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五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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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关联交易披露规则

科创板关联交易披露规则

科创板关联交易披露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科创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一环,旨在吸引和支持高科技企业上市。

为了确保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透明和规范,证监会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其中包括了关联交易披露规则。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关联方优先等问题,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公平性。

对于科创板这种高科技企业来说,关联交易尤为敏感,也更容易引发投资者的担忧。

为了规范和监督关联交易,科创板对关联交易的披露规则十分严格。

具体来说,关联交易披露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关联交易的披露范围。

科创板规定,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所有交易都需要进行披露。

无论是资产收购、股权转让还是其他类型的交易,都必须向证监会和投资者公开。

关联交易的披露方式。

科创板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定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况。

包括交易的对象、金额、时间、内容等,向公众提供充分的信息,让投资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清晰的了解。

关联交易的监督机制。

科创板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监督机制,包括设立专门的委员会或由独立董事负责监督关联交易的进行。

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关联交易谋取私利的行为。

对于违规关联交易的处罚。

科创板对于违反关联交易规则的公司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交易、撤销上市资格等。

这样一来,就能有效地约束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科创板的关联交易披露规则为高科技企业的上市提供了一条规范和透明的道路。

有效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质量,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相信随着科创板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将会吸引更多高科技企业上市,推动中国科技创新事业的蓬勃发展。

第二篇示例:科创板是我国新设立的证券交易板块,旨在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为了保障科创板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规范市场行为,科创板对于公司的关联交易披露提出了一系列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股权激励信息披露附件第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股权激励信息披露附件第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

第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适用情形: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司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进行授予的,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重要内容提示:●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或相结合的方式,如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说明采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一、权益授予情况(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简要说明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以及相关部门批准情况(如适用)。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说明董事会确定的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日。

2.授予数量:说明本次权益授予数量。

3.授予人数:说明本次权益授予人数。

4.授予价格/行权价格:说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5.股票来源:说明本次权益授予的股票来源情况,如向授予对象发行股票或回购本公司股票等。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行使权益期限或安排情况。

(1)如本次权益授予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说明本次所授予权益的有效期,并列表说明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2)如本次权益授予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应当说明本次所授予权益的有效期,并列表说明各期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时间、(3)如本次权益授予为股票期权,应当说明本次所授予权益的有效期,并列表说明本次所授予权益的行权期和行权安排等情况。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列表说明本次权益授予具体对象的姓名、职务、授予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总量的比例、占授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如适用)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一)披露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的合理性。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实施)公告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实施)公告

第二十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实施)公告适用情形: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事项,或实施证券简称变更的,应当符合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七章第五节“变更证券简称”的要求,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实施)公告重要内容提示:●变更后的证券简称●变更后的扩位证券简称●证券简称变更日期(实施公告适用)一、公司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的情况上市公司拟变更证券简称的,应当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并披露董事会的召开情况、审议表决结果。

董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

同时,涉及变更公司全称的,说明还需将变更全称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理由(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变更证券简称的理由,并详细说明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例如,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展战略是否发生重大调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等。

(二)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与拟发展的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新行业等有关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具体情况、在公司整体业务中所占的比重及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等。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风险提示(一)证券简称变更反映公司已经实际开展的新业务,但其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30%的,应当充分披露其合理性、必要性以及相关业务的开展情况或实施进展,如项目进度、经营业绩(新业务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及其占比)、人员配置、资产投入、行业准入证照和相关资质的取得情况等,并予以风险提示。

(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公司证券简称变更的实施(变更实施公告适用)(一)上市公司实施证券简称变更的,应当列明同意变更的董事会届次;公司全称发生变化的,还应当列明同意变更公司全称的股东大会届次,并说明全称变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实施证券简称变更的,应当说明经公司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司证券简称变更的具体日期及变更前后的证券简称、扩位证券简称,并说明公司证券代码保持不变。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一号 科创板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一号 科创板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第二十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本公告应使用本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适用情形: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本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及其相关承诺,披露减持计划、进展、结果公告的,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2.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及董监高应当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3.股东在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及上市文件中已作出减持股份预披露承诺的,应当按照承诺要求履行预披露义务,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4.股东根据其他相关规定或承诺披露减持计划、进展或结果公告的,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5.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应当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应当参照适用关于控股股东的规定。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重要内容提示:●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如适用)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一)大股东、董监高的名称。

(二)大股东、董监高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所持股份来源。

(三)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区间以及公告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

如过去12个月内未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前述要求,披露最近一次减持股份情况。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一)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数量、减持比例、减持期间(不超过6个月)、减持方式及合理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简介

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简介

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简介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简介引言:科创板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旨在促进科技创新和支持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作为科创板的核心要素之一,信息披露制度在维护市场秩序、提升投资者信心和保护公司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深入介绍,包括其背景、主要特点以及对市场的积极影响。

一、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背景科创板的设立是为了支持和鼓励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满足科创型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融资需求。

然而,由于这类企业的特殊性和创新性,其商业模式、技术应用及前景等方面与传统企业有着明显的区别,需要更加透明和全面的信息披露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二、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特点1. 深度披露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企业披露更为详细和全面的内部运营情况,包括技术创新、商业模式、营销策略和市场分析等。

这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前景,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 关键信息披露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企业重点披露涉及股东权益和投资者关注的关键信息,如股权结构、关联交易、重要合同和风险因素等。

这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防范市场操纵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 实时披露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企业及时披露重要信息,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到相关变化。

在信息更新方面,科创板借鉴了国际先进的信息披露实践,采用了更加灵活和高效的方式,如通讯和网络平台等。

这有助于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和有效性,降低投资风险。

三、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的积极影响1. 提升投资者信心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投资者对科创企业的信心。

透明和全面的信息披露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的透明度,让投资者更加准确地评估企业价值和风险,从而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2. 促进科技创新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的推行,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需要详细披露技术创新情况,这促使企业更加注重研发投入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全社会的科技创新意识和能力。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六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六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第二十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适用情形: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续聘、变更(含新聘、解聘)为其提供财务报告或内部控制审计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适用本指引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如适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如适用)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一)机构信息1.基本信息,包括成立日期、注册地址、执业资质、是否曾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若相关审计业务主要由分支机构承办,还应比照前述要求披露分支机构相关信息;2.人员信息,包括首席合伙人、合伙人数量、注册会计师人数及近一年的变动情况、是否有注册会计师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及其人数、从业人员总数等;3.业务规模,包括上年度业务收入、净资产金额、上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家数、收费总额、主要行业和资产均值)等;4.投资者保护能力,包括职业风险基金计提、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并说明相关职业保险能否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等;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包括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及其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概况等。

(二)项目成员信息1.人员信息,包括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和本期签字会计师(如已确定)的执业资质、从业经历、兼职情况、是否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等;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三)审计收费本期审计费用及定价原则,较上一期审计费用的同比变化情况等。

(四)本所认定应予以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如适用)(一)上市公司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包括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和连续服务年限、相关签字会计师连续服务年限等。

上市公司应当详细披露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原因,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与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的情况,以及前后任会计师进行沟通的情况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上证函〔20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函〔2020〕201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进一步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建立更为清晰、简明的业务指南体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原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至第八号进行了重新编排,制定了《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1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2号——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以下简称《2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以下简称《3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4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业务信息披露指南第5号——退市信息披露》(以下简称《5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以下简称《6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以下简称《7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8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以下简称《8号指南》),并修订了《3号指南》所附部分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和资料报送要求为便利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本所对上市公司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明确,形成《1号指南》和《2号指南》。

其中,《1号指南》主要明确了电子化系统下的信息披露办理流程,包括一般信息披露文件、停牌复牌申请等的报送要求和操作流程,以及其他信息披露和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2号指南》主要明确了不涉及公开披露的信息(如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事项、调研情况)的网上填报流程。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标题: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引言:本篇文章旨在阐述公开发行证券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通过详细解读信息披露准则,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并执行相关规定。

一、年度报告概述: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展示其运营状况的重要文件,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风险管理等信息。

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场公平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信息披露内容:根据信息披露准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 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组织架构等基本信息。

2. 财务报告:详细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等。

3. 经营状况:反映公司的业务发展、市场定位、营销策略、新产品研发等方面的信息。

4. 风险管理:披露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以及公司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

5. 社会责任:展示公司在环境保护、员工福利、社区发展等方面的贡献。

6. 未来展望: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市场布局、技术创新等方面进行展望。

三、信息披露格式: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遵循一定的格式。

主要包括封面、目录、正文等部分。

1. 封面:应包括公司名称、报告期和发布日期等信息。

2. 目录:提供报告中各章节的简要列表,便于读者快速找到所需信息。

3. 正文:详细阐述上述所列信息,语言简明扼要,数据准确。

四、特殊注意事项:在编制和披露科创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时,还应关注以下特殊事项:1. 充分披露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敏感信息,不得隐瞒不利信息。

2. 遵循注册地和上市地相关监管要求,确保报告合规。

3. 在财务报告中,要严格遵守会计准则,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在风险管理部分,应真实反映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及管理措施,不得夸大或掩饰。

5. 在社会责任部分,要注重环保和员工权益保护,积极履行企业公民责任。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四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四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

第十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适用情形: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6.2.5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2.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正式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3.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正式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等情形,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4.上市公司认为需要或本所要求发布业绩快报的,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年度(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快报公告本公告所载20XX年度(或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以公司20XX年年度(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的定期报告为准,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XX年度(或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单位:注:1.本报告期初数同法定披露的上年年末数。

2.编制合并报表的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数据填制;上年同期财务数据经过重述的,应同时披露重述后的相关数据。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一)应简要说明报告期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影响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

(二)上表中有关项目增减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应说明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主营业务影响;例如,国家或行业政策变化,主要客户的变化、大额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或冲回,大额汇兑损益等。

2.非经营性损益的影响;例如上期或本期收到大额政府补助,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大额投资收益等。

3.会计处理的影响。

例如,本期或上期合并报表范围变化,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等。

4.上年比较基数较小。

5.其他影响。

三、风险提示(一)公司应当说明可能存在影响本次业绩快报内容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例如不确定的重大交易、会计处理存在争议等。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号 科创板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号 科创板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第二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适用情形: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自愿披露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增持股份计划的,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2.上市公司同时有股票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仅增持境外上市股票的,不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但应遵守本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步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重要内容提示:●增持计划的规模、价格前提、实施期限等基本情况●相关风险提示●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如适用)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一)大股东、董监高的名称。

(二)大股东、董监高已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三)大股东、董监高在本次公告之前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披露其完成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增持数量或金额应当明确;如设置数量或金额区间的,区间范围应当审慎合理,具有可执行性;区间上限和下限应当明确,下限不得为零,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

如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或累计跌幅比例等实施前提的,应当根据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势,予以审慎确定,确保实施增持计划有切实可行的价格窗口。

如披露的增持价格上限明显偏离当时的市场价格,应当详细说明原因。

(三)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

实施期限应当根据增持计划可行性、投资者预期等因素,限制在合理期限内,原则上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如实施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说明其理由。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

资金来源应当明确,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杠杆融资等。

可能采用非自有资金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相关融资安排。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七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公告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七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公告

第二十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公告适用情形: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生下述事项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与私募基金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认购私募基金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其他合作投资事项2.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上述合作投资事项的,视为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的合作投资事项,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3.上市公司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的,应当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投资基金名称及投资方向,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性●投资金额、在投资基金中的占比及身份●其他重要事项●相关风险提示一、合作投资概述(一)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协议签署日期、协议各主体名称(或姓名)、投资标的以及涉及金额等重要事项。

(二)上市公司是否对其他投资人承担了保底收益、退出担保等或有义务。

(三)合作投资的决策与审批程序,包括:董事会审议情况,董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是否需经股东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私募基金基本情况(一)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例如成立时间、主要投资领域、近期业绩及是否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等能够证明其投资实力的信息。

(二)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例如私募基金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相关利益安排、是否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上市公司利益的安排等。

三、投资基金基本情况(一)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基金规模、投资人及投资比例、存续期间等。

(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如管理及决策机制、管理费或业绩报酬及利润分配安排方式等。

(三)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如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期限、盈利模式及投资后的退出机制等。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日常信息披露指引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日常信息披露指引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日常信息披露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07.12•【文号】•【施行日期】2019.07.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日常信息披露指引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本备忘录适用于上市公司日常经营、资产交易、权益变动等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存在应当披露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需披露事项属于本备忘录附件的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公告。

需披露事项涉及多个公告格式指引内容的,所编制公告需包含各相关指引的内容。

第四条需披露事项不属于本备忘录附件的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五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公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除应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交所科创板披露业绩预告规则

上交所科创板披露业绩预告规则

上交所科创板披露业绩预告规则
上交所科创板于2019年11月5日正式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规则》,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业绩预告范围:适用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及中期业绩报告前向投资者公布的业绩预告,包括预计盈利或亏损的情况及其变动幅度。

2. 信息披露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及时、全面、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信息,并通过公告、网上公布等方式向投资者公布。

3. 业绩预告格式:科创板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增进的财务指标、关键业务指标、财务预测等多种方式发布业绩预告,但预告信息应具有可比较性和真实性。

4. 信息披露责任: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责任人员对业绩预告的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需要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惩戒措施:对于未能按照规定披露业绩预告信息的科创板上市公司,上交所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关惩戒措施,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公开谴责等。

总体来说,上交所科创板的业绩预告规则旨在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五号——黄金珠宝饰品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五号——黄金珠宝饰品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五号——黄金珠宝饰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从事黄金珠宝饰品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本所从事黄金珠宝饰品业务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

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年度报告第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黄金珠宝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宏观经济政策形势、产业规范、行业政策、国家及地方税收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信息:(一)结合宏观经济数据与行业指标披露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经营情况与行业发展是否匹配,公司经营情况与行业发展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分析原因;(二)公司所在细分行业或地区的市场竞争状况、公司的市场地位及竞争优劣势等情况。

公司引用第三方数据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披露数据来源。

第三条上市公司在披露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时,应当披露以下内容:(一)主要销售模式的相关信息,包括经销、直营、专营、联营、加盟、批发等,不同模式下的门店分布、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客单价及同比变化情况;(二)主要生产模式的相关信息,包括自产、委托加工、外购半成品等,公司采用其中两种及以上生产模式的,应当披露每种模式的生产量、占比及同比变化情况;(三)主要采购模式的相关信息,包括现货交易、延期交易、租赁业务等,不同模式下的采购量、采购金额、占比及同比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模式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当披露调整的原因,并分析新模式的特点、优劣势和风险。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经营模式,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包括黄金珠宝饰品业务相关的委外生产风险、供应商和渠道依赖风险、价格波动风险、上下游占款风险等。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通知∙【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证监发行字[2007] 303号∙【颁布时间】2007年09月17日∙【生效时间】2007年09月17日∙【全文】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通知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第三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并刊登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发行确实不适用或者需要豁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当在提交发行申请文件时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章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五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二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三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四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第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情形: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开展的交易事项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本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标准的,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上市公司开展的交易事项达到相关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发生债权债务重组事项,达到《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标准的,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3.如收购、出售资产构成《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当适用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所附《第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并同时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4.如收购、出售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同时参照适用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所附《第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重要内容提示: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一、交易概述(一)介绍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本次交易目的、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股权类资产的,需说明股权比例)、交易内容(收购或出售、债权债务转移)、收购资产的资金来源、交易价格及与账面值相比的溢价情况、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签署日期(如适用)等。

(二)简要说明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如适用)。

(三)本次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是否需征得债权人同意、是否需征得其他第三方同意等)以及上市公司履行程序的情况。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X年第X季度报告重要内容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除XXX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XXX因____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适用)。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是○否●审计师发表非标意见的事项(如适用)。

一、主要财务数据(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单位:注:1.“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2.公司对以前期间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同时列示追溯调整或重述前后的数据。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单位:注:公司应当说明“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如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应当说明原因。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上市公司上述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当说明变动情况及主要原因。

二、股东信息(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如有)三、其他提醒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审慎评估有助于投资者了解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如存在前述信息,应当予以披露,并提醒投资者关注。

四、季度财务报表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比较式合并资产负债表、年初至报告期末的比较式合并利润表和比较式合并现金流量表。

季度财务报表已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意见类型;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还应当披露审计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除本指引规定事项外,凡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披露。

本指引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或者依照本指引披露可能导致其难以符合注册地有关规定、境外上市地规则要求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说明具体原因及修改情况。

第五条发行人应当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将上市公告书全文刊登在本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发行人可以将上市公告书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本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市公告书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利用有关信息谋取利益。

第六条上市公告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有祝贺、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上市公告书应当符合以下一般要求:(一)封面应标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的字样,并载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公告日期等,可载有发行人的英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二)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三)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亿元为单位;(四)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上市公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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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公告
适用范围:
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编制披露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包括派送现金红利、送红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适用本指引。

2.送转比例构成高送转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参照适用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所附《第十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格式指引,披露相关内容。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股份有限公司XX年年度(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
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
(编制提醒:
1.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如涉及利润分配、转增股本事项,包括派送现金红利、送红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应当同时按照本指引披露利润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2.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

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
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上市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发行、利润分配工作相关安排,避免产生冲突。

3.上市公司拟在下半年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

4.利润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时,应当按照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所附《9.科创板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格式指引披露实施安排。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XX元,B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XX 美元
每股派送红股XX股,每股转增XX股
●本次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转增)总额/每股分配(转增)比例不变,相
应调整每股分配(转增)比例/分配(转增)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简要原因说明(如适用)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XX年XX月XX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XX元。

经董事会决议,公司XX年年度/半年度/一季度/三季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1.上市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XX元(含税)。

截至XX年XX月XX日,公司总股本XX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XX元(含税)。

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比例为XX%。

2.上市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XX股、以公积金转增XX股。

截至XX年XX月XX日,公司总股本XX股,本次送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为XX股。

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XX股(如有),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转增)总额/每股分配(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
(转增)比例/分配(转增)总额。

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编制提醒:
1.涉及可转债、股份回购、股权激励、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如因股本变动导致利润分配(转增)总额或者每股分配(转增)比例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2.上市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未以总股本为基数实施或存在其他差异化安排的,应当在公告做出特别提示和说明。

3.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总股本发生变动时,选择以每股分配(转增)比例不变,调整拟分配的利润总额或拟转增的公积金总额。

4.上市公司应当提前做好下属子公司对母公司利润分配的准备工作,避免出现因母公司报表与合并报表利润差异过大,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不足无法满足现金分红需求的情况。


二、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情况说明(如适用)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盈利XX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XX元,上市公司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及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为XX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低于30%,具体原因分项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特点
……
(二)上市公司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
……
(三)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及资金需求
……
(四)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
……
(五)上市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
(编制提醒:
1.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7.3.5条,当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有关情况进行针对性说明。

2.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7.
3.9条,上市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计算所涉及的分红比例时应当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八条,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4.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7.3.6条,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召开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或者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机构
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本所上证路演中心和e互动平台可以提供说明会服务。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二)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对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如适用)
……
2.独立董事对大比例现金分红是否存在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如适用)
……
(三)监事会意见(如有)
(编制提醒:
1.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7.3.5条,当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2.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十二条等规定,上市公司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等情形的,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比例较高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独立董事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就是否存在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发表意见。

3.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7.3.8条,独立董事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一)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或者具体的现金分红政策;(二)公司章程规定了现金分红政策,但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三)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分红水平较低;(四)公司存在高比例现金分红。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现金分红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
……
(二)其他风险说明
特此公告。

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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