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属性
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发包人(业主)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依法要求优先受偿。
这一权利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因
发包人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收回款项,从而影响整个建筑市场的稳定。
二、合同中关于优先受偿权的约定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通常会有专门的条款对工程款的支付和优先受偿权进行约定。
这些条
款包括但不限于:
1. 工程款支付时间:明确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表,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竣工款等。
2. 违约责任:若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滞纳金、利息等。
3.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在发包人破产或者清算的情况下,承包人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4.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就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三、优先受偿权的实际操作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商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以确保自己能够有效行使优先受偿权:
- 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一旦发现发包人存在违约风险,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保留相关
证据。
- 积极采取保全措施:在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发包人转移资产。
- 准确计算优先受偿金额: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准确计算应优先受偿的款项。
- 合理利用法律手段: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应果断采取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四、结语。
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的理解
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的理解应该说,性质之争并非纯粹的理论争议,而有着极现实的意义,定性不同,所赖以利用的配套的法律群亦不同,承包人、发包人、消费者、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其相互关系,必将有不同的选择结果。
围绕286条优先权的性质,常见的有三种观点,一种是留置权说,第二种是优先权说,第三种是抵押权说。
具体理论的论述,可算得汗牛充栋,故不再赘述。
笔者的意见是,留置权说、优先权说不足取,法定抵押权说有一定价值,详解如下。
所谓留置权说过于机械,在实务中又极易产生混淆,不利于《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宗旨的实现和正确适用,故不足取。
原因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动产,而承包人完成的工作的标的物却是不动产。
而且,留置权以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和存续要件,如果债权人丧失标的物的占有,那么,留置权就归于消灭。
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
所以,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不可能是留置权。
否则将造成法律的混乱,不能自圆其说。
而优先权说,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界定为优先权,尽管留置权说更接近其立法含义,然而,民法上的优先权有职工工资优先权、保险费用优先权等多种,从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来看,优先权多为保障特别的债权而设,如职工、船员的工资等,关注的是社会弱者的生存权利,而建设工程承包人并非经济上的弱者。
且各种优先权在理论上、立法上均无统一之定位,我国民事立法没有关于优先权制度的一般规定,正在酝酿中的《物权法》也未必就一定规定优先权制度。
这说明了我国立法对优先权制度的一般立场,即一般不承认优先权制度。
那么,在此情况下,冒然地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是优先权,与之而来的问题是,当数个优先权并存时,优先权的顺位问题如何解决?比如当前在破产案件中,一些地方打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名义,侵犯金融机构债权的同时,也严重忽视了建设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保护破产程序中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呼声也不断被提出来,这说明,所谓优先权说不权在是理论上说不清,道不明,更关键的是,在目前的立法状况下,这种观点无助于司法实践。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一、引言建筑工程是人们生活和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建筑工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包括工程款到期未支付、承包商或分包商破产等,造成相关利益方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参与者的利益,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应运而生。
二、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筑工程涉及支付款项时,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即在工程支付款项时,建筑工程参与者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确保其能够优先获得款项。
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基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通常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
在我国,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建筑工程发包合同》等文件中通常包含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约定。
此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也对建筑工程参与者的利益给予了保护,并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四、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具体适用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工程款到期未支付:在建筑工程款到期未支付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或承包商可以行使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要求在支付款项时优先得到清偿。
2. 承包商或分包商破产: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出现破产情况,建筑工程参与者可以依法行使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获得其应得的款项。
3. 工程质量问题:在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如果需要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措施,建筑工程参与者可以通过行使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获得赔偿款项。
五、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保障措施为了更好地保障建筑工程参与者的利益,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还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提供了一些保障措施,包括:1. 建立专门的仲裁机构或法院:依法解决建筑工程参与者因未获得优先受偿权而引发的纠纷,提供快速、公正的解决渠道。
2. 建立信用体系:通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承包商和分包商的信用进行评估,便于债权人选择合作对象,并以此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重要依据。
3. 清晰约定合同条款: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内容和执行方式,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我国合同法体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即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和优先权说。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1.留置权说该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属于留置权。
担保法中规定的留置权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合同法实际上扩大了可留置财产的范围。
如果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即可留置该工程,并以此优先受偿,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不动产同样可以行使留置权。
但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明确规定了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动产,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
若认定该优先受偿权性质为留置权,则需对现行留置权理论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修改。
留置权以债权人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为成立和存续条件,但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大多已不再占有标的物,故亦不符合留置权的特点。
此外,担保法明确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其中并不包括作为有名合同的建设工程合同。
2.法定抵押权说该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法定抵押权。
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符合抵押权的一般特点,在效力上应优先于意定的抵押权。
有参与立法的学者指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从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至正式通过,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只是考虑到法律适用上的便利,才采用了直接规定其内容、效力以及实现方式的条文表述,而未直接使用抵押权之名。
这种法定抵押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法定性,无需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也无需登记公示。
但依相关法律,抵押权须由当事人以法律行为设立,并无法定抵押权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表述
一、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因工程项目的实际投入和劳动成果,依法享有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优先受偿其工程款的权利。
这一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 优先性: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在债权人的其他债权之上,即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承包人有权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2. 专属性: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仅限于承包人,其他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得主张。
3. 有条件性:承包人优先受偿权须满足一定条件,如合同约定、实际投入和劳动成果等。
二、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完成工程后,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完成工程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完成工程后,应当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工程款。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后,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致使承包人无法及时收回工程款的,承包人有权要求优先受偿。
”三、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1. 合同约定:建设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2. 实际投入和劳动成果:承包人需证明其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投入和劳动成果。
3.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承包人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4. 诉讼时效:承包人应在诉讼时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四、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力1. 优先受偿权具有强制执行力:承包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以实现其优先受偿权。
2. 优先受偿权具有对抗力: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可对抗其他债权人和债务人。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1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内容提要]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该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属于不动产留置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属于法定抵押权,还有观点认为应当属于优先权。
本文对不动产留置权说和法定抵押权说进行了评介,指出其不足之处,认为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定性为优先权,进而认为我国应当建立独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并对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的相关问题作了粗一、导言上提出的合同法草案(1995年10月试拟稿)也在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承建人对其所完成的建设工程享有抵押权”。
因此有参与立法过程的学者指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从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至正式通过,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 12只是考虑到法律适用上的便利才采取了直接规定其内容、效力以及实现方式的条文表述,而未直接用“抵押权”之名。
此外,在工程建设实践中,除“交钥匙工程”外,通常是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分别指派工地代表,共同负责对工地现场的管理,承包人并未排他地对工程实施占有和控制。
而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人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也并不因此而消灭。
13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同抵押权一样,不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明显区别于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
依产生根据的不同,抵押权可以分为意定抵押权和法定抵押权,前者依当事人之约定产生,后者则依法律之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
持法定抵押权说论者即认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虽然未有“法定抵押权”之名,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依法律之直接规定而当然产生的抵押权,实际上即法定抵押权。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有关法定抵押权的立法例也不少,我国台湾地区、瑞士和德国的民法中就有承揽人法定抵押权的明确规定。
14但是,仔细探究,将该优先受偿权认为是法定抵押权的观点并非无懈可击,仍缺乏足够说服力。
第一,我国目前已经基本上建立起了一套相对较为完善的独立的抵押权法制体系,而民法通则、合同法特别是担保法中并无法定抵押权的规定或类似规定。
建工合同工程款优先受偿
标题:建工合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探讨与应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建工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其中,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是建工合同纠纷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建工合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条件、范围和期限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相对于其他债权人,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旨在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1. 有合法有效的建工合同。
合同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并履行建工合同,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工程已竣工且验收合格。
工程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3. 承包人没有违约行为。
工程质量应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人未出现违约行为。
4. 工程价款已确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已就工程价款达成一致,并明确支付期限。
5. 承包人已给发包人合理期限的催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优先受偿权。
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等。
四、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在实际应用中,承包人应注意以下几点:1. 及时主张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将失去这一权利。
2. 合理确定工程价款。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明确工程价款,并确保价款的合理性。
3. 妥善保存证据。
承包人应妥善保存与工程相关的各类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4. 注意合同条款。
承包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优先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优先受偿其建设工程价款。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权利性质、行使条件及优先顺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主要依据我国《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权利性质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属留置权,主要发生在承揽合同中。
第二种观点认为属抵押权,因为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投入的劳动和材料等财产,可以视为对工程的一种抵押。
第三种观点认为属债权优先受偿权,即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时,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行使条件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2. 承包人已经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3.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
4. 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除外。
四、优先顺序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优先受偿权的优先顺序如下:1. 消费者权益。
如果在建工程已以预售形式向消费者销售,且消费者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消费者的权益优先于在建工程的优先权。
2. 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五、结语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的一种法律保障。
了解其法律依据、权利性质、行使条件和优先顺序,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合同法
标题: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合同法解析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频繁出现,其中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款,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在保障承包人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角度,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进行解析。
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条款明确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
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实践中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其属于留置权,因为留置权多发生在承揽合同中,而建设工程合同也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
然而,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来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更类似于抵押权。
因为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不动产或者动产设定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
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也是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依法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包括:1.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这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
2. 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这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法定程序。
3.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
即发包人在承包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
4.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这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方式。
四、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限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并非无限制的权利,其限制主要体现在:1. 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属性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属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指的是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或者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建设工程价款包含农民工工资的部分,因此在由建设工程产生的各类权利中,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款应当优先受偿,这也是立法目的所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优先于抵押权和一般债权的效力,那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究竟属于哪一种权利,是抵押权还是留置权,抑或是其他种类的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理论上存在许多争议,而对于其法律属性的认定是解决其他理论争议的基础,目前理论界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认定主要存在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以及法定优先权说三种争议观点。
一、留置权说及评析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将承包人在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时对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与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的留置权进行类比,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类似于留置权,是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时对建设工程行使的一种特殊的留置权,且二者在权利行使的方式上是相似的,因此有学者甚至探讨建设工程适用留置权制度的可能性。
虽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留置权产生的条件十分类似,都是在发包人、定作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报酬的情况下,承包人、承揽人对建设工程、工作成果享有的权利,且权利的行使都是通过折价、拍卖的方式。
但二者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我国法律仅仅规定动产可以设置留置权,作为不动产的建设工程显然不能够成为留置权的客体,且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是合法占有财产,而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但此时通常工程已经验收并交付,承包人并不实际占有建设工程,因此无法行使留置权,另外留置权人可以自行折价、拍卖、变卖留置物来保障债权的实现,而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须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者请求法院将工程拍卖,无权自行处置。
可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制度设计上与留置权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多数学者并不认可留置权说。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友提问: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律师解答: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就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的抵押权。
建设⼯程价款受偿权,就是承包⼈因依据建设⼯程承包合同承建发包⼈建设⼯程⽽产⽣的应⽀付⼯程价款的债权,发包⼈不按合同约定履⾏⽀付⼯程价款义务,承包⼈依据法律直接规定,可就该建设⼯程与发包⼈协议折价,或申请⼈民法院依法拍卖。
建设⼯程价款就该荐⼯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种抵押权不是《担保法》规定的因抵押约定⽽产⽣的约定抵押权,⽽是依据《合同法》直接规定⽽产⽣的法定抵押权。
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虽然在实现⽅式上与留置权相似,都可以通过折价或拍卖抵押物,实现债务清偿,但它与留置权有着质的区别。
《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承揽合同发⽣的债权,债务⼈不履⾏债务的,债权⼈有留置权。
《担保法》第82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84条的规定,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的动产,债务⼈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债务的、债权⼈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建设⼯程是不动产;⽽且留置权是以标的物的占有为成⽴和存续的条件,如果债权⼈丧失标的物的占有,那么留置权就归于消灭,⽽承包⼈的优先受偿权不是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所以,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是留置权。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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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导读: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该权利对于平衡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解决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该条规定过于简略,在理论中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也无法适用;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权利出台的相关解释及审判纪要可谓“乱象丛生”。
本文从该权利的法律依据进行归纳总结,结合当前的一些典型案例,对该权利进行全面分析,以帮助各位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处理好类似案件。
一、法律依据(一)法律《合同法》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司法解释1、《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上海高院《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答复(2002年)(1)定性: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依合同法286条,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限制: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范围: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时效: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第3条施工合同无效,且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第10条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处理。
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我国的工程建设领域,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旨在保障工程建设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从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定义、法律依据、范围、条件以及实现途径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定义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人因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而享有的一种法定优先受偿权利。
也就是说,当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在其他债权人之前,依法优先受偿其工程款。
二、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
具体来说,主要是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这些规定明确了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时的优先受偿权利。
三、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承包人因工程建设合同所享有的工程款、材料款、设备款、人工费等费用。
也就是说,只要是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的款项,承包人都可以依法优先受偿。
四、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发包人必须未支付工程款;其次,承包人必须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支付要求;最后,承包人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其权利。
五、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途径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协商解决,二是通过诉讼解决。
在协商解决的过程中,承包人和发包人可以就工程款的支付问题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协商无果,承包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优先受偿其工程款。
总之,合同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对于保障工程建设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承包人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这一法律制度,合法合规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发包人也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时支付工程款,共同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筑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问题
建筑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问题一、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在建筑工程实践中,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影响建筑业健康发展的瓶颈。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86条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即承包人可以就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这一法律制度的设置,旨在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筑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关于建筑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存在三种观点:留置权说、抵押权说和优先权说。
本文认为,建筑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应属于优先权范畴。
首先,优先权说符合《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本意,即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优先权说能够合理解决承包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承包人能够优先受偿。
再次,优先权说有助于明确建筑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和期限,有利于实际操作。
三、建筑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根据《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建筑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满足以下条件:1.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这里所指的“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包括迟延支付和未支付两种情况。
2. 承包人已履行合同义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并提交相关验收资料。
3. 承包人已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承包人应书面催告发包人支付价款,催告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4.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催告后,逾期仍不支付价款。
四、建筑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建筑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逾期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受偿权。
五、结论建筑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工程承包人在完成工程后,对于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是我国法律为保护工程承包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工程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工程承包人的利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概念、适用范围、实现方式等内容。
二、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工程承包人在完成工程后,对于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在我国《合同法》、《建筑法》、《物权法》等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
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核心在于保障工程承包人在工程价款方面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工程价款不能及时收回而导致的资金链断裂。
三、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1. 适用对象工程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工程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分包人、勘察设计人等。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还包括施工合同的劳动者、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等。
2. 适用工程类型工程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港口工程、水利工程等。
3. 适用工程阶段工程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四、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留置工程。
”2. 《建筑法》相关规定《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完成工程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支付。
”3. 《物权法》相关规定《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因实现权利,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了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范围和期限,具体如下:(1)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承包人可以采取留置、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工程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优先受偿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依法享有优先赔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优先受偿权的含义、法律规定及其适用条件。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优先受偿权的含义优先受偿权是一种非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特定债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优先受偿权指的是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依法享有优先赔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使得承包人在发包人违约时,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工程价款的赔偿。
二、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也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适用条件要行使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优先受偿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双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建设工程必须具有竣工验收证明。
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并由相关部门出具竣工验收证明。
3. 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期限,当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发包人未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4. 承包人已向发包人进行合理期限的催告。
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当履行催告义务,给予发包人一定的期限支付价款。
5. 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
合同法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在当今社会,建筑工程的复杂性和资金投入的庞大性使得民法典律关系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及各方权益得到合理维护,了解并运用民法典中的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变得尤为关键。
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这一权利的实质内容及其在合同中的应用。
我们需明确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规定为承包人在面对违约风险时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机制。
让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理解这一权利的实际运作。
假设某建筑工程因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暂停,此时承包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大部分建设任务,但发包方却未能按期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可以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将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款项用于优先偿还自身应得的工程款。
要成功行使这一权利并非易事,承包方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对工程的投资和劳动付出,包括合同文本、工程进度报告、付款请求与发包方的往来通信记录等。
这些证据将成为承包方主张权利的有力支撑。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还需注意时效问题,即承包方应在法定时限内采取相应措施,否则可能会因时效过期而丧失权利。
这就要求承包方在发现违约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催款函、提起诉讼等。
值得注意的是,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并不影响承包方追究发包方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也就是说,承包方在获得优先受偿后,仍可要求发包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尽管民法典规定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诸多困难,如证据收集难度大、执行难等问题。
因此,作为承包方,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应充分考虑各种风险,通过设定保证金、履约保函等措施来降低未来的风险。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民法典赋予承包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能有效保障承包人在面对发包人违约时的合法权益。
正确行使这一权利需要承包人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实务操作能力,建议在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权利得到有效实施。
一文了解建设工程中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丨轻知识
一文了解建设工程中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丨轻知识- 2020年第 236 篇文章-岁近年关,视现金流为命脉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又纷纷踏上了讨要工程款的艰辛之路。
收款对建设工程承包人来说极为重要,尤其在当下建设工程普遍由承包人垫资的不利环境下,能否顺利收到工程款,已经成为关乎工程企业生死存亡的核心诉求。
虽然承包人在追讨工程款的过程中各显神通,甚至个别人可能采取违法违规的手段,但现实效果却并不理想,同时还给自身带来了诸多不可控的风险。
一些承包人并不知道自己享有优先受偿权,甚至主观上不愿意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容忍发包人一拖再拖,直到权利过期,悔之晚矣。
本文将结合即将于2021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第807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相关内容,为建筑工程承包人梳理和解析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希望能对工程行业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程度:1、优先于发包人的普通债权人;2、在建工程设立抵押权的,优先于抵押权;3、优先于尚未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买受人。
在建工程是商品房,已经出售的,不论是给买受人办理了过户登记,还是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已交付的,只要买受人还没有支付大部分购房款,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有权把买受人还没有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房屋拍卖变卖,并以拍卖变卖所获得的价款用于优先清偿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到期工程价款。
但是,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二、可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的组成建设工程价款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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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属性
在司法理论中有关建立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定位历来有争议,主流的一种以为该优先受偿权属留置权。
担保法将留置权仅限于动产,晦气于对债务人好处的维护,因而合同法扩展了留置财富的局限,建立工程的承包人对不动产相同可以行使留置权,不动产留置权的行使的方法依担保法的规则进行。
因为留置权与典当权竞争时留置权有优先于典当权受偿的权益,还担保律例定了较为齐备的完成顺序和催告的合理刻日等,因而会有用地维护承包人的价款完成权。
但不动产留置权一说存在法理上的缺陷:起首,依据担保准则的道理,留置权的标的必需是动产,而建立工程的标的为不动产;其次,留置权以债务人据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而当工程造价员结算工程价款,发包人不克不及付出的状况只要在承包人交付工程,由发包人进行验收后才会发作。
因而当优先受偿权开端行使时,承包人实践已不据有标的物。
第三,留置权的发生只能由司法直接规则,担保法第82条、第84条规则的局限以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作的债务为限,修建工程合同作为自力的有名合同不在此内。
因而,此说与我国现行司法相背。
别的一种观念以为,该优先受偿权属法定典当权②。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为法定典当权,世界列国有关的立法规较多,明白规则承揽人的法定典当权的立法如我国台湾和瑞士、德国平易近法典。
此观念缺陷在于:
1.与我国担保法中规则不动产典当应处理典当注销手续相违犯;
2.法理上并不以为法定典当权不分红立先后,必定优先于议定典当权,统一物上设定的典当应按位序受偿。
而客不雅上承包人在成就其优先受偿权时,该建立工程之上已被设定典当权,即议定典当权。
因为承包人设立的典当权在后,招致第二百八十六条落空其立法本意。
最高人民法院16号文直接规定了建立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起首,从列国立法来看,建立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获得了遍及承认,如法国平易近法典的不动产特殊优先权,这是立法中的遍及趋势。
我国虽未树立自力的优先权准则,司法中也有触及有关优先权的规则。
如我国企业破产律例定,破产企业职工工资优先于税款、普通债务受偿;海商法中确立的船舶优先权准则,规则船上人员的劳动待遇、保险费等享有船舶优先权;平易近用航空器法中的航空器优先权规则拯救航空器的待遇、保管维护该平易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债务人具有航空器优先权等。
第二,表现了社会政策的价值取向及社会公平。
因为承包人的承包费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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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劳务待遇,属工资性质,是为维持根本生涯起原,如无法获得,违背社会公共好处的准则,然后无法表现社会公理。
第三,从立法目标来看,恰是因为很多拖欠工程款无法兑现,惹起了广阔职工的不满,进而影响到了工程质量,甚至还会激发社会矛盾,影响安宁连合。
所以该条设置利于处理实际问题,为的经济开展发明一个优越有序的社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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