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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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12.29•【字号】鲁劳社[2001]57号•【施行日期】200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鲁劳社[2001]57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完善失业保险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失业保险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超过规定登记申领时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失业人员因故没有按规定时限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或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须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效书面证明材料,经确认后,办理登记和申领手续。

二、关于失业人员患病享受医疗补助问题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包括打架斗殴,违法犯罪,交通事故致伤、致病、致残者),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本人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给本人;患严重疾病的,需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个人全部负担确有困难的,经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不超过其基本医疗费70%的标准予以补助(住院治疗的月份不再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一个医疗年度累计领取的医疗补助金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年度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倍。

享受医疗补助金的失业人员的住院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间断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失业后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计算发放问题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和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领取生活补助金。

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间断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失业,享受的待遇分段计算。

单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期间按享受生活补助金计算;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按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计算失业保险待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1999年7月2日)《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发布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以上用人单位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各地要在今年7月底前将上述用人单位及其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原人事部门已经开展失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地区,要保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的连续性,并积极做好向当地劳动部门清理移交等有关工作。

各地要督促事业单位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落实所需资金。

二、规范失业保险费征缴程序失业保险费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执行。

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由单位代扣代缴。

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各级劳动部门要及时告知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

要从统一征缴的社会保险费中,按照失业保险费应缴额的份额,及时划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对于企业过去欠缴的失业保险费,要制定追缴计划,加大清欠力度,今年力争收回欠费总额的50%以上。

三、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3]4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3]4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3]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必由之路,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

《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我省失业保险工作。

确保其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于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就业机制,具有重要的积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把《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一)关于失业保险费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征缴。

根据《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

各级劳动保障、地方税务部门要尽快完成失业保险费征缴的移交工作。

有关征缴的具体办法,由省地税局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二)关于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

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按统筹地区(含宁波市及所属县市区)当年依法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筹集。

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支出现赤字的,由上年基金结余、省级失业保保险调剂金和当地财政予以调剂和补贴。

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

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

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管理,统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管理程序,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辽政发[2001]2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经办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三条本规程分为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失业保险费征缴、缴费记录管理、失业人员的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失业保险登记是为参保单位建立失业保险关系,进行业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和补证四个环节。

第一节参保登记第四条凡符合参保条件的省直事业单位(包含参照公务员管理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用临时聘用人员的省直机关都应进行失业保险登记。

第五条凡符合条件的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失业保险时,应到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应填写《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下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省政府或者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二)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四)《社会保险登记证》;(五)符合参保条件成建制转入的单位,要提供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成建制转移单》及《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明细》。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对登记事项及时受理并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发给《失业保险手册》、失业保险单位编号、失业保险单位管理系统软件等。

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七条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变动情况表》并携带相关部门批准的变更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失业保险登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合同法和本条例的监察执法工作. 三是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 名册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九, 对其他有关问题的进一步明确 除以上重点问题外,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 中 一些其他规定也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以增强操作性: 一是明确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的, 劳 动合同终止" . 二是明确代通知金支付标准.规定用人单 位依 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 动 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 资 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 三是明确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 不 一致时应当执行的地区劳动标准. 规定 "劳动合同履 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 最 低工资标 准, 劳动保护, 劳动 条件, 职业危 害防护 和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 劳 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 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 单 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 执 行的, 从其约定" . 四是明确试用期工资的下限. 规定 "劳动者在试 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的 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并不得 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山东 劳动保 障
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有针对 性的 促进就业服务, 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各地 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的有关情况要于8月底前报部. 二, 关于最低工资工作 各地区 要继续调 整并严格 执行最 低工资 标准. 今年尚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下半年应 及时 调整. 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 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 济发展水平, 职工 平均工资, 城镇居民消费价 格指数 和就业状况等相关因素,尤其是要充分考虑物 价上 涨给低收入职工生活带来的影响,合理确定并 适度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 度不 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幅度 .上半年

7.4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

7.4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

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界定问题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五)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六)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七)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八)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关于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问题缴费时间1年以上的,1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含4个月)不满8个月的,按照8个月计算。

三、关于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问题(一)事业单位(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及其固定职工从1999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固定职工参保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转业军官(含自谋职业未发月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就业后,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凭人事或者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其军龄(含国家规定待分配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四、关于医疗补助金问题(一)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住院医疗费补助。

(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有一方失业的,失业一方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可以同时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9]1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9]1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9〕103号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今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对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推动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就业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好《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除公务员(含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以外的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各级经办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停止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三、国家机关按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他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乡镇企业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其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城镇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行政事业费或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实行市地统筹。

中央驻鲁单位、省煤炭管理局所属企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征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2.26•【字号】鲁人社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2〕230号),现就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一)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全省范围内用人单位和职工执行统一的缴费费率。

(二)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间,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满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费率标准执行。

(三)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自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参保地原则上应与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保持一致。

二、统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政策(六)本省行政区域就业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相同条件及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1999]53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1999]53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1999)53号1999年9月2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精神,全面开展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含按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职工,下同),均应依照《失业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失业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本通知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

事业单位职工是指事业单位中的全部职工。

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聘用的其他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

三、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应到单位所在地经办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办理有关缴费手续。

登记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失业保险费申报表》。

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应持下列证明和材料:(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机构的有效批件);(二)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单位行政介绍信;(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五)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六)人民银行批准发给的《开户许可证》;(七)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大人社发〔2013〕18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正文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87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称“三险”)实行市级统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目标任务自2014年1月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三险”由各地区单独统筹提升为市级统筹,结余基金全部逐级上解市财政专户。

“三险”基金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各地区、各单位应于2013年11月前完成市级统筹各项准备工作,将“三险”数据集中迁移至市“金保工程”系统,建成统一的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系统平台,实现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经办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二、关于失业保险(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5%,工作人员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它事业单位缴费标准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工作人员缴费标准为本人工资的1%。

(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

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

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可知,我国事业单位需要参加失业保险,按期征缴失业保险费用,但是因为事业单位比较复杂,有着不同的经费来源,因此国家非常重视事业单位所征缴失业保险费的来源。

此外,当前在事业单位征缴失业保险费工作中还有一些问题存在着,将会阻碍失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这就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解决相关问题,保证合理征缴失业保险费,为事业单位发展提供一定保障。

关键词: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缴;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事业单位为了可持续发展,需要不断调整人员结构,以竞争上岗形式来分流富余人员,使得事业单位出现人员失业情况。

为了保障事业单位人员失业后基本生活,引导其再就业,需要将事业单位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内,为事业单位改革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这就需要事业单位和职工做好征缴失业保险费的责任以及义务。

但实际征缴失业保险费的过程中还有一些问题存在着,这会影响保险流程,阻碍保险工作落实,应该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加以解决,保证能够顺利征缴失业保险费,将失业保险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一、失业保险费概述失业保险费指的是失业保险通过办理保险机构、根据法律向与条件符合的失业人员支付的基本生活费用,这是对失业人员失业期间没有工资收入的临时补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失业人员生活需要,该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当前失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事业单位应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以此保障职工权益,事业单位因故导致职工失业后,职工能够在一段时间内因为失业保险获得相应生活保障。

失业保险费分成单位部分以及个人部分,如果缴费时缺少其中一部分,那么失业保险将不奏效。

失业保险主要是累计计算,职工缴纳一年失业保险费用即能够领取两个月失业金,领取的失业费用不应不超过两年。

如果失业职工没有参与失业保险将不享受失业金待遇。

二、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缴存在的问题(一)参保费率较低目前我国还有许多事业单位没有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来参与失业保险和征缴失业保险费。

四川省对失业保险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四川省对失业保险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四川省对失业保险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从省劳动和保障厅获悉,省政府日前下发通知,对失业保险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机关工作时间视同缴费时间通知规定,公务员从机关进入企、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都需参加失业保险,其在原机关工作的时间视同缴费时间。

职工由企、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其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予以保留,原单位及其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

改制企业欠缴的应予补缴通知要求,企业在改制中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和迟纳金应予补缴,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和迟纳金,应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从清偿资产中以货币形式依法征缴。

再次失业参保时间合并算参保职工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而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原有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包括视同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生病住院可申领补助金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患病住院,或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而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应在
出院或生育后60日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申领手续。

失业保险迁移执行迁入地标准通知规定,失业人员迁往统筹地区以外的,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迁移手续并按规定划拨资金。

迁入地应按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领取期限和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其失业保险待遇执行迁入地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国务院今年1月22日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8、259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现就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两个《条例》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在单位所在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二、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其支出预算中列支。

此项基金收支要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中单独反映,并在保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统筹使用。

三、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到当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四、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

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五、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指导。

失业保险政策问题解答

失业保险政策问题解答

失业保险政策问题解答失业保险政策问题解答一、失业人员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如符合低保条件,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只要其家属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什么是失业人员?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人员。

《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由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三、哪些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城镇企业及事业单位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单位和个人如何缴费?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并由本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国家机关按照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无固定工资额的缴费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聘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交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此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五、用人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政府关于对城镇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失业保险的通知-苏政发[1999]51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对城镇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失业保险的通知-苏政发[1999]51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对城镇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失业保险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对城镇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失业保险的通知(苏政发[1999]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我省从1999年1月起,对全省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面实施失业保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城镇事业单位都要按国务院两个《条例》规定及时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按照本单位上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1998年底以前成立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费时间从1999年1月起计算,1999年1月份以后成立的事业单位及其职上缴费时间从单位成立之月起计算。

过去人事等部门已经开展事业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停止办理,其业务由当地政府协调,抓紧移交给劳动部门。

二、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全部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财政定额定项拨款为主要来源的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

三、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夫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四、城镇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失业保险后;其失业人员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省政府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03•【字号】菏政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菏政发〔2004〕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已于2003年8月29日发布施行,这对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推动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好《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市失业保险调剂金,适时实行全市统筹。

市失业保险调剂金由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一季度应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5%(其中5%为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缴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后每年递增10个百分点,最高为35%。

待条件成熟时,实行全市统筹。

县区当期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不够使用时,应当先使用历年结余。

使用结余后仍不敷使用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使用市失业保险调剂金。

市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县区的失业保障基金余缺、参保指标完成和失业保险费征缴以及调剂金上缴等情况综合审核确定后拨付。

二、失业保险费的交纳时限及资金来源。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逐步参加失业保险,最迟不得超过2004年3月31日。

逾期不参加或不按规定缴费的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失业保险费的交纳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其中单位负担的部分:机关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负担;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分期或一次拨付到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剩余的部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0•【字号】汴政办[2005]126号•【施行日期】2005.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办法的通知(汴政办〔2005〕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驻汴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开封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十日开封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办法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豫劳社〔2001〕28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条例》和上述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按照《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包括财政全额供给,差额补贴和自收自支)。

事业单位职工是指事业单位中的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聘用的其他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

辽宁失业保险问题的通知

辽宁失业保险问题的通知

辽宁失业保险问题的通知
辽宁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社[2012]343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务局:
为进⼀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建⽴完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保障⽣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现就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统⼀失业保险缴费率和待遇。

⽤⼈单位和职⼯(包括农民⼯)都按统⼀的费率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同等待遇。

⽤⼈单位招⽤的农民⼯按照城镇职⼯的`缴费⽐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失业保险待遇。

此前,按照原农民⼯规定参保缴费的年限累计计算。

⼆、规范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单位以上⽉⼯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以本⼈上年⽉平均⼯资为缴费基数,按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根据国家推进失业单位⼈事制度改⾰总体部署,参公事业单位及其职⼯、公益性岗位⼈员均应参加失业保险。

四、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地税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与协商,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参保⼈员基本信息互通,准确把握参保⼈员就业、失业状态,确保失业⼈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辽宁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税务局
2012年10⽉8⽇
【辽宁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章:
11-18
11-17
09-08
11-19
11-17
10-24
11-15
11-18
11-16
11-20。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宝鸡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宝鸡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宝鸡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5•【字号】•【施行日期】200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宝鸡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宝鸡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实施意见》,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宝鸡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实施意见为了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的保障功能,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88号令)和省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2]12号)文件精神,我市从2004年元月1日起,按照统一纳入,分步实施的原则,对所有事业单位统一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所有事业单位(含中、省驻宝各事业单位)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中、省驻宝事业单位在市上参保)。

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中、省驻宝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由市、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市属以下全额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先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再申报缴费。

四、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到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川府发〔1999〕32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发布实施,这是深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

为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衔接《条例》与省政府1994年颁布的《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令)中的相关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二)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将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试点工作。

二、失业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四川省的贯彻实施意见的规定征缴。

三、单位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上月工资的1%缴纳。

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专职人员上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按照本人上月工资的1%缴纳。

机关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上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机关的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上月工资的1%缴纳。

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市、地、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职工工资低于所在市、地、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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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通知》(新政发〔1999〕17号)精神全面开展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含按公务员管理单位和职工下同)均应依照《失业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通知》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失业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通知》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二本通知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单位事业单位职工是指事业单位中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聘用其他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三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应到单位所在地经办失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办理有关缴费手续登记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失业保险费申报表》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应持下列证明和材料(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机构有效批件)(二)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单位行政介绍信(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五)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六)人民银行批准发给《开户许可证》(七)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事业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四事业单位最迟应于1999年9月30日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以后新成立事业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登记和缴纳失业保险费五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通知》规定缴费比例(单位按工资总额2%职工个人按1%)自1999年1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1998年12月底以前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个人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为扣缴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六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资金来源由国家负担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单位缴纳由单位预算外资金负担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核准后缴纳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社会保障费目级科目中列支七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使用管理监督按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自治区贯彻两个条例通知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八事业单位缴费基数高于或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其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最高不得高于300%九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较少且人员变化不大可以在核定当年缴费基数后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失业保险费十事业单位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工作或者劳动关系之日起应在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书面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自终止解除工作或者劳动关系之日起20日内将失业人员档案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自与单位终止解除工作或者劳动关系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失业保险手册》以及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出具求职登记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手续十一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工作或者劳动关系后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十二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财政部门应对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逾期不进行失业保险登记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论机动车辆保险中的最大诚实信用原则/l/bx/710822.html∙哪些交通损失保险公司不赔/l/bx/710821.html∙人寿保险理赔作业流程/l/bx/710820.html∙重大误解订立的保险合同能变更吗/l/bx/710819.html∙财政部 /l/bx/710818.html∙中保人寿美满人生保险条款/l/bx/710817.html∙人身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何人/l/bx/710816.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保监局关于安邦财/l/bx/710815.html∙保险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的特征/l/bx/710814.html∙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法律案例/l/bx/710813.html∙团体健康险应怎样理赔/l/bx/710812.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保监局关于召开一/l/bx/710811.html∙法律上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的特征及基本原则/l/bx/710810.html∙黄英君 /l/bx/710809.html∙关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机动/l/bx/710808.html∙工伤意外险理赔多少钱/l/bx/710807.html∙巨额保险金应归谁 /l/bx/710806.html ∙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 /l/bx/710805.html∙保险法律法规有哪些,如何实施/l/bx/710804.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保监局关于安邦财/l/bx/710803.html∙怎样查询企业交保险的信息/l/bx/710802.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保监局关于中华/l/bx/710801.html∙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是如何规定的/l/bx/710800.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保监局关于中国平/l/bx/710799.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保监局关于都邦财/l/bx/710798.html∙谈保险近因原则的立法展望/l/bx/710797.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保监局关于安邦财/l/bx/710796.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保监局关于同意设/l/bx/710795.html∙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l/bx/710794.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保监局关于安邦财/l/bx/710793.html∙关于开展教育保险有关事项的/l/bx/710792.html∙购买交通保险应注意什么/l/bx/710791.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保监局关于同意设/l/bx/710790.html∙在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时应留意4个重要条款/l/bx/710789.html∙未办车辆过户手续变更保险合同仍有效/l/bx/710788.html∙追尾造成事故保险公司怎么处理/l/bx/710787.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保监局关于成立深/l/bx/710786.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保监局关于华安财/l/bx/710785.html∙中国保监会江西保监局产险处关于核准中国太平/l/bx/710784.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保监局关于合众人/l/bx/710783.html∙人身意外险能否赔偿医疗事故/l/bx/710782.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保监局关于中国人/l/bx/710781.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保监局关于召开专/l/bx/710780.html∙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l/bx/710779.html∙索要嫖资被杀,保险公司该不该赔/l/bx/710778.html∙试论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约束/l/bx/710777.html∙浅论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l/bx/710776.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保监局关于中国太/l/bx/710775.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保监局关于注销上/l/bx/710774.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保监局关于在我省/l/bx/710773.html∙论保险利益原则 /l/bx/710772.html∙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l/bx/710771.html∙川航飞机延误有赔偿吗/l/bx/710770.html∙如何选择商业医疗保险/l/bx/710769.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保监局关于报送通/l/bx/710768.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保监局关于武汉中/l/bx/710767.html∙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的强制执行/l/bx/710766.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保监局关于同意中/l/bx/710765.html∙简析(保险法)第18条/l/bx/710764.html∙中国保监会山东保监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l/bx/710763.html∙保险理赔所需材料一览表/l/bx/710762.html∙企业财产保险费用如何计算/l/bx/710761.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保监局关于中国平/l/bx/710760.html∙工伤索赔的程序 /l/bx/710759.html∙财险理赔计入什么科目/l/bx/710758.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保监局关于同意筹/l/bx/710757.html∙论损失补偿原则的法律适用/l/bx/710756.html∙意外险购买的注意事项有哪些/l/bx/710755.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保监局关于中国太/l/bx/710754.html∙投资保险有哪九中不赔事由/l/bx/710753.html∙机动车保险条款具体内容是什么/l/bx/710752.html/l/bx/710751.html∙面包车被追尾无责也要赔付/l/bx/710750.html∙车祸主责保险赔多少钱/l/bx/710749.html∙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l/bx/710748.html∙如何做好车间安全员工作/l/bx/710747.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保监局关于安邦财/l/bx/710746.html∙保险发展公估不可缺失/l/bx/710745.html∙保险合同争议有哪些处理方式/l/bx/710744.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保监局关于中国太/l/bx/710743.html∙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如何使用/l/bx/710742.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保监局关于印发《 /l/bx/710741.html/l/bx/710740.html∙飞机延误险的具体规定(2018)是如何的/l/bx/710739.html∙关于人身保险业务必须遵循自/l/bx/710738.html∙黑龙江司法鉴定指定保险医生正确吗/l/bx/710737.html∙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l/bx/710736.html∙女白领保险防大病 /l/bx/710735.html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保监局关于新华人/l/bx/710734.html∙儿童意外险限额是多少/l/bx/710733.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保监局关于核准合/l/bx/710732.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保监局关于湖北中/l/bx/710731.html∙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工作总结/l/bx/710730.html∙交通保险最多赔多少钱/l/bx/710729.html∙汽车保险如何理赔 /l/bx/710728.html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保监局关于中国大/l/bx/710727.html∙房贷保险拒赔死者家属/l/bx/710726.html∙交通10级伤残理赔多少钱/l/bx/710725.html∙人寿保险的细化 /l/bx/710724.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保监局关于安邦财/l/bx/710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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