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欠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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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04.02
•【字号】吉地税征[2001]69号
•【施行日期】2001.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欠缴税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征[2001]69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欠缴税金的分类工作由各级地税的征管部门负责。

征管部门要会同税政、计会等部门在4月底前将2001年4月底前的欠缴税款清理分类完毕,保证计会部门上半年报表工作的需要。

二、本通知下发后,桔林省地方税收欠税管理办法)(吉地税征字[2000]79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三、“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应逐级审核报送,由省局确认。

市(州)局应建立核销死欠税款档案和登记台帐。

四、各级征管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做为今年上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落实,并于6月10日前将此项工作完成情况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二00一年四月二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吉地税发[2006]116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16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为加强欠税管理,省局制定了《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欠税清缴计划》(略)2、《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报告表》(略)3、《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略)4、《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台账》(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二○○六年十月二十日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欠税管理,严密税源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或解缴期限而未缴纳或未解缴的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三条有上述欠税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为本办法所称的欠税人。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吉国税发[2006]200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6〕200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纳税服务工作,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人员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履行征收管理职能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托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等服务载体和平台,为纳税人营造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技术,加强与工商、银行、地税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整合共享数据信息,形成立体式的现代化服务网络。

第二章纳税服务内容第七条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宣传服务、辅导服务、提醒服务、公告服务、首问责任、全程服务、预约服务、限时服务、税收援助服务、个性化服务、多元化申报纳税服务等。

第八条宣传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过程中,向纳税人宣传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的服务。

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纳税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2.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是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1.纳税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30%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2.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是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处罚又违法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元以下罚款;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1.06•【字号】吉国税发[2001]243号•【施行日期】2001.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01〕243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举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举报人参与税务违法行为又举报的,不予奖励,但处理该案时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第三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内容,结合举报人在查办案件中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5%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10%以内掌握计发奖金。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一)奖金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审批确定。

(二)奖金额度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审批确定。

奖金数额在10万元以内掌握。

本条所称贡献大小,应当从举报人提供线索的准确程度、证明材料的确认程度、配合积极程度等方面进行考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税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税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税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延期缴纳税款【颁布单位】【文 号】吉地税征﹝1995﹞150号【发文日期】1995-06-12【实施时间】1995-06-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款征收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暂行规定”经过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并进行认真修改,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解决纳税人的特殊困难,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纳税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给纳税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且不具备减、免税条件的。

二、由于交通、邮电受阻等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三、曲于资金十分紧张,难以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第二条 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困难程度及缓解或消除困难所需要的大体时间,确定延期缴纳税款的数额和期限,对同笔税款只许缓缴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延期缴纳税款原则上不得跨年度。

对纳税人确属特别困难的,在一个年度内最多可给予两次延期缴纳税款的照顾。

第三条 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歉,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可不加收滞纳金。

对在延期期满后未缴纳的税款,从延期期满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四条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申报缴税期的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原因、数额及延期缴纳的期限。

二、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所属期内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和销售货款回收数额;购买材料支出、支付工资、上缴管理费和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情况;当期应缴税金和已缴税金等. 三、提出申请的当日银行存款余额; 四、制定缓缴税款的缴纳计划,组织资金的措施,并保证清回的款项首先缴纳缓缴税款。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44号〕的有关规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9月26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关于启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通知1994/12/1吉地税征字〔1994〕86号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发金税印务等二户印制企业发票准印证的通知2002/9/9吉地税函〔2002〕93号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6/6吉地税函〔2002〕55号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统一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11/12吉地税发〔2003〕129号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代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8/1吉地税发〔2005〕72号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房地产业建筑业推广应用税控装置的通知2005/8/16吉地税发〔2005〕78号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2006/7/12吉地税函〔2006〕77号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工本费收据管理的通知2006/9/18吉地税函〔2006〕94号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5/17吉地税函〔2007〕57号1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有奖发票奖励资金管理的通知2007/6/21吉地税发〔2007〕76号1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广应用税控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11/24吉地税发〔2008〕115号1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税控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2008/12/2吉地税发〔2008〕141号1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房地产业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2/5吉地税发〔2009〕22号1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税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2/6吉地税发〔2009〕24号1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2/6吉地税发〔2009〕25号1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控装置服务商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2/20吉地税发〔2009〕33号17关于在全省开展“积票有大奖、张张送吉祥”活动的通知2009/4/24吉地税发〔2009〕82号1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5/12吉地税发〔2010〕145号1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简并统一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11/12010年第1号2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发票问题的公告2012/7/52012年第3号2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2005/8/23吉地税发〔2005〕80号2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县〔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9/15吉地税发〔2005〕85号2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9/12吉地税发〔2006〕102号2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10/20吉地税发〔2006〕116号2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规范》的通知2007/4/23吉地税发〔2007〕44号2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收取税务登记证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10/7吉地税发〔2008〕107号2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11/7吉地税发〔2007〕144号2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2/8吉地税发〔2007〕17号2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2008/4/21吉地税发〔2008〕41号3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推广方案》的通知2010/2/4吉地税发〔2010〕107号3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外收费减免权限问题的函2003/6/2吉地税函〔2003〕68号3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纳税人银行账户登记和录入工作的紧急通知2007/2/5吉地税函〔2007〕17号3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组改制国有企业户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3/20吉地税函〔2007〕39号3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外贸企业出口销售免征防洪基础建设资金的批复1996/5/14吉地税征字〔1996〕95号3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11/20吉地税发〔2001〕174号3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通信线路及设备代维修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3/4/29吉地税函〔2003〕58号3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与吉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爱心彩虹 885助残信息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6/6/8吉地税发〔2006〕59号3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标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6/11/13吉地税函〔2006〕113号3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涉税问题的通知2006/12/20吉地税发〔2006〕133号4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2/5吉地税发〔2007〕15号4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新农村万民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7/8/6吉地税发〔2007〕97号4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8/5/28吉地税发〔2008〕63号4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9/9/8吉地税函〔2009〕79号4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建设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10/3/12吉地税发〔2010〕122号4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通知2010/3/18吉地税发〔2010〕124号4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税收政策的公告2010/12/262010年第3号4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免征营业税政策的公告2010/12/282010年第4号4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11/4/18吉地税发〔2011〕37号4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公司征收营业税的公告2011/7/222011年第6号5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1/8/31吉地税发〔2011〕95号5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安押运劳务收入营业税政策的公告2011/11/32011年第9号5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营业税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11/11/18吉地税发〔2011〕127号5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的部分财政补贴征收营业税的通知2012/6/14吉地税发〔2012〕57号5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银行等纳税人营业税纳税期限的通知2012/6/14吉地税发〔2012〕58号5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房屋偿还贷款缴纳契税的批复1998/4/13吉地税农字〔1998〕90号5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1999/2/1吉地税农字〔1999〕37号5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系统取得以资抵债土地房屋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1999/5/14吉地税农字〔1999〕143号5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征收契税的批复》1999/12/6吉地税农字〔1999〕320号5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2000/6/14吉地税农字〔2000〕167号6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买卖没有房照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2000/6/15吉地税农字〔2000〕169号6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12/29吉地税发〔2004〕112号6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2004/12/29吉地税发〔2004〕118号6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拆迁补偿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2005/6/3吉地税函〔2005〕52号6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2005/6/16吉地税发〔2005〕59号6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普通住房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3/31吉地税函〔2006〕37号6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长春市城区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的通知2006/9/20吉地税发〔2006〕105号6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07/1/25吉地税发〔2007〕9号6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费用契税问题的批复2007/2/8吉地税函〔2007〕19号6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4/8吉地税发〔2008〕38号7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2009/7/8吉地税发〔2009〕117号7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课征滞纳金问题的批复2010/8/2吉地税函〔2010〕53号7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2011/3/42011年第2号7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1/12/292011年第10号7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12/3/8吉地税发〔2012〕24号75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3/2/7吉税地字〔1993〕26号76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7/3吉地税地联字〔1995〕170号7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省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代理机构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1998/4/13吉地税地字〔1998〕92号7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代扣代缴问题的通知1998/10/26吉地税流字〔1998〕285号7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委托代征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1999/1/21吉地税流字〔1999〕25号8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3/10吉地税流字〔1999〕63号8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8/13吉地税地字〔1999〕240号8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2000/7/24吉地税地字〔2000〕198号8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与行为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4/3吉地税财行字〔2001〕23号8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用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3/1/27吉地税发〔2003〕5号8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出租房屋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6/13吉地税发〔2003〕61号8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3/9/30吉地税函〔2003〕107号8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5/18吉地税发〔2004〕51号8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2004/5/18吉地税函〔2004〕51号8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供热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4/10/13吉地税函〔2004〕81号9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2/24吉地税函〔2005〕19号9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的解释2005/3/30吉地税函〔2005〕29号9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6/4/20吉地税函〔2006〕42号9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6/21吉地税函〔2006〕68号9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6/8/16吉地税发〔2006〕90号9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10/20吉地税发〔2006〕117号9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7/6/18吉地税发〔2007〕78号9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的通知2007/8/6吉地税发〔2007〕95号98关于一汽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通知2008/9/16吉地税函〔2008〕120号9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请示》的批复2008/12/29吉地税函〔2009〕27号10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办法的通知2009/2/10吉地税发〔2009〕63号10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人民防空工程房产税的通知2009/3/30吉地税发〔2009〕69号102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9/4/2吉地税发〔2009〕77号10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免征创业孵化基地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通知2009/4/15吉地税发〔2009〕171号10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12/15吉地税函〔2010〕34号105关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报告2010/6/10吉地税发〔2010〕161号10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2010/6/12吉地税发〔2010〕184号10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7/19吉地税发〔2010〕225号10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2010/11/30吉地税发〔2011〕53号109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批复2011/6/27吉地税发〔2011〕74号110关于二氧化碳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批复2011/8/10吉地税发〔2011〕86号11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2011/10/31吉地税发〔2011〕115号11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12/21吉地税发〔2011〕136号11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2011/12/23吉地税发〔2011〕138号11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2/3吉地税发〔2012〕13号11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地下车位〔库〕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12/6/14吉地税函〔2012〕54号116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作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1988/3/2吉税四字〔1988〕第75号117吉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0/2/21吉税地字〔1990〕69号118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0/5/22吉税地字〔1990〕204号11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1990/10/23吉税地字〔1990〕418号120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矿产品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1994/5/31吉税流字〔1994〕189号12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方税专业会议纪要的通知1996/6/4吉地税地字〔1996〕113号12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林省境内各铁路分局及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9/18吉地税地字〔1997〕190号12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办法的通知1998/11/6吉地税地字〔1998〕297号12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8/4吉地税发〔2004〕85号12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5/8/31吉地税函〔2005〕76号12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4/19吉地税发〔2006〕40号12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6/20吉地税发〔2007〕77号12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管理问题的通知2012/3/22吉地税发〔2012〕30号12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3/212012年第2号13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4/152011年第4号13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10/7/16吉地税函〔2010〕47号13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3/4吉地税函〔2010〕9号13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2009/5/6吉地税函〔2009〕88号13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1/21吉地税函〔2009〕20号13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确认管理办法2009/5/21吉地税发〔2009〕94号13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11/28吉地税发〔2008〕137号13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2008/3/31吉地税发〔2008〕34号13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3/27吉地税发〔2008〕31号13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2/32012年第1号14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3/42011年第3号——结束——。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1.08•【字号】吉国税发[2004]363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363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全面提高我省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省局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税收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结合本地纳税人基本情况以及税务干部政策业务水平,制定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岗位级别,科学评定税收管理员能级水平,实行按能定级,以岗定责。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将《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落实税收管理责任,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税务机关对分管纳税人实施税源监控管理的税收工作人员。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岗位隶属于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负责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处罚决定、定额核定、减免税及其他涉税事宜的审批,但对偏远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行政区划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税收管理员管理范围,对分管区域内的纳税人实施税源监控管理。

也可以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本辖区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员分类管理。

税收管理员应本着“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对分管区域内的纳税人实施有效的税务监管。

吉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吉政发[1987]66号

吉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吉政发[1987]66号

吉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吉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6月5日吉政发〔1987〕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加强税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个人所得税、关税、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外籍人员、港澳人员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省境内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负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四条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进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改变。

第五条税务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

税务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六条凡在我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各种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纳税人,都必须按规定时间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所属跨县(市、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各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

税务部门应当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以利于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进行税收征收管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8.20•【字号】吉地税发[2002]125号•【施行日期】200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现将《吉林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税收执法责任制是省局推行目标管理工作补充,是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制的基础。

市县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要求认真分解执法岗位,落实工作规程,开展评议考核,切实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岗位职责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

要按征收、管理、稽查、法制四个系列,细划具体执法岗位,做到以事定岗、以岗定责。

三、工作规程是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关键。

要在省局《征管工作规程》确定的程序基础上,根据岗位特点,明确具体操作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

四、评议考核是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手段。

为了减少考核次数,评议考核可与目标管理结合起来进行。

五、市、县级地税机关要在2002年10月末前完成岗位职责的细划分解和工作规程的设计工作。

省局将结合年末目标管理考核组织检查验收。

六、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待全国执法资格考试结束后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附件:吉林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确保地方税务机关全面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税收执法责任制(以下简称“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明确执法主体,确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考核执法质量,追究执法过错的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及其税务行政执法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txt生活是过出来的,不是想出来的。

放得下的是曾经,放不下的是记忆。

无论我在哪里,我离你都只有一转身的距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2004-10-10 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8月18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欠税追缴管理制度范本

欠税追缴管理制度范本

欠税追缴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欠税追缴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追缴和处罚等活动。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第四条欠税追缴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全面、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欠税追缴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款征收管理,及时发现欠税行为。

对发现的欠税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缴欠税。

第六条纳税人欠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当先催缴。

催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欠税税种、金额、纳税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欠税。

纳税人逾期不缴纳欠税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加收滞纳金;(二)查封、扣押、拍卖纳税人的财产;(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欠税的,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欠税信息管理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欠税信息管理系统,对欠税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分析和运用。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将欠税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实现信息资源互联互通。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欠税信息,提高税收透明度。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纳税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逃避税款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追缴欠税,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欠税追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欠税实施方案

征收欠税实施方案

征收欠税实施方案
欠税问题一直是国家税收管理的重点之一,对于欠税行为,税务部门一直在加
大力度进行征收。

为了更有效地实施欠税征收工作,制定了以下征收欠税实施方案。

一、加强征收政策宣传。

针对欠税人群体,税务部门将加强欠税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渠道,
向纳税人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告知欠税后果以及征收措施,引导纳税人自觉遵纳税法,主动履行纳税义务。

二、建立完善的征收管理系统。

税务部门将建立完善的征收管理系统,健全欠税人档案,建立欠税人名录,实
现对欠税人的动态管理和监控。

同时,加强对欠税人的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征收措施。

三、加大征收力度。

对于欠税人,税务部门将采取多种手段进行征收,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执行、查封、扣押、拍卖等方式,确保欠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同时,对于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欠税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加强征收措施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税务部门将加强征收措施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法进行征收工作,确保征收过
程合法、公正、透明。

对于征收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征收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税务部门将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征收工作
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征收工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征收欠税实施方案将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建立完善的管理系统、加大征收力度、规范化和法制化征收措施、加强监督和评估等措施,全面提升欠税征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维护税收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执法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执法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执法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1.18•【字号】吉地税发[2001]173号•【施行日期】2001.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执法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1]173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执法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执法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为了保证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建立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持从严治队、推进依法治税,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证。

对税收征管执法权的监督制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

(二)权责一致,奖惩分明;(三)全面监督,突出重点;(四)简明规范,便于操作;(五)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二、监督部门和职责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收征管部门负责对税收征管执法的监督管理,按照征管权限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考核和监督。

主要职责:(一)省局负责全省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各项制度、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地税收征管工作。

(二)市、州局负责税收征管工作的全面部署,各项征管制度的制定、完善和监督落实,根据上级文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本地区征管工作。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阶段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阶段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阶段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2.07•【字号】吉地税发[2001]183号•【施行日期】200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阶段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地税发[2001]183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阶段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七日附件: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阶段性工作方案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第三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国发[2001]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国税发[2000]123号),以及《吉林省依法行政考评方案》的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进一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特就今年12月和明年上半年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彻底纠治非法减免税,废止地方自行制定的非法减免税文件,确保地方不再出台新的非法减免税政策;坚决打击偷抗税行为,查结上报涉税大案要案;开展专项税务检查,继续开展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人员个人所得税和建筑业、房地产业、娱乐业等行业的营业税检查,确保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足额入库;总结前段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经验,制定并完善相应制度措施;按照入世要求,清理税收文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二、整治重点全省地税系统要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整顿和规范地方税收秩序工作。

(一)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认真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要从规范行政行为入手,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

一是规范执法主体、执法文书、执法程序、执法环节和执法依据,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二是增强执法透明度,广泛宣传税法、普及纳税知识,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充分尊重纳税人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清理内部涉税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阶段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地税发[2001]18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12.07
【实施日期】2001.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阶段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1]183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阶段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第三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国发[2001]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国税发[2000]123号),以及《吉林省依法行政考评方案》的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进一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特就今年12月和明年上半年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彻底纠治非法减免税,废止地方自行制定的非法减免税文件,确保地方不再出台新的非法减免税政策;坚决打击偷抗税行为,查结上报涉税大案要案;开展专项税务检查,继续开展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人员个人所得税和建筑业、房地产业、娱乐业等行业的营业税检查,确保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足额入库;总结前段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经验,制定并完善相应制度措施;按照入世要求,清理税收文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二、整治重点
全省地税系统要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整顿和规范地。

欠税管理工作_办法_

欠税管理工作_办法_

欠税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规定,欢迎阅读!欠缴税金的含义欠税是欠缴税金的简称,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收入,包括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已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应缴未缴滞纳金。

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清缴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清缴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切实加强征纳双方的税款征缴责任,严格控制新欠和加大欠税追缴力度,现将加强欠税控管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申报审核,及时堵塞漏洞(一)严格纳税申报制度。

按照税收规定如期真实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对于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追究。

税务机关不得授意纳税人虚假申报或变通虚假申报,不得故意接受虚假申报。

(二)建立健全申报审核方法。

要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历史数据、“一户式”资料的勾稽关系、行业税负标准等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及时进行纵向、横向的逻辑审核,提出异常警示,把好纳税申报关卡,督促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三)及时核实情况。

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任到人,采用各种方法,进一步摸清原因,以利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

对于容易变更经营场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商贸企业),如有申报缴税异常现象,必须立即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失踪逃逸的,要随即查明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上报总局,同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二、实行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一)催缴制度化。

欠税实施方案

欠税实施方案

欠税实施方案首先,针对欠税个人和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建立完善的税收信息数据库,可以及时准确地掌握每个纳税主体的纳税情况,包括纳税记录、纳税额度、纳税时间等信息。

这样一来,就能够及时发现欠税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欠税问题进一步恶化。

其次,针对欠税个人和企业,需要建立有效的欠税风险预警机制。

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行业风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可以及时预警可能出现的欠税风险。

一旦发现欠税风险,就可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欠税问题的发生。

再次,针对欠税个人和企业,需要建立严格的欠税处罚制度。

对于故意逃避纳税、拖欠税款的个人和企业,应当依法严厉惩处,包括罚款、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这样一来,就能够有效震慑欠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稳定。

最后,针对欠税个人和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欠税帮扶机制。

对于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欠税的个人和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帮扶和支持,帮助其尽快偿还欠税款项,恢复正常纳税秩序。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积极化解欠税问题,还能够促进个人和企业的经济发展,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欠税风险预警机制、严格的欠税处罚制度和健全的欠税帮扶机制,是有效管理和解决欠税问题的关键。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欠税实施方案,才能够有效预防和化解欠税问题,维护国家财政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欠税问题,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让每个纳税主体都能够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共同建设美好的税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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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生命谁做主
顺德龙江实验学校陈丽华
一、课前调查:
小学高年级的学生即将步入青春期,自我意识强了,自主意识浓了,不太喜欢听从老师和家长的劝告:穿够衣服,别着凉;不要猛吹风扇、空调;注意交通安全;注意课间安全……他们把这些当作唠叨。

他们崇尚“我的事情我做主,您不要干涉我的自由”的信念。

针对学生的这一思想,我设计了这次心理健康活动课的主题是:我的生命谁做主。

二、设计理念:
1、我觉得,心理健康活动课要重在引导学生进行一番由浅入深的心理体验,从
而达到纠正心理偏差的目的。

所以,这节课的重头戏是让学生在老师创设的情境中进行一番心理体验:学生说关爱自己生命的人的感人故事——家长说自己关爱孩子的感人故事——老师说自己与儿子之间的故事——观看地震中失去孩子的父母的画面。

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情绪慢慢激动,最后在课件播放时达到高潮,深深地体会到:原来,我的生命不仅仅是我自己的,更是所有爱我的人的,我不能随便对待我的生命,我要珍爱生命。

2、引导学生谈如何珍爱生命时,由浅入深,由表及里。

先引导谈身体健康,平
安地活着;再引导谈心理健康,精彩地活着。

我想这样设计较符合心理健康课的目的。

三、教学目的:
1、让学生懂得我的生命不仅属于自己,也属于所有关爱自己的人。

我的生命,
我要作主,但要做好主。

2、让学生懂得如何珍爱自己的生命。

四、教学重难点:
如何为我的生命做好主。

五、教学形式:访谈、讨论
六:教学时间:40分钟
七:教学年级:六年级
八:教学准备:联系好访谈家长、课前搜集珍爱生命的名言、拍好班级之星照片、搜集班级活动照片。

九、教学过程:
(一)、模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同学们,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组成员来到我们学校,与我们一起探讨“我的生命谁做主”。

(布景!音乐!)(前奏音乐响起)
(二)、教师朗读学生的一封信,导入新课。

(三)、教师提出问题:同学们,我们的生命究竟谁来做主?
(四)访谈过程:
1、认为我的生命由自己做主的代表接受访谈,说说理由。

2、认为不能完全由自己做主的代表接受访谈,说说理由。

3、今天,我们还有幸请到几位嘉宾,请他们闪亮登场。

介绍嘉宾。

家长代表接受访谈,说出自己的孩子某一次生病或受伤时自己的做法和感受。

4、主持人(教师)说自己与儿子之间的故事。

(备用环节)
5、教师:同学们,当你的生活中出现小小的意外时,身边爱着你的人、疼着你
的人是那么地紧张,那么地焦虑,那么地揪心。

如果真的有生命危险,甚至失去生命时,疼爱着你的人会是怎样呢?(播放课件:汶川地震中失去孩子的父母的画面,配上音乐。


(五)、学生再次讨论:我的生命究竟谁作主?
(六)、教师引导:我的生命不仅仅属于我的,它也属于所有爱我的人的。

我的生命我要做主,但我要学会做主,做好主。

(出示这段话。


学生读这段话。

各位家长,你们同意吗?同学们,你们同意不?今天的访谈非常成功,谢谢爸妈们。

(送家长走)
(七)、教师再次提出问题:同学们,你的生命很宝贵呀,捧在手里怕摔了,含在嘴里怕融了,你是许多人手心里的宝啊!这么宝贵的生命,我们如何珍惜它、爱护它呢?(出示怎样珍爱生命?)
1、学生充分发表意见。

教师引导谈生活中具体的做法:及时增减衣服,注意饮食的科学性、注意饮食卫生,注意个人卫生,不让自己生病;课间注意安全,不打闹;注意交通安全等等。

2、教师小结:珍爱生命,我们就得让自己身体健康,平平安安的活着。

(出示:身体健康,平安活着)
3、教师引导学生拓展话题:同学们,这样做就够了吗?(教师引导:珍爱生命,还应该精彩的活着,让自己的生命有意义、有价值,有所作为。

如:善待他人、感恩父母、珍惜时间、努力学习、顽强刻苦等等。


4、分三个层次出示榜样的画面。

(身边的榜样、精彩生命的榜样、伟大生命的榜样)
5、教师小结:珍爱生命,还应该这样有意义地活着,有价值地活着,精彩地活着。

(出示:心理健康,精彩活着)
(八)、欣赏珍爱生命的名言。

(备用活动)
(九)、学生当一回名人:说一句珍爱生命的名言。

教师采访小名人说出名言。

(备用活动)
(十)、欣赏《飞得更高》,升华情感。

(播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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