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政策---- 文化部分
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
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鼓励民间投资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2014年,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民间投资促进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36条》),该政策文件的出台,为民间投资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确立了更加明确的方向,也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36条》提出了一系列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具体内容如下:1. 确保民间投资平等对待。
鼓励民间投资者与国有企业展开公平竞争,鼓励政府采购项目也向民营企业开放,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2. 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政府要加大政府监管力度,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3. 加强金融支持。
各级政府要推动金融机构更好地为民间投资提供融资支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
4. 拓宽投资市场。
政府要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投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鼓励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
5. 保护知识产权。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为创新企业和民间投资者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
6. 鼓励技术创新。
政府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为民间投资者提供优惠政策和税收优惠,推动研究与开发的深度融合。
7. 促进产业升级。
政府要支持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8. 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
政府要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提供良好的上市和转让环境,引导民间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
9. 健全法制保障。
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0. 加强人才培养。
政府要加大对专业人才培养的投入,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以上是《36条》关于鼓励民间投资的主要内容,这些政策的出台将为民间投资提供了更加稳定和良好的发展环境。
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积极贯彻和执行这些政策,为鼓励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美丽乡村建设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是当前我国农村发展的重要战略,旨在通过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升农村居民生活品质等多方面的努力,实现农村全面振兴。
与此民间资本作为推动乡村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正逐渐成为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参与者。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美丽乡村建设,不仅有利于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也能够为民间资本提供更多投资机会,实现共赢发展。
本文将就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意义、方式和措施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1. 推动农村经济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美丽乡村建设,有利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升农村产业水平,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在美丽乡村建设中,民间资本可以投资兴建农村旅游度假村、乡村体验馆、农业生产等项目,吸引更多游客和客商前来,推动当地经济发展。
2. 提升农村环境质量通过民间资本的参与,可以加大对农村环境治理和改善的投入,修建乡村道路、绿化美化、农田防护,改善村庄生活环境,提升农村环境质量,实现农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 促进农民就业民间资本的投资和建设,将为当地农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升农民的就业水平和收入。
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可以开发乡村旅游业、农业生产加工业等项目,为农民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改善农村就业环境。
4. 引导民间资本走向农村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美丽乡村建设,有利于引导民间资本资源向农村领域倾斜,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步伐,促进城乡发展的均衡。
1. 设立优惠政策政府可以出台一系列针对民间资本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使用优惠、财政补贴等方面。
对于民间资本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投资和建设,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和政府资金支持,提高民间资本的参与积极性。
2. 拓宽融资渠道为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美丽乡村建设,政府可以积极开发农村金融市场,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加便捷的融资服务和资金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美丽乡村建设。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新36条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新36条【实用版】目录1.背景介绍:新 36 条的出台2.新 36 条的主要内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各个领域3.新 36 条的实施效果: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4.新 36 条的意义: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正文【背景介绍】新 36 条全称为《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政府为了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活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新 36 条的出台,旨在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新 36 条的主要内容】新 36 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鼓励民间资本参与: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交通、能源、水利等领域。
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社会事业,如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的发展。
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业,支持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新 36 条的实施效果】自新 36 条出台以来,实施效果逐渐显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间资本在各个领域的参与度得到提升,激发了市场活力。
2.民间资本的参与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3.民间资本的参与促进了经济增长,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新 36 条的意义】新 36 条的出台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高质量发展。
2.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发展质量。
3.激发民间资本活力,促进市场竞争,提高企业效益。
4.有助于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总之,新 36 条的出台和实施,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六大领域: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同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新36条”发布后,国家发改委还将出台作为指导性文件,细化拓宽民间投资的操作。
其后,央行和银监会将制定相关金融政策;财政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工信部将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有关部委将合力扫清拓宽民间投资道路上的障碍。
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
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
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
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
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社会事业领域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
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
金融服务领域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
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计投资[2001]2653号【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12.11【实施日期】2001.12.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1]26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民间投资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具体政策措施,努力做好民间投资的促进和引导工作。
国家计委2001年12月11日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增长迅速,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和增加出口等方面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近些年来,由于受政策、体制和市场环境以及民间投资者自身因素的制约,民间投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现对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促进民间投资的发展。
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增长;有利于增加就业和繁荣市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有利于推动所有制结构调整,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新36条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新36条一、鼓励投资基础产业1.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能源、交通、水利、物流等基础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国家整体发展水平。
二、鼓励投资基础设施2.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等领域的建设,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
三、鼓励投资公共服务3.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四、鼓励投资现代农业4.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农业设施等项目,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五、鼓励投资金融服务5.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多样化,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六、鼓励投资高端制造业6.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高端装备制造、信息技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七、鼓励投资新能源产业7.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新能源领域,推动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八、鼓励投资文化产业8.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推动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等产业的发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九、鼓励投资旅游业9.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旅游业,开发旅游资源,打造旅游品牌,推动旅游业的发展和多样化。
十、鼓励投资健康产业10.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健康产业,推动健康管理、康复医疗、健康食品等产业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十一、鼓励投资科技服务11.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科技服务领域,推动科技创新、技术转移、知识产权保护等产业的发展,提高国家科技实力。
十二、鼓励投资教育服务12. 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教育领域,开办各类学校、培训机构,提高教育质量和普及程度,满足社会对教育的需求。
十三、鼓励投资医疗养老13.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医疗养老领域,建设医院、养老院,提供多样化的医疗服务,满足人口老龄化需求。
十四、鼓励投资体育产业14.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开发体育资源,培育体育市场,推动全民健身和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本市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的作用,现就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更好体现公平竞争、平等准入原则(一)全面开放民间投资领域。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确立民间投资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对各类投资主体一律同等对待,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
力争“十二五”期间,民间投资总量超过1万亿元。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等)(二)实施平等的政策待遇。
公开透明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使民间投资项目在获得财政支持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主体性质,各区县、各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资金和政策时都一视同仁。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包括货物和服务在内的各项政府采购。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机管局等)(三)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本市国有资本基本集中到城市基础设施和关系国家战略、国计民生、城市安全、基础资源的领域,集中到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先导性产业等支柱产业或战略产业。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工作分工》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5•【字号】宁委办发[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工作分工》的通知(宁委办发〔2010〕57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工作分工》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2月15日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工作分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南京市《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便于民间投资主体及时掌握和充分享受扶持政策,切实提高政策的执行力,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实现跨越发展,现将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工作作如下分工:一、实施更加开放的市场准入政策1、实施“非禁即入”原则。
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鼓励民营企业平等进入。
对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只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均允许民营企业进行登记。
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另行设立前置审批条件。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分管领导:陆广陵受理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联系人:张黎红联系电话:84648779地址:珠江路696号相关责任部门:市投促委(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市督察办2、实施“公平待遇”原则。
各类投资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所有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凡允许国资、外资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民间投资开放;凡国资、外资享有的优惠政策,民间投资同样享有和适用。
牵头单位:市投促委(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分管领导:郝健受理部门:市投促委(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民营经济处联系人:刘洪文、刘朝勋联系电话:84210481、84210485地址:建邺路148号301室相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督察办、市工商联3、降低创业门槛。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国发〔2010〕13号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辽政发[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促进全省民间投资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保障民间投资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地位。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国有资本主要投向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真正确立民间投资的平等市场主体地位,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开放的领域,不得单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凡是国资和外资享受的政策待遇,民间投资同样享受。
(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轨道交通、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我省铁路建设。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林业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引导民间资本独资、参股或租赁经营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积极支持投资小水电、城镇水源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农村安全饮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参与高标准农田、农田林网建设和立体农林业经营。
关于鼓励和引导重庆市民间投资的思考
—● 重庆 民问投 蛊颤 +
重庆 民向投 整增 速喁
(- ) 1 6
业 通过参 股 、 控股 、 资产 收购 等多种 方式 参与 国
有企业 改制重组 , 一步壮大 实力 。2 0 年重庆 进 09
由于受2 0 年下半年全球 金融危机影 响 , 08 民
间投资 预期收益大 幅度 下降 , 投资积极 性受 到严
仍然存 在 。缺乏专 门针对风险投资业 的鼓 励与优
惠, 现行财务 制度不 允许创 投公 司提取 风险补偿 金用 于弥补投资 }亏损 。现有创投机构存 在着税 生
资发展 。近 年来 , 国家 出台了多项鼓 励 和促进 民
赋过重 、 双重 征税 、 能享 受 高新 技术 企业 的优 不 惠政策等 问题 ,抑制 了民间风 险投资 的积极性 。
资方式 , 大政府 政策 引导 和扶持 , 效引导 民 加 有 间投资进入各建设领域 。
一
加 。民间资本 涉足领域 不断增加 , 过采用特 许 通 经 营制度 , 收费权 、 经营 、 资建设经 营 受让 参股 投
等多 元化投资方 式 , 从传统 的商业服 务业领域不 断 向制造业 、 基础设施 、 房地产 开发 、 融业及文 金
与此 同时 ,市场 投资环 境也存在 一定 的 问题 , 如 民营企业 往往 承受着执 照审验 费 、产 品检验 费 、
间投 资的政 策措施 ,特别是 2 1年5 国务 院新 00 月 出台《 关于鼓励 和 引导 民间投 资健康 发展 的若 干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陕政发[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4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动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和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快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认识(一)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省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2009年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7.8%,非公有制经济占经济总量48.6%,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增加税收、带动就业、繁荣城乡市场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我省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还存在结构不合理、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管理相对差等问题,以及准入门槛高、投资渠道窄、资金融通难等障碍。
在“十二五”和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加速发展期,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既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建设西部强省的客观要求,也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久之策。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着力消除制约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障碍,在提高非公有制经济总量、扩大民间投资规模、提升民营企业技术水平和增强综合竞争力等方面尽快取得新突破。
二、全面放宽民间投资发展限制(二)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
发改委解读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
发改委解读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2010-5-14 15:25国家发改委网站【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实录: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得到了长足发展,在当前形势下出台《若干意见》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重逐年提高,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国家财税收入的重要支柱和创造社会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
据初步统计,2009年1月至11月,民间投资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56.4 %,已是半壁江山。
如何调控、引导和发展好民间投资,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是投资管理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若干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紧密结合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实际需要,在扩大市场准入、推动转型升级、参与国际竞争、创造良好环境、加强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等方面系统提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份专门针对民间投资发展、管理和调控方面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出台《若干意见》既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稳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的迫切需要,也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久之策。
从当前看,出台《若干意见》是丰富和充实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一揽子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巩固经济向好回升势头。
2009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沉着应对,迅速出台并不断完善应对危机促进发展的一揽子计划,有效实施两年内中央新增投资1.18万亿元带动总额4万亿投资的计划,我国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率先实现总体回升向好。
在此过程中,政府投资对于稳住全社会信心、拉动投资和稳定经济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经济的长远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在以市场化为基本取向的改革和发展进程中,仅仅依靠政府投资和信贷增长等刺激性政策拉动经济发展是远远不够的,在靠刺激性政策增加投资能力的同时,更应当重视形成带动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机制。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苏政发[2010]130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1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进一步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我省推进科学发展和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间投资重要作用(一)深刻认识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2009年,民间投资总量突破1万亿元,达到11746亿元,占全社会投资比重的62.6%,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激发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和服务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提高城乡一体化水平,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发展社会事业,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创新观念,把扩大民间投资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挖掘民间资本蕴藏的巨大投资潜力。
(二)加快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
除政府投资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外,其他领域尤其是一般竞争性领域要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
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主体地位,“十二五”期间,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年均将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成为社会投资的主要力量;要确立民间投资在行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十二五”期间,民间资本将成为社会服务、产业发展等领域的投资主体,在大多数行业发挥重要作用;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发展创新型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民营企业将成为发展创新型经济的主体,大部分科技创新活动由民间投资发起或参与。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2•【字号】温政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0〕74号)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发挥我市民营经济主导的体制机制优势,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现就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适度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为民间资本拓展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以下行业和领域。
(一)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公路、水运、港口码头、轨道等交通设施建设;参与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参与水电站、火电站、新能源等能源开发;参与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通过合作联营、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海塘江堤、河道整治、水土保持、城市防洪、小流域治理等各类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水库山塘、引供水工程、水电站等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参与海岛开发、低丘缓坡改造、土地整理复垦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市政公用和社会事业领域。
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和项目特许经营制度,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供排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等领域;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等政策性住房建设。
民间投资新36条全文
民间投资新36条全文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7〕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国发【2010】13文件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
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摘要:一、引言1.民间投资的重要性2.我国政策对民间投资的扶持二、新36条的具体内容1.降低市场准入门槛2.改善金融服务3.推动产业升级4.保障民间投资权益三、新36条的影响和意义1.激发民间投资活力2.促进经济增长3.提升我国经济竞争力四、如何落实新36条1.政府部门的责任2.优化政策环境3.加强监管和引导五、民间投资者的应对策略1.把握政策机遇2.创新投资方式3.加强风险防范六、结论1.新36条对民间投资的重要性2.民间投资者应积极应对正文: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投资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政府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民间投资发展。
其中,新36条措施备受关注,旨在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新36条措施涵盖了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改善金融服务、推动产业升级、保障民间投资权益等多个方面。
首先,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将有助于民间投资者更容易进入各类行业,分享经济发展红利。
其次,改善金融服务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解决融资难题。
再次,推动产业升级将有助于民间投资转向更高附加值的产业,提升企业竞争力。
最后,保障民间投资权益,有助于增强民间投资信心。
新36条的实施将对我国经济产生深远影响。
一方面,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有助于缓解我国投资增速放缓的态势,推动经济增长。
另一方面,新36条将有助于提升我国经济竞争力,助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为确保新36条措施落地生根,政府部门应承担起责任,优化政策环境,加强监管和引导。
首先,政府部门要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解读和培训,帮助企业了解和把握政策机遇。
其次,完善相关法规,保障民间投资合法权益。
最后,加强监管,防止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侵犯民间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面对新36条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民间投资者也应积极应对。
一方面,要把握政策机遇,加大投资力度,寻找新的增长点。
另一方面,要创新投资方式,提高投资效益。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开发造地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开发造地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一、起草文件的背景1.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开发造地符合政策要求。
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13号),2012年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国土资发〔2013〕100号),2016年9月,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开发造地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6〕236号),2019年9月,吕梁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吕梁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发〔2019〕7号),明确了鼓励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的相关政策。
2.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开发造地是破解补充耕地指标和产能不足的一条有效途径。
按照自然资源部对补充耕地实行耕地面积和粮食产能分类补充的要求,补充耕地时,既要满足补充耕地面积不减少,又要满足粮食产能不减少的要求。
近年来,我县经济发展较快,对土地的需求较大,补充耕地有较大缺口。
一是补充耕地面积补充不及时。
近几年,没有补充耕地入库备案,补充耕地面积很快将会使用完毕。
二是补充耕地产能严重不足,难以占补平衡。
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等别为10等左右,所形成的补充耕地等别为13等左右,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每亩平均相差3个等别,粮食产能相差300公斤,报批的建设项目用地越多,补充耕地粮食产能相差越大。
补充耕地和产能不足成为制约用地报批的一个难题。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开发造地,是破解难题的一条途径。
3.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开发造地是转变管理方式的需要。
土地开发过去一直由政府主导、政府投资。
现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开发造地,在管理方式上有所转变。
一是投资主体不同。
民间资本开发造地的投资主体为经主管部门审核论证确认,符合投资条件的民间资本投资申请人。
官方出台鼓励和引导民企境外投资政策措施(2012年7月)
官方出台鼓励和引导民企境外投资政策措施(2012年7月)第一篇:官方出台鼓励和引导民企境外投资政策措施(2012年7月) 官方出台鼓励和引导民企境外投资政策措施新华网7月3日电根据发改委、外交部、工信部、商务部、央行等13个部门3日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我国将完善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简化和规范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全面做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保障等。
根据《实施意见》,我国将大力加强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
加强跨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进行专题研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重大问题。
《实施意见》要求有关部门指导民营企业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引导境外投资企业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注重环境资源保护,尊重当地社会习俗,保障当地员工的合法权益,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
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公共外交活动,加强对外沟通交流,树立中国企业依法经营、重信守诺、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
引导企业加强境外投资的协调合作,避免无序竞争和恶意竞争。
在完善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落实和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深化海关通关制度改革。
为做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保障,《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外交工作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和保障,积极利用多双边高层交往和对话磋商机制,创造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有利的政治环境;充分发挥好目前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已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其他投资促进和保障协定作用,进一步扩大商签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范围,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合作营造稳定、透明的外部环境。
《实施意见》还要求强化境外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发挥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完善境外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和处置各类安全问题,提高民营企业安全意识和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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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政策---- 文化部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政策----文化部分
1、,在**市注册设立的文化类商业演艺公司,及新设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娱乐企业,对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给予一定的奖励返还,具体标准执行“合政(2010)28关于印发**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41条、第42条。
2、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3、设立文化产业类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可分期缴付,具体办法执行“合政(2010)28关于印发**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45条。
4、在**市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动漫企业,对年销售收入达
到一定数额,原创作品在电视台播出的以及各类获奖作品,给
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执行“合政(2010)28关于印发合
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46、
47、48、49条。
5、对**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投资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广播剧,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每部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电视剧在省级(卫视)及以上电视台首播的,分别按每集0.8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
次性补助;广播剧在省级及以上电台首播的,分别按每集0.1万元、0.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6、对在**市举办的(政府资助除外)由国家部委主办,企业承办的动漫表演、动漫展示、动漫角色扮演大赛等活动,一次性给予承办企业10万元奖励;由省厅局及市政府主办,企业承办的动漫表演、动漫展示、动漫角色扮演大赛等活动,一次性给予承办企业5万元奖励。
6、本市承办国际性、全国性文化体育重大活动的(政府资助除外),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给予补贴。
7、对利用老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等存量房整体租赁从事文化产业园区(5万平方米以上)开发建设的企业,前三年按实际支付的租金每平方每月给予15元补助,总额不超过实际租金的50%房租补助。
8、在**市新投资开办数字电影院(须四个数字厅或500座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9、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提速承诺工作时限。
将国家规定的网吧经营场所设立、变更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5个工作日,更好地为文化企业服务。
10、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降低对经营企业检查频度,采取聘用群众监督员的方法,利用社会监督预防违规经营行
为的发生,以及防止因行政执法检查频度较大造成扰企现象,切实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
11、树立品牌企业形象,以龙头企业带动市场健康发展。
对于品牌意识强、规模经营、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好市场管理工作,**行政许可有效期限,提供上门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支持企业稳定、健康、长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