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b893dd5240c844769eaeef6.png)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管理企业: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秩序,保障车辆停放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秩序,保障车辆停放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非机动车辆的停放和管理。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停放设施按以下原则实施管理:(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包括地面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
(二)凡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场地予以车辆停放的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出售。
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建设单位在未满足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
(三)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出租时,租赁双方应在停车位出租合同中约定:当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
但出租人应在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四)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设置停车位的,应当符合国家交通设施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第四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辆停放,按以下原则实施管理:(一)业主、使用人的非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在指定位置。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93b95dc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a0.png)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成房发[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09〕38号)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发改部门,相关项目业主,各拆迁单位:为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招标投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市房产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维护我市拆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具备评标能力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组建,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成都子库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组织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男性在60周岁、女性在55周岁以下,住所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二)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取得房地产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经市房产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拆迁项目经理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三)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满六年,且从业期间无信用不良记录;(四)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业务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及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4fda8d9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1e2d646.png)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19•【字号】成房办[2011]101号•【施行日期】201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成房办〔2011〕101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各相关单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已经2011年3月28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及《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成房发〔201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售商品房的销售现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商品房销售现场。
1.取得预售许可前是否预售或变相预售,是否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2.售楼广告和说明书是否载明预售许可证号;3.商品房销(预)售方案是否在现场予以公示,商品房销售方式、进程、价格和销售服务人员等实际情况是否与销(预)售方案申报情况相一致;4.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是否公示;5.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报送价格,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公开销售;6.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将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7.在取得预售许可后是否在10日内一次性将全部可售房源公开对外销售,并标示其可售、定购、拟定合同、已售等状态;8.现场证件公示栏(台),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可售房源信息公示栏,信息查询处,对购房者的特别提示等“三栏一处一提示”是否按《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成房办〔2009〕130号)要求达标;9.2010年12月10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是否公示项目周边不小于100米范围内现行规划的主要信息等周边情况;10.现场公示信息与网上公示信息(公布成都透明房产网网址)是否一致;11.是否有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12.是否采取返本销售(变相返本销售)、售后包租(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13.是否在显著位置张贴《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成房发〔2011〕7号)中“二.(二)暂时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内容;14.是否在销售现场准备《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提供给购房人填写;15.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是否按规定挂牌服务,是否遵守相应的执业规范;16、房地产广告发布是否涉嫌虚假违法和违背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17、开发企业是否存在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行为;18、开发企业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行为;19、是否有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为;20、是否有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行为;21、是否有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22、是否存在开发企业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行为;23、是否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行为;24.其他法规政策的规定是否落实。
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93489e9a76e58fafbb003c6.png)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房政[2006]57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
..为建立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房地产行业诚信。
...。
.附件: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
.。
..。
.。
.。
附件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房.。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
..。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的信用信.。
.。
.。
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地。
.。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信用信。
.。
..。
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地。
...。
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企业一年以上从.。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
.。
.。
.第五条区(市)县房产管理.。
.。
第六条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征集与披露第七条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
.。
..。
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信息提供单。
.。
..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
..第八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身份信息。
第九条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应当保.。
...。
公众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
.第十条信用办对信用信息的录入...。
.。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
.。
第十一条信用办建立的.。
.。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对企业及..。
第十三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信用办通。
.。
第十四条信用办应当保存企。
...。
征集与披露具体按照《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
.。
.。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第十五条被征信企业或者从业人员认为其信用。
.。
第十六条信用办应当在接到异.。
.。
.信用办应当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用信息予以标注。
第四章信用评估第十七条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估。
...。
信用报告,应当客观反映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
信用评估,应当以科学、合理。
...。
.第十八条信用评估结。
.。
..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估结果可作为相关部门.。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3db0b72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e1fe05a.png)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成房发[2008]8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房发[2008]84号)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特制定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一、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一)凡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下发后,即2008年6月15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购房的市内外购房者,所购房屋符合《意见》要求的给予相应的购房财政补贴。
购买同一房屋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成委发[2008]12号)文件所规定的补助政策的购房者只能享受一种补助政策。
《意见》中所指购房包括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他商品房、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和商品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新建商品房。
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是指有房屋所有权证再次交易的住房。
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房中的住房(不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
(二)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包括1、契税补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现行政策是契税总额的65%)全额给予补贴。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旧住宅区改造后推行物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旧住宅区改造后推行物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a452472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94.png)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旧住宅区改造后推行物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旧住宅区改造后推行物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旧住宅区改造后推行物业管理的目标任务工作,我局制定了《旧住宅区改造后推行物业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二○○五年四月四日旧住宅区改造后推行物业管理指导意见根据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和市人居办《关于下达2005年争创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网络目标的通知》的要求,为确保旧住宅区改造后100%推行物业管理这一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目标1.总体目标:完成改造后的旧住宅区,要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建立符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2.2005年工作目标:在各区(含高新区)范围内进行普查工作基础上确定的年内纳入改造范围的旧住宅区(含组团),100%实施物业管理新机制。
二、职责按照“重心下移、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各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改造后的旧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新机制的日常指导、监督工作。
包括: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旧住宅区业主大会规范成立与运作指导,业主委员会设立备案,物业管理招投标监督指导,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管理移交的监督等。
三、主要内容(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或调整,由各区房管部门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物业项目总平面图和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为基础,充分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结合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布局,遵循共用设施设备资源共享、便于业主大会成立与运作、有利于实施统一物业管理、有利于社区建设和改善居民生活与工作环境的原则划分或调整。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成房发[2007]93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成房发[2007]93号)](https://img.taocdn.com/s3/m/6859c754bcd126fff6050b49.png)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成房发〔2007〕93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成房发〔2007〕93号各区(市)县房管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为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进一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本通知与《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配套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使用说明书为示范文本;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2、本示范文本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3、根据《规定》第三条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本说明书;本说明书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
4、根据《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5、本说明书,每套房屋一式二份,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各执一份。
6、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房屋使用说明书尊敬的业主:欢迎您成为(物业名称)的业主,祝愿您在这里享受到安全、温馨和美好的居住(办公)生活。
为了使您能充分了解您所居住(办公)物业的结构类型,正确使用各类配套设施,确保建筑结构、设施的使用安全,全面了解装饰、维修的注意事项,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特编制本说明书。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238fe1b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6e.png)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13•【字号】成房发[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成房发〔2013〕47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监察支队:《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3月12日经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市场监管处。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3年3月13日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商品住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应当依据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拟定的交付使用时间,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住房。
第三条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交付时限和注意事项。
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买受人真实情况和正在采取的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并保持与买受人的信息沟通。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使用的商品房项目中,应当规范设立总平面示意图、房屋楼栋号标识、行驶方向指引及提(警)示等的标识标牌,字迹、图例应清晰,有条件的可中英文双语标注。
第五条商品房分期交付使用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之间应当有明显的、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内部道路。
第六条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现场显著位置向买受人公示以下资料:(一)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四)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五)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协议;(六)住宅质量保证书;(七)住宅使用说明书;(八)商品住房所有权登记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理处理商品房交付中投诉的相关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5f71f2e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80.png)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1.11•【字号】成房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3〕13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局属相关单位:《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7日经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市场处。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3年1月11日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监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由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入网权限管理、系统维护及网络信息技术支持。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坚持方便、及时、高效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由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联机打印和双方署名后,通过房屋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自行办理。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abe9da0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c9.png)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成房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房发[2007]8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精神,为稳定商品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附件: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精神,为稳定商品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销售对象(一)限价商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本市居民的居住问题。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户口;2、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
(二)符合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限价商品住房,购买后不得再次申请。
二、价格确定限价商品住房实行政府定价。
原则上参照我市上年度同区域同类住房的房价,并低于售房当期全国房价的平均涨幅。
具体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在销售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申购程序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制度。
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购者持户口簿、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证明及其他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区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成都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区房产管理局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审查意见。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9439871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2d.png)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01•【字号】成房发[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成房发〔2011〕61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已于2011 年7 月25 日经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第10 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涉及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一)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责任主体。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主体为业主委员会或维修、更新、改造事项(以下简称“维修工程”)涉及的相关业主。
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划,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以下简称“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协助业主、业主委员会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属于应当由物业服务费用列支的日常维修养护事项除外);业主自行管理并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可由业主委员会制定;未设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行义务的,可由维修工程涉及的相关业主向当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在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
(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内容。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当参照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予以编制,并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名称;2. 工程范围及项目;3. 工程预算及列支范围业主分摊明细表;4. 工程涉及的相关单位及其选择方式;5. 工程建设期限;6. 施工安全责任;7. 工程验收主体和方式;8. 维修资金收款账户。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40d4913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8f.png)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我局制定了《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2年11月12日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
第四条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管中心)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由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
其他区(市)县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由所在地房管部门具体负责。
市公管中心或各区(市)县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以下统称委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将管辖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入住登记、使用巡查、日常维修等具体工作委托给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入住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保障性住房入住登记的具体工作。
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在通知时限内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证明,其中承租人提交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购房人提交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二)缴纳租金或房款的票据;(三)承租人或购房人身份证;(四)承租人或购房人有共同申请人的,提交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薄。
《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成房发[2007]87号)
![《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成房发[2007]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dd97db06137ee06eef91849.png)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成房发〔2007〕87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成房发〔2007〕87号
各区(市)县房管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为进一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健全业主自治运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四个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本通知与《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配套施行,原《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成房物管〔2003〕7号)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个示范文本的通知》(成房物管〔200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doc
2、管理规约(示范文本).doc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doc
4、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doc。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b9b1101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bd.png)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成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72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款内容《办法》第三条所称商品房预售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商品房项目预售收入款项。
二、监管银行选择1、预售人在选择监管银行时,应首先选择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开发贷款银行。
如果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贷款模式,预售人应选择开发贷款银行作为监管牵头行。
因开发贷款银行自身原因不担任预售款监管行或监管牵头行,应由开发贷款银行出具情况说明。
2、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监管,各监管银行应在牵头行的主持下,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相关规定,订立书面联合监管协议,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家银行之间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3、《办法》中可选择的监管银行应为具备在本市(含五城区、高新区以及下属区市(县))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三、确定监管资金总额1、签订监管协议前,监管银行应通过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如系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方,还应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核定所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成房办[2007]148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成房办[2007]1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3d2be61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b5.png)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成房办[2007]148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成都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意见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意见一、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相关业主同意,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影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正确使用专有部分,不得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三、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将住宅改变为餐饮、酒店、生产、办公、库房等经营性用房使用。
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消防、工商、卫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007年10月1日前,已将住宅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79c10bc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0e.png)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各相关单位:《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23日经我局第十二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等市级投资建设或储备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第四条中心城区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的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应当由建设单位与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责任。
公管中心具体依法或受托负责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服务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工作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组建专业机构(以下统称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或由公管中心从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中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
第七条在一个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内,应当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保障性住房的业主、承租人应当遵守住房保障、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还应当遵守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和房屋租赁协议的约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八条公管中心在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保障性住房政策,监督检查保障性住房的使用和物业服务;(二)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三)培训从事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人员;(四)负责入住和退出保障性住房时移交、验收、接管、结算等管理工作,建立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和维修管理档案,发布保障性住房使用动态信息;(五)承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及其修缮和相关的招标、委托等管理工作;(六)办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缴等工作;(七)核拨物业服务费补贴;(八)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依法处理;(九)委托的其它管理事项。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f79db3a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b0.png)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9.05.31•【字号】成房发[1999]第17号•【施行日期】199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成房发[1999]第17号1999年5月31日)各区(市)县房地产管理局(所、办):为规范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现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情况及时反馈我局。
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房屋承租人征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将自己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有偿转让,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候和成华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区范围内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具体工作。
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城镇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人必须是所转让房屋的合法承租人;转让房屋在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含高新区)内的受让人必须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常住户口,转让房屋在其他区(市)县的,受让人必须具有所在城镇的常住户口。
第六条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议定;并如实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申报价格低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公房使用权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确定转让成交价,或由房屋出租单位按申报价予以收购。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6355b3c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d2.png)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成房发[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68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已经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预售款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的主管部门。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产权监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监管协议)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协议纳入预售方案。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根据预售情况,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预售款专用账户)。
原则上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规模较大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款专用账户。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0a81215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8b.png)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06•【字号】成房发[2012]135号•【施行日期】201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2〕135号)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2年10月29日经第1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2年12月6日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提高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效率,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用工单位组织员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申请集体合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员工,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二)个人年收入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标准内;(三)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和未承租公房。
第四条集体合租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用工单位作为承租人组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单位员工集体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用工单位为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员工为居住人,居住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管中心)是集体合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监管部门,负责集体合租公共住房的租赁管理、使用管理以及退出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承租人须按时全额缴纳租金、物业服务费用至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协助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管部门履行对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监管职责。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https://img.taocdn.com/s3/m/d4b80b69852458fb770b5691.png)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
备工作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8.26
【实施日期】2008.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则》已于2008年4月28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则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政策性住房政府回购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86号)和成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并经审查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以下简称申购家庭)的自有产权住房的回购,适用本细则。
我市行政区域内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购买政策性安居住房,其原有农村住房的回购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成房发〔2009〕207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各房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川建房发[2009]39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发企业应按照诚信、合法、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三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将商品房预售方案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如发现商品房预售方案不符合本规定的,可暂停办理。
第四条开发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
商品住宅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套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
第五条对已经办理预售许可的,应一次性将全部房源按预售方案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
第六条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原则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
商品住宅项目保留自有房产的应当符合“少量、合理”原则。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为依据,下同)的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
(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三)开发企业保留自有房产的位置、面积、套数(间数)等情况。
(四)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间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
(五)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总价、房屋性质等)。
(六)开始销售日期、签约销售流程。
(七)销售方式和项目商品房销售人员情况。
委托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取得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书。
(八)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九)房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将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列入销售现场信息披露“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内容进行现场公示。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方案一般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已审核的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应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条开发企业应保证现场公示价格与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价格一致。
确需调整价格的,开发企业应重新申报,并按新调整的价格对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和销售现场“可售房源信息公示栏”的内容进行变更。
价格调整期间,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购房人要求购买的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对多次调整价格的,开发企业应将每次调整的每套商品房价格列入销售现场信息披露“信息查访处”内容,方便查询。
第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对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情况加强监督。
房产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责成开发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
必要时房产管理部门可暂时关闭该项目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
情况严重的,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房产管理部门完善信用档案建设,将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