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
MEPC.107 (49)决议
MEPC.107 (49)决议(2003年7月18日通过)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38(a)条, 注意到1992年10月30日通过的MEPC.60 (33)决议,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其第三十三届会议上以此决议通过了经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并提请各国政府在其认为合理可行的最大可能范围内予以采纳和执行,将执行结果报告本组织, 还注意到《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16(5)条的规定,其中提到上述技术条件, 认识到技术的进步,以及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92年通过并于1993年7月6日生效的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I操作排放要求的修正案,在其第四十九届会议上审议了船舶设计和设备分委员会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I的要求制定的《修订的指南和技术条件》,1.通过《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中,取代MEPC.60 (33)决议中的建议;2.提请各国政府:(a) 实施该《修订的指南和技术条件》并予以执行,使2005年1月1日或以后装船的设备在合理可行范围内符合该《修订的指南和技术条件》;和(b) 向本组织提供关于其在执行中所获经验,尤其是关于对照该《技术条件》所作设备试验获得成功的信息;3.要求秘书处根据收到的信息,保持和更新一份认可设备清单并每年一次将其分发至各国政府;和4.并提请各国政府签发如该《技术条件》5.2.1所述的合适的《型式认可证书》,并将他国政府授权签发的此类证书视为与其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目录1引言2背景3定义4技术条件5防污染设备型式认可试验技术条件6安装要求附件第1部分– 15 ppm舱底水分离器型式认可试验和性能技术条件第2部分– 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型式认可试验和性能技术条件第3部分–防污染设备型式认可环境试验技术条件第4部分–含油量测定法第5部分–书面认可证明附录1 – 15 ppm舱底水分离器型式认可证书附录2 – 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型式认可证书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1 引言1.1 概述1.1.1 15 ppm舱底水分离器的技术条件被认为适于结合油性舱底水和来自燃油舱的压载水使用,这是由于燃油舱容量较小或中等,且受制于需避免排放含油量超过15 ppm的油性混合物。
中国海员迎接“权利法案”
急剧减少 ,留守儿童 问题严重 ,面
对 着 出生 率 的 急 剧 下 降 ,一 子 化 、 少 子 化 成 为 家 庭 构 成 的 主流 ,年 轻
人越 来越 不愿 意 做海 员 。 同 时 ,需 要 指 出 的是 ,不 仅 仅
从 事海 员 这 一 职 业 ,那 后 果 不 堪设
想 。从这 一 点 来看 ,MLC 2 0 0 6的出 台 ,可 以说 是 国 际海 事 界 对 近 些 年 船 员地 位 下降 的一 种修 正 。 国际劳工 组织 成立于 1 9 1 9 年,
丝钉 。但我们社会不能这样 看待海
员 ,他 们 都 是 有血 有 肉 的人 ,从事
海 员职 业 比陆 地 职工 要 承 担 更 多 的
艰 苦 和 风 险 。全 球 9 5 %的货 物 都 是 通 过 海上 运 输 ,“ 没有 海 员 的贡 献 , 世 界 上 一半 的人 会 受 冻 ,另 一 半 人 会 挨饿 。 ” 这 是 国 际海事 组 织 ( I MO) 对 海 员的 评价 ,事 实 确实 如此 。
因为 你们全部 是第一志愿 ,你们很多
些公 约 及 文 件 并 没有 达 到 预 期 的 效 果 : 一 是 由于这 些海 事 公 约 的 批 准 率 很 低 ,没 有 被 全 球广 泛接 受 ; 二 是劳 工组 织也 缺乏 有效 的 执行机 制 。 特 别 是 近 年 来 ,随 着 海 运 业 的 不 断 发展 和 行 业 结 构 的深 刻 变 化 ,
如果 世界 上 的年 轻 人 都 不愿 意
年海 事 劳工 公 约 ,终于 在 2 0 0 6 年2 月2 3日 举 行 的第 9 4 届 国际海 事劳 工 会议 上获 得通 过 。
上 中 国几 十 年 的 计划 生 育 政 策 ,很 多 家 庭 都 是 独 生 子 女 ,年 轻 人 数量
国际海事组织拆船导则
大会决议草案IMO拆船导则大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大会在海上安全、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规则和导则以及航运对海洋环境影响的其他事项方面的职责的第15(j)条,注意到对拆船业的环境、安全、健康和福利问题的日益关注,以及在减少与拆船有关的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风险的同时确保终止使用寿命船舶的平稳回收的需要,还注意到国际劳工组织、巴塞尔公约和拆船的其他利益各方的作用,考虑到巴塞尔公约当事国大会第6次会议通过的《船舶全部和部分拆解环保管理的技术导则》和国际劳工组织制订的《拆船安全和健康导则[草案]》,也考虑到航运业为建立一个为航运公司所采用的关于待拆解船舶实务系列的“最佳做法”而制订的《拆船实务规则》,认识到为有助于拆船作业的改善,有必要考虑到船舶的整个生命周期,还认识到在不对船舶的安全和营运效率的构成影响下,在船舶的设计、建造和维护中应最少使用有害材料,且需要做好准备工作,从实践上尽可能减少待拆船舶的环境和安全风险以及在健康和福利方面的问题,考虑到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其第49届会议上就此事的建议,1. 通过本决议所附的《拆船导则》;2. 请各国政府采取紧急行动执行该导则,包括将其散发给航运业和拆船业,并向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报告在其实施过程中汲取的任何经验;3. 要求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保持对此事务的审议,以进一步发展《拆船导则》;4. 进一步要求海上环境保护委员考虑最适当的方法,促进该导则的实施,包括导则在达到其预定目标方面的进展审议;和5. 敦促海上环境保护委员继续与国际劳工组织和巴塞尔公约的适当机构就此进行合作并鼓励其他利益各方的参与。
IMO拆船导则目录第一节引言第二节适用范围第三节定义第四节潜在有害物质的鉴别第五节绿色通行证第六节在拆船方面新船的措施6.1 最大程度减少在新船及其设备建造过程中使用有害材料6.2 便于拆船及清除有害物质的船舶及其设备的设计6.3 绿色通行证的准备6.4 最大程度减少使用潜在有害材料6.5 最大程度减少生成废弃物第七节在拆船方面现有船舶的措施7.1 绿色通行证的准备7.2 最大程度减少使用潜在有害材料7.3 最大程度减少生成废弃物第八节拆船的准备8.1 拆船厂的选择8.2 船舶交付拆船厂8.3 拆船前的准备工作8.3.1 总则8.3.2 拆船计划8.3.3 防污措施8.3.4 保障工作健康和安全的措施第九节利益各方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作用9.1 总则9.2 船旗国的作用9.2.1 “适合拆解”条件标准9.2.2 实施9.3 港口国的作用9.3.1 港口国对报废船的控制程序9.3.2 实施9.4 拆船国的作用9.4.1 总则9.4.2 船舶废弃物接收设施9.4.3 待拆解船舶控制措施9.4.4 拆船厂控制措施9.5 巴塞尔公约的作用9.5.1 环保拆船9.5.2 通知原则及预先书面批准9.6 国际劳工组织的作用9.7 1972年伦敦公约及其1996年议定书9.7.1 倾沉船舶9.7.2 弃船9.7.3 船舶弃置海床9.7.4 伦敦公约中关于倾沉船舶的报告9.7.5 处理废弃船舶的选择9.8 航运业的作用9.8.1 拆船业操作规则9.8.2 报废船舶买卖合同9.9 拆船业的作用9.10 其他利益各方的作用第十节技术合作附录一与拆船相关的有害物质和废弃物清单(《全部或部分拆船环保技术导则》附录B)附录二可能存在于交付给拆船厂船舶上的潜在有害物质(《2001年8月的拆船业操作规则》附则一)附录三船上潜在有害物质清单附录四适用所有类型船舶的热工作业规则一览表附录五对进入船上围闭处所的建议1前言1.1 所有船舶最终将报废。
Procedure of Enclosed Space Entry and Rescue-围蔽处所进入和救助程序
围蔽处所进入和救助程序Procedure of Enclosed Space Entry and RescuePESER本程序的目的旨在防止船上人员由于进入缺氧、富氧、含有易燃和/或有毒气体的封闭处所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警惕潜在危险。
The objective of these procedure is aimed at preventing casualties to ships' personnel entering enclosed spaces where there may be an oxygen-deficient, oxygen-enriched, flammable and/or toxic atmosphere, and vigilanting potential harzadous仅供本船船员训练,演习,实操指导使用To be used for crew’s training, drilling and operation only.修订记录Revision History船舶规范Ship’s Particular船名Ship’s name:船旗国Flag state:船籍港Registry port:船舶呼号Call sign:IMO编号IMO number:船舶登记号Registry Number:船舶种类Type of ship:交船日期Delivery date:总长LOA:型宽Breath:型深Depth:夏季吃水Summer draft:总吨位Gross tonnage:载重量DWT:制造厂Builder:船东/船舶营运人及地址Ship owners / operators and Address:目录Contents1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 (5)REVISED RECOMMENDATIONS FOR ENTERING ENCLOSED SP ACES2 进入封闭场所演习程序………………………………………………………………P19Procedure of Enclosed Space Entry and Rescue3进入封闭场所演习部署表…………………………………………………………..P27 MUSTER LIST4 封闭场所进入许可证………………………………………………………………P28Enclosed space Entry Permit4风险评估……………………………………………………………………………….P33 Risk Assessment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REVISED RECOMMENDATIONS FOR ENTERINGENCLOSED SPACES ABOARD SHIPS1.引言INTRODUCTION任何封闭处所内的气体都可能是缺氧的或富氧的和/或含有易燃和/或有毒气体或蒸气。
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转发国际海事组织(IMO)A.1050(27)决议
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转发国际海事组织(IMO)A.1050(27)决议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船检》
【年(卷),期】2012(000)010
【摘要】国际海事组织在其于2011年11月21日到30日举办的第27次会议上通过了IMO决议A1050(27)一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该决议已于2011年11月30日通过,并提请政府敦促船东、船舶经营人和海员重视经修订的建议案.并要求他们在所有适用船舶上予以实施。
具体内容请参见后附的IMO决议A1050(27)的中文翻译件。
【总页数】1页(PI0020-I00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2.22
【相关文献】
1.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风险、防范及PSC检查要点 [J], 田腾龙;吴位军;罗超
2.国际海事组织(IMO)第27届大会在伦敦隆重开幕 [J],
3.谈船上封闭处所进入及救援的公约要求及安全监督 [J], 张冠
4.“百年回溯,泰坦尼克之殇”将成为2012年世界海事日的主题--IMO秘书长在第27届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上发表讲话 [J], 刘洋;王艳华
5.IMO新规则下航海专业进入封闭处所实践教学课程规划和设计 [J], 王岩;戚发勇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SOLAS公约2016年中文综合文本(船海人版)- 第III章 救生设备和装置
A部分通则第1条适用范围1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章应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2就本章而言,类似建造阶段系指在此阶段:.1可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和.2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t,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取较小者。
3就本章而言:.1建造的船舶系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2所有船舶系指在1998年7月1日或以前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所有客船和所有货船均应照此解释;.3无论何时建造的货船,一经改建成客船后,应视作在开始改建之日建造的客船。
4对于1998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主管机关应:.1确保在本条4.2规定的前提下,1998年7月1日前实施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I章中所规定的适用于新船或现有船舶的各项要求予以满足;和.2确保当此类船舶更换救生设备或装置,或当此类船舶进行涉及到更换或增设其现有救生设备或装置的重大修理、改变或改装时,这些救生设备和装置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符合本章要求。
但是,如果更换的只是除气胀式救生筏外的救生艇筏而不更换其降落设备,或是相反,则救生艇筏或降落设备可视作与被更换者相同类型。
5尽管有第4.2款的要求,对所有船舶,在不迟于2014年7月1日以后第一个计划的干坞期,但不迟于2019年7月1日,其不符合《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第4.4.7.6.4至4.4.7.6.6款要求的救生艇承载释放装置须更换为符合该规则的设备。
MSC.317(89)第2条免除1主管机关如考虑到航程的遮蔽性及其条件而认为实施本章的任何具体要求不合理或不必要时,可对在其距最近陆地不超过20海里的航线航行的个别船舶或某些类型船舶,免除这些要求。
2对用于运输大量特别乘客(如朝觐的乘客)的客船,主管机关如确信实施本章要求不切实际时,可对此类船舶免除这些要求,但应完全符合下列规定:.1《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所附的规则;和.2《1973年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要求议定书》所附的规则。
欧盟全力推动全球性航运减排规则
削减 航 运 业温 室 气体 排 放 方面 取得 较 大进 展 。 未来 一段 时间 . 欧 洲 必须 尽 一 切 努 力帮 助 IO在 今 年 通 过 全球 性航 运 减 排 措 M
( 史婧 力 编 译 )
对这 样 ” 没有 进展 ”的局面 ,欧盟也 设置 了最 后期 限 : 果在 如
2 1 年 底 没有 全 球 性法 规 出 台 ,欧盟 将 实施 自 己的 区域 性 制 0 1
j FA S I 目开发 出 “ L G HP 项 技术状况指数 ”识别 系统
施 。通过 I O.各行 业 包括 海运 业 在全 球层 面使 提 出 的措施 达 M
会议 坚持 ,即 使 IO不 能 递 交 一 个 全球 航 运 减 排 规 则 .欧 盟 M
也会 “ 孤军 奋 战 ” 底 。2 3 到 月 日会 后 .欧 洲委 员会 副 主席 si i m K l s 负 责 运 输 环境 委 员会 委 员 C n i H d gad 表 联 合 al 和 a o n e e ar 发 e
业 内广 泛 接受 共 同 解 决 气候 变化 问 题 的 理念 .但 I 在 十 多 MO 年 间没 有成 功提 出一 个让 1 6 个成 员国所 接 受 的管控路 径 。面 6
度— — 一 个 不被 国际航 运 界 所 欢 迎 的计 划 。2 1 年 .欧 盟 计 0 1 划再 召 开两次 高层 会 议来 监督 联合 国以响应 计 划 的进度 。I MO 在 减排 法 规 方面 的进 程记 录 和 基 于市 场 的全 球 减 排 法规 的 缓 慢 进 程 预 示 出 I 很难 在 2 1 年 底提 出令 人满意 的 法规 。 MO 01
IMO A.862(20)--散货船装卸安全操作规则
A.862(20)号决议(1997年11月27日通过)散货船装卸安全操作规则大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15(j)条关于大会在海上安全规则及导则方面的职责,忆及大会 A.713(17)~A.797(19)号决议案通过的提高装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安全的措施,还忆及在通过 A.797(19)决议案时要求海安全委员会优先进行装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安全方面的工作,并尽早地制定要求和建议,包括残存性标准、设计和建造标准、管理和训练、操作标准、检验要求和船/岸界面等方面,注意到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66届会议上以MSC.47(66)决议案通过《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SOLAS)公约》修正案,其中包括关干散装货物装卸问题的第VI 章第7条的修正条款;还注意到海上安全委员会第66届会议批准了MSC/Circ.743号通函关于海事主管机关和港口当局之间的联络,对固体散装货船不断灭失,有时无迹可寻并导致严重生命损失,感到忧虑,切记许多事故都是由于不正确的散货装卸引起的,安全装卸操作的改善可以防止今后此类事故的发生,认识到提高散货船装卸安全的必要性,还认识到这样的改善可以通过制定散货船装卸安全操作的综合规则来实现,相信安全操作规则的应用将促进海上安全,审议了海事安全委员会在其第66和68届会议上提出的建议,1. 通过本决议案附则中的散货船装卸安全操作规则;2. 要求各国政府尽早执行该规则,并将任何不符合通知IMO;3. 还要求在其境内设有装卸固体散装货物港口的各国政府通过法律形式执行:.1 要求码头经营人遵守有关船/岸合作的IMO规则和建议;.2 根据A.797(19)决议附则第1.6节的规定,要求码头经营人指定码头代表;.3 船长在任何时间都应对船舶安全装卸负责,装卸中的细节应以一致同意的装卸计划的形式得到码头经营人的确认;.4 在违反一致同意的装卸计划或其它任何影响船舶安全的情况下,船长有权命令停止装卸;以及.5 当运输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安全受到影响时,港口当局有权命令停止装卸作业。
船舶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考试题目
船舶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考试题目一、单选题1 、有限空间检测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 A )。
A、半小时B、1小时C、20分钟D、2小时2、有限空间易发生次生事故,导致伤亡人员增加,最主要原因是(C)A、中毒B、窒息C、盲目施救D、爆炸3、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C )等信息。
A、温度B、湿度C、气体种类、浓度D、气味4 、有限空间内氧浓度应保持在( C )。
A、23% 〜38%B、12.5% 〜21.5%C、19.5% 〜23.5%D、17% 〜29%5、为保证足够的新鲜空气供给,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可采取( A )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
A、持续机械通风B、间断式机械通风C、自然通风6、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一旦检测仪报警或发生安全防护设备、个体防护装备失效或作业人员出现身体不适时,作业人员应(B )。
A、继续工作B、立即撤离有限空间C、请示船长7、根据SOLAS 公约关于《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船舶封闭场所属于(C )进入的场所。
A、不得B、允许C、限制D、审批8、( A )是指在安全管理系统内经过适当培训,在进入封闭处所时进行守护,同进入处所的人员保持联系并在发生事故时启动紧急程序的人员。
A、协调员B、适任人员C、责任人员9、对封闭处所内空气的检测需使用经准确校准的设备,并由(C )进行操作。
A、甲板人员B、机舱人员C、经过培训的人员10、在进行任何的气体检测时,应当在(C )时进行。
A、通风前B、通风过程中C、停止通风11、氧气浓度低于(A )时,具有潜在的或明显的缺氧危险。
A、19.5%B、20%C、21%12、无需进入时,通向封闭处所的门和舱口应始终(B )。
A、打开B、锁闭C、保持通风13、只有(A )人员才能被指派进入封闭处所。
A、接受过培训的B、高级船员C、甲板D、机舱14、如果初步评估确定处所内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或蒸气,经适当精度的可燃气体测试仪测量,不超过可燃下限(LFL)的(B ),如果不能达到上述条件,应继续对处所进行通风。
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
2011 年 12 月 20 日
原件: 英文
决议 A.1050(27)
于 2011 年 11 月 3案》
大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15(j)条,大会在海事安全法规和指南方面的职 能;
还忆及通过决议 A.864(20),对《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的采用,合并 了对进入货物处所、液货舱、泵舱、燃油舱、隔离空舱、箱形龙骨、压载舱以及 类似封闭处所的建议案,
3 / 14
2.3 适任人员是指具备足够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对处所内当前或随后出 现危险空气的可能性做出合理评估的人员。 2.4 责任人员是指被授权允许进入封闭处所并对船上制订和需要遵守的、以确 保可以安全进入此处所的程序有充分了解的人员。 2.5 协调员是指在安全管理系统内经过适当培训,在进入封闭处所时进行守护, 同进入处所的人员保持联系并在发生事故时启动紧急程序的人员。 3.进入封闭处所的安全管理 3.1 公司应全面实施安全策略以防止在进入封闭处所时发生意外。 3.2 根据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第7款的要求,公司应确保有关人员和船舶 安全的关键操作中包含有进入封闭处所的程序。 3.3 公司应详细说明程序性的实施计划,提供在此类处所内使用空气检测仪器的 培训,以及船员在船上进行定期演习的计划。 3.3.1 适任人员和责任人员应按照主管当局认可的标准,接受在封闭处所内的 危险识别、危险评估、危险测量、危险控制和消除的培训。 3.3.2 根据实际情况,船员需接受在封闭处所内的安全培训,包括熟悉进入封 闭处所的危险识别、危险评估和危险控制有关的船上程序。 3.4 由公司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的内部审核和由主管当局进行的外部审 核,应核查在实践中是否遵守已制订的程序,并且这些程序是否符合3.1中的安 全策略。 4.风险评估 4.1 公司应确保进行风险评估以识别船上所有的封闭处所。风险评估应定期进 行,以确保评估的持续有效性。 4.2 为确保安全,适任人员应经常对将要进入的空间中的任何潜在危险做出初 步评估,应考虑到之前运载的货物、处所的通风、处所的涂层和其它相关的因素。 适任人员的初步评估中需判定出现缺氧、富氧、易燃或有毒空气环境出现的可能 性。适任人员需谨记对于相邻连接处所的通风措施不同于封闭处所的通风措施。 4.3 应在初步评估的基础之上决定检测处所内空气以及进入此处所的程序。这 取决于初步评估是否表明:
船舶法规类汇总
船舶法规类汇总船舶法规类汇总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011年综合文本)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SOLAS1974,Consolidated Text 2011)IMO汇总\SOLAS公约2008综合文本.pdf2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011年综合文本)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Ships, 1973, as modified by the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hereto,(MARPOL 73/78 ConsolidatedEdition 2011 )IMO汇总\MARPOL公约及78-97议定书.pdf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经2010年修正案修订)Internationalconvention on汇总\STCW78-10公约和规则(英文约.pdfIMO 汇总\载重线公约2010.pdfIMO 汇总\8、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及有关文件.pdf 汇总\部局船舶吨位丈量统一IMO 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docIMO 汇总\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docxIMO 汇总\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doc制和管理公约》.pdf12船舶压载水控制和管理指南(2009)Ballast watermanagementconvention andguidelines for itsimplementation(2009)IMO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2010)汇总\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15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2010)Life savingappliance (LSACode)IMO\汇总\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中).pdf16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2007)International codefor fire safetysysterm (FSSCode)IMO汇总\6-FSS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中文.pdf17国际信号规则(2011)I nternational Codeof SignalsIMO汇总\国际信号规则英文版.pdfmaritime solidbulk cargoes code(IMSBC Code) 规则.pdf20 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装运规则(1991)International Codefor the SafeCarriage of Grainin BulkIMO汇总\1991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装运规则.pdf21 散货船装卸安全操作规则(2011)Code of Practicefor the Safe Loading and Unloading of Bulk Carriers (BLU Code)IMO22 船舶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手册(2011)IMO Code of SafePractice for cargoStorage andSecuringIMO汇总\《货物积载与系固安全操作规则》Ship Captain’s Medical Guide26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手册(2011) GMDSS ManualIMO27 港口国检查程序(2012版)Procedure forPort State ControlIMO28 驾驶台管理(2ndedition 2004)Bridge Team ManagementIMO驾驶台程序指南(第4版) *32 守则及2008年修正案Code of safeworking practicesfor merchantseamen and amendments 2008香港海事处33 商船海员工作时数规则Seafarers’ Hours ofWork or Hours ofRest香港海事处香港商船公告Hong kong 香港海事规则、指南类5编制导则(上海规范所/2007年3月)IMO6国际船舶医疗指南(2008年第3版)Internationalmedical guide forshipsWHO7散装船舱口盖的船东检查和维护标准(MSC.169(79) 2006.7.1生效)IMO8综合安全评估应用指南(FSA)(1999年生效)IMO92012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制定导则(2012.3.2生效)IMO汇总\CCS技术通告相关的国内强制性和建议性规定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全国人大1993-07-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全国人大1989-03-06应为1987-05-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及其修改决定卫生部2010-04-19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全国人大1986-02-01 中华人民共和1994-07-15报)13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含2008第1、2A、2B、3、4A、4B、4C分册及2009、2010、2011、2012年修改通报)海事局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交通运输部2003-09-0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2010-03-0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交通运输2004-08-01班规则部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2007-10-0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2003-01-0121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海事局2001-10-08 中华人民共和交通2007-07-0126 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运输部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2002-01-0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及修改决定交通运输部2013-08-29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1995-01-0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交通运输2011-01-01例部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08-0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及其修改决定交通运输部2007-01-0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2007-09-013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交通运输2008-07-0140 国海员证管理办法运输部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1-07-0142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Ⅰ部分海事局2013-07-26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01-0144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2013-01-01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及修改决定交通运输部2013-12-244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及修改决定交通运输部2013-12-245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交通运输1983-10-0152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及修改决定运输部2013-12-2453 关于执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海事局2012-01-0154 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海事局2012-01-0155 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交通运输1995-05-0158 作业监督管理办法海事局2004-07-20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1-03-01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其修改决议交通运输部2012-03-1461 关于海运生铁、金属块锭、盘元、煤炭、散盐、矿石、矿砂、矿粉等交通运输1978-04-22管理规定部64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海事局2001-06-01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2003-09-0166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15版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运输部2002-10-0167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海事局2012-01-0171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航前检查管理办法海事局2011-11-0772 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海事局2010-12-17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海事局2012-9-18 国内航行船舶技术要求部77 关于配备《国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的通知海事局2010-11-2278 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CCS 2005-08-01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3-07-2680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海事局2008-06-01省内相关规定。
附一 MSC.350-中文
第MSC.350(92)号决议(2013年6月21日通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海上安全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还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以下称“该公约”)关于该公约附则除第I章外的适用修正程序的第VIII(b)条,在其第九十二届会议上,审议了按照该公约第VIII(b)(i)条提出和分发的该公约修正案,1. 按照该公约第VIII(b)(iv)条,通过该公约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之附件;2. 按照该公约第VIII(b)(vi)(2)(bb)条,决定所述修正案将于2014年7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该公约缔约国政府或其合计商船队占世界商船总吨位不少于50%的缔约国政府表示反对该修正案;3. 请《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注意,按照该公约第VIII(b)(vii)(2)条,该修正案在按照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将于2015年1月1日生效;4. 要求秘书长遵照该公约第VIII(b)(v)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分发给该公约的所有缔约国政府;5.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该公约缔约国政府的本组织会员。
* * *MSC 92/26/Add.1Annex 2, page 2附件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第III章救生设备和装置B部分对船舶和救生设备的要求第19条‒应急培训和演练1 现有2.2和2.3由如下文本替代:“2.2 若乘客按行程将在船上停留24小时以上,从事此种航行的船舶须在开航前或开航后立即集合新上船的乘客,并向乘客介绍救生衣的使用方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须采取的行动。
2.3 每当新乘客上船时,须在即将启航前,或在启航后立即向乘客作安全介绍。
该介绍须包括第8.2和8.4条所要求的须知,并须以一种或多种易被乘客听懂的语言进行宣讲。
《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
《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第一篇
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事儿。
你知道吗,这船上的封闭处所可不是能随便进的。
为啥这么说呢?因为里面可能藏着好多危险呢!比如说,空气不流通,氧气不足,进去了可能会喘不上气。
进之前,一定要先检查设备,就像咱们出门要带齐东西一样。
看看通风设备是不是正常工作,可别马虎哟!
还有啊,进去得组队,别自己一个人就冲进去了。
有个伴儿能互相照应,万一有啥情况,也能及时帮忙。
进去之后,可别到处乱碰乱摸,说不定就触动了啥不该动的东西。
而且,得时刻留意自己的身体状况,感觉不舒服,赶紧出来,别硬撑。
对了对了,通讯工具也得带好。
万一在里面和外面联系不上,那可就麻烦大啦!
进入船上封闭处所,一定要小心小心再小心,可不能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哟!
第二篇
亲人们,咱们来谈谈进入船上封闭处所这个重要的话题哈。
呀,别一冲动就往里钻,得做好充分的准备。
比如说,了解清楚这个处所的情况,就像去一个陌生的地方先做做攻略一样。
然后呢,装备得齐全。
带上能检测空气质量的小玩意儿,保证里面的空气不会对咱身体不好。
还有哦,一定要告诉其他人你要进去,万一有点啥情况,外面的人能知道,能想办法救你。
进去之后,脚步要轻,别弄出大动静,万一惊动了啥不该惊动的,可不好。
而且呀,千万别忘了给自己定个时间,别在里面待太久,时间一到,不管有没有完成任务,都先出来透透气。
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静。
就算遇到点小麻烦,也别慌,冷静才能想到解决办法。
好啦,记住这些建议,就能让咱们在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时候更安全啦!。
水手长倒毙在密闭场所内概要
编号: 9/2015香港商船資訊HONG KONG MERCHANT SHIPPING INFORMATION NOTE 水手长倒毙在密闭场所内致﹕船东、船舶经理人、船舶经营人、船长、高级船员和船员概要一名水手长在一艘香港注册散货船上不按适当程序,独自进入一个密闭场所,在内发生致命意外。
其后,独自进入该密闭场所救人的大副亦不支晕倒。
最终大副获救,水手长丧生。
本文旨在提醒船东、船舶经理人、船舶经营人、船长、高级船员和船员,务须吸取这次意外的教训。
事故1. 一艘香港注册散货船在以色列哈代拉等候泊位卸除煤货,其间船只在海面漂流。
意外发生时,数名船员正于货舱下的双层底内修理失灵的压载物阀门启动系统。
2. 不知何故,一名水手长独自进入没有清除气体及通风装置的货舱信道,当时该处并无维修安排。
他失去知觉,倒在通道的螺旋梯上。
其后,大副行经货舱,看见货舱通道进口旁放有一个工具箱,因而发现水手长。
3. 大副召唤协助,在并无依循密闭场所救援程序的情况下,他即时进入该通道。
一名船员到达现场后亦进入通道施以援手,但看见大副及水手长倒在地上,因而立即退回。
他即时以手提无线电话通知船长,救援行动随即展开。
最终大副获救,但水手长送抵岸上医院后证实不治。
4. 调查发现,肇事货舱的通道并不安全,不宜进入;而水手长没有依循进入密闭场所的程序行事,结果因信道内一氧化碳含量高和缺氧而丧命。
大副不依救援程序,在独自进入该密闭场所施救时晕倒,其后获救,伤势轻微。
香港统一码头道38号海港政府大楼香港邮政总局信箱4155号电话: (852) 2852 3001传真: (852) 2544 9241 电邮: hkmpd@.hk 网站: .hk吸取教训5. 船上所有有需要进入密闭场所或负责救援的高级船员和船员务须严格遵从进入密闭场所及救援的相关程序,并至少每两个月一次参与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3章第19条的规定筹划和进行的演习。
海事处航运政策科2015年2月18日。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附英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附英文)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条约领域】人权•【公布日期】1983.06.17•【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1983年6月17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本修正案于1986年7月1日生效同日对中国生效)海上安全委员会,注意到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有关公约附则(其第一章除外)修正程序的第八条之二,还注意到公约赋予海上安全委员会审议并通过公约修正案的职能,已在其第四十八届会议上审议了公约的建议修正案,并根据公约第八条之二(一)的规定将修正案分发,1根据公约第八条之二(四)的规定通过公约第Ⅱ—1章、第Ⅱ—2章、第Ⅲ章、第四章和第Ⅶ章的修正案,其文本见本决议的附件;2根据公约第八条之二(六)2(2)的规定决定:第Ⅱ—1章、第Ⅱ—2章、第Ⅲ章、第四章和第Ⅶ章的修正案将被视为已在1986年1月1日得到接受,除非在该日期前,本公约有1/3以上的缔约国政府或其商船队的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已发出通知反对这些修正案;3请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根据公约第八条之二(七)2,在按上述第2段规定得到接受后,公约第Ⅱ—1章、第Ⅱ—2章、第Ⅲ章、第四章和第Ⅶ章的修正案将于1986年7月1日生效;4要求秘书长根据公约第八条之二(五)的规定,将本决议和附件中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的副本发给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所有缔约国;5还要求秘书长把本决议和附件的副本发给不是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国。
目录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1条修正条款适用范围第3条修正条款有关C、D和E部分的定义第5条修正条款客船渗透率第6条修正条款客船许可舱长第41条修正条款主电源和照明系统第42条修正条款客船应急电源第43条修正条款货船应急电源第49条修正条款驾驶室对推进机械的控制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1条修正条款适用范围第3条修正条款定义第4条修正条款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第7条修正条款机器处所的灭火设备第11条修正条款机器处所内的特别布置第14条修正条款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15条修正条款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第20条修正条款防火控制图第26条修正条款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第27条修正条款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第32条修正条款通风系统第36条替代条款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37条修正条款特种处所的保护第40条修正条款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第49条修正条款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第51条修正条款生活用气体燃料的布置第52条修正条款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53条修正条款装货处所内的防火装置第54条修正条款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要求第55条修正条款适用范围第56条替代条款各处所的位置和分隔第58条修正条款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第59条修正条款透气、清除、除气和通风第61条修正条款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第62条修正条款惰性气体系统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替代文本)A部分通则第1条适用范围第2条免除第3条定义第4条救生设备与装置的鉴定、试验及认可第5条生产试验B部分船舶要求第Ⅰ节客船与货船第6条通信第7条个人救生设备第8条应变部署表与应变须知第9条操作须知第10条救生艇筏的配员与监督第11条救生艇筏集合与登乘布置第12条降落站第13条救生艇筏的存放第14条救助艇的存放第15条救生艇筏降落与回收装置第16条救助艇的登乘、降落与回收装置第17条抛绳设备第18条弃船训练与演习第19条使用准备状态、维护保养与检查第Ⅱ节客船(附加要求)第20条救生艇筏与救助艇第21条个人救生设备第22条救生艇筏与救助艇的登乘布置第23条救生筏的存放第24条集合地点第25条演习第Ⅲ节货船(附加要求)第26条救生艇筏与救助艇第27条个人救生设备第28条救生艇筏的登乘和降落布置第29条救生筏的存放C部分救生设备要求第Ⅰ节通则第30条救生设备一般要求第Ⅱ节个人救生设备第31条救生圈第32条救生衣第33条救生服第34条保温用具第Ⅲ节视觉信号第35条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第36条手持火焰信号第37条漂浮烟雾信号第Ⅳ节救生艇筏第38条救生筏的一般要求第39条气涨式救生筏第40条刚性救生筏第41条救生艇的一般要求第42条部分封闭救生艇第43条自行扶正的部分封闭救生艇第44条全封闭救生艇第45条具有空气维持系统的救生艇第46条耐火救生艇第Ⅴ节救助艇第47条救助艇第Ⅵ节降落与登乘设备第48条降落与登乘设备第Ⅶ节其他救生设备第49条抛绳设备第50条通用紧急报警系统第Ⅷ节其他第51条训练手册第52条船上维护保养须知第53条应变部署表与应变须知第Ⅳ章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第2条修正条款名词与定义增加新的第14—1条救生艇筏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增加新的第14—2条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的定期检验和试验增加新的第14—3条救生艇筏用双向无线电话设备第Ⅶ章危险货物运输(替代文本)A部分包装或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第1条适用范围第2条分类第3条包装第4条标记、标志和标志牌第5条单据第6条堆装要求第7条客船上的爆炸品B部分散装运输危险液态化学品船舶的构造和设备第8条定义第9条化学品液货船的适用范围第10条对化学品液货船的要求C部分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的构造和设备第11条定义第12条液化气船的适用范围第13条对液化气船的要求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海安会以决议MSC.6(48)于1983年6月17日通过)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用附于决议MSC.1(XLV)内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第Ⅱ—1章的文本替代该公约第Ⅱ—1章,并作如下进一步修订:第1条适用范围本条之1.1中:把“1984年9月1日”改为“1986年7月1日”。
进入封闭或密闭处所训练手册簿
进入封闭或密闭处所训练手册TRAIN MANUALfor Enclosed Space Entry船名:船舶呼号:IMO 编号:目录前言 (2)1 序 (3)2.进入危险的封闭或密闭场所的预防措施 (3)3.合资格人士和专责高级船员的职责和责任 (4)4 认明潜在风险缺氧 (4)5 进入场所前的准备与安全措施 (6)6 测试场地内的空气 (6)7 监控制度的运用 (7)8 进入场所前的程序与安排 (7)9 进入场所的程序与安排 (8)10 竣工手续 (9)11.进入空气质素可疑或已知不安全的场所时应额外注意的事项 (9)12 训练、指导和资料 (10)13 呼吸器和复苏器 (10)14.综述: (11)15.船上气体分析仪/消防员装备呼吸器的使用说明书(见附件) (13)16. 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转发国际海事组织(IMO)A.1050(27)决议(见附件) (13)前言众所周知,任何封闭处所内的气体都可能是缺氧的或富氧的和(或)含有易燃和(或)有毒气体或蒸气,这种不安全的空气也可能会出现在先前认为是安全的处所之中。
近年来船上人员由于进入封闭处所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对于船员来说,如何确保安全地进出封闭处所,也是确保自身职业安全和健康的重要环节之一。
缺乏有效评估和采取有效措施,盲目进入封闭或密闭舱室搜救或作业,是十分危险的。
本训练手册,旨在通过适任人员对船员的有效培训,不断提高船员认识进入封闭或密闭舱室存在一定危险风险意识,强调只有熟悉程序并严格按照程序和公约要求进行操作,安全才有保障。
全体船员必须严格遵守船员进入封闭或密闭舱室的有关规定,没有获取《进入封闭处所许可单》和船长授权,任何人不得进入封闭或密闭舱室。
为使船舶全面实施安全策略以防止在进入封闭处所时发生意外,船舶应定期(每月或船长认为必要时)由船长指定适任人员对船员进行培训,确保船员熟悉熟悉进入封闭处所的程序;包括1,熟悉进入封闭处所的危险识别、危险评估和危险控制有关的船上程序以及进入封闭处所后可能会面临的危险。
对船舶封闭舱室的几点分析
2 01 4芷
中 国
水Leabharlann 运 VoI .1 4 0 ct ob er
N o. 10 2 01 4
1 0 月
Ch i n a Wa ter T r ans p or t
对 船 舶 封 闭舱 室 的几 点 分 析
王 大安 .张 凯
( 青 岛 远 洋 船 员 职 业 学 院 航 海 系 , 山东 青 岛 2 6 6 0 7 1) 摘 要 : 船 舶 运 输 中 , 由于 各 种 原 因导 致 封 闭 舱 室 内二 氧 化 碳 浓 度 过 高 、 缺 氧 及 一 氧 化 碳 等 有 毒 气 体 的产 生 ,是 船
关 键 词 : 封 闭 舱 室 ;缺 氧 ;通 风 ;检 测 ;安 全 措 施 中图分类号:U 6 6 4 . 8 6
前 言
文献标识码:A
文 章编 号 : 1 0 0 6 — 7 9 7 3( 2 0 1 4 )1 0 - 0 0 2 3 — 0 2
气箱 、污 水柜 和 相 邻 处 所 等 。 二 、 封 闭 舱 室 缺 氧 和 有 毒 气 体 产 生 的主 要 原 因
2 . 封 闭舱 室 的作 业
船 舶封 闭舱 室 由于 各种 因素 会导 致 空气 中的含 氧量 下
降 ,在 定量 上 ,一 般 以 空 气 中的 氧 气 含 量 1 8 %为 界 限 。如 果 低 于 这 个 界 限 时 的 环境 ,就 是 缺 氧 环 境 ,但 是 当 空气 中 的 氧 气低于 1 8 % 时 ,此 时 的气 体会 对 人 具 有 窒 息性 ,人 就 会 出 现 各 种 缺 氧 表 现 症 状 ,例 如 面 色 苍 白、 呼吸 及 肺 搏 加 快 、恶 心、 意 识 不 清 等 症 状 。当空 气 中 的氧 气 含 量 低 于 1 O % 时 ,人在 这 个 环 境 中就 会 缺 氧 晕 倒 直 至 死 亡 。有 些 初 期 病 人 虽可 急救 成 活 ,但 是 若 大 脑 的脑 细 胞 长 时 间 因缺 氧 损 害 严 重 ,则 会 留 下 意 识 难 于 恢 复 的后 遗 症 。
PSC-CIC封闭处所进入和救助所需的安全保护设备
PSC-CIC封闭处所进入和救助所需的安全保护设备罗林军;梁伟;戴斌【期刊名称】《中国船检》【年(卷),期】2015(000)010【总页数】3页(P58-60)【作者】罗林军;梁伟;戴斌【作者单位】CCS浙江分社;CCS浙江分社;CCS浙江分社【正文语种】中文经MSC.350(92)决议修正的SOLAS公约,要求具有封闭处所进入或救助职责的船员应参加船上每2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的封闭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刚于2015年1月1日生效,全球最有影响力的两大PSC备忘录组织TOKYO MOU和PARIS MOU将于2015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同时开展对封闭处所的进入和救助演习的PSCCIC集中大检查。
由于生效时间不长,目前很多公司或船舶对演习所需的安全保护设备和演习程序仍较为困惑,已有多艘船舶由于封闭舱室的进入和救助演习的缺陷而被PSC滞留或开具缺陷。
分析封闭处所进入和救助过程或演习应配备的基本安全保护设备及其目前船东和船员较为关切的相关问题,以帮助船东和船员在封闭处所进入和救助过程或演习中正确配备和使用相关设备提供参考及避免与此相关的缺陷而被PSC滞留。
便携式空气检测仪公约要求每次封闭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应包括“检查并使用测量围蔽处所内空气的仪器”。
目前除液货船和载运可能释放有毒或易燃气体或可能在货物处所中造成氧气耗尽的散装货物的船舶配备有相应的气体检测仪外,其他公约适用船舶目前国际公约并没有强制要求配备便携式空气检测仪,因此为有效避免封闭舱室进入后导致人员伤亡及应对PSC检查,对于所有公约适用船舶应提前配备符合MSC.380(94)决议(2016年7月1日生效)要求的封闭处所演习所需的空气检测仪至关重要,空气检测仪应至少能测量氧气、可燃气体、硫化氢和一氧化碳。
新加坡海事主管当局已发布通函,明确要求所有公约适用船舶于2015年7月1日前,配备符合修正案要求的空气检测仪。
进入封闭处所前最重要的是确定处所内空气是安全的,因此空气检测仪无疑成了封闭处所的进入或演习的关键性设备。
国际危规[新版]
国际危规[新版]海事安全委员会2003年6月18月1087号通知集装箱船部分风雨密闭舱盖指南1 海事安全委员会于第77次会议(2003年6月18月),认识到了将在集装箱船上安装部分风雨密闭舱盖的条件标准化并且建议在集装箱船上配装此类舱盖的需要,并且考虑到稳性、载重线及渔船安全分委会(SLF)的第45次会议,危险货物、固体货物及集装箱分委会(DSC)的第7次会议和防火分委会(FP)第47次会议的提议,通过了集装箱船部分风雨密闭舱盖指南,并将其列于附录中。
2 请各成员国政府将所附的指南发放至有关各方以利于其使用,若合适的话,要特别敦促有关各方对于2004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适用列于指南第1和第2部分的建造和配备的措施并尽快对所有的船舶实行列于指南第3部分的有效措施。
附录集装箱船部分风雨密闭舱盖指南1 舱口的位置、舱口围板的高度和舱盖的风雨密闭性 1.1 概述依照国际载重线公约第14条2款的规定,位于上层建筑甲板之上的舱口围板的高度及舱盖的风雨密闭性的相关要求由主管机关决定。
这部分指南意在当根据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第14条2款的规定,决定是否接受部分风雨密闭舱盖时作为一个向导。
1.2 设计的考虑和标准1.2.1 为适用国际载重线公约第14条2款的规定,位于前1/4船长,第2层上层建筑或其相当高度,或者第3层或其相当高度之上的无遮蔽的舱口的舱口围板和舱盖可以认为位于上层建筑甲板之上。
位于此类位置的舱口配装的部分风雨密闭舱盖只有符合了下列条件后,方可接受。
1.2.2 位于实际干舷甲板或假定的干舷甲板之上至少2倍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甲板上的舱口可配装舱口围板和舱盖,而该干舷的计算应根据吃水得出且该吃水应不小于相应于实际指定给船舶的干舷的吃水。
如果舱口的任何部分超出了从首垂线开始1/4船长处的一点之外,那么舱口应位于在实际或假定干舷之上至少3倍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甲板之上。
应注意,利用一个假想的干舷完全是为了量取舱口所在的甲板的高度;它可能包含一个假想的或虚拟的甲板,此甲板在这种情况下,并不用于干舷的实际指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 要求海上安全委员会根据必要情况对该建议案进行评审和修正;
4. 撤销决议 A.864(20)。 ***
2 / 14
附件 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 前言 本建议案的目的旨在鼓励实施安全程序,以防止船上人员由于进入缺氧、富氧、 含有易燃和/或有毒气体的封闭处所而造成人员伤亡。 通过对已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的调查显示,在大多数情况下,船上发生意外不是 因为缺乏指导,而是因为不够了解,或者忽视了采取预防措施的必要性所致。 下列实用性建议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船舶,并为船舶经营人和海员提供了指导。应 注意的是,在船上进入封闭处所的机会也许很少,例如在某些客船或小型杂货船 上,危险并不是那么明显,因而更需要提高警惕。 本建议案是为了补充国家法律或法规,采纳了一些现有的适用于特定贸易、船舶 或船舶经营方式的标准或特定程序。 在特定情况下,某些建议可能不适用。这种情况下,应努力研究这些建议的含义, 并注意可能产生的风险。 1.引言 任何封闭处所内的气体都可能是缺氧的或富氧的和/或含有易燃和/或有毒气体 或蒸气。这种不安全空气也可能会出现在先前认为是安全的处所之中。毗邻已知 的危险处所,也有可能出现不安全空气。 2.定义 2.1 封闭处所是指有下列特点之一的处所: .1 开口,仅限于出入口; .2 通风不足;以及 .3 非设计为连续有人工作的处所。 还包括但不限于:货舱、双层底、燃油舱、压载舱、货泵室、货物压缩机室、隔 离空舱、锚链舱、空舱、箱形龙骨、保护层间处所、锅炉、发动机曲拐箱、发动 机扫气箱、污水柜和相邻处所。本列表并不详尽,应根据每艘船舶的自身情况识 别封闭处所。 2.2 相邻处所是指通常情况下,不用于放臵货物的未通风舱室,但可能和封闭 处所有相同的空气环境特征,例如但不限于货舱通道。
7.5 需要强调的是,处所内部的结构、货物、货物残余和储罐涂料也可能会造 成缺氧区域的出现,应对此始终保持警惕,即使是经过检测可以进入的封闭处 所。这种情况尤其可能会发生在通风进出口都被结构件或货物堵塞的处所内。
8.进入封闭处所后的预防措施
8.1 处所内有人员进入时,应经常对空气进行检测,并在状况发生恶化时提示 处所内的人员离开。
6.5 在使用前,应对所有与进入封闭处所相关的设备进行检查,并确保其处 于良好工作状态。
7.空气检测
7.1 对封闭处所内空气的检测需使用经准确校准的设备,并由经过培训的人员 进行操作。应严格遵守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检测应在人员进入封闭处所前进 行,并在其后定时检测,直至所有工作完成。如合适,应在处所的不同层面进 行空气检测,以便得到处所内有代表性的气体样本。在某些情况下,不进入处 所内部会很难对整个处所的空气进行全面检测(如梯道的底部)。因此,在评估 人员进入封闭处所的风险时,要将此类情况考虑在内。可以考虑在封闭处所内 使用可以达到远端的软管或固定的取样线,这些工具可以实现在不进入封闭处 所的情况下,进行安全的检测。
7.2 为了能够进入,应获得以下所需数据的稳定读数:
.1
使用氧气含量计测量氧气体积百分比达到 21%;
注意 : 国家要求将决定安全的空气读数范围。
.2
如果初步评估确定处所内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或蒸气,经适当精
度的可燃气体测试仪测量,不超过可燃下限(LFL)的 1%;
6 / 14
.3 暴露在有毒蒸气或有毒气体中,读数不超过职业暴露极限(OEL) *的 50%。
.1
通过评估确定了潜在的危险,尽可能进行了隔离或消除;
.2
该处所已经通过自然方式或机械方式彻底通风,排出了所有有
毒或易燃气体,并确保在整个处所内有足够的氧气含量;
.3
使用经过正确校准的仪器进行检测后,处所内的氧气水平经测
试显示正常,处所内部的易燃或有毒蒸气的水平都达到了可以
接受的程度;
.4
处所设有安全保护,可以进入,并有良好的照明;
4.6 在评估过程中,除非能够确实证明是可以安全进入的,否则应假定即将 进入的处所存在危险。
5.进入许可
5.1 未经船长或指定责任人员批准,以及未采取针对特定船舶设定的相应安 全措施时,任何人不得打开或者进入封闭处所。
5.2 进入封闭处所前应作计划,建议采用进入许可制度,其中可包括使用检 查表。进入封闭处所的许可证需要由船长或指定责任人员签发,而且拟进入封 闭处所的人员应该在进入前获得。附件中提供了一份进入封闭处所许可证的样 本。
.5
对在进入封闭处所期间各方所使用的通讯系统,已进行了商定
和测试;
5 / 14
.6
有人员进入封闭处所时,应该在入口处安排一名协调员;
.7
处所入口处的救援和急救设备已安排到位,同时也应商定好救
援计划;
.8 进入人员需正确着装并带好装备,以便于进入并完成后续任务; 以及
.9
取得经签发的进入许可证。
第.6 和.7 中的防范措施可能不适用于本节所描述的所有情况。获得授权进入 的人员应确认是否有必要在处所的入口处安排协调员以及配备救援设备。
C C S 技术通告
Technical Information
发:总部相关处室、各分社/办事处并转船公司
(2012 年)技术通告第 11 号总第 11 号 2012 年 9 月 6 日(共 28 页)
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 -转发国际海事组织(IMO)A.1050(27)决议
国际海事组织在其于 2011 年 11 月 21 日到 30 日举办的第 27 次会议上通过 了 IMO 决议 A.1050(27) -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该决议已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通过, 并提请政府敦促船东、船舶经营人和海员重视经修订 的建议案,并要求他们在所有适用船舶上予以实施。具体内容请参见后附的 IMO 决议 A.1050(27)的中文翻译件。
3 / 14
2.3 适任人员是指具备足够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对处所内当前或随后出 现危险空气的可能性做出合理评估的人员。 2.4 责任人员是指被授权允许进入封闭处所并对船上制订和需要遵守的、以确 保可以安全进入此处所的程序有充分了解的人员。 2.5 协调员是指在安全管理系统内经过适当培训,在进入封闭处所时进行守护, 同进入处所的人员保持联系并在发生事故时启动紧急程序的人员。 3.进入封闭处所的安全管理 3.1 公司应全面实施安全策略以防止在进入封闭处所时发生意外。 3.2 根据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第7款的要求,公司应确保有关人员和船舶 安全的关键操作中包含有进入封闭处所的程序。 3.3 公司应详细说明程序性的实施计划,提供在此类处所内使用空气检测仪器的 培训,以及船员在船上进行定期演习的计划。 3.3.1 适任人员和责任人员应按照主管当局认可的标准,接受在封闭处所内的 危险识别、危险评估、危险测量、危险控制和消除的培训。 3.3.2 根据实际情况,船员需接受在封闭处所内的安全培训,包括熟悉进入封 闭处所的危险识别、危险评估和危险控制有关的船上程序。 3.4 由公司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的内部审核和由主管当局进行的外部审 核,应核查在实践中是否遵守已制订的程序,并且这些程序是否符合3.1中的安 全策略。 4.风险评估 4.1 公司应确保进行风险评估以识别船上所有的封闭处所。风险评估应定期进 行,以确保评估的持续有效性。 4.2 为确保安全,适任人员应经常对将要进入的空间中的任何潜在危险做出初 步评估,应考虑到之前运载的货物、处所的通风、处所的涂层和其它相关的因素。 适任人员的初步评估中需判定出现缺氧、富氧、易燃或有毒空气环境出现的可能 性。适任人员需谨记对于相邻连接处所的通风措施不同于封闭处所的通风措施。 4.3 应在初步评估的基础之上决定检测处所内空气以及进入此处所的程序。这 取决于初步评估是否表明:
8.5 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在救援到达并对现场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可以安全 进入处所来实施救援之前,任何在场船员不得进入此处所。只有训练有素和装 备完善的人员可以在封闭处所内从事救援工作。
9.进入已知或怀疑空气不安全的处所的附加注意事项
9.1 人员拟进入的未经检测的处所均被视为非安全场所。 如果怀疑封闭处所 的空气或已确认为不安全,则仅在没有可行的替代方案的情况下才能安排人员 进入。进入的目的只为实施进一步的检测、必要操作、保证生命安全或船舶安
6. 一般预防措施
6.1 无需进入时,通向封闭处所的门和舱口应始终锁闭防止进入。
6.2 当打开封闭处所的门或舱口盖来提供自然通风时,可能会错误地暗示人 员以为里面的空气环境是安全的,因此可以在入口处安排协调员或者使用机械 式障碍物,如用绳子或铁链拦在入口处并悬挂警告标识,以防止意外进入。
6.3 船长或者责任人员在确定可安全进入封闭处所时,应确保:
.1 对进入封闭处所人员的健危险,但在处所内工作期间可能会产生风 险;或
.3 已确认对健康或生命构成危险。 4.4 当初步评估显示会对健康或生命构成微小的危险或在处所工作过程中可能 会产生危险时,应适当采取第5、6、7和8部分中所述的防范措施。 4.5 如果初步评估发现需要进入的处所会对生命或健康构成危险,则需遵守第9 部分中所列的附加防范措施。
如果不能达到上述条件,应继续对处所进行通风,并且在适当间隔后对处所再 次进行检测。
7.3 在进行任何的气体检测时,应停止对封闭处所的通风,并在此环境状态稳 定后进行,以便于获得准确的读数。
7.4 如果初步评估认定处所内存在有毒气体和蒸气,需使用固定式或便携式的 气体或蒸气测试设备进行适当的检测。根据第 7.2 段的要求,通过设备得到的 读数,应低于公认的国家或国际标准中给出的有毒蒸气或气体的职业暴露极限。 应当注意的是,对易燃性或氧含量的检测,不能作为有毒性测量的检测方法, 反之亦然。
附件: 1.IMO Resolution A.1050(27)中文译本, 共13页 2.IMO Resolution A.1050(27)英文原文, 共13页
中文翻译如有歧义,以IMO 决议原文为主。本通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 请与总部:认证处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