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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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冷静期”规则探究

金融消费“冷静期”规则探究
款合 同 , 则有权 自收 到 正式 合 同副 本 起 4 日内解 除
综上 , 冷静 期规 则在 各 国立 法 中被普 遍确认 , 成 为消 费者保 护 领域 中不可 或缺 的基本 规则 。冷静 期 规则 主要适 用 于信 息 严 重 不对 称 , 交 易 双 方地 位 严
重失衡 的情 形 。 ( 一) 消费信贷 交 易
者享有的“ 后悔权 ” 本质上应属“ 合 同撤 销 权 ” 。 金 融 消 费 的 交 易方 式及 时 象 与 冷 静 期 规 则 的 适 用 要 件 相 匹 配, 现行 法中的“ 三 包” 服 务 并 不 能取 代 冷静 期 规 则 , 冷 静 期 规 则在 金 融 消 费 中 有 其 生 存 的 空 间 。 当前 , 我国 有 必要 在 金 融 法 中确 立 冷静 期 规 则 , 以 满足 实践 中金 融 消 费 者权 益保 护 的 需要 。
任何 责任 。换 言之 , 在 消 费者 处 于 信 息 不 对称 位 置
而难 以知晓产 品完 全 信 息 的情 况 下 , 意 在 给 消 费者

次 补救 的机会 ¨ , 使 其 能够 踌躇 再 三 、 权衡 利 弊 。 冷静 期规 则 源 于英 国 1 9 6 4年 的 《 租 赁 买 卖
V0 1 . 1 2 No . 7
J u 1 .2 0 1 3
金 融消 费“ 冷静期" 规 则 探 究
胡 伟
( 华 东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 上海 2 0 0 2 3 7 )

要: 作 为现 代 消 费领 域 的 基 础 性 制 度 , 冷 静期 规 则 对 消 费者 权 益 保 护 意 义 重 大 。 冷 静 期 规 则 中消 费
作 日至多 3 0 日内解 除 任 何金 融服 务 的 远程 销 售 合 同而无 须承 担惩 罚性 责任 页 。 与欧美 国家相似 , 日本 于 1 9 7 6年 的《 访 问销 售

分析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分析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分析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摘要: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带来了金融消费者这一全新的概念,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金融消费特性和金融机构强势性的影响,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很多方面还存在诸多的缺陷。

本文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在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建议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和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也大大加快,金融市场层出不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金融服务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在无形之中侵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金融消费市场还缺乏众多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约束规范,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

一、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概述1.金融消费的特点。

金融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的需求而购买金融机构的产品,享受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行为。

金融消费和普通的消费一样,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首先,金融消费的主体固定。

金融消费主体包括两方面,即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个人,金融机构是固定的提供服务的一方,而个人是享受产品和服务的一方。

其次,金融消费目的的个体性。

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只是为了满足个人或者是家庭的需要,而不是公共意义上的消费行为。

2.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内容。

金融消费虽然具有特殊性,但是金融消费者也享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各项权利,其中金融消费安全权是消费者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是消费者自由选择和公平交易的前提,损害赔偿权是消费安全权的延伸,而结社权以及监督权是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金融机构在现实交易中多具有强势性,这些权利在一定意义上弥补了消费者弱势地位的缺陷。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目前我国的金融消费市场是金融机构占据主导地位,政府缺少对金融机构立法上和制度上的引导,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无形中被侵害的现象不胜枚举。

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亟待建立——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引发的思考

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亟待建立——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引发的思考
收 稿 日期 :0 1 5 2 1—
作者简介 : 明英 (9 4 )男 , 程 16 一 , 甘肃临泽人 , 本科 , 经济师 , 现供职 于中国人 民银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 , 河南宜阳人 , 硕士 , 经济师 , 现供职于中 国人 民银行嘉峪关市 中心支行。
错并返还多支付的利息时遭拒 , 后经有关部 门协调无果 , 无奈 向 A市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法院认为: B银行给李某购房单位 c 司多支付的 1 公 万元 , B银行 已从 C 司追 回,对此款李某 、 公 B
银行均认可 , 该院予 以确认 。B 银行未按借款合同约定 的数额发放贷款具有过错 , 多支付的 1 万元所产生的 利息应 由其承担 。 B银行提出 C公 司已代替其支付 5 0 0 元利息 , 李某否认 。 由于 B银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
《 西部金融》0 1 第 7 21年 期
金 融 消 费 者 保 护 制 度 亟 待 建 立
— — 一
起借款合 同纠纷 案件 引发 的思考
程 明 英 赵

7 50 ) 3 10
( 国人 民银行 嘉峪 关市 中心支行 , 中 甘肃嘉 峪 关


要 : 融 消 费者 保 护 在 国外 尤 其 是 在 欧 美发 达 国家 已逐 步 成 熟 , 在 我 国近 年 来 才逐 渐 引起 重视 。 文 通过 对 金 而 本
B银行 负 担 5 0元 。
李某不服上述判决 , 向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 判处错误 , 请求二审法院
撤销原判 。 判赔上诉人 6 个月经营损失 2 . 4万元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 一审法院对 B银行给李某错误多贷
款 1 万元 所 造成 的利 息损 失 予 以保 护 , 对李某 主张 的本金 损 失未 予支 持不 当 。二 审庭 审 中 , 而 李某 提 出多 还

保险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律路径分析

保险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律路径分析
角 进 行界 定 , 应 当更 具 有包 容 性 , 只 要 能够 契 合 消 费
排除在保险消费者范 围之外 , 那么从经济学角度看 ,
进 行保 险 消 费者 权益 保 护立 法 就 没有 效 率 ,就是 对
立法资源的浪费。 按 照哈耶 克 的观点 . 市场 的功 能与 其说 是配 置资
者弱者地位和消费正义的法理基础 . 就应当为消费者 内涵所容纳 . 而消费者弱者地位 的判断只能以产品或 服务信息是否 占优为标准 。消费者 内涵不能仅拘泥 于生 活消 费领域 , 其外 延 也不能 仅 限定 于 自然 人 。消 费者 内涵应界定为 : 不具有专业知识 , 为满足最终生
克思 恩格 斯列 宁斯 大林 著作 编译 局 , 2 1 2 ) , 消费 与生 产具有 密 切 的同一 性 , 生活 消费 目的并 不具 有特 殊保
虽然我 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 2条没有 明确 界定消费者的概念 ,但通过与第 3 条 的关联分析 , 我
国立法 采取 通 过消 费者 与经 营者 对 比的方式 , 抽象 概 括 了消 费者 的本 质特 征 在 于 生 活消 费 目的。多 数 国
护的必然性。由此可见 , 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基础并不 是消费 目的。其次 , 从 行为主体要件来看 , 随着信息 社会的不断发展 . 消费者弱者地位的确立标准是信息 占有量 , 而不是组织身份。按照信息经济学理论 , 交 易的过程就是信息生成和传播的过程 , 为了实现经济 人的白利性 . 信息 占优方总是企图充分利用信息优势 取得额外利益( 吴易风 , 2 0 0 5 ) , 并且关于交易标的的
M 0DERN ECONOM I C RESEARCH
保 险消 费者权利保护 的法律路径分析 ※

金融衍生品法律制度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金融衍生品法律制度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中, 当投 资 者 签 订 合 同 的 时 候 就 已经 开 始 亏 损 了 。 黄 明 教 授 比 较 精 辟 地 将 其 概 括 为 : 单 从 定 价 的 角 度 考 虑 , 国 际 “ 与 就 在 美 联 储 下 独 立 设 定 消 费 者 金 融 保 护 局 , 在 保 护 市 银 行 做 复 杂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 好 像 普 通 人 与 乔 丹 一 对 一 进 意 场 上 购 买 金 融 产 品 的 消 费 者 的 权 利 , 里 的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行 篮球 比赛 。 这 . 保 护 进 一 步 细 化 为 金 融 产 品 的 消 费 者 , 个 与 我 国 的 消 费 1 3 我 国消 费者 在 金 融衍 生 品 交 易 中 受 到 的 影 响 这 当然这都是在 发 达 国家 较 为开放 的市 场 下进 行 的 , 那 者 权 益 保 护 协 会 不 太 相 同 , 对 金 融 产 品 及 其 服 务 的 金 融 他 法 案 中最 凸显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保 护 。
金 , 可 能 要 承 受 几 十 亿 的风 险 , 终 造 成 无 可 挽 回 的 巨额 就 最 亏损 。这 个 和 赌 博 是 相 似 的 , 此 有 很 多 投 机 尚 选 择 这 种 因
美 国 的金 融 改 革 法 案 的 通 过 成 为 最 近 的 焦 点 。 我 从 这 交 易 。 其 实 如 果 你 只 要 出 于 套 期 保 值 的 需 要 , 买 较 低 或 者 购 个 新 闻事 件 人 手 发 现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规 制 在 这 次 改 革 中 成 为
能 得 不 偿 失 。 因 为 按 照 规 定 属 于 银 行 不 良销 售 的罚 款 只 是 基 本 方 向 。 我 认 为 它 与 保 险 法 相 似 , 需 要 国 家 的 宏 观 调 是 银 行 所 得 利 益 的 3倍 , 有 的 赔 偿 方 案 比罚 款 高 。 现 控 介入 , 因此 稍 具 公 法 的 性 质 , 此 可 以 在 经 济 法 部 门 进 行 因 而 “ 港 银 行 受 害 者 联 盟 ” 在 致 香 港 特 首 的 信 中 提 香 也

关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探讨

关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探讨

关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探讨国际金融危机后,西方各国纷纷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开放发展,金融领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增多,面对强势的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由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提上重要议程。

我们首先要对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范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和依据等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思考,才能如实确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从而具体构建起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涵义(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目前在我国,金融消费者仍还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和范围都尚无统一的界定。

根据法理分析及具体金融实践,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定义应为“金融消费者是指出于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它应当视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界定的“消费者”的一个分支类型,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拓展延伸;它既符合普通消费者的三大特征(即消费主体是自然人;消费行为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消费目的是为了生活需要),又具有自身独特的特性(如金融消费者的消费具有盈利性、安全性和个性化需求;处于消费的弱势地位;其风险抵抗能力低等)。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内容简单地说,权益念包括了权利以及由权利带来的收益。

对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加以界定是充分、有效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根据金融实践,普遍认为金融消费者具有以下权利:1、金融消费安全权指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生命健康、财产和个人信息(即个人隐私)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

这是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如果连人身和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确定保障,那么其他的诸项权利就根本无从谈及。

2、金融消费知情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交易的前、中、后全过程中都享有要求金融机构向其提供真实全面、及时准确的相关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的保护是金融消费者实现公平交易并做出自由选择的重要前提。

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之谫论

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之谫论

第42卷第5期2021年5月哈尔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ARBIN UNINERSHYVol.02No.5May2021[文章编号]1904—5856(2021105—0055—04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之u论尉明洋9于泽卉2(9.东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939;2.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988)[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后,消费者权益得到更为妥善的保护,但其未对消费者概念进行清晰的法律界定。

加之学界多坚持消费者的自然人属性,致使该法与其他法律的保护范围存在重合与错位。

从长远来看,仅以主体为标准判定法律的适用将不利于经济法典编纂的系统化与理论化。

基于此,文章对消费者主体的保护范围进行科学、理性的界定,扩大其适法范围,以扩大其法律受益群体,进一步维护消费者权益。

[关键词]消费者;主体概念;法人;非法人组织[中图分类号]D927.274[文献标识码]A Uoi:10.3969/j.issn.1904-5852.2071.05.014一、消费者概念界定之商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对此,从正面来看,生活消费的判断依据主要为商品的性质、功能与购买目的。

从反面来看,倘若消费目的并非将商品(或服务)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再次从事商品交易行为以谋求经济利益,即可视为生活消费。

而在某种意义上,此种消费不同于以正式商业合同为基础的商业交易行为。

在非生产消费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交涉技能,同样会因经营者的信息偏在、欺诈行为、侵权行为等违法行为存在合法权益被侵犯的风险。

因此,从法律规定上,将法人、非法人组织附限制性条件纳入《消法》主体范围是合理并可行的。

学界拒绝将法人、非法人组织纳入《消法》保护范围的原因是:(9)法人、非法人组织并非处于弱势地位,而《消法》保护的是弱势群体;(2)购买者与使用者相分离,以实际使用者为适法主体;(3)法人、非法人组织并不具备消费者的消费者权;(4)其他法律能够更好地维护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

内容摘要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因素之一。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我们提出以下 建议:一是加强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水平;二是强 化金融机构的合规意识,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是完善法律体系和制度 建设,
内容摘要
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驾护航。最后,我们总结了本次演示的主要观点和结论。 我们也希望通过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经验和启示,能够对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三、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措施
1.加强消费者教育
1.加强消费者教育
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是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途径。政府和金融机 构应加大对金融知识的普及力度,提高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认识和风险意识。同 时,加强诚信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使其在面对不规范金融机构时能够 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基础
1.消费者保护主义
1.消费者保护主义
金融消费者保护主义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认为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交易 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进行必要的监管和保护。 这种保护主义思想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消费者 在购买、使用
1.消费者保护主义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
目录
01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 的法理基础
02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 的案例分析
03
三、加强金融消费者 保护的措施
04 四、未来展望
05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 的地位逐渐凸显。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一个备受的话题。本次演示将从法理的角 度出发,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基础进行探析,并探讨如何加强金融消费者保 护的措施及未来发展趋势。

金融消费者概念扩张于证券投资者的理论困境及其解决

金融消费者概念扩张于证券投资者的理论困境及其解决
( 五) 证 券 市场公 众投 资者倾 斜保 护 的必要 性 。 从
经 济 层 面 来 看 ,金 融 需 求 是 个 人 消 费 需 求 的一 部 分, 并随着个人生 活水平 的提高 、 个 人 财 富 的增 长 而逐 渐 产 生 。当居 民人 均 国 内生产 总 值 处 于较 低水 平 的 时候 , 居 民缺 乏 对 金 融 交 易 的现 实 需求 。但 是
谢九 华 , 西 南政 法大 学 2 0 1 1 级 博 士研 究生 , 景德 镇 陶 瓷学 院人 文社 科 学院 讲 师 , 研 究方 向为 商 法。


金 融 消费 者概 念 扩 张 于证 券 法领 域 的 法理
演 化 为 相 互 投 资 控 股 形 成 的 公 司集 团 之 类 的企 业 集团 , 更 是形 成 企业 帝 国。例 如 有数 据 表 明 , 世 界 排 前1 0 0名 的经 济 实体 中 , 有4 9个 是跨 国企业 。此类 团 体 人 格 已然 改 变 近 代 民 法 以 自然 人 为 基 本 主 体 的 私 法 主 体 面貌 . 而在商 法领域就有 “ 从 个 人 到 企
面 目发 挥 到极 致 , 甚 至 已经 被 视 为 民 法 人 的 异 化 乃 至 于成 为 现代 民法 的焦 虑 。 ( 三) “ 团体 人 ” 的 出现 进 一步 加剧 私 法主 体之 间
济、 文化 和生 活 图景 。商 主体 所 拥 有 的技 术 性 特 征 进 一 步 加剧 了主 体之 间在 技术 前 面 的不 平 等 。
机 制 来 加 以完 善
【 关 键 词】 金 融消 费 者 ; 公众投资者; 具 体 人格
[ 中图分类号】 F 8 3 0 . 9 1
( 江 西 景德 镇 3 3 3 4 0 3 )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竞争法思考——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中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竞争法思考——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中心

运作 的 目的是 为 了降低 风险与获得 收益 , 服务具有专业 性与风 其
险性 的特征 , 信托产 品在获得收益 的同时也可能遭 到损失 , 而银行 之 间为了竞争通 常会 利用 各种 手段诱 导金融消费者购买其 理财产 品, 特别 是具体到银行 销售人 员为完成指标 很难保证没 有虚假宣 传、 保证收益等 的情况 出现 , 因此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根据现实情 况银监会制定 了专门规定 。 二、 个人理财产品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竞争法推进 对个人 理财 产品的金 融消费者保护是打破我国银 行业 垄断现
争法有相似之处。现有理财产品激励制度的缺失易引发“ 逆向选择” 与 “ 道德风险”但通过公 司制的基金运作方式可以得到解决, , 从立法上看
金 融消费者保护最重要的是确认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 关键 词】 财 产品 ; 融 消 费者保护 ; 法 理 金 竞争
对 理财产 品市 场与其他 金融市场之 间作 了明确 的市场划分 ; 第二 个 层次是 2o 年 出台的《 03 证券投资基金法 》 。银行与信托公 司销售
理 财产品其实 是为金 融消费者提 供一种专业性 的资产管理服 务 ,
因 此 从 金 融 市 场 监 管 的 角 度 讲 银 行 信托公 司等金融机 构对金融



商业银 行个人理 财产 品的竞争法背景
消费者 负有 特殊 义务 , 譬如信息公开 、 风险管理等。第 三个层次是 2 1年 出台的《 01 商业银行理财产 品销售管理办法 》 理财产 品市场
首先 , 财产 品金融消 费者保护 制度 的 目的在于促进 融 资渠 理
道 的多元化 。我 国虽然储 蓄利率 较低但没 有任何 投资风 险 , 而其 他金融市场 固然 回报较 高但 由于监 管的不完善导致风 险过大 。造 险上 的巨大差异 , 因此 对金融产 品的创 新与规范 而非打破银行 的 垄断地位才是对金融 消 费者 保护 所应 追求 的 目标 。更 进 一步 地

论消费者保护之自愿与诚实信用原则

论消费者保护之自愿与诚实信用原则

论消费者保护之自愿与诚实信用原则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了整部法始终,是该法总的指导思想,也是国家处理有关消费者问题,对相关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其足以诠释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司法以及消费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宗旨。

本文主要介绍自愿与诚实信用原则。

关键词:消费者;保护;自愿;诚实信用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又称为意思自治原则,萨维尼提出,权利的本质即为意思自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消费者在选择商品和服务时,自愿是进入消费法律关系的第一步,也是得到称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务的首要保证,更是民法中契约自由原则在消费交易中的具体表现。

就民法而言,自愿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延伸。

无平等就无自由,同理,无自由也就无平等,我国《消法》第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和服务方式,自主地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与之相对,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或以有奖销售为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进行巨奖销售;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本地产品流向外地。

唯如此,消费者的自愿选择才能获得充分的保障。

消费者权益权益保护与自愿原则相联系,重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自主选择的权利消费主体作为一个有理性、有自由的人,意味着消费主体依自己的意愿和判断选择、参与消费活动,实施法律行为。

在法律许可的意志自由范围内,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某项消费活动,有权选择合作伙伴和对方当事人,有权决定自己所进行的消费活动的内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 为加深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热点问题的理解,以下是⼩编给⼤家整理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仅供参考。

⼀、修法背景 2013年10⽉25⽇,全国⼈⼤常委会第⼗⼆届第五次会议⾼票通过《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消法》),⾃2014年3⽉15⽇起实施。

此次修改内容涉及⾯⼴,对⽹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新《消法》应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原来的法律条⽂做了重⼤修改,亮点突出,其中“实⾏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反悔权”、“明确个⼈信息保护”、“消协可提公益诉讼”、“⽹购平台责任”、“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均成为了此次修法的亮点,如第⼗⼋条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作为消费者进⼊宾馆、商场等场所会有所保障;第⼆⼗三条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6个⽉内经营者承担商品或服务瑕疵的举证责任;第四⼗五条对近年来明星代⾔健康产品导致的不良消费作出了规定等。

《消法》修订之后,对于纷繁复杂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提供了明晰的法律依据,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强⼤的法律后盾。

⼆、曹⽵平:消费者的特权,⽹购七⽇“后悔权” “后悔权”是⼤众化的通俗说法,并⾮严谨的法律概念。

“后悔权”的法律定义为:买卖合同成⽴并⽣效后,买受⼈(消费者)在合理期间内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除合同,退还货物并获得退款的权利。

1、国外关于“后悔权”的⽴法 在美国,“后悔权”的出现最初为规范直销企业的销售⾏为,可3天内退货。

⽽在欧盟,“后悔权”的相关规定为远程购买,因不了解商品性能,价格超过40欧元的商品有14天试⽤期;⽇本《分期付款贩卖法》规定:商家在经营场所以外提供产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在8天内⽆条件解除或撤销合同;英国《消费信贷保护法》规定:除⼟地或信贷抵押,所有消费者享有5天冷静期;远程购物为7天内可通知商家退货;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消费者在缔约后⼀星期内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瑞典《远距离合同法》规定为:电视购物、邮购、⽹购等,消费者享有14天后悔期。

金融消费者概念与完善金融消费保护

金融消费者概念与完善金融消费保护
[ 1本文系北京政法职业 学院 2 1 年 院级课题 《 1 】 0 1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 蛲 : 2李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应用法 律系讲师 。
2 1 年第 4 01 期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总第 7 期 6
随着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的修订 已经列入 了第十一届人大的立法规划这个背景之下, 重新定义和理解
性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 , 以增进金融消费者信心和更完美地保护消费者 。 公共物品和 自 然垄断理论为我们提供 了另一种解说。该学说认为, 金融产品具备公共物品的经济
学属性 , 并且提供该产品的服务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正是 由于经营者滥用垄断地位和其贪婪本性、 侵 害消费者利益事情才愈益频繁 。那么 , 运用公共物品理论和法学的反垄断法理论 , 从金融服务的公共物 品属性切入 , 分析和揭示其市场失灵和治理 困难的原因, 以法律形式或国家公权力的方式介人 , 通过对 金融消费者施以特别保护 , 方能实现交易双方实质上的平等。 从实践的角度 , 之所以要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 , 原因之一是信息不对称的金融实践 , 金融商品的 复杂性和知识 的专业性使消费者一方处于明显 的弱势地位 , 而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 购买金融产
“ 生活消费” 成为摆在学者和立法者面前 的敏感和迫切问题 。另据专业人士透露 , 银监会等单位 已将购 买银行产品、 接受银行服务的顾客均视作 “ 金融消费者”并在各种文件中多次使用, , 保监会也将投保者 视为 “ 保险消费者”只是证券行业并未使用 “ , 金融消费者” 概念。也就是说 , 在我国的金融实践 中, 已经
采用,99 19 年美国《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这样定义金融消费者 : 为个人、 家庭成员或家务 目的而从金 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个人。英国的《 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 日 的《 ,本 金融商品交易法》亦在 , 上个世纪末的大金融背景下提出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诸多生活现实表明, 金融消费已经成为现代家居文明生活的重要部分 , 如信用卡支付 、 银行按揭 、 电 子银行 、 网络购物等。也就是说, 传统的“ 生活消费” 内容已经涵盖不了日渐增多的新型消费方式 , 那么,

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路径思考

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路径思考

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路径的思考摘要:2008年以来的全球金融危机,在严峻考验金融监管模式的同时,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提到了各国的面前。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繁荣,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者冲突日益突显,金融消费者保护面临严峻的困难和挑战。

本文从金融消费者权利的视角探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路径。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后危机时代,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重新审视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美国、英国及欧盟等国家或组织纷纷开始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新一轮金融改革,香港、台湾地区先后建立或出台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我国尚未出台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立法,金融消费者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存在模糊和分歧之处,长期以来金融领域重金融秩序和金融机构轻服务对象的立法传统,金融消费者无法从既有法律法规中获得充分保护。

本文从金融消费者内涵入手,通过对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探讨,提出构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的框架。

一、金融消费者的内涵金融消费者的界定是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逻辑起点。

从国外立法来看,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1)使用、曾经使用或者可能使用受监管金融服务;(2)对受监管金融服务拥有相关权利或利益;(3)已经或可能投资于金融工具;(4)对金融工具拥有相关权利或利益。

”其包括两层含义,第一,金融消费者的范围不限于金融服务提供者的现有客户,还包括过去的客户和未来可能的客户。

第二,消费者不仅包括直接同金融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接受服务的人员,还包括对金融服务或金融工具拥有相关权利和利益的人员;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所谓“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是指“向消费者兜售或提供的,主要供其出于个人、家庭或家用目的而使用的以下产品或服务:(1)提供信贷和偿付贷款;(2)提供或居间安排在功能上相当于租购融资的动产或不动产租赁;(3)提供房地产结算服务;(4)吸收存款、转移或交换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保管消费者所使用的资金或任何金融工具;(5)出售、提供或发行储值或支付工具;(6)提供支票兑现、托收或担保服务;(7)向消费者提供支付或其他财务数据处理产品;(8)提供财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由受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的主体提供的与证券有关的服务;(9)收集、分析、维护或提供消费记录信息或其他账户信息;(10)追收与任何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有关的欠债。

对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实思考

对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实思考

对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实思考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金融纠纷也越来越多,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频繁受到侵害,合法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

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对金融消费者自身利益有重大意义,对维护整个金融秩序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理论及保护机制方面阐述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基本问题。

关键词:金融消费;消费者权益;权益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不断加深,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也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之中。

在金融机构为人们提供越来越多便利的同时,其凭借自身巨大的优势,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大量出现,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的纠纷日益增多,保护金融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就具有十分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目前,金融消费者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中只是规定了消费者这个概念,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专业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将消费者定义为,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那么根据消费者的概念,可以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人投资者。

从两个概念的对比中可以看出,金融消费者比消费者的范围要窄,它只是限定在与金融机构打交道过程中接受金融服务或产品的范围之下,进而得出,金融消费者相对于消费者有更好的需求,消费者的需求是满足生活的基本需要,而金融消费者是在满足生活基本需要的前提下,对生活物质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和彻底的保护,就必须了解金融消费者这个主体享有哪些权利,权利的具体内容,理解这些内容是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列明的消费者的各项权利,以此为基础,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权利如下。

1.知情权受到侵害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机构服务或者购买其产品时,依法享有知悉服务和产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而金融机构负有向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美英支付结算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研究

美英支付结算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研究

消费经济 ̄ C o n s u mp t i o n E C 0 n 0 哪y
表1 2 O 世纪6 0 年代以来美国主要支付结算消费者保护立法
制定年份
1 9 6 8 l 9 7 8 l 9 8 7 1 9 9 6 1 9 9 6 1 9 9 7 1 9 9 7 l 9 9 7 1 9 9 7
和消费者授权法 》 、 2 0 0 3 年 的 2 1 世 纪支票清算法 、 2 0 0 5
年的 无辜支票存款 人保 护法 、 2 0 0 8 年 信用卡改革法
并 不 涉及 等。 次贷危机以后, 美国连 续颁布了 信用卡履职 、 责任和 所 带 来 的 主要还 是 消 费者 权 益保 护 体制 的 变 化 ,
C 0 n S 哪n Ⅱ I i O n E C O n O mV I 消费经济
美英支付结 算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研 究
中国人 民银行上海 总部 钱国根 邓伟伟
摘 要: 当 前支付结算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随着消费者自 我意识的觉醒日 益成为经济金融领域的热点。 由于消费
、 消费者借记卡保护法》 等数十种法案。 从法案 指定某一机构 负责 制定在该 法案下 对应的实施规 则 。 次 平收费法
同样 存在这一现 象, 如 自2 0 1 2 年2 月7 贷危机前, 在支付结 算领 域 , 美联储是大部分支付结算 法 实 施规则的制定看, 律指定的规则制定机构 。 虽然次贷危机后( ( 金融消费者保 日C F P B 针对( 《 多德 一弗兰克 华尔街 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
基础研究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2 0 9 6 —0 2 9 8 ( 2 0 1 5 ) 0 7 ( a ) 一 1 0 4 — 0 4 践看, 绝大部分情况下, 美联储还是承担了规则制定与修改

经济法的部门法理学建构

经济法的部门法理学建构

经济法的部门法理学建构经济法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法律学科,它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的发展与经济活动的发展密切相关,在经济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的背景下,经济法的研究和应用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部门法理学建构角度出发,探讨经济法的内涵和发展。

一、经济法的内涵经济法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它涉及到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经济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经济行为的规范和监管等方面。

经济法的内涵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经济主体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和经济利益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济法规定了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保护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例如,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东权利、董事会职权等内容,保护了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经济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经济活动包括生产、流通、消费等方面,经济法规定了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

例如,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内容,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经济行为的规范和监管经济行为是指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进行的具体行为,如买卖、租赁、合作等。

经济法规定了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合同的成立和履行、经济犯罪的惩治等内容。

例如,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的要求,保护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经济法的部门分类经济法是一个综合性学科,涉及到多个领域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为了便于研究和教学,经济法可以按照不同的部门进行分类。

目前,国内经济法的部门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财税法财税法是指财政和税收方面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包括财政管理、税收征管、预算编制等内容。

财税法的主要任务是调节财政收支平衡,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发展。

(二)金融法金融法是指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方面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

金融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企业的客户是不是是消费者

金融企业的客户是不是是消费者

金融企业的客户是不是是消费者来源:大律师网随着金融危机的迸发,金融公司客户的保护不只变成各国金融监管准则变革的要点,也变成影响各国有关法令准则变革与完善的核心。

有观念以为,应供认“金融”概念。

在今世社会经济条件下,金融公司的客户在许多情况下现已不具有与金融机构进行对等生意的才华,他们是事实上的弱势人群,为树立更为公正的顺序,应将其归入花费者保护的规模。

可是,也有观念以为,金融公司的客户不行视为花费者,若另立新法或许将此刻的花费者权益保护法扩展到金融范围,则不只难以保护客户的利益,还会带来司法上的紊乱。

事实上,传统意义上,“花费”和“花费者”是经济学概念,指对商品和效劳的花费,包括生产性花费和日子性花费。

在中国拟定花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后,虽然对“花费者”这一概念有一定的争议,但其根本含义仍是对比清楚的,就是指“为日子需求采购、运用商品或许经受效劳”的主体。

那么,金融公司的客户是不是是花费者?金融公司客户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可否取得花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金融花费者”的称呼是不是有依据?正方归入花费者规模是现代金融法制开展的需求岳彩申金融公司的客户虽然不尽是花费者,但多数应当是花费者。

首先,将金融公司的客户归入花费者规模是现代金融法制开展的必然请求。

花费者保护法令准则的发生有两个社会基础:一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开展及专业化分工的增强,运营者与花费者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专业知识、生意才华、认知条件等方面的显着不对称,然后致使广漠花费者处于弱势位置,权利很容易被运营者侵略;二是依托传统的法令公正理念和法令准则难以有效保护花费者的合法权益,需求选用歪斜性保护的法制新理念和准则,才华有效完成对花费者的公正保护。

早在20世纪60时期,伴随着花费信贷和别的银行事务的迅猛增加,将客户归入花费者保护的规模不只变成保护公共利益的需求,也变成推动金融业增加的根本条件,逐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所承认。

美国联邦金融法令如《借款诚笃法》、《公正信贷陈述法》等,对金融范围的花费者保护规模十分普遍,涵盖了绝大部份金融效劳范围,包括借款、收费、借记卡和、自动柜员机生意及别的电子资金生意、存款账户生意、机动车、按揭和住宅权益借款、信用额度和别的无担保信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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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分析
作者:谌俊业
来源:《卷宗》2015年第06期
摘要:本研究通过梳理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历史,从三种情况给金融消费者界定了明确的法律概念;并从三个方面分析了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的不同;以美国的次贷危机为例,论述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必要性,如果忽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最终必然导致金融市场的混乱。

关键词:金融;金融消费者;次级贷款;金融消费者保护
金融,指的是一种价值的流通。

金融的本质是价值交换,是不同时间点、不同地区的价值在同一个市场中交换,金融是一种交易活动。

西方定义,指资本市场的运营,资产的供给与定价(《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字典》)。

从传统的观念来看,我们通常把生活消费理解为发展和延续人类本身必需的基本消费,比如衣、食、住、行这些最基本的需求。

1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大概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没有相关法律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大多以判例法国家为代表。

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往往通过注意义务以及合同法律制度对金融消费进行保护,典型的代表国家有新加坡。

二是以金融产品的提供方以及另一相对方作为界定的,典型的代表国家是美国。

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规定,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

三是从资讯弱势等特性进行定义的,以日本等国为代表,关于金融消费者有了明确的法律概念。

金融消费者是指,“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

该法保护的对象为资讯弱势之一方当事人,即在金融商品交易之际,相对于金融机构的专业知识,一般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基本上属于资讯弱势一方当事人。

我国在金融消费者定义问题上,处于多头监管和分业监管的状态,对何为金融消费行为也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

银监会把购买银行产品、接受银行服务的消费者就看作金融服务消费者,同时在金融交易活动中经常使用;保监会却只是把投保者视为保险消费者;证券行业中没有使用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证监部门认为证券投资者具有投资性质,应该使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总之,人们总是按照金融业领域的不同来对参与金融交易活动的消费者给出不同的定义。

例如存款人、借款人、投保人、投资人等。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开始被广泛地使用在金融活动中,但它始终没有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同时没有法定的内涵,所涵盖的范围也不明确。

但国内的大多学者认为,有必要将“金融消费者”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正式提出,并在法律中专门规定,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

2 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的区别
学者一般认为,金融消费者可以看做是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一个延生和专业化。

金融消费者与一般的消费者是一种主从逻辑关系,但我们认为,应该是立足于金融业来认识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作为金融活动的重要一员,在金融活动中当面对实力强大的金融机构,面对复杂的金融产品,以及消费内容的投资性,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必然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

首先,金融经营者拥有绝对的垄断地位。

在当今世界各国,金融行业的垄断性相对较强。

金融消费者对其依赖程度高于其他一般企业。

我国法律规定,对设立商业银行从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组织机构和制度、基本设施等方面都做了最严格的明文规定,同时规定还必须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有关金融服务提供的有限性与大众及社会对金融消费需求的广泛性之间的矛盾,使得金融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总是处于不利地位。

这样的条件下,金融机构就会利用其主动权提出不利于金融消费者的限制性交易条件。

金融消费与一般消费的一大区别,最明显的就是金融消费对专业信息的依赖性。

其次,金融商品种类的复杂性。

金融商品属于商品的一种,其包括了股票、债券、基金、银行存款、财产及人身保险、信托、集合投资计划以及各种金融衍生商品等。

金融消费者所消费产品和服务大多是无形产品,与一般有形商品消费者相比,其面临更大的风险与不确定性。

特别是现在科技进步金融创新加速,与此同时金融衍生品层出不穷。

一方面拥有了更多的选择,同时却面对复杂的金融产品带来的风险。

金融消费者,其没有足够专业知识对产品进行辨别。

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对侵权事实加以认定,侵权证据不便收集,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再次,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的消费对象不同。

消费标准不同,金融消费者购买的多为无形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或服务本身是无形,然而其却与风险直接挂钩。

一般的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可能使消费者的人身受到伤害,金融消费者所遭受却是财产的直接损失。

消费内容的不同,金融消费内容包括证券、银行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等。

金融消费的内容可以看做是信息的综合。

金融交易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准确、专业、及时的信息。

如果没有高度专业的知识和信息,一般的消费者没有识别金融产品风险高低的能力。

3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
金融创新不断推进,种类繁多的金融产品开始步入金融市场。

金融消费的形式已从单一的银行存取款向支付、理财、融资、投资等一体化交易延伸,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联系日趋紧密。

与此同时,金融创新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逐渐显露。

经营者的金融创新应“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

与一般的商品相比金融商品和服务具无形性、风险性、专业性、垄断性等特性,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过程中的劣势地位。

从追求公平正义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目的出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倾斜保护。

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在起步、相关法制建设、专业机构等很多方面都比较落后。

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金融危机发生后全球范围内都形成了共同的认识,就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必须不断加强。

以美国次级贷款为例,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

次级贷款又称次级按揭,指那些放贷给信用品级较低、收入较低和不能从正常渠道借贷的借贷人的贷款。

次级贷款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对于放贷机构而言,高于普通的贷款利率是其愿意提供贷款的原因,同时还可以大幅的上调浮动利率从而实现放贷机构利益的最大化。

对信用低的借款人来说,本身不具备申请优惠贷款的条件,就只能在次级贷款市场上寻求帮助了。

次级贷款市场上房贷机构追求的是高回报率,借贷人希望得到的是门槛较低的贷款便利,双方各取所需支撑着次级贷款市场的发展。

在此条件下次级贷款的违约率持续攀升,信用风险潜在的问题也都如山洪般暴发出来。

借贷人无力偿还、房地产市场陷入萎靡、放贷机构破产以及金融市场受创。

美国次级贷款危机形成的过程中,金融投资者遭受了最严重的打击。

放贷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滥用信用,使得整个金融市场潜在巨大信用风险。

在次级贷款市场上,次级贷款的无度发放早已超出了金融消费者的偿还能力,银行为避免金融风险带来的利益损害,银行开始通过有效的金融创新手段,将次级贷款危机的风险转嫁给一些不知情的投资者。

具体的操作方式是:在次级贷款市场发展的初期,银行通过财务工程的技术评估风险利率等合并贷款制作出债券,经过加工包装之后以债券的形式,在金融市场上出售给投资者,用这样的手段达到转嫁金融风险的目的。

可见,金融机构在交易的过程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肯定要不断通过金融创新来降低自己的风险。

同时金融市场上产生的风险也必须有人来承担,处于被动弱势一方的消费者鉴于自身无法自我规避风险,就只能成为承受风险转嫁的对象。

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创新,金融创新与消费者的利益一定程度有着冲突,寻求两者的之间的平衡点就变得势在必行了。

通过对美国次级贷款的案例分析,我们深刻地了解到加大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有着诸多益处:有利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保障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有利于实现市场的良性竞争;有利于促进一国经济的繁荣发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对金融市场秩序有着很好维护作用,而且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设立还有很多积极的现实意义。

美国次贷危机以事实说明必须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也是维护金融稳定,消除金融风险隐患的重要保障。

美国次贷危机向我们揭示了,片面追求金融机构自身的利益,忽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最终必然导致金融市场的混乱。

参考文献
[1]常健,管斌,饶常林.金融法学专论[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2000.
[2]余少祥.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8.
[3]李国庆.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改革[J].金融时报.2010.
[4]刘晓星,杨悦.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8.
[5]杨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与制度借鉴[J].现代管理科学,2010.
[6][美]亚历山大.新功能主义及其后[J].彭牧等译.译林出版社,2003.
[7]蔡瑞琪.美国信用消费者保护体系简介及其对中国的借鉴[J].企业经济,2005.
[8]刘贵生,孙天琦,张晓东.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经验教训[J].金融研究,2010.
[9]宋晓燕.论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联邦化及其改革[J].河北法学,2009.
[10]叶建勋.国际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及其借鉴[J].中国金融,2012.
[11]李雪静.基于法学视角浅析金融消费者概念[J].金融与法,2012.
[12]谢松松.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问题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12.
[13]董安生,朴淑京.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若干问题研究[J].商业时代,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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