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社会保险单位参保须知》(机关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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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办理须知

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办理须知

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办理须知一、缴费比例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为20%。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缴费比例为1%。

3、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6.5%,个人缴费比例为2%;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为65+2%(建立个人帐户)。

4、大病补充保险单位缴费为每人每年36元,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24元(新参保当月交一次,每年七月交一次)。

5、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根据单位营业性质核定费率,个人不缴费。

6、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4%,个人不缴费。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一)单位缴费承办科室:征缴科(业务大厅“保险缴纳窗口”):申请条件(或政策规定):缴费单位当月缴费数额已核定。

办事程序:①每月11至25日②提供资料③开具《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申报材料(或应提交):①持进帐单(账户名:安顺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开户行:安顺工行塔山支行市府路分理处。

账号:2404030329249005303)②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即办收费标准:不收费(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承办科室:征缴科(业务大厅“个人保险缴纳窗口”)申请条件(或政策规定):参保个人当月缴费数额已核定。

办事程序:①每月10至28日②开具《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③根据财务到帐信息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缴费记录卡》办理时限:即时收费标准:不收费相关法律法规: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3、《贵州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2]28号)4、《安顺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安府办发[2005]32号)。

社会保险参保须知

社会保险参保须知

社会保险参保须知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明确规定,符合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二、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又称社会保险费费基,它是计算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基础数据;缴费基数的高低决定缴费额的多少,影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高低,缴费基数高社会保险待遇就高,反之就低;一缴费基数申报1、新增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参保单位为新参加工作包括职工流动到新单位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的,以其起薪之月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2、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每年4至6月参保单位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表式及报盘格式,申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收入;社保机构审核并按上下限标准核定后,作为本年7月至次年6月的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逾期未申报的,从7月1日开始社保经办机构按上月缴费基数的110%递增;二缴费基数核定按照每年省统一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市区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2009年、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910元确定;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为201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1497元;三、缴费费率1、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苏政发201085号和徐政发200223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2、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徐政发201112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9%、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3、失业保险根据苏劳199869号苏财社199860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4、工伤保险徐政办发2010252号文件规定:根据参保单位行业风险等级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在%%之间;5、生育保险徐政发2002104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四、缴费金额1、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的8%,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比例结算;2、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9%,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的2%,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11%比例结算;大病医疗救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徐政办发2009124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单位和个人各缴纳50元;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元,全年12元,由个人缴纳;以上两项共计112元,其中:个人缴纳部分62元,每年一月份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除;3、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填写徐州市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每月6—27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单位同时申报办理职工参保手续;二变更登记参保单位如发生单位名称、法人、地址、单位类型、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隶属关系、开户行及帐号等信息变更,及撤销、解散、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1、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复印件;2批准合并或分立的双方的协议书;3单位地址变动、迁移证明等;4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2、办理程序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用人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变更登记——原证收回,核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2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用人单位填写参保单位分立、分流申请表或参保单位合并申请表,新单位同时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保机构审核——原证收回,核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三注销登记当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情形时,应在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1、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2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3社会保险登记证2、办理程序用人单位缴清社会保险费本金及滞纳金,妥善安置好单位职工包括退休人员——社保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四单位人员增减变动1、初次参保1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①有效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如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聘用干部表、录用干部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手册或干部调动介绍信等;②新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同底一寸照片四张;2办理程序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续保登记表、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新增参保手续——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保证历卡;3其他特殊人员新增①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即伤残军人携带伤残军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②突出贡献人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单位填写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补贴申请表表一和徐州市享受劳模待遇人员汇总表表二,带齐相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其中劳动模范及先进工作者的审批,需要到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门进行审核,经市总工会盖章确认;③离休干部遗属单位携带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离休干部证书,离休遗属证书,街道办事处开具的离休遗属无业证明,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2、个体参保转移至单位参保1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①有效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如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聘用干部表、录用干部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手册或干部调动介绍信等;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③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办理程序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体转入单位参保手续;3、市区统筹范围内单位间保险关系转移1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①转入单位有效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如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聘用干部表、录用干部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手册或干部调动介绍信等;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③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办理程序单位填写徐州市市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4、参保人员停保1解除劳动关系①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文件;②办理程序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停保手续2退休待批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资料不全等原因退休审批手续尚未办结,参保单位为避免下月再次产生应缴费用,可以申请办理停止缴纳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四项保险医疗保险不允许停止缴纳;由参保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办理停保手续;3死亡待批参保人员死亡后,因当月医疗保险费不到帐、材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办理退保手续时,由参保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办理停保手续;5、参保人员退保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定居应办理退保;①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死亡:死亡证明;出国定居:出国定居证明、公安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证明②办理程序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退保手续五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参保人员如果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原登记有误,需要及时变更修改;①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在职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派出所变更证明、单位证明等;退休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社区或单位出具的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更改证明、派出所变更证明等;②办理程序填写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基本信息变更——关键信息业务需复核六退费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后的缴费;①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退休退费:养老保险处审核通过的退休审批表;死亡退费:死亡证明;②办理程序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退费申请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退费——业务复核;。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0.26•【字号】渝劳社发[2005]158号•【施行日期】2005.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发〔2005〕158号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就业局、市社会保险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漏报、瞒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以下简称少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的行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按照社会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

劳动者缴费工资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项目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

在法定期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或者在劳动保障执法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提交征收机关征缴。

省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申报须知

省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申报须知

省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申报须知一、法律、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3、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及相关解释4、《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63号)6、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豫社养老局[2008]72号)二、相关规定1、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

2、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必须依法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河南省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财务报表、应付工资明细账、劳资报表、职工申报工资数据库及其他相关资料。

4、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上年度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报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5、用人单位应让缴费职工知晓其本人的申报工资,并要求其本人签字确认。

6、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全体职工通报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7、工资总额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十条的规定征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渝人社发[2013]151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3〕15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印发以来,各区县在执行过程中,对文件精神理解不一致,为解决贯彻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有关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一、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补充通知(一)适用范围1.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个人身份(不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其申报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往前补缴”是指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工作经历也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不能以个人身份往前补缴。

2.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工人”是指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补缴办法及标准1.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和符合补缴条件的个人参保人员补缴1993年3月1日后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形成的历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申报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的,除按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算单位缴费部分外,还应加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渝人社发〔2019〕3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3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二)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封存。

本人退休时,其改革前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改革后,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含外省市)流动到我市企业的,在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改革前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须知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须知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须知★ 社会保险登记及变更1、办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所需材料:(1)《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3)单位成立批准文件复印件。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时间:所有工作日。

4、经办人:征缴稽核科窗口工作人员。

5、办理程序及时限:材料齐全经审核无误后即时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6、变更、注销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缴纳社会保险费1、办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烟政发(1995)35号、《〈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烟人(1995)69号。

2、所需材料:(1)《社会保险登记证》。

(2)《人员增减变动表》及相关人员变更手续。

(3)《人员缴费基数变动表》(每年1月),附当年1月份职工签名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复印件)。

(4)支票和《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

3、办理时间:每月1-10日。

4、经办人:征缴稽核科、财务科窗口工作人员。

5、办理程序及时限:材料齐全经审核合格后即时办理;超过每月10日缴费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险种比例单位类别机关机关工勤人员全额差额自收自支养老保险单位(%) 23 23 23 23 2 2 个人(%) 2 2 失业保险单位(%)― 2 2 2 个人(%)― 1 1 1 医疗保险单位(%)― ― ― 7 个人(%)― ― ― 2 ★ 办理增加参保人员业务1、办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烟政发(1995)35号、《〈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烟人(1995)69号。

单位参保须知

单位参保须知

单位参保须知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凡依照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参加一项或几项社会保险的,均应当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市外用人单位的驻渝分支机构,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应在本市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注意: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应在养老专项参保,不属于公共受理范围。

二、办理方式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渝劳社综1表)、《人员增加表》(需用优盘拷贝)等,并提交以下资料:1、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有效证照、批文及复印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有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出示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并提交复印件;5、按各险种规定其它应当提交的资料(如有职业伤害的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向工伤保险管理所提交参保职工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表。

)6、表格类资料均应提交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填写好内容的电子档。

7、外地驻渝机构、分支机构或企业非法人,还应提供法人机构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三、参保单位缴费基数1、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以本单位缴费总数乘以各险种缴费比例计缴。

用人单位缴费总基数为本单位属于参保缴费范围的人员缴费基数(以下简称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本人缴费基数乘以相应险种个人缴费比例计算。

2、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工资4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0%核定。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须知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须知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须知(宣传材料之一)一、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一)提供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2、《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批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参保单位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6、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7、市劳动监察支队登记的《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企业类)或《进编单》(机关、事业单位类);8、《工资发放表》(当月或上月)。

(二)注意事项:1、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应与《参保单位人员增加表》人员排序一致;3、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应按《参保单位人员增加表》序号排列装订;4、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通过审核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未通过审核的应当告知原由;5、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后,还应到缴税的地税分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办理那些险种?说明:☆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暂不缴纳。

*由市机关事业社保局经办。

三、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比例如何确定?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缴费基数,首次参保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核定。

(一)企业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机关、事业单位以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当年社会保险结算年度单位缴费基数。

(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新成立用人单位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第1个月工资确定。

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三)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五、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业务流程图。

[参保须知-必读]

[参保须知-必读]

参保须知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四)法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

(五)单位公章。

(六)北京CA数字证书(在地税办理或每周五在社保办理)。

(七)移动存储设备——U盘。

(八)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2、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3、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和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二、参保单位初次办理社会保险程序: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和上述第一条所列的复印件(表和复印件都要加盖单位公章)交至保险登记窗口,领取社保登记证号码,并持U盘拷贝五险合一企业版信息采集软件及操作说明。

U盘中的操作说明,返回单位安装软件,录入信息,打印表格,导出数据。

并请前往您的开户行办理《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

(相关信息请参照第四条)数字证书、《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将储存报盘数据的U盘、(打印版一式二份),所有表和复印件都要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时间为:每月5号至25号。

15个工作日内到网上申报岗进行申报增员信息,增员成功后,携单位公章领取《社保登记证》并生成当月月报,当月不能再办理人员增减。

增员应在每月5至25日之间,如因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增员,造成职工不能及时享受保险待遇由单位承担。

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事指南

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事指南

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须知欢迎访问江北区社会保险局:在本网站您可以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办事指南、会议通知,查询本单位的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的当月征收计划数据,下载相关业务表格资料等。

在首次登陆网站时,请点击“单位业务登陆口”,进入单位业务登陆界面,点击“用户注册”,根据提示完成注册。

时间提示:1、每周五下午为内部资料整理及学习时间,不对外办公,有急事请先预约。

2、每月21日至25日为各险种月结算时间段,不对外办理报盘业务。

3、五险缴费是月初(1日至10日)在地税部门打缴款书缴本月的应缴费。

一、新参保企业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经办人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经我科审核无误后录入,并收回登记表一份,返参保单位一份。

新参保需提供: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或批准成立的批文等有效证件;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及复印件;③、《地税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⑤、证明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员工工资表;⑥、最新一期地税综合纳税申报表;⑦、携带用于拷贝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的电子报盘软件U盘一个;提示:按政策规定,新参保的单位除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外,必须参加五项险种。

非法人单位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和对该非法人单位出具的委托授权书;民办非企业还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完成登记表录入后,参保单位要填报“人员增加”模版,将要参保人员的信息录入到模版中,然后报到我科经办窗口办理(现可使用“网上预申报”功能,操作方法见十三条)。

填报时务必严格按下页“使用报盘模板提示”的说明操作。

使用报盘模板提示:1、凡是报盘必须要点击Excel文件左上侧的“数据校验”,提示有错误的修改成正确,直到提示校验通过,打印的纸质表上要写上单位编码。

2、使用报盘必须在填报完并通过校验后,打印一式两份,电子版与纸质应一致。

单位参保须知

单位参保须知

参保须知一、各险种参保范围二、各险种缴费比例三、缴费基数1、新成立的参保单位和原参保单位新增职工以起薪当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核定)工资核定本年度缴费基数。

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来核定本年度的月缴费基数。

2、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基数;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核定缴费基数。

3、用人单位全部应缴费人员缴费基数之和即为单位的缴费基数。

4、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我局公共业务窗口统一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每个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总额统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职工应发工资统计。

注:(一)对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艰苦边远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1993年工资改革时随工资发放的保留津补贴、老粮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津补贴之和核定缴费基数。

(二)对事业单位:以薪级工资、岗位工资、艰苦边远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1993年工资改革时随工资发放的保留津补贴、老粮贴,由同级政府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之和核定缴费基数。

四、缴费公式单位缴费金额=全部应缴费人员缴费基数之和×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金额=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

五、单位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重庆北部新区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并提供其电子文档(一式两份),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一)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渝人社办〔2023〕337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3〕33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相关单位:为优化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打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和《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765号国务院令)相关规定,现就打印参保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在我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参保人员);(二)依法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提供相关单位或个人参保证明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提供相关单位或个人参保证明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打印方式(一)参保单位线上可通过重庆市政务服务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等渠道自助打印本单位的单位参保证明;线下可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申请打印参保证明。

同时,在征得参保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参保单位可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打印本单位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个人参保证明。

(二)参保人员线上可通过重庆市政务服务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渝快办”APP、“重庆人社”APP等渠道自助打印本人的个人参保证明;线下可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合作银行网点前台以及设立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的社保自助一体机打印个人参保证明。

渝人社发(2009)21号

渝人社发(2009)21号

渝人社发〔2009〕21号文件政策解读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 2009-6-16 11:56:20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2009年5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

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适用对象从渝人社发〔2009〕21号文件实施之日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

个人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补缴手续:(一)申请补缴的应参保单位和职工;(二)申请补缴的个人参保人员;(三)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等,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参保单位和职工。

二、申请办理补缴所需资料(一)参保单位职工1. 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或《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2.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区县社会保险局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或《职工档案》原件。

(二)个人参保人员1. 失业职工(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本人《职工档案》原件;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2. 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职工(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破产、解体、关闭的有效文书原件及复印件;(5)《职工档案》原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渝府发[2008]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渝府发[2008]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渝府发[2008]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8.06.16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渝府发[2008]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15号)规定,现将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申报办理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超龄人员最后一个工作单位是城镇企业,且主管部门是市级或中央行业在渝单位的,应由市级主管部门或中央行业在渝市级主管单位负责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二、为确保超龄人员能够就近、就便、快捷办理养老保险,市级主管部门或中央行业在渝市级主管单位,可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属驻区县(自治县)分支单位
出具书面《委托授权书》,委托其代表市级主管部门或中央行业在渝市级主管单位,负责为本单位有关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相关工作;区县(自治县)审核工作小组凭《委托授权书》予以受理。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渝府发〔2015〕67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5〕6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9日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实施范围(一)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渝人社发[2011]258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现将《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简化参保申报及缴费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63号),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社会保险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一条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统一到注册地的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市社会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在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市级直管单位,统一到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公共业务办公室对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审核无误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区县(自治县)之间发生社会保险管辖争议的,由市公共业务办公室会同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指定管辖。

第二条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应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并出示以下证件或资料:(一)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2023年度重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度重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度重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摘要:
1.2023 年重庆市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公布
2.2023 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
3.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0587 元、下限为4118 元
4.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8 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0587 元、下限为4118 元
5.退休人员和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二档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按照82348元/年(6863元/月)的60%执行
正文:
2023 年重庆市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已经公布。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印发的《关于2023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等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 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为82348 元/年(6863 元/月)。

在此基础上,重庆市2023 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0587 元、下限为4118 元。

这意味着,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8 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0587 元、下限为4118 元。

此外,退休人员和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二档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将按照82348 元/年(6863 元/月)的60% 执行。

其中,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2018 年12 月锁定时点个人账户划入基数高于82348 元/年(6863 元/月)60% 的,将按照锁定时点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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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单位参保须知
(重庆市渝北区社会保险局信息网站:)
(一)参保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上述所有种类职工参保的年龄条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

超过此年龄的职工单位不能为其参保。

(二)缴费标准:
1、单位缴费额=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比例;
2、个人缴费额=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比例。

缴费工资基数:根据职工实际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口径统计,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核定,工资高于上年社会职工平均工资300%的由社保局按社平工资的300%核定为缴费基数,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的
( 三)单位参保登记(参保单位应带上U盘一个,用于申报各种社保业务的电子表格)
凡地方税务关系隶属于渝北区的单位均应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的规定及时到渝北区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目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四)、单位参保登记申报所需提供资料如下:
1、单位成立的批文(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法人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职工工资发放表》(职工起薪当月的工资表)或者《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
公章)
6、《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各个险种参保时间填写请看后面的“其他注意事项”第4点)
7、《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申报表》一式二份(社保报盘模块中的“人员增加.xls”,该表包括城镇职工保险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以及农民工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纸质表(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一并交(各个险种参保时间填写请看后面的“其他注意事项”第4点)。

如参加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则还需填写“农民工批量新增人员报盘.xls”。

纸质表(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一并交。


8、如要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则还需提供《参加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情况表》、《参加渝北区农民大病医疗保险个人情况表》和身份证复印件(非参加农民工保险不需要提供该材料)。

※※※注意:
1、以上资料均需用A4纸复印2份并加盖单位鲜章,“人员增加”表必须由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签字。

2、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还需提供的资料汇总:两份《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只填养老保险一列)、两份《农民工批量新增人员信息电子报盘》(电子文件一并)、一份《参加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情况表》(每人一份)、一份《参加渝北区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个人情况表》(每人一份)、一份身份证复印件。

3、关于参加农民工保险的单位填写《人员增加》表的说明:员工属农业户口的并且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各险种应填写的栏目为:“失业保险参保时间”、“工伤保险参保时间”、“生育保险参保时间”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时间”,不应填写的栏目为:“养老保险参保时间”、“医疗保险参保时间”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时间”(各个险种参保时间填写说明请参看后面“其他注意事项”第4点)。

(五)、参保单位和职工公共基础信息变更申报
1、参保单位提供资料:
(1)单位公共信息变更提供资料:
A、所有涉及更改的证件、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B、《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2)单位职工公共信息变更提供资料:
A、提供所有涉及变更信息的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B、《人员基础信息维护》(一式两份);
2、经“公共业务窗口”审核后,办理上述信息变更维护业务。

(六)、参保单位人员增加申报
1、参保单位提供资料:
A、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原始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表);
B、《人员增加》表格(纸质件一式两份、电子件)。

2、参保单位通过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的电子报盘按要求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农民工还
要填写《农民工批量新增人员报盘.xls》)的电子文档并打印一式两份纸质资料,报送“公共业务窗口”。

3、经“公共业务窗口”审核后,办理参保人员增加业务。

(七)、参保单位人员减少申报
1、参保单位提供资料:
A、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B、《人员减少》表格(纸质件一式两份、电子件)。

2、参保单位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申报表》(农民工还要填写《农民工批量中断.xls》)的电
子文档并打印一式两份纸质资料,报送“公共业务窗口”。

经“公共业务窗口”审核后,办理参保人员减少业务。

(后附注意事项)
注:经办人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变化请及时申报(填写变更登记表)。

渝北区社保局联系电话:86016703、86016705、86016707
渝北区医保中心联系电话:86014370,86014376、86014360、86014378
渝北区工伤生育中心联系电话:86015073、86093499
渝北区就业局失业保险科:86015013,86015015
其他注意事项:
1.办理完毕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开始,每月1-15日到所属地税所打印当月各险种的社会保险费
缴款单并缴费。

2.每月日常业务经办时间为1-20日。

20日至月底为社保局结算期,不受理业务,请各参保单位
安排好办事时间。

3.日常业务中的的“人员增减”申报需提交纸质的申报表及相应的电子版表格,单位的社保编码,
经办人,交表日期等信息应填写齐全。

4.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参保时间以劳动合同上(即起薪当月)的时间为职工参保起始月份,
医疗、生育险以申报时间的次月1日为职工参保起始月份,工伤保险参保时间为到社保局申报交表的当天。

填写时应按照上述时间填写。

例如:某职工6月27日入职,单位经办人8月5日才申报增加,则依据合同,养老、失业保险的增加时间应填XXXX年6月27日。

而医疗、生育保险的增加时间应填XXXX年9月1日、工伤险的增加时间应填XXXX年8月5日。

该职工养老、失业保险的缴费起始时间是从该年6月份开始,医疗、生育保险的缴费起始时间是从该年9月份开始,工伤缴费时间从8月5日开始。

《人员增加》表参保时间填写如下:
5.减少时间同上,养老、失业保险以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准,减少当月作为缴费的最后一个月。

如,7月1日离职和7月31日离职的两名员工,企业在8月5日申报减少。

则减少时间应填XXXX年7月1日和XXXX年7月31日。

7月作为该两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最后一个月,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关系从8月暂停。

而医疗、工伤、生育三个险种则不以《人员减少表》上填写的时间为准,以交表时间为准,以上两名员工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关系从9月开始暂停,8月是他们缴费的最后一个月。

以上关于人员的增减时间该如何正确申报务请各单位经办人准确掌握,以免造成申报错误。

6.医疗保险卡和医疗保险证,请在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日以后到医保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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