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法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
行政法
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组织法、 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等
特点:强调中央集权,注重行 政效率
发展历程:从秦朝开始,历经 汉、唐、宋、元、明、清等朝 代的发展和完善
影响:对中国古代政治、经济、 文化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
经济法
土地制度:土地私有制,土地 买卖合法
税收制度:税收种类繁多,税 率较高
商业法规:商业活动受到严格 监管,商人地位低下
启制中 示度国
的古 影代 响法 与律
对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继承传统:中 国古代法律制 度中的某些原 则和理念被现 代法律制度所
继承和发扬
借鉴经验:中 国古代法律制 度中的某些实 践和经验被现 代法律制度所
借鉴和运用
反思不足:中 国古代法律制 度中的某些问 题和不足被现 代法律制度所
反思和改进
想制中 的度国 关与古 系儒代
家法 思律
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对法律制度产生了影响,如“仁政”、“德治”等理念
儒家思想强调“礼法”,对法律制度产生了影响,如“礼法并重”、“礼法合一”等理 念
儒家思想强调“忠孝”,对法律制度产生了影响,如“忠君爱国”、“孝亲敬长”等理 念
启示未来:中 国古代法律制 度中的某些思 想和理念被现 代法律制度所
启示和引导
对世界法律制度的影响与贡献
法律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对世界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如儒家的“仁政” 思想、道家的“无为而治”思想等。
法律制度: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如《唐律疏议》、《大明律》等,对世界法律制度 产生了重要影响,如欧洲的《拿破仑法典》、日本的《明治宪法》等。
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注重公平正义,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现代法治建 设具有借鉴意义。
常用法律法规
公司常用法律法规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二、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3、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5、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6、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7、集体合同规定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9、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0、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1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1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5、《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问题解答17、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18、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21、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2、最低工资规定2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26、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27、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8、未成年特殊保护规定29、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30、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31、失业保险条例3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3、工伤保险条例34、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35、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36、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37、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38、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39、工伤认定办法40、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4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42、企业年金试行办法4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44、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4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4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47、劳动能力鉴定48、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49、劳动保障监察条例50、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5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52、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53、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5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5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和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部关于发布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发布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89.12.26•【文号】[89]司发法字第001号•【施行日期】1989.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发布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办法的通知(1989年12月26日[89]司发法字第0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参照1988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为了提高司法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威性和时效性,便于遵守和执行,今后,凡发布司法行政法规、规章,一律用发布令发布。
为此,通知如下:一、经国务院批准、由司法部发布的司法行政法规和司法部制定的司法行政规章,由部长签署发布令。
二、发布司法行政法规的令,包括发布机关、序号、法规名称、通过或批准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项内容。
发布规章的令,包括发布机关、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日期、生效日期、签署人等项内容。
三、经国务院批准、由司法部发布的司法行政法规和司法部制定的司法行政规章,由法规司统一编序号,送部长签署。
四、本办法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格式之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格式之二)附件一:中华人民共产国司法部令(格式之一)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规定、办法),已于××××年×月×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蔡诚××××年×月×日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格式之二)第号司法部××××规定(办法),已经××××年×月×日司法部部务会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有企业法
二、国有企业法的构成 1、法律依据 宪法:宪法的有关规定及基本指导思想既是国有企业立法的基本依据,也是国有 企业法的重要渊源。 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 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并依照法律 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客观依据: 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规律的客观要求,是国有企业立法的客观 依据。 2、渊源 1)、国有企业基本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 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于1988年8月1日起实施 2)、单行法律法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发布,采用 条例、规定、办法、意见等,时效性和针对性强。 3)、其他部门立法中有关国有企业的规定,如《公司法》中关于国有独资公司 的规定。
第十三章 国有企业法
第一节 国有企业法概述
一、国有企业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1、国有企业法的概念 国有企业法是指专门用来调整国有企业在组织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1)、形式的国有企业法与实质的国有企业法 形式:调整国有企业的专门化法律 实质:调整国有企业在组织运行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2)、狭义的国有企业法与广义的国有企业法 狭义:包括国有企业的组织与运行 广义:包括国有企业改革法律规定
三、国有企业的法律类型 1、可以使用多重标准进行分类 1)、按竞争程度:垄断性和竞争性 2)、按投资来源:中央政府直接投资、地方政府投资、混合投资 3)、政府投资的资本比例:独资、控股、参股 4)、隶属关系:中央国有和地方国有 5)、控制程度: 没有独立人格的国有企业,财务与政府预算直接联系 公法人企业,依照专门的法律设立和经营的国有企业 政府控制的商事公司,依私法设立和经营,政府作为股东,依民商法和公司法 参与其决策和经营 6)、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法人,不具有独立法人 7)、组织形态:非公司制和公司制
司法权
功能
功能
司法机关-法院基本功能是指司法权直接满足一定的主要目标所具有的功能,即排除法律运行中的障碍,以 维护法律的价值。
辅助功能是指为了实现司法权的基本功能所需要的功能,即解决权利冲突与纠纷,实现权利的制度性配置在 国家权力体系中,人们赋予了司法权通过解决纠纷以维护法律价值体系这一独特的功能,正是因为人们赋予了司 法权这种功能,司法权才能成为终局性的权力。
司法权的程序具有权威性,是指司法权的行使在完成一个或几个法定程序之后,就对程序参与者各方产生一 种法定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的变更或解除,不得改变其效力。司法权程序的权威性是由程序本身所决定的,因 为,程序既然是由法律规定的,那么,依法定程序行使的权力自然就会产生法定的权威性。
程序决定司法权权威性的表现为:
统一性
统一性
司法权的统一性是指一国之内司法权对相同性质的案件纠纷之处理是一致的,其法律评价是一样的。因为, 它在审理相同性质案件时所依据的程序是相同的,所适用的法律除地方性法规外也是相同的,故,对全国各地的 同一性质的纠纷应当有相同或相似的裁判结果。
司法权的统一性是由法律的同一性及国家的统一性所决定的,中央立法机关通过全国性法律,除法律有明确 规定不能适用于特别地区之外,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的贯彻执行,而保证其法律能在全国通行无阻地得到 贯彻执行的最重要最关键的机构就是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因为,只有它才能统一地适用法律。
司法观
司法观
这是一种将司法权定性在社会权力为主的一种司法权观念,将司法权的目标确立在为社会服务,实现社会公 正,将司法机构的设置社会化的一种司法观。这种司法观是有其现实与价值根据的。司法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力, 它是介于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之间的权力,且是社会属性多于国家属性的,起码在社会是如此,或应当如此。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25、合同保全:指在合同履行中,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的实现收到危害,设置的保全债权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26、合同解除: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达成的协议,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行为。
27、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包括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俩种形式。
18、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享有的,对抗另一方履行请求权的权利。
19、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20、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4、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5、子公司:指其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经营活动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6、封闭式公司:指公司股票不能在交易所挂牌,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7、公司法: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有限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8、退伙: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身份
9、自愿退伙:指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的退火。
10、当然退货: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火
10、和解协议: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延期、分期偿付或免除而达成的协议。
最新09经济法讲义(赵威版)
经济法讲义杨佩珍楚雄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二00九年八月《经济法》讲义杨佩珍第一章企业法[教学重点、难点]:重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的组织机构难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概述(一)企业概念企业是按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结合起来的经营者,劳动者生产资料的集合,从事商品生产,销售,运输或提供劳务,服务,具有一、定的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一、般具有营利性。
(二)企业的特点企业是按照一定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的生产要素的集合企业以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为活动内容企业是营利性的组织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企业是一个持续经营的组织二、企业的分类三、企业法概念和法律渊源(一)企业法的概念企业法是规范和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
★(二)法律渊源经中企业。
★二、合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一)中外合资者共同举办(二)合资者各方共同投资(三)合资各方共同经营(四)合资各方共担风险三、合资企业的成立★四、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五、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六、合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解散原因: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资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合资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二)清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外合作经营者各方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
经济法名词解释大全
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7)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6)独资企业: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7)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60)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6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其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企业法律形态、法
•
开办和经营企业必须合法,因此,必须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你在企业的创业准 备阶段有必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 企业不同法定形态各自的利弊,选择适合 自己的法定形态。
一、应了解的法律法规
• (1)关于企业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法规
以下法规对不同企业的类型、行为规范、成立 的基本条件、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企业 的变更和解散等事项做出了规定,这些法规主要 包括:《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 伙企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有关中外合作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法规及与法 规相关的登记管理条例。
• 4、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使企业 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 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 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示的,该责任消灭。 • 5、由于企业财产与投资人财产是合一的,按照 我国法律,个人独资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而是 对其投资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 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特征 • 1、股东人数上限 50人 • 2、不能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 • 3、股东出资转让严格 • 4、封闭性 • 5、资本要求低 • 6、设立程序简单 • 7、组织设置灵活 • 8、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 9、法定最低资本额的限制
பைடு நூலகம்
• (四)公司设立 是指为创建公司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 律行为的总称。 严格准则主义与核准主义相结合 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符合规定 自然人有完全行为能力,法律上不受限制。不属 于公务人员,法人不包括政府机关.
•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 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司法制度》课件
司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法律规 定,确保公正、公开、公平。
司法活动应注重效率和实效,及时解 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和执行法律过程中所 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司法程序必须公正、透明、合法,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得到保障。
司法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判、执行等阶段。
03
司法制度的运行机制
司法权的运行机制
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 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
干涉。
司法权的公正性
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公平地处理案 件,不受任何偏见或利益影响。
司法权的及时性
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案件,确保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司法制度的监督机制
司法制度的内部监督
督和纠正的司法制度。
民事司法制度
民事司法制度是指涉及民事纠 纷的审判和执行制度,包括民 事诉讼、仲裁、调解等程序。
刑事司法制度
刑事司法制度是指涉及刑事犯 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
执行的制度。
行政司法制度
行政司法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依 据法律授权,对行政争议进行
裁决的制度。
02
司法制度的构成要素
司法组织
司法制度的司法监督
通过司法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审判 监督等方式,确保司法权的正确行使 。
通过司法审查、上诉、抗诉等方式, 对下级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 。
司法制度的外部监督
通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舆论 等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 正。
司法制度的保障机制
司法制度的物质保障
为司法机关提供必要的经费、设施等物质保障,确保其正常运转 。
司法制度的人才保障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行为规范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行为规范篇一:2017年最新修改版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行为规范法发〔2017〕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1月4日发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法官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17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忠诚坚定。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
第二条公正司法。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第三条高效办案。
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
第四条清正廉洁。
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
第五条一心为民。
中国清代司法制度
中国清代司法制度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源远流长,自夏商至明清发展逐渐完善,内容不断丰富。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它的篇目与《大明律》相同,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及民族压迫条款。
在刑罚和诉讼方面,清律规定满人享有各种法律特权。
清朝还颁布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专有特定内容的单行法律,如《回律》、《番律》、《蒙古律》等。
清朝形成了既因袭明代,又具有本朝特色的司法制度。
其制度的确立有自身原因和特点。
满族从一个比较落后的弱小民族发展壮大,并取代明朝统治幅员广阔之地,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满族善于学习、吸收比自己更为先进的制度及文化。
清朝统治是以异族身份入主中原,民族矛盾异常尖锐,为维持其统治,满清统治者需要寻求政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八旗是清初国家主要军事力量,清政府非常注意以法律手段保护旗人的利益,从而保持其统治者的自身实力。
虽然大清律例有“今隶军籍之人与民无异,有犯亦一体同科”的规定,但旗人在社会政治、经济乃至司法审判方面仍享有许多特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清代的司法过程中存在着数对相互矛盾的制度。
这些不断互动却又相互歧异的制度,不仅塑造了清代法律控制的独特模式,也体现了中华法系司法过程的特色。
清朝沿用明制,司法机关包括中央的三法司和地方的省道府和州县四审。
再加上进一步健全和发展的会审制度,清代形成了严密而有效的司法管辖。
在中国法制史上别具一格,独树一帜,有着其特殊的历史地位。
清朝在中央设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其中刑部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部权特重”,掌管“天下刑罚之政令”,在三法司中居于主导地位。
大理寺的职责是复核案件,平反冤狱。
都察院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
为维护旗人的特权,及实现对少数民族地区司法管辖的需要等,清朝在中央设立专门司法机构以审理旗人和少数民族案件。
司法考试主要法律
七个法律部门民商法、刑法、行政法、宪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一、民商法主要有24部法律民法主要有11部法律通则: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财产权: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知识产权: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人身权: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法主要有13部法律企业类: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资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金融类:票据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海商类: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二、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行政法主要有12部法律和条例法律类: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务员法;条例类: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宪法主要有6类14部法律1、总类(4)宪法、立法法、反分裂国家法、集会游行示威法、2、选举法(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3、组织法(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4、监督法(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5、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6、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五、经济法主要有8类24部法律1、竞争法(2)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消费者权益法(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3、银行业法(2)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财税法(6)个人说的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统计法;5、劳动法(3)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6、土地法和房地产法(5)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7、环境保护法(2)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8、社会保险法(1)社会保险法六、其他1、国际法(7)国籍法缔结条约程序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引渡法2、国际私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3、国际经济法对外贸易法4、职业道德法(1)审判制度与法官执业道德: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2)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查人员纪律处分条例;(3)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法、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4)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公证法、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5)法律援助条例;*六、社会法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有5部法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人民调解法。
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与舆论干预:
社会舆论监督对于防止司法腐败,维护。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应当把舆论监督和舆论干预区分开来。
首先,司法审判是一项专业性的、理性的、技术性的活动,而舆论则具有感性、偏激的特点,在审判前的舆论干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判断力,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其次,社会舆论通过宣传造势,在一定程度上会使民众陷入错误认识,进而煽动民愤,法院为了平抑民愤,会不得已违背法律而屈从民意。这不仅会动摇法律的威严,而且从长远看也不利于和谐稳定社会的建立。
邓玉娇案、许霆案、孙伟铭案的判决尽管最后都指向了所谓正义的结果,但其并非是法治国家的常态,诉讼外力量的对比取代了法定的辩护,其负面效应远大于正面效应。
(4)法官保障制度。这是从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方面保障法官无所顾及的捍卫法律。法官的地位及待遇来自法律,不是他的上级。这就包括由法律规定法官的职权,不可削减的待遇及其职位保障。对职位通常采用两种办法:一是终身制(英美法的主要做法);二是文官制度的保障。法官的高薪制也是法官保障制度的内容之一。目前,中国司法独立的现状如何?
第3条第1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
设立的下级法院。”日本《宪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一切司法权
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设置的下级法院。”[1]正因为如此,司法
独立也称为审判独立。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司法机关有狭义和广义
之分,狭义的司法机关指法院或国家审判机关,但对广义的司法机关
二是经济保障不足且财政供应体制不顺。法官的待遇低,在司法活动中可能获得的非法利益与其合法收入相比诱惑太大,易于影响其廉洁与公正,也使司法独立受到损害。而且法院经费受政府的制约,它有时难以避免"手捧帽子向自己的当事人乞讨"的尴尬。
《经济法概论》第四章企业法
司资金按协议到位并注册后不再以任何名义把投
入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地转让给中国大陆的第三方 。其余六家公司保证全部投资资金在协议签字后 两个月内到位。协议还就注册公司的经营管理机 构、利润分配、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如果各发 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资金或产品未到位,将被视 为自动退出公司。任何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 司投入部分资金或产品,将被视为放弃应投入而 未投入到公司资金或产品的股本。公司可以出售 该放弃的股本,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 一个月,违约方缴付其出资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 金给守约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 付应缴出资额的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外,守约方 有权终止协议 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封闭型公司 – 按公司股票是否上市流通: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
实例演练:
某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某证券公司保定市营业 部拒不履行与其签订的《国债买卖委托协议书》合同义务 事宜,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该营业部和某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被告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管辖权异议,称:保定营业部属于非法人单位,对外无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且不具备委托理财的业务资格, 从而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才是法律上 适格的被告。故请求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适格被告某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设立失败,
设立费用及债务由公司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在运通科技公司设立失败后,设 立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发起运通科技公司的7家 发起人共同承担。由于运通科技公司的开办 费用实际是由正科公司向网技公司主张返还 150万元开办费用。而正科公司的这一诉讼请 求就引出了以下的问题:150万元中已经花费 的部分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是与运通科技公司 设立有关的费用而需要由全体发起人来承担? 正科公司是否能够要求全额返还150万元?
企业法1
第二章企业法第一节国有企业法一、企业和企业法概述1.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企业的概念: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企业的特征:• 1)是社会经济组织。
它必须是一定的人员和一定的物的结合,有自己的机构及工作程序,必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2)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 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
• 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2.企业的分类• (1)按企业财产所有制不同,可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
• (2)按企业的所属行业,可将企业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建筑企业、各种服务性企业等。
• (3)按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等。
• (4)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 (5)按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员工人数,可将企业分为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
凡员工在3000人以下,资产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实践中一般认为是中小企业。
反之为大型企业。
3.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企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企业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企业法的调整对象,可概括为三类:1)企业主体关系。
包括企业主体的地位、性质、任务和经营方式等。
2)企业经营管理关系。
包括国家对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
企业法主体对企业的基本权利,大体可分为财产权和管理权两类,具体可分为人、财、物、产、供、销权。
3)企业财产经营关系。
主要体现在企业经营权和经营责任方面的关系。
二、我国的企业法律体系• 企业法律体系,是指关于企业的设立、组织和活动方面的具体法律、法规构成的系统。
• 我国现行的有关企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公司法案例普法宣传
公司法案例普法宣传嘿,朋友们!今天咱来唠唠公司法那些事儿,可不是啥干巴巴的条文讲解哈,我给你们讲个实实在在发生在我身边的例子,听完保准你对公司法里的门道能明白不少呢。
我有个发小叫大刘,这人啊,从小就特别有想法,总琢磨着要干一番大事业。
前几年,眼看着电商行业挺火的,他就拉上另外两个哥们儿,一个是懂点技术的小李,还有一个是挺会搞营销的小张,三个人一拍即合,打算开一家专门卖创意家居用品的电商公司。
刚开始的时候,那热情高涨啊,哥几个找了个不大不小的写字楼租了间办公室,就风风火火地筹备起来了。
公司注册的时候啊,他们也没太当回事儿,想着反正都是好哥们儿嘛,啥事儿商量着来就行。
当时大刘出的钱最多,占了公司股份的60%,小李和小张呢,各占20%。
也没正儿八经写个特别详细的公司章程,就大概弄了个框架,很多事儿都是口头说说就过去了。
公司开起来后,一开始还挺顺的,大刘负责去各地找那些有创意的家居货源,小李就在后台把网站啥的维护得稳稳当当,小张那更是厉害,到处去谈合作、做推广,订单那是蹭蹭往上涨啊。
可慢慢的,问题就来了。
有一回,大刘出去谈了个大单子,要进一大批那种特别新颖的智能台灯,价格挺高的,但他觉得这玩意儿肯定好卖,就没跟小李和小张详细商量,直接拍板定下来了,把货款就给人家打过去了。
等小张知道这事儿的时候,脸都绿了呀,为啥呢?因为小张之前做过市场调研,觉得这台灯虽然看着新鲜,可价格定得太高了,不符合他们公司目前主要面向的消费群体啊,这要是砸手里可就麻烦了。
小张就去找大刘理论呀,说:“刘哥,你这事儿办得可不地道啊,这么大的事儿咋也不和我们商量商量呢,咱这公司又不是你一个人的呀。
”大刘也挺委屈的,说:“我这还不是为了公司好嘛,多好的机会呀,错过了多可惜,再说我占的股份最多,我还不能做个主啦?”两人就这么你一言我一语地吵起来了,小李在旁边劝都劝不住啊。
这时候他们才发现,哎呀,当时注册公司的时候没写清楚这重大决策到底该咋做呀,是按照股份比例来决定呢,还是得大家一致同意才行呢?就因为这事儿,公司里的气氛一下子变得特别紧张,原本热火朝天的干劲儿都没了,那批台灯呢,最后果然卖得不太好,积压在仓库里,占了不少资金呢。
关于司法的重要性的古文
关于司法的重要性的古文
1.礼禁未然之前,司法施已然之后——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
2.司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
所贵良吏者,
贵其绝恶于未萌,使之不为非,非贵其拘之囹圄而刑杀之也——《盐铁论》
3.惩其未犯,防其未然——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4.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司马光
5.大臣为小臣之表率,京官为外吏之观型。
大司法则小廉,源清则
流洁,此从来不易之理。
大臣果能精白乃心,恪遵司法纪,勤修职业,公而忘私,小臣自有顾畏,不敢妄行——康熙《清圣祖实录》
6.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四库全书·政司法类·司
法令之属按语》
7.国不可无司法,有司法而不善与无司法等——沈家本
8.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伸民权,必以广民
智为第一义——梁启超
9.立国于大地,不可无司法也。
立国于20世纪文明竞进之秋,尤不
可以无司法,所以障人权,亦所以过邪僻,司法治国之善者,可以绝寇贼、息讼争。
——孙中山
10.司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司
法学阶梯》。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
容的法中
第 三
主律国 章
要体古
内系代
刑法
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历史沿革:中国古代刑法起源于夏朝,经过商、周、秦、汉等朝代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形成 了独具特色的刑法体系。
主要内容:包括罪名、刑罚和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 领域。其中,刑罚包括死刑、肉刑、徒刑、流刑、财产刑等多种形式。
宋朝:在唐律的基础上,制定《宋刑律》,加强了 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并推行司法官员的回避制 度。
清朝:在明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大清律 例》,进一步加强了对社会基层的控制,并完善了 司法机构体系。
元朝:采用蒙古族的传统法律,同时吸收唐宋元三 朝的立法成果,制定《元典章》,开创了法典编纂 的先河。
行政法
特点:强调君权神授,维护 皇帝权威
目的:规范官员行为,维护 社会秩序
内容:中国古代行政法的起 源和形成
影响:对后世行政法的发展 产生了深远影响
经济法
土地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流转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商业法:规范商业行为,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财税法:规定了财政收支、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制度
运的司中
第 四
作特法国 章
点体古
与系代
司法机关的设置与职能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 史台
特殊司法机关:会审、秋审、复审 等
添加标题பைடு நூலகம்
添加标题
地方司法机关:府、州、县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司法官员的选拔与任用:科举出身 或地方保举
审判制度与程序
程序:告状、受理、审讯、 判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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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司法1991年至2010年,司法行政基本情况如下述:1991年,随着社会和民主法制建设形势的发展,商南县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和工作任务有了新的调整。
一是为社会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二是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教;三是开设“148”(电话号码,为“要司法”的谐音)法律服务热线电话,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002年县乡机构改革迄今,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局作为县政府司法行政主管职能部门的职能:①研究制定全县司法行政改革规划、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并负责组织实施;②负责全县全民普法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③指导全县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④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⑤指导基层司法行政机构,管理人民调解及司法助理员、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⑥参与社会治安专项治理活动;⑦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违法青少年帮教及刑满释放人员的安臵帮教工作;⑧做好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⑨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0年6月,县政府机构改革后,县司法局设办公室、法制宣传股、基层股、公证律师管理股、法律援助中心,增设社区矫正管理股。
经县政府同意,县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县司法局为司法行政专项编制,编制15名。
下属单位有:陕西省商南县公证处、陕西省秦东律师事务所、商南县法律援助中心。
第一节法制宣传与教育从1991年到2005年,商南县先后实施和完成了“二五”(1991-1995)、“三五”(1996-2000)、“四五”(2001-2005)、“五五”四个五年全民普法宣传教育规划。
1996—2000年,商南县全面开展第三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这一过程,利用广播、墙报、法制宣传资料和大型展板进行宣传,先后大张旗鼓地宣传了《税法》、《土管法》、《森林法》、《农业法》、《教师法》、《计生条例》、《银行法》等专业法律法规,利用电视、广播宣传1240多次,出动宣传车巡回宣传232台次,县级领导发表电视讲话26次,翻印下发宣传资料22.2万份,刷写固定标语8600条,办黑板报专栏5370多期,编文艺节目演出21场次,1997年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县委、县政府积极响应,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依法治县工作。
1997年12月成立了县委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
1998年至2000年,对2200多名干部、470余名科级领导、20余名县级领导干部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举办科级领导干部法制培训班23件,组织宣讲团深入乡镇对乡村干部宣讲法制480场次,采取以会代训培训基层普法依法治理骨干队伍15场次,组编了适合农村通俗易懂的“三五”普法七字歌,印成宣传品3万份,发到千家万户。
1999年11月,县委、县政府召开了依法治县经验交流会,通过扎实深入的调查和两次经验交流会的召开,推动了全县依法治理向纵深开展。
在全县20个乡镇210个村开展了依法治村工作,确定乡级示范村46个,县级试点村20个,提高了广大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民主管理的主动性,增强了广大村干部依法自治、依法管理的能力,强化了依法治村的组织建设,对35个行政执法部门贯彻执行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推动了依法行政的深入开展。
板报、图片、宣传车、广播、电视、法律讲座、法制报告会以及法律知识考试等形式大张旗鼓、广泛宣传,积极征订和印制各类普法教材,宣传资料课件等50万册,培训普法师资骨干300余人,普法宣传员、辅导员、联络员、信息员8000余人,拥有法律服务志愿者600余人,组建了商南县烈士陵园、赵川前坡岭遗址法制教育基地,每年年初制定下发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开展大规模的“送法下乡”活动。
三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中,全县有18万余人接受了法制教育,占应普及对象总数的75%,其中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普及率100%,在校青少年学生普及率100%,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普及率65%,农(居)民普及率72%,期间有近200部法律、法规纳入了普法学习内容。
连续三个五年普法教育活动,使商南县法制教育初步实现,从法律知识的启蒙教育向提高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全民法律意识的转变,从单一普法向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实践的转变。
至2005年底,全县167个村(居)民委员会,有三分之二基本达到“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标准。
2006年,“五五”(2006-2010)普法全面启动,制定了“五五”普法规划,县委、县政府予以转发,县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开展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7年5月10日,召开了“五五”普法启动动员大会,对“五五”普法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这一过程,相对于前几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形式而言,我县建立了普法宣传网站,网络成了普法宣传一个新的、重要形式,具有信息快、覆盖面广的特点,利用板报、图片、宣传车、广播、电视、法律讲座、法制报告会以法律知识考试、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广泛宣传,积极征订和印制各类普法教材,宣传资料课件等20万册,培训普法师资骨干80余人,普法宣传员、辅导员、联络员、信息员2000余人,拥有法律服务志愿者300余人,2008年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司法局积极开展了“送法”、“送戏”、“送温暖”为主题的“三送”活动。
2009年8月13日成立了商南县法制宣传教育流动学校,组建了普法讲师团,在县委广场隆重举行了启动仪式,四套班子分管领导应邀参加了启动仪式,普法讲师团先后深入全县各乡镇、社区、相关单位集中宣讲,举办法制培训班80余场次,受训人数达5万余人,该工作成为全市政法工作的亮点和观摩点,受到市委政法委的充分褒奖和省市县各级领导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五”普法宣传教育中,全县有23万余人接受了法制教育,占应普及对象总数的98%,其中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普及率100%,在校青少年学生普及率100%,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普及率92%,农(居)民普及率91%.至2009年底,富水镇王家庄村达到了“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标准,受到了国家民政部、司法部的表彰奖励。
秦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中共陕西省委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诚信守法企业”称号,县司法局被中共陕西省委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法制宣传教育优胜单位”称号。
2010年7月在县文化广场制作了大型普法宣传教育文化墙。
同时,积极开展“法治单位”创建试点工作,县委、县政府确定县委办、政府办、检察院等22个单位为法治单位创建试点单位。
2010年底“五五”普法验收中,我县顺利通过了市委、市政府的检查验收,并代表全市接受了省委、省政府的检查验收,我县荣获全市“五五”普法先进县,同时,县国土局、司法局、富水镇党委、政府、梁家湾镇党委、政府,商南县高级职业中学、秦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被评为全市“五五”普法工作先进集体,柯昌印、朱锋、孟欣、李仕成、岳桂云等被评为为先进个人,县委副书记、县长陆邦柱、县司法局副局长王锋被推荐至省上“五五”普法先进个人和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
商南县法制宣传教育受到各级领导高度评价,我县将不断创新形式,创新载体,推进法治县城创建进程。
第三节基层工作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是县司法局职能在乡镇、街道的延伸,基层司法所是基层工作机构。
一、司法所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前沿阵地,担负着直接面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重要职能。
它与公安派出所、法庭共同构成我国乡镇(街道)一级的阵法体系,成为我国基层司法运行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体系中,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参与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成员单位,处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第一线。
司法所工作职责是(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2)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臵帮教工作;(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1997年以前,各乡(镇)设有司法办公室,各司法办公室配备1名人员具体办公。
1997年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各基层司法办公室改名为××乡(镇)司法所,全县共有20个基层司法所,有专、兼职司法助理员20名;2002年由于撤乡并镇,原来的20个基层司法所撤并为16个基层司法所,其中富水镇司法所、清油河镇司法所,太吉河镇司法所,城关镇司法所等4个司法所编制为2人,其余16个司法所编制均为1人;2005年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实施意见》,又将乡镇司法所更名为所在地域司法所,所前加以县局名。
如城关镇司法所更名为商南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
2004年始,基层司法所的硬件设施建设得到改善。
县局利用国债资金,从2005年开始先后利用6年的时间完成了16个司法所的建设任务,于2010年底全部完成了建房任务。
2009年4月13日全市司法所建设现场会议在商南县召开,市局主要领导做了重要讲话,县政府领导到会致辞并做了经验介绍,会议参观了魏家台司法所和清油河司法所;2005-2008连续4年陕西省司法厅先后向司法局下拨警用摩托车16辆,分别配备于各基层司法所;至此,全县基层司法所警用摩托全部配备到位。
2009年,县局给各司法所配臵了固定电话一部,宽带网络全部接入开通,有力地改变了基层办公条件和生活环境。
按照国家司法部、省、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2007年7月7日以上编办发【2007】04号文件就司法所职能、任务、机构设臵、管理体制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同意将原属于乡(镇)领导的16个司法所收编为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以县局管理为主,乡镇管理为辅的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县政府于2008年 12 月 15 日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2009年2月27日县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形成了会议纪要,同意县司法局对全县司法所实行人、财、物、事垂直管理,并增加了办公经费.二、人民调解商南县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始于2002年,翌年过渡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随后,村、组人民调解员,村(居)调委会,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多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2002年,全县共有调解组织187个,其中乡镇调委会16个,村居调委会167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4个,共有人民调解员762人。
2006年-2010年,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纠纷6007件,排查率100%,成功率达92.7%,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案件31人,防止民转刑案件122件31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