司法》的实施,仍未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本文拟就公司股东身份与股东权的关系、股东身份的认定标准、股东身份认定的权力归属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股东身份与股东权有学者认为,股东即股权所有人。
凡拥有股权者即为拥有股东资格,凡失去股权者即为失去股东资格。
因此,凡可依法证明其股权有效存在者,即为股东。
反之,凡可被依法证明其股权为无效或者是丧失者,即不为股东。
依照不同的公司形态以及不同的资本表现形式,证明股权有无的方式可为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注册登记等。
总之,不管以何等方式来证明,只要证明其为股权所有权之人,即可主张其股东资格之拥有。
在确认股东身份(资格)问题上,简单地把股权享有作为股东身份的判断依据可能会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在判断股东身份与股东权享有的逻辑关系上,应当是由股东身份产生股东权而不是相反。
股东权的定义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股东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取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否则当我们在讨论股权拥有的标准时,就会陷入循环论证的境地。
其次,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注册登记等文件对于股东身份问题的证明指向未必是一致的。
他们能够证明什么,取决于我们对于股东身份确认标准的选择。
以出资证明为例,在以出资作为股东身份确认标准的情形下,出资证明无疑可以确认股东身份;但如果股东身份确认是股东名册登记,股东身份的取得可能是在出资证明取得之前,换言之,出资证明或许可以证明股东身份,但他不能作为股东身份取得的标准。
浅析股东资格的认定
浅析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之提出(⼀)股东资格认定的实务背景股东资格的认定在公司法实务中具有较⼤争议,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乃⾄整体的商事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实务中对如何认定股东资格缺乏合理的、有效的、统⼀的、明确的认识,加之民间化、本⼟化的商事习惯盛⾏,作为舶来品的公司制度会显得“⽔⼟不服”。
例如:很多公司没有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微公司中经营者与公司混同等,所以,导致实务中股东资格认定具有难度和争议。
(⼆)股东资格认定的意义1、股东资格认定具有基础性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公司法实务中的基础性问题,民事主体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是其是否享有股东权益和承担股东责任的基础。
例如:股权转让纠纷中,股东资格的认定是转让前和转让后需要法律确认的基础事项;在债权⼈追究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纠纷中,被追责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是解决纠纷前提条件。
2、股东资格认定应当系统化我国产权制度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重物权,轻股权”的实践趋势,这不利于我国商事制度的完善以及创新创业⼤背景下公司制度的发展。
与物权法中“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的物权认定⼀样,股权的认定同样需要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的认定规则。
完善股权的认定规则是完善产权制度的题中应有之意,是使“有恒产者有恒⼼”的题中应有之意。
⽽民事主体是否享有股权,⾸先要确认其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民事主体享有什么样的股权,⾸先要确认其是什么类型的股东。
综上,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需要系统化的整理。
⼆、基础概念(⼀)股东、股东资格、股权的概念股东是指基于对公司的出资或其他合法原因,享有⼀定的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股东资格是指具体的民事主体享有某⼀公司所有者权益、作为某⼀公司股东的的实际⾝份。
股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享有的权利,其主要包括⼋项权能: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优先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股东直接诉权、股东代表诉权、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权。
股东、股东资格、股权在学理上应当是区分开来的,三者各有不同的内涵,但是在实务上,为便于理解及适⽤,三者的意思⼜能够统⼀到股权⾝上,本⽂所涉问题⼜能以某⼀民事主体是否享有股权论之。
浅议股东资格的法律认定
浅议股东资格的法律认定股权是公司组织形式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股东则是股权拥有者。
由于股东对公司的掌控权很大,因此股东资格的法律认定尤为重要。
那么,什么是股东资格?如何确定股东资格?下文将从以上两个方面对股东资格的法律认定进行浅议。
一、股东资格的定义股东资格是指股东的身份及其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股东的民事权利(如股权转让、收益分配等)和民事义务(如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选举权、表决权等)。
二、股东资格的认定目前,股东资格的认定主要依据有限责任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两个方面。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规定,所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以货币或实物出资,取得公司股份,享有公司利润分配权,承担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因此,股东应符合以上条件方可被认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2.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章程中,通常会明确规定公司股份的种类、认购条件、权益和义务等方面的事项。
因此,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也应遵从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其他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可以转让,但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换言之,如果某个人要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从目前的股东购买其股份。
因此,原股东的资格也需要得到确认。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持有,因此,在股份认定时也应考虑股份持有人的身份及其之间的关系。
总之,股东资格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只有在验证了股东资格的正确性之后,公司和股东才能真正建立起合法的关系,共同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
股东资格认定研究
股东资格认定研究一、股东资格认定的概念及意义股东资格认定是指对某一个人或组织是否具有成为公司股东的资格进行确认的过程。
股东资格认定对于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保护和公司融资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正确的股东资格认定有助于保障股东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范虚假出资和恶意收购等行为。
其次,股东资格认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有助于规范公司治理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最后,股东资格认定对于公司融资也有着重要影响,它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二、股东资格认定的基本思路股东资格认定的基本思路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1、出资行为: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出资,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也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果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等情况,将影响其股东资格的认定。
2、股权转让协议:当股东之间发生股权转让时,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协议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会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
3、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如果股东违反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将会影响其股东资格的认定。
4、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通过股东会决议可以对股东的资格进行认定和撤销。
因此,股东会决议也是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5、其他因素:除了以上几个方面,还有一些其他因素也会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
例如,股东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
三、股东资格认定的发展历程股东资格认定的发展历程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传统认缴资本制度下:在传统认缴资本制度下,股东的出资是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
在此阶段,股东资格的认定主要依赖于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等文件。
2、法定资本制度下:随着法定资本制度的确立,出资不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唯一标准。
在此阶段,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等也成为了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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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股东资格认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2008-4-14股东资格认定也即股权确认,是公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问题。
当前发生与公司股权相关的民事案件中,许多都涉及到股东资格的确认。
由于《公司法》对此没有直接的规定,在处理相关实务时往往缺乏确定的标准。
因此,讨论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认定股东资格首先需要明确股东资格的标准和条件。
股东资格是股东身份的象征,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
从《公司法》有关规定看,取得股东资格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个方面。
实质条件是股东出资。
公司作为资本型企业,股东出资是其成立的基础,因此,股东之于公司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基础条件。
形式条件是指股东资格为他人所认知和识别的形式,包括公司章程的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或股票等;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情况下,股份受让人还须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主张以其条件规范功能的不同,作为划分股东资格实质条件与形式条件的标准。
具体来说,“形式条件的功能是对外的,是为使相对人易于判断和辨识,它在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争议中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比实质条件更有意义,其中工商部门的登记公示性最强,故优先于其他形式条件;实质条件的功能主要是对内的,用于确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在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时其意义优于形式特征,其中,股东签署章程行为反映行为人作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其又优于其他实质条件。
” 笔者认为,这种划分的逻辑起点基本符合商事法保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外观法理,故有一定道理。
但是,它也存在一定的缺陷,理由有二:其一,忽视了事物本体属性与功能属性的有机联系。
从认识论角度看,事物的功能属性反映了人们对事物的价值评价,其主旨不是反映客体的固有属性,而只是强调客体的合目的性。
这种目的性评价虽然有其价值,但毕竟不能代管事实判断,更不能等同于价值真理,即那些对客体本质属性符合主体利益的价值事实的认识。
尽管该标准的逻辑起点符合价值判断(外观法理),但任何功能或价值都是针对特定主体而存在的,由于缺乏对事物本体的具体评价,在实践中便无法完成价值主、客体的配对,最终可能导致其背离原价值立场。
就股东资格条件来说,公示、公信是外观法理的两大内涵,形式条件的公信功能系基于其本体之公示属性才得以体现,从逻辑上说,应先有公示性方具备公信功能。
在取得股东资格若干条件中,大部分均具有一定的外观性或公示性,如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出资证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惟公示效力强弱有别。
从外观法理的立场看,这些可通过外观辨认的事项均应归属形式条件,当然公示性强弱的不同决定其效力大小有所区别。
公司章程记载、出资证明等条件的上述固有属性表明,其完全可在相应层面体现某种公信功能,笼统将之归于对内范畴,便可能不恰当地限制外观法理的作用范围。
其二,可能混淆意思表示解释之目的与意思表示解释之客体的区别。
按照上述标准,股东资格的实质条件中以包含当事人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决定性效力。
问题在于,探求当事人真意固然为意思表示解释之当然目的,然正如德国法学家拉伦茨所指出,意思表示之所以是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效力基础,非仅在于其“意思”,而在于意思与表示的效力,即所谓意思表示,不能在表示之外获得法律的承认。
因此,意思表示解释的客体必然体现于一定作为的“表示”,即“以当时之事实及其他一切证据资料为其判断之标准,不能拘泥于字面或截取书据中一二语,任意推解致失真意。
” 可见,探寻当事人有否作为股东之意思表示,不能仅仅局限于签署公司章程这一环节,包括公司设立全过程以及公司成立后的“书据”及当事人行为,如公司发起协议、出资证明、是否参与公司管理等等,均应作为综合判断之基准。
反过来说,公司章程记载之效力如何,当不以其是否包含当事人作为股东之意思表示为依据,而依外观法理,其效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公示范围。
依此推理,亦可反证按功能划分股东资格条件类型并不十分科学。
基于上述考虑,本文仍以是否具备一定的形式外观作为划分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的标准。
那么,在股东资格取得的问题上,这两种条件究竟别起到哪些作用呢?传统见解认为,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具备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二者均为股东资格缺一不可的要件,其中实质条件又较形式条件更为重要,因为股东之所以能够成其为股东,从根本上讲源于其对公司的投资(出资),形式要件只是实质要件的外在表现,或者说是对股东出资事实的一种记载和证明,因此,自然人或法人如果不对公司出资便不具有股东资格。
笔者认为,这种认识看似正确,但如果仔细对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和认真运用公司法理来分析,便会发现其还难以经得起法律上的严格推敲,如果用其指导公司实践也会存在不少问题。
其实上述关于股东资格条件分类的分析,已经展示其中的一些理由,现拟作进一步详述:1.股东资格的取得以公司法人成立和存续为前提。
按照《公司法》规定,在设立公司阶段,由于公司没有成立,投资者此时只能处于设立人地位,如果设立公司失败,设立人就不能取得股东资格,设立人的身份是随着公司的成立而转化为公司股东的,如果没有公司法人的成立和存续,股东资格就无从谈起。
在这个意义上,公司法人的成立和存续是股东资格的必要前提条件。
既然如此,也就意味着股东资格可以借助于和依附于公司的成立而取得。
那么,股东之于公司的出资是否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呢?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的资本要件是:“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这一要件说明,当股东仅为一人时,股东之于公司的出资肯定是取得股东资格的要件,因为没有唯一的股东对公司出资,公司就会因达不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而不能成立,股东资格也就会丧失了取得的前提;但当股东为多人时,情况就可能发生变化,搁置其他要件不谈,仅就资本要件而言,即使只有部分股东出资,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为3万元),公司就可成立。
换言之,即使部分股东没有出资或出资完全是虚假的;也不影响公司的依法成立。
分析到此,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公司成立和存续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而股东出资却并不一定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
2.《公司法》修改后规定了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这也就意味着,法律并不要求股东出资与股东资格必然相联系,互为条件,或者说,法律允许股东出资与取得股东资格相分离。
《公司法》第26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根据这一规定,假定10个股东设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5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分期缴纳,股东们共同约定首次出资额3万元由其中一个股东缴纳,那么,该公司成立时,其余9个股东虽未出资,但仍然可以合法地取得股东资格,而且该9个股东并不能排除其中有虚假出资的情况。
这一例子还可进一步说明,确认该9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并不在于其是否出资或虚假出资,而在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名册等文件上是否进行了记载。
或者说,前述股东资格的形式条件对股东资格的取得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3.其实,确认某种事实的存在或某种资格的取得只须满足形式条件的情形在法律上并不鲜见,除了取得股东资格的情况,其他如物权法的物权公示原则,也采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或推定不动产占有人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的形式主义物权确认方法,合同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亦与此雷同。
这种以形式要件确定法律效力的做法可以统称为“外观主义”或“外观法理”。
法律上所以要作出这样的规定,其主要目的还在于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这种做法传统民法虽也予以认同,但多作为个别问题的解决办法而存在。
对于更加注重交易的连续性、便捷性和安全性的商事领域而言,外观主义几乎在各个方面都占据了重要地位。
如各国商事法上关于不实登记的责任;字号借用的责任;表见经理人;表见代表董事;自称股东和类似股东者的责任;拟似发起人;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背书连续的证明力等规定,都体现了外观主义的要求。
在股东资格问题上,公司章程的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或股票等形式条件具有向社会公示的作用,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其有效的公信力,这正是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所要求的,也是现代民商事法律社会本位价值取向的要求和体现。
因此,只要符合股东资格的形式条件,即便不具备股东出资的实质条件,也应当确认股东资格的取得。
4.如果将股东出资作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就难以处理实践中一些公司实务问题。
如在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问题上,如果以股东出资为要件,必须会将显名出资人排斥于股东之外。
笔者在分析具体案例时发现,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隐名出资人更愿意以其是实际出资人来取得股东资格;但公司处于长期亏损濒临倒闭或出现因“公司人格否谈'而须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隐名出资人更愿意否认自己的股东资格而不去承担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
因此,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否以股东出资为要件还需要将股东对公司承担义务和责任联系起来考虑。
5.以形式条件来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要件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股东出资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如果股东出资行为存在瑕疵,即出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其他出资不实的情况,可以在承认其股东资格的前提下通过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来弥补,包括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出资,追究股东违约责任,限制其股东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通过采取这些法律措施作为补救,可以使受损害的法律关系得以恢复和矫正,使有关当事人受损害的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
二、出资瑕疵情形中的股东资格认定出资瑕疵主要是指具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的行为,或公司成立后需要履行出资填补义务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分别不同的情形来作出认定。
其一,出资瑕疵严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
如按照《公司法》199条规定,具有虚报注册资本等行为,情节严重,导致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使公司解散,法人地位消灭的,股东资格也丧失存在前提,因此,可以认定股东资格亦随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而不复存在。
其二,存在出资瑕疵,但并未达到公司设立无效的程度,即使股东出资完全是虚假的或股东出资后又抽逃了全部出资,只要其仍然具备取得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已为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所记载,或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已履行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应当认定瑕疵行为人具有股东资格。
但根据《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瑕疵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第一,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84条规定,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