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

合集下载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融通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作为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标的证券,或者作为上述两类业务担保证券的,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事宜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投资者、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其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其他证券数量,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合并计算:(一)投资者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二)证券公司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三)中证金公司通过其自有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中证金公司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上述主体与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条投资者、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参照适用上市公司有关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的规则。

投资者、证券公司持股数量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合并计算,其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权益变动的规则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公告、报告及其他义务.上市公司应当配合投资者、证券公司履行前款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2.08.03•【文号】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施行日期】2012.08.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条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下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管理、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相关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体承担填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职责,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CA数字证书(相关技术规范文件也称为“E-key”,本业务指南统称为“CA数字证书”),通过CA数字证书及时填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和持股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更新CA数字证书有效期,确保其始终处于有效期内。

上市公司利用CA数字证书在线填报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等数据的,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提交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申请。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A股公司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上市前应当最晚于L-5日(L日为新股上市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所发行上市部及公司管理部报送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

近期股市暴跌原因分析

近期股市暴跌原因分析

近期股市暴跌原因分析
对于近期市场暴跌的原因,有分析人士认为,假如说场外违规配资是元凶,那么大股东违规减持则是帮凶。

今年上半年,股市迎来了一波大牛市行情,在大盘节节攀升的过程中,大股东减持从暗流涌动到几近疯狂。

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近1300 家上市公司大股东及高管减持股票市值近5000 亿元,这个数字相当于去年全年减持金额的一倍,更远远超过2007 年大牛市的减持金额。

大股东减持本无可厚非,但违规减持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大股东违规减持毁了市场信心。

在A 股市场上,上市公司遭遇股东大额减持,往往对市场信心造成较大的打击,甚至造成股价明显下挫,让投资者感到措手不及。

虽然5000 亿元的减持规模只相当于当时沪深流通市值的1%左右,但它所引发的负面效应远远超过了1%,1300 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及高管减持,对市场信心的打击是史无前例的。

实际上,对于大股东减持,监管层有严格的规定,去年7 月22 日上交所在其官网发布了旨在规范股东大额减持的文件《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

该意见稿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事项,适用该备忘录。

今年以来,深天地A、雏鹰农牧、中洲控股等多家公司因违规减持收到交易所的监管函,海润光伏董事长还遭到上交所公开谴责。

进入7 月份以来,就先后有中航黑豹、威华股份、津劝业等多家上市公司因存在违规减持而受到不同程度的监管措施。

但是,对于大股东违规减持处罚显然过轻,不足以震慑此类违规行为。

因此,对于那些违规减持的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发布公告的条件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发布公告的条件

一、概述在股票市场中,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但是,股东减持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本文将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定义、相关法律法规、公告发布条件等方面展开探讨。

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定义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行为。

三、相关法律法规1. 我国证监会《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根据该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前需向我国证监会报备减持计划,并在预先确定的时间内进行减持。

2. 另外,根据我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减持需要发布公告,并公开说明减持的原因、减持的数量和时间等信息,以便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发布公告的条件在进行减持时,上市公司股东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发布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前需要就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减持的方式等进行信息披露。

公告需包括股东尊称、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减持目的、减持时间等信息,确保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能够全面了解减持情况。

2. 审计报告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在发布减持公告前,需要向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出具审计报告,并在公告中披露审计报告的内容。

审计报告需要对减持计划的合规性和减持后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减持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3. 法律法规要求:减持公告需遵守我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例如《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关于公告内容和公告时间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发布公告的意义1. 保护投资者利益:减持公告的发布可以让投资者了解股东的减持计划和原因,从而及时调整投资决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规范市场秩序:减持公告的发布有助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防止股东滥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3. 监督管理股东行为:减持公告的发布可以让监管机构和上市公司及时了解股东减持情况,加强对股东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公司:
本人(身份证号码)持有贵司无限售流通股股,占公司总股本 %。

现本人计划通过竞价+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不超过贵公司总股本3.00%的股份。

具体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要。

2、减持股份来源:协议转让。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 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的 3 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减持股份数量:减持期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股,占公司总股本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股,占公司总股本2%。

6、价格区间: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7、暂无其他安排。

请贵公司将上述事项予以公告。

股东签字:
年月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深证上〔2022〕2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深证上〔2021〕33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三条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保荐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减持计划公告

减持计划公告

减持计划公告尊敬的广大投资者:您好!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本公司的关注和支持。

在此,我们郑重地向您公告一项重要的减持计划。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本次计划进行减持的主体为股东名称,其在本公司的持股情况如下:1、股东名称:具体名称2、持股数量:X股3、持股比例:X%4、股份来源:说明股份的获取方式,如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增发股份等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1、减持原因详细说明减持的原因,如个人资金需求、优化资产配置、企业发展战略调整等2、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不超过X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X%。

3、减持方式列举可能的减持方式,如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4、减持期间拟在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期间进行减持。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说明该股东之前所作出的相关承诺,以及承诺的履行情况四、相关风险提示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以及实施的数量和价格。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事项1、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如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与公司取得联系:联系电话:_____联系邮箱:_____再次感谢您对本公司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努力为广大投资者创造价值。

公司名称公告日期。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关键信息项:1、上市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股份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锁定期时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减持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减持比例限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信息披露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以及减持的相关规定,以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并确保公司股份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111 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特定股东。

112 定义与解释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说明,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锁定期”指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期间。

“减持”指股东减少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21 股份锁定期安排211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锁定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后,其所持有的股份应锁定不少于具体年限。

212 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锁定期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公司上市后,其所持有的股份应锁定不少于具体年限。

213 特定股东的股份锁定期特定股东,如通过非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等方式获得股份的股东,其锁定期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定,并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

31 减持规定311 减持方式股东减持股份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12 减持比例限制在任意连续具体时间段内,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具体比例;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具体比例。

313 信息披露要求股东在减持股份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进展等。

大股东减持预披露规则

大股东减持预披露规则

大股东减持预披露规则
大股东减持预披露规则是指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减持股份之前需提前向证券监管
部门和公司董事会进行预披露的规定。

该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透明度,防止非法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

根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规则,大股东在减持股份之前需提交减持计划书,其中
包括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的时间、减持方式等信息。

证券监管部门将对减持计划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如果减持计划符合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将核发减持通知书。

大股东在获得减持通知书后,需在减持前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进行预披露。


披露的内容包括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和方式等信息,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书面通知。

公司董事会将在1个交易日内对减持行为进行公告,并将公告内容及时披露给投资者。

减持预披露规则的实施可以提前警示市场投资者,降低对市场的冲击。

投资者
可以根据减持计划的信息进行合理决策,避免盲目跟风或恐慌性卖出。

同时,该规则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更多的时间和信息进行监控和干预,有效防范不法分子的市场操纵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大股东减持预披露规则只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股东,不包括其他
股东减持的情况。

此外,该规则并不适用于股权质押和司法拍卖等特殊情况下的减持行为。

总之,大股东减持预披露规则的实施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透明度。

投资者可以利用减持预披露信息进行科学投资,而监管部门可以有效监控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这一规则的实施对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获准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复牌公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说明: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达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的,应按照《重组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公司失去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该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任意一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财务数据10%以上的,应视为公司出售资产并参照本格式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次交易构成《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指引,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要求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减持计划公告

减持计划公告

减持计划公告减持计划公告篇一: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信息披露要点总结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信息披露要点总结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的比例,应向上市公司报告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以下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其他监管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时点及披露内容做了规定。

本文结合上述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最新发布的监管规则对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较为详尽的梳理。

一、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一)减持计划预披露根据上交所于2016年1月9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称“《减持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减持计划公告内容详见上交所于2016年1月7日发布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八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计划实施情况公告》(以下称“《减持公告》”)。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前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原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的披露义务根据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告格式及内容参考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十三号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2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现公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7年5月26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事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事项,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上市公司相关股东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应当在首次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

第四条相关股东未披露减持计划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五条相关股东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其减持计划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二)本次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具体安排;(三)拟减持的原因;(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减持计划可能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的,或者减持计划实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前款公告中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第六条相关股东按照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每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股份。

第七条相关股东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减持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实际减持情况与减持计划存在差异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原因。

相关股东在按前款要求公告后,可以提出新的减持计划。

第八条相关股东披露减持计划后,确有原因导致减持计划无法实施完成的,可以提前终止减持计划,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并说明终止原因。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流程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流程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流程步骤及流程一、前期准备阶段1.首先,上市公司股东准备减持计划,确定减持的时间、数量和方式,并编制减持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2.公司需要委托律师事务所或证券公司作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和辅助服务,确保减持计划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上市公司股东需向证券监管机构(通常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备减持计划,包括股东减持的时间、数量、方式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报备。

4.证券监管机构对减持计划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出修改意见或要求补充材料。

5.上市公司股东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交补充材料并确认减持计划的最终内容。

注意:在整个减持流程中,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机构需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确保减持计划的合规性。

二、公告阶段1.上市公司股东需要在中国证券报等指定媒体上发布减持公告,披露减持计划的相关信息,包括减持的时间、方式、数量等。

2.公告中需要明确提及减持的原因和目的,并强调减持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不会对公司的稳定运营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3.减持公告需设定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以便股东和投资者对减持计划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

4.公告期间,上市公司需及时回应股东和投资者的咨询和提问,提供准确的信息和解释,以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关系的良好发展。

三、减持操作阶段1.上市公司股东需要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办理减持登记手续,按照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股份减持申请书、股东身份证明等。

2.在减持登记材料审核通过后,中国证券登记公司将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办理减持登记手续,并将登记的股份冻结,以防止股东擅自转让或交易。

3.根据减持计划,上市公司股东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股份减持交易,交易方式可以是集中竞价交易或协议转让交易。

4.上市公司股东需严格按照减持计划和交易规定,遵守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制度和监管规定,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备忘录附件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临时报告不属于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2010年第四次修订,2012年第五次修订,2013年第六、七次修订,2015年第八次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正文:----------------------------------------------------------------------------------------------------------------------------------------------------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6年9月修订)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下同)的信息披露和业务流程,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备忘录,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

一、总体原则(一)上市公司必须保证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属于《重组办法》规范的事项,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上市公司不得随意以存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由向本所申请停牌或者故意虚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二)本所在相关证券交易时间概不接受重大资产重组的业务咨询,不接收和审核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3.27•【文号】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施行日期】2018.03.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8年3月27日制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的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以下简称“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一)上市公司采购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二)上市公司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三)上市公司或本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第三条上市公司披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至少应包含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合同各方情况介绍、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等事项。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合同涉及新业务、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或其他市场关注度较高的事项的,还应当披露进入新领域的原因及可行性论证情况。

第四条上市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备忘录第二条所述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示媒体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示起止时间、中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并对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目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进行风险提示。

上市减持规则

上市减持规则

上市减持规则
上市减持规则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在一定时期内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发布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股份时需要遵守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则:
1.减持方式:减持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2.减持数量限制:股东在任意12个月期间内累计减持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同时,减持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过去6个月内公司股票的平均交易量的1%;还需要在减持之前提前至少15个交易日向上市公司披露减持计划。

3.减持期限:自披露减持计划的第二个交易日起,股东可以开始减持,但减持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4.减持价格:股东减持的股份价格不得低于公司股份发行时的价格,并且不得实施“熊市减持”等不当行为。

5.减持报告:股东需要在减持完成后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和CSRC提交减持报告,以公告形式披露减持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减持规则在不同市场、不同证券交易所有所不同,具体操作
过程和规定可能会有些差异。

同时,部分减持规则也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修订。

因此,具体的减持规则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发布的具体规定为准。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备忘录附件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不属于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2010年第四次修订,2012年第五次修订, 2013年第六、七次修订。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目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委托贷款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获批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二十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预案公告...第二十一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二十二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第二十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第二十四号上市公司终止本次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暨复牌公告... 第二十五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第二十六号上市公司非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第二十七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增(预减)公告...第二十八号上市公司业绩预盈公告...第二十九号上市公司业绩预亏公告...第三十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第三十一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第三十二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更正公告...第三十三号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时转股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第三十四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开始转股公告...第三十五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第三十六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公告...第三十七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第三十八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公告...第三十九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停止交易公告...第四十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第四十一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第四十二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第四十三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公告...第四十四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第四十五号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申报公告...第四十六号上市公司股份(质押/解质、冻结/解冻)公告...第四十七号上市公司股东公开征集股份受让方公告...第四十八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第四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权益授予公告...第五十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份回购开始公告...第五十一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份回购结果公告...第五十二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第五十三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 第五十四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第五十五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第五十六号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第五十七号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调整公告...第五十八号上市公司浮动利率公司债利率调整公告...第五十九号上市公司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第六十号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公告...第六十一号上市公司股票撤销风险警示公告...第六十二号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第六十三号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公告...第六十四号上市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公告...第六十五号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第六十六号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告...第六十七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第六十八号上市公司收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公告...第六十九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公告...第七十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第七十一号上市公司获得各类补助的公告...第七十二号上市公司投资者说明会预告公告...第七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延期召开公告...第七十四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增加网络投票公告...第七十五号上市公司取消股东大会公告...第七十六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公告...第七十七号上市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第七十八号上市公司监事会/股东自行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第七十九号上市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的公告...第八十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第八十一号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第八十二号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八十三号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第八十四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公告...第八十五号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公告...第八十六号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及股份变动公告...第八十七号上市公司换股实施结果、股份变动暨新增股份上市(合并方)公告... 第八十八号上市公司债券发行预案公告...第八十九号上市公司通知债权人公告...第九十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第九十一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第九十二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结果公告...第九十三号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范围: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事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事项,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上市公司相关股东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应当在首次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

第四条相关股东未披露减持计划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五条相关股东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其减持计划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二)本次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具体安排;
(三)拟减持的原因;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减持计划可能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的,或者减持计划实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前款公告中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第六条相关股东按照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每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股份。

第七条相关股东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减持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实际减持情况与减持计划存在差异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原因。

相关股东在按前款要求公告后,可以提出新的减持计划。

第八条相关股东披露减持计划后,确有原因导致减持计划无法实施完成的,可以提前终止减持计划,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并说明终止原因。

第九条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股东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自最后一笔减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增持公司股份。

--------------------------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第十条相关股东减持股份,除应当遵守本备忘录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相关股东减持股份存在违反本备忘录情形的,本所将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本备忘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