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监局关于同意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筹建的批复

合集下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筹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筹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筹建山东张店
农村合作银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6.18
•【文号】银监办发[2004]185号
•【施行日期】2004.06.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筹建山东张店农村合
作银行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4]185号)
山东银监局:
你局《关于筹建淄博市张店农村合作银行的请示》(鲁银监发〔2004〕6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筹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

二、同意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筹建方案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三、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应按规范要求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认真整改、对筹建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在30天之内补报。

四、你局应督促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金融法规的要求落实各项筹建工作。

五、筹建工作完成后,由你局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银监会申请开业。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核准王妤任职资格的批复-鲁银保监复〔2021〕384号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核准王妤任职资格的批复-鲁银保监复〔2021〕384号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核准王妤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山东银保监局
关于核准王妤任职资格的批复
恒丰银行:
你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准王妤任职资格的请示》(恒银报〔2021〕210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查,核准王妤恒丰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

你行应在本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王妤到任,并向我局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山东银保监局
2021年8月5日
——结束——。

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商业街支行开业的批复

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商业街支行开业的批复

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商业街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淄银保监准〔2019〕204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商业街支行开业的批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你分行《交通银行淄博分行关于淄博商业街支行开业的请示》(交银淄〔2019〕40号)收悉。

现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分行筹建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商业街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世纪商业街中段122号。

营业范围核准为: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证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经中国银保监会或其他享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核准或备案并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业务。

二、你分行应当自我分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文、你分行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三、该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分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文自动失效,应向我分局缴回《金融许可证》。

四、该支行开业后,你分行要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和风险防范工作。

五、你分行应按规定将该支行设立事项予以公告。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2019年12月27日。

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杨晶任职资格的批复

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杨晶任职资格的批复

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XXX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6.24
•【字号】淄银保监准〔2021〕136号
•【施行日期】2021.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
核准XXX任职资格的批复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你分行《关于核准XXX同志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行长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东营银行淄发〔2021〕17号)收悉,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查,核准XXX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你分行应在本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XXX到任,并向我分局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
2021年6月24日。

山东银监局关于同意筹建青岛银行东营分行的批复

山东银监局关于同意筹建青岛银行东营分行的批复

山东银监局关于同意筹建青岛银行东营分行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1.28
•【字号】银监鲁准[2011]34号
•【施行日期】2011.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山东银监局关于同意筹建青岛银行东营分行的批复
(银监鲁准[2011]34号)
青岛银行:
你行《关于筹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请示》(青岛银发〔2010〕435号)收悉。

现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筹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简称青岛银行东营分行,筹建地址为东营市西城区西二路490号。

二、青岛银行东营分行的筹建期为6个月(2011年1月28日至2011年7月27日),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业务活动。

未能按期筹建完毕的,你行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延期申请。

三、青岛银行东营分行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

四、青岛银行东营分行筹建完毕,你行应向我局提出开业申请,经我局批准后方可开业。

逾期未提交的,本批文自动失效。

此复。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开业的批复

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开业的批复

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淄银保监准〔2020〕64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开业的批复平安银行淄博分行:你分行《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开业的请示》(平银淄发〔2020〕10号)收悉。

现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分行筹建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淄博市临淄区天齐路600号。

营业范围核准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经中国银保监会或其他享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核准或备案并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业务。

二、核准张莉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行长资格,该同志任职后,你分行要将任免文件抄报我分局。

三、你分行应当自我分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文、你分行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四、该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分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文自动失效,应向我分局缴回《金融许可证》。

五、该支行开业后,你分行要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和风险防范工作。

六、你分行要将该支行设立事项按规定予以公告。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2020年4月28日。

江苏银监局关于筹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的批复-苏银监复[2012]212号

江苏银监局关于筹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的批复-苏银监复[2012]212号

江苏银监局关于筹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的批复
正文:
---------------------------------------------------------------------------------------------------------------------------------------------------- 江苏银监局关于筹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的批复
(苏银监复[2012]212号)
恒丰银行苏州分行:
你分行《关于筹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的请示》(恒银苏报〔2012〕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行在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09号筹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二、你分行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开展筹建工作。

机构筹建期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筹建结束后按规定向苏州银监分局提交开业申请。

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请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向苏州银监分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

三、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或筹建延期申请的,本批复文件失效。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结束——。

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开业的批复

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开业的批复

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淄银保监复〔2021〕79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开业的批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你分行《关于中国民生银行淄博临淄支行开业的请示》(民银淄博发〔2021〕52号)收悉。

现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分行筹建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天齐路212甲3。

营业范围核准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享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核准或备案并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业务。

二、你分行应当自我分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你分行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三、该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分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文自动失效,应向我分局缴回《金融许可证》。

四、该支行开业后,你分行要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和风险防范工作。

五、你分行要将该支行设立事项按规定予以公告。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2021年9月15日。

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开业的批复

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开业的批复

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淄银保监准〔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开业的批复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你分行《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开业的请示》(平银淄发〔2021〕9号)收悉。

现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分行筹建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淄博市淄川区将军东路207甲12号、13号。

营业范围核准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代理收付款项;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享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核准或备案并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业务。

二、你分行应当自我分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你分行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三、该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分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文自动失效,应向我分局缴回《金融许可证》。

四、该支行开业后,你分行要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和风险防范工作。

五、你分行要将该支行设立事项按规定予以公告。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2021年5月21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齐商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齐商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齐商银行小企业
金融服务中心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11.30
•【文号】银监复[2009]477号
•【施行日期】2009.11.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齐商银行小企业金融服
务中心的批复
(银监复[2009]477号)
齐商银行: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的请示》(齐银发〔2009〕6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在淄博市筹建齐商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二、你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该中心的筹建工作,并在筹建工作结束后向山东银监局申请核准开业。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行西关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行西关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行西关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淄银保监准〔2020〕177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行西关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你分行《建行淄博分行关于淄川支行西关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请示》(建淄报〔2020〕85号)收悉。

现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一、同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行西关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升格后的机构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关支行。

营业地址为淄博市淄川区淄城路597号。

营业范围为: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票据贴现;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基金业务,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销售、兑付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业务;个人黄金买卖及代理贵金属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享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核准或备案并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业务。

二、你分行应自我分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原《金融许可证》及你分行介绍信到我分局办理换证手续。

本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分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

三、你分行应于6个月内完成变更事项并向我分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文自动失效。

四、你分行要督促该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确保在依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积极拓展业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你分行要将上述机构变更事项按规定予以公告。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2020年9月23日。

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开业的批复

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开业的批复

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淄银保监准〔2021〕111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开业的批复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你分行《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开业的请示》(青银淄博发〔2021〕29号)、《关于核准孙亚莉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请示》(青银淄博发〔2021〕28号)收悉。

现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分行筹建机构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2356号。

营业范围核准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与转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基金及贵金属销售等其他代理业务;理财业务;经中国银保监会或其他享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核准或备案并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业务。

二、核准孙亚莉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该同志任职后,你分行应将任免文件抄报我分局。

三、你分行应当自我分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文、你分行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四、该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分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文自动失效,应向我分局缴回《金融许可证》。

五、该支行开业后,你分行要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和风险防范工作。

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持有股本总额5%以上股东的批复

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持有股本总额5%以上股东的批复

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持有股本总额5%以上股东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2.27
•【字号】淄银保监准〔2020〕29号
•【施行日期】2020.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山东
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持有股本总额5%以上股东的批复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核准淄博腾瑞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请示》(张农商行发〔2020〕52号)收悉。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淄博腾瑞投资有限公司受让沂源桃花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你行股份72664804股,受让后淄博腾瑞投资有限公司总计持有你行72664804股股份,持股比例9.84%。

二、你行应严格审查入股资金来源,确保入股资金真实合法,并加强对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的审查,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三、你行应加强股权管理,进一步完善股权结构,并加强对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对关联方授信。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
2020年2月27日。

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柳泉路南分理处更名的批复

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柳泉路南分理处更名的批复

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柳泉路南分理处更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2.19
•【字号】淄银保监准〔2021〕26号
•【施行日期】2021.0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淄博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
柳泉路南分理处更名的批复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柳泉路南分理处更名的请示》(工银淄报〔2021〕24号)收悉。

现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柳泉路南分理处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齐盛分理处。

二、你分行应于我分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文、原《金融许可证》、你分行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分局办理换证手
续。

本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分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分局报告。

三、你分行应于6个月内(2021年2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完成变更事项并向我分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文自动失效。

四、你分行要将该机构变更事项按规定予以公告。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
2021年2月19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