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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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造价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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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文件汇编(江苏)目录常建〔2016〕94号 (1)苏住建价〔2016〕3号 (3)常工价〔2016〕23号 (6)苏建价〔2016〕151号 (7)苏建价〔2016〕154号 (11)常建〔2016〕94号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的通知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现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业营改增后调整的计价依据均严格按照省住建厅的规定执行,未调整的仍执行省、市的原相关规定。

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针对省厅调整的部分总价措施项目的费率,我市对应再明确如下:1.通常情况下部分措施项目费费率的统一标准2.建筑工程赶工措施费的计取标准调整为(提前天数/定额工期天数)/0.35×2.1%3.建筑工程按质论价费费率序号优质工程等级计算基础费率标准1国家级优质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3.10%2省级优质工程2%3市级优质工程1.50%4市级优质结构工程0.50%三、《常州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将配套税改同时发布含税价格和除税价格,各类建设工程承发包计价时相应选取使用。

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不同计税模式下的风险幅度以各自材料价格的对应口径为依据计算。

四、本通知和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计算规范、各专业工程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以及省市相关贯彻文件一并配套使用。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如遇涉税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等相关部门。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常州市城乡建设局2016年4月27日苏住建价〔2016〕3号关于贯彻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规定,并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情况,现将贯彻执行该通知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措施项目费中关于二次搬运、临时设施、赶工措施和按质论价统一费率标准如下:二、采用原有计税模式进行招标或签订合同的工程,凡由于营改增税收政策而涉及造价调整的,结算时均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一)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应当监理的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企业。

(二)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不得降低对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相应资格要求将工程划分为若干标段进行发包。

同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应当由一家监理企业监理的,不宜划分成若干标段分别委托不同的监理企业监理。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切实将赋予监理企业的权力委托给监理企业。

施工单位报出的工程计量和工程费用支付申请等,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建设单位方可作为执行的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监理企业。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采用监理企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后节省投资的,应当从节省的投资中提取10%—30%奖励给监理企业。

(四)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取费标准,并及时支付监理费用;不得要求监理企业降低监理取费标准,不得以降低监理取费标准作为评标的依据,不得以降低造价的方式压低监理费用,不得拖欠监理费用,不得与监理企业签订阴阳合同。

对签订阴阳合同、压低监理取费、恶意拖欠监理费用的建设单位,省建设厅将报送建设单位及法人代表信息至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其登录在全国联网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并定期向省内各金融机构通报。

征信系统将提示各金融机构对签订阴阳合同、压低监理取费、恶意拖欠监理费用等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予信贷支持。

(五)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委托给监理企业的权限等内容书面告知施工企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9.30•【文号】建标[2014]142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近年来,工程造价管理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完善工程计价制度,转变工程计价方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存在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计价行为不规范,工程计价依据不能很好满足市场需要,造价信息服务水平不高,造价咨询市场诚信环境有待改善等问题。

为完善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升工程造价公共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和建筑业转型发展需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工程造价确定中起决定性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工程计价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为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奠定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完成国家工程造价数据库建设,构建多元化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

完善工程计价活动监管机制,推行工程全过程造价服务。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建立造价咨询业诚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实施人才发展战略,培养与行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三)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制度加强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的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工程造价管理立法,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计价行为,落实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完善配套管理制度,为“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提供制度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监管是建设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工程造价监管在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坚持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完善工程计价制度,维护建设市场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信用体系不健全、计价体系不完善、计价行为不规范、计价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完善工程造价监管机制,全面提升工程造价监管水平,更好服务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工程造价咨询业监管改革,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

进一步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逐步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异地执业备案,减轻企业负担。

完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发挥个人执业在工程造价咨询中的作用。

推进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国际互认,为“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走出去”提供人才支撑。

(二)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信用信息“谁产生、谁负责、谁归集、谁解释”的原则,加快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信用体系建设。

积极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年报公示和信用承诺制度,加快信用档案建设,增强企业责任意识、信用意识。

加快政府部门之间工程造价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强化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应用投诉举报方式,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重点监管失信企业和执业人员,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

(三)营造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环境。

建办标[2015]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标[2015]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15]20号2015-4-20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就进一步改进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一)企业在申请晋升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时,应确保网上申报材料清晰完整;书面申报材料不再提供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其批准文件、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我部将依据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其他书面申报材料不变。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初审时,应对所有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特别是要到相关管理部门核查企业造价师出资比例、企业缴纳社保等情况,填写核查情况表,并由核查人员签章(核查情况表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下载)。

初审合格企业申报资料连同核查情况表一并报送我部,初审不合格企业相关材料不再报送。

(三)我部随时接收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申请材料,及时组织专家评审,加大评审频次。

二、企业资质延续审核(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审核工作委托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审核工作,在向我部报送审核意见的同时,提交网上申请材料。

我部将根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三)有关专业部门管理的企业,其资质延续仍由我部组织实施。

三、企业资质变更审核(一)由我部负责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变更的审核事项,委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具体事项,并及时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内更新企业变更信息。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苏建价〔2016〕154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我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费用定额调整的有关内容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含2016年5月1日)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承包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合同开工日期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本通知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现行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

二、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不属于承包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向发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范围之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12.19•【文号】建市规〔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相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

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

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二、优化招标投标方法(三)缩小招标范围。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的工程建设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各行各业的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是十分可喜的事情。

然而,这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在工程造价方面,常常会出现审批不规范、价格不透明、造价偏高等问题,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了不小的负担,甚至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为此,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下面是具体的指导意见。

一、强化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制化要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首要的是强化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制化。

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重大项目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和全过程监管制度,确保建筑成本和价格合理、公开透明,防止价格虚高等问题。

二、加强工程造价监管机制的建设加强工程造价监管机制的建设是推进改革的关键之一。

建立健全结合监管的工程造价评估体系,推行价格监测和质量监控等制度,加强工程造价测算、审核、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各项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三、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现代化建设在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方面,应采取现代化的手段和方法,建立数字化的工程造价管理系统,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优化工程造价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同时,应加强各项业务的规范化、标准化,推广和使用先进的工程造价管理和评估方法,促进工程造价管理的现代化建设。

四、加强工程造价人员培训与荣誉体系建设加强工程造价人员的培训和荣誉体系建设,是推进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

应加强工程造价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工程造价人员的专业水平、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同时,应建立健全工程造价评估师资格认证和评价体系,逐步实现工程造价评估师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的发展。

总之,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不仅是建筑市场监管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必要途径。

我们应贯彻落实好以上指导意见,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推进,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以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目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9.14•【文号】建标〔2017〕209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监管是建设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工程造价监管在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坚持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完善工程计价制度,维护建设市场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信用体系不健全、计价体系不完善、计价行为不规范、计价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完善工程造价监管机制,全面提升工程造价监管水平,更好服务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工程造价咨询业监管改革,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

进一步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逐步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异地执业备案,减轻企业负担。

完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发挥个人执业在工程造价咨询中的作用。

推进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国际互认,为“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走出去”提供人才支撑。

(二)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信用信息“谁产生、谁负责、谁归集、谁解释”的原则,加快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信用体系建设。

积极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年报公示和信用承诺制度,加快信用档案建设,增强企业责任意识、信用意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人工费 调整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人工费 调整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10〕494号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合理确定和提高建筑业人工工资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53元/工日,三类工5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61~78元/工日;修缮加固工程:53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53元/工日,第二册60元/工日,第三册5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78~96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77元/工日,其余工程7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7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3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元/工日。

4、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53元/工日执行。

二、调整办法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规定的工资标准调整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

4、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人工工资调价方法或未规定国家政策性调整不调整的工程,2010年1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中的标准执行;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人工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程,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应同比让利。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3.16
•【字号】苏建价[2009]79号
•【施行日期】2009.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建价〔2009〕79号)
各市建设局(委):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建标〔2009〕1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按照建设部工程造价管理三项职能的要求,完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明确工作机制、职责和任务,突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发挥造价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设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二、要抓住20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的契机,研究工作方法,落实相关制度,加大对工程计价行为的监督。

要提高信息服务质量,狠抓造价咨询市场的信用和动态管理,主动参与和服务政府投资工程的造价控制,不断提升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三、正确把握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定位,积极协调同级机构编制、财政和人事部门,抓紧落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编制和经费问题,确保造价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略)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1.13•【字号】苏建规字〔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住建部令第43号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建办市〔2018〕81号)工作要求,我厅制定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经2019年12月30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月28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月13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住建部令第43号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建办市〔2018〕81号)工作要求,现就取消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后,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项目信息归集机制,完善企业业绩生成机制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7.23•【字号】苏建招[2002]231号•【施行日期】2002.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苏建招[2002]231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省有关厅局:近一段时间,部分市、县在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过程中,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得高分的综合评估法(以下统称合理低价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89号令、107号令、七部委12号令,规范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恶意竞争、盲目压价,保证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调整工作的稳步推进,现就调整过程中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招标人应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案。

房屋建筑工程,除基坑支护、桩基、综合布线、高档内外装修、网架、轻钢结构等专业性强的工程可单独发包外,一般分部分项工程不得单独发包,尤其不得将门窗、防水、水电安装等工程单独发包;分部分项工程不得以暂估独立费方式进入投标报价,不得指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应按照合同约定由总包单位依照规定进行。

二、已经全面推行合理低价法的市、县应当认真总结经验,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合理低价法的顺利推行;尚未推行合理低价法的市、县可选择部分项目(如土方工程、桩基工程、装修工程等)进行试点和探索。

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尚不规范,中标后合同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还未形成,在现阶段,除采用合理低价法外,各地仍可以采用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又切合当地实际的评标方法。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苏建规字[2013]4号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苏建规字[2013]4号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标准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近年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验的总结,也是解决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标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高效廉洁推进。

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条例》的贯彻实施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起来,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结合起来,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标准招标投标程序〔一〕发包准备1、发包人在工程项目首次发包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整个项目的发包初步方案(格式见附件四)。

发包初步方案中的“发包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标段划分”应当科学合理。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直接发包登记表(格式见附件四)及有关批文,直接发包结果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示。

除法定情形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转为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不得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发包或者躲避招标,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7.28•【文号】建市[2014]112号•【施行日期】2014.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精神,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在队伍培育、权益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构建起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倡导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推行实名制管理(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可通过自有劳务人员或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等多种方式完成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骨干技术工人,或拥有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劳务作业;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还可以将部分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完成作业。

(二)施工劳务企业应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劳务分包作业。

施工劳务企业应依法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包的劳务作业,并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转包。

(三)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等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加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管理,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考勤记录、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加强劳务人员动态监管和劳务纠纷调处。

实行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施工劳务企业除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外,还应将现场劳务人员的相关资料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实、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也应配备现场专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监督施工劳务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确保工资支付到位,并留存相关资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22•【字号】〔2018〕第24号•【施行日期】2018.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价格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2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文件要求,鼓励工程建设各方创建优质工程,建立优质优价制度,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现就《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中的工程按质论价、安全文明施工、工程排污费等费用计取方法调整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程按质论价费用1、工程按质论价费用按国优工程、国优专业工程、省优工程、市优工程、市级优质结构工程五个等次计列。

(1)国优工程包括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2)国优专业工程包括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等。

(3)省优工程指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

(4)市优工程包括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市级优质工程,如“金陵杯”优质工程奖。

(5)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包括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市级优质结构工程。

2、工程按质论价费用取费标准详见附件1。

3、工程按质论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创建优质工程。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创建目标足额计列工程按质论价费用;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足额计取工程按质论价费用。

依法不招标项目根据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计列工程按质论价费用。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苏建规字〔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6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为巩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成果,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关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经2020年8月17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8月31日关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根据《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成果,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各地不得要求招标人在“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库”、“短名单”、“预选承包商库”等带有歧视排斥性质的范围内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各地不得要求招标人在指定范围内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建标[2009]1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建标[2009]1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建标[2009]1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当前,随着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策的落实和相关投资的到位,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将会出现较快的增长,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

为了进一步明确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职责,确保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工程造价(定额)工作在工程建设行政管理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

工程定额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的主要基础。

它为建设项目评估决策、政府宏观调控投资规模以及监管市场定价提供依据。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定额工作,加强造价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的职责工程造价管理一直是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长期以来,各地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受本地建设行政部门委托,承担了工程造价(定额)的行政管理职责,为发挥资金投入的最大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对促进我国工程建设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地建设行政部门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明确定位工程造价(定额)机构的职责,更好地发挥工程造价管理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6.28•【文号】建办标〔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2021年6月3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手续,到期需延续的企业,有效期自动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二、健全企业信息管理制度。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结合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数据,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积极做好行政区域内企业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

鼓励企业自愿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完善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供委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企业对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入企业社会信用档案。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长效机制,加强信用管理,及时将行政处罚、生效的司法判决等信息归集至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动态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7.24•【文号】建办标〔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决定在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北京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条件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

现将《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工作方案制订改革措施,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我部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3216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0年7月24日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工程造价、质量、进度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三大核心要素。

改革开放以来,工程造价管理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在工程发承包计价环节探索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各项制度不断完善。

但还存在定额等计价依据不能很好满足市场需要,造价信息服务水平不高,造价形成机制不够科学等问题。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改进工程计量和计价规则、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加强工程造价数据积累、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等措施,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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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建价[2009]7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3.16
【实施日期】2009.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苏建价〔2009〕79号)
各市建设局(委):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建标〔2009〕1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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