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十大窗口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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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鲁卫政法字〔2021〕5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有关单位,省属卫生健康有关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法治建设,提升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能力,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2021年12月17日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力量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四章依法执业第五章普法宣传第六章组织保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法治建设,促进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疗服务、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医疗机构法治建设,是指在一定医疗机构范围内,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开展决策运行、执业管理、纠纷调处、普法教育、风险防控等涉法事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在法治框架内运行。

第四条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法治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卫规财发[2010]3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卫规财发[2010]3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卫规财发〔2010〕3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调研分析和征求基层意见,现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9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免费向全体居民提供。

2009年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按我省当年服务人口人均15元标准进行补助,具体项目资金参考构成比例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20%、健康教育8.2%、预防接种11.9%、传染病防治3%、儿童保健14.2%、孕产妇保健9.25%、老年人保健8%、慢性病管理22.6%、重性精神疾病管理2.85%。

今后,随着服务项目的改变以及补助标准的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构成比例将进一步调整。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减少资金总额的前提下,适当调整项目补助比例。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的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服务综合成本等因素核定。

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拨付。

项目经费只能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要根据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将补助经费直接拨付到承担具体任务的基层单位。

山东省医疗保障标准明细表

山东省医疗保障标准明细表
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标准
标准名称 居家护理服务内容与要求
...... 医疗救助对象认定通则
医疗救助服务规范 ......
热线服务规范 热线服务知识库建设与维护
医疗保障信息公开规范 医疗保障个人权益查询服务规范
...... 医疗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工作规范 医疗保障基金预算编制业务规范
医疗保障基金精算业务规范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管理工作规范
——
...... 参保登记标准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标准
异地就医备案标准
医疗待遇给付标准 协议医药机构服务标准
...... —— ...... 护理等级评估标准 护理服务标准
标准名称 医疗保障经办服务通则 职工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规范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规范 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规范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办理规程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办理规程
一级标准子体系 基础共性标准子体系
二级标准子体系 信息化建设
档案管理 统计分析
表 A.1 山东省医疗保障标准明细表(续)三级标Βιβλιοθήκη 子体系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
信息系统建设与开发标准
信息安全标准
数据交换标准
运行维护标准 ......
纸质档案管理标准 电子档案管理标准
...... —— —— ......
专业护理服务内容与要求 机构护理服务内容与要求
DB37/T 3694.1—2019
标准类型 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 ...... 内部规范 内部规范 内部规范 内部规范 内部规范 内部规范 内部规范 内部规范 内部规范 内部规范 内部规范 ...... 地方标准 ...... 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

德勤绩效考核

德勤绩效考核

德勤绩效考核篇一:德勤能绩年度考核表20XX年度考核登记表123第2页反面4篇二:德勤考核标准及办法荣成市第二人民医院德勤考核标准及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医院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员工的文明素质,积极创造医院良好的工作氛围和优美的工作、生活、治疗环境,推动医院的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制度,请熟知并遵照执行。

一、考核目标及要求(一)政治思想工作(20分)1、目标:努力做到政治合格,思想进步,医德高尚,有理想、守纪律的新时期医务工作者,建设和谐文明医院。

2、要求:(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对卫生工作的方针、路线、政策、医德规范,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思想素质,做不到一次扣5分。

(2)按时参加医院召开的有关会议;积极努力的完成院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做不到或无故不参加每人次扣5分。

(3)服从领导;听从分配;尊纪守法;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越级上访;不参加非法组织,否则发现一人次扣10分。

3、检查方法:(1)政工科每周查房一次,通过走访、座谈形式了解情况。

(2)查阅院办会议点名册。

(二)医德医风工作(35)1、目标:不断提高医院社会满意度,争取满意度测评成绩达到荣成前二名,威海前五名,创造和谐的医患关系。

2、要求:(1)树立员工高尚的服务宗旨,积极开展优质服务活动,自觉使用“医院文明用语”;坚决杜绝“冷、硬、顶”和推诿病人现象的发生,违反一次扣3分。

(2)加强与患者的沟通,认真做好住院病人联系卡工作;住院处要积极做好病人入院一封公开信发放工作,做不到一次扣2分。

(3)严禁医药代表直接进入临床科室推销药品;严禁各种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不以医谋私,不接受、索要病人钱物;不接受病人宴请;不开搭车药,不扣留、挪用病人药品;不开假医疗证明,保护患者隐私,违犯一次扣5分。

(4)加大行风管理力度,政工科定期进行电话行风测评,每月不定期进行“医疗服务质量反馈卡”问卷调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疗机构,省属卫生健康事业各有关医疗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驻鲁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我委对《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鲁卫办字〔2018〕234 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山东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1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第三章职责第四章运行第五章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级质控中心)建设及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提升全省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质控中心是指由省卫生健康委设立,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针对特定专业领域,协助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组织。

省级质控中心主要通过挂靠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必要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承担。

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二章设置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级质控中心)设立情况和我省医疗质量管理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省级质控中心。

同一专业只设一个质控中心,分支较多、覆盖专业范围较广的省级质控中心可结合专业实际下设质控学组。

省级质控中心所在挂靠单位,在推荐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专科类别)、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时优先考虑。

山东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是指在山东省范围内,医疗机构对患者提供的各项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山东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患者和医疗工作者了解相关政策,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山东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涵盖了门诊服务、住院服务、手术治疗、检查检验、康复治疗等多个方面。

其中,门诊服务包括挂号费、诊察费、治疗费等;住院服务包括床位费、护理费、药品费、手术费等;手术治疗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材料费等;检查检验包括各类检查费用和实验室检验费用;康复治疗包括康复理疗费用等。

每一项医疗服务都有相应的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价格。

其次,山东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是经过严格的程序和科学的依据。

相关部门会根据医疗服务的实际情况、医疗技术的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调研和评估,制定出合理的收费标准。

同时,还会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对收费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以保障全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再次,山东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是由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的。

医疗机构在收费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同时,医疗机构还要向患者公示收费标准,接受患者监督,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最后,对于违反山东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一旦发现医疗机构存在收费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合规。

总之,山东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广大患者和医疗工作者都能够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共同维护医疗服务的公平公正,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鲁卫办字〔2018〕234号•【施行日期】201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办字〔2018〕234号各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委属(管)医疗卫生机构:为进一步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体系,提升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水平,有效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12月7日山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建设,全面提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控中心指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下同)委托,承担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组织。

质控中心主要通过挂靠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必要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承担。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组织、指导质控中心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推进质控管理覆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全省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省级质控工作体系,规划、设立省级质控中心,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立、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质控工作。

根据质控中心所承担的任务和工作需要,给予适当的经费、政策等相关支持。

第五条质控中心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或委托,承担的职责任务包括:(一)拟定相关专业质控指标、标准和管理要求;(二)制定质控工作方案,开展质量评价、考核评估和督导检查,提出改进意见;(三)定期收集、汇总、分析质量管理相关指标数据,形成质控工作报告,定期发布质控工作简讯;(四)开展本专业质量管理和诊疗、技术规范化培训;(五)推进建立质控工作网络和信息化质控工作平台;(六)开展专业发展现状调查和研究;(七)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安排的有关任务。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鲁卫医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发〔2008〕10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保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正确行使医疗机构许可职权,规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卫生局及医疗机构在试行中发现问题后,请及时反馈我厅,联系电话:*************。

山东省卫生厅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行政许可受理范围与审批权限㈠受理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注册、变更登记注册、校验、注销以及专项技术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

㈡审批权限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权限审批。

二、行政许可受理程序在省卫生厅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按照《山东省卫生厅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附后)规定的办理程序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二十项便民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二十项便民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二十项便民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鲁医保办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二十项便民措施的通知鲁医保办发〔2023〕14号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为认真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16号)要求,深入开展“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切实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医保经办服务,研究确定了二十项医保服务便民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高经办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便利群众办事为总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山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要求,不断推进简化手续、精简材料、压缩时限、创新服务,为参保群众提供全面规范、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医保经办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一)优化医保关系转移接续1.精简申办材料。

取消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中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要求。

2.缩短办理时限。

基本医保跨省转移接续时间压缩为15个工作日,基本医保省内转移接续时间压缩为9个工作日。

3.优化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不再需要转入地、转出地两边跑,可自主选择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直接提交申请办理,也可通过线下方式在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窗口申请办理。

(二)优化异地就医备案结算流程4.多渠道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参保人员可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即时申请即时享受待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精神,现就推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是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和基金抵御风险能力的有效手段,是促进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

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以人为本,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逐步完善,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在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框架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尽快建立起较大范围内的基金调剂共济机制和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待遇水平,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2010年,济南、青岛、东营、济宁、威海、日照、莱芜、临沂、滨州等9个设区的市实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枣庄、烟台、潍坊、泰安、德州、聊城、菏泽等7个设区的市实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辖区统筹。

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门诊类收费说明一、凡来院就诊者均收取挂号费(包括普通门诊与专家门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另收挂号费:1、一次处方连续注射;2、取化验和各种检查结果;3、健康查体;4、当日医生指定院内转科;5、家庭病床。

二、镶牙、配眼睛、全部镶、赔过程只收一次挂号费。

三、理疗、针灸、推拿按一次挂号费。

四、门诊诊疗费在患者挂号时一并收取,收费范围仅限于临床科室(医技、护理等科室不得收取,一个诊疗过程只准收取一次诊疗费;诊疗过程包括主诉、现病史、检验、检查、诊断、处理;一次诊断多次治疗、健康查体和医生看检验、检查等报告单不得另收诊疗费。

五、家庭病床巡视不另收诊疗费。

六、健康查体包括内、外、五官、皮肤等检查,如需做化验、特检、透视等另收费。

婚前查体指;查血(白血球计数、分类,红细胞计数,血色素)、尿常规、查滴虫、霉菌、淋球菌、梅毒血清学检查(USR)、肝攻、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AA)、胸透、泌尿生殖器检查,建卡、发证、宣传资料等不得另收费。

一、门诊类住院类收费说明一、院床位的计算以天为单位,即当日入院的,按一天计收,出院当天不收费。

二、执行三级医院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审定;执行二级和一级医院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报市、地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审定。

三、精神病院、传染病院和产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的精神科、传染科、产科病床的床位费,在普通病床床位费基础上每天加收2元,不得再另收消毒、隔离费;烧伤病床床位费在普通病床床位费基础上每天加收3元。

四、诊科设立的病床凡按普通病床设施标准配备的正规病床,按普病床收费标准执行;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简易床,按门诊简易床收费标准执行。

五、通病床的取暖费、空调费按实际开放天数计算,不开不放时不收。

六、病床设施配备标准:1、普通病床:床、被、褥、床垫、床单、枕头、枕套、被套、床偷柜、椅(凳子)、暖瓶、脸盆、痰盂、便器、电扇及病员服装,每张病床占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10.12•【字号】鲁医保发〔2019〕84号•【施行日期】2019.10.12•【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近年来,各市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取得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减轻制度运行成本,提高制度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要求,现就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按照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提高医保基金统筹层次”的部署安排,深入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市域内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管理“六统一”和统收统支,提高医保公平性和可及性,增强医保基金互助共济和分散风险的功能,保障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待遇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互助共济,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坚持基金统收统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坚持市县(市、区)责任共担;坚持便民惠民,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方便参保患者待遇结算。

三、政策措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项目主要包括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凡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一并纳入市级统筹。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项目主要包括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9.03•【字号】鲁卫医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通知(鲁卫医发〔2010〕8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推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深入实施,促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不断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态度,简化就医流程,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公立医院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和我省改进医疗服务的“八项措施”和“十条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全省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积极实施预约诊疗和无节假日医疗服务。

公立三级医院要继续实施预约诊疗服务,并根据群众就医需求,稳步向二级医院扩展。

各地要探索建立以市、县(市、区)为单位的预约平台,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同时,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实施预约诊疗的医院要制定统一的预约诊疗工作制度和规范,把预约诊疗与病案管理和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不断提高患者预约就诊的比例。

要探索门诊和出院病人复诊实行中长期预约,有条件的地区和医院可试行门诊24小时挂号和预约服务。

三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院建立分工协作关系,做好医院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医院间的预约转诊服务。

医疗机构要在统筹协调、合理规划诊疗工作的基础上,科学调配人力资源,弹性安排门诊时间,积极开展全年开放门诊,鼓励开展延时门诊、夜诊等医疗服务形式。

要制定完善门诊服务、方便患者就医的绩效考评和分配政策,鼓励医务人员积极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鲁卫医字〔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卫医字〔2019〕23号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疗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作部署,我委研究制定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1月25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涉及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施分类管理,分别为禁止类医疗技术、限制类医疗技术和其他医疗技术。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持续提升医疗服务效率缓解群众“看病难”十条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持续提升医疗服务效率缓解群众“看病难”十条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持续提升医疗服务效率缓解群众“看病难”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鲁卫函〔2019〕405号•【施行日期】2019.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持续提升医疗服务效率缓解群众“看病难”十条措施的通知鲁卫函〔2019〕405号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疗机构:近年来,我委紧盯制约事业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应强烈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聚焦“为民服务解难题”,通过推进“三双行动”“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百日行动、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能力建设等措施,群众就医体验不断提升,但群众反映看名医难、名科难、名院难的问题仍然突出。

为进一步提高群众看病就医的获得感、幸福感,我委研究制定了《持续提升医疗服务效率缓解群众“看病难”十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委属(管)医院要先行先试,力争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1月21日持续提升医疗服务效率缓解群众“看病难”十条措施一、设置专病门诊。

三级甲等医院要选取群众就医需求大的专业建设专病门诊,其中综合医院专病门诊设置不少于5个,专科医院专病门诊不少于2个。

二、推行知名专家团队预约。

对于预约号源紧张的知名专家,委属(管)医院应在原有预约挂号平台上以“××专家团队”模式开展预约,初诊患者由团队低年资医生接诊,完善初步诊断和辅助检查后,再由知名专家本人接诊,提高专家资源运行效率。

委属(管)医院知名专家开展团队预约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扩大多学科门诊规模。

建立完善多学科门诊制度,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开展多学科门诊(MDT)不少于20组,每组要形成固定召集人、固定团队和专家梯队,为门诊疑难患者提供全方位、多学科的综合诊疗,缩短患者就诊等候时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平台基本功能规范》等12项工程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平台基本功能规范》等12项工程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平台基本功能规范》等12项工程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3.01
•【字号】鲁政办字〔2016〕27号
•【施行日期】2016.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政务服务平台基本功能规范》等12项工程标准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6〕2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政务服务平台基本功能规范》《政务服务网界面与内容规范》《政务服务平台基础数据元目录》《政务服务平台基础代码集》《政务服务平台业务申办号编码规则》《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理事项分类与编码》《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权力事项库数据规范第1部分:行政许可》《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权力办件库数据规范》《政务服务平台部门自建行政许可系统接入规范》《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权力事项库接口规范》《政务服务平台标准符合性测试规范》《政务服务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
规范》等12项工程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日附件: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工程标准。

山东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试行)(2007年施行)

山东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试行)(2007年施行)

山东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试行)(2007年施行)山东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是评估、检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质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山东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药事管理委员会(组)和药学部(科)。

药学部(科)负责本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药事管理组织的职能与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在药事管理体系中发挥组织、领导、协调作用,负责运用药品标准、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操作规程等,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安装监控报警装置。

配备基本的药学参考书。

第十一条药房划有发药区、调配区和休息区,发药区与调配区分开,以使调配区相对安静,不受外界环境的干扰。

休息区供员工更衣、饮水用,需设置洗手池。

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区域饮水、进餐、会客。

第十二条门诊发药区实行大窗口或柜台式服务,便于与患者进行交流与沟通,交代服药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门诊需设药物咨询窗口或咨询台,负责咨询工作,为患者解答药物治疗的相关问题,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品,提高用药依从性。

咨询环境宜有利于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四条药房设有药品分装室,保证药品分装在相对洁净环境下进行,禁止工作人员裸手接触直接口服药品。

第四章药品调剂第十五条门、急诊药房及住院药房、病区卫星药房、静脉输液混合配置室、单剂量调剂室(中心摆药)等,按规定实施《优良药房工作规范》(GPP)。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第十七条药品实行每季(月)盘点,账物相符率需达到有关规定指标,做好药品统计及有关结算工作,分析盘点盈亏原因,盘点报表收存备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字[2010]44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字[2010]44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字〔2010〕44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1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院投诉和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加强对《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全员学习和培训,要使医院全体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院投诉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医院按规定开展好投诉管理工作。

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并妥善地处理好受理投诉,有效化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设立投诉管理部门,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要定期分析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要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医患关系。

同时,严格按照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要求和时限及我厅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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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十大窗口服务规范
一、导诊台
1、仪表端庄,佩戴胸牌,准时上岗。

2、热情主动接待病人,礼貌待人,使用规范化服务用语,有问必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3、经常巡视大厅,引导病人挂号、候诊、检查。

4、主动为老人、农民、残疾人等患者服务,为行动不便者提供推车、轮椅服务或搀扶到诊室就诊,合理安排,优先检查。

二、挂号室
1、准时开窗,挂牌上岗。

态度和蔼,语言文明,服务热情。

2、了解医学常识,指导病人挂号,耐心解答病人询问。

对初诊病人,指导或代为填写病历封面。

3、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备足零钱,不拒收大票或分币,唱收唱付。

4、遵守财务纪律,收款及时上缴财务。

5、挂号服务窗口病人等候时间≤10分钟。

三、门诊、住院收费处
1、合并划价、交费、取药环节,提供一个窗口服务模式。

2、准时开窗,挂牌上岗。

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耐心解释、答复病人询问。

3、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常用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明码标价。

及时解答病人对收费的疑问,主动出具费用清单。

4、唱收唱付,备足零钱,不拒收大票或分币。

5、遵守财务纪律,收款及时上交财务。

6、划价、收费、取药窗口病人等候时间≤10分钟。

四、门、急诊、住院药房
1、准时开窗,挂牌上岗。

态度和蔼,语言文明,服务热情。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交待清楚服法和剂量,耐心解答病人的咨询或疑问。

3、严格按规定调剂配方,自觉抵制“以物代药”等不正之风。

4、划价、收费、取药窗口病人等候时间≤10分钟。

五、影像科(放射科)
1、准时开机,挂牌上岗。

接诊主动热情,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耐心解答病人咨询,解说清楚检查要求。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拍片“四对”(对姓名、对性别、对片名、对部位),注意申请检查医师的要求,细心检查可疑部位,避免差错。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

对异性病人进行检查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4、及时告诉病人取报告的时间及地点。

报告单字迹端正,印章清晰。

5、大型设备检查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检查结果时间≤6小时,影像常规检验检查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检查结果时间≤1小时。

六、检验科
1、准时开窗,挂牌上岗,态度和蔼,语言文明礼貌,服务主动热情。

2、严格履行职责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三对”(对姓名、对项目、对编号),避免差错。

3、严格执行消毒要求,采血做到一人一针、一筒、一带、一纸。

4、及时告诉病人取报告的时间和地点。

报告单字迹端正,印章
清晰。

5、检验常规检验检查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30分钟。

七、输液室
1、准时上班,挂牌上岗,热情接待病人,态度和蔼,语言文明,有问必答。

2、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和“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

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认真查看药品有效期、澄明度、配伍禁忌,做到准确无误,防止差错。

3、严把药品皮试关,注射时和注射后认真巡视、观察病人反应,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尊重患者的隐私权,搞好隔离屏障,按规定安排好男女病人分开注射。

八、急诊室
1、坚守岗位,保持良好的应急状态。

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有关科室紧密配合,保证急、危重病人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2、严格执行急诊工作制度和危重症抢救操作程序,做到治疗及时有效,对留观病人按时巡视,严密细心观察输液、给氧及病情变化,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对病人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同情心,态度和蔼,语言文明,服务热情主动,有问必答,为病人排忧解难。

对遇意外事故无家属陪同的病人应及早设法通知病人家属。

遇重大意外事故,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和有关部门报告。

4、抢救设备设施齐备、完好。

急救物品完好率100%。

抢救药品、物品定期检查更换补充,保证抢救工作随时展开。

5、建立急诊、入院、手术“绿色通道”。

院内急会诊到位时间≤
10分钟。

急诊留观时间平均≤48小时。

九、食堂
1、立足本职,面向临床,全心全意为病人和职工服务。

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保证食品卫生与质量,避免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2、加强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精打细算,降低成本,合理定价。

3、态度和蔼,热情服务,增加饮食品种,保证治疗饮食。

做到订餐、送餐到病人床头,保证热菜、热饭。

定期下病房听取病人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病人就餐率和满意度。

4、根据病人要求,开展特色服务。

合理安排就餐时间,落实保暖措施。

保证室内外整齐清洁,做到无蝇、无鼠、无蟑螂。

十、门卫
1、着装整洁,服务站立,仪表端庄,文明执勤。

严格出入人员、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探陪制度,严把物品出门关。

2、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耐心地为问询者指点方向,并为病人或家属排忧解难。

3、恪尽职守,维持院内安全和交通秩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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