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适用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与适用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与适用为了规制恶意诉讼,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利,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立法原意,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尽管在修改中关于该项制度的设置学界存有争议,关于该项制度的研究和讨论也尚未充分展开,但毕竟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该项制度,因此,如何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项制度,使其合理运行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当下必须关注的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以下分析揭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结构,并进一步在理论上阐述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推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一制度更深入的探讨。
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以下几个特征:1.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
2.属于一种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
3.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的新增内容,尚待司法解释对其具体的诉讼制度和操作流程予以安排,目前只能根据诉讼法理,并参照通常程序,对其具体的程序设置做出的一般性概括:1.启动主体。
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但并非一切案外人均有权启动该程序,其须对原案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与原案的裁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该第三人应当具备诉的利益,即其民事权益收到了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损害。
此外,启动主体还需满足程序性要求,即其未能参加原案的诉讼程序是因不能归责于己的事由。
2.诉讼客体。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该诉属于形成之诉。
但是,是否素有类型和性质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所涉及的按键都可以提起撤销之诉,尚待明确。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时,有两种常见的诉讼方式可供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
这两种诉讼方式在程序、适用范围和效果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分析这两种诉讼方式的优缺点,并探讨在什么情况下选择哪种诉讼方式更合适。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通过诉讼途径,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需证明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错误,如程序瑕疵、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等,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与此相比,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的另一种诉讼方式。
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事由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将裁定再审,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程序简便性:申请再审比第三人撤销之诉更为简便。
当事人只需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无需另行起诉。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第三人另行起诉,程序相对繁琐。
诉讼成本: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成本较高,因为需要另行起诉并聘请律师,同时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而申请再审则不存在这些问题,因为只是针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异议进行审查,无需承担额外的诉讼成本。
适用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适用于有损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
而申请再审的适用范围则更广。
当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当事人均可提出申请。
基于以上分析,在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程序无明显瑕疵,建议当事人选择申请再审。
这种方式程序简便、成本低廉,有助于尽快纠正错误判决或裁定。
如果案件存在较大争议或无法确定原判决、裁定的真实性,当事人可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以避免原判决、裁定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
在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的选择时,当事人应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诉讼方式。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认为有损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撤销该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以及诉讼程序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1. 第三人权益的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如果法院认为第三人的主张成立,将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从而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1)直接利益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使得第三人直接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所导致的损失中恢复过来。
例如,原判决导致第三人的财产权益受损,通过撤销原判决,第三人可以恢复其财产权益。
(2)间接利益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还可以保护第三人的间接利益。
例如,原判决导致第三人的合同权利无法实现,通过撤销原判决,第三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实现其合同权利。
2.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之一是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受到影响。
(1)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被撤销: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法院将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这意味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部分被撤销: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能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部分内容,保留其余部分的有效性。
3. 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程序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诉讼费用的承担: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原诉讼的诉讼费用将由败诉方承担。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解释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解释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一起案件中,第三人申请撤销原来的裁判,并加入原告或被告,参加案件,有权向法院提出其具有的权利,责任和利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可以在很多法律领域中使用,例如合同、物业管理、劳动争议、不动产权益等方面。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包括:第三人必须对原判决具有直接利益,对原判决有直接利益的第三人可以根据自身权益申请撤销原判决并参加诉讼,表示自己的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程序是以立案为起点,依据法律程序进行。
首先,第三人必须委托一名律师,向受理此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诉状,明确表述自己的权益,并说明对原判决的撤销请求及参加原告或被告。
其次,法院在受理之后,需要将起诉状及相关的材料告知原告、被告和其他相关第三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等,并将审理情况进行公开宣布,以便相关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质疑。
最后,经过审理程序,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并向公众公告。
如判决有异议,可进行上诉,直至案件最终审判。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实际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可以保护第三人的权益。
在某些案件中,虽然第三人与原告或被告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因为其具有经济利益或其他权益而受到影响,这时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之诉,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它可以确保裁判的客观公正。
当第三人对原判决提出撤销之诉,表示对其不满,法院就必须重新审视案件,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从而确保判决的客观公正。
最后,它可以有效避免判决中的漏洞和动摇原判决的结论。
在某些复杂的案件中,有些判决可能存在漏洞,或者判决过程中存在不公正行为。
这时,第三人可以通过撤销之诉,避免判决中的漏洞,并防止判决的结论受到动摇。
总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保障公正司法和维护法律公平的法律制度,它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和显著的社会作用。
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制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中国法律制度中较为实用的一种制度,特别是在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方面表现尤为突出。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一、本文概述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救济制度,它旨在保护因不能归责于自身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地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该第三人可以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生效裁判。
本文旨在探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告适格的问题,即哪些第三人具有提起撤销之诉的资格。
我们将首先介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然后重点分析原告适格的判断标准,包括原告与生效裁判的利害关系、原告是否因不能归责于自身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等因素。
通过深入研究这些问题,本文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要求,并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认定标准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认定标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它关系到哪些当事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这些当事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被认为是适格的原告。
在探讨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我们需要明确“第三人”的概念。
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通常指的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这些人在原诉讼中并未直接参与,但他们的利益可能会受到原诉讼结果的影响。
因此,他们有可能需要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需要明确“原告适格”的认定标准。
一般来说,原告适格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即是否具备成为诉讼当事人的基本资格;二是当事人是否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其利益是否可能受到原诉讼结果的影响。
只有当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当事人才能被认为是适格的原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告适格的认定标准也需要考虑这两个方面。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必须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即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这些当事人必须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其利益必须可能受到原诉讼结果的影响。
这种利害关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与适用研究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与适用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出现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判决。
这种程序的适用条件和限制较为严格,需要在特定的情况下进行。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该程序的适用研究,并分析几个相关案例。
一、适用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比较严格。
首先,第三人需要与原告和被告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并且这种利益关系应该是法定的、合法的、现实的,并且对第三人可能会造成重大损失。
其次,第三人必须在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中没有表达过意见或未被通知。
最后,第三人必须在判决作出后,立即向法院提出撤销之诉的请求。
二、案例分析1.2018年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004号该案中,林某诉讼请求他与洪某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定无效,并要求洪某承担责任。
第三人王某是洪某的二嫂,她认为如果林某的请求被支持,将会对她的合法权益产生重大损失。
因此,王某向法院提出了撤销之诉的请求。
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认为她符合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
2.200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927号该案中,公司A与公司B之间的合同纠纷进入了诉讼阶段。
第三人C则是原告公司A的股东,他提出请求撤销被告公司B的胜诉判决。
但是法院驳回了C的请求,认为C与公司A之间的利益关系不符合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
3.2015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案中,A与B因土地产权问题进行法律程序,未通知到C。
本案中的C是A的妹妹,已故A的遗孀,她因与A存在间接的利益关系且未被通知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院认为C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支持了她的请求。
三、结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其适用条件非常严格。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条件来判断适用与否。
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也需要考虑到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以维护公正和公平。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只适用于有特定法律规定的诉讼,如婚姻家庭等民事案件,《合同法》等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于其他一些案件,比如刑事案件等。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适用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中只有简单的“定义”和“规定”,国内学界的学者们在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上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很多争论,例如张卫平教授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是改变现有的法律关系,因此诉的性质是形成之诉,“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制度。
持“请求权实体基础说”的肖建国教授则强调该制度应当立足于司法实践,务实地探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体法基础,其目的在于追求该制度的实践意义。
因为“完全脱离实体权益保护的民事诉讼程序设置是几乎不存在的,也难以期待程序利用者具备使用该诉讼武器的充足动力”。
本文从实践角度对第三人撤销制度的适用进行阐述。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的修订后,其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的法院、主体的范围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5年施行,第二百九十二条至三百零三条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含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当是该案的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该案涉及的实体权利,或者与该案件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则对第三人行使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以及相应的举证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可见,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相关法律所列明的第三人由于客观原因未参加原诉,但有证据证明原案裁判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损害了第三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在法定时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撤销原审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诉讼。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特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诉讼主体资格、诉讼客体范围以及提起诉讼的时间上与普通民事诉讼有不同的规定,具体阐述如下:1.诉讼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针对已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仅限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两大类。
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解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解适用一、民诉法第56条第三款民诉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本规定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制度,这是2012年民诉法修改新增的内容。
本应作为案件第三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参加诉讼,非因本人原因没有参加诉讼,可以对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受错误裁判导致利益受到损害的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因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符合作为原审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身份条件。
根据本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具备三个法定条件:1、主体资格要件: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
(1)有独三和无独三有独三:根据民诉法第56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可以作为有独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被告的诉讼请求,因为不论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将损害他的民事权利,他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他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本诉的原被告即作为他的被告。
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是将两个诉讼,即原来当事人之间的本诉和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
人民法院将这两个诉讼合并审理,便于查明案情,彻底解决纠纷,也避免因将两个有关联的诉讼分别审理而可能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无独三:根据民诉法第56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无独三。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引言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用于解决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的权益冲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介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义、适用条件、具体程序以及法律效果。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对经过审判给予一方有利判决的裁判文书,提出自己主张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手段。
也就是说,第三人在该案件之外,以第三人的身份,对原审案件的裁判结果提出异议,要求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1. 第三人必须是与原案件当事人存在权益冲突的自然人或法人;2. 原案件的裁判文书必须对第三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3. 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起;4.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标是对原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撤销或变更。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程序1.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应遵循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定,提起之前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并附有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
2.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法院在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应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在受理后,将裁定立案并通知被告、原告和第三人。
3.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流程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类似,包括开庭审理、质证、辩论等环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综合考虑原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审查第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
4.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根据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情况,法院将作出相应的判决。
判决可以是对撤销或变更原案件裁判结果的决定,也可以是驳回第三人的撤销之诉。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效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生效判决具有判断终局性,对于第三人与原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争议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根据判决结果,第三人的权益可能得到保护或受到损害。
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对于原案件的裁判结果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旦第三人撤销之诉对裁判结果产生了撤销或变更的作用,那么原案件的效力将被抵消或改变,必要时,法院甚至可能重新审理原案件。
新民诉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
新民诉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设立的制度,但由于条文规定较为简单,且没有就相关制度进行配套完善,有可能为制度运行造成一些困难。
本文在阐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依据后,就第三人撤销诉之诉制度的构成从主体、客体、程序性问题三方面展开论述并对其适用提出浅显的观点。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构成、法律适用为了有效防止虚假诉讼,并从程序上拓宽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2012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新增加了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之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至此,我国立法中正式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的诉讼制度。
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汲取了法国民诉法和台湾地区“民诉法”的相关立法经验,但在我国立法“宜疏不宜细”的思想指导下,该制度的规定也十分简陋,在更详尽的司法解释出来之前难以操作。
尽管学术界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仍然存在诸多分歧,但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加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更好的理解、阐述和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我国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当务之急。
本文试图从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价值与理论基础出发,阐述其制度构成,分析立法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以供学界讨论,实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与理论基础当前我国社会处于矛盾多发的转型时期,在民诉实务上体现为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诉讼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意情况愈演愈烈。
然而,享有合法权益的案外第三人却受司法机关被“骗取”的生效判决效力扩张的影响,合法权益被恶意当事人所侵害。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构成及适用——以新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构成及适用——以新民事诉讼法为视角-法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构成及适用——以新民事诉讼法为视角王执坤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一些新的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是其中一项。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存在错误,损害了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原审诉讼程序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赋予第三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后救济程序。
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构成及在适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笔者提出自己粗浅的见解,以期对该制度进行更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构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构成包括主体、客体、原因、结果、时间、管辖法院等要件。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实践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其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故无论是从实体还是形式上都比较容易把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没有参加诉讼,在他人之间的裁决生效后,若案件处理结果损害其民事权益时,该第三人依然可以通过普通的权利救济机制向他人主张权利,另行提起诉讼。
同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这种特殊的事后救济程序得到权益的保护。
值得探究的是.在普通救济程序和事后救济机制并存的情形下,该如何适用的问题。
学界一般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分为辅助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原告型第三人。
辅助型第三人在诉讼中纯粹起辅助性作用,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防止判决对己不利而参加到诉讼中,其并不最终获益或承担民事责任。
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下,只有被告型第三人和原告型第三人才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
如何把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一实质要件,实践中存在着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第三人与诉讼中的法律关系有密切联系,故处理结果对其权益有直接影响。
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
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一、本文概述1、阐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及其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性。
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概念在于,当一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存在错误,且这种错误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时,该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这种诉讼形式的设计,旨在保护那些在原诉讼中并未参与,但其权益可能受到影响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它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公正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公正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公正地对待所有当事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当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错误,且这种错误可能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允许第三人提起诉讼,就是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三人撤销之诉也是民事诉讼中效率原则的体现。
效率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尽可能地提高审判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浪费。
允许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可以避免因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错误而导致的多次诉讼,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当一项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错误时,如果不允许第三人提起诉讼,那么这种错误可能会长期存在,对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造成损害。
允许第三人提起诉讼,并在查明事实后作出正确的判决,可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民事诉讼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不仅是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法律权威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手段。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切实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和稳定。
2、提出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和意义,介绍文章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在中国民事诉讼法体系中,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旨在保障因未能参与原诉讼而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调解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调解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调解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复杂,社会关系也越来越复杂。
在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中,法律纷繁复杂,容易产生纠纷。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诉讼程序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更显复杂,更需要注重调解。
本文将围绕第三人撤销之诉展开探讨,并试图探讨处理此类案件的调解方法,以期在保证司法公正合理的同时加强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合作,达到调解的目的。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概念第三人撤销之诉,简称“撤诉”,是指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原判决撤销或改变由于原判决的存在而导致所受损失的情形。
所谓“第三人”,是指并非原审诉讼当事人或在原审诉讼中未经正式参加的人,而他所主张的权益又已受到原审判决的损害。
比如,当一审判决中对某个物品归属作出了判决,但真实的权属人并未参与一审诉讼,则该权属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对原审判决的撤销。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方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法院直接处理,另一种是由当事人自行调解。
1、法院直接处理如果原审诉讼当事人提出反对意见或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对该诉讼进行审理。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需要针对撤诉原因进行分析、认定和评价。
第三人要撤销原判决,必须提出证明原审诉讼中受损害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方便法院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二,需要考虑原审判决的合法性。
如果撤诉原因不是因为原判决违法或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裁决时应当考虑原判决的合法性。
第三,需要考虑原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如果原判决的撤销不仅损害了第三人的权益,还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权益,法院裁决时需综合考虑各方的意见和情况。
2、当事人自行调解第三人撤销之诉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传统的判决解决方式存在的问题,更加推崇调解解决方式。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如果当事人可以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则可以避免司法程序不必要的延误,同时也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撤销调解书
第三人撤销调解书在法律的世界里,调解书往往被视为解决纠纷、达成和解的重要法律文书。
然而,有时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份调解书的达成影响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这时候,第三人撤销调解书就成为了一种可能的法律救济途径。
要理解第三人撤销调解书,首先得明确什么是调解书。
调解书是指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
它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第三人要撤销调解书的情况呢?这通常是因为调解书的内容对第三人的权利造成了损害。
比如说,在一个债务纠纷的调解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将第三人所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这显然侵犯了第三人的财产权。
第三人撤销调解书并非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第三人必须有证据证明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其民事权益。
这就要求第三人能够清晰地指出调解书的哪一部分、以何种方式对其权益造成了侵害,并且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比如说,提供财产所有权证明、合同等相关证据。
其次,第三人还得证明自己不是因为自身的过错而没有参加到原来的调解程序中。
如果是因为第三人自己故意不参加或者放弃了参加调解的权利,那么他可能就无法主张撤销调解书。
再者,第三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撤销之诉。
这个时间通常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第三人的撤销请求可能就不会被法院支持。
在实际操作中,第三人撤销调解书的程序也相对复杂。
第三人需要向作出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就会立案受理。
受理后,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调解案件的当事人也会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法院会综合各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判断第三人的撤销请求是否成立。
如果法院认定第三人的撤销请求成立,那么原来的调解书就会被撤销,相关的法律后果也会相应改变。
但如果法院认为第三人的请求不成立,就会驳回其请求。
调解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适用
调解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适用
李潇潇
【期刊名称】《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000)002
【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一方面该制度既不同于普通之诉,也与上诉审及再审等司法救济途径存在着实质性差异,这些差异使调解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适用面对着诸多理论障碍和争议;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由于目前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过于简单,法院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请求存在着不知如何处理的尴尬局面。
尤其是在我国目前过于强调调解的司法背景下,调解的适用显然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运行中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因此需要从解释论的角度就调解适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正当性、对象及适用特点等进行深入剖析和阐明,以期推动调解制度在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规范运行。
【总页数】15页(P47-61)
【作者】李潇潇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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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之适用范围探析
对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之适用范围探析本次民诉解释并没有直接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而是间接通过第297条用列举方式明确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有助于解决当前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受理的现象。
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可知,该制度是保护案外第三人民事合法的实体权益,也就是说当事人恶意诉讼必须通过法院判决、调解书的既判力侵害第三人的实体问题。
但从当前的民诉法和民诉解释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范围:本文质疑其一,我国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定大都是根据程序问题,很少依据实体问题,为何将大部分裁定纳入第三人撤销之诉?其二,我国仲裁委员会能解决部分民事纠纷并作出裁决,但有些裁决损害案外人的民事实体权益,民诉解释为何不把其纳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呢?本文根据上述质疑进行简单梳理,以及提出对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几点建议。
一、裁定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一)裁定对象决定其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个民事案件可能涉及判决、裁定、决定,但是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可有多个裁定和决定。
但三种法律文书适用的对象大不相同即判决只能适用于案件实体问题、裁定适用于程序问题和极少的实体问题、决定只能适用于案件程序问题。
因此,由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可知,判决当然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而决定与其完全相反;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对裁定适用的范围明确规定了十种,根据上述裁定既用于程序问题又于实体问题,又因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保护第三人实体权利,所以有必要将上述裁定的范围进行明确。
从《民事诉讼法》第154条来看,涉及第三人实体权利的裁定主要有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行为保全的裁定,豍而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人民法院对上述作出裁定的法律效力是使某些程序不能发生或者继续,豎即便这些裁定是错误的,也不会发生侵害案外第三人民事实体权益的结果。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调解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调解作者:杜传金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虽然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均有相似的立法例,但我国大陆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有着与上述两个地区立法不同的立法环境和立法目的。
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又有着区别于我国民事诉讼中普通一二审民事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由于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上述性质,其在适用调解上也有自己的规定性。
一、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功能及程序特点(一)从比较法上看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功能特点在法国法上,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目的“主要系基于判决不可损害任何未被保障听审或为利益防卫之第三人之思想”[姜世明:《概介法国第三人撤销诉讼》,《台湾本土法学》2005 年第11 期。
]。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可以使第三人在判决宣告之后为阻止判决对其造成损害而采取行动的方法,它具有补救性质”[[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第1285 页。
]。
故法国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定位为一种第三人利益损害救济机制。
我国台湾地区设立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是为使与判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第三人有参与该诉讼程序之机会,但第三人参与诉讼程序的机会并不能恒受保障,为了贯彻程序保障之要求,故设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
[参见台湾司法院立法提案说明。
参见《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会议关系文书》(2002 年11月) ,第344 页。
]故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一种为第三人利益而设置的程序保障机制。
而从我国大陆立法来看,此次修法之所以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因“在此前的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恶意诉讼,除应当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给予拘留、罚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在民诉法中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参见陈丽平:《民事诉讼法修改: 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法制日报)》2012 年8月28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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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人 撤销 之诉 就 是指 案 外 第 三人 申请 撤 销
他 人之 间 已经生效 的 、 错 误 的判决 、 裁定 和调 解 书, 以维 护 自己 民事 权 益 的 制 度 。 ” ②刘 家 兴 和 潘 剑锋 教 授 认 为 , “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就 是 指 对
地 区《 民事 诉 讼 法 》 第5 0 7条 第 1款规 定 : “ 有
Vo 1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中 的 适 用
李 潇 潇
( 北 京 大学 法 学 院 , 北京 1 0 0 8 7 1 )
[ 摘
要 ]第 三人 撤销之诉 是我 国 2 0 1 2年《 民事诉讼法》 修改后 新确立 的一项诉讼 制度 , 一方 面该
在 司 法 运 行 中 不 能 回避 的 重 要 问 题 , 因 此 需 要 从 解 释 论 的角 度 就 调 解 适 用 于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的 正 当性 、
对象及适用特点等进行深入剖析 和阐明 , 以期推动调解制度在我 国第 三人 撤销之诉中的规范运行 。 [ 关键词 ]调 解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适用特点
之 诉制 度是 有法 律上 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因不 可 归 责 于 自己 的事 由未 能参 与 诉讼 , 导致 不 能 提
因素 , 最 终 都会 采 取判 决 结 案 或 者 告知 当事人 申请撤诉 这 一较 为保 险稳 妥 的结案 方式 。 为 了使 调解 与第 三人 撤销 之诉 的关 系得 以
法律 上 利 害关 系之 第 三人 , 非 因可 归责 于 己之
诉 讼标 的有 独立 请求 权或 虽不 享有独 立请 求权
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案外第
三人 , 因不 可 归责 于 自己 的事 由未 参 加 原案 审 理, 但 原案 的 生效 判 决 、 裁定 、 调 解使 其 民事 权 益受 到 损 害 , 可 以请 求 法 院撤 销 或改 变 原 案 生
[ 中图分类号 ]D 9 1 5 . 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2 — 3 1 9 4 ( 2 0 1 5 ) 0 2 - 0 0 4 7 — 1 5
[ 国 际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 D O I ]1 0 . 1 3 9 5 1 / j . c n k i . i s s n l O 0 2— 3 1 9 4 . 2 0 1 5 . 0 2 . 0 0 7
诉 中当事 人 会 产 生调 解 结 案 的意 愿 , 但 因为 法
院对第 三人 撤销 之诉 中是 否可 以调 解及 如何 调 解 不 能确 定 , 综 合 考 虑 错案 追 究 及 绩效 考 核 等
我 国不 同学 者对 第 三人撤 销之 诉 的概念 有
着 不 同 的表 述 , 如江 伟 教 授 认 为 , “ 第 三 人 撤 销
第 三 人撤销 之诉 在我 国 2 0 1 2年 《 民事诉 讼
真正 厘 清 , 不 至 于 因为 不 同法 官 的不 同理 解 而 导致 调解 在第 三人撤 销 之诉 中适 用 的混乱 和不
法》 修 改 中一经 确立 就 引起 了极 为广 泛 的关 注
和讨 论 , 但 是 这些 关 注 和讨 论 中很 少 涉及 调 解 在 第 三 人撤 销 之诉 中 的适 用 , 目前 我 国理 论 界 对 于在 第 三人撤 销之 诉 中是否 可 以调解 以及 如 何 调 解 的 问题 还 未 引起 足 够 重视 , 而这 却 是 确 保第 三人 撤 销之诉 在 司法 实践 中 良好 运 行不 能 回避 的重要 问题 。相 当大 比例 的第 三人 撤销 之
制度既不 同于普通之诉 , 也 与上诉 审及再审等 司法救济途径存在着实 质性 差异 , 这些差异 使调解在 第三
人撤销之诉 中的适用面对着诸多理论 障碍 和争议 ; 另一 方面 , 结合 我 国司法实践来 看 , 由于 目前关 于第
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过于简单 , 法院在第 三人撤销之诉 中对于 当事人提 出 的调 解请求存 在着 不知如何 处 理的尴尬局面。尤其是在我国 目前过于强调调解 的司法背 景下 , 调解 的适用显 然是第 三人 撤销之诉
[ 收稿 日期 ]2 0 1 4— 0 6—2 0
出足 以影 响裁 判 结 果 的事 实 或 证据 的 , 除适 用 其 他 程 序救 济 以外 , 可 以双方 当事 人 为共 同被
[ 作者简介]李潇潇 ( 1 9 8 9一 ) , 男, 宁夏中卫人 ,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主要研究方 向为 民事诉讼法学 、 纠纷解决学 。
第2 8卷 第 2期 2 0 1 5年 3月
烟 台大 学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a n t a i U n i v e r s i t y( P h i l o s o p h y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统一 , 笔 者 试 图从 第 三 人 撤销 之 诉 的 特殊 性 出 发, 以调 解 适 用 于第 三 人 撤销 之 诉 的 正 当性 研 究、 对 象 分 析 及具 体 特 点 为视 角来 对 调解 与第
三 人撤 销之 诉 的关 系予 以全 面把握 和分 析 。
一
、
第三人撤销之诉 的特殊性 分析
烟 台大学 学报 ( 哲 学社 会科 学版 )
告 提 起 撤 销 原判 决 之诉 。 ” ④张 卫 平 教 授认 为 ,
第2 8卷
六 个月 内 , 向作 出该 判 决 、 裁定 、 调解 书 的人 民 法 院提 起诉 讼 。人 民法 院 经 审理 , 诉 讼 请 求 成
立 的, 应 当改变 或者撤 销原 判决 、 裁定 、 调解 书 ; 诉 讼请 求不 成立 的 , 驳 回诉 讼 请 求 。 ” 我 国台 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