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筑人工工资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桂建标字[2008]5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各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降低因材料价格上涨、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和利润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告》(桂财综[2007]55号)的规定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测算,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土建、安装、仿古)、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的定额综合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33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统称“05年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如下: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36元/工日、二类工41元/工日;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三)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5年费用定额”)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一)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表如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1安装工程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2(二)规费中的“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费率调整由原来的0.13%调整为0.04%。
关于人工工资调整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10〕494号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合理确定和提高建筑业人工工资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53元/工日,三类工5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61~78元/工日;修缮加固工程:53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53元/工日,第二册60元/工日,第三册5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78~96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77元/工日,其余工程7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7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3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元/工日。
4、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53元/工日执行。
二、调整办法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规定的工资标准调整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
4、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人工工资调价方法或未规定国家政策性调整不调整的工程,2010年1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中的标准执行;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人工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程,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应同比让利。
关于调整克拉玛依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克拉玛依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克建发[2008]176号
各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新克政发[2008]3号《关于调整克拉玛依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克劳社发[2008]4号《关于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劳社字[2008]8号文件的通知》精神,我们在调查测算﹑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克拉玛依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克拉玛依地区定额人工费单价,在现行各工程定额人工费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系数调增。
即:建筑安装工程在克建发[2004]46号文件的基础上调增;市政工程在克计发[2003]25号文件基础上调增;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在克建发[2004]70号文件基础上调增。
二、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
三、本次调整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已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四、本通知下发后,克建发[2007]101号《关于调整克拉玛依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定额计价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
克拉玛依市建设局代章
二○○八年十月十日
附件:
定额计价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
单位:﹪。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16〕117号
苏建函价〔2016〕11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我厅组织各市测算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现予以发布,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03.01
施行日期
2016.03.01
文号
苏建函价〔2016〕117号
主题类别
工资福利
效力等级正文:
----------------------------------------------------------------------------------------------------------------------------------------------------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1日
——结束——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武汉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调整的指导意见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武汉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调整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1.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武汉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调整的指导意见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865号)和市城建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城建〔202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市实际,对国有资金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展人工费动态调整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中,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概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计取工程人工费,并明确约定人工费的调整方法与调整周期。
二、施工合同履行期间,每季度完成工程量所对应人工费可按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成本综合指数分阶段计算、调整。
调整部分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三、人工费以投标截止期前一个季度人工成本综合指数为基础,与施工期人工成本综合指数对比计算变化率。
四、合同约定按人工成本综合指数动态调整人工费的项目,履约期间遇定额工日单价调整时,不再调整定额工日单价。
五、人工费动态调整费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和支付。
六、本意见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2022年4月1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地产项目,可按本意见计算、调整人工费。
七、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2年1月13日。
内蒙古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问题的说明
内蒙古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问题的说明(内建工[2007]236号)《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07]236号)发出以来,一些从事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的专业人员,陆续来函来电询问具体调整的范围和具体计算方法。
为正确理解《通知》精神,准确计算调增数额,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及其执行或参照内蒙自治区2004年定额执行的其它工程。
在调整定额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的同时,也应相应调整措施项目费中的人工费。
装饰工程因为2006年已进行了调整,故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二、调整方法1、对于2007年3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工程,不分计价方法,只要是执行内蒙古现行定额且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对定额中的人工费进行过调整的,均应在定额人工费基础上,调增20%。
2、对于2007年3月1日以后施工的部分,调整方法和调整条件与2007年3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工程一致。
3、本次人工费调整属政策性调整,是根据我国各项产业政策以及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为依据测定的,不论固定价格合同还是可调价格合同,均应进行人工费调整。
4、对于以费率形式计取的通用项目措施费,如已完未完工程保护费、雨季施工增加费等,按其费用中人工工资所占比例(25%)计算人工费调增额。
5、机械费中的机上人工虽然也在本次人工费调范围内,但因其所占比重较小,计算复杂,为简化计算,不单独进行分析计算。
6、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未按定额内人工费单价报价的计时工日,不做调整。
如果计时工日单价和合同双方虽然进行过人工费的调整,但是合同双方调整后的人工单价未达到本次调整后人工单价水平的,双方可协商调整到本次调整后的人工单价水平。
7、人工费调增后,直接计入不含税工程造价内,与材料差价同时计取或按内蒙神机(未来)软件升级版规定计取,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只计取规费和税金。
内蒙神机妙算计价软件(内建工[2011]303号)人工单价已调整根据内建工[2011]303号文件规定,2009年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养护工程和2010年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机械台班基价中的人工单价在原来基础上调增30%。
苏建价〔2011〕812号-江苏省建设人工工资调整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11〕812号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各省辖市住建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切实反映建筑市场用工价格变化情况,积极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经商省有关部门,决定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和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单位:元/工日附注: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67元/工日执行。
二、调整方法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投标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时,工资单价均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2、2012年2月1日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2012年2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调增,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原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资单价调整时应扣除原让利部分。
3、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其他1、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2、建设工程预算工资直接关系到施工工人的切身利益。
请工程建设各方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标准进行工程计价。
明年我省将改变现行做法,研究出台建设工程预算人工工资单价的有效调整办法,实现预算工资单价的动态调整。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造价预算工资调整△通知抄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各有关委、厅、局,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年12月26日印发共印45份。
江苏人工费调整苏建函价号文件
江苏人工费调整苏建函价
号文件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苏建函价〔2019〕142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
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文),我厅组织各市测算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现予以发布,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19日
抄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
单位:元/工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续表)。
江苏省人工费调整 苏建函价(2019)142号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苏建函价〔2019〕142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
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文),我厅组织各市测算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现予以发布,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19日
抄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各有关单位。
1 / 4
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
单位:元/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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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续表)
单位:元/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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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
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建筑[2018]2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8.09.10
【实施日期】2018.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18〕28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人工费关系农民工工资支付,影响工程造价大,为及时准确反映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现就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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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
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建标[2015]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1.22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桂建标〔2015〕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现对定额人工费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定额人工费调整
(一)2013年以前施行的定额的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⒈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
(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66元/工日、二类工76元/工日。
⒉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市政等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
省价:
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44元/工日提高到53元/工日
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客观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根据省政府第188号令《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鲁政字[2010]74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资折算的规定,经测算,我省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工程等)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分别为42元/工日、35元/工日、28元/工日(省内各地最低工日单价详见附表)。
二、根据我省的经济发展和建筑工人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测算,调整我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44元/工日提高到53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市市场情况,定期测算各类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
各市在规定定额中的本市人工工日单价时,应注意与省统一规定保持协调,并在发布前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各市发布的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格和定额人工工日单价,作为建设市场有关主体工程计价的指导。
四、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桂建标〔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23〕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额人工费调整(一)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装饰工程部分》、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概算定额》参考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5(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二)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43(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三)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3(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四)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拆除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5(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五)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2(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京造定[2007]1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京造定[2007]1号)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进入高峰期,建筑市场用工需求量剧增,供需矛盾日渐突出。
为缓解供需矛盾,正确引导调控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规范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确保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通知如下:一、2007年2月1日以后(含,下同),有关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不应按现行概预算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基价确定。
而应当根据我市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有关规定,参照编制期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以下简称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二、2007年2月1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参照合同开工期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资单价。
三、2007年2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实事求是地核实工作量,并按以下规定办理:1、对于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2、对于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参照2007年2月份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内建工[2011]303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去年以来,建筑劳务市场建筑工人人工工资单价普遍上涨,经过对区内外上涨幅度反复调查测算,为真实客观反映我区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我区现行各类预算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和方法如下:一、调整幅度1、2009年颁发执行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和2010年颁发执行的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机械台班基价中的人工单价在原来基础上调增30%。
2、2005年颁发执行的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机械台班基价中的人工单价在原来基础上调增70%。
二、调整方法1、本次人工工资单价调整,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2、凡2011年4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且执行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统一按定额人工费和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之和计取人工工资调增额。
3、凡2011年4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并执行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计价且承发包双方未自行调整过人工单价的工程,其跨入2011年4月1日以后施工的部分,统一按定额人工费和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之和计取人工工资调增额。
4、房屋修缮工程按本通知进行人工费调整后,以前的人工费调整文件停止执行。
5、合同约定执行2004年各类定额计价的,除执行2008年以来我区相应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外,承发包双方未自行调整过人工单价的工程,其人工工资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6、人工费调增部分,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得计取管理费、利润等费用。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福建省人工费调整 闽建函价(2023)142号文件
福建省人工费调整闽建函价(2023)142号
文件
该文件是福建省建设厅发布的一项关于人工费调整的通知文件。
以下是文件的主要内容:
1. 背景:
该文件指出,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劳动力成本变化,需要对福
建省的人工费进行调整。
这一调整旨在保护工人的权益,同时促进
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2. 调整对象:
文件规定了适用范围,即涉及建筑行业的所有用工单位和从业
人员。
3. 调整内容:
文件明确了人工费的调整方式和标准。
具体调整内容包括工人
工资、福利待遇、加班费、工龄津贴等方面。
4. 实施细则:
文章详细说明了人工费调整的实施细则和时间表。
调整将根据不同工种、地区和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确保调整过程的公平和合理。
5. 监督和处罚:
为了保证人工费调整的有效实施,文件还规定了监督和处罚措施。
对于不按规定执行或违反调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相应的监督和处罚措施。
该文件的发布旨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推动建筑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请注意:以上是对该文件的简要概括,具体内容请参阅文件本身。
江苏省人工费调整 苏建函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之樊仲川亿创作
苏建函价〔2019〕142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宣布建设工程
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办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文),我厅组织各市测算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现予以宣布,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19日
抄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单位:元/工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续表)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时间: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指导意见-珠建建[2007]142号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指导意见正文:----------------------------------------------------------------------------------------------------------------------------------------------------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指导意见(珠建建〔2007〕142号)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建设各方调控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构建和谐建筑市场,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指导意见》(粤建价函[2007]276号),现对合理确定和调整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通知如下:一、2007年10月1日以后(含,下同),有关单位在编审工程概算、预算、标底、最高报价值时,其人工工资单价应根据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确定。
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参照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得低于珠海市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珠建建[2006]165号)中限定的33元/工日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2007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照合同开工期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在不低于珠建建[2006]165号文中限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人工工资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三、2007年10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客观核实工作量。
对于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对于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照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在不低于珠建建[2006]165号文中府限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人工工资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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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苏建价〔2010〕494号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合理确定和提高建筑业人工工资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53元/工日,三类工5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61~78元/工日;修缮加固工程:53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53元/工日,第二册60元/工日,第三册5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78~96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77元/工日,其余工程7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67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3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元/工日。
4、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53元/工日执行。
二、调整办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规定的工资标准调整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
4、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人工工资调价方法或未规定国家政策性调整不调整的工程,2010年1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中的标准执行;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人工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程,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应同比让利。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造价人工工资调整△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各有关委、厅、局,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