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治理违法搭建的经验与内地之借鉴
香港地区社区建设经验分析
香港地区社区建设经验分析1976年,香港政府提出“社区建设”概念,成立社区建设政策委员会。
经过30多年的探索和时间,香港形成了一套东西方结合较为完善的社区管理模式,良好的社区建设机制、高素质的社工队伍、发达的民间服务组织、全方位的社区服务,充分体现了“小政府、大社会”的特点。
本文分析和总结了香港社区建设的特点和经验,并对大陆社区建设提出了借鉴意义。
标签:香港地区社区建设專业化经验借鉴一、香港社区建设背景1842年英国实行殖民管治时,港英政府很少关注华人社区事务,与基层市民和团体也很少联系。
60年代中期,香港发生两次大规模暴动,迫使港英政府认识到加强政府与居民之间沟通的重要性,开始推出一系列基层建设措施,社会福利署和志愿机构设立社区中心。
70年代,香港在低收入社区加强公共资源配置,改善社区环境、生活素质,培养社区领袖等,出台政策聘用社工毕业生担任助理社会福利主任,开展社区工作、社会福利、社会互助以及司法矫治等活动,预防和化解社会问题,以此使居民对社区产生认同感。
1976年,香港政府正式提出“社区建设”概念,成立社区建设政策委员会,来制订政策和指导地区协调工作。
经过后来30年的摸索和实践,香港形成了一套东西方结合较为完善的社区管理模式,良好的社区建设机制、高素质的社工队伍、发达的民间服务组织、全方位的社区服务。
二、香港社区建设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和建议为了加强我国社区建设,必须坚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时时处处体现以人为本,从社会问题出发,在注重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把非营利性组织、社区组织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更好地调动各类社区服务机构的积极性。
1.在社区区域内建立和培育多元化的社区治理体系香港社区建设组织管理体系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程度较高,既包括官办的行政性社区组织,如民政事务署和18个区管理委员会;又有官民合办即政府资助、民间主办的半行政性社区组织,如社会福利署和各社区中心;还有完全民办的非行政性社区组织,如东华三院、圣雅各福群会,他们分别承担着各自的社区服务功能。
破解旋转门背后延后利益冲突的香港经验
时政关注党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当前的反腐态势作出一项重要判断:“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贪腐行为更加隐蔽复杂。
”新型腐败的最大特点在于手段隐蔽多样,不好查。
其中,被视为旋转门的官员退休后的延后利益实际上也是这种隐蔽性较强的腐败。
关于官员,尤其是退休高官是否应该到企业任职,以及退休官员到企业任职后是否会滋生腐败等问题,实际涉及利益冲突及其管治问题。
针对这一类不易被觉察到的延后利益输送,近年香港的利益冲突管理经验不乏借鉴。
退休旋转门引发关注梁展文是特区政府一名已退休的高级公务员,2008年8月1日,新世界中国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界中国地产”)宣布,从该日起委聘梁展文先生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及副董事总经理。
该项宣布引起公众争议。
引起公众哗然的原因在于新世界中国地产是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而新世界发展旗下另一附属公司新创建集团有限公司,拥有添星发展有限公司50%的股权。
添星发展是红湾半岛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发展项目的发展商,2003年,政府以8.64亿元的契约修订补价款额,将这个位于市区林海地段,共有2470个单位的红湾半岛私人参建计划项目售予添星发展,让其在公开市场出售有关单位。
而梁展文在1999年8月至2002年6月任职屋宇署署长,在2002年7月至2006年1月任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常任秘书长(房屋)/房屋署署长期间,曾参与制订或执行重大房屋或土地政策,及根据该政策作出的决定,包括处理红湾半岛私人参建计划单位等,这当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官商勾结成为公众质疑的焦点问题。
由于事件关系到高层公务员,影响到香港特区政府的廉洁形象,香港特区第四届立法委员会第四届立法会于2008年12月10日通过决议委任专责委员会,调查梁展文离职后从事工作及相关的事宜。
梁展文在红湾半岛事件的参与,是专责委员会调查工作的核心。
而梁展文身为前首长级高层人员,在研讯中刻意隐瞒其在红湾半岛事件的参与,专责委员会对此深表失望。
中国内地与香港行政监察制度比较研究
中国内地与香港行政监察制度比较研究摘要:“一国两制”是中国国家制度的一个特色,与此相适应,在行政监察制度上中国也有不同形式的监察制度同时共存。
以中国内地和香港腐败控制情况为切入点,了解二者的行政监察机构设置,分析比较二者行政监察制度在组织领导、监察方式、信息透明度、公众参与度等方面的差异,可以为内地提高行政监察水平提供“泛经验”的借鉴参考和制度创新的思路选择。
关键词:内地;香港;行政监察;比较一、内地与香港腐败控制在“全球治理指标体系”得分情况比较腐败控制情况是衡量行政监察制度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标准。
世界银行对全球政府治理情况有一个著名的研究,即“全球治理指标体系”,腐败控制是这一指标体系的六个组成部分之一。
腐败控制,即利用公权谋取私利的程度,包括轻微和严重的腐败行为,以及精英和私人利益集团“俘获”国家和政府的程度。
腐败控制指标的四个主要构成要素是为做好事情而额外支付的频度、腐败对商业环境的影响、政治领域的重大腐败、精英参与掠夺国家行为的倾向。
①在“全球治理指标体系”报告中,评分以百分比的形式表现,这个百分比表示为一个介于0和1之间的小数,用以描述该国在此项指标上的国际排名。
根据得分的高低,得分情况被划为六个等级,第一级至第六级依次为:90至100百分位、75至90百分位、50至75百分位、25至50百分位、10至25百分位、0至10百分位。
如某项评分为40百分位,说明该国此项指标大概排在40%国家以上和70%国家以下,属于第四级。
笔者对中国内地和香港在1996年至2009的腐败控制这项指标进行了比较查询,结果如表1。
②<imgsrc="/ebook2/ebooks/14-236/14-236-1108/1134. jpg" />如表所示:横轴代表年份,纵轴代表得分情况;下方较细线条代表内地腐败控制对应年份的得分情况,上方较粗线条代表香港腐败控制对应年份的得分情况。
借鉴香港经验 构建广东低碳发展新格局
借鉴香港经验构建广东低碳发展新格局摘要:广东省在成就30年经济辉煌的同时,也受到环境污染和能源短缺的严重困扰,环境和能源问题极大制约了广东省的可持续发展。
而香港特区政府在发展绿色低碳经济模式方面,多年来已实施了不少政策和措施,有些已初见成效。
借鉴香港营造“低碳绿色城市”经验,将有利于加快构建广东省低碳发展新格局。
关键词:绿色低碳;清洁能源;智能电网;示范效应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5-0015-03提升香港市民的生活质素,改善环境,是香港特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目标。
香港特区通过落实这些纲领,致力为市民提供优质的生活环境,减少染污,管制排放,促进有效使用能源,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鼓励市民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并就全球暖化的国际问题,检讨特区的政策和参与。
特区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多年来已推进了不少政策和措施,有些已初见成效。
借鉴香港营造“低碳绿色城市”经验,将有利于加快构建广东低碳发展新格局。
一、香港营造“低碳绿色城市”经验值得借鉴香港一直在努力营造一种低碳的生活方式,发展一种绿色低碳的经济模式。
香港发电和输电是整个香港碳排放的主要部分,约占香港碳排放的65%,交通碳排放占了20%。
而在发电过程中,二氧化碳主要来源来于火电厂,占的整个发电碳排放的54%。
香港希望减少火力发电厂的比例,争取到2020年降低到10%以下,并希望在2020年把碳排放的强度下降50%—60%。
(一)通过立法落实减排措施20世纪70年代,由于环境质量迅速恶化,香港特区政府开始高度重视环境治理,并着手制定相关法律,先后颁布了《废物处置条例》和《水污染管制条例》,自始环境保护有了直接法律依据。
香港立法最为鲜明的特点即是通过加大惩治力度来遏制环境污染,采取了将环境违法行为全面刑事化的做法。
即在所有的环境法例中均有刑事惩处的规定,如此将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另外,香港减排措施内容具体、针对性强,相关配套法律也非常明确。
香港新市镇规划建设经验及其启示
霍 华 德 ( bn zrHo ad 在 10 E e ee w r ) 9 2年 提 出 的 “ 园 城 市 ” 田
收 稿 日期 :0 1 8—1 2 1 一O 7
作 者 简 介 : 薇 ( 98 , , 要 从 事 城 市 规 划 研 究 。 李 18 一) 女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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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唐 山学 院 学 报
第2 4卷
( ) 城 市 主义 。新 城 市 主义 ( e bns 是 2 3新 N w Ura i m) 0世 纪9 O年 代 初 提 出 的 一 个 新 的 城 市 设 计 思 想 , 张 借 鉴 二 战 主 前 美 国 小 城镇 和 城镇 规 划 的优 秀 传 统 , 造 具 有 城 镇 生 活 氛 塑 围 的 、 凑 的 社 区 , 代 郊 区 蔓 延 的 发 展 模 式 [ 。沙 田新 市 紧 取 = 3 ] 镇 在 混 合 使 用 、 密 度 开 发 、 速 交 通 、 性 化 尺 度 方 面就 体 高 快 人
第 2 第 6期 4卷 21 年 l 01 1月
唐 山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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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内地不起诉裁量制度之比较——兼谈对香港不起诉裁量制度之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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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罚 目的 的转变和司法负担的加重 , 原先恪守起 诉法定主义 的大陆法系 国家 大都 扬弃绝对 的起诉 法定主 义, 兼采 起诉便宜主义 为补充 , 而确立 了不起诉 裁量制 从 度 。中国内地亦赋 予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 , 同时规定 了相 关 制 约机 制 。 而英美法 系国家历来 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其公诉立场 , 认为不起诉裁量权为检察 官之 固有权利 , 因而检察 官的不 起诉裁量权较为广泛 、 自由。香港作为承袭英 国普 通法 检 控制 度的地 区之一 ,检 控官享有较 为广泛 的不起诉裁量 权, 且对 不 起 诉 裁 量几 乎 没 有 制 约措 施 。 由此 , 两地都规定 了不起诉裁量制度 。但二者在适 用 范围、 适用条件和制约机制等方面却存在很大不同 。 香港 的不起诉裁量 制度 ( 法律依据 一) 香港 的检控制度来源于英国刑 事起诉制度。 国历来 英 以起诉裁量主义作 为其公诉立场。18 年英 国《 93 刑事起诉 准则》中引用 的 1 5 年英国总检察 长 肖克罗斯勋 爵在 下 91 议院辩论 中的一段话 即表 明了这一立场 :有 犯罪嫌疑 就 “ 必须起诉 , 这从来就 不是我们 国家的方针 , 我希望今后 永 远不会是。 在指导检察长工作 的最初规则 中就 已规定 ,只 ‘ 有 当犯 罪 时 的 情 形 具 有 这 样 一 个 特 点— — 该 案 件 的起 诉 符合公共利益的 , 他才应该起诉 。‘ 公共利益仍然是我们应 当考虑的首要 问题 。”因此 , ① 香港《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简 ( 称《 条例》第 1 ( ) ) 5 I条规定 :在任何案件 中, “ 如律政司认为 并无 因公众 的公正利益而需要他介入 , 则他不一定要检控 案 中被 告 人 。 ” ( ) 用 范 围 二 适 从《 条例》 1( ) 第 5 1 条可看出 , 不起诉 裁量权涵盖的是 “ 任何案件” 因此 , 。 香港的不起诉裁量制度在适用范 围上 , 并无 特 别 限制 。
香港与内地思想政治教育的比较及启示
香港与内地思想政治教育的比较及启示作者:王霖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7期摘要:近几年的香港社会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打破了长期以来的平静,这让我们不得不开始重新审视的香港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问题,同时,我们也要学习和借鉴香港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的经验和做法,为我们内地思想政治教育提供新的视角。
关键词:香港;内地;思想政治教育一、香港和内地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同点1、香港地区学校“全人发展”的教育理念香港地区的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在教育实践中提倡“自由”、“平等”,注重“以学生为本”。
集中表现在实践中践行“全人发展”的教育理念。
“全人发展”主要包含七方面内容:德、智、体、群、美、事、情。
其具体课程通常包括:生活伦理、体验拓展、义工服务、体育文化、环境意识、艺术体验、情绪健康、逆境求存等科目。
通过“全人教育”使学生获得德、智、美育及有关社会、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系统知识,为大学生今后发展打下牢固的基础。
2、内地学校“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是思想政治教育坚持“以人为本”的理论基础。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以大学生全面自由发展为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
二、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的不同点(一)香港学校独具特色的思想道德政治教育方法1、重视渗透性教育,在实践中培养学生香港学校在正规的课程教学中,进行德育渗透。
在开设的各门正规课程中,介绍大量的政治、社会、道德和法律方面的知识,探讨许多有关政治、人生和社会问题,同时在教学实践中注重挖掘和整合各门学科中所蕴涵的德育要素,对学生进行无形的渗透教育。
2、设立“学生事务处”全方位帮助学生香港高校都设有学生事务处,用来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学生事务处对学生的辅导与帮助,既有预防性的也有矫治性的;既能针对个别学生又能照顾到大多数学生。
学生事务处的工作非常细致,包括帮助学生适应环境、寻找学习方法、缓解考试焦虑、妥善处理人际关系等,甚至还包括怎么样处理与异性的友谊与爱情,很多经济条件不好的学生在这里得到帮助,缓解生活的压力。
浅论我国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的解决
浅论我国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的解决【摘要】:如何解决内地和香港法律间的冲突,两地的学者都提出许多方案,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操作方式,但是在今后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一个可以普遍适用的协调模式,是目前两地司法界和学者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文章在对内地和香港的法律冲突的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法律冲突和协调模式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内地; 香港; 法律冲突与协调一、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的特点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是一个国家内部的各个法域存在着独特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当某一跨区域的民商事关系,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域的法律制度时产生的,所涉各区域法律竞相要求支配或不支配该民商事关系的冲突。
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冲突与世界上其他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多法域国家区际法律冲突相比,除了具有以上共性以外,还具有许多自己的特殊性。
(一)单一制国家内部独特的法律冲突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在”一国两制”制度下,就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来讲是独一无二的。
首先,尽管香港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就地位上来讲是在统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一政治体制下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主权,是《基本法》的基本内容之一,而并不仅仅是象征性的。
其次,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内容更丰富,例如香港终审法院拥有终审权。
最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不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也有特别法律文件《基本法》的规定。
所以,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
(二)两种社会经济制度下的法律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建立起了自己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虽然经过一系列的改革,但社会主义公有制并没有改变。
而香港奉行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虽然在1997年回归祖国,但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和基本政治制度依然延续下来。
《基本法》第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香港廉政公署反腐败成功经验的启示
Legal Syst em A nd So c i et y ■曩匿翟匾:竺兰型12f叁堕!查塾金香港廉政公署反腐败成功经验的启示隆霞摘要上世纪70年代.香港腐败现象严重,为反腐肃贫,香港于1974年2月成立了廉政公署,经过30余年的励精图治,香港终于由乱到治,由浊到清,并最终跨八世界最廉洁的地区之一。
其反腐败成功经验对于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内地反扁倡廉_T-作,有着极其重大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一是香港廉署人不畏艰辛,励精图治的反贪精神值得我们借鉴:二是香港廉政公署查办、预防、教育三管齐下的反腐策略值得我们借鉴;三是香港廉政公署形式多样、与时俱进的公众教育模式值得我们借鉴;四是香港廉政公署精简独立,高效务实的组织架构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廉政公暑反腐败反贪精神中图分类号:D676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74一01在上世纪70年代,由于香港人口剧增。
经济发展迅猛,社会资源难以满足社会需求.市民为了及时得到政府的服务,只好走后门,于是“茶钱”、“黑钱”等各种替代贿赂的名词应“需”而生。
久而久之,香港市民把索9睛受贿当成生活的一部分。
救护车送病人前往医院,要向病人索取“茶钱”;消防队员灭火前要收“开喉费”:申请廉租房、申办营业执!{c i、子女入学等各种公共服务,必携红包过五关斩六将,否则永远在等待中。
尤其突出的是警务人员的腐败成为一种常态,各个层级的警员都在明目张胆地收受贿赂,公开包庇“黄赌毒”,社会治安几近崩溃。
而英籍总警司葛柏贪污巨额财物后潜逃回英国,更是将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香港的腐败浪潮,掀至顶峰。
面对疯狂的腐败,时任港督麦理浩委托法官百里渠研究香港反腐问题,并接受百里渠建议,于1974年2月成立了廉政公署,同时确立了查办、预防、教育三管齐下的反腐策略。
经过30余年的励精图治,香港终于由乱到治,由浊到清,并最终跨入世界最廉洁的地区之一,2006年,透明国际公布全球政府清廉指数排行榜,香港位列25,届亚洲第二。
香港国际商事调解本质属性考——与内地司法实践交流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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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适 用 》 2 0 2 1 年 第 6 期
不常见。〔4 〕 此案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位于我国内地和孟
加 拉 ,准 调 解 员 接 到 律 师 的 委 托 调 解 的 意 向 时 , 适 逢 中 国 签 盟 《调解公约》 不 久 ,于是准调解员 登 人 联 合 国 网 站 ,查 核 当 事 人 营 业 地 所 在 国 是 否
一 、适用调解规则个案述引
以 下 选 取 的 两 调 解 个 案 ,一 个 选 用 国 际 调 解 的模式操作,另 一 个 采 用 内 地 调 解 的 方 式 进 行 。 动态把脉调解概貌、助 力 相 关 知 识 点 理 解 ,关注 内 地 调 解 的 现 在 与 将 来 ,是 为 述 引 。
(一) 选 择 《香港调解守则》 调解跨域争议 2019年 的 一 宗 国 际 调 解 案 (以 下 简 称 “中孟 调解案”),当事人相当满意。 当事人代表律师当 时 选 用 了 《香 港 调 解 守 则 》, 目前在我国内地并
已 加 盟 《调解公约》 及是否对其有约束力。继适 度 了 解 涉 案 当 事 方 以 评 估 调 解 员 的 “利 益 冲 突 ”, 评 估 案 情 的 复 杂 程 度 以 思 忖 自 己 的 办 案 时 间 、专 业 经 验 以 及 平 台 资 源 ,还 因 应 案 件 的 跨 域 性 考 虑 了调解语言。同 时 关 注 可 调 解 性 、 《调 解 公 约 》 的 适 用 范 围 及 保 留 事 项 ,分 析 防 碍 执 行 和 解 协 议 的 因 素 ,思 量 法 律 的 查 明 及 调 解 费 用 之 预 付 。
香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及对内地海关的启示
香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及对内地海关的启示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地理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的信息等内容。
在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全球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有增无减,每年全世界商标申请数量超过330万个,中国国内商标申请数量超过150万个,居世界第一位。
如何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意图,适应经济发展要求,是海关知识产权执法工作面临的一大课题。
本文结合香港海关在知识产权法制体系、执法机制和创新合作等方面的先进做法,联系我国内地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实际,提出了我国内地海关如何借鉴香港经验的具体路径和措施。
一、香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特点香港海关(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CED)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安局辖下的机构,负责办理海关各项相关工作。
香港海关的工作内容主要围绕保障合法贸易、保护知识产权、征收税款、查缉毒品、维护公民权益、本港信誉和国际义务等七大使命开展,其中在知识产区保护工作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从立法到执法,香港皆拥有其独具特色的体系,并有一个庞大的海关知识产权执法队伍,采用强有力的执法行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
香港海关为在港经商活动营造了一个公正自由的交易环境,先后获得了“全球反冒牌奖”、国际商业软件联盟颁发的“数码冠军奖”和美国娱乐软件协等全球权威知识产权管理和维护组织颁发的一系列奖项。
香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流程是:(接受)进口申报→必要时的物理审查(主要针对单证、票据,电脑完成初选)→查验货物(有重大侵权嫌疑)→调查、认定(充分听取权利人与进口人的意见)→放行或没收。
在启动环节,权利人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海关在接受进口人的申报后,可以通过必要的审查筛选涉嫌侵权的货物。
权利人掌握侵权信息的,也可向海关递交申请或情报,还可以提出检查样品的申请,但要提供真假产品的鉴别、对比资料,以方便海关立即鉴别合法货物和非法货物。
香港社区矫正介绍及其对内地的借鉴
第 1 卷 第 6期 9
20 0 6年 1 月 1
浙 江 万里 学 院 学报 Junlo hj n niU iesy ora fZ ei gWal nvrt a i
Vo .9 No6 11 . N v mb r 2 o o e e o 6
社会 福利思想 的出现 , 传统 的刑罚 制度受到 了前 所未
的法 庭 获社 会福 利 署署 长通 知 , 表示 已备 有 执行 于 该地 方 所作 出的社 会服 务令 的设 施 , 法 庭 即可行 该 使作 出社 会 服 务令 的权 力 ; 三 , 告 人 同意 对其 第 被
颁 发 社 区服 务令 ; 四 , 第 法庭 在 考 虑缓 刑 官 就 该 罪
对 内地 的借 鉴 意义 , 并对 内地社 区矫 正制 度 的架 构 作 了 简单 的设 想 。 关 键 词 :社 区 矫正 ; 会 服 务令 ; 刑 监督 社 缓
中图分类号 :D94 2
收 稿 日 期 :2O 一o 0 6 4—2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7 — 20( 06) O — 0 1 o 6 1 2 5 20 6 07 一 4
进行 工作 ; 第五 , 庭认 为可 以颁 布社 会 服务 令 , 法 从 而让犯罪 人执 行社 会服务 令 规定 的工作 与服 务 。
( ) 布社 会 服 务令 的程序 2颁 法 庭在 作 出社会
服务 令之 前所必须 遵循 的程序 性事 项是 以 日常所 用
的语 言 向犯 罪人 就该命令 的 目的和效力 作 出明确的
犯及 其 情 况所提 交 的 报告 后 ,及 在认 为 有需 要 时 ,
听取缓 刑 官 的陈述 后 , 信该 罪 犯适 合根 据 该命令 相
电大监督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1--4
1.机构独立,指廉署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其最高官员“廉政专员”由香港最高行政长官直接任命;
2.人事独立,即廉署专员有完全的人事权,署内职员采用聘用制,不是公务员,不受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管辖;
检察机关权力中,追诉权无疑是关键的权力。笔者认为,追诉权应包括有侦查权、公诉权以及对一审判决的抗诉权。侦查权表现为追诉的准备,公诉权表现为国家追诉活动,抗诉表现为追诉任务的最终实现。从程序意义上来说,侦查是追诉的准备阶段,提起公诉是追诉的实施阶段,抗诉是追诉的实现完成阶段。侦查、公诉、抗诉都属国家追诉活动中的三个不同阶段,三种权力具有内容和性质上的一致性。
针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党内监督意识,努力营造主动监督、乐于监督、支持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
二是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的综合效果。要突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队伍负责人是党内监督的重点,要通过合理的分权,强化内部制约,变“集权”为民主决策,杜绝少数大包大揽,个人说了算现象。同时要强化对腐败多发部位、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监督,积极探索、寻求规律,完善制度,防止因垄断等而引发权力滥用问题。要在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中实施监督,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
庭审过程中的监督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开庭审理活动检察机关既是诉讼活动的参加者又是监督者。监督行为与出庭公诉行为合为一体,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说,都是不应允许的。
审查起诉、抗诉的监督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又同样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主体,处于一个系统之中,同一身份履行监督和起诉、抗诉职能,容易出现监督的双向性。,
台港澳原题
一、概念题1、一国两制:“一国两制”构想,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它们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国两制”的基础是“一个中国”;*实行“两种制度”长期不变;*在台港澳地区实行高度自治;由爱国者来治理。
2、九二共识:“九二共识”的缘起是为两岸协商寻求与奠定政治基础。
两岸授权民间团体事务性协商开启后,需要双方为协商奠定明确的政治基础。
1992年10月底至12月初,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在香港举行会谈,会谈后又通过数次函电往来,最终形成了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的共识,后被称为“九二共识”。
“九二共识”的核心是坚持一个中国。
“九二共识”的精髓是求同存异。
3、望厦条约:望厦条约又称《中美五口通商章程》,是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7月3日清朝与美国在澳门的望厦村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是清政府与美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中美《望厦条约》共34款,并附有海关税则。
主要内容为美国在通商、外交等方面,享有与英国同等的权利。
也就是说,英国通过鸦片战争获得的特殊权益,除割地、赔款外,美国全部获得,而且在许多方面危害中国更厉。
包括1.协定关税。
2.扩大领事裁判权范围。
3.侵犯中国的领海权。
4.规定了12年后可以“修约”的条款。
此外,条约还同样规定了片面最惠国待遇,如中国日后给他国以某种优惠,美国应一体均沾。
4、过渡时期5、联合汇率制:联系汇率制度是一种货币发行局制度。
根据货币发行局制度的规定,货币基础的流量和存量都必须得到外汇储备的十足支持。
换言之,货币基础的任何变动必须与外汇储备的相应变动一致。
它是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首要货币政策目标,在联系汇率制度的架构内,通过稳健的外汇基金管理、货币操作及其他适当的措施,维持汇率稳定。
联系汇率制度的重要支柱包括香港庞大的官方储备、稳健可靠的银行体系、审慎的理财哲学,以及灵活的经济结构。
香港警察现代执法观念的思考与借鉴
羁押权 分 离等现代执 法观 念 ,得 了社会 公 众的拥 戴。 内地警 察 学 习、借鉴 香港 警察现 代执 法观 念 ,主要 应
从 强化 人 权保 障 意识 、树 立程序 优 先意 识 、提 高法律 素质 意识 等 方 面努 力。 关键 词 :香港 警 察 ;现 代执 法观 念 ;人 权保 障 ;程序 优 先 ;法律 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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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1卷
第 3期
吉 林 公 安 高 等 专 科 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学 报
J u a o Jl u l eui cd my o r l finP bi Sc ryA ae n i c t
V o1 N O. . 21 3
20 0 6年 6月
收稿 日期 :2 0 — 3 1 6 0— 1 0 作者简 介 :朱明杰 ( 7 1 1一 ) 男,中国人 民公 安 大学 2 3级行 政管理 专业硕 士研 究生 。 9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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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 的法律 建议 ; 任何警 察不得在 任何时候 以任何 语 时期的警察执法仍具有积极的学习和借鉴意义 。
中图分类号 :D6 1 3 3 .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l 7 0 4 (0 60 — 0 7 0 6 卜 5 l 0 )3 0 l— 3 2
香港的法律制度和警察体制 , 长期以来受到英 国的影响 , 逐步形成 了香港特有 的比较严密的法律 体系和警察执法 队伍 。 为了保证警察执法的公正和 有效, 香港法律在规范警察的行为方面有着严格的、 详细的规定 , 要求警察的一切行动都应在有关法律 的指导 、 监督和保护下进行 。 警察执法观念是警察在实践职业活动和处理社 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具体 的行为准则 。从根本上讲 , 警察的执法观念是在一定社会环境和物质条件下通 过教育、 实践和主观努力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拥有 3 万名警察 的香港警 队, 以其符合现代法治理 性原则的执法观念 ,忠诚履行保护市民生命财产 、 防止和侦查罪案及维持治安等职责 , 赢得了社会公 众 的拥护和爱戴 。 香港警察的现代执法观念值得 内 地警察学 习、 借鉴。 香港警察执法观念概 述 在香港 , 根据 “ 任何人都有不被强迫 自证 其罪 的特权” “ 和 任何 人在其未被宣告犯罪之前应当被 推定为无罪” 等现代诉讼原则 , 警察在 侦查罪案( 香 港无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之分) 中, 过程 实行的是 以 承认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为前提 , 以保 障犯罪 嫌疑人陈述的 自愿性为核心的现代侦查讯问制度。 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警察程序办案成为每个警察理 性而 自觉的行为。 ( 积极履行告知义务 一)
香港廉政公署制度对中国内地的借鉴意义
香港廉政公署制度对中国内地的借鉴意义作者:沈娟来源:《学理论·上》2014年第08期摘要:当今世界,腐败已经成为世界各地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问题,解决腐败问题已经成为摆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2013年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中,香港位于接受调查的177个国家和地区中第15位,而中国则只排在了第80位。
而近年来,内地腐败案件频繁曝光,因此通过总结香港反腐败工作的相关基本经验,从而提出对中国内地反腐倡廉具有借鉴性的理论和实践建议。
关键词:腐败;反腐倡廉;香港廉政公署;廉政教育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2-0048-02一、香港廉政公署制度的基本情况(一)廉政公署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成立背景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随着香港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口的急剧增长,香港贪污风气已经在市民中产生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与此同时,由于社会资源的供给已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香港市民在享受自己本应接受的公共服务时,不得不通过“开喉费”、“派鬼”、“茶钱”等走后门的途径去换取。
然而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短短几年时间内这样的情况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取得这种巨大成就的根本原因就在于香港政府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而建立的香港廉政公署制度,简称ICAC。
(二)香港廉政公署的机构设置香港廉政公署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它与政府任何机构都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从最开始只对港督负责衍变成了后来的只对行政长官负责。
ICAC根据《防止贿赂条例》、《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廉政专员公署条例》,拥有在治理方面和政治地位上的特权,同时也拥有扣留权、查询资料权、拘捕权等特殊权利。
在机构构成及权责方面,香港廉政公署由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这三个部门组成。
执行处负责研究、接受市民举报、调查贪污腐败者的罪状;防止贪污处负责研究减少各公共机构及政府部门出现贪污腐败问题的解决方案;社会关系处有三大职责,分别是配合廉政专员对贪污事件进行调查、运用不同方法宣教市民支持反贪工作以及预防贪污。
香港高校治理架构及其启示
香港高校治理架构及其启示查竟春【期刊名称】《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年(卷),期】2013(000)001【总页数】4页(P32-35)【作者】查竟春【作者单位】深圳市编办【正文语种】中文一、香港高校的治理架构及其运作香港政府资助的高校包括香港大学、中文大学、科技大学、理工大学、岭南大学、浸会大学、城市大学和教育学院8家,均根据特定法定条例组建,拥有自行评审和授予学位资格。
条例规定大学是永久延续的法人团体,明确了大学的宗旨,赋予其为贯彻其宗旨而做一切所需或所附带事情的权力,并在院系和课程的设置、学位授予、学术水准的监控、学生的甄选、研究、教职员的聘任及薪酬福利、资源的内部调配、投资和联营、成立或参与成立法人团体等方面赋予其相当大的自由度。
大学校董会等基本治理架构、其他重要制度和程序等,亦在条例中明确规定。
在治理架构上,不同院校略有差别,但普遍设有监督、校董会及其他委员会、教务委员会、管理层、学院管治委员会,以及对校内行政的制衡措施。
监督是大学的首长,由香港特首出任,可以以大学的名义颁授学位及其他学术名衔,监督可委任一人为大学副监督,经授权后代其行使监督的权力并承担职责。
大学每年需向监督提交一份校务报告。
校董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行使大学权力、执行大学责任、贯彻大学宗旨、提名大学校长、处置大学资产、订立大学合约、维持大学运营、雇佣大学人员、提供大学设施、运用大学资金、申请大学拨款、维护大学利益、提供大学服务等。
校董会成员一般30-50名,其中大部分(包括主席)来自校外,均是在社会上具有相当影响力的人物,如香港立法会议员、工商文化教育界知名人士等;来自校内的董事则由校长、各学院院长以及一些著名教授组成。
校董会成员以公众、学生、员工及大学的整体利益为依归,有责任向大学提供意见和协助,务求为大学谋福利及确保其持续发展。
大学中最重要的决策均要通过董事会审定。
如聘请校长,通常由校董会成员组成专门的遴选小组,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公开招聘。
港澳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值得借鉴的经验
港澳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值得借鉴的经验2013年5月19日至24日,我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组织的内地新闻官员赴港澳访问团成员,赴港澳进行了为期6天的工作访问,考察了香港、澳门两地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传媒发展现状。
此外,还参访了香港交易所、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律政司、零碳天地、澳门文化局、澳门立法会等政府部门。
6天的参访,时间不长,但对今后自己所从事的新闻发布工作、特别是针对港澳媒体的服务工作大有裨益。
一、收获和感受1、了解了香港、澳门政府的新闻发布制度。
香港新闻局局长陈致平、澳门新闻局局长欧舜华亲自向参访团成员介绍了两地政府的新闻发布制度,回答了访问团成员提问,与访问团的成员进行面对面的工作交流。
港、澳政府新闻局的基本职能有以下几项:组织召开各种形式的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发放新闻稿和新闻图片,组织协助传媒采访,统筹安排媒体对特区领导人的采访,负责应对特区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媒体应对,在重大政策出台前与传媒、政党、社团进行沟通摸底。
2、对香港、澳门的传媒生态有了感性的认识。
香港约有450万份报纸,平均人手一份。
比较大的报纸有:《大公报》、《文汇报》、《明报》、《信报》、《南华早报》、《经济日报》、《星岛日报》等,无线电视和亚洲电视两个免费电视台,无线电台及香港特区政府拥有的香港电台。
香港的传媒生态较为复杂。
基本上是老板办报,公器私用,竞争激烈,良莠不齐,政府对媒体的约束力小。
香港的传媒高度贴近市场,高度迎合读者的趣味,几无禁忌,时效性强,喜欢把注意力放在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上。
电视中最有影响力且市场占有率最高的电视媒体是亚洲无线电视,拥有300多名新闻记者,每天制作的新闻节目时长为6个小时,每天早、中、晚各开三次编前会对播报的新闻做即时的策划安排,新闻的时效性强,是香港市民获取新闻的主渠道。
香港居民更习惯接受粤语新闻,被内地观众认可的凤凰卫视在香港受众廖廖。
报纸中持各种观点的媒体共生共存,受众市场细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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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治理违法搭建的经验与内地之借鉴
一、铁腕治理,形成查处的高压态势
香港违建管理的法律架构已经相当齐全,违建管理中发生的任何问题,均能在法律条文上找到答案,一切均有章可循。
其中尤以《城市规划条例》和《建筑物条例》最为重要。
这些法律法规威风凛凛,透出的是一股神圣不可侵犯的霸气。
香港违建管理的法律表述明晰准确,内容相当细密,且非常严格。
这些法规没有华丽的词藻,看上去很啰嗦,但实际上形成了操作性很强、市民认同率高、且有强制执行力的较健全的小贩管理制度。
《建筑物条例》规定任何建筑工程,包括铁笼、空调机冷却塔支撑架、檐篷、平台建筑物、天台搭建物、分间单位、结构改塔支撑架、结构改动、违规的渠管接驳等,均须先取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否则该项工程就属违例建筑工程。
界定清晰,有无违例一目了然。
对犯罪行为的解释更是不容置疑:违反发展审批地区图以及分区计划大纲图的规定而进行违规发展建设,违反建筑管制而进行房屋建设,违反规划事务监督和建筑事务监督要求而兴建和占用建筑物,都是犯罪行为。
重罚之下,必有怯者。
香港立法中的高额罚款和监禁,惩戒作用巨大,起到了强约束,严惩处,增强市民自律意识的作用。
《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当发现违法建筑时,规划事务监督可向有关土地的拥有人、占用人及负责人发出通知书,要求他们在指定日期前停止建设,或把土地恢复至以前的状况。
如果不遵照执行,即属犯罪。
如属第一次定罪,
处罚款50万港元,如属第二次定罪或其后每次定罪,处罚款100万港元。
《建筑物条例》的罚款水平已二十多年没有提高,为了增强威慑力,2004年大幅提高:未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及同意而进行建筑工程的最高罚款,由10万元增至40万元,每日罚款由5千元提高至2万元,两年的监禁期则维持不变。
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最高罚款由5万元增至20万元,每日罚款由5千元加至2万元,一年的监禁期则维持不变。
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严惩,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以儆效尤。
检控违法者是屋宇署和规划署执法责任重要的一环。
凡有人触犯法律,就会被检控。
下列情况最先检控:重犯同一罪行两次或以上者;正在兴建中的违例建筑物;违例建筑物的规模特大,违法者公然罔顾法纪或公众安全;不履行法定命令;建筑工程偏离核定图则太远。
采取检控行动的建议,经一名首长级职级(首长级薪级表第1点)人员核准,转交屋宇署的法律组进行检控。
正因为严格执法,《建筑物条例》和《规划条例》管制效果斐然(见表1和表2)。
二、资源到位,形成查处的有力保障
香港查处违建的管理资源配置到位,这是查处具有高效执行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屋宇署有足够的人力资源。
1700多名职员中,就有约660名专业及技术人员负责清拆违建物的执法行动,不存在编制不够、人手短缺的问题。
屋宇署还有充裕的财力资源。
一是屋宇署每年经常性开支增幅较大。
1999-2000年是470万,2000-2001年是512万,2001-2002年是640万,2002-2003年是701万,2003-2004年是743万。
二是能不断获得专项财政拨款。
屋宇署于2000年获批8.39亿元,以7年时间,清拆15万个违建物及分布在4500幢单梯楼宇上的违例天台搭建物。
上述拨款于2007年限期届满时,屋宇署清拆了17万个违建物,比预期的目标还多。
为了支持1999年开始的新的清拆行动模式,财政司司长在2000年决定,未来三年额外拨款9000万元给屋宇署。
屋宇署利用这笔钱,逐年增加须清拆外墙违例建筑物的大厦:2000年400幢,2001年500幢,2002年600幢。
为了保持清拆工作的持续性,2005年财政预算预留一笔为数8.3亿元的拨款,供屋宇署于2006/07财政年度起的五年内,继续打击违建物及改善楼宇安全。
三、责任捆绑,形成查处的强大合力
香港的经验是,通过共同责任制度,把全社会都纳入查违建中,形成遏制违建的强大合力。
(一)市民有监督之责
违建危害了整个香港社会的利益,所以香港市民对违建的举报和投诉的热情很高。
屋宇署每月接获数以千计的举报,由电话热线1823电话中心(该中心每天24小时运作)统筹处理。
2004年处置了3037宗举报个案,2005年3520宗,2006年3568宗,2007年3590宗。
(二)业主对自己的物业负责理所当然
1、业主有责任确保没有违建
违建影响楼宇安全,还会降低物业价值,业主为本身的利益以及公众的安全,确保楼宇的公用和私人地方没有违建。
2、业主有责任主动了解相关信息
如业主要购买一个单位,应咨询建筑专业人士的意见,或直接向屋宇署申请查阅核准建筑图则和入伙记录,以确定物业是否是违建。
3、业主有责任自行拆除违建
如果业主收到清拆令,要求清拆的部分当中不涉及拆卸一幢楼宇或拆卸一幢楼宇的任何大型或重要部分(如属此类情况,需委聘注册专门承建商拆除),须自行拆除。
4、业主承担有关费用
如清拆令期限到,屋宇署会发出警告通知,该通知会交给土地注册处注册,造成物业产权负担,物业如有按揭,还会通知有关的财务机构。
业主还不自行拆除,屋宇署便会指示政府承建商代为清拆。
清拆完后,屋宇署向业主发出缴款通知书,向业主悉数追讨工程费和监工费。
如费用未获清缴,屋宇署有权就所欠款项向欠款业主发出证明书,并在楼宇的显要处张贴证明书副本。
如业主仍然未能在指定时限内清缴欠款,屋宇署可把证明书送交土地注册处注册。
一经注册,有关费用及其累算的所有利息,会构成物业的第一押记。
与此同时,屋宇署会将欠款个案转介律政司,律政司会视情况向欠款人和承按银行发信或采取有关诉讼程序,要求清缴欠款及其累算的所有利息。
(三)专业人士提供专业信息和知识义不容辞
法例规定,业主新建楼宇或加建和改建时,必须委聘认可人士,需要时要聘请注册结构工程师,以便按照《建筑物条例》的规定拟备图则,提交屋宇署审批,如建筑工程涉及岩土部分,得聘请注册岩土工程师,负责拟备图则,提交建筑事务监督审批,还须聘请注册承建商承建。
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承建商均有法定责任监督该建筑工程,违例会遭检控或受纪律处分。
(四)政府部门查处违建更是责无旁贷香港通过联动协调机制,把相关的部门全部纳入进来,一旦出现违建行为,牵头部门将此人的信息发布以后,各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配合行动。
1、行政执法、法院、警署一体化体制
屋宇署发出的清拆令的时限一般是两个月,业主必须在限期届满前履行。
当清拆令的期限届满时,屋宇署的法律组跟进,向区域法院提出申请,同时向有关业主发最后通知,通知业主检控程序正式展开。
业主收到这封俗称粉红信的最后通知后,应立即与屋宇署联系,并安排短期内完成清拆,屋宇署才会考虑停止检控程序。
区域法院接到申请后会向屋宇署发出清拆该违建的命令。
根据该命令,任何督察级或以上的警务人员,配合屋宇署将身处该处所或该部分处所内的人,从该处所或该部分处所移走,将处所或部分处所封闭。
执法者本身不对违例者直接处罚,只负责检控违例者的行为,违例者的行为是否违法,则由法庭审理判决,处罚也由法庭来执行。
这样做,就体现了法律的严肃和公正,不是执法者说了算,这就避免了执法者直接处罚带来的
一些弊端,也减轻了执法者承受的社会压力,同时,也会使违例者感到心服口服。
2、实行主要部门牵头制
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谁分工的环节出了问题,就由谁承担责任。
查处违建的牵头部门是屋宇署。
该署的职责是根据《建筑物条例》和有关法例的规定,规管所有的私营建筑工程,审核图则是否符合法例规定,并把图则转介有关政府部门,由它们就有关的范畴进行审计,这个中央处理制度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符合法定标准,以及安全和其他规定;负责就任何有关违例建筑物的投诉个案进行调查,并采取执法行动。
分工不等于分家,凡需要几个部门协同办理的事,均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法例规定的工作程序提出,协办部门积极配合牵头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