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9号——上市公司谈话制度实施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10.20•【文号】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施行日期】2017.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5年9月14日制定,2016年12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10月20日第二次修订)为规范主板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总则(一)本备忘录所指的专业投资机构包括:私募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
(二)本备忘录所指的合作投资事项包括:1.上市公司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以及上市公司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特殊普通合伙等;2.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3.其他本所认定的合作投资事项。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相关安排的,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四)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视同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影响的,参照本备忘录执行。
(五)证券公司等金融类上市公司从事作为日常经营业务的专业投资活动时,不适用本备忘录。
(六)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及时披露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进展情况。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格式指引适用范围:1、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首次召开董事会前,相关资产尚未完成审计或评估、相关盈利预测数据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应当按照本指引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指引的基础上增加必要的披露内容。
2、涉及吸收合并的重组预案,参照本指引。
XXXX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一、 封面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预案文本封面列明重组预案的标题。
重组预案标题根据具体交易形式分别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臵换预案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
资产重组采取其他交易形式的,应当在标题中予以明确;资产重组采取两种以上交易形式组合的,应当在标题中列明,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臵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在标题中标明“暨关联交易”的字样,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
封面应注明上市公司股票代码、股票简称、披露日期、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二、 声明(一) 董事会声明公司董事会应声明:“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审计、评估及盈利预测工作尚未完成的,董事会还应声明:“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评估及盈利预测工作尚未完成,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公司董事会还应声明:“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
本预案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投资银行部试题DOC
投资银行部试题DOC5、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实行资格考试,聘用上岗;资格考试是指证券发行与承销资格考试,投资银行业务人员(C)内未取得投资银行业务资格者,自动淘汰下岗。
(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A、1年B、6个月C、2年D、3年6、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会同公司人力资源部共同制定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再教育计划,原则上,投资银行业务人员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C)个工作日。
(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A、3B、5C、7D、107、公司(B)是公司投行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评判和审议投资银行业务中重大事项,并具有最终裁决权。
(业务决策委员会议事办法第三条)A、风险控制执行委员会B、投资银行决策委员会C、银行总部决策小组D、内核小组8、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在收到书面材料后的(A)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在获得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批准之后,方可按规定流程继续执行有关业务。
(业务决策委员会议事办法第十三条)A、3B、5C、7D、109、决策委员会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的(D)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表决之后参加表决的委员应在该项决议上签名。
(业务决策委员会议事办法第十六条)A、1/3B、1/2C、全体D、2/310、各事业部档案由(B)负责。
(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A、投资银行总部资本市场部B、投资银行总部综合管理部C、各事业部D、投资银行总部研究发展部11、投资银行总部为每一获得立项的项目建立独立的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D)年。
(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A、3B、5C、7D、1012、公司董事会下设(A),对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整体风险和相关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投资银行业务活动中的风险和风险管理状况。
(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第六条)A、风险控制委员会B、风险控制执行委员会C、风险管理部门D、合规管理部门13、(A)负责对投资银行业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财务信息的可靠性进行常规稽核或专项稽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0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公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7号现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1月5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指引,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信息披露与沟通制度
信息披露与沟通制度一、前言为了加强企业内外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提高信息的披露透亮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订立本《信息披露与沟通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包含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员工、临时员工等。
三、信息披露1. 披露内容•公司经营情形:包含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猜测、重点投资项目、重点合同等;•公司整治结构:包含但不限于股权结构、监事会、董事会等;•公司内部管理:包含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管理、培训计划、职业道德等;•公司风险管理:包含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
2. 披露方式•内部披露:通过内部公告、内部邮箱、内部会议等方式向全体员工披露相关信息;•外部披露: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通过集中发布、报告公告、媒体发布等方式向投资者、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3. 披露频率•对于日常经营活动及紧要事项,将依据情况及时披露;•对于年度财务报告等周期性披露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时间表进行披露。
4. 披露责任•董事会:负责订立披露政策和制度,监督披露工作的合规性;•监事会:负责监督和审查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全体员工:乐观搭配相关部门进行信息的披露工作。
四、沟通与沟通1. 内部沟通•部门会议:各部门应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沟通工作进展、问题与困难,确保信息的畅通流转;•内部文件:各部门应准备和保存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确保信息的全都性、可追溯性和保密性;•内部网络平台:公司将供应内部网络平台,供员工之间沟通、讨论问题、共享经验。
2. 外部沟通•公司代表:公司将指定专人作为外部沟通的代表,与相关的投资者、合作伙伴、媒体等进行沟通与沟通;•媒体发布:公司媒体部门将负责对外发布公司的相关消息和新闻,保持与媒体的良好关系。
3. 沟通渠道•内部沟通:通过内部邮箱、内部通知、内部会议等方式进行沟通;•外部沟通:通过电话、邮件、会议等方式与外部相关方进行沟通。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备忘录二号-10页文档资料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业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系统”)的正式启用,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的工作流程,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保证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以及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所发放的上市公司专区EKEY(以下简称“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电子化系统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的一般规定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电子化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原则上,除本备忘录规定的特殊情形之外,本所不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司使用本所电子化系统提交信息披露文件时,无需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再提交“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披露申请表”、“上市公司不涉及公告信息网上披露申请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应当由专人负责,并保持其联系电话畅通。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使用EKEY,通过本所网站(http://sse)“上市公司专区”“业务办理”下的“信息披露”栏目,创建信息披露申请,并上传相应的电子文件。
电子化系统具体操作流程可参照本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操作手册》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电子化报送常见问题》。
上市公司应认真阅读和使用上述文件,及时关注其更新。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事项,严格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认真选择正确的公告类别。
上市公司在提交信息披露文件时,切勿将多个公告内容合并为一个电子文件上传;应确保公告及附件的标题与内容一致;并准确选择上传文件的披露渠道(登报、上网、报备)。
第七条以上市公司名义出具的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该文件已经经过内部审议程序及充分授权,上传时无需提供盖章页扫描件的电子文件。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七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新股发行上市后相关主体承诺履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第一条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履行等事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履行、稳定股价,以及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等事项和相关持续信息披露行为,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意见》等有关规定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作出如下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承诺,并按照承诺进行持股管理:(一)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票的其他承诺。
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及前款第(二)项情形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触及事实发生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公告,说明相关股票延长后的锁定期限。
对于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明确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的,其在发生职务变更或离职时,应当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中明确继续履行承诺。
第四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意见》等有关规定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应当在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事项:(一)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时间;(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及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题库和答案完整版
上交所董秘考试题库及答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 (3)《中华人民国证券法》部分考试题 (9)《刑法修正案(六)》部分考试题 (27)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考试题 (2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考试题 (3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考试题 (37)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考试题 (4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考试题 (44)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47)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考试题 (48)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考试题 (50)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考试题 (53)关于规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57)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59)关于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考试题 (60)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考试题 (61)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考试题 (6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考试题 (69)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考试题 (77)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考试题 (84)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8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考试题 (86)关于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配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考试题 (87)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部分考试题 (88)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考试题 (91)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考试题 (93)关于发布《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规则》的通知考试题 (95)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考试题 (97)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控制指引考试题 (100)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考试题 (102)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考试题 (103)境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试行)考试题 (104)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性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考试题 (104)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考试题 (105)关于调整和规权益分派方法的通知考试题 (107)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考试题 (108)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试题 (108)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考试题 (109)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考试题 (11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考试题 (116)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考试题 (117)关于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考试题 (117)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试题 (119)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试题 (125)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问答》的通知试题126 关于规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试题 (131)《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试题 (132)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试题 (132)《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试题 (134)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年报披露注意事项(一)试题 (13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重组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试题 (137)《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参考试题 (138)《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参考试题 (142)《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参考试题 (144)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参考试题 (15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号 (154)《立案调查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注意事项》试题 (15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参考试题 15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试题 (158)《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参考试题 (16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参考试题 (16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参考试题 (166)《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参考试题 (169)《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参考试题 (171)《中华人民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一、判断题1、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沟通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沟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沟通行为,提高公司透亮度,加强投资者信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全部部门、员工及相关合作方。
全部公司内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沟通行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定义1.信息披露:指公司向外部投资者、监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公开披露公司经营管理、财务情形、风险因素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2.投资者沟通:指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沟通、解答疑问、供应相关信息等的沟通行为。
3.投资者:指购买、持有、出售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的个人、机构或组织。
第二章信息披露第四条信息披露原则1.公开、公正及时: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供应准确全面的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和及时。
2.平等对待:公司应平等对待全部投资者,确保信息披露不偏袒特定投资者或群体。
第五条信息披露内容公司应披露以下紧要信息: 1. 公司业务发展、经营情况和将来规划。
2. 公司财务情形、财务指标及重要财务事件。
3. 公司重点合同、投资决策和其他紧要事项。
4. 公司风险因素、风险管理和风险防范措施。
5. 公司法律诉讼、违规行为和紧要法律事项。
6. 公司整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更改和薪酬制度。
第六条信息披露方式1.定期报告:公司应依照规定时间披露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
2.临时报告:公司在发生重点事件、法律诉讼、违规行为等情况下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应组织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解读年度报告内容。
4.其他:公司可通过互联网、电视、报纸、公告、公司网站等途径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信息披露责任1.董事会:董事会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准确性,对信息披露负有最终责任。
2.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监管部门:公司应乐观搭配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工作,如实供应有关信息。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备忘录附件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不属于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2010年第四次修订,2012年第五次修订, 2013年第六、七次修订。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目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委托贷款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获批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二十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预案公告...第二十一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二十二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第二十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第二十四号上市公司终止本次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暨复牌公告... 第二十五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第二十六号上市公司非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第二十七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增(预减)公告...第二十八号上市公司业绩预盈公告...第二十九号上市公司业绩预亏公告...第三十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第三十一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第三十二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更正公告...第三十三号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时转股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第三十四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开始转股公告...第三十五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第三十六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公告...第三十七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第三十八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公告...第三十九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停止交易公告...第四十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第四十一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第四十二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第四十三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公告...第四十四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第四十五号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申报公告...第四十六号上市公司股份(质押/解质、冻结/解冻)公告...第四十七号上市公司股东公开征集股份受让方公告...第四十八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第四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权益授予公告...第五十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份回购开始公告...第五十一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份回购结果公告...第五十二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第五十三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 第五十四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第五十五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第五十六号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第五十七号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调整公告...第五十八号上市公司浮动利率公司债利率调整公告...第五十九号上市公司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第六十号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公告...第六十一号上市公司股票撤销风险警示公告...第六十二号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第六十三号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公告...第六十四号上市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公告...第六十五号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第六十六号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告...第六十七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第六十八号上市公司收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公告...第六十九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公告...第七十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第七十一号上市公司获得各类补助的公告...第七十二号上市公司投资者说明会预告公告...第七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延期召开公告...第七十四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增加网络投票公告...第七十五号上市公司取消股东大会公告...第七十六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公告...第七十七号上市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第七十八号上市公司监事会/股东自行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第七十九号上市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的公告...第八十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第八十一号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第八十二号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八十三号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第八十四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公告...第八十五号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公告...第八十六号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及股份变动公告...第八十七号上市公司换股实施结果、股份变动暨新增股份上市(合并方)公告... 第八十八号上市公司债券发行预案公告...第八十九号上市公司通知债权人公告...第九十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第九十一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第九十二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结果公告...第九十三号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范围: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1-9号(1)
目录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 (2)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8)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 (18)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交易标的资产预估定价和交易定价差异说明 (20)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五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审核关注要点 (21)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 (24)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持续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27)八、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 (28)九、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九号重组停复牌安排及澄清公告要求 (31)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一、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07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我部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必备文件的完整性,以及独立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中出具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三、上市公司在筹划、酝酿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按照《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最迟在向公司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前向我部提出股票连续停牌的申请,直至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复牌。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doc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备忘录附件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不属于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2010年第四次修订,2012年第五次修订)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目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1第二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9第三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18第四号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公告22第五号上市公司委托贷款公告25第六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28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32第八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36第九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获批公告39第十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40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50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56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60第十四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67第十五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70第十六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73第十七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78第十八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81第十九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83第二十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公告85第二十一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88第二十二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91第二十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92第二十四号上市公司终止本次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暨复牌公告94 第二十五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96第二十六号上市公司非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100第二十七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增(预减)公告104第二十八号上市公司业绩预盈公告107第二十九号上市公司业绩预亏公告109第三十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111第三十一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114第三十二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更正公告116第三十三号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时转股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118 第三十四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开始转股公告120第三十五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3第三十六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公告126第三十七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129第三十八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公告132第三十九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停止交易公告135第四十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137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范围: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交所董秘资格考试范围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法规汇编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7-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8-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9-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10-上市公司治理准则11-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1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1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14-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15-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1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17-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19-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1-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2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23-关于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配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2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26-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27-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通知2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9-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30-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3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32-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33-上市股东及其一致性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34-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35-关于调整和规范权益分派方法的通知36-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37-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38-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39-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40-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41-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42-关于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2009年新增规则43-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的通知4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16号45-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的通知46-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47-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48-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49-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的通知50-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年报披露注意事项(一)5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2010年新增规则52-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53-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5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55-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55-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55-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2号——重大资产重组55-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3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5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号《立案调查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注意事项》5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5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59-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通知6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6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62-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63-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传时间2011.11.10。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咨询业务指引(试行)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部函[2018]076号)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咨询业务指引(试行)》,现予以转发。
一、担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咨询的证券机构(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咨询),应当诚实守信、勤奋尽责,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治理方法》(证监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重组方法》)、《公布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18]13号,以下简称《准则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咨询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14号,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上市公司相关的申报和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负责出具专业意见和报告,并保证其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独立财务顾咨询同意上市公司托付,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供咨询和顾咨询服务、出具专业意见和报告的,双方应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赶忙签订托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就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财务顾咨询履行其职责的义务、应提供的材料和责任划分等事项做出约定。
独立财务顾咨询与上市公司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
签署保密协议后,独立财务顾咨询能够向上市公司调阅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尚未公布的法律文件和财务会计资料。
三、独立财务顾咨询应当关心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托付人)分析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具体计策和建议,设计、完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指导托付人按照相关规定制作申报和信息披露文件。
独立财务顾咨询应当对托付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指导上市公司健全决策程序,确保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要紧高级治理人员充分了解重大资产重组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其应承担的相关义务、责任,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9号――上市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试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9号――上市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7.26•【文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9号•【施行日期】2013.07.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九号)上市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下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一条上市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在股东大会审议重组方案前终止本次重组的,适用本备忘录。
上市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董事会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应当参照适用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或交易对方提出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动议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要求,制作相应的交易进程备忘录。
上市公司预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向本所申请股票停牌。
上市公司停牌时间不得晚于审议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议案的董事会召开之日。
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自查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自查对象应至少包括披露预案之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前十大流通股东、交易对方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查期间应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上市公司股票因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开始停牌之日止。
第四条上市公司或交易对方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上市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3.27•【文号】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施行日期】2018.03.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8年3月27日制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的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以下简称“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一)上市公司采购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二)上市公司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三)上市公司或本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第三条上市公司披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至少应包含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合同各方情况介绍、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等事项。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合同涉及新业务、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或其他市场关注度较高的事项的,还应当披露进入新领域的原因及可行性论证情况。
第四条上市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备忘录第二条所述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示媒体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示起止时间、中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并对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目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进行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信息披露的透亮度和准确性,维护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上市公司,包含但不限于全球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信息披露管理第三条信息披露原则1.上市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及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公平、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重点事项和经营信息。
2.信息披露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不得隐瞒、虚假、误导。
第四条信息披露渠道1.上市公司应通过规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包含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的披露平台、报纸媒体等。
2.公司应及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披露渠道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确保投资者能够方便地取得相关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1.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2.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掌控度,明确内部信息披露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六条重点事项信息披露1.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可能对公司股价、交易量产生重点影响的信息。
2.公司应订立重点事项信息披露的流程和要求,确保该类信息依法及时披露。
第七条定期报告信息披露1.上市公司应依照规定时间提交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2.定期报告应包含必需的财务信息、经营情况、投资者关系活动等。
第八条不定期报告信息披露1.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与公司业务或股价交易有重点关联的信息。
2.公司应酌情披露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
第九条其他信息披露1.上市公司应依据需要对重点合作、股权更改、涉及公司整治等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2.公司可通过适当的渠道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回答相关问题,解释公司政策和决策。
第十条信息披露核查与监督1.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核查制度,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避开内幕信息泄露。
信息披露与公开交流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与公开沟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要求,为加强企业信息披露与公开沟通管理,规范企业内部和对外公开的信息沟通行为,提升企业的透亮度和形象,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订立本《信息披露与公开沟通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员工及与企业有合作关系的外部人士。
外部人士包含但不限于合作伙伴、供应商、客户、投资者等。
第三条重要内容本制度重要包含信息披露的原则、途径、要求和责任,以及公开沟通的方式、范围和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二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四条披露原则1.充分、准确和及时:企业对于与业务运营、投资决策等紧要事项相关的信息,应当充分、准确地进行披露,并确保信息的及时性,以便相关方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发展动态。
2.公正、公平和平等:企业的信息披露应当公正、公平,遵从公开、平等的原则,对内对外一视同仁,不偏袒某一方利益。
第五条披露途径企业应当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信息披露途径,包含但不限于:1.内部通知:通过企业内部邮件、企业内部通讯等方式向内部员工发布相关信息。
2.公司网站:将紧要的信息披露在公司网站上,确保网站的更新和稳定,方便外部人士及时取得信息。
3.新闻媒体:与新闻媒体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在必需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4.报告和公告:依法依规发布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等紧要文件。
5.其他途径:依据实际需要,可以利用现有的社交媒体平台、行业协会、投资者关系活动等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披露要求1.信息真实准确:企业进行信息披露时,必需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有意隐瞒、歪曲或误导。
2.信息完整完备:企业进行信息披露时,必需确保所披露内容完整、完备,不得有意删除、遗漏紧要信息。
3.信息分类披露:企业依据信息的性质和紧要程度,进行分类披露,确保不同信息受众能够及时取得到相关信息。
4.信息披露周期: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及时地披露和更新信息,避开耽搁或滞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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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9号——上市公司谈话
制度实施规程(2012修订)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
【发文字号】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9号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2.08.03
【实施日期】2012.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九号)
上市公司谈话制度实施规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2年8月修订)
第一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为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及时、公平和有效地披露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公司管理部”)可以约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上市公司以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谈话对象”)谈话:
(一)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交易;
(二)公司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程序有重大瑕疵;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披露程序有重大瑕疵;
(四)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五)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
(六)公司业绩预告严重误导投资者;
(七)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
(八)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不明确;
(九)公司存在待澄清的重大新闻报道或者举报事项;
(十)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现实或潜在缺陷;
(十一)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本所认为必要时。
第三条公司管理部可在必要时要求上市公司约请相关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参加谈话。
第四条公司管理部做出约见谈话的决定后,于预定谈话时间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告知谈话对象、谈话时间、谈话地点以及谈话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