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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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政发[1999]75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07.24
【实施日期】1999.07.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
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1999〕7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对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当事人是指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拍卖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竞买人。
第四条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拍卖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检测、揭发经查证属实或协助查处有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属于《。