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人防工程质量检验监督程序有哪些?
人防工程质量检验监督程序有哪些?我们都知道人防工程就是指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对于我们而言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关系到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是有着特别的要求的,关于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国家是有特定的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的,那么人防工程质量检验监督程序有哪些呢?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审核工程项目开工手续: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等中标通知书;3、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资质证书和合同;4、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及完整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二)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三)签发《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通知书》▲。
▲二、编制监督工作方案(一)监督机构负责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以监督工程师为工程项目监督负责人的质量监督组,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二)项目监督工程师接受监督任务后,应依据人防工程的特点施工图设计文件各方责任主体质量管理状况等编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三、召开监督交底会议参加有建设单位召开的,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会:1、工程建设各方介绍质量管理措施制定情况;2、对工程建设各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资格进行审查;3、进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四、对人防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一)建设单位质量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2、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符合要求;3、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呈报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4、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质量要求。
▲(二)监理单位质量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质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3、制定监理规划,并按照监理规划进行监理;4、现场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5、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操作规程,对分项工程或工序进行验收签认;6、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02.13•【文号】[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施行日期】2001.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此件发至人民防空工作重点城市)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OO一年二月十三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属行政管理职能,是指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授权的专门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的监督行为。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掘开式、坑(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三级管理体制。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设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或委托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2、拟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掌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4、指导各地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作;5、负责审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6、承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一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七条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站)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二)对各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三)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四)参与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掌握人防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六)承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3、质量保障体系检查; 4、见证取样;
5、审查设备材料; 6、检查分项工程报验表;
7、旁站监理;
8,坚持原则和标准;
概述
四、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1、设计资质相符; 2、执行强制标准;
3、设计变更;
4、工程验收;
5、质量问题处理; 6、无指定行为;
概述
四、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人防工程开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
二、质量监督方案的编制
(二)施工过程中监督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分为不定期的巡回抽查和重要分项、分部工程质 量验收的监督检查。 1.巡回抽查 (1)检查方式:事先不通知、不定期的巡回抽查; (2)检查内容:各种原材料、构配件、设备采购、进场验收和管理使用情 况,实物质量、质保资料、现场检测、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质量责 任制履行及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 (3)巡回抽查施工作业面、操作层质量。
4、审阅图纸等设计文件 5、确定监督人员; 6、编制质量监督方案;
7、下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人防工程开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
一、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与内容
审阅图纸的重要性
1、在设计阶段节约工程投资的可能性为88%; 2、设计原因引起质量事故占40.1%。 3、是编制质量监督方案的依据。
人防工程开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
概述
四、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由 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依法负责。
概述
四、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责任:
1、施工图审查; 2、质量监督备案;
3、施工许可证; 4、工程监理;
5、技术交底;
6、设计变更;
7、严格执行标准; 8,产品合格;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我站是受市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对市内在建的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的机构。
根据国家及XX省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监督参建各方严格按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符合国家有关人防质量验收标准和保证监督工作有按章开展,为工作目标,制定本质量监督方案。
一、工程概况该工程为级类人防工程(附建式),战时用途。
人防工程处于地下第层,受监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工程设个防护单元,个口部,个进风口,个排风口。
二、质量监督程序、内容、方法(一)工程开工前监督质监站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1、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质量保证体系。
2、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资质、人员资格证书。
3、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等审批文件,有关人员的任命文件。
4、召开质量监督交底会议。
(二)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为不定期的巡回抽查1、巡回抽查(1)检查方式:事先通知、不定期的抽查(原则上,防水施工过程中进行一次抽查,其他视情况而定)。
(2)检查内容:对施工现场的原材料、砼构件、金属构件的质量(出厂合格证和检验单)进行抽查,必要时可抽样检测;还可对检测手段、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行为、质量责任制履行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抽查。
(3)每次巡回抽查时施工作业面、操作层质量为必查项目。
根据本工程特点,当施工至下表所列的质量控制点部位时,建设单位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按要求提前通知我站,以便安排质监人员复核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三)主体结构验收的监督1、主体结构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以〈主体结构验收通知书〉通知我站,我站在五个工作内安排主体结构验收。
(四)竣工验收的监督1、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基础上提前通知我站,我站将会同人防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和质量保证资料进行监督验收。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发给《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人防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人防工程安全监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防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监理资格,并对人防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人防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章监理准备工作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人防工程的特点和规模,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监理人员。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编制人防工程安全监理计划,明确监理工作内容、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监理计划,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三章监理工作内容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施工方案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流程图
建设单位提交人防工程报监资料
受理审查报监资料,材料齐全后出具人防工程 质量监督计划书。
依照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和验收标准,按工程建设 质量控制节点,对受监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监督检查
现场巡回检查
根据报验申请,到工程现场进行验
依照年度巡查计划,事先不通知,
持续监督管理 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杜绝此类问题重 复发生。
受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 告书,整理资料。
收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下发
不定期的到工程现场巡回检查。
人防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符合要
发现需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向市
求的进行下一道工序。
人防办机关报告。 监督质量整改
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符合要
求可进行下道工序。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Hale Waihona Puke 进行处理。根据需要
对质量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或组织重新验收。
山东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书
附件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书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交底人员:交底日期:年月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监制为了加强对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人防工程的结构安全、防护性能和使用功能,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并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做如下监督交底:一、监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二、监督程序、措施及内容(一)施工过程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按照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对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点进行监督检查,并辅以必要的监督抽测。
质量控制点经建设(监理)单位组织验收达到合格后,应将有关资料报送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对必监质量控制点履行到位监督抽查。
当发现有关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监督人员将根据问题的性质发出以下不同类别的监督文书:1、对于工程中存在的一般质量问题,签发《人防工程质量问题(隐患)整改通知单》,情节严重的,签发《人防工程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2、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上报《人防工程质量问题(隐患)整改报告》,停工者还应上报《人防工程复工申请书》;监督人员收到质量整改报告或复工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根据复查情况进行处理。
(二)对质量问题处理的监督1、关于质量缺陷的修复:较轻质量缺陷的修复应经建设(监理)单位检查认可;涉及结构安全及防护功能的质量缺陷必须由设计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研究整修加固方案,并报监督机构备案,各方应做好处理记录。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否则应返工重做并按有关规定处罚;2、关于质量事故的处理:工程出现等级事故,有关单位应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监督机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隐瞒不报将依法予以追究。
人防工程监理细则
人防工程监理细则人防工程是指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设计、建设的防空防灾工程。
作为人防工程的监理,需要遵循一系列的细则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下面是人防工程监理细则的主要内容:一、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1.具备相关的工程技术和管理知识;2.具备丰富的人防工程实践经验;3.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4.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
二、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1.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需要每日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并及时解决工程中的技术问题和纠纷。
2.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工程质量检查,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
3.进度控制:监理工程师要监督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时完成,并提前预警可能影响工期的因素。
4.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要督促施工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工地的安全。
三、监理程序和要求:1.提前审查:监理工程师要在施工前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确保施工方案符合设计要求。
2.施工图纸审查:监理工程师要对每一阶段的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并确保施工方按照审查结果进行施工。
3.工程检查:监理工程师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常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
4.施工验收:监理工程师要对施工完成后的工程进行综合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四、与其他参与方的协调:2.与设计方协调:监理工程师要与设计方保持沟通,及时反馈施工中的问题,并为设计方提供技术支持。
3.与施工方协调:监理工程师要与施工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解决施工中的交叉问题,并对施工方在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进行监督。
五、监理报告:1.日报告:监理工程师要每日向业主提交工作日志,详细记录当天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展情况。
2.问题报告:监理工程师要及时向业主报告施工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3.综合报告: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综合报告。
六、监理责任:1.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提出处理措施;2.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负有监督责任;3.监理工程师要积极协助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和纠纷;4.监理工程师要保持与施工方、设计方和业主的良好沟通,共同推动工程的顺利进行。
单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须知
单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须知一、单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流程单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经专业审图机构审查合格、人防专业监理招标完成后,开工及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向工程我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质监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手续流程同结建人防工程,需要进行网上办理,并提交《山东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资料》及其他资料。
质监站负责审核申报资料并填写《人防工程报监资料审查表》,申报资料不齐全的,核发《人防工程报监补充材料通知书》,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齐缺失材料;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书及监督方案》。
二、单建人防工程需提交资料及填写要求(一)需提交资料如下:1、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可研、审批文件;2、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3、经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4、勘察单位资质证书;5、设计单位资质证书;6、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资质证书;7、施工单位资质证书;8、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9、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书;10、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人防专项资质);1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防监理资格证书);12、检测单位资质证书;13、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14、监理合同和中标通知书;15、人防工程施工组织设计;16、人防工程监理大纲(监理规划);17、地质勘察报告;18、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19、消防部门对设计文件的审批意见;20、参建各单位质量责任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21、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填写要求:1、申报表填写内容应真实、字迹端正、墨迹一致、不得涂改,相应责任人签字及时间需填写齐全,需盖章处必须加盖法人章;2、人防工程如有多类抗力等级,需分别写明抗力级别及对应建筑面积;3、监督注册编号由质监站填写;4、质监站留存所报资料的原件或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附表:1、山东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及人防工程概况表(一式三份)2、参建各单位质量责任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一式两份)3、人防工程报监资料审查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填写工程基本情况,其他内容由质监站填写)RFZJ01山东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资料工程项目名称:监督注册编号:质量监督单位: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项目质量监督组长:年月日RFZJ01-01山东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人防工程建设的法定程序,兹向你站申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流程
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流程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流程说明一、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需完成下列各项准备工作:1、完成经市人防工程设计图纸审查中心核准图纸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2、人防工程的平战功能转换预案;3、人防工程的全套竣工图纸(包括建筑、结构、风、水、电);4、工程验收需归档的其他相关资料(详见《南京人防工程验收归档资料说明》)。
二、建设单位完成上述各项准备工作后,通知人防质监站人员至现场进行竣工验收条件审查,核查工程竣工资料、查验实体质量,提出工程实体质量与资料核查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必建区域标注、申报人防工程地下环境检测等工作。
注:1、建设单位至市人防办工程处办理人防必建区域标注事宜。
(联系人:王荣玉、吴畏,联系电话:86631661—8406、8402)2、建设单位按照《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及环境检测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填写《南京市人防工程检测申报表》,联系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管理处环境检测中心对本工程进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及环境检测。
(联系人:常成,联系电话:86631661—8620)三、建设单位按照《南京市人防工程验收资料归档说明》要求,完成竣工资料收集、整理,经人防质监站核查后,由建设单位移交至人防工程综合档案室。
四、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验收前5个工作日将《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申报单》(附《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自检表》、《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参加人员名单》)送达人防质监站,申报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监督。
五、人防质监站至现场监督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监督人员应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监督。
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将《南京市人防工程专项质量验收情况记录表》送至人防质监站,人防质监站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至南京市人防办备案管理部门办理人防工程专项竣工备案事宜,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合格后出具《人防工程专项竣工备案证明》。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最新版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最新版1. 引言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指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施工和验收的标准和要求。
本文将介绍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最新版规范。
2. 施工要求2.1 基础准备工作在进行人防工程施工之前,应做好以下基础准备工作:•确保施工区域的环境清洁和安全。
•检查并确认相关施工材料的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明确责任分工。
2.2 施工流程人防工程的施工流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地基处理:对施工地基进行处理,确保地基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
2.结构施工: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地下结构的施工,包括墙体、地板、屋顶等。
3.通风与排水:确保人防工程内部的通风和排水系统正常运行。
4.电气与照明:安装人防工程所需的电气设备和照明系统,确保安全和便利性。
5.安全设施:设置逃生通道、灭火设备和报警系统等安全设施。
6.清理和保养:完成施工后,对人防工程进行清理和保养,确保其质量和寿命。
2.3 施工质量控制在进行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质量控制,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质量控制需包括以下内容:•施工材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施工过程中的检验和监督。
•注意施工工艺和规范。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
3. 验收要求3.1 基本要求人防工程的验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施工过程中的文件和记录完整并准确,包括施工图纸、施工记录等。
•施工过程中的验收和测试记录完整并准确,包括质量检查、测试报告等。
3.2 验收程序人防工程的验收程序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验收申请:施工方向监理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施工资料和记录。
2.验收准备: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审查施工资料、检查工程质量等。
3.验收现场会议: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现场会议,讨论施工情况和验收标准等。
4.验收检查:验收人员对人防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结构、通风、电气等方面。
陕西省人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2010定)
陕西咸人防质监[ ] 号陕西省人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陕西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陕西省人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一、工程概况该工程为甲类(附建式)人防工程,防核武器 6 级,防常规武器六级,战时为核6级常六级甲类二等人员掩蔽所,平时为非机动车库,地下共 1 层,人防工程处于地下 1 层,受监建筑面积㎡。
二、编制依据质量监督方案编制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家、陕西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三、质量监督程序、内容(一)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1、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4、工程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5、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法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及现场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6、其他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1)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2)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审查;(3)按规定委托了监理单位;(4)无干扰监理正常工作、肢解工程、违法发包的行为;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2、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1)所承担的勘察、设计任务与其资质相符,无超越、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揽工程的行为;(2)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有完整的手续和合同;(3)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接任务相符,出具的勘察报告和施工图的质量、深度符合规定要求,签字、出图手续齐全;(4)无非法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供应商的行为。
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监理的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质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2)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3)制定了监理规划,并按监理规划进行监理;(4)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5)无非法指定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的行为;(6)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作到及时督促、配合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向相关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7)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分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签证;(8)监理规划、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档案资料齐全、真实。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一、人防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建设单位应到人防标准定额和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规定的资料。
资料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者,给予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二、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办理完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后及时交纳资料费,购买人防专用资料表格。
三、标准定额和质量监督站选派监督员,编制监督计划。
四、标准定额和质量监督站对下列项目实施重点监督:1、对结构工程、防水工程、孔口防护工程等部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对用于人防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人防专用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查;3、对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单位的资质等级、营业范围、质量行为进行检查。
五、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我站提出主体认证。
未经我站主体认证的工程,不得进行设备安装和装饰施工;六、单位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及时向我站提出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未经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工程,人防主管部门不予组织竣工验收。
七、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下列监督:1、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参加;2、验收程序符合规定,使用质量评定标准正确,竣工验收所需资料齐全;3、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公正、真实、可靠,符合国家验收标准;4、建设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
八、编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呈报上级主管部门。
工程名称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工程地点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工程类型单建附建结构类型框架框剪防护等级核6,常6常6其他人防面积【平方米】平时用途车库商业用房车库和商用仓库战时用途人掩人掩,物资库物资库人掩,人防电站,物资库其他所在层数地下负一层地下负二层地下负三层施工图审查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防工程图纸审查中心审查文号开工日期规划许可证号批准日期合同开始日期合同结束日期建设单位单位电话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建设代表联系电话建设单位安全负责人联系电话勘察单位单位电话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专业职称执业资格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专业职称执业资格设计单位单位电话法定代表人人防资质等级设计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专业职称执业资格结构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专业职称执业资格施工单位单位电话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施工企业安管部负责人单位电话联系电话项目经理联系电话专业职称执业资格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专业职称执业资格专职质量检查员联系电话专业职称执业资格设备专联系电专业职执业资格业负责人话称电气专业负责人联系电话专业职称执业资格专职安全员联系电话专业职称执业资格监理单位单位电话法定代表人人防资质等级总监理工程师联系电话专业职称执业资格注册监理工程师土建监理工程师联系电话专业职称人防执业资格注册监理工程师设备监联系电专业职人防执业资格理工程师话称注册监理工程师电气监理工程师联系电话专业职称人防执业资格注册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联系电话专业职称人防执业资格注册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员联系电话专业职称人防执业资格注册监理工程师检测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资质编号计量认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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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人防质监站)接受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范围1.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式掘开式、坑(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2.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按国家人防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个月内,向本行政区域内人防质监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按国家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用。
申报时应认真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表1-1、表1-2),并携带下列文件到人防质监站进行报监。
1.省或市人防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的批复、扩初设计批复、规划许可证。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当由外地监理单位监理或外地施工单位施工时,应分别提交经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明。
4.参建各方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和任命文件,填写人防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表1-3,由建设单位填写,各单位盖章)。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6.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审核(1)人防质监站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收费通知”(表2),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表3)。
(2)对资料有漏缺、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人防质监站将资料退回报监单位并签发“人防工程报监补充资料通知单”(表4),由报监单位重新申报。
(3)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对提供各类证书原件的,人防质监站将原件与相应的复印件核对、验证后退回报监单位。
(4)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并据此正式开始施工。
二、开工前的质量监督(一)确定质量监督员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后,人防质监站委派有资格的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人员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工作责任。
(二)制定“质量监督方案”1.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针对人防工程项目的类型、规模、结构特点、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要求,制定“质量监督方案”。
2.“质量监督方案”应将结构工程、孔口防护工程、防水工程和其他涉及防护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项、分部工程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要求、监督方法和检查标准。
3.建设单位应将“质量监督方案”及时转交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质量监督方案”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质监站各存一份。
(三)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人防质监站应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检查的程序如下:1.人防质监站召开首次监督工作会议,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到场。
(1)人防质监站介绍本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
(2)宣读“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3)听取工程参建各方意见。
2.质量监督人员审查工程参建各方的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和工程质量控制流程等质量保证体系。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等文件的内容和审批手续。
4.审查参建各方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和任命文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取样员等;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等;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
)人防质监站应做好首次质量监督检查中的监督记录(表5),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不符合要求、质保体系不健全、规定的文件资料不齐全者,质监站应发出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应暂缓开工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人防质监站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其主要内容为: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每次检查均应有书面质量监督记录(表6)。
(一)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检查。
1.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1)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2)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3)有无肢解工程、违法发包的行为;有无明示或暗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质量要求。
2.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1)签发设计修改、变更和技术核定单情况。
(2)参加结构工程、防水工程、孔口防护工程、防火设备安装工程等重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3)设计单位选用材料应符合有关文件的规定。
(4)参与有关工程质量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3.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有无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
(2)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的编制、审批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审查签署情况。
(4)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巡视、平行检验和旁站监理情况;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的签发与整改结果复查情况。
(5)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以及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6)原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执行情况。
(7)对分包单位资质的核查情况。
(8)工程例会制度执行情况,会议纪要、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监理资料记录、编制、收集、整理情况。
4.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的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与执行情况。
(4)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检验制度的执行情况。
(5)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与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8)能否及时、真实、完整地收集、整理工程技术资料。
(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在施工过程中,人防质监站应按照质量监督方案,依据国家和人防工程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标准,采取对工程施工质量抽查与对重要分项、分部重点监督的方式进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结构工程、防水工程、孔口防护工程等重要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符合要求后形成验收文件(表7),在隐蔽前通知工程参建各方验收,人防质监站进行监督,经检查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三)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抽查人防质监站在抽查实体质量的同时,应对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抽查,重点抽查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分别签字盖章的结构工程、防水工程、孔口防护工程等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在3天内报人防质监站备存(表8)。
(四)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人防质监站应加大对工程质量事故的查处力度,对不同性质的质量状况分别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表9)、“局部暂停施工整改通知单”(表10)、“临时收缴资质证书通知书”(表11)等处理意见。
涉及暂扣、吊销资质证书、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经济处罚等行政处罚,应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按国家行政处罚法规进行处罚。
四、竣工验收阶段质量监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
(一)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人防质监站进行监督。
(二)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表12)。
“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应经施工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审核签字。
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更改原设计的资料进行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表13、14),勘察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应经勘察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设计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及注册结构师审核签字。
4.对于委托监理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核定质量等级,提出“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表15),“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监理单位法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及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6.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表16)。
8.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了“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表17)。
9.单建式人防工程有公安消防、环保及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使用文件。
10.人防质监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三)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1.成立竣工验收组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2.申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向人防质监站提交“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及竣工验收条件的相关资料,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成员名单书面通知人防质监站(表18),并填写《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19)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表20)。
3.人防质监站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签署《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4.建设单位应按下列要求组织竣工验收(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