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恒铁路: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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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工具: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6-30

博深工具: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6-30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二○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0]083号致: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二○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5月25日在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公开发布了《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6月29日(星期二)上午9时在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河道10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陈怀荣先生主持。

中国中期: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13

中国中期: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13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关于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1.贵公司于2010年3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2.贵公司于2010年3月20日刊载的《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3.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4.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3月20日刊载的《会议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太钢不锈: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16

太钢不锈: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16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Shanxi Hengyi Law Office中国y太原平阳路2号赛格商务楼五层A座邮编: 030012电话:(0351) 7555621 7555627 传真: (0351) 7555621网址:E-mail: sxhyls@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致: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翟颖律师、郑国玉律师出席贵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2010年8月27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2、贵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如期于2010年9月15日上午9:30在山西省太原市花园国际大酒店花园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晓波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36611692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2733%,均为2010年9月10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债务重组暨公司股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债务重组暨公司股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ST国恒公告编号:2014-002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债务重组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月6日开市起复牌。

2. 基于广东国恒本次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承诺将在2014年1月31日前披露公司审计机构对广东国恒本次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确认意见。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或“公司”)接到全资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恒”)通知,广东国恒已于2013年12月31日收到深圳市茂华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茂华汇”)送达的《债务重组确认书》,根据广东国恒提供的资料,公司将子公司广东国恒此次债务重组情况披露如下:一、债务重组概述根据广东国恒提供的《债权重组申请》叙述:截至2013年12月31日广东国恒欠深圳市茂华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茂华汇”)人民币 7000 万元,该债务体现在广东国恒“其他应付款”的科目中。

广东国恒主营业务为大宗商品贸易,因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近年广东国恒的生产经营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因历史问题广东国恒遭遇了法律纠纷,造成广东国恒资金匮乏、财务成本压力巨大。

广东国恒是上市公司天津国恒的全资子公司,天津国恒因历史问题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对于广东国恒业务的开展也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广东国恒申请深圳茂华汇免除广东国恒人民币伍仟伍百万元债务及相关利息。

深圳茂华汇于2013年12月31日向广东国恒发出《债务重组确认书》,《债务重组确认书》主要内容如下:“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鉴于贵公司发来的《债务重组申请书》和《承诺书》,经研究,我公司确定:免除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人民币伍仟伍百万元债务及相关利息。

”本次债务重组所涉及的内容未达到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标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关于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致: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就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2010年10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二〇一〇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二〇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合肥百货: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03

合肥百货: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03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天律证字[2010]第103号致: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天禾”)接受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惠志强、吴波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第17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根据公司2010 年11月15 日六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1月16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了《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进行了重复性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12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12月1 日15:00 至2010 年12 月2 日15:00。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0年12月2日下午在合肥市长江西路689 号金座A25层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晓燕女士主持。

国恒铁路:诉讼进展公告 2011-07-12

国恒铁路:诉讼进展公告
 2011-07-12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国恒铁路公告编号:2011-037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案件概况2010 年3 月至2010 年5 月,原告中能华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华辰”)与被告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物资”)签订了物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ATE/090101)。

根据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被告铁路物资需在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中能华辰预付总合同金额的30%货款合计25,948,036.98 元。

签约后,因被告铁路物资未能获批在中国银行申请信用证抵押贷款业务,导致铁路物资无法以信用证为条件获得履行采购合同所必须的银行融资,无足够资金向中能华辰支付相应款项,合同履行受到严重制约,经原告中能华辰多次催讨迟迟未支付预付款,故原告中能华辰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针对上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0 年9 月1 日对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民事裁定。

因铁路物资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该院将本公司作为连带被告予以裁定,裁定冻结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96,000 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公司在华夏银行北京紫竹桥支行募集资金账户(账号:4043200001801800000863)中的合计24,950,000 元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相关事项内容详见2010年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诉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2011年7月8日,本公司董事会收到全资子公司铁路物资与中能华辰上述经济合同纠纷的《和解协议》后获悉:在铁路物资的积极努力下,2011年5月16日,铁路物资与相关各方当事人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友好协商,就有关合同纠纷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铁路物资一次性支付中能华辰货款、赔偿金合计人民币890万元,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30万元,上述货款、赔偿金以及案件受理费用合计人民币920万元。

国恒铁路的秘密

国恒铁路的秘密

国恒铁路的秘密作者:姚冬琴来源:《中国经济周刊》2011年第35期7月20日,证监会一纸《调查通知书》送达国恒铁路。

通知书中说,因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国恒铁路立案稽查。

就在这前后,国恒铁路频发事端,包括数次挪用募集资金、子公司与他人的经济纠纷、接到天津证监局的警示函、董事长辞职……国恒铁路怎么了?4.5亿元募集资金被“闲置”2009 年12 月16 日,国恒铁路在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情况下,违规划转铁路建设募集资金4.53亿元,后在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督促”下,截至2010 年7 月28 日,分次将上述金额汇回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之后,2010年9月15日,国恒铁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4.5亿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使用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8月1日,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国恒铁路副总经理、董秘阎小佳介绍说,这4.5亿元募集资金的用途是投向国恒铁路旗下另一条铁路项目——酒航铁路。

但酒航铁路项目目前正处于优化设计阶段和完善各项设备阶段,尚未进行到工程实际建设阶段。

因此,这4.5亿元暂时闲置。

“现在公司每天支出比较大,收入比较少,为了短时期内改善财务状况,做贸易是一个比较好的方法。

贸易额也纳入财务报表。

”阎小佳说。

根据国恒铁路公告显示,4.5亿元“仅限于公司大宗物资贸易业务等方面的生产经营使用”。

但截至2011年3月15日6个月期满,国恒铁路未将4.5亿元募集资金归还。

这使得该公司又一次受到浙商证券的“督促”。

国恒铁路未能及时归还4.5亿元募集资金,个中另有缘由。

2010 年3月至5月间,国恒铁路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中能华辰集团有限公司因物资采购合同纠纷,被后者告上法院。

国恒铁路作为连带方,其在华夏银行北京紫竹桥支行募集资金账户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为避免归还募集资金后造成追加冻结风险,因此截至2011年3月15日,到期募集资金无法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西飞国际: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2010-05-11

西飞国际: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2010-05-11

股票简称:西飞国际 股票代码:000768 公告编号:2010-028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于2010年5月14日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有关事项如下: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一)召集人:董事会;(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

(三)召开日期和时间:2010年5月14日(星期一)下午14: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5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5月13日下午15:00至5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五)出席对象:1、截至2010年5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六)会议地点: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宾馆第五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第二十一次、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及会议文件、备查资料准确、完整。

深发展A: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08

深发展A: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08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作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卞昊律师和张金恩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2010年9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9月14日审议通过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0年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讯网()上刊登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遂宁先生主持。

国恒铁路再融资方案成一纸空谈

国恒铁路再融资方案成一纸空谈

国恒铁路再融资方案成一纸空谈。

在国恒铁路的规划中,春湾-罗定-岑溪铁路贯通后,将作为罗定燃煤电厂和云浮电厂的运煤主要通道,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开展煤炭等大宗物资贸易,获得更丰富的收益。

国恒铁路预测罗定燃煤电厂年需煤量250 万吨、云浮电厂年需煤量340 万吨。

罗岑铁路贯通后可以为国恒铁路带来约41.5 亿元年销售收入,新增税前利润约4.38 亿元,扣除所得税后约为3.29 亿元。

当初是希望能够既有运费收入,又可以通过贸易赚取差价。

不过,春罗铁路运行这几年,煤炭贸易收入几乎为零,对于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巨大落差,一位国恒铁路内部人士表示,罗定电厂、云浮电厂每年的煤炭需求都很大,不过它们有自己的采购体系,我们根本就挤不进去。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具有煤炭经营许可权,是国恒铁路实施煤炭贸易设想的主要实施者。

广东国恒如今不得不以玻璃棉、橡胶、罗非鱼等轻工业品进出口产品为主营。

2011 年广东国恒主营业务收入3 亿元,亏损236 万元。

在罗定市泷洲中路实地探访了广东国恒,注册地已经变成了一间饭店龙塘餐厅。

一位女店员介绍,这里原来是广东国恒的办公地,很久以前就搬到了广州,这里转租给了我们老板。

除了煤炭贸易告吹之外,国恒铁路对于货运规模的预测也明显高估。

在定向增发时,国恒铁路预测,发货物运输每年500 万吨、通过货物运输每年1000 万吨,预计收入2.76 亿元。

不过,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2012 年运输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显示,今年1 月-10 月累计总运量仅为48.75 万吨,运费收入879.41 万元,杂费和装卸费合计106 万元。

许继电气: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17

许继电气: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17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程晓鸣、刘云出席(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10年8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公司五届四十一次董事会会议通过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并说明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等事项另行通知。

2010年8月26日,公司五届四十二次董事会会议通过《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0 年8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投票规则、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

国恒铁路: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18

国恒铁路: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18

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单润泽、项义海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0年12月17日在天津市华苑新技术园区榕苑路1 号鑫茂天财酒店A 区八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已于2010年12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17日在天津市华苑新技术园区榕苑路1 号鑫茂天财酒店A 区八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前述公告披露的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206,479,7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82%。

2、出席会议的其它人员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国恒铁路: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杨德勇) 2010-04-28

国恒铁路: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杨德勇) 2010-04-28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本人于2009年4月29日开始担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人在2009年度任职期间,尽职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现将本人2009年度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一、出席会议情况(一)在本人2009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会议,除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会议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时本人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外,其余董事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

(二)本人对2009年度任职期间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除有两次因工作原因缺席无法参与表决外,其余会议均亲自出席并表决赞成。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前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详细审阅相关会议材料,对每个董事会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2009年,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发表了三次独立意见,具体如下:(一)在2009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发表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董事意见》:鉴于董事长选人、副董事长、总经理候选人及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候选人推荐程序合法,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刘正浩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郭魁元先生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选举阎小佳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中联重科: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04

中联重科: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04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朱玉栓、李强出席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1年4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另亦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向公司H 股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股东通告。

本次股东大会及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于2011年6月3日在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公司二楼多功能会议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詹纯新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6 人,代表股份2,867,775,4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3796%;出席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股份2,296,021,830股,占公司A股股东股份总数的47.5560%;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股份603,514,076股,占公司H股股东股份总数的54.8638%。

国恒铁路: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4-28

国恒铁路: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4-28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国恒铁路 公告编号:2010-015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4月26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1号A座8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4月19日以专人通知或邮件的方式发出。

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7人(含独立董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5人(董事宋金球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授权委托董事郭魁元出席会议并行使签字表决权;独立董事潘瑾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授权委托独立董事杨德勇出席会议并行使签字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刘正浩、郭魁元、董莉、杨德勇、孙坤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正浩主持,经会议讨论一致通过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同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同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同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四、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2009年公司实现净利润4,976,874.77元,年初未分配利润235,010,563.99元,2009年末合计未分配利润239,987,438.76元。

鉴于公司完成2009年非公开发行后,公司2010年铁路项目投资建设的开展及综合物资贸易量的增大,预计公司2010年流动资金仍将比较紧张。

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1)为保证公司现金正常运转及公司进一步发展,公司2009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不作现金分配。

(2)公司拟以200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44,809,91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2股,实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为248,961,982元。

杭汽轮B: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21

杭汽轮B: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2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编号:TCYJS2010H256致: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斌律师、杜闻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资料,是真实、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香港商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向全体股东发出于2010年9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石桥路357号公司接待中心第二会议室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科华恒盛: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6-24

科华恒盛: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6-24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0】082号致: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科华恒盛”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科华恒盛2010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科华恒盛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科华恒盛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科华恒盛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科华恒盛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1、2010年6月4日,科华恒盛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10年6月8日,科华恒盛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同时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国恒铁路:关于收购江西通恒实业有限公司60%股权并对其增资的独立董事意见 2010-02-25

国恒铁路:关于收购江西通恒实业有限公司60%股权并对其增资的独立董事意见 2010-02-25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江西通恒实业有限公司60%股权并对其增资
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作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董事会,现对公司收购江西通恒实业有限公司60%股权并对其增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此项交易切实可行,充分吸取了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了上市公司利益最大化及产业调整的目标,对江西通恒实业有限公司增资7,500万元符合本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
2、本公司收购江西通恒实业有限公司60%股权的定价是依据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深鹏所审字【2010】054号《江西通恒实业有限公司2007-200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的净资产值确定。

我们认为上述交易定价依据充分,交易价格合理,体现了交易的公允性;
3、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审计过程中充分保持了独立性,完全胜任审计机构的职能。

独立董事签字:
潘瑾 孙坤 杨德勇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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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单润泽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0年4月9日在天津市华苑新技术园区榕苑路1 号鑫茂天财酒店A 区八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0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4月9日在天津市华苑新技术园区榕苑路1 号鑫茂天财酒店A 区八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前述公告披露的一致。

1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436,925,3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10%。

2、出席会议的其它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仅就公告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以下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申请人民币贰亿零肆佰万元整(¥204,000,000.00 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2、审议《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3、审议《关于江西通恒实业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议案;
4、审议《关于对江西通恒实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5、审议李运丁先生辞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2
6、 审议董事会提名董莉女士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本次会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世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单润泽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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