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园林上市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案例
为何披露
核准制转向注册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目的是 为了减少公权力对于上市公司的背书,减少监管的成本 ,实现市场的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而市场经济中基 本原理是“信息原理”,为了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最有 效的方式是让投资者自己掌握信息。
披露的核心在于保护公众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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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披露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 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依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省级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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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61条(《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 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 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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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披露标准
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审议程序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关联董事回避 关联股东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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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
《证券法》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 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 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 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重大合同与对外投资须“详细”披露.doc
上市公司重大合同与对外投资须“详细”披露-本报讯记者贾伟报道:上市公司签订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以及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行为将得到进一步规范。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定,专门新增《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并修订该所原《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将其更名为《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
这两份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于日前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须遵照执行。
据上证所有关负责人介绍,《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主要是根据市场发展,并针对近期不少上市公司签订重大合同对上市公司股价和业绩的影响而制定的。
而修订原《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主要是由于交易所在分析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中期报告后发现,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上半年投资收益合计约300亿元,其中来源于证券市场的投资收益占此类上市公司利润总额的5%至6%。
另外,上市公司交叉持股,以及上市公司参股上市或非上市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数量也呈上升趋势,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行为,上证所决定对原格式指引进行必要的补充与修订。
按照格式指引,上市公司披露重大合同时,要作重要提示,如合同类型、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履行期限、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等;对于合同生效所必需的审批程序,要明确如是否需经股东大会批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等。
上市公司要如实介绍合同当事人,明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业务往来的具体金额,占公司各年该业务总量的比重。
在合同双方履约能力分析中,要明确是否需要政府信用或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以及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和技术能力等。
另外,还要披露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当期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以及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重大风险、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完毕等。
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则要求上市公司投资参股或控股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应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具备认购金融机构股份的条件,说明该金融机构业务类型、金融机构(非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董事会对金融机构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关键审计事项案例分析9.11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键审计事项案例分析2017年度(内部资料注意保密)前言2016年12月23日,财政部批准印发了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的12项影响广泛的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24号)。
根据通知相关规定,对于A+H股公司及H 股公司,应于2017年1月1日起率先执行新审计准则,上市公司(即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创业板公司,包括除A+H股公司以外其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企业(IPO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及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审计准则。
本次财政部发布的12项审计准则,最为核心的1项是新制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该准则要求在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增设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披露审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等审计项目的个性化信息。
其中,要求注册会计师说明某事项被认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原因、针对该事项是如何实施审计工作的。
确定哪些事项以及多少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属于职业判断。
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包含的关键审计事项的数量可能受被审计单位规模和复杂程度、业务和经营环境的性质,以及审计业务具体事实和情况的影响。
由于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在审计报告中所占的重要性及复杂性,本次专题专门对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作为案例分析,共收集201家公司年度报告,包含94家A+H股公司及107家港股(香港要求财务报表截止日在2016年12月15日或之后的审计业务实施新审计报告),主要表现为:一是按证监会行业进行分类汇总。
本次专题201家公司共涉及11个行业大类,如批发零售业、房地产、金融业、制造业、建筑业、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文化体育娱乐、电力热力燃气、水利环境设施管理及采矿等,同时对制造业大类又细分为14个行业,包含电气制造、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计算机通信电子、食品饮料、汽车制造、医药制造、化工制造、有色金属、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等。
信息披露,合同法
信息披露,合同法篇一:重大合同信息披露规定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信息披露管理规定1目的和范围目的:为加强中冶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根据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与公司之外的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之间发生的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
2 定义以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是指合同金额在人民币两亿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及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合同(合作协议)。
3 信息披露部门行政事务部全面负责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信息披露工作。
4信息披露流程公司及各分公司、业务部门在以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时,需在签订合同十日前填制《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申报表》,并报送行政事务部。
行政事务部收到《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申报表》后24小时内报送公司主管领导。
公司主管领导签署同意签约意见后,行政事务部将于24小时内将《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申报表》报送股份公司产业管理部。
自行政事务部将《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申报表》报送股份公司产业管理部5日后,相关部门方可与对方单位正式签约,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公司主管领导签署不同意签约意见后,行政事务部将于24小时内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并不得签约。
上述合同在履行期间,如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合同金额大幅更改、合同内容及范围变更、由于材料市场价格变化致使项目严重亏损等情况),相关业务部门须以报告的形式及时提交行政事务部;行政事务部收到后24小时内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行政事务部将于24小时内报送股份公司产业管理部。
5 以公司自身名义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信息披露执行股份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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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审核的相关问题》四、信息披露(从讲义的第四点讲起)(一)发行审核制度建设●以充分、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为中心●弱化行政审批,监管机构的判断●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和诚信约束(法律部出台诚信档案相关文件)●充分发挥自律机构作用,发挥监管合力●推动发行人(第一责任人)和参预各方归位尽责(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发行人的责任很大程度体现在董监高、实际控制人●透明度、效率(二)信息披露基本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要及时更新招股文件,比如新发生的诉讼、专利时偶尔新签订的重要合同等,招股书披露的为截止签署日的信息)●事实性描述(去广告化、重要信息的位置)●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最核心的三个部份:基本情况、风险因素、投资价值方面的信息)(三)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人:发行人,应建立一个很好的机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在核查发行人提供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独立的核查验证,催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的机制●发行人律师:核查和验证发行人合法存续(基本前提)与合规经营(合规性方面的风险相对较小,不能有重大风险,如果历史上的税收很不规范,未来是否会被处罚,公司的董监高等是否会被处罚)、撰写招股说明书(正在探讨)(四)公司管理●公司管理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公司管理各项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与效果(目前普遍披露较少)●公司管理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与效果(最近审核反馈要求补充)●公司管理的评估(五)风险因素——是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免责的重要依据,正在着手修改披露准则●结合实际,具体描述:不要写成八股文●充分、准确:不要避重就轻,要提示到位,比说季节性波动明显,某个季度可能会亏损等●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尽量定量分析●重要性原则排序●重大事项提示:重大风险(六)诉讼与仲裁——发行人如实报告,中介机构通过网络检索、法院检察院走访等方式调查,披露要求如下,但要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判断,尽可能详细披露,若报告期外的诉讼结果对现在依然有影响●发行人:较大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影响●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重大影响、刑事诉讼(七)商标与专利——是否处于有效状态,包括自有的和被许可使用的,到知识产权局核查●重要性原则(核心的、谨防性的、基本不用的)●实际使用的商标与专利●商标与专利的状态:到知识产权局核查●有无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要把风险揭示到位(八)数据引用●充分、客观:惟一、第一、最大等词语要少用●权威、公开●数据来源:独立,若没有客观的行业统计数据、行业地位等,只要在招股书中充分揭示即可。
园林类上市公司财务分析
财务数据一、主要财务数据由于业务结构、经营模式和IPO时间的不同,三家公司的资产构成差别比较明显(见表1)。
东方园林在09年11月进行了IPO,募集的资金还没有进行投资,因而货币资金占其总资产的比例高达59.22%,绿大地和棕榈园林分别为13.8%和17.67%。
绿大地的存货比重为14.52%,显著低于另外两家的22.97%和33.86%。
但是绿大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总资产的比值分别是18.90%、21.67%,远超东方(1.41%和0.02%)以及棕榈(7.98%和0.25%)。
这几个财务指标的巨大差异主要是因为绿大地的业务中花木种植销售的比重最大,而东方和棕榈主要为绿化工程施工。
花木种植销售要求公司有充足的建筑施舍、土地资源或者土地使用权,从而公司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值比较大。
表1 2009年度资产构成单位:元从图2可知,绿大地、东方园林和棕榈园林三家公司流动负债的比重分别为41.78%、24.88%、46.69%,非流动负债的比例则非常小,分别仅为0.96%、0.01%和0。
其中流动负债主要来自于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但公司之间两者的比例有明显差别。
表2 2009年度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构成单位:元在2009年度,东方园林和棕榈园林的净利润率分别为14.34%和11.77%,而绿大地在2009年遭受了重大损失,净利润率为-30.67%。
比较2009年度三家公司的利润构成(表3)可以发现,绿大地的资产减值以及营业外支出的大幅增加是导致其大幅亏损的主要原因。
表3 2009年度利润构成单位:元2009年东方园林IPO后募集大量资金,使其资产负债率(24.90%)远低于另外两家公司(42.74%和46.69%),同时权益乘数也最低(1.33)。
同样的,由于业务构成的原因,绿大地和另外两家公司在流动资产/总资产和有形资产/总资产的比例上差别巨大,其两者比例分别为53.03%和29.16%。
由三家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见表5)可以看到,该行业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期。
证监会发布《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证监会发布《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截至2018年4月30日,沪深两市已上市的3,531家公司(其中A股3,513家),除康达尔、山东地矿、*ST华泽、凯迪生态、千山药机、抚顺特钢、中毅达、美都能源、*ST上普9家公司未按期披露年报外,其余3,522家均按期披露了经审计的2017年年度报告。
按期披露年报的公司中,124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17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36家被出具保留意见、71家被出具带解释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证监会会计部抽查审阅了其中798家上市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了《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合并报表范围判断不恰当;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未充分识别和确认可辨认无形资产;或有对价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有误;收入确认与计量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计提不充分,商誉减值测试方法不正确,利用资产减值计提及转回调节利润;金融工具、政府补助、递延所得税、非经常性损益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相关的准则或规定执行不到位;资产减值、现金流量表、会计估计、终止经营、非经常性损益等相关信息披露有误或不充分,少数公司财务报告还存在文字表述、数字勾稽等方面的简单错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未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披露不规范、内部控制缺陷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不恰当等。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存在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问题,也反映出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未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专业胜任能力不足、重大非常规交易和会计估计审计不到位,以及风险意识不足、部分审计程序流于形式、项目质量控制不到位等问题。
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内容节选二、内控与年报审计问题(一)内控信息披露问题目前,主板上市公司已全面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最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第二章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证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对外披露 可能违法或损害公司利益,可申请豁免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65条和第66条: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必须按期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第67条:临时报告的披露要求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
•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
•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
•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
•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超过约定交付
• 股票上市规则
–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 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 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
– 第五章 信息披露
–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中小板信息披露备忘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6•【文号】•【施行日期】2017.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7年6月修订)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上市公司签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能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项目的投资金额适用第一条的规定;不能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公司承担的投资金额适用第一条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应当充分披露以下事项:(一)合同签署时间;(二)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成立时间、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交易对方为境外法律主体的,还应当以中外文对照披露交易对方的名称和注册地址等信息;(三)合同主要条款;(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等内容;(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具体格式和要求详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
四、上市公司签署工程承包合同、PPP项目合同或者新业务合同(所涉商品、工程、劳务等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存在显著差异的合同),达到本备忘录第一条所述标准的,除应当按照第三条的要求披露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披露相关内容:(一)对于工程承包合同,还应当披露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施工的进度计划、收入确认政策、资金来源等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七)购买和出售资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二期,2017年6月16日)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七、购买和出售资产7.1 对于上市公司的资产购买和出售行为,上市规则设定了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五项指标,在具体测算是否触及信息披露标准时,有哪些具体要求?资产的购买和出售,属于上市公司重要的交易行为,影响重大,是投资者关注的重要信息。
只要上市公司资产购买和出售行为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五项指标之一,就需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在指标的具体适用时,有以下几个注意事项:一是“资产购买和出售”并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例如,日常经营中的购买原材料或销售商品等,一般不纳入计算范围。
二是按上述财务指标计算相应比例时,其分母应为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其中对于净资产和净利润均指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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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报告的披露—重大事件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
非重大事项
常
交
关联交易事项
重大关联
易
非重大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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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易性质的信性
公司 重大
质
信息
持股变动报告书 (简式、详式、收购报告书) 要约收购报告书 股权质押与冻结
公司章程变更 公司董事、经理及监事变更 重大生产经营环境变化 重大诉讼、担保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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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要求
年度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 半年度报告——半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 季度报告——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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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报告的披露—重大事件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 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公司预计第一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知悉后的第 一时间在年度报告摘要中或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 告:(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负值;(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 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得晚于3月31日,在3月底 前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最迟应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一季度业 绩预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时间:2023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习惯法的要求开展信息披露活动。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重要信息。
第四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相应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质量。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信息披露对象和信息类型,采取不同的信息披露方式,并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披露渠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第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提示等方面的信息,并在信息披露时段内及时更新和公示。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和实施信息披露保密制度,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需要保密的信息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禁止泄露和滥用。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文稿、文件、公告等载体上标注必要的免责声明和提示语,告知投资者对信息的正确理解和充分评估风险的重要性。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时段内回答投资者的提问,并向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记录。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方式与内容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要求,层层递进、分类披露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和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业绩预告、股东大会、债券发行等重要事件或机会时,在规定时间内披露相应的信息。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破产重整、股权激励、融资担保、股份回购等,且披露内容应当准确、公正、透明、完整。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自身经营业务相关的宏观、政策、市场、行业及竞争环境等方面的信息,并在信息披露时段内对有关信息进行更新和补充。
北交所重大合同披露标准
北交所重大合同披露标准北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国内的交易所之一,负责规范和监管证券交易市场。
重大合同的披露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为此,北交所制定了一系列的重大合同披露标准,以确保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一、重大合同的定义北交所对重大合同的定义是指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合同,具有严重影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者股价的合同。
重大合同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债务融资、设备采购、技术合作等。
公司在与第三方签订重大合同时,应按照北交所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披露。
二、重大合同的披露内容1. 合同标的和金额:应清晰明确地披露重大合同的标的和交易金额,以便投资者了解交易的规模和对公司的影响。
2. 合同的签订方:应披露合同的签订方是公司自身还是关联公司,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3. 交易条件及履行期限:应披露交易的重要条件,如付款方式、交货时间等,以及合同的履行期限,以方便投资者评估合同的可行性和公司的风险。
4. 合同的影响和风险:应披露重大合同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者股价的影响,以及合同中的风险因素,如违约风险、市场风险等。
5. 相关方关系:应披露相关方的关联关系,包括关联公司、关联人员等,以防止利益输送或者内幕交易。
三、重大合同披露的时间要求按照北交所的规定,公司应在与第三方签订重大合同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披露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如公告、报告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等。
在披露之前,公司应自行进行内部核实和审查,确保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重大合同披露的义务和责任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应意识到重大合同披露的重要性,履行披露的义务。
如果公司或者相关责任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违反披露规定,北交所将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维护市场秩序。
五、北交所的监督和处罚机制北交所将建立健全的监督和处罚机制,对违反披露规定的公司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处罚方式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等,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重大合同披露标准
重大合同披露标准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解释1.1定义“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附录和附录所构成的整体。
“交易日”指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交易日。
“披露方”指甲方,即重大合同披露方。
“接收方”指乙方,即重大合同接收方。
1.2解释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应适用于所有章节和附录。
本合同的章节和附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重大合同披露义务2.1披露义务披露方应在交易日之前向接收方披露所有重大合同。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1)与第三方的收购、出售、合并、分立、重组、合资、合作等交易;(2)对外提供担保、保证、承诺等;(3)借款、贷款、融资等金融交易;(4)重大投资、购置固定资产等;(5)涉及重大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6)其他可能对披露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2.2披露内容(1)合同当事人;(2)合同性质、目的和主要内容;(3)合同金额;(4)合同履行期限;(5)合同履行情况;(6)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情况;(7)其他可能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3披露方式披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接收方披露重大合同。
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文件、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
披露方应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章:保密义务3.1保密义务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双方应对本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财务信息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2保密期限保密义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四章:违约责任4.1违约行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均视为违约行为。
4.2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支付违约金;(3)承担因违约行为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4.3免责条款如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原因导致违约,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北交所重大合同披露标准
北交所重大合同披露标准
北交所重大合同披露标准写出相关参考内容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金融市场的运作,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自2019年11月14日起,北京交易所(简称北交所)对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进行了新的披露要求。
根据北交所发布的《关于规范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规定,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时,应当依据该通知的要求,及时、详细地向北交所披露相关信息。
那么,北交所的重大合同披露标准具体要求哪些内容呢?
首先,对于何为重大合同的划分标准,北交所规定:公司与单一合同方签订的合同金额达到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公司签订的临时、维权性的合同金额达到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以及其他具有同等影响力的合同,均应当视为重大合同。
其次,针对重大合同的披露内容,北交所规定了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
重大合同的详细签订日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合同的金额或者计价公式、合同内容简介、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内容必须详细披露。
同时,还要披露合同方的基本情况、合同对象的主要业务活动情况、合同方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等信息。
最后,在披露过程中,北交所也明确了相关的披露时限,要求公司应当在重大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提交
信息,且必须向社会公示,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总之,北交所新发布的重大合同披露标准,进一步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依照规定认真履行披露义务,做到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披露,以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上市公司终验法的注意事项
上市公司终验法是指上市公司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后,经过一定时期
的运营后需要接受证监会的终验。
下面是上市公司终验法的注意事项:
1. 公司运营合规:上市公司需要在上市后依法合规运营,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定期报告披露: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定期向证券交易所和投资者披露公司的财务
状况、业务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虚
假陈述、误导性陈述等违规行为。
3. 内幕信息管理:上市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获取、知
悉和使用,防止内幕交易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公司高管和关联方需遵守法
律法规,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
4. 股东权益保护:上市公司应尊重股东权益,建立健全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公司应确
保信息公开透明,股东有权及时获得公司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的信息,并能有效行使
股东权益。
5. 监管合作配合:上市公司需要积极配合证监会进行监管工作,及时回应监管部门的
询问和要求,并主动报告重大事项、风险情况等。
公司应加强对监管政策的学习和理解,依法配合完成终验工作。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
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人士或相关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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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园林上市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公司信息批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PPP项目合同、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的;
(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第四条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需充分披露以下事项:
(一)合同签署时间;
(二)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成立时间、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交易对方为境外法律主体的,还应当以中外文对照披露交易对方的名称和注册地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