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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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9.09•【文号】建办城函[2008]556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8]55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要求,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力度,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经研究决定,我部将于近期对国家园林城市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查范围2006年10月底之前原建设部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

二、复查重点内容1、园林绿化建设行政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定位和队伍建设情况。

2、近三年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实施情况以及《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落实情况。

3、近三年来的城市园林绿化情况(包括政府资金投入,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法制、科研建设等)。

4、近三年来城市绿地及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包括有无侵占绿地和破坏绿化成果),以及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的情况。

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与污水集中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三、复查方式1、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对本地区所有国家园林城市进行检查,并在2009年2月底以前将检查情况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从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检查组,对部分国家园林城市进行抽查。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检查组,对重点城市进行检查。

四、复查结果2009年5月底以前完成复查工作,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布复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二○○八年九月九日。

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5.11•【文号】建城[2000]106号•【施行日期】2000.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0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办:为做好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进一步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考核及有关管理工作,我部制订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设部二000年五月十一日附件一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使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特制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及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以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不断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开展范围全国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均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区。

三、申报条件园林城市要建立申报制,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方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1、城市人民政府已提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计划,并实施3年以上的;2、城市人民政府对照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认为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3、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需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

四、申报程序国家园林城市的评选每两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评选年的五月份前,命名时间为十月份以后。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区别 2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区别 2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区别国家园林城市,是由国家建设部自1992年发起的一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活动。

“生态园林城市"是住建部在“国家园林城市"的基础上于2012年出台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建成﹝2012﹞170号)开展的创建活动。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是“国家园林城市”的升级版,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城市必须是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3年以上的城市方能申报。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6年10月出台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建成﹝2016﹞235号)对“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标准、申报评审办法做了明确的规定,现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两者的区别和联系.一、申报与评审管理方面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在国家园林城市基础上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申报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

申报城市具备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且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Ⅰ级以上。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申报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申报城市具备省级园林城市称号3年以上,且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Ⅱ级以上.评审方面生态园林城市较国家园林城市还需由住房城乡建市,广东珠海,广西南宁,浙江杭州市,河南许昌市,陕西省宝鸡市,山东省寿光市。

生态园林城市是国家园林城市的升级版,也是目前全国各城市努力实现的目标,全国国家园林城市是量变,生态园林城市是质变.生态园林城市是国家园林城市发展的更高层次追求、是对国家园林城市内涵的深化和拓展。

生态园林城市内涵是理想人居模式的中国版本,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基本实现自然、环境、社会与经济综合协调发展。

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是我国城市建设理念的历史性飞跃,是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自信的具体体现。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10.28•【文号】建城[2016]235号•【施行日期】2016.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更好地发挥创建园林城市对促进城乡园林绿化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的抓手作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国家园林县城城镇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参照本《标准》和《办法》制(修)订本地区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10]12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县城城镇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建城[2012]14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2]1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2.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10月28日。

风景园林管理与法规习题答案

风景园林管理与法规习题答案

1.简述园林绿地分类。

答:绿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相对应,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与广场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外的区域绿地两部分。

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

绿地分类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组合表示,或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简述风景园林管理的内容。

答:风景园林管理主要包括:园林质量管理、园林数量管理、园林决策管理、园林规划设计管理、绿地系统规划管理、园林评价管理、园林建设管理、园林经营管理、物资与产品管理、设备管理、活物管理、基础设施管理、财务管理和人员与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管理。

大致可分为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和生态管理三个方面。

3.简述风景园林管理的特点。

答:风景园林管理对于风景园林行业的质量保证和顺利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着与其他管理程序不同的一些特点。

①城市是风景园林行业的主要载体。

②园林既可能是公共产品,也可能是法人产品。

③涉及活物管理。

4.简述风景园林法规的作用。

答:(1)规范和引导园林行为。

(2)为园林业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撑与法律保障。

(3)对园林业的发展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

5.简述制定风景园林管理目标所遵循的原则。

答:(1)实事求是原则。

(2)局部服从全局原则。

(3)先进性原则。

(4)可行性性原则6.简述风景园林管理程序的必要性。

答:管理程序是一种管理秩序,是有序化管理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管理程序对于风景园林管理的必要性在于以下4个方面:(1)管理程序能保证风景园林管理的科学化、有序化。

(2)管理程序是实现风景园林管理法制化、制度化的必然要求。

(3)管理程序能保证风景园林管理系统功能的发挥。

(4)管理程序能保证风景园林管理效率的提高。

7.简述风景园林管理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答:存在问题:1)管理体制不顺:(1)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不明确,(2)养护作业管理单位运行机制落后,(3)园林绿化管理市场开放不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08.09•【文号】建城[2010]125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10]12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为更好地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切实推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结合《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的贯彻实施,我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指导服务,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标准》和《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要切实加强对申报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服务及命名后的监督管理。

要积极指导已获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建设与管理力度,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使城市绿地系统分布更均衡、结构更合理、功能更完善、景观更优美,人居生态环境清新舒适、安全宜人。

二、做好申报组织工作,严格初审把关。

要做好国家园林城市申报组织与初审工作。

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生态优先、功能完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方案和目标,按照《标准》和《办法》的要求,做好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工作。

三、积极开展国家园林县城和城镇创建。

要加强对县、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服务,积极开展省级园林县城、城镇创建活动。

在未出台新的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和评审办法之前,国家园林县城的申报和评审仍按照《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建城函[2006]4号)执行。

波士顿市政府发布气候变化应对策略

波士顿市政府发布气候变化应对策略

/ Currents 11据 讯 2016年10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

《通知》指出,为全面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更好地发挥创建园林城市对促进城乡园林绿化建设、改据新华网讯 波士顿市政府刚刚发布了波士顿气候变化应对策略(Climate Ready Boston ),这个具有开创性的项目旨在探讨气候变化在未来一百年有可能对波士顿造成的种种影响。

项目由波士顿市政府领导,协同绿丝带委员会和海岸地区管理部麻州办事处等善人居生态环境的抓手作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国家园林县城城镇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各单位联手为城市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抵御措施。

波士顿气候变化应对策略是基于多年来就波士顿海平面上升进行的研究和讨论发展而成,这是一份详细探讨波士顿如何应对沿海地区河水泛滥、洪涝灾害以及高温天气等问题的要求各地遵照执行,并可制(修)订本地区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蒋鑫/编译)实用手册。

报告列出气候变化带来的迫切影响,比如海平面上升意味着因飓风引起的洪水泛滥将发生得越来越频繁;此外,高温天气构成的相关威胁将变得越来越大,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但可预防的影响;沿海地区的泛滥问题尤其对东波士顿区、南波士顿区、市中心和查尔斯顿区构成一触即发的危机,到21世纪后期,南端也将不能幸免。

报告对每年因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失进行预测分析,提出各项用以抵御环境变化的规划工作,以期让城市做好准备迎战未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事件,同时加强活力,促进负责任的经济发展,使波士顿能成为更宜居的城市。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0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办:为做好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进一步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考核及有关管理工作,我部制订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设部二000年五月十一日附件一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使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特制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及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以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不断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开展范围全国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均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区。

三、申报条件园林城市要建立申报制,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方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1、城市人民政府已提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计划,并实施3年以上的;2、城市人民政府对照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认为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3、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需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

四、申报程序国家园林城市的评选每两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评选年的五月份前,命名时间为十月份以后。

1、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部提出申请,并抄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由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建设部提出意见。

五、申报材料1、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情况的汇报;2、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意见;3、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概况、城市建设、城市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的说明;5、城市园林绿化情况的说明(城市公园建设、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大环境绿化建设、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情况、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苗圃建设、法制建设和行业管理情况、科研成果、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投融资情况、居住区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等群众性绿化活动开展情况及创建工作的有关资料等)。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0.06
生态园林城市
≥0.07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
≥95%
100%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新增目的:引
导各地重视对与城市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的绿化建设与质量提 升。)
≥95% ≥95%
100%
-
二、介绍国家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指标
生态园林城市 -
-
生物防治推广率(%)
≥50%
采用了生物防治技术的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地面积之和与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地总面积之比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
实施率(%)(新增目的 :引导各地注重绿地功
≥70%
已建成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园绿地数量与规
-
能的不断完善。)
划要求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园绿地数量之比
二、介绍国家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 4、完成时限:住建部要求:所有国家园林城市 在3年内完成自评工作;设市城市在5年完成自 评工作。
• 一、评价标准与园林城市的关系
城市园林绿化Ⅰ级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有针对性
城市园林绿化Ⅱ级 的对照
国家园林城市
城市园林绿化Ⅲ级 城市园林绿化Ⅳ级
非国家园林城市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 各标准等级中:
• 基本项:应纳入评价并全部满足标 准要求
汇总综合评审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研究确定评审结果
结果公布
评审结果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审核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授牌表彰
监管
一、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和评审
(一)申报 1、申报范围:相比过去没有变化,所有设市城市均

风景园林专业设计的法律法规

风景园林专业设计的法律法规

风景园林专业设计的法律法规风景园林第一节公共法律法规部分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三、地方法规《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节专业法律法规部分一、行政法规 1、城市绿化条例 2、风景名胜区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二、地方法规1、贵州省绿化条例2、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三、部门规章1、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4、湿地保护管理规定5、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四、政府规章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节标准规范部分一、国家标准规范1、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2、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4、镇规划标准GB501885、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6、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 8408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8、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9、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10、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 二、行业标准规范1、公园设计规范CJJ482、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673、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4、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5、城市园林苗圃育苗技术规程CJ/T236、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CJ/T247、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球根花卉种球CJ/T135 8、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 9、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 10、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CJJ/T121 11、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GB04- 41 -12、绿化种植土壤CJ/T340 13、绿化用有机基质LY/T197014、镇村绿地分类标准CJJ/T168 15、风景名胜区游览解说系统标准CJJ/T173 16、风景园林标志标准CJJ/T17117、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 三、地方标准1、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规范第四节规范性文件部分一、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3、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4、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5、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7、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 8、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二、部门文件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2、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建保护的规定的通知3、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生态环境建设重要指示,切实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通知4、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5、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6、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7、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通知 8、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42 -9、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 10、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11、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12、关于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提高城市防灾避险能力的意见1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1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15、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16、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 17、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18、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县城城镇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19、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的通知21、关于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 23、全国动物园发展纲要24、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三、地方文件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四、国际公约1、生物多样性公约2、湿地保护公约3、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__司编制。

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25•【文号】建城[2005]43号•【施行日期】2005.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8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9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05]4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对建设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照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组织创建活动;申报城市要按照《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要求,认真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切实做好今年的申报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调整完善本地区的创建园林城市办法和标准。

对申报城市,要认真组织检查和指导,做好资格评定、初审和上报工作。

附件:1、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设部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1: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工作,我部对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并改为《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申报范围国家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

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城区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区(参照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标准)。

国家园林城市评审:新办法·新标准

国家园林城市评审:新办法·新标准

和 包 容 的 心 态 , 吸 取 相 关 行 业 的 先 进 成 果 , 研 究 和 继
仇 保 兴 指 出 .中 国作 为 当今 城 镇 化 速 度 最 快 的 国
家之 一 .截 至 2 0 年末 .全 国城 镇 人 1 达6 2 亿 , 09 3已 .2
城镇 化 率提 高到 4 .% 。与此 同 时 .城 市 建成 区绿 化 覆 66 盖率 达 3 .7 7 3 % 人 均 公 园及 公 共绿 地 面 积 已 有9 7 平 -1 方 米 .全 国共 设立 省级 以上风 景 名胜 区6 8 .已基本 9个 形 成城 市绿 色 基 础 设 施 体 系 。这 对 缓 解 热 岛效 应 ,维
风 景 园林 作 为 生 态 文 明 建设 的一 项 重 要 内容 ,已 成 为 中 国构 建 和 谐 社会 的 重要 基 础 。 当前 . 中国 正 处 于 快 速 城 镇 化 的 发 展 时期 ,保 护 自然 生 态 环 境 并 不 断 改 善 城 乡生 态 环 境 .实 现 人 与 自然 和谐 共 存 .是 时代 赋 予
制 宜 、协 调 发展 、生 态 优先 .功 能完 善 的 原 则 .制 定 切实 可 行 的
创 建 工 作 方 案和 国标 ,按 照 《 准 》 和 《 法 》 的要 求 .做 好 国 标 办 家 园林城 市 申报 工作 。
评 审办 法》 、
国家 园林城 市 标 准》 进 行 了修 订 .于近 日正 式 印
和 评 审 办法 .申报 国家 园林 城 镇 。各省 . 自治 区 、直 辖市 每 次 推 荐 的县 、镇数 量各 不超 过3 。 个
服务 及命 名 后 的监 督 管理 。要积 极 指 导 已获 命 名 的 国家 园林 城 市

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园林评价标准(最新)

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园林评价标准(最新)
2、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指标,达到基本指标;
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 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内。 (二)道路绿化
1、城市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 80%以上;
2、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3、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美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形成城市特
2 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有机的完善系统;
3 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规划; 4 认真执行《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园林的设计、建设、养护管理达 到先进水平,景观效果好。
三、景观保护(8分) 1、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
28(29)
30(31)
32(34)
绿化覆盖 率(%)
秦岭淮河以南 秦岭淮河以北
35(36)
33(34)
37(38)
35(36)
39(40)
37(38)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管理(10分) 1 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2 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绿化美化工作,创建活动动员有力,组织保障、 政策资金落实;
附件: 1、国家园林县城标准
2、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办法
(二)国家园林城市(区)名录 国家建设部自1992年以来,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
分别为: 第一批(1992年)北京市、合肥市、珠海市。 第二批(1994年)杭州市、深圳市。 第三批(1996年)马鞍山市、威海市、中山市。 第四批(1997年)(共4个)

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要 加 强对 县 、镇 园林 绿 化 工 作 的指 导 服务 , 积 极 开展 省级 园林 县 城 、城 镇 创 建活动 。在 未 出
台新 的 国家 园林 县城 标 准和评 审 办法 之前 ,国家 园林 县城 的 申报 和评 审仍 按 照 关 于开 展创 建国
为 更好 地开 展 国 家 园林城 市 创 建活 动 ,切 实 推 进 城 市 园林绿化 事 业的 发展 , 合 城市 园林 绿化评 价 标 结 准 ( / 0 6 — 0 0 的贯 彻 实施 ,我 部对 国 家 GB T5 5 3 2 1 )
步提 高认 识 , 加强 建设 与管 理 力度 , 建设 更高 水平 的
国家 园林 城 市— — 国 家生 态 园林 城 市 ,使 城市 绿 地 系
统分布 更均 衡 、 构更合 理 、 能更 完善 、 结 功 景观 更优 美 , 人 居 生 态环境 清新 舒适 、安全 格初 审把关
( )订 本地 区 园林 城市 ( 城 、城 镇 )创 建办 修 县
法和标准。
实可 行 的园林城 市 创建工 作 方案 ,全 面推 进创 建工 作 。
要切 实 加 强对 申报 城 市创 建 工 作 的指导 服 务 及命 名 后 的监 督 管理 。要积 极 指导 已获命 名 的 国家 园林 城 市 进
中圃勃 察让讨
▲ 目

建城 [0 0.5 2 1 】2 号 1
各省 、 自治 区住 房和城 乡建设厅 ,北 京市 园林 绿化局 , 上海 市绿 化 和市 容 管理 局 ,天 津市 市容 和 园林 管 理 委
员会 , 重庆 市 园林事 业管 理局 , 疆 生产建 设兵 团建 设 新 局 ,总后营 房部 工程 局 :
园林 城市 标准 以下 简称 标 准 进行 了修订 ,现 印发 ( )

园林景观专业现行规范标准

园林景观专业现行规范标准

园林专业现行标准、相关文件及标准图集目录
注:地方标准只适用当地项目。

正在修编或准备执行的:
1、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研究——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住建部
2、《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
3、《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图集》
4、<城市绿地规划标准>(征求意见稿)-2018年5月住建部
5、桂建标〔2019〕15号文,广西地方标准DBJ/T45-086-2019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标准》,该标准于2019年6月20日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6、桂建标〔201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主编的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绿色建筑雨水收集利用设计指南》批准发布,2019年1月18日。

7、广西勘察设计协会主编的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导则》已通过我厅组织的专家评审,现予以批准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2018年11月26日。

8、。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附件2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发挥创建工作促进城乡园林绿化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园林城市系列,包括国家园林城市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县城和国家园林城镇。

第三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核、动态监管、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工作。

二申报第六条申报城市(县、镇)应具备以下条件:已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示,且创建工作方案及年度实施情况已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申报国家园林城市,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Ⅱ级标准,获得省级国家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Ⅰ级标准,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3年以上,并获得国家节水城市称号。

申报国家园林县城、城镇需获得省级相应称号2年以上。

第七条申报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申请和申报材料。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城市(县、镇)进行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初审,组织专家现场考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初审合格城市(县、镇)推荐函及申报材料。

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要求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申报申请及申报材料。

第八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在申报年9月30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申报城市(县、镇)推荐函和申报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资料(详见附表1),在评审年6月30日前报送申报城市(县、镇)其他申报材料(详见附表2)。

三评审第九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1.06•【文号】建城〔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1月6日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发挥国家园林城市在建设宜居、绿色、韧性、人文城市中的作用,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与评选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园林城市(含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申报、评选、动态管理及复查等工作。

(二)国家园林城市申报评选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查、动态管理和复查的原则。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国家园林城市申报评选管理工作。

二、申报主体城市(县、直辖市辖区)人民政府。

三、评选区域范围城市(县城、直辖市辖区)的建成区。

四、申报条件申报城市(县、直辖市辖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政策和标准较为健全;(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能够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科学研究及宣传培训等工作的开展;(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稳定,并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队伍,园林绿化管理规范;(四)编制并有效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体系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县城可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增加公园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专章内容;(五)重视城市园林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在园林绿化建设中体现地域、历史、人文特色,弘扬地方传统文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修订《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的通知(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修订《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的通知(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修订《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09.19•【文号】建城园函[2010]150号•【施行日期】2010.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修订《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的通知(建城园函[2010]15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为更客观、科学地反映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水平,在总结国家园林城市遥感测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10]125号),我们对《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试行)》(建城园函[2003]9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印发给你们。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试行)》(建城园函[2003]95号)和《关于调整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的通知》(建城园函[2009]89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二○一○年九月十九日附件: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一、测试范围本要求适用于应用空间信息技术进行城市园林绿化评价的遥感测试。

国家园林城市遥感测试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二、基础材料报送程序与要求城市园林绿化遥感测试基础材料按照《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建城[2010]125号)的要求报送。

三、指标测试内容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屋顶绿化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以及零星树木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7.06•【文号】建城园函[2009]89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修订《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9日)废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的通知(建城园函[2009]8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园林城市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9]336号),2009年国家园林城市评审工作按照2005年颁布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2009年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和测试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试行)》(建城园函[2003]95号)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一、上报遥感测试基础材料的程序要求各申报城市(区)上报的遥感测试基础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1、所有上报材料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上报时由申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和城乡规划管理中心三方签字确认,城市现状建成区范围、面积和建成区人口数等基础材料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换。

2、城市现状建成区界线的划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能突破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范围。

3、上报的“现状建成区面积”应大于或等于申报前一年的《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中“建成区面积”。

二、增加国家园林城市遥感测试指标1、公共绿地占绿地比重增加“公共绿地占绿地比重”指标,作为国家园林城市绿地遥感测试指标体系中的辅助指标,以反映申报城市(区)绿地结构的均衡性。

计算公式:公共绿地占绿地比重(%)=建成区内公共绿地面积/建成区各类绿地面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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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05]4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对建设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照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组织创建活动;申报城市要按照《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要求,认真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切实做好今年的申报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调整完善本地区的创建园林城市办法和标准。

对申报城市,要认真组织检查和指导,做好资格评定、初审和上报工作。

附件:1、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设部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1: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工作,我部对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并改为《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申报范围国家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

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城区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区(参照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标准)。

已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所辖城区不再申报国家园林城区。

二、申报条件(一)已制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二)对照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三)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必须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三、申报时间国家园林城市的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建设部受理申报时间为该评审年的五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一)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部提出申请,并抄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由所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建设部提出初评意见;(三)直辖市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建设部;(四)申报国家园林城区的,先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出上报意见。

五、申报材料(同时进行网上申报)(一)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报告及初审意见;(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三)申报城市需提供的有关材料:1、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文本和多媒体音像)2、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城市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4、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5、城市园林绿化机构设置与行业管理情况说明;6、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城市绿化现状图等。

六、评审程序(一)建设部统一组织对申报城市(城区)进行遥感测试;(二)经过遥感测试合格的城市,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考察评估意见;(三)建设部组成评审委员会,观看申报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音像资料,并听取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对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四)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城市进行公示(10)天;(五)公示结束后,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七、复查管理对已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实行复查制。

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附件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一、组织领导(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的要求;(二)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国有示范、推动作用;(四)按照国务院职能分工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六)管理法规和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七)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显著。

二、管理制度(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五)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物种数量不低于150种(西北、东北地区80种)。

三、景观保护(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二)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五)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四、绿化建设(一)指标管理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2、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基本指标要求(见附页);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4、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

(二)道路绿化1、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2、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三)居住区绿化1、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2、全市“园林小区”占60%以上;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1、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全市“园林单位”占60%以上;2、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五)苗圃建设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需要;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优良品种。

(六)城市全民义务植树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2、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七)立体绿化1、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取得良好的效果;2、立体绿化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水平的城市,其立体绿化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城市绿化面积。

五、园林建设(一)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二)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三)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四)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物配置要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五)近三年,大城市新建综合性公园或植物园不少于3处,中小城市不少于1处。

六、生态环境(一)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环境;(二)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功能分区交界处建有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三)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55%以上;(四)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4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五)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绿化效果较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六)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城市建有湿地公园。

(七)城市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

七、市政设施(一)燃气普及率80%以上。

(二)万人拥有公共交运车辆达10辆(标台)以上;(三)公交出行比率大城市不低于20%,中等城市不低于15%;(四)实施城市照明工程,景观照明科学合理。

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98%以上,城市道路亮灯率98%以上;(五)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六)用水普及率9O%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七)道路机械清扫率20%;每万人拥有公厕4座。

园林城市基本指标表备注:国家国林城区评审国家园林城区的评审参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下列项目不列入评审范围: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物多样性(植物)规划;3、城市大环境绿化;4、按城市整体要求的市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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