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连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1.5)
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1.5)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工作,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紧缺人才是指我市产业发展需求迫切,但符合条件的人员相对短缺、难以形成从业竞争的人才。
第三条建立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年度发布制度。
编制目录要坚持产业导向、适度超前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体现我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状况。
第四条市人社局负责编制、修订和发布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作为紧缺人才引进、培养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本行业管辖下的用人单位,配合完成紧缺人才需求的问卷调查、会议座谈、意见建议征集汇总等工作。
第五条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应明确紧缺人才的岗位类别、岗位名称、紧缺程度、岗位职责、任职能力要求、学历经历要求等。
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每年编制一次,当年有效,新目录发布后原目录即行废止。
第六条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编制发布程序:(一)前期准备。
市人社局会同相关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及技术支持单位,共同完成目录发布范围确定、调查问卷设计等工作。
(二)调查摸底。
市人社局组织采取问卷调查、会议座谈等形式,征集汇总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信息。
(三)数据汇总。
市人社局在技术支持单位的配合下,完成信息录入、数据汇总等工作。
(四)编制初稿。
市人社局根据全市产业发展方向,组织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并预测全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类紧缺人才产业分布、供需数量、专业构成等情况,编制形成目录初稿。
(五)会商讨论。
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目录初稿进行讨论研究,形成目录终稿。
(六)审定发布。
目录经审定后,由市人社局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外发布,发布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将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作为我市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发放薪酬津贴、住房补贴及给予其他相关政策待遇的依据。
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2011年修正)
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施行日期】2004.11.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2004年10月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1年4月2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加快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建设“大大连”,吸引国内外人才来连工作或创业,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4]1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我市以外引进的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人才的工资待遇、参股形式及分配方式,均由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国家机关按有关规定引进聘用急需的高层次管理或技术人才,由主管部门确定岗位薪金,对高出国家规定收入部分,可申请市人才发展资金补贴。
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在我市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
留学人员回国时携带自用的研究资料、书籍文献由海关审查免税放行。
第四条引进人才的住房,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及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优先通过货币补贴方式解决,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补贴。
市政府将通过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等渠道,为引进人才解决住房问题创造条件。
其中,用人单位从大连市以外引进下列在职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市政府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补贴:(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补贴100万元;(二)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补贴30万元;(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者,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培养出世界冠军的国家级教练员,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等,补贴20万元。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05年6月25日)第一条为切实发挥人才发展资金在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急需人才培养、引进、奖励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人才集聚环境,根据《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59号发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发展资金主要来源:(一)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二)国内外各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赞助或捐赠。
第三条人才发展资金适用于以下范围:(一)对来连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下列高层次优秀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补贴: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国外知名专家、学者,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进入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的人员;3.国内统招统分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经国家留学服务中心(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机构)认定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
(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科研项目启动补贴。
(三)在连院士、双聘院士津贴。
(四)资助有关单位选派优秀人才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境内外理论和业务培训、实践锻炼及学术交流等。
(五)奖励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
(六)奖励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七)人才工作重大应用性、基础性和前瞻性课题研究需要支出的费用。
(八)我市统一组织的引进、招聘高层次人才工作需要支出的费用。
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1.5)
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工作,根据《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紧缺人才是指我市产业发展需求迫切,但符合条件的人员相对短缺、难以形成从业竞争的人才。
第三条建立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年度发布制度。
编制目录要坚持产业导向、适度超前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体现我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状况。
第四条市人社局负责编制、修订和发布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作为紧缺人才引进、培养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本行业管辖下的用人单位,配合完成紧缺人才需求的问卷调查、会议座谈、意见建议征集汇总等工作。
第五条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应明确紧缺人才的岗位类别、岗位名称、紧缺程度、岗位职责、任职能力要求、学历经历要求等。
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每年编制一次,当年有效,新目录发布后原目录即行废止。
第六条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编制发布程序:(一)前期准备。
市人社局会同相关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及技术支持单位,共同完成目录发布围确定、调查问卷设计等工作。
(二)调查摸底。
市人社局组织采取问卷调查、会议座谈等形式,征集汇总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信息。
(三)数据汇总。
市人社局在技术支持单位的配合下,完成信息录入、数据汇总等工作。
(四)编制初稿。
市人社局根据全市产业发展方向,组织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并预测全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类紧缺人才产业分布、供需数量、专业构成等情况,编制形成目录初稿。
(五)会商讨论。
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目录初稿进行讨论研究,形成目录终稿。
(六)审定发布。
目录经审定后,由市人社局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外发布,发布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将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作为我市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发放薪酬津贴、住房补贴及给予其他相关政策待遇的依据。
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及办理流程图、重要提示及填表说明 (1)
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及办理流程图办理依据:《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实施细则》 办理部门:市人口结构办特别说明:1.我市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须与我市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不含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派遣企业(落户新区除外)并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20年以上;2.四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工种仅限于《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且申请人须与我市各类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不含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派遣企业(落户新区除外)并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20年以上;3.凭国家职业资格落户的女职工以及女中专毕业生其法定退休年龄是50周岁,视其余女性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
②①③④⑤⑥⑦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及办理流程图(详见附件)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特别重要提示特别说明:电子监察系统滚动公示中的“申报日期”是申报人网上申报后经过约15个工作日预审的“窗口接件”日期,不是网上申报当天的日期。
窗口经办人员严格按照网上申报时间的先后进行办理,不同的申报类别、办事人填表的完整准确程度以及材料是否齐全都会影响具体办理时间,希望广大申报人给予理解,同时也请大家务必仔细阅读以下提示和填表说明,为办理过程节省时间,避免重复申报。
1.请牢记登录用户名及密码,以免出现申请信息无法查询的情况。
2.请务必首先仔细查看和阅读《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实施细则〉、《大连市引进人才办理流程图》(以下简称流程图)和〈《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填表说明〉(以下简称填表说明),然后再进行网上申报落户程序。
3.申请之后的办理程序请以人口结构办的审核意见为准,内容为“2日内至窗口办理”的《窗口接件通知书》不做参考。
申请状态为“准予许可”的毕业生,在准予许可后直接至派出所办理即可。
由于网络数据存在有效期,请尽量在申请通过以后一个月之内办理,以免出现数据作废的情况。
大连市引进人才随迁配偶就业服务实施细则(5.3)
大连市引进人才随迁配偶就业服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引进人才随迁配偶就业服务机制,根据《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连创业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聘用)合同,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的全职引进人才,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中国籍随迁配偶未在连就业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引进人才分为三类:第一类:高层次人才。
包括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地方级领军人才三个层次。
第二类: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
包括非常紧缺人才、比较紧缺人才和一般紧缺人才三个层次。
第三类:其他人才。
指除上述两类人才之外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实施引进人才随迁配偶就业服务,坚持“谁受益、谁负责,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一般采取“身份对等、专业对口”的办法,有重点、分层次、多渠道协助解决。
人才引进单位隶属关系或纳税登记所在地属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的,主要由人才引进单位及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协助解决。
属其他情形的,由人才引进单位及组织、编制、人社、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事权协助解决。
第五条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的随迁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一)对于有意愿到我市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可打破身份障碍,根据其任职能力等情况,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统筹安排,有关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
(二)对于属公务员(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且在编在岗的,根据其原工作单位、岗位及专业等情况,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统筹安排到我市党政机关或参公管理单位,有关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
(三)公务员转任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选聘,可不受年龄、学历、工作年限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限制。
选聘到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任存在矛盾的,可给予必要政策倾斜。
涉及编制和职数等事项,由组织、编制和人社部门按事权协调解决。
为接收人才随迁配偶下达的专项编制及专用职数,待接收单位出现空编或职数空缺时即予收回。
大连人才引进落户政策规定
大连人才引进落户政策规定20XX年大连落户新政策一、落户政策再出新规在《举措》中,大连市公安局内保、治安、消防、交通、出入境等部门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干预,推出了优化窗口服务、缩短审批时限、简政放权,优化企业办理行政事项3大类12条具体举措。
其中,为振兴企业发展所需的人才创造绿色落户通道,对博士以上学历人才,不需要网上申请,即可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直接申请落户。
二、附其他一些大连落户方式买房落户目前大连买房落户政策为:主城区为需购买单套新房70平以上全款或贷款还清,二手房90平以上或非住宅70平以上全款或者贷款还清,并且在大连有一年的社保,就可以在大连落户。
在新市区、旅顺口区购买新房或二手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方米以上,并且在大连有一年的社保,就可以在大连落户。
人才落户(下列条件需全部符合)(一)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含境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仅限于《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或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二)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的须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三)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四级国家职业资格年龄可以适当收紧,高端人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投资落户符合下列投资纳税条件之一,且依法经营1年以上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个人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注册资金120万元以上、年纳税8万元以上;(二)个人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注册资金80万元以上、年纳税5万元以上。
投靠落户符合下列投靠条件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无业人员,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并结婚满2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市区并结婚满1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区;(二)投靠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我市,或因父母均系现役军人等情况被投靠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户口在我市;(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其投靠的监护人常住户口在我市;(四)身边无子女的父母,可以申请1名无业未婚子女投靠;(五)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主城区、新市区,其登记常住户口5年以上,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周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六)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新区,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周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
大连市新落户政策详解
大连市新落户政策详解大连市政府近日下发了《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的通知,这一规定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全市将取消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性质划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该规定有效期5年。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户口迁移新市区常住5年后可迁主城区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准入。
已经取得异国国籍或获得异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大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坚持“合理控制主城区,适度放开新市区,全面放开新区”的原则。
户籍准入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
新区常住人口迁入主城区、新市区,按照本规定执行。
在新市区登记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主城区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不受5年限制)、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人员可以迁入主城区。
准入条件需有合法稳定住所和职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实际居住、按规定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共同居住的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大连有合法稳定职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大连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大连有合法稳定职业。
人才落户引进人才学历需专科以上符合下列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含境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仅限于《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或大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二:与大连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大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的须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大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三: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四级国家职业资格年龄可以适当收紧,高端人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所需手续
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所需手续一.基本手续:(申请人均须提交的手续)1.打印“大连市人才引进落户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及16周岁以上随迁人员);3.户口簿(夫妻双方)或户籍证明(手持《户口迁移证》的应届毕业生除外);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未婚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个人未婚声明》公证书(手持从学校迁出的《户口迁移证》的应届毕业生不需要出具);离婚情况下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判决书》)、《离婚协议》及离婚后未再婚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个人未再婚声明》公证书;5.毕业证或职称证或职业资格证书;6.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聘)用手续;7.社会保险缴费明细;8.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9.《落户地址确认单》;《同意落户意见书》及亲属家户口簿;《引进人才同意落户意见书》;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10.随迁未婚子女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足以证明亲子关系的原始出生凭证或法医物证鉴定书、《独生子女证》或其他准予生育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须提供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缴费收据;超过18周岁初、高中学生须所在学校出具在读证明;11.随迁配偶、未婚子女有职业的提交在连就业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及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无职业的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农业人口除外)。
二.相关手续:(申请人根据申请事由提供)1.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或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网上申请状态为“准予许可”):请持报到证、毕业证、户口簿到现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或《大中专毕业生户籍证明》;持所下载签有审核意见的《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及下文所述的“基本手续”及复印件1份直接到拟落户派出所办理落户即可。
2.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或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网上申请状态为“窗口接件”):教育部学信网无法查到学历的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须提交营业执照。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2.14•【字号】大人社发[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22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76号),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切实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跨地区转任行政机关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跨地区转任属于下列情况的,需调入单位填写《公务员转任审批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转任审批表》,经审批,加盖“大连市公务员局”印章后,作为审批凭证用于办理商调手续:(一)转任到大连市直行政机关或参照管理单位的处级及以下公务员或工作人员。
(二)从北三市、长海县及我市行政区域外转任到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行政机关或参照管理单位的科级及以下公务员或工作人员。
上述情况以外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转任,仍按照《大连市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大组〔2010〕51号)规定办理。
二、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大连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人选确定后,市公务员局对用人单位下发《录用通知单》,用人单位凭此办理人事关系转移和录用手续。
其中,需要办理落户的人员,待一年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办理转正和公务员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三、关于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调入调入市属事业单位或在市属事业单位间调动的人员,统一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填报《大连市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调动报告表》。
大连市关于引进人才的补充规定
大连市关于引进人才的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8•【字号】大政发[2001]77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关于引进人才的补充规定(大政发[2001]77号2001年11月8日)为进一步引进优秀人才,加快构筑北方人才高地,促进我市现代化建设,现对《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政发(2000)14号)作如下调整和补充:一、凡符合我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的各类所需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即可办理引进手续,不受指标限制。
二、对确属我市IT产业发展需要,年龄30岁以下,学习计算机专业的“五大”本科毕业生或虽无本科学历但通过国家计算机考试取得程序员、高级程序员、系统分析员和网络工程师证书的专门人才,以及经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计算机专业的应、往届专科毕业生,只要市内四区软件企业聘用,市人事局批准,即可引进。
引进的IT产业人才在市内四区就业范围不再限于国有大中型企业。
三、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可根据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以引进具有大专学历的人员和特别急需的应届中专毕业生。
四、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组认定的拥有技术、工艺、市场营销等专长的特殊人才,虽无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可以引进。
五、国内外大企业总部、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办的分校(所),以及其他研发机构迁入我市,其所需人才可成建制一次性办理调入手续。
六、下列人员免收城市增容费:(一)经批准引进的IT产业人才;(二)特殊人才及随迁的配偶和子女;(三)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引进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和特别急需的应届中专毕业生;(四)成建制一次性调入符合引进人才规定的人员。
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3篇)
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和《辽宁省农村户籍管理办法》,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如下:一、农村户口的申请与迁移:1. 成年人申请落户农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有固定的农村居住地,有稳定的生活来源。
2. 申请人迁移户口必须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迁移证明等。
3. 农村户口的迁移需要经过现住地和目的地两地公安机关的审批,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农村户口的管理:1. 农村户口应当按照户籍志、户政档案、居住登记簿等制度进行管理,确保户籍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2. 农村户口应当按照迁移、注销、取消、补办等规定进行相应管理操作,确保户口迁移、注销等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农村户口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三、农村户口的权益保障:1. 农村户籍人口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卫生等权益。
2. 农村户籍人口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劳动就业权益,不受歧视。
3. 农村户籍人口的子女享有与城市户籍人口子女相同的义务教育权益。
总之,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农村户籍的建立、管理和权益保障,确保农村户口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补充和调整。
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市农村户口的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农村居民的户口管理。
第三条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工作由市农村户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大连市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户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提供必要的资金和人力保障。
第五条农民转移户籍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具备符合条件和资格,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第二章农村户口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农村户口的申请应由申请人自愿提出,并向所在村委会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村委会应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身份、资格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意见报县级农村户口管理机构。
2023大连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2023大连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全面解析一、引言近年来,我国高层次人才认定政策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其中,2023年大连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备受到高度关注。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主题,从不同角度对该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为读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二、2023大连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背景和概述1. 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不断实施,对于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
各地纷纷出台了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以吸引更多的人才前来发展。
2. 概述2019年,大连市出台了《大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旨在加快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2023年大连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出台,意味着大连对于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与认定标准将发生一系列的变化。
三、2023大连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深度评估1. 综合评价标准2023年大连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技术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四大类别,每个类别都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和评价标准。
这些标准是否符合大连目前的发展需求?它们是否能够切实反映出高层次人才的真实水平和能力?2. 申报流程和条件除了评价标准外,申报流程和条件也是影响人才认定的关键因素。
2023年大连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是否更加开放和透明?是否能够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对于外地人才而言,是否存在一些地域和户口信息的限制?3. 对大连人才引进和产业发展的影响2023年大连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出台,将如何影响大连的人才引进和产业发展?它是否能够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到大连?是否能够带动大连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创新能力提升?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关注人才政策的普通市民,我认为2023年大连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出台,标志着大连正在积极响应国家的人才政策,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度。
我也希望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公正、公开地评价每一位申报人才,为更多的人才搭建展示自我的评台。
外地退休人员在大连落户政策
外地退休人员在大连落户政策近年来,中国各地城市纷纷推出了吸引外地人落户的政策,以推动人口流动和经济发展。
大连市,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也不例外。
近期,大连市政府发布了一项新政策,允许外地退休人员在大连落户。
本文将就此政策进行探讨,并进一步分析其可能引发的影响。
一、政策背景大连市一直以来对外来人口的吸引力较强,尤其是在人口老龄化压力下,如何引进更多的退休人员成为了当地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
为了吸引外地退休人员来大连,大连市政府决定推出外地退休人员在大连落户政策。
二、政策内容根据大连市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外地退休人员在选择大连作为退休生活的城市后,将享受以下政策待遇:1. 居住证办理便利化:外地退休人员可享受与大连市居民相同待遇,办理居住证的手续更加便利。
2. 配偶随迁政策:外地退休人员的配偶也可一同落户大连,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3. 养老金转移接续:外地退休人员可将在原居住地的养老金直接转移至大连市,以保障其退休生活的质量。
4. 公共服务享受:外地退休人员在大连市享受与本地退休人员相同的公共服务待遇,包括医疗、教育等领域。
三、政策影响外地退休人员在大连落户政策的实施,将产生以下影响:1. 经济活力增加:外地退休人员的到来将进一步推动大连市的消费市场,促进当地经济的稳定增长。
2. 社会养老压力增加:随着外地退休人员的增加,大连市的社会养老压力也将增大。
政府需要加大养老服务供给的力度,以确保社会养老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3. 公共服务压力增大:外地退休人员的到来将给大连市的公共服务带来一定压力,包括医疗资源、教育资源等方面。
政府应加大公共服务投入,提升服务水平,以满足外地退休人员的需求。
四、政策建议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外地退休人员在大连落户政策的效果,可采取以下措施:1. 细化政策待遇:在具体政策落实过程中,应更加细化政策待遇,确保外地退休人员能够明确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激发其积极性。
2. 加大公共服务投入:政府应加大对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力度,提升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以保障外地退休人员的需求。
大连户籍管理若干规定
大连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务院、辽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以引进人才落户、政策性审批落户和综合积分落户为主要管理模式;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实行阶梯式、差别化的户口迁移政策,即合理放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加快放开旅顺口区、金普新区(以下统称新市区),全面放开除主城区、新市区以外的本市其他区域(以下统称新区)。
第三条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办理落户,以及本市新区人员(不含《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大政发[2017]5 号)实施前已落户原普湾新区的),户籍迁往主城区、新市区和落户新市区(不含户籍由主城区迁入的)5 年以下迁往主城区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要求的年限均为连续年限;本规定中“以上” 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条申请落户本市的人员,办理时应当具备与申请事由相符合的条件;其中户籍地城乡分类为城镇的,不能迁往本市乡村区域落户。
已婚人员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同时办理;随迁人员有工作的应当先办理工作调动;但未纳入国家计划管理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就读于普通全日制学校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成年子女,可自愿办理随迁。
第五条经批准落户的人员,配偶系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户口,应当在其配偶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其他人员按合法稳定住所、亲属户口所在地、就职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顺序办理落户;引进人才不具备以上落户地条件的,可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设立的空挂集体户地址处落户。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屋、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规定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引进人才落户第七条在本市工作、经本市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审核为高端人才的下列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办理落户:(一)符合《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大委发〔2015 〕8 号)、《大连市人才认定实施细则》(大委办发〔2015 〕34 号)的规定,经认定为本市高层次人才和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的;(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和其他副省级城市的科学技术奖获奖者(项目负责人),且年龄在55 周岁以下的;(三)在本市工作、居住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年龄在50 周岁以下的;四)经大连市体育局认定可代表本市参加国家级以上的比赛,并获得国际健将、国家健将级别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获得全运会、全国冠军赛、全国锦标赛前三名的运动员。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大连市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大人社发[2010]207号•【施行日期】201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大人社发〔2010〕207号)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为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20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主体岗位类别确定问题(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量、编制结构和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因素,由单位申请确定主体岗位类别,并合理界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其中:卫生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普通小学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后,除单位因其社会功能变化、职责任务调整、人员编制增减等原因外,单位的主体岗位类别、三类岗位间的结构比例和具体岗位数额一般不再作调整。
大连市户籍管理规定
大连市户籍管理规定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根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那么大连市户籍有哪些实施细那么?以下是的相关资料。
第一条为保障来连落户人员的合法权益,标准户籍管理工作,提高政府人口效劳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开展,根据《大连市户籍管理方法》,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大连市户籍管理方法》实施之前,具备以下落户条件之一的,可按《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实施细那么》办理落户。
(一)已落户本市新市区或原普湾新区所辖区域人员(户籍地为炮台派出所、复州湾派出所、复州湾边防派出所、石河派出所、三十里堡派出所、南山派出所、铁西派出所、太平派出所、花儿山派出所、丰荣派出所、久寿派出所、杏花派出所、孛兰派出所、松木岛边防派出所),落户满5年后,户口迁入主城区、新市区合法稳定住所的。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引进人才以及经市级以上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录入、调入的人员。
(三)已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暂住人员;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且具有完全产权,或房屋买卖合同已登记备案且付清全部房款的购房人员;已在本市注册经商办企业的投资人员至xx年12月6日前符合《规定》落户的。
(四)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投靠人员和双老人夫妻年龄相加到达130周岁以上,单亲父亲年龄到达65周岁以上、单亲母亲年龄到达60周岁以上投靠子女的人员至xx年12月6日前符合《规定》落户的。
(二)、(三)、(四)项人员的落户申请,办理的截止日期为xx年12月31日。
第三条符合《大连市户籍管理方法》规定申请办理落户的人员,在办理落户申请时,除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对应的材料外,应当按办理人员的实际状况提交以下根本材料:(一)《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应届毕业生可持《户口迁移证》,退出现役的复退转军人及办理家属随军落户的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注销户口的证明。
2023年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
2023年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权益、推动新农村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的农村户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户口包括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和农村外来人员户口。
第四条农村户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信息建设,优化服务管理,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第五条地方政府负责农村户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农村户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户口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农民合法权益,落实农民自治、自治民主、自治法治要求。
第二章农村常住户口管理第七条农村常住户口是指在农村居住、在农村劳动、在农村生活、在农村参军入伍、在农村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人口。
第八条农村常住户口管理应当依法实行身份证制度,对具备农村常住资格的居民提供身份证办理便利。
第九条农村常住户口应当依法登记,个人的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农业生产经营信息等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对于农村常住户口搬迁、迁入、迁出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变更,确保户口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农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应当与城市户籍制度衔接,在享受相应城市公共服务时,不得因户口差异而限制农民的权益。
第十二条农村户口迁出的农民,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同等的优惠政策,不得因迁出户口而影响农民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常住户口的管理,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促进农民的增收致富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农村外来人员户口管理第十四条农村外来人员户口是指在农村工作、生活,但家庭户籍在农村之外的人员。
第十五条农村外来人员户口管理应当实行实名制,对农村外来人员提供身份证办理便利。
第十六条农村外来人员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不得要求农村外来人员提供与户籍管理无关的材料。
第十七条农村外来人员户口管理应当与农民权益保护相衔接,农村外来人员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与农民同等的权益。
第十八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外来人员的管理,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积极引导农村外来人员参与农业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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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引进人才落户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市新区各类人才户口迁入主城区、新市区的按市外引进人才落户规定执行。
第四条按本办法落户我市新市区的引进人才可按市内户口迁移管理规定迁入主城区;本办法施行前,已落户我市新市区、虽然不满5年但符合本办法落户条件的人员,也可按市内户口迁移管理规定迁入主城区;
第五条属于政策性审批落户的引进人才(配偶系我市主城区、新市区常住人口的除外)、常住户口性质为农业人口的引进人才(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除外)、在国(境)外已取得长期或合法居住资格的引进人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已婚的引进人才申请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同时办理户口随迁,有职业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应同时办理工作调动。
第七条引进人才落户地址只限于其具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合法稳定住所、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才管理中心集体户口及亲友家户口的行政地址。
第八条引进人才落户由其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区市县改善城市人口结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负责审核手续(主城区、新市区统一由大连市人口结构办负责审核手续),公安(分)局派出所负责办理落户。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主城区是指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旅顺口、高新园区;新市区是指金州新区、保税区和普湾新区;
第二章引进人才落户条件
第十一条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下列引进高级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二条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下列引进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高级职称及取得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
(四)具有中级职称、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被我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按照《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招用、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且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在我市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技能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五条在我市自主创业并经营满1年,且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六条与我市新区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科学校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引进人才可在新区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三章引进人才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落户的引进人才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口迁移证》)、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外,还应按下列条件提交相关凭证:
(一)高级人才应提交相应的职称(荣誉)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二)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或全日制普通中专学历的人才应提交《毕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应提交相应的职称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才应提交《毕业证》、《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第十八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引进人才和随迁的未婚子女应提交婚姻状况凭证,已婚的提交《结婚证》证件,未婚的提交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或经大连市公证处公证的未婚声明公证书凭证;有职业的随迁配偶及未婚子女应提交工作调动手续凭证;无职业的随迁配偶及未婚子女应提交失业证明凭证;随迁的未婚子女还应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凭证。
第十九条引进人才户口落在其合法稳定住所的,应提交由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地址确认单》凭证;落在其所在单位集体户口的,应提交单位《户口簿》首页凭证;落在人才管理中心集体户口的,应提交《人事代理手册》凭证;落在亲友家户口的,应提交由亲友家户口户主签字、公安派出所盖章的《同意落户意见书》凭证。
第四章引进人才落户程序
第二十条户口拟落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的引进人才应先持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使用权证书到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地址确认单》,然后再按落户程序办理落户;户口拟落在亲友家户口的引进人才先办理由亲友家户口户主签字、公安派出所盖章的《同意落户意见书》,然后再按落户程序办理落户;户口拟落在其它集体户口的引进人才持单位《户口簿》首页或《人事代理手册》凭证按落户程序办理落户。
第二十一条申请落户主城区、新市区的引进人才按网上办理落户程序办理落户。
(一)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注册并登陆后,点击“网上申报”栏,进入“人口结构办”窗口,选择“户口核准”事项,再选择“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子项,按网站提示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和《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填写完后提交;
(二)网上审核。
大连市人口结构办对申请人提交的《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意见通过网上《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中“审核意见”项反馈申请人;
(三)网上下载。
申请人再次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浏览审核结果。
经审核同意落户的在网上下载(打印)《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
(四)办理落户。
申请人持《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及要求的手续原件(含复印件1份)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辽宁省生源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持《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及相关手续直接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再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
之后,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二十二条申请落户新区的引进人才按非网上办理落户程序办理落户。
(一)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注册并登陆后,点击“网上申报”栏,进入“人口结构办”窗口,选择“户口核准”项,再选择“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子项,下载(打印)并填写《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
(二)递交申请。
申请人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递交《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及相关落户手续;
(三)审核手续。
区市县人口结构办对申请落户手续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意见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落户。
经审核同意落户的申请人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辽宁省生源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领取《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直接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再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
之后,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