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中国加入WTO后反倾销法律的完善

合集下载

探析WTO体制下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探析WTO体制下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探析WTO体制下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摘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已过十年,虽然我国的反倾销措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

但由于我国反倾销立法起步较晚,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我国应针对反倾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从宏观方面、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等三个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反倾销;反倾销条例;立法完善我国《反倾销条例》是以WTO《反倾销协议》为蓝本,遵守其精神和基本原则,但由于实践和立法经验的缺乏,在倾销和损害的认定、倾销案件管辖权选择等诸多方面尚需进一步明确界定和完善。

为增强我国反倾销法律规则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之成为既遵循WTO 反倾销规则要求,又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反倾销法,为此笔者有如下思考和建议:一、宏观方面的立法建议(一)提升立法层次,尽快制定《反倾销法》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顺应世界各国的WTO反倾销立法的发展趋势,在尊重WTO规则并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建立起全国统一、规定全面、科学完善的反倾销法律体系,具体体系构想如下:第一,以全国人大立法的形式颁布《反倾销法》,作为整个反倾销立法体系的立法依据,起到反倾销领域“宪法性规制”的作用。

这样既提高了立法档次,也树立了法律的权威,又能使反倾销的主管部门从中吸取经验,并制定出公平、科学、高效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第二,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反倾销基本法出台对应的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反倾销条例》起到将《反倾销法》规定的重大问题和基本原则进一步贯彻落实的作用;第三,由具体负责反倾销事务的主管行政机关,譬如海关、商务部、农业部等,依其法定职权根据上位法制定《反倾销法实施细则》,对反倾销执法过程中的可能遇到问题做出更加明确更加细化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其可操作性、科学性、高效性等才是有依据和保障的。

综上,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尽早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对反倾销作出明确规定,使其能够有效地规制倾销行为,强有力地保护我国国内产业,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贸易秩序。

论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

论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

下简称 《 反倾 销条例》 ,借鉴 了发达 国家 反倾 销立 法的成功经 )
随着国际贸易 的发展和竞 争 日益激烈 ,发展 中国家逐渐成
验, 符合 WT O反倾销规则的总体要求 , 但仍存在诸多 弊端 , 很多 为发达 国家实施倾销 的主要 市场 , 国也 因此成为受害国之 一。 我 条文流于形 式 ,不 能为应对 国外反倾销调查 和反外 国倾 销发 挥 发达国家的倾销呈现 出以下特点 :1规模大 。发达 国家 的倾销 ()
维普资讯
民营科 技
法制天地
20 0 8年第 4期
论我 国反倾销 立法的 完善
刘晓虹 刘晓青 2 (. 南大学法学院, 1 云 云南 昆明 6 03 ;. 5 0 1 2楚雄 师范学院, 南 楚雄 6 50 ) 云 7 0 0
“ 摘 要 : 究 了倾销 与反 倾销的概 念 , 研 分析 了我 国遭受反倾销 倾 销条例》规定 :某项产品对欧盟地 出 口价格 低于出口国国内
调 查和 受到 他 国倾 销 的状 况和 原 因 , 合 我 国现 行 立 法 , 出 了 相似产品在正常贸易 中的可 比价格 ,该产 品就被认为构成 了倾 结 提 完善 我 国反 倾 销 立 法 的 建议 。
关键词 : 销 ; 倾 反倾 销 ; 倾销 法 反
销 ” 美 国反倾销法规定 :凡进 口产品在美 国市场上 以低 于公平 。 “
It aoa Tae 一 书 中将倾 销定义 为“ ne tnl rd ) n r i 不同 国家市场 间的价 长 达十几年 ,0 1 才开始盈利 ,其 目的就是为 了争夺 中国市 20 年
格 歧 视 ” D m i r edsr n tnbtenprhsr i 场 。( ) 害大 。由于国外对我 国的倾销产品多集中于处于产业 ( u pn i api i i ao ew e uc ae gs c c mi i sn 3危 d eet a oa m re ) 一 定 义 把 倾 销 行 为 与不 同价 格 的正 链条 中的中、 i rn nt nl akt 。这 f i s 上游 产品 , 因此 涉及 的下 游用 户较多 , 对市场 的影

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缺陷与完善对策

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缺陷与完善对策

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缺陷与完善对策论文报告一、反倾销立法的起源与意义二、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现状三、我国反倾销立法缺陷分析1. 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倾销利弊的比较2. 本土产业结构和专业反倾销仲裁机构的缺乏3. 过于依赖贸易保护,忽视了贸易自由化4. 公正裁定和立案程序缺失5. 治理机制不健全,省份之间互动较少四、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对策1. 引进反倾销仲裁机制,以避免过多政治化干预2. 加强对反倾销立案与费用核算的透明化管理3. 健全公正立案程序,释放反倾销制度积累效应4. 加快推行特殊反倾销裁减板块,支持发展新兴产业5. 优化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促进国内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五、反倾销案例分析1. 美国对中国进口铝型材的反倾销2. 印度对于中国钢材进行的反倾销调查3. 澳大利亚对中国热轧钢板的反倾销实施4. 日本对中国多晶硅的反倾销措施5. 巴西对鞋类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及相应措施的实施一、反倾销立法的起源与意义反倾销是国际贸易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障本国企业利益的手段之一。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出现了以倾销为手段的竞争,直接影响到本国相关产业的正常生产和健康发展。

应对这种情况,各国纷纷采取反倾销措施,通过反倾销手段实现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为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反倾销制度和法律。

中国是世界经济的重要国家,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就开始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全球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由于中国对外贸易的日益增长,也给中国产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如国外企业通过倾销等方式来打压中国相关产业的发展。

为此,我国在贸易保护的背景下加强力度并促进政策的完善。

二、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现状我国反倾销立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反倾销申请税收抵免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据了解,自加入WTO以来,我国在反倾销调查发起次数方面持续保持增长趋势。

同时,中国也是世界上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国家之一。

对中国加入WTO后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分析

对中国加入WTO后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分析

对中国加入WTO后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分析中国加入WTO后,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之一,享有了更多的贸易自由化利益和权益保障,但同时也面临着国外反倾销调查等贸易保护措施的挑战。

首先,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其对全球贸易的影响力和地位不断提升。

这使得中国成为了许多国家的贸易伙伴,也增加了其他国家对其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的可能性。

从外部环境上看,这种全球化趋势与保护主义的浪潮相互作用,导致了一些国家把自身困境归咎于中国的进口,通过反倾销等方式保护本国市场。

其次,中国在WTO中的地位与承诺也成为了其他国家反倾销调查的依据。

中国在WTO中对于国内市场情况的承诺不得对其他国家造成不公平的贸易优势,如价格补贴、出口补贴、反倾销措施等。

因此,如果其他国家认为中国违反了这些承诺,他们将可以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

这些调查通常涉及到对中国进口产品的价格和质量等方面的评估,最终可能导致针对中国的贸易壁垒和关税上涨,对中国企业的竞争力造成一定的影响。

再次,国外反倾销调查也反映了中国市场上一些行业发展的问题。

比如,一些出口产品价格偏低,这在反倾销调查中可能被视为倾销行为。

一些质量、技术、制造等方面的问题也可能成为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对于这些问题,中国进出口企业应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技术创新水平等途径寻求自我改进,以适应全球贸易环境的变化。

综合而言,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着国际市场和贸易环境的挑战和机遇。

虽然反倾销调查等保护措施对中国产业和贸易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中国企业可以通过提高自身竞争力和适应不同市场环境的能力来应对这些挑战。

同时,政府也应该通过加强出口政策、促进技术创新等措施来支持中国企业的发展,进一步提升中国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论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论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G T 1 4 1 条, 《 A F9 第 O 在 中国加入议定 书 》 2 D段 , 9 第 条 都 月 l 日出 台的 《 1 反倾销 司法解 释 》 以司法解 释 的形 式对
有明文规定 。按 照该 制度 的规定 , 涉及国际贸 易的大量行 反倾销立法作 了进一步补充 。 《 反倾 销司法解释 》 制定 的 政行为均须 司法部 门本着独立 、 平 、 明的原则予 以审 根据是《 公 透 行政诉讼法》 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 反倾销司法 《 查。 0《 WT 反倾销协定 》 1 条专 门对负 责认定倾销及行 解释 》 第 3 仍然属于 司法解释 的性质 。这种立法体例不利于 中
论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余丙南
( 池州师范专科学校 政法系, 安徽 池州 2 70 ) 4 00
【 摘要】反倾销 司法审查制度是 WT 体制 中贯彻 透明度原则的一个非常重要 的制度 。我 国在加入 WTO 时对这 一 O 制度作 了承诺 , 并在相应的法规 中作 了规定。但 我国的规定还存在 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 面对完善我国的反倾销 司法审查制度进行 了全面论述。 【 关键词】反倾销 ; 司法 审查 ; T W O
【 中图分类号】 92 9 【 D 2. 5 文献标识码】 【 2 A 文章编号】10— 70 20 )6 01— 5 087 1( 06 0 —09 0
中国加入 WT 0后 面临着诸 多方面 的法律 问题 ,充分 法是 以《 行政诉讼 法 》 立 的司法审查 制度为基础 , 限 确 局 履行我 国加入 WT 0时 的承诺 是 我 国政府 的一项重 要任 于 《 对外 贸易法 》 出的原则规 定 , 作 然后 由国务 院依据 这 务 。 司法 审查 是 WT 0体 制 中 的 一 项 根 本 性 制度 , 在 个原则规 定制定 《 反倾销条例 》 。最高人 民法 院 20 年 9 02

论WTO与中国的反倾销立法

论WTO与中国的反倾销立法
家 或 地 区 将 更 加 依 赖 世 贸 组 织 法 律 所 允 许 的 反 倾 销 和 反 补 贴 措 施 来 打 击 中 国产 品 , 护 本 国 产 业 。 此 , 世 界 范 围 来 保 因 从
看, 中国出 口企业反倾 销环 境很 可能进 一步恶 化 。 我们 对反
就 出 口企 业 而 言 , 一 , 正 确 掌 握 出 口商 品 的 价 格 , 第 要 实 行 弹 性 作 价 , 持 出 口价 格 与 进 口 国 主 产 的 价 格 比 较 接 近 的 保 水 平 , 调 低 国 内 价 格 来 避 免 出 口 价 格 低 于 正 常 价 值 的做 法 用 并不适 用。 二 , 第 在一 定 时 间 内 保 持 价 格 稳 定 , 合 理 控 制 出 并 口数 量 的 增 长 。 美 反 倾 销 法 都 极 重 视 进 口商 品 市 场 份 额 的 欧 占有 程 度 及 其 增 长 速 度 。 进 口 国经 济 不 景 气 时 出 口 国企 业 在 容 易 被 进 口 国 同 行 企 业 找 到 损 害 的证 据 。 三 , 口企 业 应 第 出 不 断 开 拓 新 的 出 口市 场 , 止 将 某 一 产 品过 份 集 中 于单 一 市 防 场 。 四 , 业 应健全财 会和资料 档案制度并 同国际接轨 , 第 企 以 备 一旦 被诉倾 销 , 够 迅速着 手有 针对性 的提 高抗辩 能力 。 能 根 据 《 行 19 执 9 4年 关 贸 总 协 定 第 6条 的 协 议 》 规 定 , 利 的 当 害 关 系 的 当 事 人 在 合 理 时 间 内拒 绝 接 受 或 者 不 提 供 必 要 的
维普资讯
经 济 与 法
论 与 的 倾 中国 反 销赫
。杨 秋 林

我国加入WTO以来反倾销争端的总结

我国加入WTO以来反倾销争端的总结

产品的国家。 9 8 , 19 年 欧盟对中国、 印度、 埃及、 印度和 巴基斯
年至 1 9 9 7年 上半年 就发动 了 1 0起针 对 中国 的反倾 销调 查 。 坦五 国的棉坯布 实施反倾销 , 征收 的平均税率 l %, 中国则 2 对 19 9 9年 欧盟对 华反倾销 更是变本加 厉 , 1月至 1 0月份共 立案 征收 6个月 1 . %的临时反倾销税 。实际上 , 57 俄罗斯出 口到欧

3 .对 中国产品倾销的确定带有很强的主观- 国外反倾 陛且 销具有连锁反应效应 。 一般说, 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 是产 品以低 于国 内的价格 或 向第三 国出 口的价格 向进 口国进 行 销售 ; 二是销售 的数量猛增 ; 三是销 售的产 品对进 口国造成

我国加入 W O以来, T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特点
所谓反倾销调查 , 是指进 口国执行反倾销相关法规 的政府 实质性 的危 害, 且这种危害与倾销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 。但是
机构应 的倾销并 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 , 对 甚至有些
口产 品是否在本 国存在倾销行 为 以及是否 对本 国国内相关产 时候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 的条件 , 明确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 在 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情况所展开的调查。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 带有主观性 。作 为倾销产 品的对象 , 大多数是我国竞争力较强 织认可 的保护 国内产业 的合法手段之一 。近十几年来 , 世界各 的产业 , 特别是低附加值、 劳动 力密集 的产 品, 如中国生产和出 国对 中国的反倾销投诉此起彼伏 , 我国 已成为反倾销最大 的受 口到欧洲 的棉坯布价格从 19  ̄ 19 年一 直在 上升,但 占欧 92 96 害 国。国外对 华反倾销 的特点主要有 以下几点 : 1 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频繁 。从 17 . 9 9年 8月欧盟对 中 洲 的市场份额 1 9 9 5年、 96年 、9 7年基 本持平 。 19 19 为 了保护这些不 景气的纺织 企业 , 减少失业人数 , 欧洲国

试论WTO规则与中国反倾销法制建设

试论WTO规则与中国反倾销法制建设

第 l 第 3期 3卷
Vo . 3 No 3 11 .
试 论 WT 规 则 与 中 国反 倾 销 法 制 建 设 O
吴 益 民
( 海政 法 学院 国 际商 法系 , 海 2 1 0 ) 上 上 0 7 1
摘 要 : 倾 销 是 WTO 许 可 的 贸 易 保 护 措 施 , 是 各 国对 外 贸 易政 策 = 律 的 核 心 内容 。 中 国 的 反倾 销 法 反 也 和法
时 , 国、 美 日本 、 欧共 体 和澳大 利 亚等 三十 多个 国家 接受 这个《 反倾 销 守则 》 有 的签 约方 是非 GATT成 员 。 ,
为 了推 动缔 约方普 遍接 受反 倾销 规则 , 进反倾 销 措施 公 正 实施 , 免 反倾 销 措 施 被 贸易 保 护 主 义滥 用 , 促 避 始 于 18 9 6年 的乌拉 圭 回合谈 判 将反 倾销 问题 作 为 1 5个重 要 议 题之 一 , 过 多次 磋 商 , 终 达 成《 于 实 经 最 关
责 , 许 各 国对倾 销进行 合 理抵制 。GATT第 6条 是 国际 反倾 销 的一个 里 程 碑 。然 而 , 允 GATT第 6条 对
反倾 销 只是一些 原则 性规 定 , 缺乏 可操 作性 。另 外 , 据 GATT 祖 父 条 款” 根 “ 的规 定 , 缔 约 方 的义 务仅 限 各 于 与各 自现行 法律 不抵 触 的范 围 , 因而 , 用 GAT 适 T第 6条面 临种 种 困境 。1 6 9 3年开 始 举行 的肯 尼迪 回 合 把反倾 销 立法 列入议 题 , 于 1 6 并 9 7年 达成 了《 于执 行 ( 贸 总协 定 ) 6条 的协 定 》 通 称 《 关 关 第 , 反倾 销 守 则 》于 16 , 9 8年 7月 l 1日生效 。该守 则 确立 了《 反倾销 守 则 》 先于 国 内反倾 销 法 的适 用 原 则 , 倾 销 重 优 对 新 定 义 , 供 了一套统 一 的 、 完整 的 反倾销 实 体和 程序 规 则 , 提 较 强化 了对 滥用 反 倾 销 措施 的限 制 。但 该 守 则 签署 方 有限 , 特别 是在 国际 贸易 中举 足 轻 重 的美 国没 有接 受 该 守 则 。1 7 9 3年 开 始 的东 京 回合对 《 倾 反 销守则 》 行 了多处 修改 和补 充 , 1 7 进 于 9 9年 形成 了第 二个 《 倾 销守 则 》 并 于 1 8 反 , 9 0年 1月 1日生 效 。 当

略论加入WTO后中国面临的倾销与反倾销

略论加入WTO后中国面临的倾销与反倾销
为 世 贸 组 织 允 许 的 保 护 国 内 产 业 的方 法 如 反 倾 销 、 反 补 贴 等 措 施 将 越 来 越 多 的 被 采 用 。2 O世 纪 九 十 年 代 以 来 , 随 着 中 国对 外 贸 易 的 迅 速 发 展 , 口能 力 不 断 扩 大 , 遭 出 所 受 的 反倾销 指控呈 大 幅上 升趋 势 。 主要 有 以 下 一 些 特 点 : 1 提 出 反 倾 销 调 查 的 案 件 数 量 明 显 增 多 。 二 十 世 纪 七 十 、 年 代 仅 2起 , 十 年 代 增 加 到 平 均 每 年 6起 , 入 九 十 年 八 进
课题 。本文 试对 此进 行探 讨 。

在 当今 国际 贸易 中为 了制止倾 销 而采取 反倾销 措施
是 合 理 的 ,但有 时 反倾销 措施 的 实施超 过 了其合理 范 围
或 合 理 程 度 , 成 为 了 一 种 贸 易 保 护 主 义 措 施 , 而 对 国 就 从 际 贸 易 的 扩 展 造 成 阻 碍 性 影 响 。 如 , 断 地 认 定 原 本 不 例 武 存 在 倾销 的商 品为倾 销 商品 , 无 根据地 夸大倾 销 幅度 , 或
面 , 中 国 企业 的 出 口产 品 受 到 出 口 国 反 倾 销 调 查 和 征 收
《 国际反倾 销法 》( 反倾 销 守则 ) 规定 : 口国 当局在 进
最 终 确 认 进 口 产 品 构 成 了 倾 销 , 并 因 此 而 对 进 口 国 内某

反倾 销 税 的 案 件 数 量 逐 年 递 增 , 一 方 面 , 国价 值 与 出 口价 格 之 间 的 差 额 , 倾 销 幅 度 , 可 超 即 不
过 但 可少 于该倾 销 幅度征 收 。

关于完善我国反倾销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反倾销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思考【摘要】:从1997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开始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反倾销立法实践以来,我国反倾销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2002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相对于以前的反倾销立法更是取得了很大进步。

但是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在更深层次上的发展,且我国反倾销立法时间较短,反倾销实践较少,也逐渐暴露了我国反倾销立法的不足。

加强和完善反倾销立法工作,既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承担国际责任的要求,也是促进国内经济发展,保护我国企业合法利益的要求。

【关键词】:反倾销立法立法不足立法完善一、倾销的概念及分类倾销,英文为Dumping,《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解释:”to sell abroad at low price goods which are unwanted in the home market.”即向国外市场倾销国内市场已经饱和的商品。

《布莱克法律词典》定义为: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

国内学者也对倾销给过不同的界定,如“倾销是指一国的出口商在另一国市场上以低于其他市场上的价值出售商品,从而对被倾销的国家造成损害的行为”[1]“倾销是指商品进入一国市场的价格低于其在另一国市场上的价格,或者只在不同国家市场上人为的差别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2]“倾销通常是指一国出口商将某种商品以低于出口国[1]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第258页[2]曹建明《国际经济法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66页国内市场的价格在另一国市场销售的行为。

”[1]但最权威的概念莫过于《关税和贸易协定》(GATT)第六条的规定:“将一国的产品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产业的兴建产生实质性的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

论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

论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
” 之外 。 第二 , 对“ 可 比价格 ” 作 出解 释 。在西 方 国家反
系标准 。所谓 因果 关 系 标准 , 是指 进 口产 品倾 销 与 进 口国 国内产业损 害之 间 的必 然联 系要达 到何 种程 度, 方 可认定 因果 关 系的成立 。第 二 , 规定 因果 关 系 的确定方法 。WT O ( 反倾销协定》 第3 . 5条规定 , 证
倾 销也 是 比较笼 统地 做 了粗线 条 的规定 。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 反倾 销法 的体例 问题可 按 照 以下方 向发 展 : 第一 , 由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或 全 国人大 常务 委员 会制 定反 倾销 基本 法 。本层 次立 法 可 以有 两种 形式 : 一是 进行 单独 立法 ; 二 是在 对外 贸 易 法 中增加 反倾 销方 面 的基本 内容 。无论 采 取哪 种 形式 , 在 具有 “ 母法” 性 质 的立 法 中至少 应 包 括 基本 的实体性 规 范和 程 序 性规 范 。第 二 , 国务 院颁 布具 体 的反倾 销条 例 。本层 次立 法应 按 照上述 立法 做 比 较具体的具有实际操作性 的规定。第三 , 具体执行 反倾 销事 务 的行政 部 门制定 技术 性 的实施 细则 。此
制定 了自己的反倾销法律 , 但是我 国反倾销立法起 步较 晚 , 和相关立 法 较 发达 的 国家 相 比还 有 很 大 的
差距 。
我 国现行反 倾 销立 法 主 要采 用 条 例 的形 式 , 其 内容仅 限 于有关 反倾 销 主 要 问题 的粗 线 条规 定 , 不 具备很 好 的可操 作性 。考虑并 着手 对现 行反倾 销立 法 的诸 多 问题进 行修改 、 完善 , 具有 很大 的现 实性 和
●法 学理 论 与 实践 研 究

浅论我国反倾销的若干法律问题

浅论我国反倾销的若干法律问题

2006.11浅论我国反倾销的若干法律问题□吴凯(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摘要成熟、完善的反倾销法律机制是保护公平贸易秩序与国内产业利益的有力武器,我国反倾销的立法与实践应关注一些相关问题,对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替代国价格”制度进行重新思考,并可借鉴适用;对反倾销中的规避行为与吸收行为进行界定,规定相应制裁措施。

关键词替代国价格反规避反吸收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36-02一、引言自加入WTO以来,我国的关税与非关税贸易壁垒逐渐被取消,市场准入程度不断扩大,进口贸易正向自由化过渡,国内市场向世界敞开了大门。

乘此大好机会,不少外国公司出于占领中国市场的目的,对中国进行低价倾销。

鉴于此,为了护国内产业,我国近年来加大了反倾销的力度。

据最新统计,自1997年的首起反倾销案(对美、加、韩三国新闻纸反倾销案)以来,截至2005年上半年,我国对国外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共达37件,其中25件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发起的,这表明我国政府运用WTO赋予的合法武器,在WTO反倾销规则的法律框架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惩治反倾销行为,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但更应看到的是,我国的反倾销立法与实践才走过不到10年的时间,相比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几十年的反倾销历史,在其技术与经验方面还相当幼稚,有很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拟对我国反倾销应关注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探析,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与对策,以求能取得些许的积极作用。

二、我国反倾销应关注的几个问题(一)替代国价格“替代国价格”制度是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产品确定其正常价值时适用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的根源可追溯到GA TT第六条的一个注释规定:“在进口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垄断、国内价格由政府确定的国家时,进口缔约方可以不采用此类国家的国内价格作为进口产品的可比价格”,《1994年反倾销协议》重申了这条规定的继续有效性。

入世与中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入世与中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情 况 下 , 必 返 销 国 内 市 场 , 而 势 从
M nr. 02 20
I .N .I 8 o
入 世 与 中 国 反 倾 销 法 的 完 善
蔡 娟 , 中 强 杨
(. 1南通 师范 学 院 法 政 经 管 系 , 苏 南通 2 6 0 ; 华 东 ! 大 学 法 政 学 院 , 海 2 06 ) 江 2072 范 上 0 0 2
[ 键 词 】 ^ 世 : 销 ; 倾 销 反 倾 销 法 关 倾 反 [ 国分 类号 】 2 中 Fl 0 [ 献标识 码】 文 A 【 章 编 号 l0 3—7 8 ( 0 2 0 一 0 4 文 10 4 9 2 0 ) l 0 3— 0 5
过 去 .倾 销 与反倾 销 问题 似乎一 直离 中国 比较 遥 远 :然而 , 这种 情 况随着 中国的改 革 开放 , 特别是 随 着近 几 年 国外 针对 Mae h a反倾 销诉 讼 的 愈 di C i n n 演 愈烈 和 中国 国 内市 场频 频受 到 国外 倾 销产 品 的冲 击 而 有了很 大改 变 。虽 然现在 中国 已正式人世 ,但 据 估计 此 种局面 不 会有 根本改 善 。 因此 ,为了适 应 人 世 后 的倾销 与反 倾销 局势 ,避 免重 蹈 国外 反倾 销 给 中 国出 口造 成 严重损 失 的覆辙 ,也为 了把 国外 倾 销产 品 “ 截 ” 拦 于国 门之外 , 们应加 紧致 力 于反 愤 我 销 法的完 善 :
度等 也开 始 “ 击 ” 不仅 如此 , 要 一 国对 华某项 截 。 只


产 品提起 反倾 销诉 讼 , 其他 国家 就会 闻风 而 动 , 现 呈 连锁反 应 的特点 。如 中国钢铁 制品案 就是如 此 , 】9 9 9年 欧盟对 华 钢铁 制 品提起 诉讼 ,0 0年美 国也 20 提起 同类 诉 讼。 此外 ,遭 受 国外 反倾 销的 中 国产 品 范 围越 来越 大 , 中尤 以化 工 、 织 、 电设 备 等受 影 响最 甚 。 其 纺 机 几年前 ,中国遭受 投诉 只 是一 些低 附加 值 或 劳动密 集型 的简 单 加工产 品 , 现在 则转 为高 附加值 产 品 . 而

加入WTO十年来中国对外反倾销实践分析

加入WTO十年来中国对外反倾销实践分析
定 58 4 天的要求 ,占总数 的3 .%。从初 裁到终裁 的平 均时 间有 l个案 例超过 了法规要求 的 23 1 2 4 ,占总数 的83 7天 .%。全部调查都在立案后6 天才初步裁决 。 0
数 据 来 源 :商 务部 进 出 口公平 贸 易和 产 业损 害调 查局 ,Ca on odBn) hdBw( r ak的反倾 W l
销 数据 库 h p / pol.r di eu bw / l a a/ d 。 t : / ep ba e .d/ co n g bl d a/ t e n s o _
反倾销实践提供 了更完备 的法律 依据 。2 0 年之前 ,中国一共发起 了l起反倾销调查 ;而从 01 6
2 0 ~2 1年 底 , 中 国 已经 实 施 了 13 对 外 反 倾 销 调 查 。 十 年 间 ,我 国成 为 了 同期 世 界 上 0 1 00 7起
实施对外反倾销调查最多的 国家之一。
《 国际商务研 究》2 1年第3 01 期
从2 0 ~2 1 年 ,我 国总计发起 了 13 反倾 销调查 ,考虑到 可比性 ,我们排 除中止 、 01 00 7起 撤销等情况 ,分析其 中1 3 3 个案 例有完整立案 、初裁和终裁环 节的案例 ,各个环节 实际需要 的时间如下 :从立案到终裁平均需要4 6 ,从立案 到初裁平均需要 3 6 ,从初裁 到终裁平 9天 1天 均需要 10 。在2 1年底之前 有终裁结果 的调 查 中,有4 个案例的总共调 查时 间超过 了规 8天 00 3
这3 个环节展开 。期 中复审等环节我们此处不做考虑 。
收稿 日期 :2 1一 2 2 0 l 0— 。 作者简介 :海 闻(9 2 ) ,男,汉族 ,浙江杭州人 ,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 、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 15 ~ 博士生导 师,研究方 向:国际 贸易 、发展经济学 ;李清亮(9 2 ),男,汉族 ,重庆 18 ~

试论WTO框架下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

试论WTO框架下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

针 对 中 国 产 品 发 起 的 反 倾 销 案 件 就 有 5 6 , 全 3 起 占
球 反 倾 销 案 总 数 的 1 .% , 接 涉 案 金 额 2 0多 76 直 2
O成 员 柏 比 , 们 在 运 用 包 括 反 倾 我 亿 美元 。仅 20 0 6年 , 有 2 共 3个 世 贸组 织 成 员 发 起 贸 易 规 则 的 WT 1 3起 反 倾 销 涮 l , 中 针 对 中 圈 发 起 的 为 6 9 杏 其 8起 , 占总 数 的 3 .% , 使 得 我 国 产 业 发 展 面 临 臣 大 压 52 这 销 等 的 贸 易 救 济 措 施 方 还 存 在 差 距 。 加 上 我 国 再 的 反 倾 销 法 律 制 度 奉 I是 借 答 西 方 的 法 律 制 度 : 建 立 起 来 的 , 有 的 制 度 设 计 与 我 国 的 产 业 状 况 尚 现 不能 完全 相 匹配 ,就制 度 没计 和 法律 规则 层 面而
epud h dvlp n n cneto nid m ig l i WT n hn ,s w 1 a xon ste ee metad otn f at-u pn a n o w O ad C iaa e s l
a ay e o ee t n rp sl n o r a t d mpn a n lss sme d fcs a d po o as i u ni u ig lw. - Ke o d : y W r s
力 与 挑 战 , 口风 险 增 大 。 出 从 19 9 7年 3 国务 院 颁 布 《 月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倾 销 和 反 补 贴 条 例 》 开 始 并 随 着 我 国 加 入 WT O 的 过 程 中 , 国 的反 倾 销 法 律 制 度 就 一 直 处 在 不 断 我

试论加入WTO后我国反倾销形势及应对策略

试论加入WTO后我国反倾销形势及应对策略
了打垮竞 争 许 多 重要 工 农 业 产 品位 居 世 界 第 倾 销最 大受 害 者 . 同时频 遭 反倾 销 对 手 、 断市 场 、获取 垄 断利润 的 垄 二位 。对外 贸易遍 及 世界 2 0 也 成 为 我 国进 出 口贸 易 中最 严 重 0 掠 夺性 倾销 ;在相 当长 的 时间 内 . 多个 国家 和地 区 , 贸进 出 口总额 的 问 题 之 一 。 外 持 久 地 连 续 地 低 于 国 内 市 场 上 的 由 17 9 8年 的 2 6亿美 元 世界 第 3 0 2 三、 国应 诉反 倾销 案不 利的 我 价 格 在 出 口国 市 场 上 的 持 续性 倾 位 上 升 到 2 0 0 0年 的 4 0 7 0亿 美 元 主 要原 因 销。 如美 国的柯达 胶卷 在 国 内销 售 世 界排名第 8位 。 我 国依然 是 贸 但 是 出 口企业 无 序 竞 争 造 成 每个 5 8美 元 。 而在 中 国市场则 是 易 大国而不 是 贸易 强国 , 口只有 的被动 局 面 。改革开 放后 。 国拥 我 人 每 个 1 3美元 。 . 持续 性倾 销 是企业 5 0 0 0万 的英 国 、法 国 1 9 9 9年分 别 有 进 出 口经 营 权 的 企 业 大 量 增 加 , 的长期 发展 战略 内容 , 有较 长 的时 列世 界第 4位和第 5位 , 出 口总 17 进 9 8年 全 国 只 有 1 专 业 外 贸 2家 问 , 口国如能采取 积极策 略予 以 额 分 别 比我 国 同期 多 2 0 进 0 0多亿 美 总 公 司负责进 出 口, 现在 已发 展到 国 三 私 应 付 ,消费者 可 以享受 到低价 、优 元 。2 0 0 0年 .我 国出 口实现 2 0 几 十 万 家 。 有 企 业 、 资 企 业 、 50 有 企业 都有 进 出 口经 营权 。 之我 加 质 产 品带来 的益处 。 亿 美 元 ,是 世 界第 7太 贸 易 出 口 反倾 销是 针对倾 销 而 言 , 国 国, 是 成为 世界上举 足 轻重 的 贸易大 劳动力 价 格低 廉 ,资 源相对 丰 富 , 际通行 的保护 国内产业 手 段。 目 国 其 成 本较低 的优势 , 为了达 到利 润最 的是保 护本 国的 贸易不 受 冲击 , 一 正 由 于 我 国 进 出 口贸 易总 额 大 化 的 目的 ,出 口企 业无 序 管理 , 些产 业不 受损 害 , 民的 生活水 平 的 大 大增 长 .经 济 实 力 的不 断增 盲 目竞 争 . 人 压低 价格 , 相厮 杀 , 互 使 不受 影响 。 主要措施 是 通 过加收 反 强 ,尤 其 是 经 济 持 续 不 断 增 长 , 国外 企业 坐 收渔 翁 之利 。如 我 国 0年 代 上 马 的 VC生 产 线 生 产 出 倾 销税 方式 抵制 外 国商 品 的进 口, G P 9 8年增长 8 8 ,9 9年增 9 D 19 . % 19 保 护 本 国 的 产 业 和 市 场 。 何 确 定 长 7 8 ,0 0年增 长 7 8 , 如 . % 20 . % 总额 世 界 上 优 质 的 V C产 品 ,在 国 际 市 “ 倾销” 和采取 “ 反倾销” 措施 . 关 达 到 8 9万亿人 民币 。 《 引起西 方 发 场 上销 售价 为每 克 8美元 , 生产优 税 与 贸易 总协定 》 中进 行 了规 定 . 达 国家 的强烈反应 , 担心对 他 们形 势 、 质量优 势 、 价格优 势都 很 明显 , 威 ,因此 滥 用反倾 销概 念 , 国内一 些企 业 为利益 驱动 , 继 又 GT A T第七轮 回合—— 东京 回合制 成 “ 胁 ” 相 定 的 《 倾销 守则 》又做 了补充 和 使 之 成 为 贸 易保 护 主 义 的工 具 和 引进三 条生 产线 . 反 四家企 业大 量生 修 改 。 主要 内容包 括 征 收反倾销 新 的关 税 壁 垒 ,排 斥 我 国商 品 进 产 , 头 销售 , 2 0 其 分 到 0 0年每 克售 价

论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完善

论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完善

论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之间的进出口贸易越来越频繁。

一直以来反倾销就是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

我国在同发达国家的出口贸易中因经常遭到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而蒙受巨大的损失。

本文的主旨就在于讨论如何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

关键词:倾销;反倾销;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引言:发达国家在期望我国更大规模的开放市场从发达国家进口高技术含量商品的同时又极为担心中国的低价商品对本国相同产业造成冲击,于是反倾销就成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

我国由于缺乏经验,在同发达国家的长期进出口贸易中,不仅出口贸易因遭到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而蒙受巨大的损失,而且由于对进口贸易缺乏完善的反倾销制度使得一些进口商品对本国相同产业造成巨大冲击而雪上加霜。

一、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现状长期以来我国没有自己的反倾销法,导致自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企业糖精、钠和铜出口发起反倾销调查起,我国反倾销一直处于被动中。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第30条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威胁或者阻碍。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中对对外贸易中的倾销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这条规定仅仅是原则性规定。

对如何认定倾销、如何认定损害、反倾销的措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具体程序,该法均未作规定。

因此,其可操作性不强。

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97年条例”。

这是我国正式颁布的第一部专门的反倾销立法。

该条例颁布的同年11月10日,我国外经贸部依据条例正式接受了我国新闻纸产业递交的对来自加拿大、美国和韩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中国加入WTO及其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中国加入WTO及其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中国入世;世界贸易组织;司法审查(一)《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为《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该协议第13条以“司法审查”为题,明确规定:“其国内立法含有关于反倾销措施规定的各成员,应维持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程序,以便特别对本协议第11条意义上的有关最终裁决和裁决复审的行政行为进行及时的审查。

此等法庭或程序应独立于负责有关这种最终裁决和裁决复审的当局。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反倾销协议》第11条,我们可以就各成员在反倾销方面的司法审查义务得出如下基本认识:1从事司法审查的机关或主体可以是普通法院的法庭,也可以是仲裁庭,还可以是专门的行政法院。

但是,无论各成员的国内法规定由哪一种机关行使司法审查职能或建立哪一种司法审查程序,都必须是独立于作出有关反倾销裁决或复审裁决的行政机关或行政程序。

2司法审查的对象既可以是作出有关反倾销事项决定的主管行政机关,也可以是负责对该主管行政机关的反倾销决定作出复审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即行政复议机关。

尽管这些行政决定或复审决定是通过有关的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而作出的,《反倾销协议》规定的司法审查对象似乎只针对有关的行政当局的决定,而不是有关当局公务员的行为。

3司法审查的范围或内容限定在《反倾销协议》第11条所规定的范畴。

然而,如果进一步考察该条的措辞,就会发现《反倾销协议》所要求的司法审查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概括起来,主要涉及以下事项:(1)反倾销税的必要性,即:是否为抵抗造成损害之倾销所必需的;(2)反倾销的额度,即:抵抗造成损害之倾销所必要的程度;(3)反倾销税的期限及其缩短、取消或延长的必要性,即: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是否合理,缩短、取消或延长原定的期限是否必要;(4)反倾销调查的证据和程序,即:经调查所获取的有关损害的证据、倾销的证据和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是否真实和充分,为获取证据所进行的调查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和适当;(5)有关价格承诺的额度、时间、期限、接受与取消,即:自愿承诺的价格增长是否高于消除倾销差额所必需的程度;进口国有关当局所寻求或接受的价格承诺是否在有关当局就倾销和损害作出初步裁决之后;有关当局在接受价格承诺之后是否随之结束有关的倾销和损害调查;如果有关倾销或损害的调查是否定的,价格承诺是否已自动取消。

加入WTO应对反倾销策略探讨

加入WTO应对反倾销策略探讨
条款维 护 自己的合 法权益 在 国际贸易领域 ,0世 纪初就有一些 国家采取 过反倾 销措 2 施, 开始 的 目的在 于抵 制 由 于不 公 平 价格 而造 成 的 不公 平 贸 易 。美 国和一些 欧洲 国家是 发 明和 使 用反 倾 销 的 国家 。随后 便有 许多 国家步美 国后尘 , 将反 倾销措 施作 为 贸易保 护 的一种 工具 。近年来 , 发展 中国家 也纷 纷 立法 , 或修 改 有关 反 倾 销的 法律 条款 。二 次大战后 , 出现 了区域性 的反 倾销 立法 。 自 8 又 0 年代 以来我 国出 口产 品遭 西方 国家 的反倾 销投 诉 , 因是 多方 原 面的 , 但也应 看到 , 不 少反 倾销 案 件 的产生 是 与我 们对 西 方 有 国家 的反倾销法 不了解或 知之甚 少有关 , 者与 我们 的销售 策 或 略不佳 、 处理 问题 不 当有 关 。 目前 , 国外 对我 国反倾 销 的案件 及起诉 国 的结构 都越 来 越 复杂 , 除欧 盟 、 国、 美 日本 外 , 一些 发 展 中国家对我 国产品起诉 的数量也越 来越多 。1 9 9 9年 , 印度对 外反倾 销数量 在全球名列第 二 , 仅次 于欧 盟 。我 国企 业对这 种 新兴 国家反倾 销认 识 不足 , 其 法 律 了解也 甚 微 。因此 , 究 对 研 和掌握 国外 的反倾 销法律 , 是我 国从事 外销 工作 的企业 领 导和 工作 人员 的基 本要求 。 四 、 极 应 诉 , 要 回避 矛 盾 积 不 反倾 销是 一种 法 律 调 查 程 序 , 如果 企 业 遭 到 反倾 销 调 查 时, 企业 要依 据 被 诉 产 品 的市 场 发 展 情 况 , 司经 营 规模 、 公 人 力、 财力 , 以及今 后随市场 的发展 状况 , 来决 定是 否采 取应诉 的 决策 。但作 为企业 的决策者 应尽量 采取 积极 的态 度 , 不要 回避 矛盾 。外 国对 我国企业 出 口产品 实施反倾 销 , 不仅 意 味着 我国 产 品在该 国市 场的份额 萎缩甚 至丢失 , 至还有 可能 导致 别 国 甚 进行 反倾 销调查 的连锁反应 , 终使 我国遭 反倾 销 的出 口产 品 最 在 国外的市场 占有率越来 越低 , 这必 然会对 出 口商 品产生 直接 或间接的影 响。在现 实 中 , 对 日益频 繁 的 反倾 销 , 国企业 面 我 最 常见的做法 是不 积 极应诉 , 是消 极地 躲避 , 至有 的企 业 而 甚 的态度是打 一枪换 一 个地 方 , 欧盟 出 口被 反倾 销 , 对美 国 对 就 出 口, 在美 国遇 到反倾销 , 就对 印度 出 口, 其结 果是 中国很 多产 品连年受 到反倾 销 指 控 , 究其 原 因是 多 方面 的 , 的企 业 不重 有 视受到反倾 销调查 的市场 ; 的不情 愿 支付 高 额 的律 师费 ; 有 有 的缺乏经验 , 了解 国外 的法律 , 不 不乐 意与 “ 人” 洋 打官 司 ; 还有 渴望借助其 他企业 的应 诉来保 住 自己的 出 口市场 , 终结 果是 最 大多数商 品征收 高额 反倾 销 关税 , 失市 场 。面对 倾销 指控 , 痛 我们应从 中得到 启示 , 避 只 能失 去市 场 , 躲 积极 应诉 就有 胜诉 的希望 。正如我 国一进 出 口商会 的 一位专 家指 出 的 : 目前企业 对反倾销 中的外 国给 我 国不 公平 、 视 待遇 的 现象 比较头 痛 , 歧 例如 , 世界上 任何 国家 出 口纯碱 价 格 都在 每 吨 1 0美 元 以下 , 5 但美 国在 对 中国纯碱 产品进 行反倾 销诉 讼时 , 口咬 定 中国产 一 品应该卖 的价格 是每 吨 1 0美 元 , 国的企 业 想 不通 , 为这 9 我 认 种不平等 的官 司没 法打 。虽然 反倾 销对 中 国产 品不公平 , 但实 际上 只要 应诉 了 , 保住市场 的可 能性还 是很 大 的。据该 商会 统 计 ,9 7年到 19 19 9 9年反倾 销案件 中结 案共 1 起 , 5 %胜诉 , 5 有 0

论中国加入WTO与反倾销法律保障

论中国加入WTO与反倾销法律保障

论中国加入WTO与反倾销法律保障
李书明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
【年(卷),期】2001(000)005
【摘要】倾销和反倾销是近代以来国际贸易中的常见现象。

早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立时就作了反倾销规定,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反倾销问题是主要议题之一,最后达成的《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六条的协议》,对反倾销的内容作了进一步规定,成为各国反倾销行为的基本准则,至今人们虽然对于倾销和反倾销还有不同看法,但这并不影响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反倾销已成为各国防止或制止倾销行为、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的非关税贸易措施。

我加即将加入WTO,届时,反倾销将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我国加入WTO面临的反倾销法律保障问题作一探讨。

【总页数】3页(P12-14)
【作者】李书明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相关文献】
1.中国加入WTO后要更加重视应对国际反倾销 [J], 高崇友
2.对加入WTO后中国反倾销问题的几点看法 [J], 王敏燕
3.中国加入WTO以后的反倾销和反倾销法 [J], 徐澜波
4.加入WTO十年来中国对外反倾销实践分析 [J], 海闻;李清亮
5.关于贸易保护的理论分析——以中国加入WTO后遭受反倾销为例 [J], 马文君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收稿日期:2003-10-19作者简介:刘小干(1960-),男,江西永丰人,副教授。

论中国加入WT O 后反倾销法律的完善刘小干1,吴高平1,高登云2(1、井冈山师范学院德育教学部,江西吉安343009;2、泰和县人民法院,江西泰和343700)摘要: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内产业,我国加入WT O 后必须建立一套完备的反倾销法律。

本文重点论述了我国反倾销法律在倾销行为、损害事实的认定和国内产业的界定等方面所作的修改,以及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进行完善的问题。

关键词:中国;反倾销;反规避;法律;完善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975(2004)01-0094-05目前,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

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推进,世贸组织允许进口国使用的控制措施寥寥无几,反倾销措施却越来越成为各国力求使用的贸易保护武器之一。

我国也不例外。

要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内产业,就必须要有完备的反倾销法律。

但是,我国原有的反倾销立法存在着诸多不足。

因此,探讨我国加入WT O 后反倾销法律的完善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反倾销法的产生过程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某国市场。

认定是否存在倾销,关键是看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只要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即可认定存在倾销。

应该说,倾销会对一国的国内产业造成重大损害。

因为倾销在本质上是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抛售商品,挤跨竞争伙伴,迅速占领市场,然后再提高价格获取巨额利润。

它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手段。

《WT O 反倾销协定》规定,某国只要证明“倾销、损害、因果关系三者并存”,就可采取反倾销措施。

所谓反倾销措施,是指当进口产品以倾销价格输入一国境内,并对该国境内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采取其它类似措施来消除倾销产品的消极影响的一种合法手段。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各国关税樊篱逐步拆除,配额和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也逐渐减少,纷纷以反倾销手段来维护本国利益、保护国内产业的生存和发展。

根据世贸组织统计,在1987年至1997年的11年间,全球共有2196个反倾销案件。

由此可知,反倾销已成为各国维护本国产业的重要手段。

我国反倾销法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1986年以来,我国一直在积极申请恢复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原始缔约方地位和加入世贸组织。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及符合世贸组织的条件,我国多次大幅度下调关税,市场开放度大大提高。

一些外国厂商为了占领中国市场,利用这一时机大规模地向我国低价倾销产品,如向我国倾销程控交换机、钢材、胶卷和新闻纸等,给我国许多产业带来了冲击,并造成了很大的损害。

据原外经贸部估算,国外产品倾销每年至少给中国造成上百亿元损失、几十万人失业或潜在失业。

倾销不仅使中国已建立的老产业受损,而且使一些新兴产业的建立和发展受挫。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本国工业,同时也是为了对指向我国的歧视性反倾销行为起到威慑作用,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并在该法第三十条中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井冈山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Journal of Jin gg an g shan N orm al C olle g e (Philoso p h y and S ocial S ciences )第25卷第1期2004年2月V ol.25N o.1F eb.2004第1期95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此后,为了使该法所规定的有关反倾销措施能顺利地实施,1997年3月29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

《旧条例》是在借鉴欧盟、加拿大等西方国家反倾销立法的经验,特别是WT O反倾销协定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的。

因而,它的内容及程序性规定与世贸组织的规定大同小异,基本符合国际反倾销立法统一化的趋势。

但由于我国在制定此反倾销法时尚无运用反倾销手段的实践,加上那时我国也还没有加入世贸组织,所以《旧条例》的内容比较原则,有些内容因规定得不具体、不明确而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内产业,同时也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反倾销行为,国务院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重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决定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

《新条例》的颁布实行,标志着我国反倾销立法的进一步成熟。

二、《新条例》对《旧条例》的重大修改(一)倾销行为的认定《新条例》第三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这一规定,明确地告诉了我们什么是倾销。

但是,在实践中要准确判断是否存在倾销,关键在于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把握。

1、出口价格的确定对出口价格的确定,《旧条例》第五条规定:“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二)进口产品没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或者其价格不能确定的,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者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海关总署后根据合理基础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在实际操作中,若按《旧条例》的这一规定来确定出口价格,会产生很多弊端。

其中,最大的弊端就是在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补偿贸易关系的情况下,无法真实地确定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行为。

因为他们的出口价格在表象上符合这一规定,但在实际上又很不可靠。

事实上,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与出口商有时会存在一定的关联。

例如:二者同为一个母公司的子公司;或相互持有一定的股权;或二者为了规避反倾销法的制裁恶意串通,出口商故意抬高出口价格,进口商以较低的价格转售,出口商再通过其他途径给予进口商补偿;或二者互为进口商,相互抬高各自出口产品的价格,而双方价格抬高的幅度相当,不再需要给予补偿。

在上述情况下,他们的出口价格就掺有很大的水分,根本不应予以采用。

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服务贸易也要对外开放,外商可以合资、合作、参股等形式介入我国对外贸易行业,并且出口商与我国进口商发生关联交易的可能性越来越大的今天。

因此,《新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将《旧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进口产品没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或者其价格不能确定的”表述,修改为“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

此处作这样的修改,既科学又严谨。

因为它充分地考虑了以下几种因素:(1)进口产品无法确定支付价格的情况可能比较复杂;(2)没有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3)虽然在发票上写明支付价格,但由于存在补偿贸易关系或关联关系而使得这样的价格不能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依据。

2、正常价值的确定关于正常价值的确定,《旧条例》第四条规定:“正常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二)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但是,什么价格是可比价格?什么价格不具可比性?本条未作规定。

这样,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新条例》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因为《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也就是说,在这个问题上《新条例》对《旧条例》进行了完善。

一是《新条例》具体地规定了不具有价格可比性的情况为: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

二是《新条例》硬性规定:只有出现了上述情况才可适用第三国价格。

因此,修改后的《新条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二)损害事实的认定在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上,新旧条例相比,存在以下差异:一是《旧条例》的规定比较简单。

《旧条例》将确定损害的具体因素见诸于其第八条,但该条只规定了确定“实质性损害”的四项因素。

《新条例》第八条则增加刘小干,吴高平,高登云:论中国加入WT O后反倾销法律的完善井冈山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第25卷第1期96了一个因素,即“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从而使《新条例》在立法技术上显得更加灵活、更加成熟和更加完善。

二是新旧条例虽然都规定了确定实质性损害所应考虑的四个因素,但对这四个因素的表述,《新条例》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用语上,都远比《旧条例》准确和严谨。

1、关于对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的认定首先,对于产品的认定,《新条例》明确指出是“进口产品”,《旧条例》则统称为“产品”。

其次,《新条例》明确规定数量因素为以下三种:其一,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大量增加;其二,进口产品的数量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或消费的数量大量增加;其三,倾销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

《旧条例》则没有对此加以区分。

至于产品的增长量,《旧条例》亦没有规定是针对生产数量还是消费数量,只是笼统规定为:倾销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产品的总量或者相对于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增长量及其大量增长的可能性。

2、关于对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的认定对于价格因素,新旧条例都规定了两种情况:首先,是关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的削减。

这一点新旧条例没有不同(唯一的区别在于前者用语为“进口产品”,后者用语为“产品”)。

其次,是关于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的影响。

在这个问题上,《新条例》比《旧条例》更加具体和明晰。

《旧条例》只是说倾销产品对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价格的影响,《新条例》则将该类影响细化为“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3、关于对国内产业影响的认定《旧条例》对此因素仅简单规定为“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新条例》则具体规定为: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是指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这样就明确了衡量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的标准只能是“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

这样认定,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4、关于对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的认定《旧条例》对这一因素的规定较为概括,只是说“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

《新条例》则将进口产品来源地扩及到了出口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并将库存明确地界定为被调查产品的库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